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南近日印发《海南省创一流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20—2021年)》,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从11个方面提出31项年度改革举措。行动计划明确提出探索建立“自贸港建设体验官”制度,以市场主体评价倒逼政务服务能力和服务效能提升。 根据该行动计划,在开办企业方面,海南将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省级及省级以下层面承接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由“优化准入服务”调整为“备案”和“实行告知承诺”。在获得施工许可方面,探索社会投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清单制+承诺制”改革,制定简易审批流程。在保护投资者方面,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海外侵权损失补偿保险。在办理破产方面,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破产立法,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围绕跨境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海南提出全面推广进口货物“两步申报”,进一步压缩申报准备和通关办理时间;完善洋浦港集装箱码头无纸化系统并推广应用,提高通关效率;实行进口商品零关税“一负三正”清单动态管理。 为吸引国际人才参与自贸港建设,海南将以薪酬水平为主要指标评估人力资源类别,建立市场导向的人才机制;对外籍人员赴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扩大外国高端产业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对象范围、放宽免签入境渠道;允许具有港澳台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服务领域专业人才在琼执业,无须参加内地执业考试。 行动计划提出,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探索建立“自贸港建设体验官”制度,强化政务服务“好差评”结果运用,以在琼市场主体评价倒逼政务服务能力和服务效能提升。同时,加快“一码通”在政务服务领域贯穿应用,推进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异地管辖改革。
10月8日,美团APP发布《2020十一长假生活消费报告》显示,“双节”期间被压抑大半年的国民消费欲望全面释放,首先表现在电影和演出市场,美团App的电影订单量与五一同期相比增长超过260倍,演出订单量也获得7倍的增长。 走出去智库特约专家、商务部原副部长、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魏建国认为,由于疫情影响,有人认为今年消费增长没有达到预期,而今年“双节”消费的火热现象,这还仅仅是中国经济在疫情下的一个“热身”,表明我国经济发展有足够潜力,未来消费对推动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意义重大。 今天,走出去智库刊发魏建国先生对“双节”假期消费情况的分析文章,供关注疫情后中国经济发展的读者参考。 正 文 文/魏建国 今年,受疫情影响我国消费受到抑制,上半年消费增速有所下滑,让不少人关心,近年来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第一动力——消费这一“主引擎”是否依然强劲。 一、“双节”消费市场“火热” 今年国庆节与中秋节相逢,在做好“双节”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基础上,中国消费市场有序回暖,部分地区和行业呈现消费市场的“火热”局面。据商务部监测,10月1日至8日,全国零售和餐饮重点监测企业销售额约1.6万亿元,日均销售额比去年“十一”黄金周增长4.9%。据文旅部数据,假期全国共接待国内游客6.37亿人次,实现国内旅游收入4665.6亿元,分别同比恢复79.0%和69.9%。 在今年电影行业遭受疫情重创、目前影院上座率仍控制在75%的情况下,国家电影专资办的数据显示,截至10月7日14:30,国庆档收获36.96亿元票房,虽然比去年国庆档44.66亿元有所下降,但仍取得中国影史国庆档票房第二的成绩。现场观众说:“中秋又连着国庆,我觉得应该是很值得团圆的日子,全家出动一起看个电影,我觉得还是非常有意义的一件事情。” 从消费热点城市来看,据北京市商务局数据,假日8天重点监测的百家企业实现销售额65.7亿元,同比增长18.6%。上海市商委数据显示,双节期间上海437家大型商业企业实现销售额123.8亿元,同比增长13.7%。其中,商品消费、夜间消费热点频出,文化、旅游、体育等服务消费回暖,餐饮消费人气回升。 中国“双节”期间消费的火热局面,也引起了世界的关注。近日,西班牙旅游推广协会秘书长卡洛斯·阿韦利亚表示,西班牙政府应该借鉴中国经验,争取早日控制住疫情,重启西班牙低迷的旅游业。当地时间10月6日,南非经济专家劳拉·霍德斯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表示,“双节”假期中国国内旅游业的火热将带动中国其他产业的共同增长,从而有助于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 二、疫情过后,四大消费领跑市场 “双节”假期消费火热的局面,证实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中国不断拓展的内需和消费市场,将释放巨大需求和消费动力”、“中国经济发展正在从以往过于依赖投资和出口拉动向更多依靠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拉动转变”,这也为下一步扩大消费指明了方向。 事实上,因疫情影响,今年上半年的消费都受到严重影响,但我国的消费能力、水平都没有改变,只不过因为疫情的防控而受到抑制,下半年疫情过后,消费即呈现井喷式发展,未来中国的新型消费、升级消费、实物消费、服务消费四大消费将领跑消费市场。 1.新型消费。包括文化及健康养生,在疫情过后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假日期间,图书馆、博物馆等假期“充电”场所成为不少市民的首选“打卡”地。各地艺术团体推出的戏剧、电影、音乐、舞蹈等活动,为市民带来高水准的文化大餐。这次疫情前,我国电影行业一直呈现快速消费趋势,但在疫情影响下,号称“最强春节档”的影院全部撤档、停业,疫情以后,“双节”假期迎来了观影潮。 此次疫情给全国民众带来的最大经验,就是通过锻炼提高免疫力。疫情过后,将会出现全民运动的高潮。因此,网球、排球、篮球等各种球类和田径、马拉松、体操、瑜伽等运动,都会得到进一步兴起。与此同时,养生、中医药为主的老年健康需求也会兴起,这将带动中国中医药健康发展。 2.升级消费。此次疫情的冲击也恰恰是中国进行一场“新型消费革命”的最好时机。升级消费有三个核心抓手:一是消费方式升级,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移动支付,以及大数据、云计算实现消费的便捷化;其次是消费服务的升级,通过个性化服务、点对点的服务,精细化的服务,使消费对象得到最大的消费满足,从而乐意消费,同时要引导环保消费、绿色消费;第三,升级消费要进一步推进消费的区域化、国际化,也就是要发展好跨境电商服务。 3.实物消费。我国商品零售占社会消费零售总额的比重很大,2019年中国商品零售总额为364,928亿元,占201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11,649亿元的89.3%。尤其疫情之前,中国可支配的人均消费30,733元,实际消费21,559元。特别应该提到的是,农村居民的消费呈上升趋势,2019年农村居民的消费倾向高达83.19%,总体来看,主要是零售商品的销售。疫情当中通过快递、线上订购较多,预计今年全年商品零售将会稳步发展。 4.服务消费。包括餐饮酒水咖啡和家政,中国是全球酒类消费的大市场,疫情过后,无论是白酒还是葡萄酒都会呈现较大的、跨越式的消费。中国还是茶叶之乡,全国有茶园面积约4400万亩,茶叶年产量约260万吨,分别占世界的60%和45%,稳居世界第一位。咖啡是年轻人的爱好,疫情后也会有很好的发展。另外,疫情后家政服务更显重要,高水平、高质量的家政服务需求会增加,目前中国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总量逾3000万人。 三、当前消费的特点和消费结构的变化 “双节”消费火热的现象,体现出当前我国整体消费的三个特点: 1.消费结构创新升级。以前我们都是大众化产品的消费,如柴米油盐酱醋茶,现在消费升级为电子产品、化妆品、养老健康等方面。2019年,通信器材、化妆品等消费升级类商品销售同比分别增长8.5%、12.6%,明显高于消费整体增速。 2.服务消费增长高于商品消费。近年来居住、医疗保健、文教娱乐等服务消费的增速远远快于食品类和衣着类,占总消费的比重大幅上涨,生活必需品和耐用品消费占比下降,而通信和交通增长更为明显,服务消费成为拉动消费增长的主要动力。 3.农村消费增长率超过沿海城市消费。当前农村消费水平和城市消费水平不断趋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移动支付和网络购物使得农村居民消费增速及消费升级趋势反超城市居民,农村消费市场正被激活,农村消费需求呈现出井喷式增长。 同时,当前民众的消费理念和消费结构也出现了相应变化: 1.从跟风式消费转向个性化消费。过去我国消费具有明显的模仿型排浪式特征,现在民众的消费从“越便宜越好”逐步转向个性化、高端化、品牌化,这也给制造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缺口,这个缺口就是中国制造业的一片新蓝海。 2.从追求数量的消费转向追求质量的消费。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进入高收入国家后,民众对生活质量越加关注,从追求数量型消费向讲求质量型消费转变。中国将进入世行划定的高收入国家行列,改善居民消费从而推动整个经济良性循环发展成为当前重要的工作。 3.从商品消费转向服务转变。目前中国人均GDP约1万美元,与之相对应,民众已经从一些生活必需品消费转向享受型消费,这在结构上表现为从商品消费向服务消费转变。 当然,“双节”消费虽然火热,但也暴露出我们的一些短板,如景区人山人海、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我们还要致力于解决消费中的“难点”、“堵点”。除了适当增加一些长假来拉动消费外,还应加强对各个不同阶层消费偏好的研究分析、精准施策,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另外,我国虽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的消费市场,但乡村消费整体占比较小,未来还要加大发展,特别是在供应链和服务链方面,在保证商品品质和购物便捷的同时,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而且,要继续营造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让老百姓(行情603883,诊股)放心消费、快乐消费,获得感不断增强,使消费潜力进一步释放。 总体来看,当前“双节”消费火热仅仅是疫情后的一次“热身”,更多的消费将延续到年底,甚至在整个“十四五”期间,消费都会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主引擎,而且在疫情后对推动我国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意义重大。
近年来,综合能源服务成为逐步发展起来的新业态,也广受市场各方关注。 10月9日,记者获悉,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成立综合能源服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并由中国光伏“龙头”晶科能源董事长李仙德出任专委会主任。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会长、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副主任李子彬在2020年中国综合能源服务高峰论坛暨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综合能源服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上表示,能源发展方式正在由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转变,能源结构正在由以煤炭为主向多元化转变,能源发展动力正在由传统能源增长向新能源增长转变,能源生产和消费都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李仙德在大会发言中表示,由于新能源在开发及运维过程中自身存在的波动性与间歇特性,综合能源服务市场产业链上下游之间尚未打通,各市场主体基本上处于“单打独斗”的状态。 他还介绍,“正因如此,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综合能源服务专业委员搭建线上及线下双重平台,整合行业上下游、包括制造端、应用端、服务端各界资源,使综合能源服务可以行之有效的调配多种能源,充分利用多种能源的时空耦合和互补替代特性,满足电网的安全与可靠要求,从而实现能源的梯级利用,有效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在业界看来,综合能源服务集成了多种技术创新和商业创新,一方面以用电侧为主要场景,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提升中小企业参与的程度,展现出开放、共享的能源特征;另一方面将有利于打破不同能源品种间的行业壁垒和技术壁垒,激发能源市场服务能力,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比重,实现能源消费方式根本性转变。 未来随着能源体制变革、技术发展、系统生态的升级,不同能源系统间的连接更加紧密,能源服务由单一向综合加速演进,成为现代能源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随着金融科技的蓬勃发展和客户行为的逐渐变迁,ATM机的功能和服务正面临巨大冲击。记者调查发现,受移动支付快速发展影响,以及出于运营成本的考量,多家银行正在减少ATM机数量并调整其布局,着力将其布放至金融服务薄弱区域,如重点县、空白县;同时,加大自助机具的智慧化转型力度。 在刚刚过去的国庆中秋长假中,不少消费者可能面临这样的窘境——扫码支付时突遇网络信号弱,转而想用现金支付,可钱包里往往没有多少现金,想要寻找ATM机取现,却发现不仅没带实体银行卡,ATM机也难以寻觅…… “消失”的ATM机去哪里了?记者调查发现,受移动支付快速发展影响,以及出于运营成本的考量,多家银行正在减少ATM机数量并调整其布局,着力将其布放至金融服务薄弱区域,如重点县、空白县;同时,加大自助机具的智慧化转型力度,大额现金智能柜员机、远程协同智能柜员机、实时制卡智能柜员机、智能领取机等一系列新型机具正不断涌现。 二季度减少3万余台 作为线下服务渠道,ATM机长期扮演着银行网点的有效补充角色,它可以突破银行网点柜面服务的时间、空间限制,让存款、取款、汇款等基础金融服务触手可及、“7×24小时”随时可得。 1987年,我国引进了第一台ATM机,此后我国逐渐发展成全球最大的ATM机市场。近年来,ATM机功能不断拓展,已经从过去以现金存取为主,逐步发展成多功能服务载体。 但是,在移动支付飞速发展的当下,ATM机渐渐失去了光彩,其数量也出现了缩减趋势。中国人民银行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二季度末,全国ATM机数量为105.21万台,较上季度末减少3.09万台,全国每万人对应ATM机数量7.52台,环比下降2.85%。 记者从中国工商银行获悉,截至6月末工行全行营业网点达15787个,自助银行25602个,自动柜员机79544台,较上年末减少2647台。此外,截至2020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正在运行的自助柜员机为83379台,较去年末减少3388台。 相比之下,网络交易金额再创新高。中国银联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国庆中秋长假前7天,银联网络交易金额达2.16万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6.3%,仅10月1日当天,其交易金额就超过3300亿元,同比增长15.5%。 除了数量减少,ATM机的布放区域也正在发生改变。记者了解到,多家银行正在统筹推进网点优化,启动县域网点结构调整工程,加大对部分重点县、空白县网点布放力度,以提高贫困县网点覆盖率,增强县域金融服务能力。 银行服务渠道生变 那么,让ATM机数量减少和调整布放区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记者调查发现,其变化背后的核心逻辑是银行服务渠道、获客方式发生深刻变革。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在移动互联网崛起前,银行与用户建立联结的方式主要是线下网点、自助机具。为了增加获客渠道,大规模铺设网点、增设ATM机的做法曾盛行一时。然而,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用户取现需求减少,线上操作大幅增加。 “过去,银行从业者信奉‘终端制胜,渠道为王’,这句话现在仍然没有过时,只不过,终端从网点、ATM机演变为电脑,再后来被手机取代,服务渠道越来越依赖于线上。”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在形式上,银行已经从“砖头银行”演变成“鼠标银行”,进而发展到目前的“指尖银行”。 董希淼认为,随着金融科技蓬勃发展和客户行为深刻变迁,ATM机的功能和服务正面临巨大冲击。 一方面,互联网和信息科技为手机银行、智能客服等提供了强大支撑,一部手机就相当于一个支行。当前,95%以上的个人金融业务可以通过手机办理,即便需要实时对话沟通,也可以借助机器人来完成。 另一方面,客户行为正在发生变迁,越来越多客户偏爱数字化、移动式的服务体验,银行网点、ATM机较难满足客户随时随地获取服务的需求。 中国银行业协会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银行业平均离柜率已高达89.77%,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排斥聚集”逐渐成为常态,非接触银行服务兴起,将进一步加剧银行ATM机的式微。 此外,居高不下的购置、运营、维护成本也成为银行减少ATM机具数量的一大因素。“在行业已形成这样一个共识,即借助金融科技的力量,帮助银行提升效率、规模和用户体验,降低成本和风险。”微众银行行长李南青说。 智慧化转型成重点 多位业内人士预计,未来ATM机的数量仍将进一步减少,但对于已投入使用的机具,其智慧化变革将愈发突出,线下网点、ATM机将被定位为线上渠道的补充。 当前,已有多家银行打造了5G智能网点、智慧银行旗舰店等新型网点,以推动科技创新与金融服务深度融合,推动线上与线下、远程与现场相结合,让金融与泛金融服务无处不在。 记者走进位于北京金融街的工行“智慧银行旗舰店”,发现该网点的自助机具已突破传统ATM机功能,引入了5G、区块链、物联网等前沿科技。 在智能服务区,布放着大额现金智能柜员机、远程协同智能柜员机、实时制卡智能柜员机、智能领取机,它们分别可以提供不同票面大额现金处理、远程坐席协同、客户新申请信用卡立等可取、现金实物订单化预约自取等服务。此外,为了更好将金融服务嵌入生活场景中,该网点还配置了工商执照制证机、个人征信报告查询机、24小时自助办税终端等政务服务设备。 “下一步,银行应该对网点、ATM机进行准确定位、合理规划,并加快推进线上线下融合、联动,推动服务渠道协同和资源整合,激发网点、ATM机发挥线上渠道难以具备的功能,提高辐射能力和服务张力,与线上渠道一起为客户提供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方式的服务。”董希淼说。
9月28日,腾讯微保联合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药控股”)、上海壹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壹树医疗”)在上海宣布签署三方战略合作协议,未来将在城市级社商融合普惠型商业保险项目、药品福利项目、商业保险项目以及患者服务项目上进行深度合作,互惠创新。 今年3月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在此背景下,腾讯微保、国药控股、壹树医疗三方将携手将普惠型商业保险推广至全国各城市,通过建立从药品购买、药品配送、药品折扣、惠民保险以及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的完整健康服务链条,创新推出“医+药+险+健康管理”的互联网式闭环解决方案,打造全新健康生态圈,共同推动健康领域的业务发展。 腾讯微保副总裁尚教研在战略合作签约仪式上表示:“微保依托自身资源整合以及保险科技能力,携手国药控股、壹树医疗等各界优秀伙伴,充分发挥商保支付功能,为用户提供保险支付、医药服务、健康管理等全链条健康服务,为商保与大健康产业融合创新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据了解,合作三方将从城市普惠险、药品福利项目、商业保险合作等三个维度进行探索和与合作。腾讯微保作为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领导者,通过积极发挥“连接器”功能,与险企一起参与产品设计,在“医药分家”的背景下,持续扩大用户用药的可及性,连接支付方、医疗服务提供方、药品供应方,围绕用户需求形成闭环式互联网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国药控股依托其覆盖全国的线下药房场景,为用户提供“互联网医疗平台+药品配送+药事服务”等全流程的医药服务;壹数医疗以医药学和科技为核心,依托药物经济学目录设计、临床路径用药审核、线上患者管理平台等优势,为用户提供“用药咨询、患者随访”等健康管理增值服务。 事实上,作为最早探索“保险+医药+健康服务”资源整合的互联网保险平台之一,微保在2019年就曾推出国内首个以“药品险”为主险的“药神保·抗癌特药保障计划”,微保此次与国药控股、壹树医疗达成战略合作,将进一步加快其在这一融合创新模式中的探索步伐,为用户带来更加高效、优质及贯穿全流程的医疗健康服务。 腾讯互联网健康及医药总经理毛及也在本次战略合作签约仪式上提到,本次战略合作通过行业携手合力,将“医+药+险+健康管理”的创新解决方案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未来将全面整合腾讯资源,融入腾讯医药乃至腾讯集团的资源优势,打造更加完善的数字化移动解决方案。 今年以来,一场关于城市普惠险的竞逐在保险业火热开启。此类产品以 “保险+用药服务”模式为主,但在保险支付与医药服务链条之间,药企与险企之间存在着“信息差”,双方的供给需求始终无法得到满足。此次三方战略合作的达成,微保将发挥“连接器”优势,将支付方与供应方的关系打通,使整个产业链形成良性循环,通过“医+药+险+健康管理”的全新互联网式闭环解决方案,为社商融合型城市普惠险提供全链条的业务支持,从而让普惠险真正受益于用户。
在当前国际疫情持续蔓延和全球经贸形势异常严峻复杂的背景下,中国对外开放决心不改。继广交会、进博会定档后,作为三大展会之一的服贸会(原京交会)也明确了举办时间。在6月9日下午召开的“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筹办与服务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北京市商务局局长闫立刚表示,2020年服贸会拟于9月上旬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及周边场地举办,主题为“全球服务,互惠共享”。与此同时,北京文博会、北京国际旅游博览会、北京国际金融博览会、冬博会均将纳入今年“服贸会”,成为相关行业专题。 三种备案应对疫情 针对全球疫情发展的不可控性,北京商报记者从会上了解到,2020年服贸会将采取线上线下融合的方式举办。 目前服贸会正按三种方案进行筹备:第一种,若全球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将以“线下为主、线上补充”的方式举办。第二种,若境外疫情防控形势仍不乐观,则采取“线上线下同时办展办会”的方式举办。分疫情等级,线下重点面向境内外低风险地区参展客商,对于无法到场的境外嘉宾、客商在线参展参会。第三种,若境内外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则按照国家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只在线上举办。 闫立刚表示,“从实体走向虚拟、从线下走向线上”本身也是会展业的发展趋势,它可以极大延伸和拓展传统会展的时间和空间限制。2020年服贸会将建设服贸会数字平台,打造“云上服贸会”。 据了解,今年的服贸会将通过建立专属页面、搭建虚拟展台、直播线下活动、打造虚拟会议室等方式,为参展客商提供更多机会;通过线下活动线上预约、搭建虚拟洽谈间等方式,为参展客商精准匹配、对接洽谈提供便利;设置线上发布厅,开展线上发布活动。 116场活动初步确定 距离2020年服贸会的举办日期只有不足3个月,筹备进展情况如何?对此,闫立刚表示,展览展示方面,初步形成了展览展示规划布局和室外临时搭建场馆设计。 闫立刚介绍,国家会议中心一层设置为服务贸易综合展区,包括中国服务贸易成果展、公共卫生防疫专区、国际性企业展区及服务业十二大领域精华展。国家会议中心地下一层设置旅游服务专题展。室外临时场馆设置国家和省区市展,以及文化贸易、金融服务、冬季运动、教育服务、体育服务、服务机器人(行情300024,诊股)、5G通信信息服务等展区。按照疫情防控需要,正在完善室外临时搭建场馆设计,确保具备良好的通风换气功能。 对于论坛洽谈等活动的安排方面,据了解,将会围绕服务贸易十二大领域,结合公共卫生防疫、数字服务、冬季运动等前沿热点,目前已初步确定116场论坛洽谈活动。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将举办主题夜等小而精、多样化的晚间活动;举办新品发布活动,多家知名企业将发布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成果。 在招商招展和市场开发方面,2020年服贸会将持续跟踪全球疫情形势,开展对境内外相关机构、嘉宾和客商的预邀请工作。目前,已有30家国际组织、驻华使馆、境外商协会及机构,初步表达办展办会意向;多家国际知名企业初步确定办展;上海市作为主宾省将参加2020年服贸会。近期,还将向全球公开征集赞助商及招商、招展、办会、赞助代理机构等。 “1+N”展会新体系 作为今年的创新点之一,闫立刚介绍,2020年服贸会将建立“1+N”展会新体系,“1”就是综合展区,突出展示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成就,全球服务贸易领域在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上的智慧应用,以及国内外防疫最新产品、最新技术及中国解决方案等;“N”就是打造N个行业专题,文化贸易专题、旅游服务专题、金融服务专题、冬季运动专题、服务机器人专题、5G通信信息服务专题等将作为服贸会重要专题板块集中亮相。 在N个行业专题中,文博会、金博会、冬博会以及旅博会与服贸会实现了无缝对接,因而今年服贸会的规模更加庞大。 例如,作为金融服务专题的金博会,将以“新金融、新开放、新发展”为主题,重点提升展会的国际化水平和创新性,彰显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新趋势。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颖介绍,今年北京金博会将举办三方面的活动,一是展览展示,二是论坛交流,三是项目签约。签约活动方面,本轮金融业开放以来,已有42家外资金融机构和项目落地北京。今年下半年,预计将有一批新设金融机构落户北京,达成合作项目,届时将在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期间举办一系列签约活动。 2020年冬博会与往届最大的不同在于,与服贸会合并举办,为更好助力服贸会,扩大服贸会的规模效应,本届冬博会在国家会议中心及周边设置展览展示区域,同期举办20余场国际论坛、行业大会及多场洽谈交易等配套活动。邀请260多位演讲嘉宾参与,预计来自20多个国家500余个品牌参展,其中国际品牌占比50%,吸引近2.5万名专业机构代表到会洽谈,观众参观达到20万人次。 据北京奥运城市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高云超介绍,本届冬博会特别新增科技冬奥及冰雪科技板块,以科技创新带动我国冰雪产业发展,全面助力北京冬奥。展区规划分别为:冬奥主题、国际冰雪知名品牌及国际组织、国际冰雪服务贸易、冰雪科技、冰雪装备。 服贸开放关键节点 当前,全球经济和产业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制造业服务化、服务业数字化的步伐不断加快,服务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 近年来,我国把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作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高水平开放的重要内容,采取了一系列务实举措。服贸会作为全球服务贸易领域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展会和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龙头展会,同广交会、进博会一起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的三大展会之一。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商务部和北京市政府联合主办的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已经举办了多届,越做越有名气,越做越有影响力。北京很早就是我国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城市,不能因为疫情而中断了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交流。 白明认为,在当前全球疫情的情况下,线上线下相结合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办会形式。毕竟,很多国际航班还没有恢复,对一些疫情严重地区的宾客还需要采取隔离措施,线上举办展会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北京超市供应企业协会会长姚文华向北京商报记者提到,在北京疫情防控趋稳的情况下,举办2020年服贸会非常有必要,可以把各行各业复工复产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企业最关心的还是实实在在交易的达成,希望2020年服贸会能够在促进商贸洽谈,维护公平交易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今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据悉,《办法》共5章83条,分为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指出,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满足《办法》规定条件的保险机构,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不满足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已经开展的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从严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提出了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增加了网络安全、监管评价、消费者服务等要求。同时,要求其营销宣传内容应清晰准确、通俗易懂,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总则 【立法目的】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下同)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产品,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 【持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经营原则】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符合新发展理念,依法合规,防范风险,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风险保障需求,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总公司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不能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 保险机构应持续提高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防控水平,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保证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独立性,在财务、业务、信息系统、客户信息保护等方面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实现有效隔离。 【政策适用】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在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活动中,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的,其服务行为应同时满足采用相同方式开展保险销售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保险监管制度中相关业务行为的规定。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其他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执行。 【监管职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基本业务规则 第一节 业务条件 【经营条件】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营网络平台不是网站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核; (二)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与保险机构其他无关的信息系统有效隔离; (三)具有完善的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防护手段和管理体系; (四)对于具有保险销售或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应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以上标准进行防护,至少应获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对于不具有保险销售和投保功能的自营网络平台,以及支持该自营网络平台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至少应获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认证; (五)具有合法合规的营销模式,建立满足互联网保险经营需求、符合互联网保险用户特点、支持业务覆盖区域的运营和服务体系; (六)建立或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互联网保险业务负责人,明确各自营网络平台负责人; (七)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八)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的,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偿付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规定; (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是全国性机构,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的相关规定;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变化】保险机构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并在官方网站和自营网络平台发布公告。保险机构经整改后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保险机构拟停止自营网络平台业务经营的,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在官方网站和自营网络平台发布公告。 【产品条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形态简单、条款简洁、责任清晰、可有效保障售后服务的保险产品,并充分考虑投保的便利性、风控的有效性、理赔的及时性。 保险公司开发互联网保险产品应符合风险保障本质、遵循保险基本原理、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并满足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产品开发的相关监管规定,做到产品定价合理、公平和充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进行噱头炒作、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险种管理】银保监会可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 第二节 销售管理 【总体要求】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加强销售管理,充分进行信息披露,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优化销售流程,保护消费者权益。 【官网信息披露】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建立官方网站,参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设置互联网保险栏目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该保险机构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相关许可证(备案表); 该保险机构名下自营网络平台的名称、网址,以及在行业自律组织网站上的信息披露访问链接; 一年来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监管评价信息,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险机构之间开展合作的,各保险机构应分别披露合作机构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合作起止时间; 互联网保险产品名称、产品信息(或链接),产品信息包括条款、审批类产品的批复文号、备案类产品的备案编号或产品注册号、报备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 互联网保险产品及保单的查询和验真途径; 省级分支机构和落地服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理赔、保全等客户服务及投诉渠道、联系方式;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变化情况;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自营网络平台信息披露】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显著位置,列明下列信息: 保险产品承保公司设有分公司和落地服务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清单; 保险产品承保公司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及投诉方式,包括客服电话、在线服务访问方式等; 投保咨询方式、保单查询方式; 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自营网络平台在行业自律组织网站上的信息披露访问链接;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变化情况;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销售页面信息披露】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或详情展示页面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审批类产品的批复文号,备案类产品的备案编号或产品注册号,以及报备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 (二)保险条款和费率(或链接),应突出提示和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并以适当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赔条件和流程,以及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等待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 (三)保险产品为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应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清晰标明相关信息,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保单利益具有不确定性; (四)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五)能否实现全流程线上服务的情况说明,以及因保险机构在消费者或保险标的所在地无分支机构而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的提示; (六)保费的支付方式,以及保险单证、保费发票等凭证的送达方式; (七)其他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和购买决策的事项。 【营销宣传】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是指保险机构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其他形式,就保险产品或保险服务进行商业宣传推广的活动。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金融营销宣传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保险机构应加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管理: (一)保险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质、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 (二)保险机构应从严、精细管控所属从业人员营销宣传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诚信和专业水平。保险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进行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三)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在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四)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不得进行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不得片面比较保险产品价格和简单排名,不得与其他非保险产品和服务混淆,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诺承担损失; (五)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不得误导性解读监管政策,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宣传; (六)营销宣传页面应明确标识产品为保险产品,用准确的语言描述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突出说明容易引发歧义或消费者容易忽视的内容; (七)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收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的,应停止向其发送。 (八)保险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及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承担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 【投保页面要求】保险机构应通过其自营网络平台或其他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服务,投保页面须属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要求投保人在政府规定的网络平台完成投保信息录入的除外。 【客户适配性】保险机构应提高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的针对性,采取必要手段识别消费者的保险保障需求和消费能力,把合适的保险产品提供给消费者,并通过以下方式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充分告知消费者售后服务能否全流程线上实现,以及保险机构在消费者或保险标的所在地无分支机构而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通过互联网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或提供相关保险经纪服务的,应建立健全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及业务管理制度,向消费者做好风险提示; 提供有效的售前在线人工咨询服务,帮助消费者客观、及时了解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 通过问卷、问询等方式有效提示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示消费者告知不准确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不得诱导消费者隐瞒真实健康状况等实际情况; 在销售流程的各个环节以清晰、简洁的方式保障消费者实现真实的购买意愿,不得采取默认勾选、限制取消自动扣费功能等方式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核保要求】保险机构核保使用的数据信息应做到来源及使用方式合法。保险机构应丰富数据信息来源,深化技术应用,加强保险细分领域风险因素分析,不断完善核保风险模型,提高识别筛查能力,加强承保风险控制。 【保费收支】保险公司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通过自有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直接收取投保人交付的保费;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可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保费收入专用账户代收保费。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商业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电子化回访】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可通过互联网、电话等多种方式开展回访工作。保险机构应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加强客户身份真实性管控,保障客户投保后及时完整知悉合同主要内容。关于电子化回访的具体规则,遵循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续保】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可以续保的保险产品或提供相关保险经纪服务的,应保障客户的续保权益,为其提供线上的续保或终止续保的途径,未经客户同意不得自动续保。 第二十二条【单证管理】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纸质或电子保单并提供发票。保单为纸质的,由保险公司或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以适当方式送达客户。采用电子保单的,保险公司或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向客户说明,并向客户提供可查询、下载电子保单的自营网络平台或行业统一查验平台的访问方式。 【非保险机构禁止行为】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 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 (三)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 (四)代办投保手续; (五)代收保费。 第三节 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售后服务总体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在线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体系,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服务过程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并根据客户评价、投诉等情况,审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产品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服务水平无法达到本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应主动限制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险种和区域。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或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开展互联网保险的核保、批改、保全、查勘、理赔、投诉处理等相关活动的,应参照本办法关于保险公司的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线上服务能力】保险公司应在自营网络平台设立统一集中的客户服务业务办理入口,提升线上服务能力,与线下服务有机融合,并提供必要的人工辅助,保障客户获得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线下服务】对于部分无法在线完成核保、保全、理赔等保险业务活动的,保险公司应通过本公司分支机构或线下合作机构做好落地服务,销售时应明确告知投保人相关情况。线下合作机构应是其他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于完全无法在线完成批改、保全、退保、理赔等保险业务活动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相关互联网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合作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的,应建立委托合作全流程管理制度,审慎选择合作机构,进行有效的监测监督。 第二十七条【服务标准】保险公司应不断加强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建设: (一)在自营网络平台明示业务办理流程和客户权利义务,一次性告知业务办理所需材料清单,明确承诺服务时效; (二)提供包含电话服务、在线服务在内的两种及以上服务方式; (三)提供客户自助查询服务,及时向客户展示告知处理进程、处理依据、预估进展、处理结果。涉及保费、保险金、退保金等资金收付的,应明确说明资金额度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四)提升销售和服务的透明化水平,可在自营网络平台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功能,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参考信息。 第二十八条【批改保全相关】保险公司为互联网保险客户提供保单批改、保单保全服务,应识别、确认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线上变更受益人的请求,保险公司应确认该项业务已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退保相关】保险公司应保障客户退保权益,不得隐藏相关业务的办理入口,不得阻碍或限制客户退保。 第三十条【理赔相关】保险公司为互联网保险客户提供查勘理赔服务,应建立包括客户报案、查勘理赔、争议处理等环节在内的系统化工作流程,实现查勘理赔服务闭环完整。参与查勘理赔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应做好工作衔接,做到响应及时准确、流程简捷流畅。 第三十一条【争议处理相关】保险公司应在自营网络平台明示理赔争议处理机制和工作流程,及时向客户说明理赔决定、原因依据和争议处理办法,跟踪做好争议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投诉处理】保险公司应建立完整的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建设独立于销售、理赔等业务的专职处理互联网保险客户投诉的人员队伍。对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行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新闻媒体等转送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投诉,保险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转接管理制度,纳入互联网保险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第四节 运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全流程可回溯】保险机构应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主要业务过程,包括:产品销售页面的内容信息、投保人操作轨迹、保全理赔及投诉服务记录等,做到销售和服务等主要行为信息不可篡改并全流程可回溯。互联网保险业务可回溯管理的具体规则,由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与中介合作】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审慎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具有相应经营能力的保险中介机构,做好服务衔接、数据同步和信息共享。保险公司应与保险中介机构签订合作或委托协议,确定合作和委托范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得限制对方获取客户信息等合同订立的必要信息。 第三十五条【人员管理】保险机构聘用或委托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营销宣传、产品咨询的,应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协议,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以供公众查询。保险机构对所属从业人员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行为依法承担责任。保险机构在互联网保险销售或经纪活动中,不得向未在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佣金及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统一结算】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相关费用,或保险机构向提供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等服务的合作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由总公司统一结算或授权省级分支机构通过银行或合法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支付,不得以现金形式进行结算。保险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网络安全】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与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体系,提升信息化能力,全面系统做好网络安全工作: (一)采取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以及灾难恢复等技术手段,加强信息系统和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 (二)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采取有效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和业务数据安全可控; (三)对提供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的合作机构加强合规管理,保障服务质量和网络安全,其相关信息系统至少应获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认证; (四)防范假冒网站、假冒移动应用等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开展主动监测,并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部门及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客户信息保护】保险机构应承担客户信息保护的主体责任,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保证信息收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一)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客户信息保护体系,防范信息泄露; (二)督促提供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等服务的合作机构建立有效的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客户信息保护责任,保障客户信息安全,明确约定合作机构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客户投保信息,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能够验证客户真实身份的相关信息; (三)保险机构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应征得客户同意,获得客户授权。未经客户同意或授权,保险机构及合作机构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保险服务之外的用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业务中断】保险机构应制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应急处置预案。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的,保险机构应在官方网站、自营网络平台等信息发布平台显著位置及时公布,说明原因及后续处理方式,并立即向负责日常监管的银保监会或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反洗钱】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风险评估、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保存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加强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和报告,严格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相关规定。 保险机构应要求投保人使用本人账户支付保费,退保时保费应退还至原交费账户或投保人本人其他账户,保险金应支付到被保险人账户或受益人账户。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核对投保人账户信息的真实性。 第四十一条【反欺诈】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业务反欺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保险欺诈的监控和报告,及时有效处置欺诈案件。保险机构应积极参与风险信息共享的行业协同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反欺诈能力。 第四十二条【经营停止】保险机构停止经营互联网保险相关业务,应采取妥善措施做好存续业务的售后服务工作,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舆情监测】保险机构应主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舆情监测,积极做好舆情沟通,回应消费者和公众关切,及时有效处理因消费争议和纠纷产生的网络舆情。 特别业务规则 第一节 互联网保险公司 第四十四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公司是指银保监会为促进保险业务与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融合创新,专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专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四十五条【总体要求】互联网保险公司应提高线上全流程服务能力,提升线上服务体验和效率;应在自营网络平台设立统一集中的互联网保险销售和客户服务业务办理入口,提供销售、批改、保全、退保、报案、理赔和投诉等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有机融合,向消费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四十六条【产品开发原则】互联网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发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服务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产品开发应具备定价基础,符合精算原理,满足场景所需,让保险与场景、技术合理融合,应充分考虑投保的便利性、风控的有效性、理赔的及时性。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加强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和运营成本管控,做到产品定价合理、公平和充足,保障稳健可持续经营。 第四十七条【线上销售原则】互联网保险公司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 第四十八条【风险管控】互联网保险公司应不断提高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防控水平,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提高风险识别和处置能力;应建立完善与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体系,提升信息化能力,保障信息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息技术风险。 第四十九条【投诉管理】互联网保险公司应指定高级管理人员分管投诉处理工作,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部门和岗位,对投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协同公司产品开发、业务管理、运营管理等部门进行改进,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根据业务特点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对于投诉率异常增长的业务,应集中力量应对,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节保险公司 第五十条【总体要求】本节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优化业务模式和服务体系,推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向保险业务领域渗透,提升运营效率,改善消费体验;应为互联网保险业务配置充足的服务资源,保障与产品特点、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后续服务能力。 第五十一条【统一垂直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统一、垂直管理。 保险公司总公司可将合作机构拓展、营销宣传、客户服务、投诉处理等相关业务授权省级分支机构开展。经总公司同意,省级分支机构可将营销宣传、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相关工作授权下级分支机构开展。总公司、分支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产品与区域】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落地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相关财产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 第五十三条【分支机构客户服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在上级机构授权范围内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查勘理赔、医疗协助、投诉处理等属地化服务,建立明确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在保证服务时效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提供该类服务可不受经营辖区的限制。 第五十四条【渠道融合与赋能】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做好互联网与其他渠道融合和联动,充分发挥不同销售渠道优势,提升业务可获得性和服务便利性,做好经营环节、人员职责和业务数据等有效衔接,提高保险消费者享有的服务水平。 第五十五条【业务统计规则】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核算统计,对于通过直销、专业代理、经纪、兼业代理等销售渠道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应计入该传统销售渠道的线上业务部分,并将各销售渠道线上业务部分进行汇总,反映本公司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成果。 第三节 保险中介机构 第五十六条【总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应从消费者实际保险需求出发,立足角色独立、贴近市场的优势,积极运用新技术,提升保险销售和服务能力,帮助消费者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保险中介机构应配合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管理工作。 保险中介机构应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统一、垂直管理,具体要求参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 第五十七条【产品筛选】保险中介机构应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需要,选择经营稳健、能保障服务质量的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并建立互联网保险产品筛选机制,选择符合消费者需求和互联网特点的保险产品进行销售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第五十八条【业务范围】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险种不得突破承保公司的险种范围和区域限制,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合作或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 第五十九条【机构简称】保险中介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在使用简称时应清晰标识所属行业细分类别,不得使用“XX保险”或“XX保险平台”等容易混淆行业类别的字样或宣传用语。为保险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客户服务的合作机构参照执行。 第六十条【客户披露告知】保险中介机构应在自营网络平台设立统一集中的客户服务专栏,提供服务入口或披露承保公司服务渠道,保障客户获得及时有效的服务。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和保险公估服务的,应在自营网络平台展示客户告知书。 第六十一条【委托行为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的,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充分向消费者进行披露。受托保险中介机构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接受消费者委托,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保险相关服务的,应签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和服务项目,履行受托职责,提升受托服务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 第六十二条【服务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可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风险识别和业务运营能力,完善管理制度,与保险公司的运营服务相互补充,共同服务消费者。保险中介机构可发挥自身优势,建立完善相关保险领域数据库,创新数据应用,积极开展风险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调查、防灾减损等服务。 第六十三条【基础建设】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在有效隔离、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保险公司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可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加强协同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六十四条【银行兼业】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 (二)符合银保监会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银行除外; (三)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在实体经营网点开户的客户,原则上不得在未开设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业务; (四)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节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 第六十五条【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互联网企业利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营网络平台代理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第六十六条【经营要求】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能够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保障互联网保险业务持续稳健运营; (二)具有突出的场景、流量和广泛触达消费者的优势,能够将场景流量与保险需求有效结合,不断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 (三)具有系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工作机制,能够不断改善消费体验,提高服务质量; (四)具有敏捷完善的应急响应制度和工作机制,能够快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五)具有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人员队伍; (六)具有较强的信息技术实力,能够有效保护数据信息安全,保障信息系统高效、持续、稳定运行;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十七条【独立运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明确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实现互联网保险业务独立运营。 第六十八条【委托关系】互联网企业可根据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委托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互联网企业根据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委托代理保险业务,应审慎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具有相应经营能力的保险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范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十九条【售后服务快速反应】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建立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增强服务能力。 第七十条【风险隔离与网络安全】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进行有效的业务隔离: (一)规范开展营销宣传,清晰提示保险产品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区别; (二)建立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与其他无关的信息系统有效隔离; (三)具有完善的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防护手段和管理体系; (四)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监管理念】银保监会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的基础上,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第七十二条【监管分工】银保监会统筹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制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关于保险机构的监管分工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日常监测与监管。 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多地的,其他相关银保监局配合,有争议的由银保监会指定银保监局承办。 银保监局可授权下级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监管工作。 第七十三条【监管信息系统】银保监会建设互联网保险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开展平台管理、数据信息报送、业务统计、监测分析、监管信息共享等工作,提高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第七十四条【数据信息报送】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将自营网络平台、互联网保险产品、合作销售渠道等信息以及相关变更情况报送至互联网保险监管相关信息系统。 保险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互联网保险监管相关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基本情况、营销模式、相关机构(含技术支持、客户服务)合作情况、网络安全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投诉处理、信息系统运行和故障情况、合规经营和外部合规审计等。保险机构总经理和互联网保险业务负责人应在报告上签字,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保险机构应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定期报送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数据和监管报表。 第七十五条【自律管理与信息披露】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开展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工作。 保险机构应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的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自营网络平台、保险产品和销售渠道等信息及时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七十六条【监管措施】银保监会及银保监局发现保险机构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条件的,或存在经营异常、经营风险的,或因售后服务保障不到位等问题而引发投诉率较高的,可责令保险机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经营严重危害保险机构稳健运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可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保险机构整改后,应向银保监会或银保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第七十七条【法律责任】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及银保监局应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相关业务】保险机构对于通过非互联网渠道订立的保险合同开展线上营销宣传和线上售后服务的,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优化业务模式和业务形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再保险业务及再保险经纪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九条【混业要求】保险机构通过自营网络平台销售其他非保险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应符合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并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隔离。保险机构不得在自营网络平台销售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第八十条【政策调整】银保监会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状况,适时出台配套文件,细化、调整监管规定,推进互联网保险监管长效化、系统化、制度化。 第八十一条【过渡安排】保险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照整改,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第八十二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三条【政策解释】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