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电视电话会议在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召开,对全省银行机构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要求强化对稳企业保就业的支持,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要大幅增加;合理安排中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做到“应延尽延”,持续增强对制造业、新兴产业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近期也印发了《河北省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方案》,引导银行机构多措并举,全力推动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取得成效。 今年以来,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一直在建机制、定方案、准施策,全省金融系统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总量上发力,金融机构贷款多增。截至5月末,全省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3604.7亿元,同比多增1333.9亿元。其中,前期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578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加269亿元。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407.9亿元,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8.4个百分点。 结构上优化,薄弱环节支持增强。截至目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指导9家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发放符合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的优惠利率贷款62.1亿元,累计支持89家全国性重点防疫保供企业;引导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符合1.5万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的优惠利率贷款188.4亿元,累计支持企业(含个体工商户)8218家。金融机构积极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截至5月末,企业信用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731亿元,其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125.9亿元。 《河北省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方案》提出,人行将指导推动辖内银行机构,把更多的“金融活水”精准滴灌市场实体。人行河北省各分支机构将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相关政策的宣传,提高政策覆盖面和渗透度,不断提升工作效果。 组织政银企对接。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加强与河北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部门沟通联系,搭建了“河北省政银企分层对接推动合作机制”,深化在银企对接工作中的交流合作。目前已从省级政府相关部门获得名单企业1412家,按照同级对接、精准服务的原则,深入摸排企业融资需求,实现名单企业对接全覆盖,最大限度满足名单企业金融诉求。 发挥好各项货币政策工具作用。进一步推动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在河北精准投放,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积极运用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应延尽延”。大力推动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支持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 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推动运用信用增进工具等支持低评级企业和民营企业扩展融资渠道,促进融资接续。鼓励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促进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优化负债结构,扩大资金来源,提升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能力。推动更多核心企业、财政部门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进更多有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上半年小微金融债发行利率最低“破2” 本报见习记者 余俊毅 发行小微金融债逐渐成为银行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手段。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Wind数据统计发现,今年上半年共有23家银行发行超2700亿元的小微金融债,已经超过去年全年的发行规模,提速明显。 兴业银行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过发行小微金融债这一市场化的方式,可打通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和小微信贷间接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生产资金来源,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小微金融债发行提速 今年上半年,银行小微金融债发行明显提速。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Wind数据统计发现,今年上半年共有23家银行合计发行了30单小微金融债,发行规模共计2752.8亿元,而去年上半年小微金融债合计发行规模仅为885亿元,去年全年的发行规模为2048亿元。 具体来看,今年3月份的发行规模最多,共有13家商业银行集中发行了14单小微金融债,合计规模达1300亿元。日前,泉州银行宣布发行10亿元3年期的小微金融债,为下半年小微金融债的发行打了头阵。 2月26日,银保监会在通气会上表示,将会同央行研究增加支小再贷款和加大银行小微金融债发行力度,以引导银行增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3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支持金融机构发行3000亿元小微金融债券用于发放小微贷款。从目前的进度来看,已经完成了九成以上的发行规模。 西泽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交通银行研究员邓宇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小企业本身的抗风险能力薄弱,受疫情冲击面临较大的资金问题,监管层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给予高度重视,针对中小银行定向降准、推动地方债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其中,商业银行小微金融债的发行呈现爆发式增长。” 邓宇进一步分析道,一方面是通过发行小微金融债拓宽资金补充渠道,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普惠金融发展,积极为小微企业纾困,共克时艰;另一方面通过发行小微金融债缓解商业银行资金压力,降低存款揽储的资金成本,优化财务结构,解决商业银行存贷款不平衡的问题。另外,当前债券市场利率下行趋势明显,政策相对宽松,支持力度较大,发行小微金融债的成本较低,抢抓机遇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多资本补充渠道。 预计三季度仍是发行高峰期 从发行期限来看,小微金融债发行期限以3年、5年为主。从发行利率来看,2019年,小微金融债发行票面利率在3%-4%之间。今年以来,其票面利率维持在2%-3%之间。其中,农业银行于4月17日发行的小微金融债发行利率为目前最低,为1.99%。长沙银行于2019年11月份发行的3年期“19长沙银行小微债01”票面利率为3.64%,而今年2月份发行的同期限的“20长沙银行小微债01”票面利率为3.06%,比此前下降了58BP。 《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发行小微金融债的银行多以股份行、城商行为主。今年上半年发行小微金融债的国有大行仅有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两家,另外还有8家股份制银行,8家城商行和5家农商行。其中发行规模最大的银行为兴业银行,共发行了4单合计规模570亿元的小微金融债。 兴业银行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以来,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利影响,我国小微企业面临生存和发展挑战,纾困小微企业,不仅是银行普惠金融的主战场,也是今年两会期间的重要议题。发行小微金融债逐渐成为了银行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手段。 上述人士进一步对记者表示,今年以来小微金融债的发行明显提速,主要受益于货币政策的“定向宽松”,同时发行成本也明显降低。上半年兴业银行共发行了570亿元规模的小微金融债,募集资金将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发展。 邓宇对记者表示,未来商业银行发行小微金融债的力度会更大,特别是中小银行面临更大的资本补充压力,由于普惠金融的考核加码,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对于小微金融债的发行需求也比较大。当前特殊背景下,预计三季度仍是发行的高峰期,全年可能是去年发行量的300%-400%左右。
湖南首批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落地 中新网长沙7月6日电(向一鹏 曹亚臻)记者6日从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获悉,该支行首批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资金已发放到位,涉及湖南省内地方法人银行75家,贷款本金15亿元,发放零利率的激励资金6亿元,共支持2.5万户小微市场主体获得免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涉及批发零售业、制造业、涉农等多个行业。 为了强化稳企业保就业金融支持,激励中小法人银行提高信用贷款占比,解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缺乏抵押担保的痛点,人民银行创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支持银行扩大信用贷款投放。 湖南省科罗纳多汽车销售公司受疫情期间客流量急剧下降影响,企业销售收入锐减,而门面租金、水电、员工工资等刚性支出难以消减,公司陷入困境。长沙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中心在了解到企业的困难后,3个工作日内就给该企业发放了100万元的无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有效缓解了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随着疫情逐渐好转,企业销售也渐渐回到了正常轨道。数据显示,长沙银行发放的类似信用贷款,获得了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首批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资金近2亿元。 据悉,下一步,该支行将通过强化政策激励,推动湖南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总量有增长、产品有创新、利率有下降,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稳住就业,有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完)
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更加有效地运用监管政策手段,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全面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面临极大冲击。党中央、国务院迅速部署制定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综合融资成本明显降低”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评价办法》着眼于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增量扩面”,提高首贷户、续贷、信用贷款数量,进一步健全完善敢贷、愿贷、能贷机制等要求,设置专门指标,发挥监管评价“指挥棒”作用,督促商业银行优化业务结构,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畅通政策传导渠道,确保疫情以来各项稳企惠企的金融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评价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以“正向激励为主,适当监管约束,明确差异化要求,合理体现区分度”为指导思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并行、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并重、激励与适当约束并举”的原则,规定了以下事项:一是明确评价内容,设置标准化指标。提出以信贷服务为主、覆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流程的评价指标,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二是确定评价机制,规范评价组织方式及流程。按照法人为主、上下联动的原则建立监管评价组织机制,按年度实施评价。评价工作分为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等环节,各环节均有具体职责分工要求。三是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明确评价结果的运用方式,突出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协同联动,强化监管评价对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导向作用。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出台《评价办法》,既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精细化、系统化、长效化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机制的必要步骤。《评价办法》整合了近年来银保监会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一系列监管政策要求,形成“一张清单、差别权重”的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各级监管部门将引导商业银行主动对标《评价办法》,每年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深度体检”,通过监管评价,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补短板、强弱项”,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
图片来源:微摄 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更加有效地运用监管政策手段,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全面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面临极大冲击。党中央、国务院迅速部署制定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综合融资成本明显降低”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评价办法》着眼于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增量扩面”,提高首贷户、续贷、信用贷款数量,进一步健全完善敢贷、愿贷、能贷机制等要求,设置专门指标,发挥监管评价“指挥棒”作用,督促商业银行优化业务结构,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畅通政策传导渠道,确保疫情以来各项稳企惠企的金融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评价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以“正向激励为主,适当监管约束,明确差异化要求,合理体现区分度”为指导思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并行、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并重、激励与适当约束并举”的原则,规定了以下事项:一是明确评价内容,设置标准化指标。提出以信贷服务为主、覆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流程的评价指标,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二是确定评价机制,规范评价组织方式及流程。按照法人为主、上下联动的原则建立监管评价组织机制,按年度实施评价。评价工作分为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等环节,各环节均有具体职责分工要求。三是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明确评价结果的运用方式,突出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协同联动,强化监管评价对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导向作用。 出台《评价办法》,既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精细化、系统化、长效化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机制的必要步骤。《评价办法》整合了近年来银保监会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一系列监管政策要求,形成“一张清单、差别权重”的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各级监管部门将引导商业银行主动对标《评价办法》,每年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深度体检”,通过监管评价,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补短板、强弱项”,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
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更有效地运用监管政策手段,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全面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下称《评价办法》)。 《评价办法》整合近年来银保监会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要求,形成了“一张清单、差别权重”的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着眼于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增量扩面”,提高首贷户、续贷、信用贷款数量,进一步健全完善敢贷、愿贷、能贷机制等要求,设置专门指标,发挥监管评价“指挥棒”作用。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由五部分评价要素构成。分别为: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每项评价要素的得分通过对评价指标的打分,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兴业证券分析认为,整体来看,小微金融服务评价升级,维度更加全面、评价标准量化程度更高,利于提升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从得分占比来看,信贷投放仍为考核重点。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四个评价等级。《评价办法》显示,评价结果为三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要求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评价结果为四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跟踪督促评估其后续落实情况;评价结果为四级,或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监管政策落实、监管督导检查等评价要素中扣分较多的商业银行,在相关现场检查立项中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还将通过以下方式运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主要依据,监管部门应当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A级的商业银行;将单家商业银行评价结果抄送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相关上级机构等。 《评价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金融业务条线绩效考核的重要参数,并主动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流程分为以下六个环节: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银保监会应于次年5月31日前汇总形成全国商业银行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 《评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正式监管评价,从2020年度开始。
图片来源:微摄-图片银行7月1日讯 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更加有效地运用监管政策手段,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全面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面临极大冲击。党中央、国务院迅速部署制定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综合融资成本明显降低”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评价办法》着眼于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增量扩面”,提高首贷户、续贷、信用贷款数量,进一步健全完善敢贷、愿贷、能贷机制等要求,设置专门指标,发挥监管评价“指挥棒”作用,督促商业银行优化业务结构,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畅通政策传导渠道,确保疫情以来各项稳企惠企的金融支持政策落地见效。《评价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以“正向激励为主,适当监管约束,明确差异化要求,合理体现区分度”为指导思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并行、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并重、激励与适当约束并举”的原则,规定了以下事项:一是明确评价内容,设置标准化指标。提出以信贷服务为主、覆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流程的评价指标,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二是确定评价机制,规范评价组织方式及流程。按照法人为主、上下联动的原则建立监管评价组织机制,按年度实施评价。评价工作分为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等环节,各环节均有具体职责分工要求。三是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明确评价结果的运用方式,突出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协同联动,强化监管评价对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导向作用。出台《评价办法》,既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精细化、系统化、长效化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机制的必要步骤。《评价办法》整合了近年来银保监会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一系列监管政策要求,形成“一张清单、差别权重”的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各级监管部门将引导商业银行主动对标《评价办法》,每年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深度体检”,通过监管评价,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补短板、强弱项”,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监管政策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级监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2019年度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开展试评价,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试评价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6月29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银保监会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定量与定性并行。为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监管评价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二)总量与结构并重。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细分小微企业市场和融资需求,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对象、内容的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三)激励与约束并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该年度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现场检查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第三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对当年新成立的商业银行(改制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试评价。各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及附件《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表》),自主决定是否对辖内村镇银行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职能定位,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政策要求,积极改进完善本行向小微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参照本办法,对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加强督促指导。第二章 评价体系第五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由五部分评价要素构成,分别为: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各项评价要素下设若干评价指标。每项评价要素的得分通过对评价指标的打分,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评价得分由五部分要素各自得分加总产生。定量指标依据计算结果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定性指标最小计分单位为0.5分。第六条 评价指标是评价要素的构成单元。指标具体内容及分值以《评价指标表》为准。评价指标包含常规指标和加分指标两类。常规指标与加分指标的合计得分为被评价银行的最终得分。第七条 常规指标的评价内容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完成的考核目标、具体任务或必须遵守的监管要求。常规指标的分值以正向赋分为主,符合指标要求的,按具体情况得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部分指标对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商业银行实施的行为,或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实施但未能实施、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负向赋分,发生指标规定行为的,按具体情况扣分,未发生规定行为的不扣分。常规指标合计满分100分。第八条 加分指标的评价内容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监管政策明确引导、鼓励、支持商业银行发展或推进的工作。加分指标分值为正向赋分,符合指标要求的,按具体情况得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合计满分15分。第九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四个评价等级。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一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二级,其中得分在[85,90)区间者为二A,[80,85)区间者为二B,[75,80)区间者为二C;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三级,其中得分在[70,75)区间者为三A,[65,70)区间者为三B,[60,65)区间者为三C;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四级。常规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下者,当年评价结果等级直接判定为四级。第十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等级对应的评价含义如下:(一)评价结果为一级,表示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战略定位清晰,内部组织架构和机制体制健全,政策落实和制度保障有力,全面实现了各项监管考核目标,面向小微企业的产品、业务、服务方式创新成效突出,经营服务行为基本规范。(二)评价结果为二级,表示商业银行从经营战略、组织机构、内部机制体制等方面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行了专门的安排,较好地落实了政策要求,总体上实现了监管考核目标,能够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特点开展产品、业务、服务方式创新,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需及时予以改进。(三)评价结果为三级,表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机制体制、产品、业务尚有欠缺,主动作为不足,存在部分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政策落实不得力的问题,亟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四)评价结果为四级,表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存在严重缺陷,未按照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的要求落实相关政策,主要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没有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建立专门的机制体制、开发特色产品、改进业务流程,应当对该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全面检视、切实整改,监管部门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三章 评价机制第十一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第十二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对象以商业银行法人为主。银保监会负责组织、督导全国商业银行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并直接负责开展对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各银保监局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内属地监管的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第十三条 银保监会、各银保监局应当建立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具体负责对所管辖商业银行的评价工作。协调机制由各级普惠金融职能部门牵头,参与部门应当至少包括同级机构监管部门、银行检查部门、统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负责对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总体规划、专业指导和督促核查。各银保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在辖内银保监分局建立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并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自行确定分局层面相关协调机制的具体安排。第十四条 各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辖内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并可参照本办法及《评价指标表》制定具体评价标准。银保监局按照前款规定对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应当将评价结果抄报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及相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对地方法人银行的异地分支机构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应当将评价结果抄报该法人银行属地银保监局。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信息共享。地方法人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应积极配合法人银行属地银保监局,向其通报分支机构在辖内服务小微企业的情况,提供必要信息。第四章 评价流程第十五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流程分为以下六个环节: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及《评价指标表》,对本行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开展自评,并于次年2月底前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自评结果。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自评等级,各项评价要素及指标得分,对每项评价指标得分的证明材料。商业银行应当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自评工作,做到客观、全面、证据充分。对于自评得分显著高于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得分,且自评得分缺乏必要证据支持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可视情形在扣分要素中进行额外扣分。商业银行向监管部门提交的自评证明材料,应当确保真实性。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影响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的商业银行,当次监管评价结果应直接认定为四级。《评价指标表》规定需作为评价参照值的监管统计数据,各级监管部门应在银行自评工作开始前,以适当形式向相关商业银行告知。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全面收集商业银行相关信息,为监管评价做好准备。监管信息收集工作原则上由监管初评牵头部门或处室负责。信息收集内容及渠道包括:(一)定量评价指标,原则上以从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获取的数据为准。定量指标在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确无数据的,可通过监管检查报告、银行内外部审计报告、银行年报等材料获取。(二)定性评价指标,可从以下方面收集相关信息:1.要求银行提供本行正式印发的文件(包括且不限于内部制度文件、会议纪要、考核评价通报、内外部审计报告等)。2.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调研、督导、督查、暗访中反映的、经监管部门核查属实的情况。3.各级监管部门接到的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信访、举报、投诉等、经核查属实的情况。4.其他国家机关开展的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外部审计、检查、处罚等情况。5.在前述材料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走访、抽查、监管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掌握的情况。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综合前期信息采集和商业银行自评结果,并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情况,开展监管初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监管初评,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牵头,按照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实施。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监管初评,由属地银保监局根据内部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具体情况,指定普惠金融职能部门牵头实施。初评人员应当对照《评价指标表》,逐项填写商业银行得分情况及评分依据,并保存好相应的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初评人员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参照第十七条规定,补充收集相关信息。属于必须由商业银行提交证明材料的评价指标,可要求商业银行补充提交证明材料,商业银行不愿或不能按要求提供的,相关指标应直接判定为最低分值。第十九条 在初评基础上,监管部门应当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复审。监管复审工作应当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监管复审,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复审小组组长。普惠金融部负责具体组织,按照银保监会机关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开展工作。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的监管复审小组,由属地银保监局分管普惠金融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小组长,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室具体负责组织,按照本局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实施。复审人员可视实际情况,要求商业银行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或请初评人员对打分依据进行补充说明。初评等级为一级或四级的商业银行,应当作为复审重点关注对象。对于各项要素及指标的评价得分,复审结果高于初评结果的,应当逐一书面阐明理由。第二十条 监管复审小组形成复审评价结果后,应提请本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审核批准后的结果,即为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最终结果。第二十一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形成后,监管部门应及时向被考核的商业银行通报。第二十二条 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结束后,各级普惠金融职能部门应做好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的归档工作。第二十三条 各银保监局应于次年5月10日前汇总形成辖内商业银行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书面报送银保监会。书面报告应附辖内商业银行监管评价结果明细,对评价结果为一级或四级的商业银行,应专门说明评价依据。银保监会应于次年5月31日前汇总形成全国商业银行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汇总工作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负责。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四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运用:(一)在对单家商业银行的监管通报中,专题通报评价结果。(二)将单家商业银行评价结果抄送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相关上级机构。(三)将辖内商业银行总体评价结果抄送人民银行同级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以适当形式全辖通报。(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主要依据,监管部门应当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A级的商业银行。(五)评价结果为三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要求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六)评价结果为四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跟踪督促评估其后续落实情况。(七)评价结果为四级,或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监管政策落实、监管督导检查等评价要素中扣分较多的商业银行,在相关现场检查立项中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当年新成立商业银行开展监管试评价的,评价结果可不按前款要求运用。商业银行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金融业务条线绩效考核的重要参数,并主动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责令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项整改的,在下一年度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中,应当重点关注其整改落实情况。对于违反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监管评价时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别情形,对其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第二十六条 各银保监局可根据相关监管法规,结合辖内实践,积极探索创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与普惠金融工作机制及其他监管措施的联动,进一步丰富监管工具箱,完善监管激励和约束手段,强化监管评价结果对辖内商业银行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导向作用。第二十七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将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与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充分结合。在按年度开展监管评价的同时,应继续做实对商业银行的数据监测、业务督促、政策调研、监督检查等工作。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监管评价结果及各项评价要素和指标的具体得分情况,分行施策,精准发力,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确定督导、推动、检查的重点。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正式监管评价,从2020年度开始。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除特别注明或限定外,均为商业银行向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经营性贷款。本办法所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为商业银行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对《评价指标表》中包含阶段性监管考核要求的评价指标,银保监会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指标内容及适用期限。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会根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定期检视、适时修订完善本办法,推进小微金融监管评价长效化、系统化、制度化。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在每年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前,可根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政策法规最新要求和实践需要,牵头对《评价指标表》中具体指标内容及分值权重作必要和适当的调整。第三十二条 各银保监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可结合辖内情况,就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的具体协调机制和流程制定细则,报送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