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四度喊话无果 融资租赁“失联户”怎么治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刘四红)融资租赁行业再现“失联户”。7月23日,据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天津市金融局”)通知公告栏最新消息,经查,中融国融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国融”)存在2019年三、四季度未按规定填报“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2019年7-12月未报送月报情况,违反《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依据《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该局于2020年7月20日对中融国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天津市金融局称,因多次与中融国融联系无果,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因此向中融国融公告送达《缴款通知书》。而这已是中融国融第四度被天津市金融局喊话。 从经营来看,中融国融失联已有一段时间。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早在2019年11月18日,该公司就曾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此后的2019年12月10日,天津市金融局发布的第二批融资租赁公司“黑名单”公告中,中融国融亦位列其中。 针对中融国融后期处理,天津市金融局相关工作人员透露,此次处罚主要是因长期联系不上该企业,所以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如果后续再联系不上,将按照《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下一步处理。 据《暂行办法》,针对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监管信息等“失联”类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其中,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纳入非正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 “自2019年下半年以来,地方金融监管局分批、持续开展专项清理排查工作,就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机构予以公示,对于问题机构且拒不整改的,将其及时清理出局。”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中融国融这一公司作为疑似“失联”的主体,在多次监管喊话均无果的情况下,后期或将被作为行业的“害群之马”清理出局。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充斥着大量“失联”“空壳”机构。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融资租赁公司11124家,比上年增加518家,同比增长5%。不过,其中超过七成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 苏筱芮指出,当前,“失联”“空壳”是融资租赁行业比较显著的乱象,针对此问题,各地的专项清理工作正有条不紊开展,融资租赁监管基本框架也已搭建完成,行业发展正逐步迈向正轨,且监管呈现出一个趋严的态势。 一融资租赁行业资深分析人士同样称,因早期设立门槛不高,监管也较为宽松,因此近几年来融资租赁行业,无论是公司数量还是资产规模,都呈现爆发式增长。在该人士看来,融资租赁行业严监管是顺势而为,且2020年这一强监管将会持续。 对于现存融资租赁公司,苏筱芮建议,公司应以合规为本,认真研究银保监会就融资租赁业务颁布的《暂行办法》,不触碰红线,力争达成各项监管指标,回归本源业务,力争在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充分作用。
图片来源:微摄 按照会党委关于深化新三板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及五项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格式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制定《监管指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从新三板市场实际情况出发,建立适合精选层公司特点的持续监管制度;二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精选层公司的监管要求进行强化,为加强精选层公司行政监管,结合市场分层实施分类监管奠定制度基础;三是借鉴上市公司监管经验,针对精选层公司构建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三点一线”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本次制定的五项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格式准则,包括精选层年报、中报及季报格式准则,创新层、基础层中报格式准则。制定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三个层次之间的披露要求呈梯度化,依次降低;二是注重层次内部规则衔接,中期报告披露要求低于年度报告,高于季度报告;三是以现有新三板监管规则为基础,借鉴上市公司制度理念,充分体现挂牌公司特点。 《监管指引》及五项定期报告格式准则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至6月1日、6月24日至7月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征求意见结束,《监管指引》收到意见7份,五项定期报告格式准则收到意见6份。总体看,各方对《监管指引》及五项定期报告格式准则的反馈均较为积极正面。证监会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对于合理性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并相应完善了规则内容。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指引》的规定,加强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微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统筹财险监管资源,完善财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日前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共五部分,确立了改革目标,明确了基本原则,对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进行了划分,厘清了银保监会和属地监管局的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监管横向、纵向联动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是监管对象划分。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其中,直接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二是监管职责分工。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主体职责,协同监管局配合做好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三是监管联动。通过建立监管联动会、信息共享、专项工作交办等机制,加强监管联动,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推动部署下一步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四是动态调整。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方案》的印发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重大成果,是顺应新形势下加强机构监管的重要举措,对落实监管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深入推进监管改革,持续加大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力度,多措并举治理市场乱象,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 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统筹监管资源,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本方案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中与本方案不符的,按本方案执行。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事项仍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7号)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7月16日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统筹财险监管资源,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依据银保监会“三定”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中央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总体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要求,贯彻落实银保监会党委对财产保险监管工作的批示指示,进一步统筹监管资源、理顺监管体制机制、明晰监管职责分工,促进监管协同联动,全面提升监管质效,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审慎监管。以审慎监管为基础,综合分析公司经营指标和风险数据,评估研判行业整体风险水平和发展趋势,维护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风险监管。突出风险导向,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有效防范化解处置风险事件。 (三)分类监管。对机构主体科学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度。 (四)联动监管。强调全国监管一盘棋,合理统筹系统监管资源,构建上下联动与横向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监管对象划分 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87家财产保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36家,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64家。具体划分见附件1。 四、监管职责分工 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厘清分工,明晰职责,各司其职,权责对等,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有效性。 (一)银保监会统筹监管整体政策。包括提出监管工作目标规划和工作重点,统筹机构管理,统筹监管标准,统筹监管数据,统筹监管报告,统筹监管协商联动机制等。 (二)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监管主体职责包括:市场准入退出管理(见附件2)、非现场监测和风险分析、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准备金监管、产品监管、资金运用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监管、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等(见附件3)。 (三)按照公司分支机构分布确定协同监管局。协同监管局配合银保监会或属地监管局,做好辖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 银保监会可结合工作需要,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五、监管协同联动 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建立横向联动、纵向联动的有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协调一致的总体目标。 (一)建立监管联动会议机制。建立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多方参与的监管联动会议机制。定期由承担监管主体职责的机关牵头召开联动会议,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推动部署下一步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并完善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全方位信息共享平台,明确信息共享范围、内容、频率、流程等,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性和有效性,维护监管政策一致性和权威性。 (三)建立专项工作交办机制。充分发挥银保监局贴近市场、熟悉情况的优势,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建立专项工作交办机制。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监管工作交由属地监管局或协同监管局承办。 附件信息:1.监管对象划分.xlsx2.市场准入退出监管职责.xlsx3.除市场准入退出外的其他监管职责.xlsx
>>习近平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强调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推动企业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发展 据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7月21日下午在京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体系不断发展,各类市场主体蓬勃成长。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市场主体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企业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发展,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 >>更好服务市场主体 我国多措并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据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法定数字货币急剧升温 全球央行你追我赶 央行数字货币在全球持续升温,多国在近期加紧了数字货币研发和布局的步伐。据悉,7月20日,七国集团(G7)基本决定将就发行央行数字货币(CBDC)展开合作,拟于8月底到9月上旬在美国举行的首脑会议(G7峰会)上开展进一步讨论。 >>欧盟通过7500亿欧元复苏基金 欧美积极财政政策为全球经济复苏添动力 欧盟领导人昨日就包括7500亿美元复苏基金在内的经济支持政策达成一致意见。与此同时,市场预计美国国会本月也大概率会推出规模约10000亿欧元的财政刺激政策。 >>财险和再保险属地监管改革启幕 64家险企监管下放至地方 记者昨日获悉,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将于今年8月起实施。《方案》的核心是: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87家财产保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36家,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64家。
据银保监会21日消息,日前银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进行划分,36家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64家由属地银保监局监管。 《方案》共五部分,确立改革目标,明确基本原则,对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进行划分,厘清银保监会和属地监管局的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监管横向、纵向联动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是监管对象划分。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其中,直接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 二是监管职责分工。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主体职责,协同监管局配合做好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 三是监管联动。通过建立监管联动会、信息共享、专项工作交办等机制,加强监管联动,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推动部署下一步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四是动态调整。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关于监管对象划分的改革,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均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调整后,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其中,直接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 关于《方案》与相关监管规定如何衔接,上述负责人称,前期,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此次改革之后,直接监管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银保监会办理。 《方案》涉及的产品监管事项将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7号)执行。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深入推进监管改革,持续加大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力度,多措并举治理市场乱象,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
提高监管有效性,保险业属地监管改革来了。 7月21日,为进一步统筹财险监管资源,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依据银保监会“三定”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将于今年8月起实施。 根据《方案》,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将87家财产保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36家,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64家。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方案》的印发是银保监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改革举措,是统筹监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的重要政策措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行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64家试点属地监管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均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调整后,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银保监会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 其中,直接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 根据银保监会披露,此次属地监管改革,大型财险公司、互联网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等仍属于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比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等;一些中小型财险公司则将由当地银保监局属地监管,比如上海银保监局监管13家,北京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分别监管7家等。 “银保监会继续对一些大中型机构,包括一些政策性保险公司、创新性的互联网保险公司进行监管,中小型的中资公司、外资公司实行属地监管,这样的分配主要还是基于审慎考虑,地方银保监局在人员配备、监管力量、监管经验上还需要一个逐步加强的过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记者表示。 属地监管如何联动? 属地监管对监管职责分工作了哪些规定?监管如何联动?与相关监管规定又该如何衔接? 据了解,在职责分工方面,银保监会和地方银保监局厘清分工,明晰职责,各司其职,权责对等,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有效性。 “《方案》对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其中,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协同监管局配合做好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比如,在市场准入退出问题上,属地监管局的监管职责包括属地监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变更营业场所(跨辖区变更营业场所由迁入地银保监局办理)、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5%股权以上的股东、发行次级定期债及资本补充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7项内容。 此外,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方案》规定,通过建立监管联动会、信息共享、专项工作交办等机制,加强监管联动,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形成监管合力。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优化资源配置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保险业属地监管改革并不意外。 此前,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就已开始属地监管。而在保险资金运用上,监管也做过一些探索。比如,早前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授权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广东、深圳保监局代行部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现在是财险,未来寿险公司也会有类似的趋势,先选择财险,是因为财险经营期限比较短,经营绩效当年就能看出,寿险公司期限较长,如有风险的话,可能比较隐蔽一些,所以基于审慎监管,首选择财险公司。”朱俊生表示。 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监管成本成为此次改革的意义所在。朱俊生认为,从监管角度来讲,属地监管可更好地统筹监管资源,让银保监会的监管力量跟地方监管资源不重复配置,优化资源配置;从保险公司角度来讲,可降低其监管成本。属地监管后,更多的是与当地银保监局沟通,监管成本会减少很多。 朱俊生指出,此举还能促进保险市场的创新和效率。“在银保监会统一监管下,由于中国的发达地区市场跟不发达市场间差异较大,很多政策并不完全符合当地实际。市场主体的一些诉求,当地监管希望有所支持,但没有相应权限,属地监管后会有利于一些地方结合本地实践,做一些探索创新。”
为明确监管要求,推动实际控制人树立合规意识、坚守底线,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7月20日,湖北辖区以线上形式举办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规培训会。会议由湖北证监局主办、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承办,湖北辖区上市公司董事长及董秘等200余人参加。 会议总结了近年来辖区监管工作。2019年以来,湖北证监局秉承“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监管理念,强化监管的人民性,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二是精准打击,构建综合惩防体系。三是日常监管坚持“打早、打小、打疼”。四是发挥科技监管优势,有效提升监管效率。五是进一步提升监管温度,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9年至今,湖北辖区新增8家上市公司,26家公司开展并购重组、再融资等工作,涉及金额约1172亿元,另有20多家公司拟实施并购重组、再融资。 今年疫情防控期间,湖北证监局先后2次全面摸排辖区公司困难,连续13周跟踪情况,积极献言献策,引导大股东、上市公司做好质押延期、股份回购、增持等工作。 会议强调,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的共同目标。湖北证监局坚持“管少、管精才能管好”的原则,实施分类监管。一方面扩大增量,引导优质公司加快进入资本市场。另一方面消化存量。近年来,证监会不断加强退市监管,对不满足资本市场条件的上市公司及时清理出局,扶优限劣的监管态势日益鲜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要正确认识当前资本市场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努力提升质量、加快发展。 会议指出,辖区上市公司仍然面临诸多风险。首先是疫情下经营风险加剧,目前有多家公司触及退市风险指标;其次是股权质押风险依然突出,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质押比例超过80%;再次是部分公司合规意识淡薄,屡屡触碰监管红线。这些问题与风险的暴露,归根到底是实际控制人和上市公司的诚信意识不足、公司治理有效性不足、公众公司责任义务缺失。 最后,会议对实际控制人和上市公司提出监管要求:一要敬畏市场,保持稳健发展势头,保持定力,行稳致远;二要敬畏法治,提升规范化水平,勤勉尽责,合规履职;三要精于主业,巩固核心竞争力,找准定位,脱虚向实;四要敬畏投资者,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持续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同时守住不披露虚假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操纵股价、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四条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