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近日公布了关于对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天玑财富)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以及关于对唐皓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李毕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根据公告,前海天玑财富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监局称,前期已就上述相关违规情形对前海天玑财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但前海天玑财富未能按要求及时改正,整改不到位、不得力,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前海天玑财富予以公开谴责。 唐皓作为前海天玑财富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相关私募产品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和统筹调配,并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唐皓予以公开谴责。 李毕作为前海天玑财富的实际控制人、合规风控负责人、监事及信息填报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李毕予以公开谴责。 资料显示,前海天玑财富成立于2014年11月,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股权投资;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公司股东为唐皓、李毕、深圳天玑财富众赢拾号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分别为45.39%、43.5%、11.11%。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前期我局已就上述相关违规情形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但你公司未能按要求及时改正,整改不到位、不得力,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继续履行好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你公司拒不配合监管,未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我局将进一步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10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唐皓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唐皓(公民身份证号43100319******651X): 经查,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玑财富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前期我局已就上述相关违规情形对天玑财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但公司未能按要求及时改正,整改不到位、不得力。鉴于天玑财富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你作为天玑财富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相关私募产品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和统筹调配,并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组织公司继续履行好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你拒不配合监管,未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我局将进一步对你采取惩戒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10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毕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李毕(公民身份证号42102219******3939): 经查,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玑财富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前期我局已就上述相关违规情形对天玑财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但公司未能按要求及时改正,整改不到位、不得力。鉴于天玑财富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你作为天玑财富的实际控制人、合规风控负责人、监事及信息填报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组织公司继续履行好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你拒不配合监管,未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我局将进一步对你采取惩戒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2月10日
2020年的最后一天,央行与银保监会依然没有放松监管的脚步,放出了令人意想不到的监管重磅炸弹—发布了《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简称《通知》),祭出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大招,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不前不久监管部门划出“三道红线”房企融资新规之后,房地产金融政策再出重磅新规。 不少人可能不太明白,央行、银保监会为何此时推出房贷集中度管理制度,事实上推出房贷集中度监管制度是大势所趋,也即确保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的现实需要:往前看,2020年监管部门推出了若干控制信贷资金过度注入房地产领域的监管政策,但似乎效果不尽如人意,尤其2020年三季度推出的“三道红线”防房企融资新规意在杜绝过多的资金流向房地产领域,但由于该监管政策主要就是针对房企的负债问题,通过资产负债率这些指标,从而限制房企的融资,强行给房企降杠杆,降低房企风险,避免后续出现烂尾楼事情,这仅仅只是从资金的需求端来调降杠杆,没有从供给端彻底遏制信贷资金过多地聚集于房地产领域,仍难从根本上控制房贷过快增长势头,房贷增速虽然有所放缓,但绝对额仍保持较高数额,必须再对银行信贷加固“两道屏障”。据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近日撰文指出,目前,我国房地产相关贷款占银行业贷款的39%,还有大量债券、股本、信托等资金进入房地产行业。可以说,房地产确实已成了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方面最大的“灰犀牛”,坚决抑制房地产泡沫任务重压力大,不痛下决心,房地产贷款无限制增长脚步将无法停歇。同时,也要看到,贯彻落实中央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抑制“房住不炒”,让房子回归居住属性,建立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如果不把住银行信贷这个“总闸门”,一切都将是一句空话。由此,从供给和需求两端,来给房地产行业去杠杆,给居民端去杠杆,这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可见,对房贷实施集中度管理,这是金融监管历史上的首次,这一监管举措对全国所有商业银行来说无疑将起到重要影响:一些房贷集中度超过央行、银保会规定的最高比例要求就必须压缩收回,让集中度回归到要求范围之内;对于一些现在房贷集中度已经相当之高的商业银行在未来发放房贷时就会受到较大的抑制,未来房贷也必然会收紧,这就对商业银行房贷产生直接影响,而所产生的间接影响则是可迫使商业银行控制房贷规模,防范房贷集中度过高吹大房地产泡沫从而诱发金融风险。同时也会迫使中小商业银行将信贷资金向实体企业倾斜,使更多中小微实体企业得到有效的信贷支持。 而且,从此次房贷集中度监管具体内容看,监管当局考虑相当周到,展现了监管当局的监管智慧,凸显出监管的最大亮点,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对超过上限的机构设置过渡期,并建立区域差别化调节机制。也即房贷集中度按银行贷款规模划分为五个档次,从大型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为40%、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为32.5%向第二、三、四、五档贷款规模类型银行的房贷、个人房贷的占比依次递减,不搞“一刀切”,体现了监管的差异性、科学性和灵活性三者相互兼顾的原则,有利于增强房贷集中度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尤其,房贷集中度监管有利于引导引导不同银行进行差异化发展,如城商行、农商行等地方中小银行的占比上限要低于大行,体现出监管希望地方中小银行回归本源,更多地支持当地实体经济的政策意图。 然而,任何一项金融监管制度出台之后,要发挥出它应有的监管作用,必须要求被涉及的监管机构与被机构之间应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使得双方在监管意图与监管目标等方面形成高度一致的认同感,才能畅通监管渠道,消除监管制度的“损耗”。从当前看,要让房贷集中度监管制度真正发挥效能,亟需处理好四大关系: 处理好大行与小行之间的平衡关系,解决不同经济地区集中度监管科学合理性问题。虽然央行与银保监会在制订这个房贷集中度监管制度上考虑得比较周密,对不同类型银行处划分出了一至五个档次,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但依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就是不同档次类型的商业银行之间又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因为他们从属于不同的经济地区,在承受监管政策上耐力与韧性是不一样的。比如上海市的农商行与西北某省农商行在房贷规模上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相互之间还应有一个差异化监管要求,否则容易导致不同经济类型地区农商行之间房贷集中监管的不合理性,即经济发达地区农商行可能出现房贷集中度监管过严,而经济落后地区农商行则会出现房贷监管集中度监管过松。这需要监管部门对差异化监管原则进行进一步细化或量化,尽量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实际以及所在银行房贷集中度监管的承受力,最大限度地体现房贷集中差异化监管的科学性问题,让所有商业银行都对房贷集中度监管保持高度支持态度,消除监管阻力或摩擦。 处理好现有房贷规模与实际房贷压缩可能性之间的关系,解决片面追求集中度压缩速度的问题。房贷集中度监管的结果意味着有不少银行机构房贷规模必须收缩,尤其是一些过去房贷放得比较多、规模比较大、房贷时间比较长的银行面临的压力可能会更大,因为在当前经济处于疲软态势以及受到疫情影响,我国经济恢复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在这种经济态势下,压缩房地产贷款规模的难度必然加大。虽然此次房贷集中度监管设置了过渡期,以保证政策的平稳、顺利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但要看到这个过渡期到底多长为宜,目前可能仍处在探索阶段,而且监管当局设置的过渡期不一定相当科学和合理,这需要监管当局对所有银行机构现有房贷存量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在弄清“家底”的基础上,再根据各银行机构房贷时间长短确定一个比较明确而又量化的过渡时间表,让所有商业银行能够从容应对和渡过调控的困难期。 处理好存量房贷集中度与新增房贷集中之间的关系,解决新旧房贷集中度不匹配的矛盾。从相关情况披露的情况看,目前银行金融机构房贷规模比较大,房贷集中度也比较高;如果处理存量房贷集中度存在困难、或时间相对缓慢的状态下,必然会对未来房贷增量带来较大的影响,也即未来就有可能面临受房贷集中度制约而无法发放房贷的问题。如果这种状况出现的话,既会对部分地方经济发展带来影响,也会使部分地方因为房地产信贷环境收缩而恶化金融环境,给整个金融业发展带来困惑。由此,房贷集中度监管还应立足长远性和可持续性,对个别房贷规模较大、贷款集中度较高的银行金融机构可采取特殊的房贷集中度监管方法—即采取新老划断方式进行监管,过去的集中度限期压缩,必要的新增房贷依然可按存款增长幅度保持适当比例,以免影响银行信贷经营和当地经济发展。 处理好房地产当下调整与未来发展的关系,解决房贷集中度比例过低诱发金融风险问题。眼下银行房贷规模过大、占比过高的问题,既有过去政策客观因素,也有银行主观片面追求高回报的结果,形成的原因错综复杂,如果一味追求房贷集中度快速达标,必然会留下不少监管“后遗症”:一些商业银行可能为达到监管当局集中度要求而采取人为调整贷款账户或贷款科目等弄虚作假行为,影响房贷反映的真实性,给金融监管造成错觉,将影响监管政策制订的科学性。同时,如果一味追求集中度达标,还会导致房地产调控的“硬着陆”,最终会诱发金融风险。由此,作为监管当局,在房贷集中度监管上不能好大喜功,试图一蹴而就,更不能片面盲目求速,需根据房贷规模大的主客观原因,坚持循序渐进的科学精神,树立房地产长远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长效调控目标,将房贷集中度比例尽量制订到比较切合实际的合理区间,防止出现房贷集中度比例过低而滋生被监管机构埋怨情绪、不配合意识以及弄虚作假行为,更要防止因房贷集中度比例过低而诱发金融风险的出现。
北京银保监局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对于北京银保监局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证照分离”改革事项,采取具体改革举措优化准入服务。 通知涉及精简申报材料、压减审批环节两类改革方式,对“证照分离”改革的落实和管理提出要求。 一是深化简政放权。明确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不需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银保监会出具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中因变更注册资本等前置审批事项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由审批改为报告等16项具体改革措施。 二是强化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各机构确保报送的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报告所涉机构、高管的合规性、适格性,以强化机构依法合规意识。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防范合规风险,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通知将放开前端与管住后端有机结合,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密切关注风险,持续对有关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对机构和个人进行查处。
12月26日,一行两会一局四部门联合约谈蚂蚁集团;27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就约谈有关情况答了记者问。从监管机构的鲜明态度、到直指靶心的四条问题、再到五项重点整改要求,可以看出:约谈只是开始,金融管理部门这次是做了充分准备,金融科技必须规范发展。首先,要理解金融管理部门的果断出手的背景。 正如新闻稿里所说的,金融科技在社会经济发展、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普惠性方面是有积极贡献的。但是,肯定贡献,并不代表否定存在的问题。实际上,金融科技先天就自带与传统金融完全不同的基因,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大数据技术的飞速发展,其自身在赋能传统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形成了完全不同的多边合作生态圈,给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是巨大的。有问题并不可怕,任何新生事物在发展前期当然要允许试错;但是试错也是有边界的,当风险逐渐加大,加强管理也势在必行。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在金融科技这个领域,有些应用已经超出了规则的边界;而生产关系又将反过来影响生产力的发展,所以,这才对如何监管提出了新要求。正是在这个背景下,金融管理部门能够果断出手、果断处置,不仅是对积弊的清理、也是对新竞争规则的建立,更是在主动调整规则以匹配现阶段甚至未来的发展趋势。第二,加强监管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对约谈相关消息的解读,如果仅仅理解为旨在要求某个企业进行整改,未免小看了监管层的决心。从中央政治局会议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显然,约谈是落实中央政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更是未来治理的新开始,是要以金融科技发展为切入口、闯出一条新路来,决不会只是简单的某种“运动”,或者只是兑现所谓的“监管一致性”,而是要拿出可持续的监管方案、解决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不仅治标,还要治本”。何谓标?何谓本?“标”是当前集聚的风险、是经营不规范的现象,“本”是出现这些问题的底层逻辑,比如传统金融机构与科技金融的关系、大数据时代的金融业务伦理、市场资源的配置方式等。要解决这些深层次问题,只靠发放牌照、或者只是让现有业务被对号入座某些传统框架,显然是削足适履、难以为继。正因为如此,金融管理部门的加强监管,对其自身来说,也是一个“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过程,是在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中不断完善的进程。第三,要看到中国金融监管的“抱负”。从11月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到对蚂蚁集团的两次约谈,金融管理部门近期这一系列大力度行动,被外媒解读为“北京是在向全球监管机构看齐”。事实上,中国金融监管部门的“抱负”或不止于此。有业内人士点评说:中国监管层的目标是实现治理能力的提升、实现对行业健康度的提升,从长远来看,是要为全球金融科技发展的治理探索一条新路。诚哉斯言。从全球金融科技发展现状来看,无论是金融科技的技术水平、还是应用层面的资本规模、未来发展的前景和可能性,中国的市场,都堪担“大就要有大的样子”——这是我们的治理经验有价值、有说服力的底气;横向比较同为金融科技大国的美国:美国的创新主体多为规模相对较小的金融科技公司、服务对象多为个人和初创企业、突出优势在底层技术;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对象多为未被传统金融体系覆盖到的客户群体,挑战更大,在规模化应用的同时也有遵循金融规律的问题——这些区别,决定了我国治理经验在应对“空白型创新”方面也更具借鉴意义; 放眼全球、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金融科技仍然是一个非常新的新事物,短短十来年的高速发展、裂变出无数可能性,即便是欧美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往往是在金融科技的边界与传统金融不断发生冲撞后、在创新与合规间寻求新的平衡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新路径的探索不仅必须、甚至会对未来全球金融科技的发展格局具有深远影响。金融监管趋严,正是规则逐渐明朗的前奏,意味着更有序、更公平、更开放市场的曙光就在前方。世上本没有路,勇于开辟才会有新路。
中国央行副行长潘功胜:金融管理部门对蚂蚁集团提出了重点业务领域的整改要求。一是回归支付本源,提升交易透明度,严禁不正当竞争。二是依法持牌、合法合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保护个人数据隐私。三是依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确保资本充足、关联交易合规。四是完善公司治理,按审慎监管要求严格整改违规信贷、保险、理财等金融活动。五是依法合规开展证券基金业务,强化证券类机构治理,合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此次金融管理部门约谈蚂蚁集团,主要目的是督促指导蚂蚁集团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落实金融监管、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要求,进一步规范金融业务经营与发展。 潘功胜还谈到:未来监管的政策取向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决打破垄断,纠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二是坚持所有金融活动必须依法依规纳入监管,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坚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三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我国金融科技企业在全球的核心竞争力(新华社)
12月26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约谈了蚂蚁集团。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代表四部门就约谈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悉,此次金融管理部门约谈蚂蚁集团,主要目的是督促指导蚂蚁集团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落实金融监管、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要求,进一步规范金融业务经营与发展。 金融管理部门根据金融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指出了蚂蚁集团目前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法律意识淡漠,藐视监管合规要求,存在违规监管套利行为;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排斥同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消费者投诉等。 金融管理部门对蚂蚁集团提出了重点业务领域的整改要求:一是回归支付本源,提升交易透明度,严禁不正当竞争。二是依法持牌、合法合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保护个人数据隐私。三是依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确保资本充足、关联交易合规。四是完善公司治理,按审慎监管要求严格整改违规信贷、保险、理财等金融活动。五是依法合规开展证券基金业务,强化证券类机构治理,合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蚂蚁集团要充分认识到整改的严肃性和必要性,对标监管要求,尽快制定整改方案和实施时间表。同时,要加强风险管控,保持业务连续性和企业正常经营,确保对公众的金融服务质量。 金融监管部门表示,未来监管的政策取向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决打破垄断,纠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二是坚持所有金融活动必须依法依规纳入监管,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坚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三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我国金融科技企业在全球的核心竞争力。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约谈了蚂蚁集团。 记者从接近监管层的相关人士处了解到,证监会将依法持续加强对蚂蚁集团旗下证券类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的监管。多位接受采访的市场人士表示,蚂蚁集团作为证券类金融机构股东,本次约谈蚂蚁集团立足于重申法规要求,督促其进一步提升合规意识和服务投资者能力。蚂蚁集团作为相关机构的股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义务,推动相关机构完善治理机制,保证机构经营独立性,督促机构强化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坚决防止不当利益输送。 蚂蚁集团12月27日表示,会在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整改工作组,全面落实约谈要求,规范金融业务的经营和发展。 约谈蚂蚁集团 有这些主要内容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介绍,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对做好相关金融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将以此为根本遵循,依法依规监管金融市场主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约束资本无序扩张,维护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秩序。 蚂蚁集团成立以来,在发展金融科技、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普惠性方面发挥了创新作用。作为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蚂蚁集团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将企业发展融入到国家发展大局中,必须切实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此次金融管理部门约谈蚂蚁集团,主要目的是督促指导蚂蚁集团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落实金融监管、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要求,进一步规范金融业务经营与发展。 具体来看,金融管理部门根据金融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指出了蚂蚁集团目前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法律意识淡漠,藐视监管合规要求,存在违规监管套利行为;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排斥同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消费者投诉等。 金融管理部门对蚂蚁集团提出了重点业务领域的整改要求:一是回归支付本源,提升交易透明度,严禁不正当竞争。二是依法持牌、合法合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保护个人数据隐私。三是依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确保资本充足、关联交易合规。四是完善公司治理,按审慎监管要求严格整改违规信贷、保险、理财等金融活动。五是依法合规开展证券基金业务,强化证券类机构治理,合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蚂蚁集团要充分认识到整改的严肃性和必要性,对标监管要求,尽快制定整改方案和实施时间表。同时,要加强风险管控,保持业务连续性和企业正常经营,确保对公众的金融服务质量。 蚂蚁集团表示,蚂蚁集团已立即着手制定整改方案和工作时间表,并将在过程中及时寻求监管的指导。 在全力保证业务合规的同时,蚂蚁集团会加强业务风险管控,保持业务连续性和服务质量。在整改过程中坚持“两不加、两不降”原则:不增加消费者成本、不增加金融机构等合作伙伴成本;不降低消费者服务体验、不降低风险防范标准和要求。 基金业协会合规委员会主席、汇添富基金董事长李文认为,对蚂蚁集团的约谈很有必要,蚂蚁涉及多个金融业务,多个金融监管部门联合起来通过约谈的方式,督促企业合规发展,体现了监管层强化监管,规范无序扩张的决心,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和增强投资者信心。 证监会将持续加强监管 维护投资者利益 记者了解到,证监会将依法持续加强对蚂蚁集团旗下证券类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的监管。 蚂蚁集团控股天弘基金公司、蚂蚁基金销售公司等证券类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从目前情况看,相关机构整体运行平稳,合规状况良好。 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冬表示,本次约谈蚂蚁集团立足于重申法规要求,督促其进一步提升合规意识和服务投资者能力。蚂蚁集团作为相关机构的股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义务,推动相关机构完善治理机制,保证机构经营独立性,督促机构强化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坚决防止不当利益输送。 作为基金公司的股东,蚂蚁集团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股东义务: 一是切实履行重大事项报告等法定义务,当出现对基金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书面通知公司。 二是蚂蚁集团应当推动基金公司完善治理。公司治理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当公司、股东利益与投资者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公司独立运作的原则,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业务,股东应当尊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之间的业务与信息隔离制度,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公司治理应当激励约束合理,股东应当支持公司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坚持培育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三是蚂蚁集团应当强化基金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合规人员配备。四是蚂蚁集团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司建立“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企业文化,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要廉洁从业、诚实守信。 作为销售机构的股东,蚂蚁集团应当严格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积极妥善履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义务、督促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履职尽责:一是督促旗下销售机构严格落实销售新规,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相关整改要求。二是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确保自身运作规范稳定、合规状况良好。同时,保持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结构稳定,推动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长期发展,制定合理明晰的商业计划,持续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治理结构,保持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确保财务状况良好,业务有效隔离、防范利益冲突、防控各类业务风险,制定有效预案。三是销售机构应强化责任意识与合规意识,将投资者保护理念贯穿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活动始终,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合规开展宣传推介活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障销售资金安全、保护投资者信息安全、提高投资者服务水平。 安冬表示,基金公司和基金销售机构是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应该呵护“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苦练内功,加强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这依赖于企业有规范健全的治理结构,依赖于股东去践行法定义务。蚂蚁集团作为基金公司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股东,身兼两个角色,更有必要去规范运作,合规经营。 “监管部门对蚂蚁集团的约谈重申了基金行业的发展之本”。李文指出,基金行业必须强化合规意识,敬畏市场、敬畏法规,把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放在第一位,公募基金是善业,一定要以投资者利益为重,这是立身之本,此外,公募基金行业的普惠性决定了要坚持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蚂蚁集团被约谈,从长期来看,有利于基金行业守正创新和风险管理,有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金融科技监管将遵循三原则 潘功胜指出,金融管理部门将一如既往鼓励、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在服务实体经济和遵从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守正创新,推动金融科技成为助推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力量。金融科技企业要坚守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的本源,树立严格遵守金融监管要求的合规意识、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市场意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的服务意识。 未来监管的政策取向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决打破垄断,纠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二是坚持所有金融活动必须依法依规纳入监管,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坚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三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我国金融科技企业在全球的核心竞争力。 金融科技及互联网平台公司是新事物,且快速创新演进,出现很多新特点。金融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强国际监管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安冬表示,这表明了监管部门支持金融科技发展的态度,一方面,允许并支持金融科技在合法合规的要求下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任何创新的金融科技必须在监管框架下运行,不允许违法违规,更不允许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