原标题: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达730个“北上广浙”占比近八成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邢萌 日前,国家网信办官网发布第三批共224个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及备案编号。至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达730个,相关服务遍布24个省市。全国大多数省市均有区块链信息服务,产业化进程进一步推进。 从地域分布来看,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主要聚集在“北上广浙”四地,占备案总数近80%。记者统计发现,北京、广东、上海、浙江备案区块链信息服务共计571个,占备案总数的78%。 整体来看,中西部地区正在迎头追赶,将区块链视为弯道超车的新赛道。从前三批备案数量来看,四川、湖南、重庆等地均跻身于前10位,逐步缩小了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北京备案数量居首 第三批备案名单中,北京以83个备案数量的绝对优势占据首位,广东以44个备案数量次之,浙江、上海分别以27个、17个备案数量位居其后。 引人注意的是,第三批备案名单中区块链创业企业明显增多,尤以浙江最为突出。浙江不仅有阿里、网易等互联网巨头,还有趣链科技、复杂美等知名区块链创业企业。对于此次备案的“面向企业的极速可编程底层区块链技术平台”,趣链科技副总裁匡立中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平台是国内首批通过工信部标准院与信通院区块链标准测试并符合国家战略安全规划的区块链核心技术平台,具备自主可控、高效易用、高可扩展、安全合规四大特征,并在2019年中国信通院区块链功能测试和性能测试中均名列第一。其技术现已应用于金融、政务、电力、司法、制造、农业、军事、社会治理等关键场景中。” 河北金融学院教授赵永新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称,“北上广浙”等地的区块链产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原因是,一方面,上述经济发达地区思想观念超前,对于区块链接受程度高;另一方面,区块链相关政策出台早且扶持力度大,同时人才和技术基础较为雄厚,具有产业协同作用。另外,从政府服务职能提升到企业转型升级,以上地区区块链的作用得到市场认可,并逐步落地。 商务部CECBC区块链专委会副主任、数字经济商学院院长吴桐对记者表示,“北上广浙”是国内区块链技术和产业的核心聚集区,具有较强的原创技术研发能力、较为健全的产业生态和良好的行业氛围,是将区块链纳入新基建定位落地的核心力量。 川湘渝闯进备案量前十 从前三批备案的整体情况来看,多个中西部省份正在加速布局。“中西部地区十分重视区块链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的重要效应,正在大力推广区块链应用,将区块链作为弯道超车和消除数字鸿沟的重要工具。”吴桐对记者说道。 虽然与“北上广浙”等地有不小的差距,然而四川(14个)、湖南(13个)、重庆(11个)三地的备案区块链服务的数量位居全国前十位。 在今年的地方发展规划中,区块链作为重要的内容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比如,重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四提“区块链”,不仅要在产业转型升级中出台区块链相关专项政策,还要提档升级区块链产业创新基地,促进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更要建设以AI计算、区块链等为支撑的赋能平台。 值得关注的是,有着“区块链之城”之称的湖南娄底市在区块链探索上卓有成就。湖南省区块链产业园(娄底万宝)是湖南首个省级区块链产业园,娄底市编制了《娄底市区块链产业发展规划》,娄底市“不动产区块链信息共享平台”荣获第四届中国“互联网+政务”优秀实践案例50强。 “娄底市发展区块链具有鲜明特点,主要提出‘以应用场景换产业’模式,也是国内典型的带项目、带应用场景进行产业招商的城市。”娄底市区块链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副主任谢纬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我们对引进的企业有明确的目标,这要求有很好的场景谋划能力和商业模式构建能力,能够说服技术研发企业接受我们提出场景和商业模式,企业入驻后,我们会帮助企业协调产品落地并快速迭代,形成商业模式的闭环,进而实现快速复制效应”。 【作者:邢萌】 (编辑:文静)
昨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正式启动收单(指支付机构的收单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系统,同时发布银联等首批60家备案成功机构名单。 随着第三方支付行业快速发展,支付机构为快速拓展业务,大多都将收单业务外包给代理商。但是,部分收单机构疏于风险管控,导致市场出现了违规转包、层层转包等乱象,甚至出现无证机构提供支付业务,涉赌、涉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近年来,监管部门正在整肃第三方支付市场乱象,包括收单外包服务市场。今年,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人民银行指导下,建立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机制,并发布试行办法,意在规范发展收单外包市场。 业内人士表示,今后,协会会员单位想要外包业务,必须选择通过备案审核的外包服务机构。这提高了外包服务行业的门槛,对打击治理涉赌、涉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收单市场秩序,防范收单业务风险等具有重要意义。 业界也不断呼吁在行业进行备案管理,以规范化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今年8月,协会发布《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此次上线的备案系统就是该试行办法的配套措施。 据记者了解,《办法》发布后,为提高备案工作的效率效果,减轻外包机构备案申请的成本和压力,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共同建设备案系统,支持外包机构自主注册用户并远程发起备案申请。 系统试运行期间,协会已定向邀请部分机构参与试运行工作,并提交正式申请材料。经系统审核和人工辅助审核,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利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60家机构通过了备案审核,成为首批通过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审核的机构。 谈及备案管理的意义,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秘书长亢林昨日表示,备案工作将实现对外包市场的有效管理,将促进收单市场健康发展,有助于促进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开启备案管理,有助于加速出清违规服务外包机构。根据《办法》第三条,协会会员单位将收单业务进行外包的,应选择在协会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的外包机构进行合作。对于未在协会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的外包机构,收单机构应在保证商户服务延续性前提下有序终止收单业务合作。
9月3日,河北省药监局印发《关于支持医疗器械经营环节创新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出六方面措施,进一步激发企业经营活力,促进全省医疗器械经营环节创新发展。 营造宽松开放的准入环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兼并重组变更相关许可(备案)事项的,如经营范围、场所、仓库地址无变化,不再进行现场核查验收。企业申请首次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申请材料符合申报基本要求的,允许先备案,一个月内补交其余备案材料。支持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搬迁至雄安新区、河北自贸试验区正定片区,认可其原经营资质,按审核程序实行资质互换,经合规性检查后即可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业务。 简化异地设库流程。允许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根据企业经营业务的需要,在河北省内异地增设仓库,方便就近配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异地设置仓库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实施统一管理。 支持协同仓储。现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利用空置自有仓库和闲置设备,为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存储和配送服务。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具备医疗器械存储数据可追溯条件,能够实施分库、分区和专人、专项管理制度的,可凭药品经营现代物流相关许可证明,直接办理医疗器械物流许可手续,开展医疗器械物流业务,为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存储和配送服务。 支持发展新型经营模式。按照有序推进、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原则,允许有条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河北省内跨区域投放自助销售终端。为方便社区居民购买医疗器械产品,允许连锁便利店设专区销售一类及部分二类家用医疗器械。支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搭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平台,推动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强强联合,扩大销售渠道。 加大技术扶持力度。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再教育。筛选出一批有实力、有潜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一对一”重点帮扶。 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坚持依法监管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统一,对新设立的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给予1至2年包容期。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采用信用分类管理。
9月8日,记者从银川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会商会上获悉,银川市将以“精准调控,稳步上涨”为原则,以实施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及新建商品房限价销售为主,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必须将拟销售房源的“一房一价”信息在银川市住建局备案,经核准通过后,方可销售。同时,需要将已备案的“一房一价”房源信息表在售楼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今年5月以来,银川市房价连续出现较大幅度增涨,在全国70个大中城市中排名靠前,引发社会关注。通过对目前统计收集到的剩余房源数据进行分析,银川市房价调控压力巨大。本次调控,银川对于9月1日前开盘的项目,短期内以9月份拟销售均价不得高于8月份均价为原则予以调控。近期,银川市住建局将参照8月份备案均价,分业态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调价建议。完成调价的项目即可恢复网签备案。未来将根据9月份调控结果,对市场进行动态监测,维持房价健康上涨势头。对于9月1日后新开盘的项目,银川市住建局将结合项目成本、周边楼盘均价、调控目标等方面因素为项目制定合理的价格区间。企业按照价格区间完成调价即可正常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销售。 银川市将严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出现的虚假广告、捂盘惜售、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炒买炒卖、规避调控政策、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对于调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整改缓慢的企业,予以严处。
据辽宁证监局官网9月2日披露,中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钛业”)已于8月21日与国元证券、中信证券签署上市辅导协议,并于9月1日在辽宁证监局备案。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中信钛业在接受上市辅导一年之后,因新增保荐人,又一次在当地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 去年7月,中信钛业与国元证券签署上市辅导协议后在辽宁证监局完成首次备案;今年7月15日,国元证券还公示了中信钛业第四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9月2日晚间,辽宁证监局再次公示了公司最新的辅导备案情况,中信钛业新增中信证券作为第二保荐机构。这意味着,中信钛业在经历了一年的上市辅导之后,还要重走辅导流程。不出意外的话,此次辅导时间会比上次大为压缩。 中信钛业前身为锦州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于2006年并入中信集团,并于2018年正式变更为现名。公司创建了我国第一条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自主研发的CR系列钛白粉结束了我国高档钛白粉完全依赖进口的历史。公司现有氯化法钛白粉产能6万吨/年,是同行业中唯一同时掌握沸腾氯化和熔盐氯化全流程生产工艺的企业。产品广泛应用于涂料、造纸、油墨、塑料型材等领域,已在国内14个区域建立了代理销售机制,销售网络遍布国内20多个省市以及欧美、东南亚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主要客户均为上述行业中全球排名前十的龙头企业。 2012年,中信裕联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中信裕联”)通过其全资子公司翰星投资收购了中信钛业76.37%的股权。2017年9月,中信金属通过对翰星投资增资,实现与中信裕联共同持有上述股权,其中中信金属持股45.82%。中信钛业剩余23.63%的股权由攀钢集团持有。据天眼查APP信息显示,中信钛业曾于2018年完成由鞍钢集团投资的战略融资,具体金额未予披露。 目前,我国钛白粉市场竞争激烈,中核钛白、安纳达和龙蟒佰利、中核钛白、安纳达等几家钛白粉生产销售公司均已通过IPO上市。
私募排排网数据显示,8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新产品数量超过2000只。多位业内人士表示,面对激增的资产规模,多家私募机构开始担忧团队投资能力“跟不上规模增长”,已开始适当控制新资金的进入速度。 据9月3日消息,据私募排排网统计,截至8月30日,8月共有2660只私募产品完成备案登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产品2063只,在新增备案产品中的占比达77.56%。其中,71家私募备案了5只及5只以上产品,24家私募8月备案基金数量超过10只。 在此背景下,百亿级私募扩容的速度进一步加快。据不完全统计,截至9月1日,管理规模超过百亿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已达52家,相比去年底的37家增加了15家。
中盈佳和资产2宗违规收警示函 3产品未在中基协备案 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2号)显示,大连中盈佳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佳和资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设立发行的“佳和·股权投资定向集合计划”、“中盈壹号资产管理计划”和“中盈盛世·恒广制造业专项集合计划”均未在中基协备案。 二、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存在通过发放宣传单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大连监管局决定对中盈佳和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中盈佳和资产成立于2013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郑彦,郑彦持有公司70%股份。 相关法规: 《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连中盈佳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连中盈佳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设立发行的“佳和·股权投资定向集合计划”、“中盈壹号资产管理计划”和“中盈盛世·恒广制造业专项集合计划”均未在中基协备案。 二、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存在通过发放宣传单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