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产经讯 7月13日上午,财经网产经由天眼查查询获悉,江苏综艺控股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兼董事徐建持有的650万人民币股权,自7月9日起被冻结,冻结期限为3年。冻结原因系徐建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书文号为(2020)苏0612执恢592号之三。与此同时,徐建持有的南通综艺置业有限公司288万人民币股权也遭司法冻结。 另据天眼查披露,江苏综艺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贵州醇酒业有限公司53.8%股份,为后者第一大股东。 图片来源:天眼查截图 (编辑:林辰)
据7月13日消息,近日,用友网络宣布终止参与友泰安财险的发起设立。加上银江股份、拓维信息、莱美药业等,今年以来,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宣布退出相关保险公司的发起设立。保险新牌照久攻不下,多路社会资本知难而退。 不只是上市公司,多路社会资本也打起退堂鼓,或转换其他通道进入保险业。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他所在的一家保险公司筹备组自成立以来,已经更换了几波发起人股东名单了。 从记者采访了解到的情况来看,退出发起设立保险公司的股东,主要基于两点考虑: 一是监管闸门收紧态势未变,保险新牌照越来越难拿,若再坚持下去,人力、精力、财力都会有所损耗。其中一些仍看好保险行业的股东,正在寻求通过一级市场收购现有保险公司股权的方式进入保险业。其中,保险公司资质如何、股权比例和交易价格等,是他们最为关心的。 记者获悉,长三角地区某大型地产公司在申请发起设立保险公司未果后,正计划以战投身份入股一家保险集团,目前双方正在洽谈中。 二是受多方因素影响,股东自身实力下降,在主业收入和净利都有所下滑的背景下,显然已力不从心。对于这些股东而言,中途退出保险公司的发起设立,实属无奈之举。 从趋之若鹜到知难而退,从执着拿牌到曲线入场,各路资本对保险牌照态度上的转变,对保险行业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这说明,资本对于涉足保险业越来越理性了。严格股东准入标准,是为了让真正想做保险、真正有实力的股东进入保险业,严防动机不纯的资本投资保险业,扭曲保险行业的保障本质和正常秩序。”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一语中的。
退出发起设立保险公司的股东,主要基于两点考虑: 一是监管闸门收紧态势未变,保险新牌照越来越难拿,若再坚持下去,人力、精力、财力都会有所损耗。 二是受多方因素影响,股东自身实力下降,在主业收入和净利都有所下滑的背景下,显然力不从心。 近日,用友网络宣布终止参与友泰安财险的发起设立。加上银江股份、拓维信息、莱美药业等,今年以来,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宣布退出相关保险公司的发起设立。保险新牌照久攻不下,多路社会资本知难而退。 不只是上市公司,多路社会资本也打起退堂鼓,或转换其他通道进入保险业。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他所在的一家保险公司筹备组自成立以来,已经更换了几波发起人股东名单了。 从记者采访了解到的情况来看,退出发起设立保险公司的股东,主要基于两点考虑: 一是监管闸门收紧态势未变,保险新牌照越来越难拿,若再坚持下去,人力、精力、财力都会有所损耗。其中一些仍看好保险行业的股东,正在寻求通过一级市场收购现有保险公司股权的方式进入保险业。其中,保险公司资质如何、股权比例和交易价格等,是他们最为关心的。 记者获悉,长三角地区某大型地产公司在申请发起设立保险公司未果后,正计划以战投身份入股一家保险集团,目前双方正在洽谈中。 二是受多方因素影响,股东自身实力下降,在主业收入和净利都有所下滑的背景下,显然已力不从心。对于这些股东而言,中途退出保险公司的发起设立,实属无奈之举。 从趋之若鹜到知难而退,从执着拿牌到曲线入场,各路资本对保险牌照态度上的转变,对保险行业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这说明,资本对于涉足保险业越来越理性了。严格股东准入标准,是为了让真正想做保险、真正有实力的股东进入保险业,严防动机不纯的资本投资保险业,扭曲保险行业的保障本质和正常秩序。”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一语中的。 保险“金字招牌”不好拿,自身条件过硬才能成功“闯关”。无论是近日银保监会首度曝光一些银行保险机构问题股东、集中整治股东股权乱象,还是近期发放多张外资保险牌照,都在向市场上释放信号。 种种迹象表明,在规模增长到一定阶段后,保险行业未来势必将更加强调“含金量”。不只是保险牌照,从保险业务到资金运用,从负债端到资产端,从股东到管理层——“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将会贯穿于整个行业发展。
对于银行股东而言,为避免日后被监管点名,在入股之前需要认真问自己三个问题:是否了解银行?是否认同监管的要求?是否真心实意想干金融? 紧随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经济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之后,银保监会祭出了治理银行业股东违法违规行为之利剑,首次向社会公布银行保险机构38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 显然,银保监会此举不仅仅是杀鸡儆猴、对股东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震慑,更是要从提高股东违法违规成本、端正股东入股动机等方面入手,构建股东违法违规的常态化治理机制,从根本上整治股东股权乱象、净化市场环境。这意味着银行股东曾经的任性妄为将被关进“笼子”,股东违法违规行为将无处可遁,正所谓“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如何检点自身的行为,明确作为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应尽的职责、应尽的义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被监管点名、处罚,这将是银行股东们需要静下心来认真思考的问题。 从此次银保监会公布的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看,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一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二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三是关联股东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经行政许可;四是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五是单一股东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六是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 显然,这远不能穷尽现实中花样层出的银行股东违法违规行为。从管理的角度,尽管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股权关系应当清晰,但实际上股权关系错综复杂是一种客观现象。相应地,对股东及股权的管理也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对股东的规范性要求很多,不一而足。作为银行股东,至少应清楚监管的底线与红线在哪里: 1.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2.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3.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4.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七种情形: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5.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股权。 6.主要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7.不得与商业银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8.商业银行股东质押其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商业银行的利益。 9.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 上述9个方面涉及的“不得”行为,是银行股东不得触碰的监管红线。对触碰红线者,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商业银行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等监管措施。当然,上述红线锚定的各种银行股东违法违规行为,有的发生于出资入股环节,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有的实际上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设定的准入门槛,如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有的是股东在银行经营过程中行为,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等。 除上述禁止性规定外,《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还明确了一系列原则性规定,包括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事项、违反承诺或公司章程等。这些虽属于一般性规定,在执行中存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一旦触及,同样将面临监管的处罚。如: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商业银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等事项,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均将面临监管的处罚。 当然,目前对银行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多以股东所在的银行为对象,即监管约束规范的主体是银行机构。如:商业银行未按要求对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审查、审核或披露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但是,对于具体的股东也并非没有手段。按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建立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和股东行为不良记录数据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信息。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股东,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单独或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联合惩戒,可通报、公开谴责、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入股商业银行。 从长效机制看,再严厉的处罚也仅仅是手段。如何让股东不愿违规、不敢违规、不能违规才是我们所追求的。这就需要追本溯源,从股东行为动机着手。 实际上,一些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从开始入股的时候就已隐伏。即入股动机不纯,必然导致股东行为的不规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商业银行的目的作出说明。说明什么?实际上就是表明入股银行的初心。 我们知道,实业资本有实业资本的诉求与运作规律,金融资本自有金融资本的逻辑。金融业较强的外溢性注定金融资本所接受的监管较之其他行业更加严厉,譬如对资本的要求,对资金运用比例、流动性等要求等。事实上,很多入股银行的企业家对金融这一领域了解不多甚至根本就陌生,对该领域的风险形成机理、传导机理更是缺乏基本认知。 笔者在走访调研中了解,某企业因有过被银行抽压贷的不快经历,于是便想投资入股北方某银行,以此解决融资的后顾之忧。甚至希望地方政府出面,帮助解决投资入股的过桥资金。殊不知,该企业的想法一开始就存在致命伤。一是通过融资、过桥资金来投资入股的做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触碰了“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的监管红线。二是期望通过入股银行来缓解企业自身融资困难的想法,其实是一厢情愿。入股银行最终能否兑现承诺是一回事,监管答不答应是另一回事。实际上,监管部门对银行向股东等关系人贷款有严格的规定,如:商业银行对股东的关联交易不得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等。 可见,试图通过投资入股,把银行变成企业“提款机”的想法显然是不现实的,而且是典型的入股动机不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投资入股银行之前,需要认真研究监管对关联交易的规定,更需要反问自己的初心。 或许,有的企业家入股银行的时候信誓旦旦,——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但在面对成本高、风险大的小微企业融资诉求时,资本的逐利性、避险性往往展露无遗。事实上,股东对风险的容忍度过低、对利润分红过于“贪婪”,实际上已构成对一些小法人机构持续发展的威胁。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其实,对于实业资本而言,如果初心已歪,其取得银行股东资格之后的种种违法违规行为就不难解释,甚至难以根治,除非“换血”。因此,治理银行股权及股东行为乱象,还需从源头抓起,从优化股权结构着眼。 对于银行股东而言,为避免日后被监管点名,在入股之前需要认真问自己三个问题:是否了解银行?是否认同监管的要求?是否真心实意想干金融?
在宣布停牌筹划股改事项不足一个月后,S佳通再次叫停了这次股改的筹划事项。 7月9日,S佳通公告称,公司在停牌后,与相关各方进行了交流,目前仍无法形成相对成熟的股改方案,继续推进股改的困难较大,现公司决定终止本次股改筹划,并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7月9日起恢复交易。 同时,公司方面表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函,监管函提及,请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积极创造条件,推进股改事宜,充分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次叫停股改事项,记者以投资者的身份致电公司,公司方面相关工作人员解释称,“价格谈不妥,要求差的太多,没办法谈。” S佳通是两市的“股改钉子户”。今年6月15日,S佳通发布公告称,6月12日接到控股股东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正式发函通知,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拟筹划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重大事项,公司股票已于6月12日紧急停牌一天。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股票自今年6月15日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将于7月15日复牌。 彼时,小股东对于公司的股改进展抱有很大期望,希望公司此次股改能够顺利,能有实质性的进展,实现“拔钉”。不过,7月9日,公司发布公告,叫停了股改筹划。 7月8日,S佳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改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监管函对公司提出三项监管要求:“停复牌事项为影响股票交易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审慎判断公司停复牌相关事项,保障投资者交易权;请公司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积极创造条件,推进股改事宜,充分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于价格差异导致的股改无法推进之事,S佳通的小股东似乎早有预料。此前,在交易所的互动平台上,有投资者给S佳通出主意:“请转告大股东,股改作为一项国策,是拖不黄的,请大股东拿出诚意,进行股改,如果大股东怕对价太高失去控制权,请用股权对价+现金对价来获得股改的对价。” 对于S佳通的股改事项,将继续给予关注和报道。
(图片源于网络) 7月9日下午,南京证券发布股东减持公告称,公司股东凤凰置业已于2020年7月8日前,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3298万股公司股份。 (图片来源:南京证券公告) 据南京证券2019年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末,凤凰置业为公司第四大股东,其第一大股东为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达17.14%。 截至7月9日收盘,南京证券报收17.32元/股,跌幅达2.81%。 本周内,券商股狂掀“涨停潮”,延续上周大涨行情。股市火爆,赚钱效应明显,股民、基民纷纷热情入市,使得多家券商的交易软件出现卡顿和瘫痪的情况。 据同花顺显示,截至今日收盘,浙商证券、光大证券涨停;兴业证券、第一创业涨幅均超9%。 如此火爆的行情之下,却有几家中小型券商并未借势大涨,反遭股东减持。搜狐财经发现,除南京证券外,红塔证券、华安证券近期均有股东减持股份。 据同花顺显示,近两周内,券商板块整体累计涨幅达35.43%,其中浙商证券、光大证券、东方财富涨幅惊人,两周内累计涨幅分别为91.09%、103.04%和90.59%。 而遭遇股东减持的南京证券,红塔证券、华安证券股价涨幅落后与龙头个股,同期内,涨幅分别为18.22%、17.30%和35.91%。此外,年内业绩下滑也成为上述频遭股份减持的券商均面临的问题。 7月6日,红塔证券发布公告称遭遇云南白药清仓减持。公告显示,股东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自身资金需求,拟于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1月23日期间,减持不超过4711.37万股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上限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30%。 (图片来源:红塔证券公告) 7月4日,据红塔证券披露6月财务数据显示,红塔证券营收净利均为负,实现营业收入-8605.83万元,实现净利润-8900.25万元。 (图片来源:红塔证券公告) 与红塔证券同样遭股东减持的还有华安证券。7月7日晚间,江苏舜天发布公告称,3月6日至7月6日,公司累计减持华安证券3395.69万股,成交金额达2.93亿元,本次减持后尚持有华安证券3030.6万股。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并非华安证券今年来首次遭股东减持股份。 据华安证券公告显示,除江苏舜天外,今年内,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创业”)、安徽天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徽天成”)以及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徽出版”)合计减持1.31亿股,总金额达9.18亿。 据华安证券一季报显示,安徽出版为华安证券的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达8.18%;东方创业为华安证券第五大股东,持有1.69亿股,持股比例4.66%。 (图片来源:华安证券一季报) 此外,华安证券一季报显示,华安证券今年来业绩下滑明显。一季报显示,华安证券实现营业收入8.24亿元,同比下降16.6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8亿元,同比下降33.44%。
7月9日晚间,格力电器发布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 公告称,截至2020年7月9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京海担保累计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288.1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1%,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格力电器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按照公告披露的减持均价计算,减持4288.18万股相当于套现约25.00亿元。 据悉,京海担保是由格力电器各省市级经销商组成的经销商联盟,为格力电器第三大股东。本次减持完成后,京海担保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数变为4.93亿股,持股比例为8.20%。 6月20日,格力电器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京海担保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两种方式相结合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4288.1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71%。 其中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起始日期不早于2020年6月22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期间为: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