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九”期间,多地推出楼市调控政策,并加大土地供应。业内人士预计,四季度出台楼市调控政策的城市可能增多,热点城市延续调控收紧基调,倾向于“补漏洞”和保障无房户的购房需求,房价整体将维持平稳。 增加土地供应 9月28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根据不同人群的住房需求,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继续加大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加大唐钢搬迁区域、城南开发区、老交大片区、站西等多区位的土地供应。加快住宅用地供应节奏,合理有序安排土地供应。 唐山市要求,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在市中心区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实行“限房价、竞地价”的土地出让政策,实施比例不低于供地面积的50%。对于“限房价、竞地价”出让方式供应的地块,将已确定的房屋销售价格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部分地区明确年度住宅用地供应增长比例。9月2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城市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提出提高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中住宅用地供应比例,合理控制住宅用地规模和时序,优先满足住宅用地需要,本年度住宅用地供应同比增长10%以上。 长春市要求,严格执行住宅用地出让履约合同,定期开展已出让土地建设进展情况督查检查。要求完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部分区域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自持、竞地价”方式出让住宅用地。限自持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在自持期限内用于住房租赁经营,不允许上市交易,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调控收紧延续 8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北京召开部分城市房地产工作会商会,分析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研究落实城市主体责任,稳妥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有关工作。其中,沈阳、长春、成都、银川、唐山、常州等城市参会。 中国证券报记者观察到,在参加会议的城市中,多数在“金九”期间发布了调控政策。这些城市前期均出现了一定的上涨行情。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成都、深圳、无锡、沈阳等城市的楼市调控措施,均有直接针对二手住房交易的内容。如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等,客观上增加了“炒房”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城市调控政策发布后效果明显。深圳7月15日出台楼市调控措施。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8月份深圳二手住宅销售价格与上月相比上涨1.1%,涨幅收窄0.1个百分点,连续两个月收窄,在4个一线城市中8月是唯一涨幅收窄的城市。 三季度以来,全国有12个地区发布了17项租赁相关的政策,以规范和培育租赁市场。多地指出,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采取多种方式筹集租赁住房房源,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部分地区将成立国有住房租赁公司,采取集中建设方式,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 压制投资性需求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预计,四季度楼市出台调控的城市将进一步增多,热点城市渐进式调控收紧步伐将持续,调控的节奏会更倾向于“补漏洞”和保障无房户的购房需求,房价整体上不会出现大幅波动。 张波强调,房地产整体融资层面的收紧对市场将产生更深层次的影响,对房企的规模化将形成较大挑战,同时会影响到高负债房企的后期发展。此外,会进一步提高购房二套以上的门槛,对于投资性需求将起到明显的压制作用。 业内人士指出,预计四季度二手房市场保持量降价稳,刚需将成为市场新动力。四季度新房市场难有超出预期的表现,预计成交量和去年同期持平。相较于一、二手房市场,疫情对租赁市场的冲击更大,市场弹性不足。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0年9月23日(星期三)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宏文、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县委书记翟玉龙介绍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发布会上,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表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时完成了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扫尾工程任务,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工作取得决定性进展。 以下为发布会实录: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在这里和大家见面,向大家介绍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有关情况。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是贫困人口脱贫的基本要求和核心指标。李克强总理多次对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工作作出批示指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持续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扎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地合力攻坚,按时完成了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扫尾工程任务,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工作取得决定性进展。 第一,聚焦重点对象,全面推进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脱贫攻坚以来,我们紧紧围绕实现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任务,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作为攻坚重点,组织各地对全国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住房,逐一进行安全性评定,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全部纳入改造范围,逐户建立改造台账,逐步提高农村危房改造户均补助标准,并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危房改造给予倾斜支持。我们组织编制了适用性和操作性强的农村危房鉴定、改造、竣工验收等技术标准和导则,开展农房建设管理相关培训,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强化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改造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改造目标实现。 第二,克服疫情灾情影响,按时完成住房安全扫尾工程任务。我们指导各地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相关工作。我们汇聚全行业、全系统力量,实施扫尾工程进度动态管理,及时帮助各地解决困难和问题。我们还组织专门技术力量,对四川省凉山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进行对口支援,确保“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和全国一道如期完成扫尾工程任务。各地也以6月30日为时限,倒排工期,统筹做好项目、资金、人力调配,逐村逐户推进改造。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按时完成了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扫尾工程任务。今年下半年,南方相关省份洪涝地质灾害发生后,我们又组织相关地区利用活动板房等方式安置受灾贫困群众,及时对灾损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用好中央和地方相关补助资金,支持灾损贫困群众住房恢复重建,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 第三,全面开展核验,确保让贫困人口不住危房。我们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贫困人口不住危房”的指示要求,同国务院扶贫办一道部署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核验工作,充分发挥“五级书记抓扶贫”的制度优势,组织各地依靠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力量,对全国2340多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情况逐户进行核验,并指导各地及时妥善解决核验发现的问题。截至2020年6月30日,核验工作全面完成。从核验结果看,其中有1184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原住房基本安全,占比50.6%;有1157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农村集体公租房等多种形式保障了住房安全,占比 49.4%。核验表明,全国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均已实现住房安全有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还帮助和支持1075万户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边缘贫困群体实施危房改造,让他们也告别了原来破旧的泥草房、土坯房等危房,住上了安全住房。有恒产者有恒心。住房安全问题解决了,贫困群众增加了脱贫致富的信心,对美好生活也有了新的期待。 下一步,我们将再接再厉,健全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动态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新产生的安全隐患,加快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长效机制,为乡村振兴作出应有贡献。
本报北京9月24日电 (记者冯春梅)全国政协24日在京召开“建立‘租购并举’制度,加快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网络议政远程协商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努力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到实处。 11位全国、省、市、县政协委员和1位基层群众在全国政协机关和浙江、广东、四川4个会场以及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发言,他们当中既有专家学者,也有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租房户代表。大家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围绕建立“租购并举”制度做了大量工作,住房租赁市场稳步发展,但实践中仍存在供需结构不匹配、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一些城市租房难、租房贵、租户权益得不到保障仍是社会关注的民生热点。 委员们建议,要根据城市人口结构、市场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完善住房建设规划,使租赁住房规划同土地、公共服务设施、城市管理、投融资等规划相互衔接,为租赁市场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要增加市场有效供给,支持利用存量土地、低效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建设租赁住房,鼓励发展长租公寓,推动租赁房屋提档升级,更好满足居民租赁需求。要探索“租购同权”实现形式,逐步构建以居住权为依托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要培育多元化供给主体,发展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等拓展租赁业务,支持民营租赁机构发展。要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降低住房租赁综合税负水平,推动金融机构为住房租赁企业打造专属金融产品。要加快出台住房租赁条例,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信息发布、资金使用等全流程监管,整治租赁市场乱象,让老百姓(84.230, 0.71, 0.85%)租得放心、住得安心。要坚持因地因城施策,鼓励地方开展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取得成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全国政协副主席张庆黎、李斌、高云龙出席会议。政协委员肖钢、张少康、虞晓芬、郁亮、赵松、殷兴山、蓝逢辉、胡德兆、杨运坤、莫天全、皮剑龙和群众代表陈敬作了发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部门负责同志现场作了互动交流。
为留住人才,有不少企业都选择为员工提供住房福利,格力“铁娘子”董明珠就曾霸气承诺要给8万员工每人一套房。 即使深处芯片全面断供的危机之中,华为也未忘记为旗下员工解决住房问题的承诺。 9月16日,华为旗下的东莞绿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一口气拿下了东莞大岭山镇大塘村金多港2020WR034号、2020WR036号、2020WR037号三宗建设用地,总面积22.77万平方米,总成交价15.13亿元。 自从将终端总部迁至东莞松山湖之后,华为就没有停止过“跑马圈地”。据不完全统计,算上此次拿地,华为已经累计在松山湖片区拿下36宗土地,其中15宗商住用地专门用于建设人才公寓。 为留住人才,有不少企业都选择为员工提供住房福利,格力“铁娘子”董明珠就曾霸气承诺要给8万员工每人一套房。此外,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互联网巨头也有相应的福利政策。当然,这项福利也是千差万别的。 华为松山湖圈地 据时代财经查阅,要将终端总部迁至东莞的华为,自2012年开始在松山湖片区拿地,起初拿下的都是科研、教育等用地,第一次拿商住地是在2015年。 是年9月7日,东莞绿苑实业经过49轮的激烈角逐,以6.58亿元斩获2015WG035号商住用地,面积9.18万平方米,折合楼面价2865元/平方米,溢价率57%。这也是华为在松山湖唯一一块出现溢价的商住地,其余14宗均为底价成交。 数据来源: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时代财经整理 作为人才公寓用地,华为拿下的商住地比其他招拍挂地块要便宜得多。以9月16日拿下的三宗地块为例,楼面价均为3165元/平方米,而深业鹏基去年9月11日在松山湖拿下的地块,楼面价已经高达18599元/平方米。 但这些地块无论在售价,还是流通上都做了严格设置。根据规定,华为此次拿下地块的商业用房需在出让年限内(即40年)全自持,不得对外销售;该宗地建设项目自竣工备案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自购买商品房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转让。 限制期满后,房屋所有权仅限于在松山湖园区及大岭山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内部流转(由东莞市大岭山镇人民政府监管)。 此外,该项目用于松山湖园区及大岭山辖区重点、高端企业总部人才房配套项目,住宅要求带装修销售,且限定最高销售房价不高于11500元/平方米,销售对象由东莞市大岭山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据时代财经统计,2015年至今,华为累计在松山湖片区拿下了36宗土地,总占地面积359.33万平方米,是松山湖不折不扣的大地主。其中,15宗商住用地专门用于建设人才公寓,总占地面积94.9万平方米,总拿地价62.28亿元。 此前华为内部曾传出,华为计划在东莞提供3万套员工住房,包括松山湖2000亩项目,预计2万套;松山湖安居房项目443亩,预计5500套;湖畔花园175亩,预计3000套;以及华为松山湖南区公寓115亩,预计2500套公寓。目前,2015年拿下的湖畔花园已经有员工入住,该小区最高售价8500元/平方米。 住房福利哪家强? 无论是曾经的福利分房,还是如今的人才公寓,长久以来都有企业尝试为员工提供住房福利,这也成为了不少企业应对人才流失的一个手段。 这当中,最有名的要数格力的董明珠。两年前,董明珠曾公开放出豪言,要给格力8万员工每人一套房。同年格力首批3000套人才公寓在珠海香洲区正式启动建设,人才公寓分为40平方米、60平方米两种户型,计划2021年2月建成,精装交楼。 格力电器(000651)基建办公室、人才公寓项目负责人易振华对外透露,该批人才公寓共投资13亿,资金由格力电器自筹。未来,格力还将建设1万套商品房以优惠价格出售给员工。 时代财经获悉,这批人才公寓开建之前,定位为员工福利房的格力康乐园一二期也已经投入使用,其中一期可容纳1万人居住。 在提供实体房屋上,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的数量就少很多。在阿里巴巴总部杭州,马云曾经特批自建了380套福利房,按市场价6折出售给员工,约1万元/平方米,产权归购房人所有。 除了福利房,阿里巴巴还在资金上给员工提供帮助。公开资料显示,目前阿里巴巴可为员工提供20万-30万的首次购房免息贷款,员工总贷款额高达30亿元。 另一互联网巨头腾讯亦如此。腾讯内部有一个“安居计划”,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安居借款”,借款只要购房合同,没利息无需实物担保,只要员工出具购房合同,一线城市额度50万,二线城市25万,另新入职员工可享15000元住房补贴。 京东、金山软件没有内部价的房子,也没有购房贷款,但提供了员工宿舍,条件据称堪比五星级酒店。 相较以上众多企业,在提供员工住房福利上,计划提供3万套员工住房的华为无疑是力度最大的。 东莞市房地产协会秘书长陈骏良直言,提供员工住房福利不是每家企业都能做到的,要像华为这样,首先就需要政府提供支持,否则不可能做到。 据时代财经了解,人才安居一直是松山湖的重要工程。松山湖管委会2011年曾明确表示,要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全面推进人才公寓的建设,重点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切实解决园区人才住房问题,把松山湖打造成人才聚集高地。在华为承担起拿地建设任务之前,松山湖已经建设了兰馨园、青竹园、绿荷居等人才公寓。 事实上,在地价、房价高企的当下,凭一己之力公开拿地建员工住房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都不现实,像阿里、腾讯提供住房补贴或购房贷款无疑更可行。“华为在松山湖片区拿的地属于定向出让,基本都是底价成交,否则不会这么便宜。”陈骏良表示。
10日晚间,据媒体报道,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婚姻信息查询机制 完善住房贷款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拟建立婚姻信息查询机制,完善住房贷款管理。围堵“假离婚”炒房漏洞。 该《通知》要求: 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息平台功能,通过省数据共享机制为商业银行提供购房人婚姻登记(含结婚、离异)信息的查询便利。 二、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通过房地产信息平台,查询借款人婚姻状况和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在本市拥有的住房套数,作为贷款审核依据,有效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求。同时,商业银行要据此做好相关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的配套调整。 三、经借款人授权,商业银行按要求查询借款人婚姻登记信息,相关信息仅限于审核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使用。 四、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将继续加强住房贷款业务的监督和检查。 五、上述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记者注意到,这份文件强调了数据共享机制,并要求商业银行联网查询借款人的婚姻状况和住房套数。但一份网传截图显示,已有银行要求实施加强婚姻查询,并要求客户通过粤省事小程序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相关登记信息需保存截图。 记者了解到,此前的确有购房者以“假离婚”的形式顺利获得银行贷款,并成功获得首套房三成首付。 据了解,因为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未能与政府部门联网查询个人婚姻状况,所以有部分借款人通过提交“假离婚”信息来获取房贷或更低首付的房贷。有市场人士表示,如果商业银行与住建部门联网,依靠“假离婚”信息申请房贷或更低首付的房贷行为将被堵死。多地出台政策限制“假离婚” 其实,近段时间以来多个城市都升级了楼市调控,其中不乏针对“假离婚”购房的管控。今年7月,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提出支持刚性购房需求,完善住房限购政策,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离异之日起2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随后,无锡市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在现有住房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离异家庭购房套数的限制,规定夫妻离异后2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无锡市市区范围内拥有住房套数计算。 今年7月15日,深圳发布史上最严楼市调控政策,其中规定夫妻双方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随后,政策配套细则作出更细致的规定: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离异当日(以《离婚证》登记时间或法院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原家庭拥有的住房总套数计算。购房之日前3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离异记录的,追溯3年内所有离异记录,其拥有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之日前3年历次离异时家庭总套数之和计算。
导读 中国城镇有多少住房,是供给不足、供需平衡、还是供给过剩?对上述问题的解答不仅关系到中国房地产市场未来如何发展,也关系到住房政策应如何调整。 我们在业内提出了广为流行的标准分析框架:“房地产长期看人口、中期看土地、短期看金融”。作为土地部分研究的深化,我们在2018年报告《中国住房存量测算:过剩还是短缺》中首次测算了全国、各省级、各地级单位的城镇住房存量情况,受到市场广泛关注。 本篇报告进行了相应更新和完善,研究结果表明,2018年中国城镇住房套户比为1.09,城镇住房并不过剩,未来中国房地产市场仍具有较大发展空间,但更须重视区域差异中的结构性机会。 摘要 中国有多少房子?官方已公布的中国城镇住房数据存在统计部门和建设部门两个来源,存在一定参考价值,但均存在明显问题。一是人口普查资料公布了家庭户住房数据,但未公布集体户住房数据,如直接以城镇家庭户人均住房面积作为城镇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城镇住房存量存在高估。二是国家统计局公布2018年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数据达39平方米,但因抽样偏差存在高估。三是官方直接公布的部分年份城镇住房存量数据要么范围偏小、要么偏大。四是国家统计局的城镇竣工住宅面积数据存在低估,无法简单通过公式“某年住房存量+竣工-折旧拆迁+农民带房入城”推算当前存量。 中国城镇住房40年:从供给短缺到总体平衡。1)1978-2018年中国城镇住宅存量从不到14亿平增至276亿平,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从8.1平方米增至33.3平方米,城镇住房套均面积从44.9平方米增至89.6平方米,城镇住房套数从约3100万套增至3.11亿套,套户比从0.8增至1.09。从国际看,当前美国、日本分别为1.15、1.16,德国为1.02,英国为1.03,而中国城镇住房套户比接近1.1,表明住房供给总体平衡。从住房来源结构看,当前全国城镇住房存量中商品房约占4成,自建房约占3成,还有3成为原公房、保障性住房及其他。2)中国城镇居民约70%居住在自有住房,约20%租房,其他10%为借住、住单位宿舍等;与建制镇居民相比,城市居民住房自有率更低且呈下降趋势、租房比重更高且呈上升趋势。从人口普查统计的家庭户人均使用住房面积分布推测,当前城镇家庭住房拥有的不平衡程度较为严重,最低20%的城镇家庭户或拥有约6%的住房,而最高20%的家庭户拥有约40%的住房。3)房地产长期看人口,尽管中国20-50岁主力置业人群比例在2013年达峰值,但综合考虑城镇化进程、居民收入增长和家庭户均规模小型化、住房更新等,中国房地产市场未来仍有较大发展空间,将逐步从高速转向中速、高质量发展阶段。预计2019-2030年中国城镇年均住房需求大致为10.9-13.5亿平方米。从城镇化进程看,2018年中国城镇化率59.6%,到2030年城镇化率达70.6%时城镇人口将再增加约2亿。从城镇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看,当前美国67平,德国、法国均超过38平,日本33平,韩国28平,而中国按使用面积算人均仅23平。从家庭规模看,当前日本、美国、韩国家庭户均规模分别降至2.33、2.54、2.73人,而中国2018年为3.02人。 地区层面:哪些地方房子较多,哪些地方较少?1)分省看,全国近60%的城镇住宅存量集中在山东、江苏、广东等10个省。鄂浙苏等7省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而沪粤津3省不到27平方米。从城镇套户比看,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为1.03、1.10、1.11、1.09,黔青云等5省套户比超过1.15,沪粤2省低于1.0。2)在地级层面,在全国336个地级单位中(不含三沙),既有73个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30平,也有46个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40平;既有17个城市的套户比小于1,也有51个城市的套户比大于1.2,未来更需重视区域差异中可能存在的结构性机会。分线看,当前一线、二线、三四线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别为25.6、32.9、34.3平方米,套户比分别为0.99、1.06、1.12,一线城市住房供给偏紧。 风险提示:因数据缺失及部分数据质量问题,本文使用了部分假设,相关估算可能存在一定偏差。 目录 1中国城镇有多少房子? 1.1 现有城镇住房数据真伪识别 1.2 研究思路与主要假设 2 中国城镇住房40年:从供给短缺到总体平衡 2.1 中国城镇住房从供给短缺到总体平衡,套户比从0.8到1.09 2.2 中国城镇住房自有率约70%,最高20%家庭拥有约40%住房 2.3 中国房地产市场仍有较大发展空间 3 地区层面:哪些地方房子多,哪些地方少? 3.1 省级:西部地区套户比平均1.11,沪粤2省套户比低于1.0 3.2 地级:17成套户比小于1,一线城市套户比略低于1 正文 1中国城镇有多少房子? 1.1现有城镇住房数据真伪识别 当前中国到底有多少城镇住房?据自然资源部消息,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全国联网,但住房存量数据尚未公布,未来是否公布也未可知。官方已公布的中国城镇住房数据存在统计部门和建设部门两个来源,主要涉及人口普查家庭户住房面积、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早期部分年份城镇住宅存量、城镇住宅竣工面积等四类数据,存在一定参考价值,但均存在明显问题。 一是人口普查资料公布了家庭户住房数据,但未公布集体户住房数据,如直接以城镇家庭户人均住房面积作为城镇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城镇住房存量存在高估。住房数据从1995年开始被纳入全国人口1%抽样调查(“小普查”)及后续的人口普查中。但人口普查只公布家庭户住房数据,不公布集体户情况,2010年城镇集体户人口近8000万,占城镇常住人口比重达12%。根据人口普查定义,集体户是指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在一个房间的人口。显然,集体户人均住房面积远小于家庭户人均住房面积,如以城镇家庭户人均面积乘以城镇人口得出的城镇住房面积明显是高估的。此外,对一户多宅情况,人口普查规定,如果未出租或借给其他人居住,在调查时要将这几处住房的面积相加,这意味着人口普查资料理论上包括了空置房情况,但居民事实上可能有少报瞒报。 二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数据因抽样偏差可能存在高估。国家统计局基于约16万住户的全国城乡住户一体化调查公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数据(2013年以前城镇住户调查和农村住户调查单独开展),2018年全国人均住宅建筑面积42.4平方米,其中城镇、乡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分别为39、47.3平方米。虽然住户调查理论上既包括家庭户,也包括集体户,但由于住户调查样本每五年轮换一次,需保证一定稳定性,实践中抽取样本多为当地有房户籍家庭,对流动性较大、居住空间较小的常住外来人口、少量居无定所的无房户覆盖不足,因此存在一定高估。比如,2010年国家统计局公布全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为31.6平方米,这与2010年人口普查中城镇家庭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3平方米比较接近,但如果加上人均住房面积较少的集体户,真实的2010年全国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无疑将低于上述数字。因此,如果直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乘以城镇常住人口,将得出2018年中国城镇住房建筑面积高达324.2亿平,粗略估计城镇住房存量套户比高达1.19。 此外,住建部依据地方逐级上报也统计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比如在《中国统计年鉴2008》公布1978-2006年城市人均情况,《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公布1990年至今村镇人均情况,但县城和2007年之后的城市人均面积缺乏,这使得难以通过市县镇加总得出全国城镇住房存量。此外,住建部定义的“人均”以户籍人口+暂住人口为分母计算(2006年之前以户籍居住人口为分母计算),与一般的常住人均不同。 三是官方直接公布的部分年份城镇住房存量数据要么范围偏小、要么偏大。1985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了全国第一次城镇房屋普查,公布住宅建筑面积22.91亿平、使用面积15.09亿平,但涉及人口仅占当时城镇常住人口的约60%,范围偏小。原建设部曾在《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2002-2005》中公布了2002-2005年全国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存量(不含建制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加上《村镇统计公报》中的建制镇住房存量,可得2002年、2005年全国城镇存量分别为111.6、144.4亿平。但是,住建部定义的城镇范围可能偏大或存在重复统计,比如其2010年城市及县城建设用地、建制镇建成区面积加总为8.8万平方公里,较自然资源部公布的城镇建设用地7.6万平方公里大16%。 四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竣工住宅面积数据存在低估,这使得无法简单通过公式“某年住房存量+竣工-折旧拆迁+农民带房入城”推算当前存量。国家统计局从1995年开始公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下的城镇竣工住宅面积(含商品住宅),1997年统计起点为50万元及以上,2011年指标调整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竣工住宅面积(原城镇竣工住宅口径+农村企事业竣工住宅面积),统计起点调整到500万及以上,但该数据因为口径及统计问题明显小于真实城镇竣工住宅面积。根据2000年、2010年两次人口普查,我们估算2000-2010年城镇住房增量达92亿,而2001-2010年城镇竣工住宅面积合计67亿平、拆迁约15亿平(依据房龄面积结构估算)、农民带房入城约7-10亿平,尚余30-33亿平未被统计。 1.2研究思路与主要假设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的研究思路是:以2000、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公布的家庭户住房数据为基础,通过合理假设城镇集体户人均住房面积与家庭户人均住房面积的比例关系估算全国城镇集体户住房面积,从而得到2000、2010年全国城镇住房存量,再依据2000-2010年全国城镇住房面积增量,推算该时期未被统计的农民带房入城和城镇竣工住宅面积年均增量并以此为假设,通过公式“2010年城镇住房存量+历年城镇竣工住宅面积-拆迁面积+未被统计的农民带房入城和城镇竣工住宅面积合计”得到2018年中国城镇住房存量。同时,参考国家统计局1978年户均、人均住房面积统计、1985年全国房屋普查、人口普查和小普查房龄数据、1999年以来商品住宅竣工套均面积及官方历年住房建设标准等,估算出套均面积和其他主要年份住房存量,由此计算1978-2018年主要年份的套户比数据。 其中主要有三点需要说明: 一是假设城镇集体户人均住房面积为家庭户的35%。根据人口普查规定,初中、小学的住校学生,幼儿园全托孩子,一律视为在家中居住,作为其家庭的现有人口;高中及以上阶段住校生按其实际居住情况登记,作为学校的现有人口。我们基于集体户定义、家庭户居住情况和教育部统计的城镇学生宿舍面积,估算城镇集体户与家庭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比例应在27%-45%之间,并依据唯一公开的宁波鄞州区集体户住房数据样本假设全国平均为35%,由此测算全国城镇集体户住房面积。我们发现,即使35%的比例有偏,对全国城镇住房存量的影响最多只有2亿平,对结果影响很小。 二是发现2015年“小普查”的住房数据存在高估,因此未予采用。依据人口普查、小普查资料计算,2000-2005年、2005-2010、2010-2015年三个阶段城镇家庭户住房存量增量分别为65.5、20.6、62.4亿平,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我们认为2015年小普查的城镇家庭户住房数据与2005年一样存在高估,因此未基于2015年数据、而是基于2010年普查情况推算当前情况。 三是城镇家庭户均规模数据依据人口普查、“小普查”、及年度人口变动抽样调查。从国际经验看,家庭户均规模具有小型化趋势。由于劳动力回流中西部、生育政策有所放开等因素,近十年家庭户均规模稍有回升。比如,2015年“小普查”统计城镇家庭户均规模为2.93人,高于2010年的2.85人。从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看,2016、2017年的城镇家庭户均规模分别为2.98、2.92。因此本文根据趋势,假定2018年城镇家庭户均规模为2.90。 2中国城镇住房40年:从供给短缺到总体平衡 2.1中国城镇住房从供给短缺到总体平衡,套户比从0.8到1.09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城镇居民从筒子楼住到住宅小区,从全民蜗居到基本适居,住房事业取得巨大进步,这主要得益于1990年代从福利分房到住房商品化的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我们测算,1978-2018年中国城镇住宅存量从不到14亿平增至276亿平,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从8.1平方米增至33.3平方米,城镇住房套均面积从44.9平方米增至89.6平方米,城镇住房套数从约3100万套增至3.11亿套,套户比从0.8增至1.09。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9平方米相比,我们测算的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5.7平方米。一般而言,套户比小于1,表明一国住房供给总体不足;套户比等于1,表明一国住房总体基本供求平衡;考虑到休闲度假需求、因人口流动带来的人宅分离等情况,成熟市场的套户比一般在1.1左右。从国际看,当前美国、日本分别为1.15、1.16,德国为1.02,英国为1.03,中国城镇住房套户比接近1.1,表明住房供给总体平衡。 由于“文革”期间住房建设严重滞后,1978年全国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反而较1950年下降20%,缺房户占比达47.5%。随着改革开放后住宅建设加快,到1985年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增长至10.9平方米,但缺房户依然高达26.5%;其中,婚后无房、暂住非住宅房、暂住临时简易房、暂住亲友房等“无房户”占比3.2%,三代同室、父母成年子女同室、成年兄妹同室、二户同室等“不便户”占比10.4%,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5.7平方米以下的拥挤户占比12.8%(原文为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按0.7系数折合)。 随着1990年代住房制度改革推进,特别是199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后,商品住宅带动城镇住宅竣工面积大幅攀升。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口径估算,1978年全国城镇竣工住宅面积不足1亿平,1998年超过5亿平,2011年超过10亿平;其中,竣工商品住宅面积占城镇竣工住宅面积占比从1995-1999年的不足32%,跃升至2000年的38%,2003年超过60%,2007年超过70%;从全国人口普查和小普查资料的房龄结构数据看,有约97%的城镇住房为1978年以来建造,约87%为1990年以来建造,约60%的城镇住房为2000年以来建造。与中国不同,欧美发达经济体的住房平均房龄较老,比如英国、美国住房房龄超过50年的比例均超过40%,超过100年房龄的比例分别为20%、7%。 从住房来源结构看,当前全国城镇住房存量中商品房约占4成,自建房约占3成,还有3成为原公房、保障性住房及其他。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1998-2018年竣工商品住宅合计113亿平,占当前城镇住宅存量的41%。而根据人口普查及小普查中的城镇家庭户住房来源数据,2000-2010年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城镇家庭户户数占比从8.9%升至21.7%(2010年开始统计购买二手房比例,为4.6%),自建房比例从35.7%降至31.5%,购买原公有住房比例从23.5%降至12.9%,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比例从6.0%降至4.1%,租赁廉租房、公租房从14.4%降至2.4%;租赁其他住房比例从6.1%增至18.6%,其他比例从5.4%降至4.1%。由于人口普查中的购买二手房、租赁其他住房并未说明来自商品房还是非商品房,这使得我们需要依靠商品住宅竣工面积判断存量房中商品房比例。 在城镇内部,城市和建制镇家庭户的住房来源结构存在显著差异。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城市家庭户住房来自购买新建商品房、原公房的比例分别为26%、17.3%,明显高于建制镇的14.7%、5.8%;而建制镇家庭户住房来自自建房的比例高达56.2%,明显高于城市的16.4%。 2.2中国城镇住房自有率约70%,最高20%家庭拥有约40%住房 中国城镇居民约70%居住在自有住房,约20%租房,其他10%为借住、住单位宿舍等;与建制镇居民相比,城市居民住房自有率更低且呈下降趋势、租房比重更高且呈上升趋势。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家庭户住房来源统计,有74.1%的城镇家庭户居住在自有住房,有20.5%的租房,还有5.4%的住房来源为其他(比如,借住亲友住房但不付租金,住单位单人或夫妻宿舍但不付租金等情况)。到2010年,上述比例分别为74.9%、21.0%、4.1%。此外,2005年、2015年小普查统计的城镇家庭户住房自有率分别为77.9%、79.2%,住房自有率偏高,可能存在抽样问题。 把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比例简单看作住房自有率,2010年城镇家庭户住房自有率较2000年有所上升,但主要是建制镇家庭户住房自有率从78.0%增至83.2%,而城市家庭户住房自有率从72%降至69.8%。租房人口主要集中在城市,城市家庭户租房比例从2000年的23.2%上升至25.8%,建制镇家庭户租房比例从15.6%降至13.3%。假设城镇集体户人口都没有自己住房,我们估算2000、2010年中国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分别为66.0%、65.9%。扣除学生,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为71.1%;其中城市居民和建制镇居民住房自有率分别为67.6%、76.9%。从现实情况看,把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比例简单看作住房自有率从而估计全国城镇住房自有率可能稍有低估,因为可能存在因本地无房而租房、但在外地(如老家)有房等情况。从国际比较看,中国城镇住房自有率较高,当前美国住房自有率为64.2%、日本为61.7%、德国为46%,这与中国重视“家”的文化传统以及过去房价基本持续上涨的预期等存在一定关系。 根据人口普查资料定义,当一个家庭有多套住房时且未出租或借给他人居住,其“使用”的住房面积为全部住房面积;但如果该家庭有住房出租或借给他人居住,则该住房面积为实际居住人“使用”,计入实际居住人的住房面积。从现实来看,租房人群的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一般在30平以下;如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50平,则人口普查统计的住房面积很可能为该家庭产权所有。因此,考虑出租等情况,人口普查的使用住房数据可能会低估富裕家庭的产权住房面积,高估贫困家庭的产权住房面积,因此低估实际产权拥有住房情况的不平衡程度。 我们对人均住房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户乐观假设其人均住房面积为7平方米,对人均住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户保守假设其人均住房面积为72平方米,由此计算不同类型家庭户拥有的住房面积。研究发现: 其一,住房困难的家庭户比例明显下滑。1995-2015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户数占比从12.6%降至3.3%,人均9-16平方米的家庭户数占比从35.3%降至11.9%。 其二,高收入家庭使用的住房面积占比与其户数占比的比例趋于下降,但与此同时,低收入家庭使用的住房面积占比与其户数占比的比例也在趋于下降。2000-2015年,人均50平方米以上的城镇家庭户住房面积占比与其户数占比的比例从2000年的2.30降至1.78,人均6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以上的城镇家庭户住房面积占比与其户数占比的比例分别从2.30(2005年)降至1.89、2.41(2005年)降至1.96;而人均住房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9-16平方米的家庭户住房面积占比与其户数占比的比例分别从0.35(1995年)降至0.19、0.61(1995年)降至0.35。 其三,即使从使用情况看,住房分布的不平衡程度仍然严重。换算为五等份或十等份看,2000年最低10%、20%城镇家庭户使用的住房面积占比分别为3.0%、7.1%,最高10%、20%城镇家庭户使用的住房面积占比分别为22.4%、39.0%。到2010年,情况变化为,最低10%、20%城镇家庭户使用的住房面积占比分别为2.3%、6.2%,最高10%、20%城镇家庭户使用的住房面积占比分别为21.8%、39.4%。2015年小普查数据存在一定抽样问题,导致最低10%、20%城镇家庭户使用的住房面积占比分别升至为2.8%、7.2%,最高10%、20%城镇家庭户使用的住房面积占比分别降至19.6%、36.9%。 根据人口普查资料城镇家庭户住房“使用”情况的数据估算,1995-2015年全国城镇家庭户住房使用分布的基尼系数大致保持在0.3左右,这显然存在低估。如果考虑20%的城镇家庭户租房、人均住房面积更低的城镇集体户人口以及2亿多农民工群体在城镇置业比例较低等情况,低收入群体实际拥有的住房面积占比与其户数即人口占比的比例无疑将更低,即产权层面的城镇家庭住房分布基尼系数无疑更高。 2.3中国房地产市场仍有较大发展空间 房地产长期看人口,尽管中国20-50岁主力置业人群比例在2013年左右达峰值,但综合考虑城镇化进程、居民收入增长和家庭户均规模小型化、住房更新等,中国房地产市场未来仍有较大发展空间,将逐步从高速转向中速、高质量发展阶段。 一是中国城镇化进程还有较大空间,到2030年城镇化率达70.6%时城镇人口将再增加约2亿。2018年中国城镇常住人口达8.3亿,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9.6%,如按户籍人口算2018年城镇化率仅为43.4%。联合国《世界人口展望2019》预计到2030年中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将达约70.6%,城镇常住人口将较2018年再增加约2亿。根据我们在报告《中国人口大迁移》中测算,2012-2016年中国城镇人口增量中来自自然增长、区划变动、乡城迁移的平均比例为18.6%、35%、46.4%,与国家统计局测算2018年的23.6%、36.8%、39.6%相差不大。这意味着,即使假设因区划变动导致的农民就地城镇化产生的住房需求全部不通过市场渠道满足,而是通过安置房(拆迁)或带房入城(未被拆迁)满足,2019-2030年仍有1.3亿新增城镇人口存在住宅需求。如假设安置房也是通过市场购买(如货币化安置)满足,且未被征迁、带房入城的比例为60%,则2019-2030年大致有约1.6亿新增城镇人口存在住房需求。 二是与主要发达经济体相比,中国城镇人均住房面积较小,随着居民收入增长和家庭规模小型化等,人均住房面积未来存在至少20%的提升空间。一方面,当前中国已进入中高收入经济体行列,随着未来向高收入经济体行列迈进,城镇居民对人均住房面积的需求还将进一步增加。国际上一般对住房面积统计的口径为使用面积,把2018年中国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0.7的系数折合为使用面积仅为23.3平方米,明显低于主要发达经济体水平。考虑到国际上对人均住房面积的统计一般不分城乡,如简单以0.85的系数把各国人均住房面积换算为各国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当前韩国、俄罗斯的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分别为28.2、27.9平,日本为33.1平,德国、法国分别为38.6、39.5平方米,美国为66.9平。 另一方面,中国家庭户规模小型化空间大,可能导致更多的住房和更大的人均住房面积需求。因生育率下滑、晚婚、不婚率和离婚率提高、寿命延长、人口流动等因素,家庭规模小型化是世界各国人口发展的普遍趋势。比如,1960-2015年,日本一人户、二人户家庭比例分别从5.3%、12.7%增至34.5%、27.9%。当前日本、美国、韩国家庭户均规模分别降至2.33、2.54、2.73人。中国家庭户均规模从1982年的4.41迅速降至2010年的3.09;其中,2010年城镇家庭户均规模为2.85人。由于劳动力回流中西部、二胎政策等因素,近年家庭户均规模较2010年有所上升。从一人户、二人户比例看,中国2015年仅分别为13.1%、25.3%,总体相当于日本1990年代至21世纪初水平,未来仍有很大下降空间。 因此,如果以人均使用面积28平即人均建筑面积40平为标准算,未来中国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存在约20%的改善空间。 三是中国现有城镇住房成套率仅85%,并且尚有20%的家庭居住在条件较差的平房,存在住房更新需求。一是中国城镇住房成套率仅85%左右,还有约15%的住宅需要更新。1985年中国城镇住房成套率仅为24.1%,1995年居住在成套住宅的家庭户比例快速提升至61%,2010年、2015年分别达75.6%、84.3%。其中,根据2015年小普查数据,城市、镇家庭户中同时拥有厨房和厕所的比例分别为89.3%、76.8%。二是中国城镇尚有约20%的平房需要更新。随着拆迁新建,中国城镇家庭户中居住在平房比例从1995年的46.1%降至2015年的20.6%,其中城市、建制镇分别为10.2%、36.1%。 2019-2030年中国城镇年均住房需求大致为10.9-13.5亿平方米。根据我们前述测算,2000-2010年、2010-2018年中国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别年均增长3%、2.3%,假设2019-2030年中国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年均增长1.3%-1.5%(即2030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38.8-39.8平方米),则2030年中国城镇住房存量需达395-405亿平,较2018年净增119-129亿平,即年均净增9.9-10.8亿平。以1.5%-2%的折旧率计算,则2019-2030年将折旧拆迁约60-82亿平,即年均折旧拆迁约5-6.8亿平。并且从历史经验看,2000-2010年每年约有4亿平属于农民带房入城和未纳入国家统计局城镇竣工住宅面积统计的住房面积。假设2019-2030年这部分仍为年均4亿平,则2019-2030年每年需新增城镇住房10.9-13.5亿平。 3地区层面:哪些地方房子多,哪些地方少? 基于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分省数据、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分省数据等,并结合全国城镇住房情况,我们估算了2010年、2018年各省级、地级单位城镇住宅存量、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套户比及相关情况。 3.1省级:西部地区套户比平均1.11,沪粤2省套户比低于1.0 当前全国近60%的城镇住宅存量集中在山东、江苏、广东等10个省。分地区看,2018年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城镇住房存量分别占全国的42.6%、26.5%、23.5%、7.4%,而对应的城镇常住人口比例分别为43.6%、24.5%、23.9%、8.0%。分省看,2018年山东、江苏、广东城镇住房存量超过20亿平,河南、浙江、四川等7个省份在10-19亿平之间,其他省份则不足10亿平,海南、宁夏、青海、西藏等4省更是不到2亿平。 鄂浙苏等7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而沪粤津甘4省不到27平方米。分地区看,2018年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别为32.0、35.4、32.1、30.1平方米。分省看,2018年湖北、浙江、江苏等7省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5平方米,山东、广西、四川等14省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0-34平方米之间,山西、北京、新疆等其他10个省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上海、广东、天津、甘肃人均更是低于27平方米。 由于各省套均面积存在差异,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大小与套户比的高低并不具有必然联系。从城镇套户比看,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为1.03、1.10、1.11、1.09,黔青云等5省套户比超过1.15,沪粤2省低于1.0。分地区看,东部、中部、东北地区分别为1.03、1.10、1.09,西部地区为1.11。分省看,2018年贵州、青海、云南等5省城镇住房套户比超过1.15,广西、宁夏、河南等6省套户比在1.10-1.15之间,湖北、黑龙江、辽宁等11省套户比在1.05-1.10之间,北京、四川、山东等7省套户比介于1.0-1.05之间,广东、上海2省套户比在1.0以下。 从住房成套率看,2015年重庆、广东、山东等省城镇家庭户居住在成套住宅的比例超过90%,而黑龙江、云南、内蒙古、西藏等省低于75%。从建筑层数看,2015年有河北、山东城镇家庭户居住在平房比例高达40%以上,西藏、内蒙古、山西、河南在30%以上,而浙江、湖北、江西、重庆、上海、福建等省低于10%。 3.2地级:17城套户比小于1,一线城市套户比略低于1 在全国336个地级单位中(不含三沙),既有73个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30平,也有46个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40平;既有17个城市的套户比小于1,也有51个城市的套户比大于1.2,未来更需重视区域差异中可能存在的结构性机会。 从人均住房面积看,2018年有73个城市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30平方米,占比21.7%;有124个城市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介于30-35平方米,占比36.8%;有93个城市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介于35-40平方米,占比27.6%;有46个城市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占比13.6%。 从套户比看,2018年有17个城市的套户比小于1,占比5.1%;有144个城市的套户比介于1.0-1.1之间,占比42.9%;有124个城市的套户比介于1.1-1.2之间,占比36.9%;有51个城市的套户比高于1.2,占比15.2%。 分线看,当前一线、二线、三四线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别为25.6、32.9、34.3平方米,套户比分别为0.99、1.06、1.12,一线城市住房供给偏紧。从人均住房面积看,2010年一线、二线、三四线城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别为22.9、26.8、28.5平方米,到2018年分别增至25.6、32.9、34.3平方米,分别增长11.8%、23.0%、20.4%。从城镇住房套户比看,2010年一线、二线、三四线城市套户比分别为0.92、0.93、0.96,到2018年分别增至0.99、1.06、1.12。
住建部近日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承租人可以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等,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此条例将成为住房租赁领域首部条例性文件,标志着住房租赁政策更加细化。 征求意见稿共8章66条,涉及出租与承租、租赁企业、经纪活动、扶持措施、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并划定了多条“红线”。具体包括:住房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当事人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住房租赁合同。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房地产业内人士看来,稳租金成为未来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如条例第36条明确,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该条例的发布,恰逢长租公寓市场波动较大的阶段,对于后续规范和引导租赁市场的发展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