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福淘宝官方旗舰店“黄金大减价”。有用户购买的标价近5万元的黄金手链,实际付款金额仅为约7000多元;标价7500元左右的黄金吊坠,实际付款金额1500元左右。 ◎客服回复记者称为页面售价出现错误,并非实际价格,且不会发货,后续会有专员跟进处理这件事情。 日前,有用户称,周大福淘宝官方旗舰店黄金大减价。其购买的标价近5万元的黄金手链(87.64G),实际付款金额仅为7455. 7元,相当于金价仅为85元/g;标价7500元左右的黄金吊坠,实际付款金额1500元左右。 图片来源:抖音截图 据用户发布的内容显示,其购买的2件周大福黄金足金手链,重量分别为87.41g、87.64g,总价分别为6690.05元和7815.70元,使用优惠会后,实际付款金额为6380.05元、7455.7元。此外,该用户购买的1件黄金足金吊坠重量为14.02g,使用优惠后,实际付款金额为1559元。 值得一提的是,该用户购买的三件产品还分别包含有4380元,4980元,658元工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浏览周大福淘宝官方旗舰店发现,该用户购买的同等重量手链现标价为4.8万元左右,即使领券购买价格也在4.5万元左右。当记者尝试提交订单时,页面提示该产品目前缺货。而该用户购买的同等重量黄金吊坠现标价为7479.1元,领券购买后价格为7247.8元。 黄金当作白菜卖,确实令人感到惊奇,但更令人好奇的是,该用户否能如愿收到货? 记者联系该店铺客服,问是否还能购买到该产品时,客服回应说:“此前页面售价出现错误,并非实际价格。”记者再次询问购买成功的用户是否会发货,对方称:“不会发货,后续会有专员跟进处理这件事情。” 同时,记者在上述抖音用户发布的视频评论区发现,该用户最新回复称:“购买的小件吊坠已发货。” 值得注意的是,若按上述用户购买的手链计算,每克黄金价格仅为70元左右。当记者问客服当前金价情况,对方回答:“截止到2021年1月17日14:16查询到的金价是495元/克,不含工费,产品标题均有工费显示。” 上述客服还表示,铂金,银饰,K金产品不按克重销售,以页面显示的价格为准(定制及预售/预订等特殊款式除外)。而足金是国家标准规定的首饰产品的最高纯度,是指其贵金属含量不低于990‰。最新国家标准已除去千足金,故已无千足金的,最高为足金。
不少借款人可能遭遇过这种情况:贷款的名义利率看似不高,但是等到实际还款时计算支付的利息,才发现实际利率要比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名义利率要高得多,只能吃哑巴亏。 这些“利率幻觉”背后,是一些贷款机构的“惯用手法”:如只展示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掩盖较高的年利率;只展示较低的表面利率,或每期支付的利息或费用,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以服务费等名目收取“砍头息”等。 这种贷款机构不披露实际利率的现象,或将得到整治。1月4日,全国首个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二审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田某、周某和被告中原信托于2017年9月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600万元。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 后原告选择提前还款,实际支付本息740余万元。原告认为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且中原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原信托退还多收的利息。 原告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人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中原信托向原告返还多收取的利息84万余元。 此判决一出,便引起舆论热议。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陈慧芳介绍,本案二审作出改判,主要是基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明确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实际利率关系到借款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未将实际利率信息明确告知借款人,则有违民法的公平、诚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 她表示,目前一个常见现象是,部分金融机构的消费贷款业务中,经常会出现只披露名义利率,但在实际分期收取利息时是一直按照初始借款本金计算,并没有扣减已经偿还的本金,就会导致借款人偿还的利息实际上远高于名义利息。而上海金融法院的这一判决,可能会对金融机构的放贷产生“连环效应”。 “按照本案的裁判思路,对于贷款机构而言,以后放贷时需要如实告知借款者真实的贷款利率,由于这类贷款多会沿用格式合同,可能会涉及相关合同条款的修订,需要在合同文本中体现实际利率。”她表示。 同时,而对于借款者而言,如果贷款机构没有如实披露利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可以提交此案作为类案,供法院审理时参考适用,要求贷款机构返还多收取的利息。 但她同时指出,目前除上海金融法院外还没有其他地方做出相同或相似的判决,在全国范围内是否会参照适用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陈慧芳介绍,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倡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去杠杆。比如2020年5月份,银保监会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通篇都在强调要降低融资成本。最新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也将两线三区降低为不得超过LPR的4倍。 而民法典更是明确打击高利贷。其中,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与民法典同步施行的,还有最高院新发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31条。陈慧芳提醒,对于借款者而言,从今年1月起从事借款行为,有诸多需要新注意的地方。 首先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最高为LPR的4倍,如果借款人借款利率高于此的,可以不再偿还。 其次是对于借贷资金的审查更加严格,套取金融机构转贷一律无效,职业放贷一律无效,如果借款人借的资金来源于上述两处,那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三是依照民法典规定,如果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是一般保证,只要明确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才是连带责任保证,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保证人的负担。
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二审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明确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因此,贷款人在与借款人尤其是金融消费者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明确告知实际利率,或者明确告知能够反映实际利率的利息计算方式。 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团队负责人沈竹莺分析称,案件判决对规范贷款业务,促进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要求具有积极作用。 据介绍,上述案件中,田某、周某和中原信托于2017年9月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田某、周某向中原信托借款600万元,贷款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田某、周某按期归还了15期本息。随后,田某、周某提前还款,实际支付本息740余万元。田某、周某认为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且中原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原信托退还多收的利息88万余元以及占用该资金的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还款计划表》列明每一期还款的本息合计金额及剩余本金,亦由借款人签字确认,故不存在隐瞒利率的事实,判决驳回田某、周某的诉讼请求。 田某、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人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首先,根据借款合同的法律定义,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因此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关系到借款人的根本利益。在将竞争机制引入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贷款人应为其提供的贷款产品“明码标价”。其次,只有实际利率才如实反映用资成本。在本金逐渐减少的情况下,始终以初始本金为基数计算的表面利率必然低于实际利率,并不能反映借款人的实际用资成本。再次,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是确保借款合同平等缔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实际利率是普通金融消费者所理解的利率,但普通民众难以具备计算实际利率的能力。基于民法公平、诚信原则,要求贷款人披露实际利率是确保双方当事人基于对称信息,自愿作出符合内心真意之意思表示的需要。 依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告知等规定,案件中,《还款计划表》仅载明每期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既未载明实际利率,也未载明利息总额或其计算方式。借款人主张以11.88%为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中原信托返还田某、周某多收取的利息84万余元。 近年来,我国零售贷款业务快速增长,贷款渗透率显著提升,2019年仅消费贷款规模即超过13万亿元。零售贷款的借款人均为自然人,多为普通消费者、小微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90后、00后正逐渐成为借款主力。 沈竹莺分析,实践中一些贷款机构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只展示较低的日利率或月利率,掩盖较高的年利率;只展示较低的表面利率,或每期支付的利息或费用,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以服务费等名目收取砍头息等方式,给金融消费者带来“利率幻觉”。 随着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金融服务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并要求经营者对格式条款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进行提示和说明。 据沈竹莺介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在沿袭《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基础上,吸收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扩大到“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一步明确未履行该义务时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故该条款对《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具有溯及适用效力。
张闻天一生执着于追求马克思主义真理,青年学生时期即投身五四爱国民主运动,加入党组织后被送往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打下了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在革命职业生涯中,他以求实的精神、优良的作风和实际的行动,展示了一名马克思主义坚定信仰者的光辉形象,是共产党人学习的楷模。在真理面前始终坚持“说老实话”张闻天1900年8月30日出生在江苏省南汇县六团乡的一个小村庄——北张家宅。他的父亲以勤劳能干闻名乡里,母亲是一个聪明果敢的女子,父母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养成了勤勉朴实、勇敢刚毅的品质。他尊重真理、服从真理,在真理面前始终坚持“说老实话”。长征途中,张闻天与毛泽东、王稼祥走在一起,他们经常讨论交换意见,对很多问题的看法、观点也都日趋一致,尤其是在第五次反“围剿”的军事指挥错误问题上。因此,在遵义会议生死攸关时刻,张闻天毅然选择站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正确路线一边。抵达陕北后,日本企图独占中国的侵略政策和行动逐步升级,在这种情况下,他认为毛泽东结合政治形势提出的“把国内战争同民族战争结合起来”的战略方针以及“东渡黄河”“开辟山西西部”部署是正确的,因此对于这一决策,张闻天也明确表示赞同与支持毛泽东,并及时改变了自己原来准备“北上宁夏”的方案。当时有人对张闻天支持毛泽东、凡事与毛泽东商量的一些做法不理解,认为他“老是跟着毛泽东跑”,而他总是十分坦然地说“真理在谁手里,就跟谁走”。张闻天不但能做到服从真理,还常常以“不怕撤职、不怕离婚、不怕开除党籍、不怕坐牢、不怕杀头”的气概修正错误,生动诠释了一名马克思主义坚定信仰者的顽强意志。在担任中央宣传部长兼任党报委员会书记和苏区委员会负责人期间,张闻天常常以“思美”“斯勉”“歌特”等为笔名,在《红旗周报》《群众日报》《实话》等党的报刊上,揭露帝国主义的罪行、抨击错误的思想观念。遵义会议后,他以党内“负总的责任”的身份,更是旗帜鲜明倾全力纠正“左”的军事路线错误,号召全党“以布尔什维克的坚定性”与之“开展最坚决的斗争”,坚决反对完全脱离群众“以背诵共产主义的真理或党的基本口号为满足”的错误做法。“深刻的了解群众心坎中所要求的与希望的”出身于农民家庭的张闻天深知,“没有群众的革命实践,就不会有马列主义”,所以他经常号召共产党员把工作同群众、同实际结合起来,投身到千千万万群众中去“深刻的了解群众心坎中所要求的与希望的”,他说这是一个共产党员的终身事业并以实际行动积极践行。1942年为了了解群众、熟悉群众,张闻天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亲自带队从延安出发,先后在陕北和晋西北农村开展全面深入的实地调研,搜集整理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资料,包括《贺家川八个自然村的调查》《杨家沟地主调查》等。抗战胜利后,他又主动要求到东北从事地方实际工作,在这期间,他曾化名“张平之”到一个古老的小县城——宁安蹲点,当时的宁安虽然成立了中共宁安县总支部,但群众的积极性还没有调动起来,张闻天到此之后,把大胆深入群众、进行剿匪斗争、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作为主要任务,用了短短四个多月的时间就基本建成了一个初具规模的根据地。关于深入群众,张闻天还结合工作实际及自己调查研究的经验,专门撰文《关于白区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出发归来记》等总结了群众工作方法。“提高群众的觉悟程度与组织力量,使群众最后接受共产党的主张与口号”,他认为这是深入群众的一个重要目的。为此,首先要虚心向群众学习、从实际中求真知。在他看来,社会调查是深入群众的一个基本环节,这是一个简单、生动而又直接的办法。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真心诚意地把社会调查作为接触实际、联系群众的方向长期努力。其次要根据“群众的觉悟程度与斗争能力”,采取群众所拥护的方法与手段。他通过实际的调查发现,只要那些“带有时间性、具体性的”并且能适合群众要求的工作方法,才能真正把最大多数群众动员到党的领导之下。相反,单纯靠背诵“党八股”的方法不但不能争取到广大的群众,反而适得其反。“反对那种吹牛、夸大、粉饰、掩盖、装腔作势、华而不实、形式主义、风头主义等毛病”邓小平曾称赞张闻天“谦虚谨慎,艰苦朴素,平易近人,处事民主,善于团结干部”,以优良的作风和实际的行动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信仰,为党和人民奉献了自己的一生。工作中的张闻天旗帜鲜明“反对那种吹牛、夸大、粉饰、掩盖、装腔作势、华而不实、形式主义、风头主义等毛病”,作风民主,谦逊和蔼,对具体问题常常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平等地与大家商量,而且很耐心地听别人讲,没有一点架子。中联部原副部长赵毅敏回忆说:“对下面好的意见他都能采纳,不正确的意见则给予说明,使大家能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思想上没有一点顾虑,说错,说对,都不用害怕。”最可贵的是张闻天从不争权,全心全意为党工作,遇到重大问题时,非常注意集中领导集体的智慧,经常征求毛泽东和其他领导同志的意见。据档案记载,从1935年10月至1938年9月,有洛甫(或张闻天)署名的电报451件,其中,“洛、毛”或“毛、洛”联名发出的就有286件,合作非常融洽。张闻天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也以自己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影响着身边的人。1933年3月,他在瑞金洋溪创办“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中央党校的前身),亲自担任教员给学员讲课,用革命实际阐释马列主义的原则与方法。他的妻子刘英回忆说,张闻天就是一位文质彬彬、学识渊博的“红色教授”。1938年4月,他在受邀参加陕北公学讲演时,专门给来自全国各地的青年上了一堂《论青年的修养》的教育课,鼓励广大青年不但要有为实现理想坚持奋斗到底的精神,也要通过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来实现自己的理想。他坚持理论与实际结合的办学方针,创造了一种被学员们称为“照相”的学习方式,每隔一两个星期张闻天就把学员们集中在一起,把所学习的课程内容与当时国内国际现实结合,然后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请学员回答,这种自由活泼的“照相”既启发了思考,又培养了学员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本报记者 吴晓璐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并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证监会表示,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强化了对这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关键少数”的存在感很明显,并且,在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也经常有??“关键少数”的身影,?也就是修正案条文中说的“组织和指使”。而且,违法行为所形成的利益也直接或间接地由“关键少数”享有。所以,针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客观实际,在刑法中以明文书写的形式突出“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有实际意义也有很大的必要性。“新证券法已经明确突出了‘关键少数’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修改与之协同,从整体上加大?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形成精确打击、‘零容忍’的??高压态势,??能够切实加大违法违规??成本,?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因此,刑法增设相关的刑事责任规定,也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的事情。”汤欣表示。《证券日报》记者据证监会网站不完全统计,截至12月27日,今年以来,证监会和各地证监局合计开出31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涉及信披违规的有113份,占比36.33%。在信披违规的罚单中,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身其中的超过四成。另外,据证监会网站梳理,今年以来,证监会已经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及上市公司相关主体的犯罪案件20余起。“刨根问底、追本溯源,直接追究有过错的控股股东、实控人的责任,避免因为追究上市公司责任而给股民造成二次伤害,是近来证券执法、司法的趋势。此次刑法修改,是这一趋势在立法领域的体现。这种趋势的本质是对公司法中严格有限责任制度的修正。”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另外,在刑事审判中,直接追究控股股东、实控人的刑事责任,将使控股股东、实控人通过“白手套”实施违法行为不再有意义。“尤其是在欺诈发行罪中,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事实上只是融资行为的载体,其意志是由公司执行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决定的,而载体背后存在大量中小股东,为了避免对中小股东形成二次伤害,精确打击犯罪的‘关键少数’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汤欣表示。
李奇霖、张德礼(微信:zhdeli1019) 这几个交易日,黄金、白银和美债下跌的走势需要高度关注! 1月6日,黄金跌1.75%;1月7日黄金稍涨0.32%;1月8日黄金大跌3.33%。 10年美债1月6日突破了1%,才过了两天,已经上了差不多10个BP,到1.1%了。 美债收益率上行的原因不难理解。如果民主党成功把持了参议院,拜登的政策主张在任期获得通过的阻力会大幅下降。国会山暴乱事件后,弥合社会分歧,凝聚社会共识需要靠“劫富济贫”的财政政策来实现。因此,民主党执政后,会强化财政刺激措施,这一点基本上也是市场的共识。 短期来看,对抗新冠疫情的财政支出肯定会加码,前期的财政刺激是9000亿,后面还有6000-9000亿。 中期来看,对底层要发福利,主要是重启奥巴马医改,对外要承担美国的国际义务,修复和传统盟友的关系,还要搞绿色、新能源等基础设施,这些都需要用钱。 但美国财政赤字的缺口已经很大了,钱从哪来,一是靠印,所以财政和货币会配合着来,这也是为什么美元指数会大幅下跌的重要原因;二是靠加税,主要是要废掉此前特朗普的减税措施,此前特朗普把公司所得税从35%降到了21%,现在要把公司所得税提回到28%,然后是对高收入群体增税,调节阶级矛盾。 因此,美债收益率上行可以理解,它源自市场对积极的财政刺激预期。尽管财政刺激预期少不了货币政策的配合,但因为市场风险偏好是非常强的,货币越宽松,越积极配合财政,市场风险偏好就会越强。高风险偏好自然喜欢风险资产,所以这几个交易日债券在跌,但股票和商品价格都在涨。 对黄金来说,最大的问题是,随着美债收益率持续上行,实际利率下降的趋势受阻了。 实际利率大致等于名义利率减去通胀预期。 2020年黄金的涨势,主要是靠实际利率不断下行支撑的,因为美债实际利率下行,意味着美债的配置价值减弱,黄金作为货币的替代物当然是受益的。 2020年实际利率下行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半段主要是靠美联储压低名义利率,因为在3月的时候,疫情在全球出现,全球经济冻结,金融市场去杠杆,美股都没流动性了,开盘即跌到熔断线。对美联储来说,这个时候的主要矛盾是要解决疫情导致的金融市场流动性危机。所以,美联储快速扩表,把10年期美债收益率从年初的1.8%最低压到0.6%以下。 然而到了2020年后半段,实际利率下行主要靠的是经济回归常态化导致的通胀预期回升,因为财政刺激给居民部门发了钱,而大家对疫情的恐慌却下来了,正常的经济活动恢复了。所以在这个阶段,虽然名义利率仍然在往上,但由于经济好起来了,通胀预期走得更靠前。 需要关注的是,近期实际利率下行的趋势发生了变化,5年美债的实际利率还在往下走,但10年美债的实际利率已经开始回升了。 这就是黄金下跌压力的来源!因为美债的名义收益率上得太快,导致实际利率下行的趋势受到了阻碍。 尽管市场对美国后续财政刺激扩大有了进一步的预期,从逻辑上来讲,美国财政刺激意味着通胀预期会继续上行,但市场只在短期认可通胀预期上行会导致实际利率下降,所以5年期美债的实际利率是下降的。 从中期来看,市场认为即使财政刺激的预期升级,相比于通胀预期的上行,美联储货币政策回归正常化的概率进一步增加带动美债收益率上行的动能更强。换句话说,长期限美债的名义利率跑在了通胀预期的前面,所以10年期美债的实际利率在往上走,这也是为什么长端的实际利率和短端的实际利率能出现背离的原因。 问题的重点不仅仅是黄金,问题的重点还在于全球金融市场。无论是美国金融市场的牛市还是全球金融市场的牛市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美债实际利率为负的基础之上。 逻辑很简单,因为美联储的宽松,把实际利率压到了负值,不得不让有安全资产配置需求的投资者从全世界去找除国债以外的,具有确定性或者安全性的品种。 比如去年二季度的时候,疫情让线上办公需求激增,所以资金布局了具有确定性的科技板块。 后来疫情对经济的冲击减弱,三季度以后又去布局有经济复苏预期的标的。 到了四季度至今,全球主动补库存周期成了确定的趋势,再加上供给收缩压力,资金又去围猎上游有色资源品。 当然,由于中国疫情控制最为得力,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最低,具有安全配置需求的资金当然也会加大对人民币资产的配置,所以,无论A股各个行业的龙头股票还是债券,外资都增加了配置力度。由于人民币资产被全球投资者看好,再加上中国出口超预期,人民币汇率也一路升到了6.4。 但是,一旦实际利率真开始持续上行,在美联储逐渐引导货币政策回归常态、美债收益率持续上行的带动下,上述流动性驱动的逻辑就会发生变化。 除此之外,随着美债收益率的持续上行,作为中长端利率品种的定价基准,美国民众的购房成本也会逐渐增加。如果后续购房的热度减弱,支撑中国出口的重要推动力,像家具、家电和制造业订单就会减弱,反过来会压制全球的通胀预期。 重要的是,此前实际利率下行把全球任何看上去比较安全的资产的估值都推上了难以想象的高位。风险都是涨出来的,机会都是跌出来的,一旦全球流动性环境真的逆转,被流动性堆积出来的高位的安全类资产也将变得不再安全。
12月14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退市新规及配套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新规”)。作为资本市场顶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退市制度终于迎来新的改革。 相比以往规定,本次退市新规做出了多项细化,不过也有观点认为,退市新规在财务造假的指标认定等方面似乎过于宽松,由此引发了一轮热议。 近日,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举办内部研讨会“《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实施与退市制度改革”。CF40资深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证监会原副主席高西庆,中国证券业协会执行副会长安青松及来自市场和学界的专家参与讨论,上交所、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并进行交流。 与会专家认为,本次退市新规的出台是注册制改革大背景下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改善资本市场整体环境、加速市场优胜劣汰,并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引导理性投资。 多数与会专家也表示,退市新规的确存在部分指标的设定偏宽松、财务造假的认定标准不够全面、对实际责任人的追责表述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限制退市新规的实际适用范围,弱化实际实施效果。 基于上述问题,与会专家给出三方面修改建议:第一,部分指标设定适度从严,增强退市新规的适用性和实际效果。第二,增加对主动退市和退市责任追溯的相关内容表述。第三,鼓励、支持集团诉讼,为保障投资者权益提供法律支持。 一、长期来看,退市新规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本次退市新规的出台是注册制改革大背景下的重要举措,长期来看能够改善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这种改善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退市新规改善资本市场整体环境。退市新规缩短了对财务指标的认定年限,并对净利润指标有更严格的规定,这些修改显著提高了上市公司保壳的财务成本。 在面临退市风险情况下,地方政府要想通过资产重组或者出售不良资产等方式来规避退市,就要承担更多成本和不确定性。退市新规能够弱化地方保护主义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与此同时,投行机构也会更加审慎评估类似业务的成功率和可操作性,炒壳、保壳等现象或因此大量减少。 第二,退市新规有助于加速市场优胜劣汰。优势的资源配置会向优质上市公司集中,优质公司将会有更强的流动性溢价,市场流动性会逐渐聚焦于头部公司,在这些头部的一些标的和公司上,优质的公司后续进行再融资资本运作也会更容易拿到钱。 相反,所谓的垃圾股则会进一步丧失流动性,壳资源的价值大幅降低,在退市新规下二级市场流动性显著不足的上市公司会被自动淘汰。 第三,退市新规有助于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引导理性投资。市场化、常态化的退市机制实际上是将投资风险更充分暴露出来,机构投资者在股票配置方面会更亲睐优质公司,这有助于推进中国股票市场的机构化进程。 同时,增加风险警示板并提高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强化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力度,有利于充分发挥监管效能,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二、部分指标设定偏宽松,可能会限制退市新规的实际效果 多数与会专家指出,退市新规中部分指标的设定与市场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整体偏宽松。同时,退市新规在指标设定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公司的规模差异。这可能会限制退市新规的实际适用范围,弱化实施效果。 第一,市值、自然人股东等退市标准设定比较宽松,实际触发概率可能会很低。退市新规中的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是“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3亿元”,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对自然人股东数量的标准分别是“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2000/1000/400”。该标准设定与市场普遍预期偏差较大,且中国股票市场仍然是以散户为主的市场,未来触发的概率非常低。 第二,对财务造假的容忍度偏高,且在指标设定上没有考虑到公司规模的影响。对资本市场而言,财务造假是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退市新规对财务造假情形的认定既包括造假事件,也涉及对具体财务造假的规模和比例的规定。财务造假情形与公司规模有密切关系—— 大公司一旦存在财务造假行为,造假规模更容易满足“连续三年累计10亿元”的标准,但比例上可能不会超过公开披露净利润或利润总额的100%。 小公司则相反,比例可能会超过公开披露净利润或利润总额的100%,但造假规模未必会满足“连续三年累计10亿元”的标准。 整体而言,退市新规对财务造假导致强制退市的规则设定偏宽松,对财务造假的容忍度偏高,现实中该条件被触发的概率可能会非常低。 第三,对主动退市情形的表述不足,缺乏对退市后企业和投资者的制度安排。从国际经验来看,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情况要多于强制退市的情况。退市新规已经明确自动中止上市的主要情形,但缺乏后续安排,难以做到引导部分上市公司理性选择主动退市。同时,退市公司依然是合法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的制度中对退市后的企业股份如何登记、投资者如何继续交易等相关制度安排不足,这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在对实际责任人的追责问题上表述不足。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往往能在公司上市时获得巨额收益。如果由于他们的失误甚至恶意的行为,直接导致公司退市,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团队都是实际责任人,应该予以严肃追责,并追求连带责任,目前退市新规中对退市后的追责问题表述不够。 三、对于退市新规的修改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与会专家指出,退市新规在部分指标设定层面存在优化空间,同时可考虑增加部分内容表述。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适度从严设定部分指标,增强退市新规的适用性和实际效果。 (1)适度提高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中的市值和自然人股东数量标准,并及时向市场公开介绍测算逻辑。 (2)增加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财务指标的造假认定。重点打击实际净利润为负但通过造假实现盈利的上市公司。 (3)可考虑将累计造假利润指标从绝对值调整为占同期实际真实利润或净资产的比例,使之与公司实际规模相匹配。 第二,增加对主动退市和退市责任追溯的相关内容表述。 适当考虑为主动退市企业提供必要的政策帮助,如退回新三板完成资产重组后可在未来再次上市时减少等待时间。同时,涉及到因财务造假而出现的退市情况,应遵循“退市不退责”的原则,不仅强调对实际责任人进行追责,还要对全链条追责,保荐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方都要承担一定责任,特别是承担对投资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鼓励、支持集团诉讼,为保障投资者权益提供法律支持。 退市新规应进一步体现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精神和原则,在制度和执行层面推动、鼓励并支持投资者对违法违规公司进行集团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的成本。涉及到民商法和刑法的内容应同步提交修改建议,加强与公检法等执法机构的协调沟通,让法律手段成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