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松原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松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5号、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银行”)松原分行存在内部控制不严,对员工行为管理缺失;审核人员把关不严、履职不到位,未对贷款人贷款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逻辑一致性进行严格把关,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等违法违规行为。松原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吴大为作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时任主管个人金融业务副行长和“三级贷款审批”过程中的审批人,对该行发生的出具假结清证明、虚假贷款及私自更改借据收款人账户,截留贷款资金和未移交二级档案等问题,监督管理不严、履职不到位,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松原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孙敬东作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时任纪委书记、兼任主管个人金融业务副行长B角和“三级贷款审批”过程中的贷款审批人,对该行发生的5笔虚假贷款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松原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全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泰丰金凤园项目未办理连续施工手续,夜间在居民区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该项目施工单位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四建”)罚款1万元,责令其必须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施工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惠市环(大亚湾)罚[2020]155号。记者查询发现,泰丰金凤园为深圳市泰丰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地产”)旗下项目。 2020年8月7日23时20分,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中建七局四建的施工现场检查,发现中建七局四建承建的泰丰金凤园项目未办理连续施工手续,夜间在居民区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2020年8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中建七局四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规定如下: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2020年11月23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向中建七局四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惠市环(大亚湾)罚告[2020]150号),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中建七局四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现案件已审查终结。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并参照《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52款进行裁量对中建七局四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该条法规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第52款指出,未经批准超时施工的违法行为:未经审批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或未经审批在夜间(晚22:00-晨6:00)使用其他机械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或在午间(12:00-14:00)施工的。处罚裁量标准指出以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的违法程度为严重;违法情节为第二次及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2月8日。 据中国经济网了解,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根据国家标准,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白天为55分贝,夜晚为45分贝;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白天为60分贝,夜晚为50分贝;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白天为70分贝,夜晚为55分贝。合法的夜间施工,首先要通过监管部门领取夜间施工的许可证明。 据报道,2020年5月23日,泰丰地产金凤园项目奠基仪式在惠州大亚湾金凤园工地现场举行。泰丰集团董事长吴李彬及董事会成员、中建七局四公司领导等嘉宾出席了本次奠基仪式。 资料显示,惠州泰丰金凤园(1-7栋及地下室)建设单位为惠州市泰达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泰达联”),惠州泰达联为泰丰地产全资子公司。该项目施工单位为中建七局四建;监理单位为广州广保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该项目建设规模为72843.78平方米。 惠州泰达联成立于2018年7月24日。其股东结构如下:泰丰地产持股100%,认缴出资8792.68万元。泰丰地产股东结构如下:深圳市泰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0.00%;袁毅持股20.00%;许浩持股10.00% 。 官网显示,泰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2012年,是一家集房地产开发、教育、金融投资等产业多元化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投资公司,总部设立于深圳。开发项目包括:深圳贝悦汇、惠州泡泡海、千花岛、牧马湖、小桂湾、枫林岸、金凤园、钦州林湖美地、中山凤凰源、揭阳半岛明珠等,已开发项目总体建筑面积超过200万。
中新社台北12月24日电 台湾立法机构24日表决通过关于开放进口美国“莱猪”(含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的美猪)的行政命令和相关“修法”草案。这意味着明年1月1日台湾将正式开放“莱猪”及30月龄以上美牛进口。综合《联合报》、中央社等媒体报道,台立法机构当天先针对“学校卫生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进行审议。为禁止“莱猪”进入校园,中国国民党“立委”提案修正“学校卫生法”第23条,要求明定学校营养午餐不得使用乙型受体素(包括莱克多巴胺等)肉品或加工制品。修正草案闯关三读,但在民进党团人数优势下,未获通过,维持现行条文。随后处理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亦有在野党提案多项条文修正案,包含食品、食品添加物应在外包装标示莱剂、新增莱剂货号,并罗列不得检出莱剂的场所。也未获通过。最后进行的九项行政命令表决,包括修正“动物用药残留标准案”、修正“进口牛肉检疫及查验作业程序”、修正“美国及加拿大牛肉及其产品之进口规定”、修正“散装食品标示规定”等。虽有在野党团提出异议,但在民进党团人数优势下,9项行政命令全数通过。不过,尽管民进党团要求党团一致投票,部分投票环节,仍有民进党“立委”投下“弃权”。9项行政命令准予备查后,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明年元旦起,台湾将正式开放“莱猪”及30月龄以上美牛进口。此前,开放“莱猪”及放宽美牛进口因食品安全疑虑和冲击本地猪农利益等原因,引发各方反对。在野党团与民进党团进行过多次“角力”,亦曾有民间团体游行抗议。但民进党当局称,“莱猪”经评估确认无食用安全疑虑,在落实标示与管理措施下,对本地产业应无影响,且促进台湾对外交往,因此决定开放。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近日,工信部网站发布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2020年第七批)。依据《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20〕164号)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期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手机应用软件进行检查,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截至目前,尚有63款APP未完成整改,上述APP应在12月28日前完成整改落实工作。 此次检测发现,APP未经用户同意,私自收集设备MAC地址信息;将用户个人信息发送给第三方SDK的问题较多。部分头部企业APP检测仍发现问题,且未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时限整改完成。部分应用商店及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对利用技术对抗、更换“马甲”等方式故意逃避工业和信息化部监管的企业,监测发现和处置力度不够。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上述问题突出、有令不行、整改不彻底的相关企业,采取全面下架、停止接入、行政处罚以及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失信名单等措施,依法严厉处置。 其中,由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开发的APP寺库奢侈品(版本号:8.0.14)被认为涉及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应用来源为360手机助手。 寺库(SECOO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工商注册登记,是一家致力于打造全球高端消费服务平台的企业。公司旗下设有寺库商城、寺库智能、寺库拍卖和寺库金融四大核心业务板块,致力于为高端消费者提供全球一体化购物体验,通过互联网(secoo.com)、移动客户端和线下跨境体验店将全球奢侈品和精品生活带给消费者并提供一系列的增值服务。李日学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0%。 中国质量新闻网报道称,就虚假宣传而言,北京寺库公司早有“前科”。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西市监处字〔2020〕第196号)显示,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被罚30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工商西处字〔2019〕第223号)显示,北京寺库公司因构成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2019年9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北京寺库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 而天眼查APP显示,2019年至2020年,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共收到5份行政处罚书。其中,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广告宣传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西市监工罚(2020)143号)指出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删除消费者对所购商品的评价。
非法集资再迎严监管! 12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规定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在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管理、广告和资金监测等方面完善防范机制等。 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条例(草案)》的通过可以说是非法集资处置领域的重大进展,也是对此前非法集资处置相关要求和意见的承接。《条例(草案)》进一步强调了行政手段治理,并明确落实属地职责,这将有利于落实责任,强化机制,有助于加快构建行政处置与司法打击并重并举、有机衔接的新格局。 非法集资处置现重大进展 一直以来,非法集资问题备受关注,特别是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等因素影响,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案件频发高发,花样翻新,风险蔓延。 在此背景下,2016年2月,国务院曾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对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进行了完善,并明确地方政府的职责以及规定了跨省监管的处置原则。 随后,在2017年,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又公布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该条例由原银监会起草,涉及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认定、预防监测、行政调查、行政处理、法律责任等。 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条例可谓是对59号文的再升级,比如内容方面,对非法集资的认定、职责分配以及整体协商上,更加完善与系统,对建立多层次的非法集资处置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行政处置与刑事追责衔接,可加强对非法集资的处置力度。 如今,国务院又通过《条例(草案)》,这被业内视为非法集资处置领域的重大进展。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对表示,未来如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出台,可能将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那么可以算是非法集资领域首部专门的法规文件。“若是以行政法规发布,效力位阶将仅次于法律,毕竟之前关于非法集资的相关规定,多是国务院发布的通知和意见,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司法解释等。” 事实上,早在今年4月,2020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就曾提及,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加快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出台,做好贯彻落实条例各项准备工作,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加强源头治理。不断健全执法机制,加快构建行政处置与司法打击并重并举、有机衔接的新格局。 该会议还提及,自去年以来,司法部等部门积极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立法进程;同时,各地重拳出击、精准拆弹,一些积累多年的风险得到化解,一批久拖未决的案件得以处置。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共立案打击涉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5888起,涉案金额5434.2亿元,同比分别上升3.4%、53.4%。 行政处置与司法打击并重并举 从内容上看,《条例(草案)》规定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在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管理、广告和资金监测等方面完善防范机制。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记者表示,上述内容再次强调了行政处置的重要性。近年来非法集资的处置方式基本以刑事立案为主,消化难度极大。如果将行政处置与司法打击“并重并举、有机衔接”,将带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新局面。 “结合地方金融办,从协调功能步入执法队伍,可以预想未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力度将大大增加,行政管理的效率更高。”肖飒说道。 还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在命名中增加了“防范 ”二字,对此,肖飒表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行政手段在加强源头治理方面的作用。她还称,预计新条例中可能将增加更多行政执法的内容,将行政处罚作为对横亘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黄线”领域的手段。 刘新宇也对记者称,强化行政手段、落实属地职责管理很重要,将有助于落实责任、强化机制,有利于进行监管资源的统筹安排,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有效预防和预警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的风险,并在出现风险事件时第一时间进行有力的处置。 实际上,关于省级政府总负责,各级政府、部门依职责分工的划定,也并非本次文件首次提出,在59号文中已有涉及。59号文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有效落实以下职责,比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要进一步规范约束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等。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了调查处置中的强制措施,强化监管问责。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和资金清退、非法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对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2020年12月22日,ST冠福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公司于近期收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0]352 号)。 经查明,ST 冠福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负债及资产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存在重大遗漏;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内容重大变更事项。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相关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商业承兑汇票、担保合同、ST 冠福公告和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据了解,目前ST冠福收到的只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终的结果还需要等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确认,一旦认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7年8月22日至2019年1月20日(周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1月2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预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拟作出以下决定:对ST冠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林文昌、林文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林文洪、张荣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黄孝杰、张光忠、黄华伦、詹驰、郑学军、黄炳艺、夏海平、洪连鸿、陈国伟、赖争妍、涂瑞稳、周玉梅、王夏月、黄桂明、陈春菊、林华彬、周金旋、曾庆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ST冠福还在公告中表示: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据“天眼查APP”显示,ST冠福目前司法风险946条,经营风险133条,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医药中间体研发生产、家用品制造与分销业务、贸易业务、黄金采矿业、投资性房地产租赁经营业务。接下来,对于公司的相关事件进展我们也会持续关注。 更多维权个股详情请见: http://www.hongzhoukan.com/mjwq/index.php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记者徐自立马先震)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行政裁定书显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杭江市监稽罚处字[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认为,被执行人杭州艾丽娅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招收人员以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发展其他人员形成上下级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及给付上线报酬,以此销售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43万元;2.罚款50万元。 杭州艾丽娅科技有限公司未如期缴纳罚没款,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2020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杭江)市监稽履催字[2020]0923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杭州艾丽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罚没款87.43万元及加处罚款(滞纳金)50万元。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浙0104行审90号)显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杭江市监稽罚处字[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杭江市监稽罚处字[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认为,被执行人要求被招收人员以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发展其他人员形成上下级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及给付上线报酬,以此销售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4334元;2.罚款50万元。被执行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网点缴纳。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执行人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最多不超过罚款金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决定书中告知了被执行人救济途径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行政处罚决定书;2.身份材料;3.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4.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6.涉案犯罪案件移送书;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8.不予立案通知书;9.立案审批表;10.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11.集体讨论会记录;12.现场笔录;13.询问笔录;14.交易记录截图;15.合作协议书;16.代理合作协议;17.模式说明;18.新零售分成结算表;19.模式分成结算表;20.名单收费表;21.收据;22.账户明细查询;23.医美营销合伙人协议;24.金牌合伙人合作协议;2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6.缴纳罚(没)款通知书;27.送达回证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在2018年12月4日与杭州艾丽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签署《代理合作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负责营销策划、开发客户、与合伙人签署合伙人协议、资金结算等工作,并实施了以下销售模式:顾客与被执行人签订《医美营销合伙人协议》并一次性付款28000元后成为合伙人,获得杭州艾丽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提供的6项美容项目中的任意2项美容项目及合伙人资格;被执行人对合伙人实施以下奖励措施:合伙人A直接推荐他人B成为合伙人,A可获得直接推荐奖励15000元,合伙人B推荐他人C成为合伙人,B获得直接推荐奖励15000元的同时,A还可获得间接推荐奖励1400元;被执行人招收了2个合伙人团队负责人,除获得合伙人资格外,还可获得合伙人团队新增业绩5%的奖励。截止2019年6月6日,根据提取的证据材料统计,被执行人共招募26个合伙人,其中6个合伙人未交纳费用,剩余20个合伙人共交纳费用703900元。上述26个合伙人形成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被执行人根据推荐关系向相关合伙人发放直接推荐奖励、间接推荐奖励和团队奖励共323376元。上述20个合伙人的美容项目均已做完,被执行人向杭州艾丽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支付手术费用21笔308539元和手术设计费用21027元,上述美容项目成本合计329566元,被执行人未缴纳相关税费,故被执行人的违法所得为374334元。2020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杭江市监稽罚处字[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直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如期缴纳罚没款,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2020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杭江)市监稽履催字[2020]0923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杭江市监稽罚处字[2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被执行人杭州艾丽娅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罚没款874334元(87.43万元)及加处罚款(滞纳金)50万元。 据天眼查APP显示,杭州艾丽娅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3日,注册资本300万元,法定代表人董怀善持股100%。天眼查同时显示,杭州艾丽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1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柳小会,杭州艾丽娅美容管理有限公司为其最大股东,持股比例100%。资料显示,艾丽娅是一家医疗美容整形机构,主要提供眼部整形、鼻部整形、胸部整形、面部轮廓、面部年轻化、吸脂塑形、注射美容、皮肤美容、私密整形等,隶属于杭州艾丽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该公司2019年4月15日曾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9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