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帮凶”,证监会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将新《证券法》的精神落到实处。 一年前,曾在市场上轰动一时的“瑞华怒告证监会”一案结果如何?近日一审判决披露,北京市一中院驳回瑞华及三名注册会计师的诉讼请求。这是意料之中的结果。虽然二审结果尚未公布,但个人以为,瑞华“翻案”的可能性不大。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国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因深陷康得新财务造假案和状告证监会而再度“闻名”。2019年初,康得新财务造假案东窗事发,市场震惊。根据证监会的认定,康得新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极其恶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在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四年期间,康得新通过各种方式虚增利润总额119.21亿元。瑞华作为康得新的审计机构,因此也深陷其中,并被证监会以“未勤勉尽责”的名义立案调查。 “瑞华怒告证监会”一案其实与康得新一案无关。而是因为瑞华涉及之前的华泽钴镍公司财务造假案的缘故。2018年12月29日,证监会下发《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瑞华在对华泽钴镍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同时作出处罚决定,没收瑞华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390万元的罚款;对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三位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瑞华怒告证监会”就是针对这一处罚决定而来。 而从华泽钴镍财务造假案到康得新财务造假案,瑞华深陷多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之中,包括辅仁药业、大族激光(002008)、全新好(000007)等公司。可以说,这一家又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与爆雷,已经让瑞华声名狼藉。在这些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中,“未勤勉尽责”这是对瑞华最轻的认定了。就瑞华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来说,这足以认定瑞华与财务造假公司同流合污,甚至是财务造假公司的“帮凶”。因此,瑞华翻案很困难。 而且从今年的市场大环境来看,瑞华要翻案,也是不得人心的事情。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财务造假问题受到了管理层乃至高层的进一步重视,包括国务院金融委会议,也是多次强调要从重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要“零容忍”。因此,“瑞华怒告证监会”一案,其结局从一开始就已经注定,基本上是没有什么悬念的事情。 当然,“瑞华怒告证监会”这是法律赋予瑞华的权利,无可非议。而从监管的角度来说,监管者也需要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权力。比如,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帮凶”,证监会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将新《证券法》的精神落到实处。 一方面是加大处罚力度。根据新《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最高十倍罚款加上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这显然是有震慑力的。 另一方面就是赔偿投资者。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时候,进一步追究负有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之责,此举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是对财务造假“帮凶”的严厉惩罚。
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原告的相关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去年深陷多起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因不服证监会对其涉及*ST华泽一案的行政处罚,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近期,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瑞华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该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原告方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及三名注册会计师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被告方为证监会。瑞华的诉讼请求是判决撤销证监会作出的*ST华泽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原告的相关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激辩瑞华是否勤勉尽责 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三人均为*ST华泽案所涉会计师。2018年12月29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瑞华在对华泽钴镍(证券简称后变更为*ST华泽)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证监会决定,没收瑞华业务收入130万元,并处以390万元的罚款;对王晓江、刘少锋、张富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瑞华方面不服上述处罚决定,遂起诉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瑞华的诉讼主张有四个方面,证监会方面也一一进行了回应。 其一,瑞华方面认为,本案行政处罚超过法定追溯期限。其为华泽钴镍出具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时间为2014年4月21日,而证监会对其立案调查的日期为2016年5月,距原告出具审计报告已有两年零一个月的时间,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追溯期限。 证监会辩称,瑞华出具的2013年华泽钴镍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时间为2014年4月21日,证监会于2015年12月18日向瑞华调取了2013年、2014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的电子版,违法行为的线索已进入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视野,即可认定违法行为已经被发现。因此,证监会发现原告违法行为的时点未超过两年。 其二,瑞华诉称,在完成审计工作后,证监会因为接到相关线索对华泽钴镍进行专门检查,进而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并不能证明原告没有按照审计规则执行审计工作。 证监会辩称,华泽钴镍2013年、2014年应收票据期末余额占其当年总资产的38.84%、32.43%,具有重大性;相应票据均于期前集中背书转入,期后集中背书转出,连续两年盘点日的实存票据余额为零,具有异常性。瑞华对上述重大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能识别出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风险。另外,在2013年、2014年的应收票据函证中,针对回函均系传真件且时间高度集中的异常现象以及盖章异常情况,原告未给予应有的关注,也未设计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核验,审计底稿中亦未见任何对此异常情况予以关注的说明以及实施审计程序的任何证据资料。 其三,瑞华还表示,内控程序固有的限制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无法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行为。本案中,华泽钴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系该公司精心策划的舞弊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现有的审计技术、审计手段根本无法发现。 证监会辩称,瑞华未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审计。在2013、2014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瑞华未直接与公司治理层沟通关于公司是否存在舞弊及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等。 瑞华在审计过程中已发现异常 但未保持合理怀疑、未进一步核查 关于行政处罚是否超过时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的违法事实属于华泽钴镍信息披露违法事实中的一部分,发现华泽钴镍违法行为即可认定已经发现原告违法行为的线索,被诉处罚决定并未超过处罚时效。原告认为必须是以原告作为被调查对象正式立案调查才能认定为发现,系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该项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在于瑞华是否勤勉尽责。法院表示,本案中,瑞华在2013年和2014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未直接与公司治理层沟通关于治理层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舞弊及治理层如何监督管理层对舞弊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过程等,无法了解在此过程中治理层所发挥的作用,从而无法有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运行状况以及由此引发的错报和舞弊风险,为审计工作留下隐患。 法院提出,原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未能遵循审计准则对华泽钴镍的内部控制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之后,虽然发现了内部控制风险,但在面对应收票据存在重大异常的情形下,未能保持合理的职业判断和职业怀疑,对于执行函证程序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未能进一步进行核查。同时,在内部控制存在风险以及票据合理性存疑的情况下,原告仍采用期后盘点票据并倒轧计算票据期末余额的方式进行审计,未能有效降低审计风险,从而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据此可以认定,原告进行的审计未能提供审计准则所要求的合理保证,对于审计报告中的虚假记载,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陈述申辩不能排除其过错,被告认定其在审计工作中未勤勉尽责正确,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原告的相关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图片来源:微摄 近日,证监会按法定程序同意以下企业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及其承销商将分别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陆续刊登招股文件。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证监会 日前,证监会就《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方大力支持下,证监会一手抓监管,一手促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得到快速发展,在支持创业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普遍性异地经营、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和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有必要重申和明确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本源,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为落脚点,经反复调研、充分论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牢牢守住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底线、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行为负面清单、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欢迎市场各方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后尽快发布。
图片来源:微摄 2020年6月15日,证监会依法对獐子岛及相关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证监会认定,獐子岛2016年虚增利润1.3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8%;2017年虚减利润2.8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9%。獐子岛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证监会决定将獐子岛及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獐子岛财务造假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严重破坏了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基础,依法应予严惩。下一步,证监会将全力支持公安司法机关的案件侦办,坚决落实“零容忍”的工作要求,着力构建行政处罚与刑事惩戒、民事赔偿有机衔接的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体系,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9月11日晚间,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獐子岛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将獐子岛及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獐子岛公司在2014年、2015年已连续两年亏损的情况下,利用海底库存及采捕情况难发现、难调查、难核实的特点,不以实际采捕海域为依据进行成本结转,导致财务报告严重失真。2016年通过少记录成本、营业外支出的方法,将利润由亏损披露为盈利。2017年将以前年度已采捕海域列入核销海域或减值海域,夸大亏损幅度。 此外,獐子岛还涉及《年终盘点报告》和《核销公告》披露不真实、秋测披露不真实、不及时披露业绩变化情况等多项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6月15日,证监会依法对獐子岛及相关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证监会对獐子岛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15名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款,对4名主要责任人采取5年至终身市场禁入。 法律专家表示,虽然针对獐子岛的行政处罚看起来“不够重”,但这已是相关机构依法作出的顶格处罚。根据原证券法,对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最高罚额为6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员等顶格罚额为30万元。 在受到行政处罚后,獐子岛也终于迎来了监管“后手”。证监会表示,獐子岛财务造假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严重破坏了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基础,依法应予严惩。下一步,证监会将全力支持公安司法机关的案件侦办,坚决落实“零容忍”的工作要求,着力构建行政处罚与刑事惩戒、民事赔偿有机衔接的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体系,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听取有关创业板审核专题汇报、对深交所审核中心开展现场监督检查……近期,随着深交所创业板实施注册制改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同步介入开展全流程监督,切实把权力监督制约融入到改革的各项制度设计和具体举措中。 记者了解到,在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之前,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便前往深交所进行专项检查和摸底,要求高度关注创业板改革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进一步完善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监督制度和体制机制。 实施注册制后,上市委委员、审核中心工作人员成为深交所关键岗位和重点人员。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在对相关工作人员遴选环节实行同步介入监督的基础上,一对一约谈深交所分管领导、上市委员会委员、上市审核中心干部员工20余人。要求深交所党委、纪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上市委49名委员和审核中心全体98名干部职工的监督,逐一建立廉政档案,重点抓好回避事项管理和问题线索核查工作。在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的督促下,深交所纪委专门建立上市审核、发行承销监管人员廉政档案,对上市审核中心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廉洁专题培训和廉政谈话,并专项开展违规买卖股票核查等工作。 在前期梳理形成交易所公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对证监会公权力所做的调整,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督促深交所党委及时更新两个清单,重点对涉及上市审核相关制度的规则体系、部门职能分工、审核工作流程等进行关注、明确责任,确保改革和监督贯通协调、一体落实。 据悉,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加大对已立案案件和问题线索的办理力度,对可能影响创业板改革进程的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查办,对可能影响重大改革进程、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事件、监管干部与市场人员内外勾结等三类案件优先查处。对于创业板注册制推进过程中,涉及深交所重点岗位人员的问题线索,通过“提级管理”方式,确保处置质量。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陈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