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还是很困难的。”一名小型财险公司高管近日对记者感叹道。 车险综合改革、酝酿财险公司分级监管……近期,财险监管改革动作不断。在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的改变下,中小险企的发展成为业内关注的重点。 业内人士认为,车险综合改革作为近期财险业最重磅的改革动作,对于中小财险公司的车险经营具有很大的挑战性,需要其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方向转变。从监管层传递出的信息来看,中小险企的经营困境也得到了监管的特别考虑,在车险综合改革方向中有一些针对中小险企的扶持政策。 同时,据记者了解,监管正在进行行业调研,酝酿针对不同的财险公司进行分级监管,这也被外界认为将有利于中小财险公司未来的发展。 中小财险公司迎挑战 中小险企是多层次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或缺。 根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提供的数据,目前我国共有87家财险公司。其中,2019年保费规模在100亿元以下的中小公司占了75家。 而在成熟市场,中小险企同样是财险市场的中坚力量。数据显示,美国有2509家财险公司,其中绝大部分是中小公司,而一些公司所专注的领域非常细分及专业,例如专业产权保险公司就有58家。 不过,从目前我国市场的现状来看,部分中小财险公司的日子不太好过。行业交流数据显示,2019年财险公司整体承保利润2.15亿元,但是去掉A股三大上市财险公司,其他中小财险公司总体呈现承保亏损的情况。而据媒体统计,在列入统计范围的63家非上市财险公司中,2019年有21家险企出现亏损,合计亏损达28.71亿元,这其中大多数是中小财险公司。 “很多中小财险公司都扎堆挤在车险业务里,但是由于品牌、机构、渠道、成本控制等方面并没有优势,如果通过价格战来抢份额,高企的费用自然会拖累其承保利润。”一名业内分析师对记者表示。 而近日银保监会对车险综合改革征求意见,则又进一步加剧了行业对中小险企经营困境的担忧。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降价、增保、提质”则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的几大关键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记者表示,短期内,费率市场化可能造成保费增长趋缓,甚至出现负增长,而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改革后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将从35%下降至25%,短期内也会造成赔付率上升、费用率压缩,承保盈利减少,甚至出现承保亏损。 “另外,从国际经验看,车险市场的集中度相对较高,费率市场化使得大公司在固定费用分摊、服务网络、品牌等诸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市场集中度呈现进一步上升趋势。如德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使得不少中小公司退出车险经营或者进入车险的细分市场;日本车险市场则出现了大面积兼并收购,部分中小主体退出车险市场。中国的车险费率市场化也使得大公司在保费收入获取与盈利上具有规模经济优势,中小主体面临很大的市场竞争压力。”朱俊生分析称。 “随着改革的实施,预计市场主体会更加分化。缺乏竞争力的中小财险公司,经营可能会比较困难,但这是市场机制下优胜劣汰的一个正常影响,也有利于倒逼中小公司转型升级。”银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尹江鳌在近日的“新时代车险的变革与创新”云对话中表示。 如何突围? 面对重重挑战,中小财险公司该如何突围? 在行业内看来,中小财险公司固然有自己的劣势,但也有自身优势,扬长避短进行转型才是突围之道。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的推进,很多行业强者恒强的现象越来越明显,财险市场也是如此。中小财险公司在品牌、渠道、信息系统、成本管控等方面处于劣势,整体竞争力不强。但同时,中小公司也有机制活、决策快、效率高等特点,可以发挥‘船小好调头’的优势,在细分市场、创新领域赢得一席之地。”尹江鳌表示。 尹江鳌分析称,中小财险公司可以从三个“化”的角度去考虑创新发展:首先是专业化,改变目前粗放化、同质化的现状,打造更多细分领域的“隐形冠军”;其次是精细化,要加强内控管理、优化成本控制、挤压理赔水分;最后是特色化,做好车险本身的保障和服务创新,同时积极开拓非车险市场,培育自身的优势。“优秀的企业不是保护出来的,而是在市场竞争中成长起来的。”他说,“我国财险市场应该说发展的空间前景是广阔的,有很多空白领域要去开拓,老百姓的财险需求也在不断升级,也需要大量的中小公司去参与这个市场。” 朱俊生则建议,中小主体可借鉴国际经验,对业务重新定位,主动退出不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车险市场,或者深入挖掘车险的细分市场,培育核心竞争力,例如利用科技发展一些诸如UBI(机动车里程保险)等的新兴业务,或者服务特定的细分客户群体。 “我们目前正在大力发展非车险业务,同时也在努力落实技术创新,但这一切都需要时间,而非车险业务也有各自的难点,并非一蹴而就,所以我们现阶段最紧要的事情是保持资本金充足,并且优化内部管理,做到降本增效,才能为持续进行的结构调整和技术投入提供基础。”上述小型财险公司高管对记者表示。 不过,尽管中小财险公司需要依靠自身发展来“安身立命”,但尹江鳌表示,对于中小险企的经营困难监管部门也一直非常重视,会有一定的支持政策,例如此次车险综合改革中,在产品政策上,监管支持中小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的产品和网销、电销产品;定价政策上,支持中小公司执行更加灵活的一些自主定价系数的管理;费用政策上,支持中小公司执行更加宽松的优惠上限政策。 另外,据了解,银保监会酝酿针对不同类型财险公司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近期正就如何将财险公司分类,便于实行差异化监管(比如,按大/中/小公司、传统/互联网、中/外资、综合/单一险种)、差异化监管实践和经验、差异化监管具体措施的意见建议等问题进行行业调研和政策研究。 朱俊生对记者表示,财险公司分级监管对中小公司来说是利好。原本将大公司的监管标准无差别地适用于中小公司,使得中小公司由于规模小,难以分摊成本,带来了较大制约,而分级监管可以改变这一现状,使得监管体系更适合于不同规模和性质的市场主体。 “我们收到了相关调研通知,目前公司相关部门正在进行研究反馈的过程中。总体来说,我们是非常欢迎这种差异化监管的思路的,不过,如何形成业内普遍认可的分级标准将是这一体系在成型过程中的挑战,例如以怎样的规模指标来划分不同主体等。”上述小型财险公司高管表示。
对投资者来说,金融科技和数字资产题材股票,虽知前景辉煌,但眼下让人欲买不决,踌躇不前。可喜的是,随着最近行业内不断传出相关利好,数字资产时代或提前到来,布局数字资产题材正当其时。 然而资本市场鱼龙混杂,在林林总总的股票池中,选到最正宗的标的并不容易。然而历史告诉我们,跟着政策走,永远是对的。 (一) 众所周知,数字资产在监管下可以发挥更多潜力。 如今,监管和法律法规正在逐渐清晰,并且在数字资产领域发挥作用。而在数字资产领域,和监管结合的最好的上市公司,无疑是BC科技集团(863.HK)。 2019年11月,香港证监会就虚拟货币资产交易平台公布新框架,将数字资产监管与传统金融监管独具创新地集成在了一起。在这个监管框架下,未来将被授牌照的企业可以开展数字资产相关业务,其中也包括证券化通证业务(STO)。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对申请企业提出了更多的资质要求,包括数字资产钱包的管理方法、网络安全防范能力、财务健康程度、市场监督、避免利益冲突、反洗钱措施,等等。而OSL作为BC科技集团旗下的数字资产平台,率先依据香港数字资产监管框架,向香港证监会申请数字资产经纪牌照和自动交易牌照。这不仅显示了BC科技集团在数字资产行业领先的技术优势,也显示了其拥抱监管的决心。 而有了监管框架,银行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将可以与OSL / BC科技集团正式开展业务;数字资产平台管理的客户资产也可有正式的保险保障。BC科技集团作为港交所上市公司,也早早聘请了“四大”会计事务所中的PWC对公司进行审计工作,为数字资产行业的蓬勃爆发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二) 另一方面,对已经在港上市或准备在港上市企业来说,除了即将到来的更为完善的监管,金融科技公司也正经历一波浪潮。 蚂蚁集团7月20日宣布,计划在香港和上海两地进行首次公开募股(IPO)。作为与阿里巴巴相伴相生,渊源深厚的伙伴,蚂蚁集团宣布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科创板同时上市的计划,无疑会加速中国的产业数字化升级。 同时,恒生指数于2020年7月27日也推出了恒生科技指数,该指数主要跟踪三十只恒指科技成份股。继恒生指数、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之后,科技指数将成为市场上的的另一重要指数,给投资者更多机会发现优质技术公司。 而作为亚洲领先的数字资产及金融科技平台,这些事件对BC科技集团及OSL来说,也预示着良好的发展势头,可以继续立足香港,服务中国和世界。 香港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独具特色:强健稳定的金融环境,高流动性的金融市场和交易所;监管了解数字资产且高瞻远瞩;对金融科技公司友好。毫无疑问,牌照发放的要求十分严格,只有最具合规和安全资质的公司才能牌照获批。而BC科技集团无疑是最能够符合获批条件的申请人之一, 这也符合BC科技集团发展的初心。BC科技集团的年报里面提到过,创建BC 科技集团和OSL的初心,是在数字资产方面构建面向未来的亚洲资本市场,共同参与制定管理标准、信息安全标准和合规标准。 (三) 随着数字资产市场监管趋紧,在整个生态系统中,只有监管下的合规服务,才能完全满足金融机构的各方面需求。因此,受监管的数字资产企业将赢得更多市场信任和信心,进而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严格监管,规则明确,这不仅对BC科技集团及投资者有利,也在同时把亚洲及全球的数字资产市场逐步引入正面、主流的发展方向。 为保护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香港证监会肯定以最严格的态度审视 每家申请企业,仅向符合资质的企业发放牌照。这也代表了香港监管机构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可以放心参与数字资产交易。 随着大型服务提供商拥抱监管, 高昂的合规成本也可能会加速行业合并。也意味着会有更大的传统金融机构,受监管的机构,进入这一领域。BC科技集团作为已在行业中的主动拥抱监管的参与者,能取得竞争优势。 结语 迄今为止,各国在数字资产领域的主动监管并不多,日本采用了相对宽松的自我监管,而中国的管理更加严格。如今,随着主流投资机构对数字资产的兴趣与日俱增,主管部门开始重新评估市场环境,我们可以期待更多的行业沟通和主动监管。尤其是 中国力推数字人民币DC/EP,彰显了监管决心和管理力度。 金融科技领域愈发凸显战略重要性。 在亚太地区,尤其是中国,数字资产和金融科技公司的前景一片光明,这样的市场环境也为世界其他国家树立了很高的标准,OSL和BC科技集团有望籍此契机,立足香港,在亚洲和全球市场不断发展,创造价值。
记者昨日获悉,银行保险行业将启动专项治理行动,对金融机构数据质量进行摸底。根据《银保监会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方案》工作安排,银保监会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小组办公室制定了银行保险法人机构监管数据质量评估模板和重点关注监管数据及其问题自查统计表,并于本周向各银保监局、会管金融机构下发《关于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自查自评事项的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对本机构监管数据质量状况和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自评估。在全面自评估的基础上,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围绕本地专项治理需要重点关注的监管数据,对其报告期为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的数据质量问题开展深入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填写相关自查统计表。 各银行保险法人机构的自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情况;数据质量治理工作总体情况和评估结果,对照评估模板五类要素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差距问题和原因分析,以及数据质量状况总体情况、评价结果、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 根据要求,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法人机构,自评估报告报送截止时间延至9月30日;地方银行法人机构、银行保险分支机构按照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要求报送。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对自查自评发现的问题,应立查立改。对自查发现的监管数据错报漏报等问题,应如实向相应监管部门报告,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流程进行重报。 近年来,金融机构在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客户数据、交易数据、外部数据等海量数据,数据已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资产和核心竞争力。 数据治理一直是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近期,多家银行、保险公司因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领到监管罚单,并被通报批评,其中不乏大型金融企业。 这些处罚折射出机构在对待数据质量及报送问题上的不严谨,主要表现为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欠缺,时效性和适应性不足。这既阻碍了金融机构向高质量方向发展,又影响了监管效率。 数据治理亟待加强,数据质量亟待提升。此次银保监会成立监管数据质量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会领导任组长,由此可见监管对这次治理行动的重视程度。 根据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规划,各银保监局要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完善监管机制、流程和手段,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监管数据质量。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要坚持定期开展监管数据质量通报,形成常态化监督机制,对数据差错问题严重、屡错不纠、整改不力、治理责任履行不到位的机构,综合运用监管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行政处罚、挂钩监管评级等措施,加大问责与约束力度,督促银行保险机构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切实落实监管数据质量责任。
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做好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日前制定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重点围绕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职责分工和非现场监管流程,在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完善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报表和指标解释,实现了监管指标统计与监管制度要求相统一,有利于监督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监管制度要求的落实和执行,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通知》所称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收集融资担保公司及行业整体的报表数据、经营管理情况和其他内外部资料等信息,对融资担保公司及行业整体风险状况进行分析,作出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通知》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银保监会作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统一的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则和监管报表,督促指导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加强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非现场监管主责,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 通知显示,非现场监管应当积极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银保监会负责全国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内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监管措施4个阶段。 通知称,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应重点关注融资担保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公司治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风险管理能力、担保业务情况、关联担保风险、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指标和投资情况等。 监管措施方面,通知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非现场监管的风险监测、信用评价与评估结果,开展差异化监管,适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指导、提示融资担保公司关注重点风险,督促其持续改进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获悉,银保监会本周向各银保监局、会管金融机构下发《关于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自查自评事项的通知》。根据《银保监会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方案》工作安排,银保监会监管数据质量专项治理小组办公室制定了银行保险法人机构监管数据质量评估模板和重点关注监管数据及其问题自查统计表。 首先,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对本机构监管数据质量状况和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自评估。 其次,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在全面自评估的基础上,围绕本地专项治理需要重点关注的监管数据,对其报告期为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的数据质量问题开展深入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填写相关自查统计表。 各银行保险法人机构的自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二是数据质量治理工作总体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对照评估模板五类要素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差距问题和原因分析;数据质量状况总体情况、评价结果、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三是下一步整改措施。 根据要求,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法人机构,自评估报告报送截止时间延至9月30日;地方银行法人机构、银行保险分支机构按照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要求报送。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对自查自评发现的问题,应立查立改。对自查发现的监管数据错报漏报等问题,应如实向相应监管部门报告,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流程进行重报。 近年来,金融机构在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客户数据、交易数据、外部数据等海量数据,数据已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资产和核心竞争力。 数据治理也一直是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近段时间以来,多家银行、保险公司因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领到监管罚单,并被通报批评,其中不乏大型金融企业。 这些处罚也折射出机构在对待数据质量及报送问题上的不严谨,主要表现为: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欠缺,时效性和适应性不足。这一方面阻碍了金融机构向高质量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也影响了监管效率。 数据治理亟待加强,数据质量亟待提升。此次银保监会成立监管数据质量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会领导任组长,由此可见监管对这次治理行动的重视程度。
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做好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日前制定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重点围绕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职责分工和非现场监管流程,在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完善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报表和指标解释,实现了监管指标统计与监管制度要求相统一,有利于监督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监管制度要求的落实和执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通知》所称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收集融资担保公司以及行业整体的报表数据、经营管理情况和其他内外部资料等信息,对融资担保公司以及行业整体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通知》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银保监会作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统一的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则和监管报表,督促指导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工作,加强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非现场监管主责,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 银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保监局)负责监测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法人及分支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以下简称银担合作)情况。 《通知》显示,非现场监管应当积极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银保监会负责全国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内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监管措施四个阶段。 《通知》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和落实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制度,按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和时限报送非现场监管数据和非数据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法人及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银保监局报送银担合作情况。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应当重点关注融资担保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公司治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风险管理能力、担保业务情况、关联担保风险、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指标和投资情况等。 根据《通知》,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市场化征信机构数据库有关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推荐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规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按照商业合作原则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 在监管措施方面,《通知》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非现场监管的风险监测、信用评价与评估结果,开展差异化监管,适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指导、提示融资担保公司关注重点风险,督促其持续改进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切实防范化解风险。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应对机制,依法采取提高信息报送频率、督促开展自查、要求充实风险管理力量、做出风险提示和通报、进行监管谈话、开展现场检查、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责令其停止新设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
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做好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重点围绕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职责分工和非现场监管流程,在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完善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报表和指标解释,实现了监管指标统计与监管制度要求相统一,有利于监督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监管制度要求的落实和执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