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规范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处罚办法》共八章83条,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外汇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外汇管理部门执法实践,细化从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到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处罚实施程序,保障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有序。二是强化对行政处罚权力的约束和监督。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规范案件集体审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过程记录等程序,强化执法监督。三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细化听证程序,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听证标准,对于符合听证情形的,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明确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处罚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9月11日晚间,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獐子岛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将獐子岛及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獐子岛公司在2014年、2015年已连续两年亏损的情况下,利用海底库存及采捕情况难发现、难调查、难核实的特点,不以实际采捕海域为依据进行成本结转,导致财务报告严重失真。2016年通过少记录成本、营业外支出的方法,将利润由亏损披露为盈利。2017年将以前年度已采捕海域列入核销海域或减值海域,夸大亏损幅度。 此外,獐子岛还涉及《年终盘点报告》和《核销公告》披露不真实、秋测披露不真实、不及时披露业绩变化情况等多项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6月15日,证监会依法对獐子岛及相关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证监会对獐子岛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15名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款,对4名主要责任人采取5年至终身市场禁入。 法律专家表示,虽然针对獐子岛的行政处罚看起来“不够重”,但这已是相关机构依法作出的顶格处罚。根据原证券法,对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最高罚额为6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等顶格罚额为30万元。 在受到行政处罚后,獐子岛也终于迎来了监管“后手”。证监会表示,獐子岛财务造假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严重破坏了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基础,依法应予严惩。下一步,证监会将全力支持公安司法机关的案件侦办,坚决落实“零容忍”的工作要求,着力构建行政处罚与刑事惩戒、民事赔偿有机衔接的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体系,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按照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总体方案,证监会“刀刃向内,主动改革”,着力推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监管工作简政放权。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证监会聚焦重点,完善分类监管,从7方面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证监会已取消15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减幅达50%。 据悉,近年来,证监会调整管理方式,大幅精简了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落实新证券法要求,2020年新取消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以及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3项行政许可以及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等2项行政许可子项,并整合2项行政许可。 中金公司合规总监陈刚表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使证券公司报批报备负担大幅降低,参与市场活力显著増强,工作效率与发展动力进一步提升。如董监高任职改为事后备案管理,缩短了证券公司变更董监高的周期,有利于公司优化管理、快速引进优秀人才等。 “之前我们新设营业部,一次性不能新增超过10%,而且要先申请后验收,每新设一次营业部需要准备准备半年到一年的时间。”陈刚表示,这不仅耗费人力、物力,更重要的是耗费时间。目前证监会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大大提升了证券公司经营和拓展业务的灵活度。 截至目前,证监会已将所有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立及牌照类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由“先筹后批”调整为“先批后筹”,即由申请人先筹备、通过现场检查后再批准,调整为先批准、申请人筹备并通过现场检査后再展业,从而大大降低申请人成本。 同时,证监会明确对诚信及合规风控水平较高、中长期投资业绩突出的基金管理人申报的常规公募基金产品实施快速注册,将权益类、混合基金、债券基金注册周期由2个月调整为分别不超过10天、20天、20天。进一步优化常规债券基金产品注册机制,纳入快速注册机制的产品,注册期限由原则上不超过30天缩短至20天;未纳入快速注册机制的产品,注册期限由原则上不超过75天缩短至45天。 此外,为减轻申请人负担,证监会将许可证明文件从132项减少至63项,最大限度减轻监管对象负担;同时简化保留的证明事项要求。 证监会还主动公开审核进程,提升透明度,每周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审核进度、反馈意见内容,接受各方监督;同时进一步推进审核标准公开,对外发布《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等文件。 记者了解到,在不影响监管效能、明确衔接安排的前提下,证监会按照“能废则废、能简则简、能放则放、能并则并”的原则,2019年清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报告备案事项61项;对确需保留的备案事项,进一步简化备案文件、规范备案内容、优化备案流程。 据介绍,近年来,证监会系统还着手清理规章制度,推动与新证券法不相适应的19部证券基金机构监管规则的废止与修改工作;系统梳理涉及机构日常监管的规章制度,形成了涵盖百余部规则的清理计划,涉及立、改、废、释以及合并各个方面。 陈刚表示,新证券法实施以后,证监会能在短时间内实现各项安排的衔接,体现了监管部门的效率和自上而下推动简政放权工作的决心,给证券公司发展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易方达基金、创金合信基金等机构表示,证监会不断优化审批备案流程,使程序更简化、标准更明确、进度更透明,有利于各机构主体更好地发挥主动性和创新活力。
按照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证监会“刀刃向内,主动改革”,着力推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监管工作简政放权。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2013年以来,证监会已取消15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减幅达50%。同时,证监会聚焦重点、完善分类监管,从7个方面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7个方面举措包括:调整管理方式,大幅精简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审批程序,降低申请人成本;深挖潜力,提升产品注册效率;精简证明文件,减轻申请人负担;主动公开审核进程,提升透明度;压缩备案报告事项,消除繁文缛节;系统清理规章制度,确保依法衔接。 据介绍,在调整管理方式、大幅精简行政许可事项方面,证监会落实新证券法要求,2020年新取消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以及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3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等2项行政许可子项,同时整合了2项行政许可。 在精简许可事项的基础上,证监会还着手优化审批程序,降低申请人成本。据悉,截至目前,证监会已将所有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立及牌照类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由“先筹后批”调整为“先批后筹”,即由申请人先筹备、通过现场检查后再批准,调整为先批准、申请人筹备并通过现场检査后再展业。申请人成本因此大幅降低。 同时,证监会明确,对诚信及合规风控水平较高、中长期投资业绩突出的基金管理人申报的常规公募基金产品实施快速注册,将权益类、混合基金、债券基金注册周期由2个月分别调整为不超过10天、20天、20天。 证监会还进一步优化了常规债券基金产品注册机制,纳入快速注册机制的产品,注册期限由原则上不超过30天缩短至20天;未纳入快速注册机制的产品,注册期限由原则上不超过75天缩短至45天。 为减轻申请人负担,证监会还将许可证明文件从132项减少至63项,同时简化了保留的证明事项要求。 此外,证监会还主动公开审核进程,每周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审核进度、反馈意见内容,接受各方监督,同时进一步推进审核标准公开,提升透明度。 记者了解到,在不影响监管效能的前提下,按照“能废则废、能简则简、能放则放、能并则并”的原则,证监会在2019年清理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报告备案事项61项;对确需保留的备案事项,进一步简化了备案文件,规范了备案内容,优化了备案流程。 新证券法实施后,证监会系统推进与新证券法不相适应的19部证券基金机构监管规则的废止与修改工作,系统梳理了涉及机构日常监管的规章制度,形成了涵盖百余部规则的清理计划,涉及立、改、废、释及合并等各个方面。
还没来得及在“老三板”正式挂牌,乐视退又摊上事儿了。 上证报记者获悉,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日前给乐视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渝金监发【2020】43 号),涉嫌违规主体为乐视旗下的重庆乐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根据几份近期披露的裁判文书,乐视小贷2018年资金出借的年利率一度达到15%! 详情请扫二维码↓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央行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发挥行政和解在化解行政资源与行政效率之间的矛盾、及时补偿投资者损失、尽快恢复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114号)进行了修订,起草形成了《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保持原办法框架结构不变,共5章25条,较原办法减少了14条。具体而言,修改15条、删除16条、增加2条。主要修改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完善办法名称,修改为《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二是调整行政和解申请的期间。将原来的正式立案之日起满3个月(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不受3个月限制)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调整为自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调查法律文书之日起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三是调整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与条件,不再对案件类型作特别限定,同时完善适用和解程序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调整为案件已经过必要的调查程序,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案件事实难以完全明确;法律适用难以完全明确;当事人已经或者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采取行政和解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恢复市场秩序的其他情形。消极条件调整为以下几个方面:被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证券期货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不得和解;对于惯犯、累犯等不得和解;当事人就同一案件重复申请和解的,不适用和解程序。此外,删除证监会派出机构查处的案件不适用和解程序的规定。四是完善行政和解的启动程序,删除证监会不得主动或者变相主动提出和解建议的规定,并且进一步要求应当在案件调查法律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规定申请和解。五是删除内部征求意见规定,考虑到内部征求意见程序属于证监会内部工作流程,不宜在外部文件中规定,予以删除。六是完善行政和解金的确定因素,新增“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如被查实依法可处以的资格处罚措施”、“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的配合情况”以及“达成行政和解时所处的执法阶段”三项内容作为确定因素。七是完善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行政和解金应当优先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对于未造成投资者损失,或者投资者损失难以认定,或者行政和解金在赔偿投资者损失后仍有剩余的,应当上缴国库。八是加强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包括进一步完善回避程序、告知程序、协商延期程序;明确行政和解程序终止后,证监会恢复调查、审理程序的,当事人在和解中所作的自认不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明确证监会无正当理由单方不履行行政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九是明确行政和解的信息公开,规定证监会应当及时公布中止调查决定书和终止调查决定书。十是明确记入诚信记录的情形,如果行政相对人存在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和解协议、提供的行政和解材料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发挥行政和解在化解行政资源与行政效率之间的矛盾、及时补偿投资者损失、尽快恢复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114号)进行了修订,起草形成了《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新经纬资料图 据悉,《征求意见稿》保持原办法框架结构不变,共5章25条,较原办法减少了14条。具体而言,修改15条、删除16条、增加2条。主要修改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完善办法名称,修改为《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 二是调整行政和解申请的期间。将原来的正式立案之日起满3个月(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不受3个月限制)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调整为自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调查法律文书之日起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 三是调整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与条件,不再对案件类型作特别限定,同时完善适用和解程序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调整为案件已经过必要的调查程序,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案件事实难以完全明确;法律适用难以完全明确;当事人已经或者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采取行政和解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恢复市场秩序的其他情形。消极条件调整为以下几个方面:被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证券期货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不得和解;对于惯犯、累犯等不得和解;当事人就同一案件重复申请和解的,不适用和解程序。此外,删除证监会派出机构查处的案件不适用和解程序的规定。 四是完善行政和解的启动程序,删除证监会不得主动或者变相主动提出和解建议的规定,并且进一步要求应当在案件调查法律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规定申请和解。 五是删除内部征求意见规定,考虑到内部征求意见程序属于证监会内部工作流程,不宜在外部文件中规定,予以删除。 六是完善行政和解金的确定因素,新增“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如被查实依法可处以的资格处罚措施”、“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的配合情况”以及“达成行政和解时所处的执法阶段”三项内容作为确定因素。 七是完善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行政和解金应当优先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对于未造成投资者损失,或者投资者损失难以认定,或者行政和解金在赔偿投资者损失后仍有剩余的,应当上缴国库。 八是加强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包括进一步完善回避程序、告知程序、协商延期程序;明确行政和解程序终止后,证监会恢复调查、审理程序的,当事人在和解中所作的自认不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明确证监会无正当理由单方不履行行政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 九是明确行政和解的信息公开,规定证监会应当及时公布中止调查决定书和终止调查决定书。 十是明确记入诚信记录的情形,如果行政相对人存在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和解协议、提供的行政和解材料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