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完善债券市场法制,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在信用债违约常态化、近期多例国有企业债券出人意料违约的背景下,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这一部署,向市场传递出明确的“建制度”“零容忍”信号。 业内人士表示,本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对债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和风险防范举措,主要是针对近期信用债市场风险暴露问题,表明中央高度重视对已有信用风险的处置和新增信用风险的防范,对于消除投资者的疑虑有积极作用,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零容忍”打击逃废债行为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和保障。人民银行数据显示,截至11月末,我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115.7万亿元。其中,公司信用类债券是企业除贷款外的第二大融资渠道,托管余额达25.7万亿元,今年前11个月合计发行12.7万亿元,同比增长约四成。 在信用债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债券违约逐步常态化。有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有160余只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累计违约金额超过1600亿元。其中,国有企业、AAA评级债券的违约数量明显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在近期信用债违约中,多个地方大型国企的违约出人意料。10月23日,辽宁国资控股的华晨集团10亿元私募公司债到期违约;11月10日,信用评级AAA的永煤控股债券“20永煤SCP003”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构成实质性违约。此后,紫光集团、永泰能源等多例信用债发生违约。这些债券的违约给债券市场带来一定震动,也引发投资者广泛关注。 11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第四十三次会议,研究规范债券市场发展、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工作。会议指出,近期违约个案有所增加,是周期性、体制性、行为性因素相互叠加的结果。 上述金融委会议指出的“行为性”因素引发市场关注。有市场人士表示,部分大型国企无视法律法规,与中介机构共谋,甚至恶意转移资产让企业无序违约和破产重整,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和金融市场赖以存续的法治基础。上述金融委会议也明确提出,依法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各种“逃废债”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在此背景下,本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被认为剑指近期国企债券违约事件,是监管出手整治“逃废债”行为的明确信号。天风证券固收首席分析师孙彬彬认为,近期永煤违约事件的冲击余波未平,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完善债券市场法制,表明高层对此高度关注,最终情况预计好于预期。 中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明明表示,债券市场已经开始了自上而下的反思与补救。一是监管层展开了雷厉风行的调查与整改。此前在金融委重磅发声的同时,涉嫌逃废债的主体均受到监管调查,相关事件暴露的评级虚高问题也受到管理层关注。二是相关发行人进行了大量补救措施。金融机构对风控进行了加强,对入库主体的信用风险进行了普遍摸排。通过各方经验教训总结,或许国企违约事件将成为债市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节点。 债市法制建设将不断完善 对于债市而言,市场化改革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良好法治的供给和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市场人士认为,打破刚兑是金融市场日渐成熟和完善的标志,但是需要进一步完善法治环境和公司治理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金公司研究员雷文斓表示,自2018年以来,信用债违约有所增多,出现了少数债券发行人因经营不善、盲目扩张、违规担保等原因而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以及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事件,严重损害了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此前违约事件和违约后处置均较少,相关法律实践有较多未明确的地方,使得违约诉讼和破产诉讼等违约后处置实操中存在较多困难。 从实践看,近年来,债券市场各项制度建设步伐加快,相关法制建设和违约处置机制不断完善。人民银行等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于今年7月出台了《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推动债券市场违约处置向市场化、法治化迈进。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这是我国第一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文件。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洪艳蓉表示,《纪要》首次以司法文件形式对三类公司信用类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涉及的违约、侵权和破产三类案件作出统一部署,明晰人民法院裁判思路,为债券投资者提供系统性的司法救济途径,可谓我国债券市场化法治化改革道路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创举。 尽管《纪要》的发布对于债券市场法制建设意义重大,不过,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债券市场法律体系仍然需要完善。他认为,《纪要》能解决暂时的、比较着急也比较突出的一些问题,但不能解决基础性、长远的法律问题。从长远角度看,还是要完善债券市场的法律体系,建议起草一部统一的债券法。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 周五早盘,三大股指开盘涨跌不一,盘初迅速翻绿,随后汽车、电力股发力,集体翻红;临近午间,指数横盘震荡,创指相对较强;午后再度下行翻绿,尾盘维持弱势整理。盘面上,个股跌多涨少,两市涨停60余家。 截止收盘,沪指报3394.90点,跌0.29%;深成指报13854.12点,跌0.26%;创业板指报2780.73点,跌0.18%。 沪市成交3540.27亿元,深市成交4172.46亿元,两市合计成交7712.73亿元,较上一交易日的7917.51亿元略有缩量。 从盘面上看,多数板块飘绿,煤炭、汽车、钢铁、电力、白酒、锂电池、有色等板块居涨幅榜前列;食品加工、农业养殖、医药、银行、软件、消费电子等板块居跌幅榜前列。 【消息面】 1、工信部: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全面放开制造业,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 2、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指出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新增债券、再融资债券、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对应类别的债券限额或发行规模上限。 3、人社部:“十三五”期间,全国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近1亿人次,新增高技能人才超过1000万,技工院校向生产服务一线输送约500万毕业生(每年100万)。 4、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中国5G发展和经济社会影响白皮书(2020年)》,指出适度超前的网络建设为5G应用提供坚实基础,5G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开始显现,预计2020年5G将直接带动经济总产出8109亿元。 【机构热议】 国盛证券认为,市场具备震荡上行的条件,重点关注量能的变化,临近年末,马上进入圣诞节及元旦,市场交投相对清淡,前期调整充分的个股或有短期机会。操作上,短期低估值板块仍值得重点关注,银行、非银金融、地产等周期个股;同时关注跌幅较大的科技类个股及新冠疫苗风口个股。中期仍需从经济复苏、十四五规划、景气度等角度加以配置。 巨丰投顾认为,目前跨年行情已经展开,宏观经济向好是股市最大的支撑,而流动性和市场情绪则对行情有所制约。高层会议研究2021年经济工作,提出需求侧结构性改革,激活大消费概念股。隔夜美股全线创新高,对A股也将有正面刺激,白酒、钢铁、电力等强势上行。市场高位震荡,建议投资者把握板块轮动机会,中线逢低关注有色(铜镍钴铝)及金融股,短线可关注可选消费(家电、汽车等)。 A股市场板块及个股涨跌幅排行 外围市场 截至发稿时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书(〔2020〕49号)显示,经查,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福晟”)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未能在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2020年9月11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存在9笔本金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事件,涉案金额合计17.31亿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公司未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9年12月31日前存在的4笔合计金额为6.00亿元的重大诉讼事项;也未在“20福晟01”、“20福晟02”私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在2020年4月30日前存在的3笔合计金额5.80亿元的重大未决诉讼,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九)项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 三、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未及时披露 2019年度,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长乐福晟、福建华商、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存在10笔重大债务逾期违约,金额合计17.27亿元。其中,被债权人起诉且已判决的有9笔,共计4.47亿元;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有1笔,金额为12.80亿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公司未就6笔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债务逾期违约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在“20福晟01”和“20福晟02”募集说明书中披露2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债务逾期违约,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重大资产冻结未披露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有54笔股权资产被司法冻结且尚未解除。其中,截至2019年12月3日被司法冻结金额为25.31亿元,首次超过2018年末净资产的10%(19.97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9月11日被司法冻结金额分别为33.72亿元、35.29亿元和74.05亿元,分别占公司2019年末净资产的16.26%、17.02%和35.72%,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福建福晟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并进行整改;警示如下:一是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二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福建福晟成立于2006年3月24日,注册资本50亿人民币,广州钱隆投资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51%。广州钱隆投资有限公司大股东为广州福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5%。广州福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福晟集团创建于1993年,是一家地产、建筑两翼协同,涉足金融贸易、物业管理等多元化领域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旗下拥有福建福晟集团、深圳福晟集团、福建六建集团等百余家下属子公司,员工达六千多人。 “20福晟01”全称“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sh167069,债券面值为100元,债券年限为2年,票面利率7.5%,兑付日为2022年6月22日,发行规模为10亿元。 “20福晟02”全称“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代码sh167151,债券面值为100元,债券年限为2年,票面利率7.5%,兑付日为2022年7月3日,发行规模为20亿元。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一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0〕49号 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 你公司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未能在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2020年9月11日,下同),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福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福晟)、福建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华商)等存在9笔本金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事件,涉案金额合计173,146.23万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你公司未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9年12月31日前存在的4笔合计金额为60,023.83万元的重大诉讼事项;也未在“20福晟01”、“20福晟02”私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在2020年4月30日前存在的3笔合计金额58,000万元的重大未决诉讼,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九)项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 三、重大债务逾期违约未及时披露 2019年度,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长乐福晟、福建华商、惠州市原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存在10笔重大债务逾期违约,金额合计172,668.97万元。其中,被债权人起诉且已判决的有9笔,共计44,668.97万元;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有1笔,金额为128,000万元。 截至检查结束日,你公司未就6笔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债务逾期违约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在“20福晟01”和“20福晟02”募集说明书中披露2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债务逾期违约,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重大资产冻结未披露 2019年1月1日至检查结束日,你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有54笔股权资产被司法冻结且尚未解除。其中,截至2019年12月3日被司法冻结金额为25.31亿元,首次超过2018年末净资产的10%(19.97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9月11日被司法冻结金额分别为33.72亿元、35.29亿元和74.05亿元,分别占你公司2019年末净资产的16.26%、17.02%和35.72%,你公司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司债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及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并进行整改;警示如下:一是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二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在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0年12月16日
人民日报北京12月17日电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1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显示,11月份,中国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4.7万亿元。其中,国债发行7069.9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1383.6亿元,金融债券发行7326.5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1万亿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2612.3亿元,同业存单发行1.8万亿元。截至11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为115.7万亿元。其中,国债托管余额为19.5 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托管余额为25.4万亿元,金融债券托管余额为27.5万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托管余额为25.7万亿元,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余额为4.3万亿元,同业存单托管余额为11万亿元。此外,11月份,银行间货币市场成交共计83.1万亿元,同比上升0.15%,环比上升26.58%。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14.2万亿元,日均成交6751.9亿元,同比下降33.66%,环比上升8.86%。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成交2.1万亿元,日均成交1009亿元,同比上升196.78%,环比下降24.37%。(记者 吴秋余)《人民日报》(2020年12月18日 第11版)
2021新年将至,就在各大零售电商备战跨年大促之际,国美零售(00493.HK)21日发布最新公告显示,到期的“18国美01”(143824)债券顺利完成兑付,债券持有人已经收到资金。 近期,电商巨头们的资金链问题备受市场关注,其中就包括国美零售的到期债券能否兑付?此前,国美零售控股CFO方巍在12月11日第一时间回应,国美兑付没有问题,已做足资金储备,各项流动性指标良好。这让投资者心中的石头瞬间落地,并吃下一颗定心丸。 信守诺言,国美做到了。 在市场分析人士看来,国美债券如期偿还,不仅显示其强劲发展势头下的现金流无忧,更体现了公司对于投资者的强大责任心。同时,兑付的顺利也大幅提振了投资者对于国美未来发展的信心。 记者通过内部渠道进一步了解,此次债券偿还资金来自国美自有资金,相关款项已经提前近一个月准备就绪。12月18日前,该资金已经打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12月21日,债券持有人已经收到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公司成功偿还了一笔境外债券。根据公司发布的公告,已如期全额偿还了一笔2020年到期5.0%美元债券,该笔债券的本金为4.66亿美元,利息约1165万美元,本息合计约4.78亿美元。 据悉,公司11月初发布公告称,已成功回购500万股股份,公司对战略转型第二阶段“线上线下双平台”的发展目标充满信心及期待。
2020年,中国债券市场有了一系列新发展,其中有六个方面值得关注。 净融资规模下降显著 较之2019年,2020年中国的债券发行增长率趋缓,加之清偿规模扩大,造成净融资额下降显著。发行规模增长趋缓,当然首先与经济增长速度下降有关。深入到债务融资的结构层面分析,则可看到,与债券融资相互替代的工具(即银行贷款)增长很快。这说明,2020年,我国非金融机构的债务融资主要依赖的是银行贷款而不是发行债券,这显然与2020年的新冠疫情以及我们应对新冠疫情的整个货币政策操作特征有密切关联。也就是说,在过去的一年中,为了抗“疫”,央行站到了发放贷款的第一线上。认识及此,我们也可合理推断,2021年,随着紧张局势趋缓,我国债券融资的增速可能加快。在易纲行长1月8日的公开讲话中,“促进企业发债融资”已经成为实施2021年货币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利率债、信用债和同业存单净融资额增减互见 利率债净融资额有所增加,信用债净融资额下降明显,同业存单净融资则出现负增长。三类主要债券品种融资额发生剧烈变化,显然与2020年新冠疫情冲击、经济形势变化,以及由此引发的对各类债券的供求关系变化密切相关。利率债的融资额有所增加,主要归因于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发行规模跃增,这当然为刺激经济和抗击疫情所必需;信用债净融资额的下降,显然与2020年若干企业债务违约密集出现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同业存单融资额负增长,则是与2020年货币政策宽松、同业融资需求减少以及监管部门着力整顿同业融资相关。 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有较大进展 如所周知,中国债券市场的基本弊端之一,就是市场分割。这种分割,不仅表现在债券的发行分别由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而且管理规则不尽相同上,还表现在这些债券一向都在确定的市场中进行交易,主要是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柜台市场和其他市场,彼此之间“老死不相往来”。这种被学术界形象地称为“五龙治水”的状况,既是中国行政体系中部门间缺乏协调的表现,也是中国特有的“摸着石头过河”改革路径的结果。改变市场分割状况,一直是我国债券市场改革的目标之一,在2020年,我们显然向着这个目标又前进了一步。可以通过各种债券的跨市场发行规模观察到这一进展。2019年,我国跨市场品种发行量超过1万亿元,而2020年前三季度便已达到5.3万亿元。跨市场发行占比则由2019年的2.4%上升到2020年1~9月的12.5%,这为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债券市场分割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实现的同时,国家开发银行和其他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以及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以选择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或者以直接开户的方式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协议交易。应当说,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等主要监管当局在2020年颁发了很多政策,向着互联互通的方向同向而行,是推动这一进展的主要动力。 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有利于切实便利债券跨市场发行与交易,促进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形成统一市场和统一价格,为货币政策顺畅传导和宏观调控有效实施奠定坚实基础,也有利于提升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和效率,推动构建以客户为中心、适度竞争的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债券违约的新动态 关于违约问题,我们自2016年起就不止一次讨论过。当年,债券市场的违约金额从116亿元跃增为403.34亿元,违约主体则从民企到央企、再到地方国企,范围不断扩展。对此,我们强调了看待违约现象的两分法。违约现象发生,当然说明一些企业的素质不够高或者经营出了问题,同时也告诉我们,债券市场是有鉴别和筛选功能的,这个功能非常“冷酷”地以违约的方式表示出来。 当时,发展我国债券市场最要做的工作就是打破刚兑。因为,在此之前,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债券市场事实上呈政府信用、银行信用笼罩天下的格局,并衍生出“刚性兑付”的荒谬结果。也就是说,我国市场上的债券尽管名目繁多,但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各级政府或商业银行“背书”的,市场和投资者也是根据这些提供隐性担保的主体的信用来决定债券的信用和价格。显然,那时,“穿着各种服装”的债券实在只是政府债券和银行贷款的替代品。以信用违约为始点,市场正在摆脱这种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传统格局,凸显了不同筹资主体的不同信用特征,展示了不同投资主体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投资倾向,从而使得债券市场真正开始发挥引导资源有效配置的作用。总之,中国债券市场上出现违约,有其积极的作用:它使中国债券市场摆脱了其政府信用和银行信用的母体,打破“刚性兑付”,开始了独立发展的进程。 2020年,债券市场上的违约现象有了新的变化。令人瞩目的事态就是,尽管违约规模的增长有所放缓,但其对市场的冲击强度更大。原因包括:第一,因破产重组清算导致的违约增多。也就是说,发债的公司出了问题,并且有关部门开始着手去解决这些问题。在解决公司运营问题的过程中出现了违约,应当被看作是依循市场规律行事、负责任的违约。第二,国企债务违约在2020年的占比提高得较快。2019年仅占20%,到2020年便达到50%以上。这一事态印证了我们很久以来秉持的一个看法,即在相当程度上,中国经济的问题集中于国企,因此,扎扎实实推进国企改革,是中国经济改革成功的关键。实体经济领域如此,金融领域亦然。第三,高信用等级债券的违约增多,且违约企业的信用等级有向上攀升之势。2018~2020年,发行时主体评级为AAA级的债券违约金额由131.15亿元快速增加至654.09亿元,占比也由14%提高到49%。如果加上AA+级,2020年的债券违约金额中有81%发生在高等级发债主体中。这个状况令我们担忧。面对越来越多高信用等级企业债券出现违约现象,我们不禁要问,在中国,信用评级何用?信用评级体系下一步如何建设?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大家知道,信用环境建设是一国金融基础设施最重要的制度建设之一,信用评估则是其中的核心内容。如果我们的公司评级都在投资级以上,但一进入市场便堕入垃圾级别,我们的评级公司情何以堪?显然,违约事态的发展,对我国信用评级事业的发展提出了非常严峻的挑战。 债券市场法治基础进一步巩固 令人欣慰的是,2021年的债券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十分健康的因素。例如,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新动力。新《证券法》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并对此作出了制度性安排,其中最重要者包括: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区分制度、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等。 新《证券法》很快就有了用武之地。2020年7月13日,杭州中院对原告王放等487人与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进行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债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给予判定。杭州中院审判的此次债券纠纷案件,开创了多个业内第一,它是全国首例债券欺诈发行案,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中国特色“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也是首个判定承销商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这个案例实质性地推进了我国债券纠纷处置的法制化进程,有助于震慑债券发行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助于压实中介机构法律职责;有助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 十余年前,我们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从事过一项关于中国金融生态的研究。我们的研究显示,金融生态对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其中,法治环境更居关键地位。对于某一地区而言,其法治环境优劣并不取决于案件多少,而取决于出现风险事件后能否及时得到公正处理。在我们的评级系列中,浙江在很多年份中均居前列。如今,第一个贯彻新《证券法》的案例又发生在浙江,这不能说是巧合。 债券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 2020年以来,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迈出了新步伐。这一年,与中国对外开放关系最为密切的事件,就是5月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该理论甫一提出,就被国外学者误读为中国要重新闭关锁国,重提自力更生。之后,中国用实际行动回答世人:实施双循环的中国经济绝不是封闭的经济,而是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国对外开放的坚定信念,在金融领域(特别是债券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2019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先后解决了境内外企业发行与国际惯例接轨、放开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资产规模上限、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的程序等一系列问题,当然也包括在产权层面上实质性地进入中国境内金融机构以及完善上述机构的治理机制等问题。这些举措,完善了既有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进一步提升了中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效果是是否显著的。今年以来,境外机构在人民币资产配置总量上的增长,既是存量机构对人民币资产配置增加的结果,也是新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境外机构数量扩张的结果。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数据显示,境外投资机构家数在新冠疫情影响下仍旧稳步增长,按照法人机构统计口径,截至2020年6月末,共有1018家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中,455家机构通过直投模式入市;563家机构通过债券通模式入市,分别较年初增加6家和75家。 当我们进一步敞开大门,以制度性对外开放的新姿态迎接全球投资者时,就需要深入细致地研究境外机构在中国市场上的投资偏好。资料显示,按照占比大小,境外投资者投资产品的顺序是:国债(59%)、政策性金融债(30%)、同业存单(7%)、中融短票(3%)、金融债(包括资本债,1%),而企业债和资产支持证券则无人问津。这清楚地告诉我们: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愿意投资真正高等级的安全债券。据此我们可以有两个进一步的认识,其一,在中国,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级债券,一是国债,二是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金融债);其二,境外机构进入中国市场投资中国的债券,事实上是人民币国际化的现实路径。因为,所谓人民币国际化,本质上,就是非居民持有本国货币定值的金融资产。这意味着,要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就要创造条件让越来越多的国外机构,包括国际组织、各国中央银行和私人投资者,更多地购买并持有我们的政府债券。我们指出这一事实,意在强调:为了迎接境外机构大规模进入的好时光,为了深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我们必须建设一个有密度、有弹性、有深度的国债市场。要达此目的,须有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精诚合作。 在中国债券市场国际化过程中,还有一个好消息值得一提,就是中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伴随中国债券被进一步纳入国际指数而不断深化。当前国际债券三大指数已尽数将中国债券纳入旗下。2020年2月,摩根大通宣布把中国政府债券纳入摩根大通旗舰全球新兴市场政府债券指数。9月25日,富时罗素公司宣布,中国国债将于2021年10月份被纳入富时罗素全球政府债券指数(WGBI)。这些动态对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很强的正面评价和激励。 2021年1月12日,以“双循环:新格局 新机遇”为主题的第六届中国债券论坛在北京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教授参加论坛并发表演讲。本文系李扬教授所作的主题发言,业经作者审定,将分为上、下篇发出。 上篇为回顾2020年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并作出评论;下篇则选择了我们当前遇到且今后仍会面临的主要挑战进行分析,即超低利率乃至负利率长期化及其影响的问题。
新年首只违约债券浮出水面。鸿达兴业集团昨日发布公告称,18鸿达兴业MTN001未能如期偿付本金和利息。该券是鸿达兴业集团第2只实质性违约的债券,也是2021年信用债市场首个违约案例。 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其债券违约有一定的偶然性,目前集团正在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未来争取盘活资产,应对本轮债务到期高峰。 受此影响,新世纪评级下调鸿达兴业集团主体信用等级,从BB下调至CCC。18鸿达兴业MTN001和19鸿达兴业MTN001的债项信用等级由BB下调至CCC。 按照新世纪评级的等级划分,CCC级属于投机级,是指发行人偿还债务能力极度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概率极高。 实际上,此次违约已有先兆。1月12日,18鸿达兴业MTN001主承销商建设银行曾召集18家机构参与的债权人大会。此次债权人大会主要讨论3项议案:《关于豁免本次持有人会议缩短召集期的议案》《关于同意办理“18鸿达兴业MTN001”本金展期兑付的议案》及《关于同意办理“18鸿达兴业MTN001”分期支付本期利息的议案》。不难看出,此次会议旨在提早应对18鸿达兴业MTN001的到期兑付。 去年12月,该集团曾召开20鸿达兴业SCP001债权人大会,由于时间把握不好,最终导致触发违约。此次18鸿达兴业MTN001债权人会议有意选择在2021年1月12日召开,在到期日前有充足的反应时间。但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债权人大会并未通过上述3项议案。 据悉,会上有债权人坚持要求按期还本付息,导致观望情绪浓厚,最终未通过上述议案。不过,未来仍会商讨债务处理方案。 知情人士认为,鸿达兴业集团债券连续违约可能受到大环境影响。去年12月份,集团已经准备发行相应的债券,应对近期密集债券到期,但受到市场谨慎情绪影响,最终并未发行成功,随即导致债券连续违约。 对于鸿达兴业集团而言,连续两期债券违约并非最坏的情况,在即将到来的2月份,该公司还有2只债券到期,分别是3亿元的18鸿达01和10亿元的20鸿达兴业SCP002。加上近期违约的18鸿达兴业MTN001和20鸿达兴业SCP001,短短3个月内,该集团将应对逾30亿元的到期债务。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面对近期集中到期的债务,鸿达兴业集团正在筹划盘活部分优质资产。目前鸿达兴业集团最优质的资产当属上市公司鸿达兴业24%的股份和中泰化学10%的股份。Wind数据显示,这部分股权绝大部分已经处于质押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