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爆发以来,医药行业经历了一轮猛烈的上涨,近期又经历了回落,市场上的投资者开始回归理性,资金也逐渐向低估值具备增长潜力的公司汇集。中国医药企业做大做强,未来在世界占据一席之地是比较具有确定性的,相信对于所有医疗企业来说这一轮上升行情启动都只是开始。 近日,四环医药(0460.HK)股价持续上涨,股价最高触及1.09港元每股,较5月25日最低点上涨53.52%。从股价趋势来看,四环医药的股价似乎已经进入触底反弹的阶段。近日小幅回调后,截止2020年9月10日收盘,公司的PB为0.88倍,仍处于低于1的局面。 那么,四环医药近段时间的上涨,是跟医药的风随之上扬,还是在业绩的带动下触底反弹,开启新一轮的上涨行情?让我们跟随近期针对公司的调研,一探究竟。 图表一:公司股价图 数据来源:同花顺,整理 数据截止2020年9月10日收盘 一、创新研发:核心增长驱动力 从近年开始,集中采购,一致性评价等一系列政策出来后,我们可以看到,政策导向更倾向于鼓励创新研发,仿制药的利润正在被压缩,创新驱动、仿创并举才是未来的主题。围绕四环医药的战略目标,集团打造的多个优质产品研发平台经过多年沉淀也进入收获期。 1. 在研产品80项,覆盖多个重大治疗领域 从公司的在研产品管线上来看,目前公司研发产品管线共计80项,涵盖小分子靶点创新药(14项)、市场潜力巨大的生物药(13项),以及具有高技术壁垒的仿制药(53项)。 目前研发管线中,于重大治疗领域均有布局,其中包括肿瘤、代谢类、慢性病、精神神经类、消化疾病类、抗感染类以及心脑血管类等,其中超过10项已经进入临床III期或进入获批生产环节。 图表二:公司产品管线图 创新药研发管线: 生物药研发管线: 仿制药研发管线: 数据来源:公司资料,整理 2. 创新药研发平台:引国投招商加码布局,多个核心产品进入临床III期 在拥有十多项创新药在研产品管线的背后,四环医药依托的是以轩竹医药为核心的创新药研发平台作为其研发的支撑。近日,四环医药更是引入国投招商8亿元人民币的投资,加码布局创新研发。 其中,公司的重磅产品加格列净,作为一种用于治疗糖尿病的SGLT-2抑制剂,能够在降糖的同时起到心肾保护的功能,已经进入临床Ⅲ期,进入数据锁库阶段;自主研发的消化系统创新专利药安纳拉唑钠已进入III期临床,吡罗西尼,作为一种针对晚期乳腺癌的CDK4/6抑制剂,已经顺利开展多个临床试验。 目前,公司具有近200人的高素质临床前研发团队,其中包含多位资深海归科学家,在国际知名药企有超过二十年的行业经验。另有200人组成的临床开发团队,其中有70多名博士、硕士及海归人士,研发实力雄厚。随着管线内的产品进展不断有突破性进展,未来公司的研发方向更加明确,将集中于肿瘤、代谢病、非酒精性肝炎等具有重大临床需求的治疗领域。 3. 生物药:布局糖尿病领域,门冬胰岛素系列产品2021年申报NDA 与此同时,公司在生物药领域也有所布局,治疗领域主要在糖尿病及并发症,在研产品13项,涵盖胰岛素及其类似物、GLP-1类似物、以及口服固体制剂等产品,多项产品已经进入临床后期,商业化指日可待。 具体来看,公司旗下子公司吉林惠升研发的门冬胰岛素、门冬胰岛素30、门冬胰岛素50已经于临床III期完成病人入组,预计2020年底有望数据锁库,2021年申报NDA。德谷胰岛素已经进入临床III期,进入大规模病人入组阶段,预计2021年年中可以入组完成。另有甘精胰岛素处于IND阶段,GLP-1类似物处于临床前阶段。 在研发治疗糖尿病领域的单药的同时,公司也在通过联合用药的方式打造为糖尿病治疗领域的全方位产品平台,联合用药品种包括二甲双胍、列汀类、GLP-1类似物等。 4. 医美领域:前瞻性布局,重磅产品有望近期落地 据Frost & Sullivan预测,2021年我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医美服务市场,市场空间预计超过9000亿元,市场空间广阔。四环医药早于2014年开始在医美领域进行布局,其中重磅产品肉毒素产品有望近期获批上市。 具体来看产品方面,四有四环医美拳头产品公主系列面部填充产品,另有其他医用护肤品包括:透明质酸钠修复靓肤原液、透明质酸钠修复补水精华液、透明质酸钠次抛原液、透明质酸钠补水晶莹面膜、透明质酸钠修护滋养面膜等。 值得关注的是,公司与Hugel合作共同开发肉毒素及玻尿酸产品,有望为公司在医美方面贡献新业务增长点。Hugel是韩国领先的肉毒素生产商,其生产的肉毒素在韩国的销量为连续四年第一位。根据公司披露,其合作的肉毒素产品预计将于今年年底前获得批文上市,成为国内首个及唯一的韩国肉毒素产品取得有关准许的同类型产品。 二、销售团队强大:为商业化进程保驾护航 研发,是创新药企的核心竞争力,但如今的药企竞争已经进入”下半场“,研发不再是衡量创新药企唯一的因素。谁能够在创新研发之后,配套的销售,生产都跟上,拥有”变现“的能力,谁才将是投资者手中的”香饽饽“。 先来看四环医药目前的销售团队,是否拥有足够的网络覆盖面以及强大的专业背景。 目前,四环医药已经拥有1000人以上的专业营销团队、超过3000个分销商以及20000多名销售经理,其中近40%只销售四环的产品。公司销售网络覆盖医院数达到14460家,其中三级医院就有2000家,覆盖省份比例高达100%。四环医药的销售人员具备极其专业的素质,相关从业人员多数为医药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强大的销售体系对公司未来新产品扩张以及实现国际化均大有裨益。 图表三:公司销售团队结构 数据来源:公司资料,整理 再来具体看一下,在强大的销售团队之下,公司的各商业化条线上的销售情况如何。 1. 未来新领域:多款拥有前景的产品即将上市 除了公司在已上市的现有成熟产品以及近期上市的新产品上的销售团队上有所发力外,针对研发后期即将进入商业化的产品,也在积极布局推广。 具体来看,血管性痴呆治疗领域,公司已经获得生产批件的重酒石酸卡巴拉汀胶囊,用于治疗轻中度的阿尔茨海默型痴呆。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这类痴呆患者数量日渐增多,同时缺乏有效治疗药物,存在潜力巨大的市场。 癫痫等神经疾病治疗管线,公司已上市的奥卡西平片将和已获得生产批件即将上市的左乙拉西坦片、拿到注册批件的咪达唑仑口腔粘膜溶液、正在申报的艾司利卡西平片一起发挥协同作用,为癫痫患者提供更多优质的治疗选择。咪达唑仑口腔粘膜溶液还可用于高热惊厥的治疗,与其他剂型相比,给药方便、起效快,甚至可用于院外家庭急救,将大大弥补现有市场家庭用药的空缺,为婴幼儿、儿童及青少年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且可用于家庭急救的治疗新选择。 抗感染领域方面,四环医药积极布局,以联合研发、收购及合资等多种形式丰富抗感染领域的产品线。目前,联营公司北京锐业医药有限公司研发的“非PVC粉液双室袋即配型输液”产品(包括头孢他定、头孢呋辛、头孢地嗪),已获得多个品种的多个规格批件,也是中国首家兼唯一取得此即配型输液产品注册批件的企业。按我国当前非PVC软袋输液产品的使用率只占到20%的市场现状来看,未来若从环保方面推动非PVC产品使用或从药品稳定角度发起带量采购,北京锐业都具备很大的政策优势,而且可预见政策优势将会稳定较长的一段时间。 公司在抗感染领域上的布局,也在吸引外部机构的目光。近期,公司引入广东冠润和南靖惠及两位投资者共2亿元人民币的投资,可见双室袋业务受到业内的高度关注和认可。另外,公司与印度熙德隆制药有限公司(Hetero)在制药领域达成合作框架协议,涉及抗病毒领域药品。 图表四:公司的短中长期的增长引擎 数据来源:公司资料,整理 2. 非心脑血管领域:增长型新产品众多,学术推广助力快速放量 在非心脑血管领域,公司凭借学术推广能力增长,带动多款新产品快速放量。今年上半年公司在非心脑血管领域总收益同比增长114.6%至人民币4.45亿元,其中4款产品更是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00%。 现有产品包含了回能(甘草酸单铵半胱氨酸氯化钠注射液)(YOY:+137.3%)、杰澳(注射用盐酸罗沙替丁醋酸酯)(YOY:+11.3%)、舒成(注射用烟酸)(YOY:+116.2%)、注射用二羟丙茶碱(YOY:+162.6%)、仁澳(奥卡西平)(YOY:104.5%)、阿奇霉素胶囊(维澳奇)和欣诺澳(注射用盐酸克林霉素)等。 其中,回能(甘草酸单铵半胱氨酸氯化钠注射液)是公司近期上市的新产品,并纳入2019年国家医保目录,正处于成长期并快速放量。消化系统用药杰澳(注射用盐酸罗沙替丁醋酸酯)正在开展与中国顶尖的医院和研究院的临床前实验研究和临床研究,以明确产品药效学、作用机制和临床有效性及安全性。 图表五:主要非心脑血管药物收益 数据来源:公司资料,整理 3. 心脑血管领域:借力学术,既往优势产品重焕生命力 心脑血管领域是公司的传统业务,公司在该领域积累了强大的产品基础,拥有多项成熟的产品。近年来,公司通过对产品的重新梳理,配合大量学术推广工作,有望重塑在该领域的龙头企业地位。 克林澳(马来酸桂哌齐特注射液)是治疗脑卒中的重磅产品,于中国市场年终端销售额曾经排所有单品第一名。近期,国际SCI杂志发表重要论文,研究成果证实克林澳有效性,这将有利于未来克林澳进入医保的可能性,销量有望回暖。迈诺康(杏芎氯化钠注射液),2020上半年产品增长喜人。并已经纳入10个省份的医保,有望在新一轮的医保调整中寻求新的机遇。注射用烟酰胺也是极具潜力的产品之一,在今年上半年内保持高速增长,同比增长187.2%。目前,随着公司加大该产品的推广力度,有望加速医院覆盖,进一步提高市场份额。 此外,公司也会借助销售优势,推出曲克芦丁注射液、吡拉西坦的等品种,补充目前市场上在心脑血管药物上的品种缺失。 三、生产设施:高效率低成本,性价比高 生产设施作为公司销售产品的后方保障,如何能够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提高生产效率,也是需要药企去考量的。对于四环医药而言,公司不仅拥有足够的生产能力,同时也具备富足的生产产能,可以额外去做CMO/CDMO业务。 在原料药及中间体生产上,公司不仅有GMP要求的原料药(API),高级中间体(ASM),还有类GMP要求的关键起始物料(KSM),ISO要求的起始物料(SM)可以销售,通过分厂管理的方式,大大降低了管理费用,性价比高。 此外,四环医药还完成了对中瑞药业的股权投资,增加了集团原料药产能。公司还对桦冠生物进行股权投资,加强了集团在原料药酶法工艺、连续流工艺等方面的研发能力。 在中成药生产上,公司布局了中成药生产基地和口服溶液剂生产基地吉林澳康,现已获得吉林省工业大麻唯一高含量CBD科研种植的资质,与中国农科院麻类研究所共同成立了“北方工业大麻研究中心”,致力共同打造中国最大的工业大麻CBD药物研发、生产基地和纤维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基地。 四、现金充裕,助力国际化转型 在看完了公司的研发、销售、生产各产业链之后,再来看一下公司的财务状况。俗话说,手中有粮,心里不慌。在外部不确定性之下,手中握有足够的现金才能进可攻退可守,也可助公司在国际化转型上一臂之力。 1. 现金充裕,估值被低估 根据公司的公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31日,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约为人民币49.48亿元。同时,公司的银行借款为约人民币5.88亿元,向一家附属公司非控股股东借款约为人民币2400万元。因此,公司持有现金净额超过人民币43.36亿元。 四环医药总市值83亿港元(折合人民币73.23亿元),倘若去除公司持有的现金,公司市值29.87亿元。 然而,按照公司此前披露的有关轩竹的融资情况来看,仅轩竹医药投后估值43亿元,四环医药持有轩竹医药部分估值32.58亿元,外加公司持有现金净额43.36亿元,公司市值75.94亿元,已经超过当前公司的整体市值,这还没有包括公司的其他业务板块。换言之,公司的整体估值,远处于被低估状态。 伴随着公司在研产品逐渐获批,外加新获批上市的产品带来新的业绩增长点,公司业绩有可能实现较大增长,回归合理估值可待。 图表六:四环医药PB Bands 数据来源:同花顺,整理 2. 国际化转型,创造新格局 除了那些正在研发或者即将上市的产品以及公司旗下的专注创新研发的子公司外,投资并购也将是公司实现国际化转型的重要环节,通过引进优质产品,不光可以补充公司的产品组合,也是公司营收增长的重要途径之一。 目前,四环医药已经在美国成立了全球业务发展中心,业务发展方向为包括肿瘤、糖尿病及其他具有庞大临床需求的治疗领域。公司还聘请多位国际专家,负责拓展及管理海内外的业务项目这些国际专家的带领为四环医药全球业务助力,加快国际项目的引进和布局。 其中,首席业务发展官LeslieBoyd, Ph.D.主要负责公司产品经营权限获取和投资并购战略,拥有接近20年药物研发和业务拓展工作经验,曾任GSK全球业务开发部副总裁和Teva研究与评估部副总裁、特别项目尽职调查部负责人。 全球肿瘤学业务发展负责人JoycePei,Ph.D.拥有超过35年知名跨国药企的工作经验,在肿瘤学/免疫学领域、业务发展和产品经营许可权等领域工作超过20年,曾担任勃林格殷格翰的全球肿瘤领域战略联盟高级总监和先声制药国际业务拓展投资副总裁。 五、小结 整体来看,公司制定了清晰的五年战略发展目标,即以创新为引领的,聚焦于脑血管、肿瘤、糖尿病、医美领域,拥有独立领先的自主研发技术平台、丰富的全球化产品管线和成熟卓越的销售体系的国际化制药科技企业。 正如四环医药控股集团主席兼执行董事车冯升医生说:“四环医药坚持以自主创新研发和培养优质生产企业为核心价值,辅以投资、兼并、孵化、控股、分拆等方式,产生一批独立运营的子企业,并助其早日登陆资本市场,为母公司增值助力。” 在管理层拥有独到的战略眼光之下,四环医药才形成创新驱动、仿创并举的精准思路,子公司在各个层面上相互协同、互相助力推动着四环医药的转型,从传统药企发展为综合性的制药集团,创造出国际化的新格局。使得四环医药成为了资本市场投资不可多得的稀缺标的。
前不久,佛山市工商联组织了佛山一批民营企业家到长三角访问学习,给我一个机会,可以跟着一块去学习。我们第一站到了江阴的双良集团,它也是民营五百强的企业。双良集团是做环保装备,它的业绩发展历程给我们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印象最深的是,企业老总讲过这么一句话,他说民营企业都是骑在虎背上,不是骑在马背上,只有奋勇向前一条路可以走。大家知道,马背下来还可以上去,虎背就不同了,下去就几乎没有机会上去了。这句话今天听来,非常契合目前中国民营企业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因为今天的问题不单单是经济增长速度跌一两个百分点、三四个百分点,也不单单是疫情,甚至也不单单是中美贸易摩擦,它是一系列综合因素,带有结构性的一种压力。 我把这个压力描述为全球竞争格局出现了一个“夹心”的情况:包括民营企业,我们冲到了一个什么状态呢?就是我们的成本已经在全球看不是最低的了,但是中国经济、中国民营企业、中国制造业手里,独到性的产品还是非常之少。哪两个压力对中国经济构成了前后堵截呢? 第一个压力,发达国家的企业不管有多大问题,它们手里有很多产品是独到的,只有它们有,而且全世界很多企业、很多产业、很多国家、很多消费者非用不可,这是发达国家今天在全球竞争当中的一把杀手锏。大家记得,2008年由美国而起的全球金融危机,把全球经济烧得一塌糊涂,可就是2008年,全世界消费者通宵排队去买一家美国公司的产品,就是苹果手机。现在我们又说疫情,又说贸易摩擦,但特斯拉照样卖得很好,为什么?独到。这是市场竞争,从这个角度看,中国这个独到性远远不够。 第二个压力是我们的成本,经过几十年的高速增长——越南比我们便宜,印度比我们便宜。它们的成本为什么便宜?因为它们是在中国之后开放。中国早年把国内的工人、知识分子、工程师、干部收入低转化成国际市场上的成本优势,因为成本低就有市场,我们就是这么打进去,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问题是中国的经验会启发很多后起的国家,中国可以开放,它们也可以开放;中国可以改革,它们也可以改革。它们越晚开放,要素成本就越低。所以,今天中国经济从结构上来看,就处在这样一个前面有发达国家企业独到性压着我们,后头有成本更低的经济体在追的局面,这是整个局面的特点。 那么这个“仗”怎么打呢?还是回到中国的实际来,还是要把成本优势在不同条件下进一步发挥,把这篇文章做好。无数人类的行为,最后经济学把它抽象画成一条成本曲线,侧面看像一只碗,成本降到最优点以后,一定会掉头向上,无一例外,个人如此,企业如此,地方如此,国家也是如此。经济增长很有意思,经济增长就是收入提高,收入提高倒过来成本就涨了,所以到了最优点以后,成本一定会上去。 那么这个事情怎么应对呢?有两个应对方向,一个方向是开启新的成本曲线,找到向右下方的一条曲线,形成一条切线,是长期向下的成本优势。中国很多的企业,大家走进去看,由于常年我们过去的人工很便宜,因此它也是个经济规律,要素便宜,常常要素利用得并不充分有效。所以我们的企业也好,我们的政府服务也好,还有很大的成本优化的潜力。降费降税、营商环境改善、政府服务,都是降低体制性成本,企业内部流程再造、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优化,都是降低组织成本,这方面有大量的空间,同时也创造了很多有意思的经验。 成本曲线还有一个应对的方向值得注意,就是我用更贵的人、更贵的地,打到更贵的地方去,但是生产附加价值更高的产品。这样成本居然往上走,往上走这条线为什么可以在市场中立足呢?因为开始生产独到性的东西,有独到性就不要求成本最低。天下好公司,都是请人工价最高的专家员工,但是这些公司还有很大的盈利,有很大的投资力量。 所以,这两个方向,一条越杀越难杀,但是只要在市场里竞争,非杀不可。所以成本管理,成本优化,是一个永远不会结束的课题,但是对中国企业来说,更重要的是学会要往上打,要开始打独到性,这不仅仅是因为国际形势目前的情况激发我们这种激情,从商业来看,独到性就会带来超额利润,超额利润就会带来超额的投资,然后公司就有更大的研发力量,可以请世界上最好的头脑来做出更好的产品,这条路一定要走的。尤其走在头部的公司,一定要考虑往这个方向走。 下面我概括一下,我们怎么走这条路。 第一阶段,刚建国时,什么叫做要完成工业化?就是要造很多东西。那么所有前沿的装备、技术、元器件,一直到集成电路,发达国家领先的经济都有,所以我们开始的阶段,一定是先看到产品,然后看到第一阶段不会造。 第二阶段,我们研发,包括汽车、飞机等填补国内的空白。会造,但是造不好。 第三阶段,会造,造得不够好,但是价格有竞争优势。因为我们成本低,这是我们过去高速增长当中非常重要的一招,很多企业东西造得有点样子,价格不可拒绝,打向全球市场。 第四阶段,怎么能够从数量转向品质,怎么能够让中国制造的产品,虽然原创不是我们的,但是可以把它们造得好一点,好到比原创的公司造得还要好。这些迹象已经出现,我们现在很多产品已经造得比原创的公司、原创的国家还要好,倒过来占领它们的市场,不仅仅是进口替代,开始出口替代。 最后一个阶段,是最难攻的一个阶段。因为我们一直以来都是看到了产品后,我们再生产制造。那么这些产品哪来的呢?飞机哪来的?汽车哪来的?互联网哪来的?集成电路哪来的?半导体哪来的?都是想到了造出来的,这个“想”,不仅仅在经验当中想,主要是用科学的一套程序来想。做实验、假说,找到因果联系,然后把它转化为发明技术,把技术集合成产品,把产品做成市场,把产品做成产业。所以我简单地讲,我们这条路就是要从 “看到了造”,转到 “想到了造”。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变。但是中国经济要成为世界强国,中国民营企业不仅仅在国内骑大马、戴红花,而且要在全球走到前列,一定要完成这个转变,因为这才是对人类最大贡献的一种制造业。 限于时间,我下面举两个例子说明这条后发路线到底怎么走。 例子一:一家深圳公司,这家公司今天到底能不能成,没有人知道,因为它的主要产品是柔性视频。创办人叫刘志宏,是江西出身的一个学霸,清华毕业在斯坦福的机电系,他的博士论文研究的就是这个。原理弄清楚了,他毕业以后组织公司,就要把柔性视频、折叠视频完成专利,就是把一个原理变成一个可以用的技术,然后变成产品,变成产业。现在在深圳已经投入了一百多亿的产能,产量化的规模。当然,三星也有折叠屏,全世界有好几个产品已经上线,到底哪个能杀出重围我们不知道,但这是中国企业“想到了造”的一个典型案例——先有论文,先有想法,然后把想法变成现实。 第二个故事,华为的故事。华为的独到性从哪来?华为在全球各地都有研发中心,看全球基础研究中哪些东西可以变成技术。十年前他们发现了一个俄罗斯数学家的一篇论文,做了判断——叫“极化码”,是一种算法,华为投资十年,把这篇论文的构想变成专利,变成标准,变成5G全球电信联盟的标准之一。5G另外一部分的标准是这位教授的老师(MIT的一位教授)的科学研究。 科学研究、基础研究奠定了5G技术标准的两个环节。华为把它变成专利,从基础研究到技术可能性,再变成产品,变成基站,变成5G可以布局的产业。这个故事给我们很大的启发:不一定是中国科学家,因为基础研究是全世界通用的,这里的成果都有可能变成新技术和新产业的源泉,这要引起中国头部民营企业家高度重视,要把这个触角伸出去,看全球的头脑。其实美国很多公司的独到性并不是美国人的贡献,是全世界的头脑,美国是创造了一个环境,把全世界最优秀的头脑,包括爱因斯坦,都集合到美国。中国也应该走这条路,在这个问题上,不利用全人类最厉害的想法,不利用全人类科学最新最厚实的基础,完全关起门来搞,很难打到全球先进水平里。 2011年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门槛是60多亿元,今年已经超过了200亿元,为什么?市场大了,市场厚了。现在问题是不光是水大,而且是浪急,在浪急的情况下,哪些领域有更大的生命力?哪些鱼会有更大的生命力呢?哪些鱼会引领未来五年、十年、二十年呢? 我的看法,两手都要注意:一手就是继续控制成本,让我们的成本优势延续,增加延续的竞争力;另外一手,就是中国到了要往独到性这个方向去努力的时候了,还不单单是你卡我什么脖子我就攻什么关。中国1964年就有原子弹了,可是1964年的时候还没有集成电路,还没有芯片。所以,最要卡住脖子的是现在还不知道的那些东西,这是未来可能卡脖子的。所以,中国的企业,但凡有能力的,一定要打到前面去,过去我们实力不够,我们就是发展中国家了,可是我看到国内这么多过剩产能都是资源,为什么不把那些资源用到新的事情上来呢?我们对标一个国家——以色列,我们是1949年建国,以色列是1948年建国,差了一年。以色列自然环境、资源状态很糟糕,国际和平环境远不如中国,但是,它手里的核心技术却很多。所以有时候不单单和经济水平、地理条件息息相关,它和“企业家精神”有关——把什么作为自己的使命?不同的阶段使命要迭代,要更新。中国发展到今天,不但要用使命做大做强,成本做优,往未来看,应该往全球的独到性使劲。 整理自周其仁在2020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峰会上的发言。
图片来源:微摄 为了贯彻落实“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研究制定并发布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等三个细则。 三个细则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三是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四是坚持与大资管市场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产品登记时限、细化产品投资范围、严格规范面向合格自然人销售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产品登记时限、统一基础设施和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适当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完善信用增级等交易结构设计以及风险管理机制等。《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产品登记时限、适当拓展投资资产范围、设置产品投资比例要求、明确禁止行为以及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等。 三个细则针对不同类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特点,对“资管新规”和《产品办法》有关要求做了进一步细化,有利于对三类产品实施差异化监管,有利于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维护资产管理行业公平良性竞争环境,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强化监管,引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挥长期资金管理优势,更好服务保险保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为了贯彻落实“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发布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等三个细则。近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三个细则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三个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在服务保险资金等配置需求的同时,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截至2020年6月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3.43万亿元,其中组合类产品1.98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1.32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3万亿元。组合类产品主要投向债券、股票,拓宽了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渠道;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补充企业长期权益性资本;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期限7年,主要投向基础设施项目,既符合保险资金长期配置需要,也为实体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资管新规”发布以来,银保监会积极推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制度建设,按照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的基本思路,确立了“1+3”制度框架:《产品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是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母办法”;三个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产品办法》已于2020年5月1日实施,三个细则的发布有助于落实《产品办法》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三类产品的登记机制、投资范围、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要求,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三个细则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三个细则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三个细则在《产品办法》基础上,结合三类产品特点和监管实践,在去通道、强化存续期管理、限制杠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筑牢风险防控底线。 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是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根据行业实践和市场发展需要,细则完善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投向和信用增级要求,拓展了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与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要求基本一致,进一步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 三是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简政放权,改革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机制,提高三类产品的登记效率。规定登记时限,明确相关方责任。系统梳理三类产品现有监管规定,精炼规则内容,突出规范重点,删除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内部职能等操作细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压实主体责任,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健全后续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机制,同时要求相关登记平台持续加强存续期风险监测。四是坚持与大资管市场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按照“资管新规”关于统一规则、防止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的原则,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关规则与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同时考虑到各类产品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从审慎监管角度出发,保留产品结构和风险管理等特点,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减少监管套利。 三、三个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主要内容。《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首单组合类产品行政许可,改为设立前2个工作日进行登记。二是明确产品投资范围。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依据《产品办法》由合同约定。三是严格规范面向合格自然人销售的产品,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四是强化监管。明确七项禁止行为,划定监管红线;对违规行为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按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监管评级对产品投资范围和销售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二是统一基础设施和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三是适当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明确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满足更多实体企业特别是制造业融资需求。四是完善信用增级等交易结构。明确保证担保的条件,取消产品发行规模和担保人净资产挂钩的要求。五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一方面指导注册机构持续做好相关工作,完善风险监测机制;另一方面压实受托人职责,要求其持续加强对融资主体资质和项目运营情况的评估。 (三)《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二是适当拓展投资范围,增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优先股和可转债,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三是设置比例要求。与“资管新规”一致,明确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延续此前规定,要求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80%。四是明确禁止行为。包括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限制杠杆倍数;保险资金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不得以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等。五是强化信息披露职责。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四、三个细则的制定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展有何影响? 三个细则在《产品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各类产品在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特点,对监管标准做了进一步细化,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稳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是有助于引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三个细则从能力资质、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禁止行为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促使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强化风险管控、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二是有助于更好服务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配置。一方面,通过强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促进其更好服务保险资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维护资金安全,提升投资效益。另一方面,通过梳理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标准,促进产品规范发展,为保险资金等提供长期的投资品种,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优化资产配置结构。三是有助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通过拓宽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提升产品发展空间,更好支持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以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扩大社会有效投资,更好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通过拓宽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促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注册机构和登记交易平台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同时压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责任,推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近日,为了贯彻落实“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三个细则的制定遵循四项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三是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四是坚持与大资管市场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 《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取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首单组合类产品行政许可,改为设立前2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二是明确产品投资范围。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依据《产品办法》由合同约定。 三是严格规范面向合格自然人销售的产品,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 四是强化监管。明确七项禁止行为,划定监管红线;对违规行为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按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监管评级对产品投资范围和销售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二是统一基础设施和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 三是适当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明确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满足更多实体企业特别是制造业融资需求。 四是完善信用增级等交易结构。明确保证担保的条件,取消产品发行规模和担保人净资产挂钩的要求。 五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一方面指导注册机构持续做好相关工作,完善风险监测机制;另一方面压实受托人职责,要求其持续加强对融资主体资质和项目运营情况的评估。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 二是适当拓展投资范围,增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优先股和可转债,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三是设置比例要求。与“资管新规”一致,明确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延续此前规定,要求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80%。 四是明确禁止行为。包括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限制杠杆倍数;保险资金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不得以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等。 五是强化信息披露职责。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配套规则答记者问 为了贯彻落实“资管新规”,进一步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细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发布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和《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等三个细则。近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三个细则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三个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在服务保险资金等配置需求的同时,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截至2020年6月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3.43万亿元,其中组合类产品1.98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1.32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3万亿元。组合类产品主要投向债券、股票,拓宽了保险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渠道;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补充企业长期权益性资本;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期限7年,主要投向基础设施项目,既符合保险资金长期配置需要,也为实体企业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资管新规”发布以来,银保监会积极推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制度建设,按照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的基本思路,确立了“1+3”制度框架:《产品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是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母办法”;三个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制定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产品办法》已于2020年5月1日实施,三个细则的发布有助于落实《产品办法》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三类产品的登记机制、投资范围、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要求,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三个细则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三个细则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三个细则在《产品办法》基础上,结合三类产品特点和监管实践,在去通道、强化存续期管理、限制杠杆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筑牢风险防控底线。 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是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根据行业实践和市场发展需要,细则完善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投向和信用增级要求,拓展了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与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要求基本一致,进一步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 三是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简政放权,改革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机制,提高三类产品的登记效率。规定登记时限,明确相关方责任。系统梳理三类产品现有监管规定,精炼规则内容,突出规范重点,删除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内部职能等操作细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压实主体责任,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健全后续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机制,同时要求相关登记平台持续加强存续期风险监测。 四是坚持与大资管市场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按照“资管新规”关于统一规则、防止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的原则,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关规则与同类私募产品规则拉平。同时考虑到各类产品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从审慎监管角度出发,保留产品结构和风险管理等特点,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减少监管套利。 三、三个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主要内容。《组合类产品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首单组合类产品行政许可,改为设立前2个工作日进行登记。二是明确产品投资范围。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票、公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依据《产品办法》由合同约定。三是严格规范面向合格自然人销售的产品,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四是强化监管。明确七项禁止行为,划定监管红线;对违规行为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按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监管评级对产品投资范围和销售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二是统一基础设施和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的资质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三是适当拓宽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明确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满足更多实体企业特别是制造业融资需求。四是完善信用增级等交易结构。明确保证担保的条件,取消产品发行规模和担保人净资产挂钩的要求。五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一方面指导注册机构持续做好相关工作,完善风险监测机制;另一方面压实受托人职责,要求其持续加强对融资主体资质和项目运营情况的评估。 (三)《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登记时限。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于产品发行前5个工作日进行登记。二是适当拓展投资范围,增加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优先股和可转债,引导长期资金更好支持资本市场发展。三是设置比例要求。与“资管新规”一致,明确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延续此前规定,要求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80%。四是明确禁止行为。包括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限制杠杆倍数;保险资金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不得以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等。五是强化信息披露职责。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四、三个细则的制定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展有何影响? 三个细则在《产品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各类产品在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特点,对监管标准做了进一步细化,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稳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是有助于引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三个细则从能力资质、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禁止行为等方面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促使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强化风险管控、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投资管理能力。二是有助于更好服务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配置。一方面,通过强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促进其更好服务保险资金和养老金等长期资金,维护资金安全,提升投资效益。另一方面,通过梳理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标准,促进产品规范发展,为保险资金等提供长期的投资品种,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优化资产配置结构。三是有助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通过拓宽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资金用途,提升产品发展空间,更好支持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以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扩大社会有效投资,更好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通过拓宽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促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注册机构和登记交易平台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同时压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责任,推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以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运作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二)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 (三)明确2名业务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其履职要求等参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四)设立专门的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或专业团队,且该部门或专业团队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产品研发设计和管理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五)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制度,明确产品设计、投资决策、授权管理等相关流程,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以下资产: (一)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 (二)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三)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 (四)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六)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 (七)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应当符合《产品办法》相关规定。组合类产品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第五条 组合类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应当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第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对组合类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金融资产的估值和产品净值的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按照“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规则施行后,货币市场类组合类产品的估值方法和投资管理等参照同类产品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销售过程中以及产品销售材料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组合类产品; (三)预测投资业绩或宣传产品预期收益率; (四)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和承担损失;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组合类产品的过往业绩; (六)恶意诋毁、贬低其他机构或产品; (七)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组合类产品,应当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组合类产品设立前2个工作日在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登记交易平台)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登记编码。 登记交易平台仅对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查验,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月向登记交易平台报送组合类产品的基本信息、投资明细、产品资产负债表和投资者信息,并按要求定期报送产品募集信息、分红信息、终止信息、风险准备金计提和使用情况等。 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产品规模与投资明细、发行与清算、收益分配、费用收支、投资经理履职及任免、公平交易制度执行和异常交易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 组合类产品运作期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一)封闭式产品的净值披露频率不少于每周一次,开放式产品的净值披露频率不低于产品开放频率; (二)按照产品合同约定披露销售文件、发行公告、到期公告和清算结果; (三)定期披露组合类产品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组合类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足90日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不编制组合类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合类产品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内部控制措施,按规定开展内外部审计并提高审计的有效性,持续督促提升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水平。 第十三条 登记交易平台应当在银保监会的指导下,制定组合类产品信息登记规则以及数据报送规范,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并接受银保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登记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让渡主动管理职责,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二)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三)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按照事先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向投资者兑付本金及收益,或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等构成实质上刚性兑付的行为; (四)分级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五)以投资顾问形式进行转委托,转委托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六)以任何形式进行违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或不公平交易;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银保监会根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管评级,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组合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和销售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细则的,银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采取暂停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保监资金〔2016〕104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5〕114号)同时废止。 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产品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主要投资基础设施、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并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本细则所称委托人是指符合《产品办法》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二)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以资金安全为前提,审慎选择融资主体。融资主体应当为项目方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或预计能够产生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情况和信用状况良好、最近两年无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五条 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法定程序,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且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真实可靠。 投资项目为一组项目的,其子项目应当分别开立财务账户并确定对应资产,不得相互占用资金。 投资项目为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的,还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相关监管规定。 第六条 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的营运资金。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二)信用增级采用以下方式或其组合: 1.设置保证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 2.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金和收益的1.5倍。 3.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 (三)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投资计划,可免于信用增级:融资主体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或者融资主体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或者投资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科学设定交易结构,充分评估相关风险,严格履行各项程序,独立开展评审和决策,并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的合法合规性、信用级别等作出明确判断和结论。 第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债权投资计划发行前5个工作日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银保监会认可的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进行产品登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以及登记要求报送登记材料,报送的登记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 注册机构仅对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查验,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注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经备案的登记规则办理债权投资计划登记工作,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并接受银保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债权投资计划依规履行登记程序后12个月内完成资金划拨;分期划拨资金的,最后一次资金划拨不得晚于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第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确定会计核算方法、账务处理原则,合理计量公允价值。债权投资计划的估值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建立与投资发行分离的专职投后管理团队和完善的投后管理体系,完善风险预警管理机制和风险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跟踪管理和持续监测融资主体、信用增级和投资项目等,强化内部信用评级管理,有效评估融资主体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信用增级安排的效力,及时掌握资金划拨使用和投资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形成内部定期报告机制,全程跟踪管理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风险。 债权投资计划的抵质押资产价值下降或发生变现风险,影响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安全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制定应对方案,提交债权投资计划受益人大会审议后启动止损机制,采取减少投资计划本金、增加担保主体或追加合法足值抵质押品等措施,确保担保足额有效。 第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债权投资计划,除按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八章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当定期披露经审计的融资主体和担保人年度财务报告、债权投资计划涉及的关联交易和专业服务机构履行职责等情况。信息披露规则由注册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发起设立和履行职责无关的费用;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推介材料含有与债权投资计划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三)采用压低费率、打折或者变相打折等手段实施恶性竞争,夸大过往业绩,或者恶意贬低同行,将债权投资计划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四)以任何方式保证债权投资计划本金或承诺债权投资计划收益,包括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五)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投资于国家以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行业或产业; (六)将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挪用于本细则或债权投资计划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七)与相关当事人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或获取超出受托职责以外额外利益的交易行为,利用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等; (八)投资商业住宅项目;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债权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异常、重大或突发等风险事件或可能影响债权投资计划安全的其他事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独立监督人等相关当事人和银保监会、注册机构履行信息披露或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细则的,银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采取暂停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12〕92号)、《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第六条、《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93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重大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135号)同时废止。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投资计划业务,强化风险管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二)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股权投资计划可以投资以下资产: (一)未上市企业股权;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统称基金); (三)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以及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 (四)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计划,其投资运作还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权投资计划投资基金的,基金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不得超过1:1;股权投资计划所投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当前实际募集金额的80%。股权投资计划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劣后级基金份额。分级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分级的基金。 第六条 股权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并在投资合同、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对标的资产的退出机制作出相应安排。标的资产的退出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计划的到期日。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股权投资计划发行前5个工作日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银保监会认可的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进行产品登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以及登记要求报送登记材料,报送的登记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 注册机构仅对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查验,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注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经备案的登记规则办理股权投资计划登记工作,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并接受银保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股权投资计划募集发行、投资、运营管理、退出、清算等阶段,按照经备案的信息报送规则向注册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股权投资计划管理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管理报告内容包括规模与投资明细、发行与清算、资产管理和运作、投资标的估值和变动、费用收支和收益分配、投资管理团队履职和任免、关联交易说明、重大突发事件和处置等情况。 第十条 股权投资计划运作期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及时、充分披露股权投资计划发行设立、投资、管理、估值、收益分配、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等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股权投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确定会计核算方法、账务处理原则,合理计量公允价值。股权投资计划的估值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股权投资计划的后续管理,通过关键岗位人员委派、制度安排、合同约定、交易结构设计等多种方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异常、重大或突发等风险事件可能影响股权投资计划安全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处置,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注册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对未上市企业实施控制; (二)通过关联交易、股东代持、虚假出资、不公平交易等手段进行利益输送; (三)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让渡主动管理职责,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 (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包括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且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投资回报、约定到期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等; (五)股权投资计划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违反《指导意见》一层嵌套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细则的,银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采取暂停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7〕282号)和《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报告要件及要点〉监管口径的通知》(资金部函〔2016〕440号)同时废止。
备受瞩目的2020华为开发者大会已在东莞松山湖拉开序幕。9月11日,万兴科技携旗下视频创意产品万兴喵影平板端2.0版重磅亮相大会,万兴科技技术中心总经理、研发总监刘秋伟受邀发表《万兴喵影携手华为让创意尽情绽放》主题演讲。记者获悉,这是继今年5月牵手荣耀后,万兴科技再携手华为,共同推进国产软件硬生态深化建设。如今,公司旗下多款产品已进入华为HMS生态系统。 凭借优秀的产品力,万兴喵影在大会上一举斩获华为智慧办公生态最佳合作伙伴奖,万兴科技旗下绘图创意产品MindMaster也因出色的产品表现斩获华为颁发的智慧办公生态最具潜力合作伙伴奖。 万兴喵影平板端新品亮相华为开发者大会 在本次华为开发者大会技术论坛智慧办公分会场上,万兴喵影平板端2.0版本首度亮相,新版本在延续多屏协同、无绿幕抠像、多轨编辑和逐帧查看等功能优势上,新增了华为键盘、华为云盘、语音识别与朗读功能、4K60帧导出等特色功能,其中4K60FPS高清视频导出功能属业界首创,大幅高出市场常规的1080p。 因为出色的产品表现力,万兴喵影获得了华为智慧办公生态最佳合作伙伴奖。刘秋伟表示,在华为各项平台能力的支持下,万兴科技基于华为HMS在账号、云服务、应用交互和AR/VR等技术支持下,未来将持续提升技术水平,紧跟市场发展趋势,匹配消费者需求,打造更加优异的软件产品,持续推进产业建设。 据介绍,万兴喵影亮相的智慧办公分会场,是华为1+8+N全场景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华为倾注了大量心力寻求优异伙伴、开放平台各项能力,力图打造面向未来的新型软硬件生态。作为国内领先的A股上市创意软件企业,万兴科技凭借多年深耕数字创意软件领域的深厚积淀,以及风靡全球的产品实力等,俘获华为的青睐和认可,如今已成为华为生态联盟的重要合作伙伴。根据华为消费者业务CEO余承东在大会开幕日演讲中透露,在180万开发者的支持下,HMS已成为全球第三大移动应用生态。 继今年5月亮相荣耀智慧生活新品发布会、牵手荣耀平板V6首发平板端万兴喵影APP后,万兴科技此次携旗下明星产品亮相华为开发者大会,持续扩大“大咖”朋友圈,在国产替代大潮和全球数字创意软件大潮下,正联手更多伙伴深化推进国产创意软件生态建设。 面向VideoFirst时代,万兴科技已正式吹响“数字创意赋能”新号角。公司表示将持续深耕以视频为主的数字创意软件领域,面向全球海量新生代互联网用户提供潮流前沿、简单便捷的数字创意软件产品与服务,致力于以技术赋能创意表达,帮助每一个新生代创作者将灵感变为现实。 携手华为深化产品布局推进“中国智造”发展 在业界看来,万兴科技携万兴喵影,在继牵手荣耀后又牵手华为,将有助于推进“中国智造”软件在“中国智造”硬件上的进一步落地应用,强化国产软硬件优势互补。 作为一家聚焦数字创意软件产品与服务的A股上市公司,万兴科技在过去17年一直致力于将“中国智造”的数字创意软件推向全世界,目前业务范围遍及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旗下明星产品包括万兴喵影、万兴优转、亿图图示、Filmora、Filmstock、Fotophire等,公司也在深圳、加拿大、东京和长沙等地都设有运营中心。 分析指出,凭借17年海外市场运营经验和产品多端协同积淀,万兴喵影深入华为生态,可有效丰富华为视频编辑应用软件矩阵建设,助力其“智能互联时代,随时随地创造精彩”战略理念落地。同时,借助华为面向开发者开放的强大技术平台,万兴科技有望快速提升产品实力,帮助用户进一步释放生产力与创造力,加码提升国产软硬件实力。 万兴科技表示,在5G快速发展、视频迅速崛起的时代背景下,公司将携手华为和更多伙伴持续优化产品,并探寻更智能的AI解决方案,以更完善的产品、更优质的服务,为用户提供更潮流便捷的使用体验,进而推动国产创意软件生态圈发展壮大,助力“中国智造”星星之火燎原全球市场。
9月11日,陆金所控股旗下陆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简称“陆香港”)宣布,与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简称“博时国际”)达成战略合作,博时国际“博时-东方红大中华基金”已在“陆香港”App零售市场首发上线。未来,陆香港将精选并引入更多基金产品供投资者选择,以丰富及完善“陆香港”平台提供的港币基金产品组合,提升用户投资体验。 “博时-东方红大中华基金”在彭博2019年离岸中资基金大奖评选中获评为“一年期最佳回报大中华地区固定收益基金”,陆香港是该基金零售市场首发销售渠道。 得益于博时基金对中国及新兴市场债券的专业知识,“博时-东方红大中华债券基金”可灵活配置于离岸和在岸市场,捕捉以中资债券为核心的投资机遇。此次在陆香港上线的产品是“博时-东方红大中华债券基金”类别A港元份额。彭博数据显示,截至8月31日,该基金类别A港元份额自2018年7月成立以来,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11.70%,今年以来增长5.98%。 “陆香港”致力于为香港投资人精选港币基金产品,相关基金投资范围覆盖全球各主要市场及各资产类别。目前已有近10家基金管理人与“陆香港”进行合作,包括易方达、安联、富兰克林邓普顿及博时基金等。 博时国际固定收益投资总监何凯表示:“在全球低增长低利率的环境下,中国经济显示出更强的韧性,中国资产已成为很多投资者的核心持仓。此次博时国际与陆金所香港合作的大中华债券基金,长期业绩突出,能够跨市场精选最为优质的投资目标,是投资者配置中资债券的理想选择。陆金所香港是领先的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我们希望借助此次合作,能够为更加广泛的投资者提供好的产品,创造好的收益。” 陆金所香港CEO蔡华表示:“非常荣幸能与博时基金(国际)达成合作,并成为博时-东方红大中华债券基金首个零售市场销售渠道。博时作为国内最早涉足海外业务的基金公司之一,已拥有丰富的海外投资经验。上述产品的加入将进一步丰富陆香港平台产品类别,以满足陆香港用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未来,我们将致力于推动双方在产品发行、销售等领域的深入合作,陆香港将继续发挥‘金融+科技’,优势,为投资者精选专业、优质的理财产品,并不断提升用户投资体验。”
中国经济网记者编者按:近期,芒果TV旗下综艺节目《乘风破浪的姐姐》创造了大量的热度与流量。而在这场流量的“狂欢”之中,这档节目的独家冠名广告商――梵蜜琳成为背后的大赢家。从第一期节目播出至今,“梵蜜琳”的热度持续攀升。官方旗舰店显示,梵蜜琳的主打明星产品神仙贵妇膏标价为1200元/瓶,旗舰店中销量排名第二的“贵妇三部曲”为2600元/套,此外,售价最高的“凝肌修护系列全家福保湿护肤套装”价格甚至高达5340元。 然而国产非特殊用途/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查询信息显示,梵蜜琳旗下产品由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一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弘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受托生产,这意味着梵蜜琳产品均由代工厂生产。而且这些代工厂也并不让人放心,广州一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曾被责令停产整改,湖南弘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则多次被罚款和整改。 据悉,梵蜜琳自2015年创立以来,销售渠道一直以微商为主,2017年起陆续入驻电商平台,直到2019年才在广州白云万达广场开启首家专柜,也是目前唯一一家线下实体。梵蜜琳总部招商客服透露,目前该品牌营业额80%来自微商。新京报贝壳财经以咨询代理为由联系到多名梵蜜琳的代理商得知,公司仍在招收代理商,且门槛已经提高。有微商表示,公司政策升级,代理起步价50万。 报道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梵蜜琳的六级代理制度或涉及传销。 卖着奢侈品的“人设” 生产却立足于代工厂 据红星新闻报道,在《乘风破浪的姐姐》节目播出后,短短两天时间,就有超过10个话题登上微博热搜榜。这样的热度也或多或少转化到了独家冠名赞助商上。6月12日,在第一期节目播出以后,梵蜜琳的百度指数疯涨3倍有余。从播出前的2175涨到6544,在播出后第二天,搜索指数继续上涨至7355。在淘宝官方旗舰店中,销量最高的产品也是节目中露出最多的“梵蜜琳贵妇膏”,月销量高达3890件,评价已经达到1.37万条。 据梵蜜琳官网介绍,梵蜜琳在2015年创立于中国香港,它自称是集品牌策划、品牌推广及营销于一体的化妆品集团,主营高端护肤彩妆产品。尽管品牌名气不大,但其产品价格向来堪比一线品牌。官方旗舰店显示,梵蜜琳的主打明星产品神仙贵妇膏标价为1200元/瓶,旗舰店中销量排名第二的“贵妇三部曲”为2600元/套,此外,售价最高的是“凝肌修护系列全家福保湿护肤套装”,价格甚至高达5340元。 发现,梵蜜琳2015年在深圳注册,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5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制造,化妆品技术开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零售等。2017年,该公司将注册地址由深圳变更至广州;2019年,公司股东由原来的詹晓健等四人变更为广东广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由此可见,梵蜜琳并非创立于香港,且无港资背景。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平台查询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结果显示未检索到相关数据。根据国产非特殊用途/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查询信息显示,梵蜜琳旗下产品由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一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弘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受托生产,这意味着梵蜜琳产品均由代工厂生产。 新京报贝壳财经调查发现,梵蜜琳目前尚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官方可查有过合作关系的代工厂约9家。红星新闻还发现,广州一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上售卖无贴牌的贵妇膏,定价为230元/1KG。换句话来说,230元在梵蜜琳的旗舰店中连8g都买不到,却能直接在代工厂这里买到2斤的量。 代工厂屡曝问题 备案成分存风险 梵蜜琳的产品完全立足于代工厂,而该品牌选择的代工厂们却并不能让人放心。 新京报报道称,作为梵蜜琳“贵妇三部曲系列”产品的代工厂,广州一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此前名为广州市黛芬化妆品有限公司,2018年3月因为未对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进行检验,乳化机、灌装机生产设备清场不彻底,留有产品残余物,且无清洁状态标识等,被责令停产整改。当年11月20日即进行了更名。 湖南弘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样如此。2015年,湖南弘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因违反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被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3.27万元,没收违反所得约0.65万元。2019年6月,原湖南省食药监局发布对湖南弘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报,责令该企业进行整改。通报点名梵蜜琳自然防护隔离BB霜,涉嫌宣称“防晒”功效。此外,未按制度执行成品的批号管理,三个不同周期使用同一批半成品分装生产的三批成品梵蜜琳贵妇膏批号均定位同一批号。 芭薇股份在2017年和2018年年报中均披露,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系该公司当年第二大和第四大客户,销售额分别为1749.01万元和1050.06万元。华林酸碱平公司此前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已被警方控制。 除了产品的生产流程,梵蜜琳产品本身的成分似乎也存在相当的风险。报道称,“梵蜜琳神仙贵妇膏”等产品时宣称具有:淡化斑点、美肤亮白、消痘淡印等功效。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可知,该产品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而美白、淡斑均为特殊用途化妆品所具有的功效。而具有“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7款产品中“梵蜜琳神仙贵妇膏”并不在列,同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对这7款产品所称功效进行审核,因此,批件不作为对产品所称功效的认可。 此外,梵蜜琳官方网站对于“梵蜜琳贵妇膏”的主要成分披露了部分内容,该产品实际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中还有"DMDM 乙内酰脲"等成分。其中,DMDM乙内酰脲,是一种甲醛缓释体防腐剂,主要是通过在化妆品中非常缓慢地释放出极少量的游离甲醛,制造出微生物不适应的环境,借此达到防腐的效果,长期使用会出现过敏等症状及皮肤的老化现象,导致机体免疫力的下降。 微商拉人抽成 多级招商制度或涉传销 据悉,梵蜜琳自2015年创立以来,销售渠道一直以微商为主,2017年起陆续入驻电商平台,直到2019年才在广州白云万达广场开启首家专柜,也是目前唯一一家线下实体。梵蜜琳总部招商客服透露,目前该品牌营业额80%来自微商。 此前,对梵蜜琳代理商制度进行了一次起底。梵蜜琳官方网站对外公开的招商体系有两级:金牌、至尊。其中,金牌代理首批货款为2万元,经销商押金为2千元;至尊代理首批货款为5万元,经销商押金为5千元。该政策显示,经销商的授权时间为一年,押金在授权期满不续约的情况下,无任何违规行为,提前一个月告知,凭收据及授权书方可退还。“可通过微商渠道考拓市场,组建团队,销售产品等业务运营。” 然而,多位梵蜜琳旗下品牌代理处表示,目前加入团队的代理机制除上述两级外还有四级,即六级代理制度:银牌代理首批货款1万元,经销商押金为1千元;金牌代理首批货款为2万元,经销商押金为2千元;至尊代理首批货款为5万元,经销商押金为5千元;一级代理商首批货款为10万元,押金为1万元;总监级代理首批货款为50万元,押金为5万元;总代级代理首批货款为100万元,押金为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认为梵蜜琳的代理机制或许涉及传销。 红星新闻的报道对这一制度作了补充。“金牌(经销商)的话大概是6折左右拿货,至尊(经销商)的话是4-5折左右拿货,一级(经销商)的话就是4折左右。”一梵蜜琳的代理商称,“(淘宝)旗舰店是树立品牌的一个地方,基本都是原价出售的,不用担心旗舰店跟我们有竞争。我们微商这边的价格还可以调动。”按照一级经销商的拿货价格来计算,“梵蜜琳贵妇膏”的微商拿货价最低为116元/8g、480元/40g,远远低于其旗舰店价格。 新京报同样关注到了这一点。贝壳财经以咨询代理为由联系到多名梵蜜琳的代理商得知,公司仍在招收代理商,且门槛已经提高。有自称为梵蜜琳小雅老师的微商表示,公司政策升级,代理起步价50万。但50万投资门槛也不是“死规定”。小雅称虽然近期“入场费”已经调整,但如果想做代理可以按照原价拿货。 “梵蜜琳不是传统微商,我们的总体模式是社交新零售,有特定的付费引流渠道,花钱去赢粉丝,不是通过个人的亲朋好友推荐。公司现在有7位合伙人,都拥有上千平方米的公司。”对于微商制度,业务人员表示,公司只有合伙人和总代两层,两者区别在于公司大小,这两层目前都不对外招商。 (责任编辑: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