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引导保险资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发挥保险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提升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自主决策空间,银保监会制定了《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共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设置差异化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监管比例。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及风险状况等指标,明确八档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最高可到占上季末总资产的45%。主要考虑是通过设置差异化监管比例,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投资权,提高监管政策的精准性和针对性。二是强化对重点公司的监管。明确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保险公司,不得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足100%的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出现重大风险事件、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弱且匹配状况较差、受到处罚的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不得超过15%。由于各类被动原因造成超过监管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在6个月内整改到位,如市场波动较大或有可能引发较大风险时,可申请延长调整时间。三是增加集中度风险监管指标。针对以往出现的盲目投资、投资冲动带来的过度投资、频繁举牌等不理性行为,在现有集中度指标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银保监会另有规定或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通过增加集中度监管指标,进一步分散类别和品种投资风险。四是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审慎投资和稳健投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原则,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和非上市权益类资产风险特征,制定不同配置策略,强化投资能力建设,重点配置流动性较强、业绩较好、分红稳定的品种;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加强投后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资产分类的监管要求,按照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因子,准确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通知》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保险资金稳健投资和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改革,拓宽保险资金投资的自主决策空间;有利于探索建立差异化的监管机制,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重点公司和重点品种风险;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开展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提供更多资本性资金。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在偿二代和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框架下,持续不断强化分类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权益投资监管模式,支持保险公司切实服务好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为进一步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引导保险资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发挥保险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机构投资者的作用,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银保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和四中全会,以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整治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和乱象,支持保险资金发挥长期稳定优势,积极开展权益类资产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增强经济运行中长期发展韧性。目前,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配置较为稳健。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余额为4.38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22.57%。其中,长期股权投资1.95万亿元,占比10.05%;股票1.54万亿元,占比7.95%;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0.54万亿元,占比2.76%。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将自主决策权交给保险公司,我们借鉴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经验,立足行业的市场需求和监管实践,制定了本《通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偿付能力水平充足、财务状况良好、风险承担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适度提高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积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提供更多资本性资金。 二、制定《通知》的原则是什么? 《通知》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在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将资金运用的自主决策权交给保险公司,相应风险和责任也由保险公司自主判断并自行承担。二是坚持差异化监管。积极探索建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分类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投资实行差异化监管比例,分为不同监管比例档次,改变以往监管政策“一刀切”和“差公司生病、好公司跟着吃药”的情况。三是坚持审慎监管。综合运用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内控机制、风险因子、集中度等指标,结合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结果,加强保险公司特别是风险公司和重点公司的监管,切实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四是坚持服务保险保障。通过分类监管和适度提高投资比例,引导保险公司开展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推动权益投资回归服务保险保障业务的本源,同时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资本性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共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设置差异化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监管比例。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及风险状况等指标,明确八档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最高可到占上季末总资产的45%。主要考虑是在差异化监管基础上,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投资权,提高监管政策的精准性和针对性。二是强化对重点公司的监管。从防范风险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保险公司,不得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足100%的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出现重大风险事件、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弱且匹配状况较差、受到处罚的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不得超过15%。对于被动原因造成超过监管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在6个月内整改到位。三是增加集中度风险监管指标。针对以往出现的盲目投资、投资冲动带来的过度投资、频繁举牌等不理性行为,在现有指标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集中度监管指标。《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进一步分散类别和品种投资风险。 四、《通知》在促进保险公司稳健投资方面还有哪些要求? 除了实施差异化的比例监管、强化对重点公司的监管、增加集中度风险监管指标等措施外,《通知》还提出多方面要求,引导保险公司开展稳健投资,切实防范投资风险。在投资理念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原则,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在配置策略方面,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和非上市权益类资产风险特征,制定不同配置策略,强化投资能力建设,重点配置流动性强、业绩较好、分红稳定的品种;在投后管理方面,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加强投后管理;在资产分类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资产分类的监管要求,按照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因子,准确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五、《通知》对市场有何影响? 《通知》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支持行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通知》发布后,保险公司的自主运作空间将得以加大,配置权益类资产的弹性和灵活性不断增强,最高可占到上季末总资产的45%。总体来看,《通知》可以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带来更多资本性资金,对市场的影响是积极正面的。 六、对需要调整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保险公司,《通知》如何予以安排? 《通知》发布后,部分保险公司需要执行较低的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从这些公司现有资产配置看,实际涉及调降规模的公司数量并不多。对于少数需要调降投资规模的保险公司,《通知》设置了较为灵活的过渡期安排:一是现有投资超过规定配置比例的,应当在12个月内逐步调整到位;超过集中度比例的,不得新增相关投资,但无需卖出。二是对处于风险处置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综合考虑公司实际和外部环境,按照“一司一策”的原则,制定更为稳妥的比例调整和过渡期安排方案,平稳有序处理。此外,《通知》还规定,因偿付能力大幅下降、监管处罚、突发事件、市场变化等情况导致超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调整至满足监管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调整时间。总体来看,《通知》综合考虑不同情况,均设置了相对较长的过渡期,避免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七、下一步主要工作是什么? 银保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在偿二代和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框架下,持续不断强化分类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权益投资监管模式,支持保险公司切实服务好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引导保险资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发挥保险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提升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自主决策空间,银保监会制定了《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共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设置差异化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监管比例。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及风险状况等指标,明确八档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最高可到占上季末总资产的45%。主要考虑是通过设置差异化监管比例,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投资权,提高监管政策的精准性和针对性。二是强化对重点公司的监管。明确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保险公司,不得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足100%的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出现重大风险事件、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弱且匹配状况较差、受到处罚的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不得超过15%。由于各类被动原因造成超过监管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在6个月内整改到位,如市场波动较大或有可能引发较大风险时,可申请延长调整时间。三是增加集中度风险监管指标。针对以往出现的盲目投资、投资冲动带来的过度投资、频繁举牌等不理性行为,在现有集中度指标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银保监会另有规定或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通过增加集中度监管指标,进一步分散类别和品种投资风险。四是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审慎投资和稳健投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原则,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和非上市权益类资产风险特征,制定不同配置策略,强化投资能力建设,重点配置流动性较强、业绩较好、分红稳定的品种;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加强投后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资产分类的监管要求,按照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因子,准确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通知》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保险资金稳健投资和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改革,拓宽保险资金投资的自主决策空间;有利于探索建立差异化的监管机制,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重点公司和重点品种风险;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开展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提供更多资本性资金。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在偿二代和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框架下,持续不断强化分类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权益投资监管模式,支持保险公司切实服务好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稍晚时间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二是坚持差异化监管;三是坚持审慎监管;四是坚持服务保险保障。 关于《通知》对市场的影响,该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支持行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通知》发布后,保险公司的自主运作空间将得以加大,配置权益类资产的弹性和灵活性不断增强,最高可占到上季末总资产的45%,中国人寿、太保寿险、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人保财险、太平财险等行业大中型公司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由原来的30%提高到35%。总体来看,《通知》可以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带来更多资本性资金,对市场的影响是积极正面的。 以下为问答实录: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银保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和四中全会,以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整治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和乱象,支持保险资金发挥长期稳定优势,积极开展权益类资产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增强经济运行中长期发展韧性。目前,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配置较为稳健。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余额为4.38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22.57%。其中,长期股权投资1.95万亿元,占比10.05%;股票1.54万亿元,占比7.95%;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0.54万亿元,占比2.76%。 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将自主决策权交给保险公司,我们借鉴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经验,立足行业的市场需求和监管实践,制定了本《通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偿付能力水平充足、财务状况良好、风险承担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适度提高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积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提供更多资本性资金。 二、制定《通知》的原则是什么? 《通知》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在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将资金运用的自主决策权交给保险公司,相应风险和责任也由保险公司自主判断并自行承担。二是坚持差异化监管。积极探索建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分类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投资实行差异化监管比例,分为不同监管比例档次,改变以往监管政策“一刀切”和“差公司生病、好公司跟着吃药”的情况。三是坚持审慎监管。综合运用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内控机制、风险因子、集中度等指标,结合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结果,加强保险公司特别是风险公司和重点公司的监管,切实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四是坚持服务保险保障。通过分类监管和适度提高投资比例,引导保险公司开展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推动权益投资回归服务保险保障业务的本源,同时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资本性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共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设置差异化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监管比例。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及风险状况等指标,明确八档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最高可到占上季末总资产的45%。主要考虑是在差异化监管基础上,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投资权,提高监管政策的精准性和针对性。二是强化对重点公司的监管。从防范风险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保险公司,不得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足100%的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出现重大风险事件、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弱且匹配状况较差、受到处罚的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不得超过15%。对于被动原因造成超过监管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在6个月内整改到位。三是增加集中度风险监管指标。针对以往出现的盲目投资、投资冲动带来的过度投资、频繁举牌等不理性行为,在现有指标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集中度监管指标。《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进一步分散类别和品种投资风险。 四、《通知》在促进保险公司稳健投资方面还有哪些要求? 除了实施差异化的比例监管、强化对重点公司的监管、增加集中度风险监管指标等措施外,《通知》还提出多方面要求,引导保险公司开展稳健投资,切实防范投资风险。在投资理念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原则,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在配置策略方面,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和非上市权益类资产风险特征,制定不同配置策略,强化投资能力建设,重点配置流动性强、业绩较好、分红稳定的品种;在投后管理方面,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加强投后管理;在资产分类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资产分类的监管要求,按照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因子,准确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五、《通知》对市场有何影响? 《通知》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支持行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通知》发布后,保险公司的自主运作空间将得以加大,配置权益类资产的弹性和灵活性不断增强,最高可占到上季末总资产的45%,中国人寿、太保寿险、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人保财险、太平财险等行业大中型公司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由原来的30%提高到35%。 总体来看,《通知》可以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带来更多资本性资金,对市场的影响是积极正面的。 六、对需要调整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保险公司,《通知》如何予以安排? 《通知》发布后,部分保险公司需要执行较低的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从这些公司现有资产配置看,实际涉及调降规模的公司数量并不多。对于少数需要调降投资规模的保险公司,《通知》设置了较为灵活的过渡期安排:一是现有投资超过规定配置比例的,应当在12个月内逐步调整到位;超过集中度比例的,不得新增相关投资,但无需卖出。二是对处于风险处置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综合考虑公司实际和外部环境,按照“一司一策”的原则,制定更为稳妥的比例调整和过渡期安排方案,平稳有序处理。此外,《通知》还规定,因偿付能力大幅下降、监管处罚、突发事件、市场变化等情况导致超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调整至满足监管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调整时间。总体来看,《通知》综合考虑不同情况,均设置了相对较长的过渡期,避免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七、下一步主要工作是什么? 银保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在偿二代和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框架下,持续不断强化分类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权益投资监管模式,支持保险公司切实服务好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16日发布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梁涛署名文章《奋力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提到,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管层依法自主履行职责,要切实防止大股东操纵和掠夺公司的“隧道行为”。 梁涛认为,规范的股东行为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梁涛表示,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和股东行为深刻影响着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公司发展史表明:有效保护股东权利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并且股东权利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化和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的持续健全,正是长期以来全球公司治理制度不断向前演进的不竭动力。既不能允许以高管层为代表的内部人在经营中损害股东利益,也不能允许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肆意侵蚀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实践不断拓宽人们对股东权利保护的认知,并使得股权结构透明度、控股股东行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等不断成为全球公司治理关注的焦点问题。《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也突出强调要保护和促进股东行使权利,确保包括少数股东和外资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平等待遇,保障全体股东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均有机会获得有效救济。 梁涛指出,当前,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方面的问题是近年来中小银行保险机构乱象丛生的根源。部分股东以信贷、理财或保险资金入股机构,甚至出资后又通过关联交易、违规质押、反担保等方式变相抽逃资本,形成虚假出资。股权代持和隐形股东现象在中小机构中较为严重,很多股东通过设计高度复杂且频繁变更的股权结构,刻意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实现规避监管和幕后操纵银行保险机构的目的。少数不法股东甚至通过关联企业曲线入股并间接控制多家机构,形成拥有多类牌照的庞大金融集团。部分大股东胡作非为,丝毫不尊重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肆意干预机构人事任免、经营计划和管理决策,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将机构作为自身“提款机”。有的机构主要股东为争夺控制权内斗不止,导致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公司治理陷入僵局。有的机构股东严重缺位,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针对这些问题,梁涛认为,必须下大力气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大股东包括控股股东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公司治理的原则和程序,中小股东、外资股东以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均不容侵犯。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管层依法自主履行职责,要切实防止大股东操纵和掠夺公司的“隧道行为”。严格股东资质审核,加强对股东的穿透监管,坚决将违法违规股东拒之于银行保险市场之外。深入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着力整治虚假出资、循环注资、隐形股东、违规代持、违规一致行动人、股东不当干预、向股东输送利益等深层次高风险问题,不断加大问责处罚力度,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同时建立违法违规股东公开常态化机制,形成有效震慑。要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障机制,支持股东间就行使基本权利开展正当的沟通协商,建立健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与机构间的沟通对话机制,支持股东就自身重大关切向机构问询。提升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便利性,倡导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大力推动股权集中托管,提升股权结构透明度。 梁涛还指出,高效率的董事会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中心要素。他表示,加强董事会建设是下一步健全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点。要保障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职责,确保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发挥核心作用。完善董事提名、选任和工作制度,扩大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选聘范围,建立健全独立董事人才库,切实改变部分董事过度受制于控股股东或内部人的情况。严把董事资质审核关,特别是在地方中小法人机构设立及重组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拟任董事的专业经历、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健全董事履职信息保障机制,确保股权董事、独立董事能够及时获得履职所需的财务经营等信息,鼓励无法获得正常履职所必需信息的董事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进一步完善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提升履职评价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强化考核和问责。引导董事会在道德方面遵循高标准,诚实尽职谨慎地开展工作,促进包括股权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组织实施提升董事履职能力的专业培训。 梁涛提到,良好的外部市场约束和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机制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表示,下一阶段,要切实提升会计信息和其他非财务信息的质量,完善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确保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平等、及时、低成本地获得定期、充分、可靠、可比的信息。绝不允许制造和披露虚假信息,要让造假者付出惨痛代价。要进一步强化外部审计独立、客观、审慎的要求,更好地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的评价和管理功能。要深化机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重视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健全利益相关者申诉回应机制,支持和保护消费者、员工、交易对手等利益相关者向机构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其他外部监督力量积极发挥作用,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梁涛最后指出,科学有效的监管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保障。他表示,下一步,要不断创新公司治理监管的方式和手段,提升公司治理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尽快将监管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持续开展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全面评估,严格问责处罚,加强公开披露,推动问题整改,充分发挥公司治理评估对健全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引领作用。加快弥补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短板,制定或修订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指引、大股东行为监管指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等一批重要公司治理监管规制,尽快改变当前公司治理监管规制体系性不足、部分领域规制缺失、部分规制修订滞后等问题。要持续健全公司治理监管的横向和纵向协作机制,促进公司治理监管权责清晰、协同高效和运行规范。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监管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公司治理监管的信息化水平。要加强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持续提升公司治理监管水平。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银保监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对推进金融业公司治理改革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和科学部署。2016年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明确在公报中支持《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有效实施。银保监会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持续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积极落实《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奋力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 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 改革开放四十年多年来,我国银行保险业发展壮大的历史,就是一部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不断深化改革、战胜艰难险阻的历史。1997年以来,党中央先后五次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作出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启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深入整治金融市场乱象等一系列重大决策,使我国银行保险业不仅摆脱了资产质量低下、财务亏损的经营困境,而且通过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涅磐重生。特别是工行、建行等4家国有银行,从上世纪90年代的“技术性破产”,发展成为如今连续多年位列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前几名的大型上市银行。十八大至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等重要场合,对金融和金融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为新时代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回顾过去,我国银行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历程,有力地佐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这一英明论断。展望未来,坚持党的领导将始终是我们做好一切金融工作的根本保证,更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牢牢坚持“两个一以贯之”,对我国银行保险业的长期稳健发展有着决定性意义。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党的领导真正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切实做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一体化。要持续探索完善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具体方式和途径,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党建工作要求纳入公司章程,不断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研究制定党委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并严格落实。建立健全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之间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沟通机制,确保党委能够凝聚各方共识,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要不断健全党委领导下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员工通过职代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等方式有序参与公司治理,注重发挥员工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中的主人翁作用。 二、规范的股东行为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 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和股东行为深刻影响着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近一个世纪以来的公司发展史表明:有效保护股东权利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并且股东权利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化和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的持续健全,正是长期以来全球公司治理制度不断向前演进的不竭动力。既不能允许以高管层为代表的内部人在经营中损害股东利益,也不能允许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肆意侵蚀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实践不断拓宽人们对股东权利保护的认知,并使得股权结构透明度、控股股东行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等不断成为全球公司治理关注的焦点问题。《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也突出强调要保护和促进股东行使权利,确保包括少数股东和外资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平等待遇,保障全体股东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均有机会获得有效救济。 当前,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方面的问题是近年来中小银行保险机构乱象丛生的根源。部分股东以信贷、理财或保险资金入股机构,甚至出资后又通过关联交易、违规质押、反担保等方式变相抽逃资本,形成虚假出资。股权代持和隐形股东现象在中小机构中较为严重,很多股东通过设计高度复杂且频繁变更的股权结构,刻意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实现规避监管和幕后操纵银行保险机构的目的。少数不法股东甚至通过关联企业曲线入股并间接控制多家机构,形成拥有多类牌照的庞大金融集团。部分大股东胡作非为,丝毫不尊重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自主性和独立性,肆意干预机构人事任免、经营计划和管理决策,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将机构作为自身“提款机”。有的机构主要股东为争夺控制权内斗不止,导致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公司治理陷入僵局。有的机构股东严重缺位,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针对这些问题,必须下大力气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大股东包括控股股东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公司治理的原则和程序,中小股东、外资股东以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均不容侵犯。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管层依法自主履行职责,要切实防止大股东操纵和掠夺公司的“隧道行为”。严格股东资质审核,加强对股东的穿透监管,坚决将违法违规股东拒之于银行保险市场之外。深入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着力整治虚假出资、循环注资、隐形股东、违规代持、违规一致行动人、股东不当干预、向股东输送利益等深层次高风险问题,不断加大问责处罚力度,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同时建立违法违规股东公开常态化机制,形成有效震慑。要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障机制,支持股东间就行使基本权利开展正当的沟通协商,建立健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与机构间的沟通对话机制,支持股东就自身重大关切向机构问询。提升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便利性,倡导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大力推动股权集中托管,提升股权结构透明度。 三、高效率的董事会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中心要素 20世纪初以来,世界各国公司治理模式普遍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董事会在公司战略决策中的核心地位不断得到确立和巩固。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风险管理、薪酬激励、外部审计等方面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早已成为广泛认可的公司治理良好实践。《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对董事会职责特别重视,专门单列一章给予大篇幅论述,明确要求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以及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的责任。该原则还强调,董事会应当重视并公平对待员工、债权人、客户、供应商和地方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15年修订的《银行公司治理原则》,也强调了银行机构董事会的专业性要求以及董事会在战略和风险管理、监督高管层、薪酬激励等方面重要职责。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实践,我国银行保险机构普遍建立了董事会制度,董事会规模和结构持续优化,董事会下属各专门委员会运作日益规范,董事的专业化和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的核心作用初步得到体现。独立董事来源日益多元化,国有大型银行和大型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基本都是国内外政府治理、财政金融、法律会计等领域的顶尖专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基本都由独立董事担任。但近年来监管发现,董事不敢、不能或不愿履职现象仍然在很多机构中存在。部分董事盲目屈从于提名股东或董事长个人意志,独立性严重缺失。有的机构董事会决策异化为董事长决策,甚至以所谓的“董事长办公会”或“董事长专题会”取代董事会。部分股权董事缺乏长期从事金融工作的经验,专业性与履职要求相比还有差距。部分非执行董事无法获得履职所必需的经营管理信息。部分董事担当意识不强、履职意愿不够,基本不发表实质性意见,有的甚至长期不出席董事会会议。部分机构董事会及其战略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履职不到位,制定的发展战略盲目激进,考核短期化现象严重,高管中长期激励不足,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落实不到位,滋生道德风险和逆向激励。 加强董事会建设是下一步健全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点。要保障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独立承担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职责,确保董事会在战略决策中发挥核心作用。完善董事提名、选任和工作制度,扩大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选聘范围,建立健全独立董事人才库,切实改变部分董事过度受制于控股股东或内部人的情况。严把董事资质审核关,特别是在地方中小法人机构设立及重组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拟任董事的专业经历、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健全董事履职信息保障机制,确保股权董事、独立董事能够及时获得履职所需的财务经营等信息,鼓励无法获得正常履职所必需信息的董事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进一步完善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提升履职评价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强化考核和问责。引导董事会在道德方面遵循高标准,诚实尽职谨慎地开展工作,促进包括股权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组织实施提升董事履职能力的专业培训。 四、良好的外部市场约束和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机制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部市场约束主要指股东、金融消费者、债权人等广大社会公众,借助于银行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及时对银行保险机构实施监督和约束的过程。《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突出强调,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所有重要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权和公司治理。巴塞尔协议将外部市场约束作为银行资本监管第三支柱。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也强调了保险机构信息披露要求。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强调我国金融机构要加强外部市场约束。 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只注重股东权益的保护。1995年美国学者布莱尔(Blair)系统提出了利益相关者问题,明确包括股东、债权人、职工、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提供了专用性资产,从而承担了相应的企业经营风险,因而应该让他们参与治理,由此导致公司治理理论的又一次革命,公司治理保护的对象开始从股东扩大到全体利益相关者。《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提出,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投资者、员工、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联合贡献的结果,公司治理框架应承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及其对公司长期成功的贡献,并鼓励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在创造财富、就业和促进财务稳健性等方面开展合作。 当前我国银行保险业在加强信息披露和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银行保险机构特别是上市机构定期发布年报、半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信息披露的范围和频率不断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升,环境、社会等问题也持续受到关注。机构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员工对公司治理也有一定程度的参与。但是问题也不容忽视:部分银行保险机构还存在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稳健性和可比性不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不及时等问题;外部审计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审计机构未能遵循职业审慎和客观公正的要求;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员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申诉救济机制还不够健全;行业自律、媒体报导、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功能有待进一步强化。 下一阶段,要切实提升会计信息和其他非财务信息的质量,完善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确保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平等、及时、低成本地获得定期、充分、可靠、可比的信息。绝不允许制造和披露虚假信息,要让造假者付出惨痛代价。要进一步强化外部审计独立、客观、审慎的要求,更好地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的评价和管理功能。要深化机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重视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健全利益相关者申诉回应机制,支持和保护消费者、员工、交易对手等利益相关者向机构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其他外部监督力量积极发挥作用,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五、科学有效的监管是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重要保障 《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在引言中强调,有效监管是一个经济体中良好公司治理框架的重要前提。对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来说,有效监管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表明,低效的公司治理往往是引发金融风险的主要诱因,也是导致金融脆弱性的问题之源。鉴于金融风险的巨大负外部性,危机后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加强监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均对公司治理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2015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银行公司治理原则》明确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的公司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管,首次把外部监管直接作为机构公司治理原则之一,进一步凸显了监管部门在机构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银保监会紧紧把握公司治理监管在银行保险业监管中的核心定位,持续完善公司治理规制,深入整治公司治理乱象,不断深化公司治理意识、培育公司治理文化。2018年4月银保监会组建时,就成立了专司公司治理监管的功能监管部门,继而在成立伊始就召开中小银行和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培训座谈会。相继出台了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独立董事管理等一系列规制文件,目前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规制已达50余项。制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建立了覆盖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全面评估机制。以中小机构为重点,严厉整治资本不实、股权代持、股东违规干预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陆续清退、从严处罚和公开通报了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股东,监管震慑效应初步显现。其中仅2019年开展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就查处3000余项股东股权违规问题,清理1400余名代持股东。然而也应看到,目前我国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法制框架还不够完善,部分领域公司治理监管规制仍存在缺失或未及时修订的情况,公司治理监管资源、监管能力还远远不能满足监管工作的现实需要。 下一步,要不断创新公司治理监管的方式和手段,提升公司治理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尽快将监管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持续开展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全面评估,严格问责处罚,加强公开披露,推动问题整改,充分发挥公司治理评估对健全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引领作用。加快弥补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短板,制定或修订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指引、大股东行为监管指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等一批重要公司治理监管规制,尽快改变当前公司治理监管规制体系性不足、部分领域规制缺失、部分规制修订滞后等问题。要持续健全公司治理监管的横向和纵向协作机制,促进公司治理监管权责清晰、协同高效和运行规范。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监管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公司治理监管的信息化水平。要加强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持续提升公司治理监管水平。 公司治理本质上是一个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均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多方面的因素,成因非常复杂,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的构建必然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既要深刻认识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也要充分了解其复杂性和艰巨性;既需要发挥银行保险机构的主观能动性,需要监管部门的科学引领和严格监管,也需要包括股东、金融消费者、员工、债权人、供应商在内的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既要有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狠劲,更要有绵绵用力、久久为功的韧劲,不能寄希望于毕其功于一役。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毫不动摇地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奋力构建中国特色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机制,为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文章来源:银保监会
近日,银保监会向系统内各级派出机构和银行保险机构印发了《关于近年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监管检查发现主要问题的通报》,通报了近年来对相关机构监管检查中发现的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规范整改的工作要求。 看到这个新闻,不少社会公众甚至金融界都未免感到诧异,心里一定不自觉地发出疑问:银保监会整治银行保险市场秩序已持续了多年,“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也发布了两年之久,各种非正常经营途径都被有效堵塞,且积极实施了非标并表,将一切表外经营业务都统一关进了信贷经营总笼子,为何此时还存在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问题?难道商业银行都没有认真开展经营乱象治理,或者说治理经营市场乱象只是走过场,根本没有触及乱象根源?抑或监管当局在监管上没有下狠心,在整治银行业经营市场乱象中只是雨过地皮湿? 其实,也不尽然,监管机构整治银行保险市场乱象已持续了多年,持续加大了对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监管力度,确实取得了较大成效:经营管理乱象得到有效遏制,重点领域突出风险得到有序化解,资金脱实向虚问题得到有力纠正,为当前金融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尤其是商业银行去杠杆、去通道、去链条等方面效果明显,各种违规违法经营行为有所收敛,相关业务逐步回归本源,风险有所降低;但由于一些商业银行经营思想仍然没有统一到监管当局的监管意图上来,对金融大局稳定政治觉悟不高,以至不少银行机构仍在下面玩“小运作”,搞阳奉阴违那一套,致使银行经营市场乱象没有根本消除,一些经营乱象大有越演越烈之势:比如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领域仍然存在“资管新规”“理财新规”执行不到位、业务风险隔离不审慎、过渡期业务整改不到位,新业务违背禁止刚性兑付要求等;非标投资业务管控不力,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违规投向房地产领域、“两高一剩”限制性领域等严重问题,这些问题是金融市场乱象的根源,表明银行保险市场乱象仍没得到彻底遏制。 事实上,当前如果商业银行这种经营市场乱象得不到根本抑制或者对其放任自流,带来的金融危害是相当严重的:一方面,有可能影响银行机构服务“六稳”“六保”的能力及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由于这些现象存在,必然会驱使商业银行存在很多的“私心杂念”,无法集中精力和集中所有金融资源投身到“六稳”、“六保”工作之中,很多中央政府推出的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相关优惠金融也无法实施到位,很多金融政策只能被悬空,甚至是被束之高阁,大量的资金会被投注到空转套利领域,将促使信贷资金进一步脱实向虚,不仅实体经济的融资难融资贵困局无法改观,即便原来已稍有疏通的融资渠道又有可能被再次堵塞,整个疫情之后的经济恢复将面临更加错综复杂的局面。 另一方面,有可能累计银行业更大的经营风险。因为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是一对“孪生兄弟”,具有相互渗透、相互传染及相互扩散风险的功能;而“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则又是新一轮影子银行复活的“策源地”,在追求高额经营收益的不正确理念诱导下,商业银行必然会千方百计规避监管,使监管当局的监管政策无法落实到位,又更会催生各类融资交叉业务的“繁荣”与“活跃”,更会衍生出大量的非标业务,使表外业务更加膨胀。而且,这些业务绝大部分结构较为复杂、风险水平较高,加之游离在监管灰色地带或监管之外,最终会吹大影子银行泡沫,增大整个银行业经营风险,也迟早有一于可能会引爆我国金融危机。 总之,一句话,若放任影子银行和金融交叉业务的监管,银行业经营市场乱象一遇到适宜的“温度”就会呈死灰复燃之势,将近年来治理金融市场乱象的成果毁于一旦。再一方面,有可能会进一步恶化整个银行经营生态。因为监管当局治理银行业经营市场乱象已持续了四、五年,治理内容不断增多、治理手段不断强化,治理时间不断延长,比如2016年银行和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的“两加强、两遏制”,2017年银监会开展的“三三四十”专项治理行动,2018年银保监会掀起了监管风暴,剑指八个领域22个问题,2019年实施对银行保险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这些整治银行保险市场乱象的行动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整治成效,但银行业市场乱象也在不变换马甲,总是以新的更隐蔽的形式出现,也让监管部门防不胜防;而且一些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医治,具有较大的“传染性”,使各商业银行之间容易竞相效仿,一些看似小的经营乱象容易向全面扩散,也容易演变成大的市场乱象,更会恶化整个银行保险经营市场。 说到这里,就该有朋友们会问,银保监会在整治银行保险经营市场乱象政策没有少出台、监管没有少出力气,整治的时间也不是一阵风,而且银行保险机构自身也对经营市场乱象带来的危险有一定认识,可为何银行保险经营市场乱象还是屡禁不绝,一些问题像被割的韭菜一荏又一荏,根本无法根除?从当前现实分析,商业银行目前影子银行及金融交叉业务没有得到有效根治主要有四方面原因:其一,经营理念仍以逐利为主要动机,缺乏大局意识和政治意识,心里只有局部利益和行业利益,为了自身经营盈利不惜大打监管“擦边球”,对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阳奉阴违,搞选择性执行,没有看到银行业偏离服务实体经济正轨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严重负面影响,尤其是没有意识到实体经济得不到有效扶持会拖累整个中国经济复苏的危机。 其二,经营风险意识淡薄,在经营中盲目逐利,被影子银行和交叉业务带来的暂时利益冲昏了头脑而漠视了因此可能带来的巨大经营风险,更忘记了前几年金融市场乱象带来的巨大伤痛;每每面对高利诱惑时,眼里只有赚钱而没有了风险,为着自身经营利益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使得各种违规违法经营经营不断变换马甲。 其三,在违规经营中抱有一种侥幸或法不责众心理,总觉得自己的违规违法手段隐秘,形式巧妙,监管部门难以发现,或者认为其他银行都这么做自己这么做,即便是监管机构发现了,也很难大开“杀戒”;久而久之,银行保险机构便对监管当局的警醒就当成了“耳边风”,对监管的耐药性增强,对违规违法经营自然也就自然趋之若鹜,前仆后继。其四,监管机构由于力量薄弱,难以跟上商业银行违规违法经营的花样翻新,使得影子银行与业务交叉的问题难被及时发现;且由于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监管惩处力度上过轻,没有让银行保险机构体验到真正的“痛”,也难以起到有效震慑作用。 因而,为整治银行业经营市场乱象、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切实将银行业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落到实处,就应对商业银行进行一次彻底的刮骨疗毒:一是商业银行自身应自觉地进行“刮骨疗毒”。对照监管当局此次发布的通报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彻底肃清放任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的“流毒”,将一切经营思想和行为统一到监管要求上来;同时,各商业银行应按照要求在全系统上下进行彻底清查,将可能存在的一切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问题进行自我暴露,拿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将所有违规违法经营乱象全部遏制,并对所有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铲除乱象产生的土壤。 二是监管部门应督促商业银行“刮骨疗毒”。主要是下狠心监管,排除一切监管阻力或障碍,重点按照确定的“一二五”监管要求,划定经营红线,并逐一对商业银行核查,发现不良动机或苗头,及时踩刹车,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彻底遏制资金空转和脱实向虚。同时,加大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乱象惩治力度,提高违规违法经营成本,让商业银行彻底断了“念想”。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迫使商业银行“刮骨疗毒”。可由监管当局牵头组建有政府职能部门、社会民间团体、企业及公众参与的社会立体监管体系,建立监管信息交流平台和举报奖励机制,加大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监督,提高金融监管的社会灵敏度,营造商业不敢和不能违规违法经营的强大社会金融监管环境。
A股又见降温信号了。 14日晚间出来的消息,一是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被银保监会点名,另外是社保基金减持了一点交通银行。 银保监会:严禁选择性落实资管新规要求 严禁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7月14日,银保监会通报了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突出问题。 其中跟股市有关的是下面这几段话。 “五个严禁”。一是严禁多层嵌套投资、资金空转,结构复杂产品和业务死灰复燃; 二是严禁监管套利、假创新和伪创新行为,发行超出风控水平和管理能力、尽职管理不到位的金融产品; 三是严禁选择性落实新规要求,过渡期整改不积极不到位,过渡期内新增资金池运作、长期限的非标资产,母行与理财子公司间产品划转不合规、利益输送、风险交叉传染; 四是严禁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违规投向房地产领域、“两高一剩”等限制性领域; 五是严禁不当宣传和销售,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严重侵害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以下是全文。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银保监会持续加大对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监管力度,去杠杆、去通道、去链条效果明显,相关业务逐步回归本源,风险持续收敛。为进一步巩固深化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整治成果,坚决纠正资金空转、脱实向虚等行为,提高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六稳”“六保”的质效,近日,银保监会向系统内各级派出机构和银行保险机构印发《关于近年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监管检查发现主要问题的通报》,通报了近年来对相关机构监管检查中发现的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规范整改的工作要求。 银保监会通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资管新规”“理财新规”执行不到位、业务风险隔离不审慎、非标投资业务管控不力等方面。在通报问题的同时,银保监会对规范整改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正确发展理念;二是突出工作重点,深入开展整治工作;三是强化审慎经营,推进业务规范转型;四是全面排查整改,提升监管工作质效。 银保监会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存在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切实整改到位;严防屡查屡犯,紧盯本机构易犯多发的问题,集中力量,一抓到底,对有令不行、屡禁不止的部门、分支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和问责;要举一反三,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有关业务规范转型。 银保监会强调,各级监管部门将保持监管定力,坚持依法监管,持之以恒打击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领域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落实通报要求不力的银行保险机构,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坚决防止影子银行回潮和结构复杂产品死灰复燃。要通过规范整改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突出问题,进一步疏通融资渠道,引导资金更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实体经济发展提供精准金融服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报 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突出问题答记者问 近日,银保监会通报了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突出问题。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银保监会此次通报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突出问题有什么背景? 银保监会此次通报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的突出问题,主要出自于巩固深化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整治成果、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综合考虑。 经过连续三年多的乱象整治,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已大幅压缩,相关业务逐步回归本源,风险持续收敛,为此次应对疫情冲击带来的复杂局面,创造了宝贵的政策空间和回旋余地。但监管检查也发现,该领域仍然存在一些新老问题,局部风险隐患仍不容忽视,稍不留意又可能死灰复燃。 新冠疫情以来,我们一手抓支持稳企业、保就业,扩大信贷投放,一手抓乱象整治和监管检查,力求通过有效监管,遏制市场流动性宽裕环境下资金空转、脱实向虚的苗头,引导金融资源更加精准地浇灌实体经济。此次我们通报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就是要进一步巩固深化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整治成果,传导监管部门严格监管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的压力,推动问题整改,促进风险进一步收敛;就是要以突出问题通报,为银行保险机构行为“划出红线”,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再拉长融资链条、提高融资成本,不得再利用通道等方式搞资金空转、脱实向虚,而是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提高金融支持“六稳”“六保”质效。 二、此次通报的主要问题包括哪些? 此次《通报》是对过去几年我们在监管检查中发现和查处问题的一个较为系统的梳理。主要包括“资管新规”“理财新规”执行不到位,过渡期业务整改不到位,新业务违背禁止刚性兑付要求等;业务风险隔离不审慎,理财资金违规承接表内不良资产,理财产品间通过非公允交易调节收益等;同业业务专营及授信管理不到位,同业交易对手选择不审慎,同业投资多层嵌套,隐匿业务风险等;非标投资业务管控不力,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违规投向房地产领域、“两高一剩”限制性领域等;发行的金融产品超出内控水平和管理能力、尽职管理不到位等。同时,还通报了结构性存款、委托贷款、银信业务、银保业务、信保业务及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如何全面准确理解此次通报的要求? 此次通报没有提新的监管要求,所提要求均为对现行监管规定的重申和强调。理解通报要求,重点要把握好“一二五”。 “一”,就是坚持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这一核心要求。即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信贷、保险、资管等各类业务,都必须按其业务实质、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管理。 “二”,就是“两个坚决”。即坚决深化改革、推动创新、完善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治理,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之以恒拆解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规范整治结构复杂金融产品。 “五”,就是“五个严禁”。一是严禁多层嵌套投资、资金空转,结构复杂产品和业务死灰复燃;二是严禁监管套利、假创新和伪创新行为,发行超出风控水平和管理能力、尽职管理不到位的金融产品;三是严禁选择性落实新规要求,过渡期整改不积极不到位,过渡期内新增资金池运作、长期限的非标资产,母行与理财子公司间产品划转不合规、利益输送、风险交叉传染;四是严禁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违规投向房地产领域、“两高一剩”等限制性领域;五是严禁不当宣传和销售,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严重侵害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这里,再强调一下,各银行保险机构既要坚定不移开展规范整改,积极主动推动转型发展,又要把握节奏,稳妥有序处置风险,确保平稳过渡。 四、银行保险机构应该如何落实好通报要求? 一是要落实主体责任。对照问题清单,坚持“有什么整改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密切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台账,逐一整改。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要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要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要担负起监督责任,推动整改到位。 二是要严防屡查屡犯。紧盯本机构易犯多发的问题,集中力量,一抓到底。对有令不行、屡禁不止的部门、分支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和问责,坚决杜绝内部问责流于形式、处理浮于表面的现象。 三是要做到举一反三。要以业务看制度、以基层看上级、以行为看操守,坚持边排查边整改、边整改边建制度,弥补管理短板,完善制度机制,做到标本兼治,真正做到回归本源、专注主业。 五、监管机构将如何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落实好通报要求? 银保监会将保持监管定力,坚持依法监管,综合运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方式,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落实通报要求,切实规范整改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 一是严明监管导向。持之以恒依法打击相关领域出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典型问题加大曝光力度,对于落实不力的银行保险机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二是严把整改质量。重点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是否到位、整改措施是否切实有效、合规机制是否健全管用、风险处置是否积极稳妥、违法违规是否明显下降。 三是坚持分类处理。对主动发现、主动处置、主动作为的提高监管容忍度,对监管发现、主观恶意、屡查屡犯、明知故犯、此查彼犯的依法从严处理。 六、如何做好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中,相当部分结构较为复杂、风险水平较高,有的风险很高。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决杜绝向低风险承担能力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要严格披露信息,坚决整治产品开发设计、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不审慎、不合规问题,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对金融消费者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应急管理和危机处置,及时妥善处理纠纷。 金融消费者自身也要充分认识到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产品的复杂性、风险性,增强风险意识、自身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做到理性投资、恪守契约、依法维权。投资过程中要坚持“自主决定、自担风险”的投资原则,不能抱有只负盈、不负亏的心态。 交通银行:社保减持4230万股 14日还有个消息,据港交所信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今日减持交通银行4230万股股份,持股在交易后从9.09%降至8.98%。合计套现约2.3亿港元。 此前6月5日晚间,交行发布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称,公司股东社保基金会近日通知该行,将在公告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该行7.43亿股A股股份。交行在公告中表示,本次减持计划是社保基金会常规性投资业务安排,不影响社保基金会与该行之间的市场化业务合作。 对A股有何影响? 上周起,A股市场出现多个降温信号。社保基金及国家大基金减持、证监会严查场外配资。市场中纷纷讨论这轮牛市究竟能跑多久。 7月9日,中国人保(601319)盘后公告称,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资产配置和投资业务需要,社保基金会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累计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不超过884,479,811股,即不超过本公司当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该部分股份来源于2011年6月战略入股。 上周末, 银保监会表示,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参与场外配资, 严查乱加杠杆和投机炒作行为,此外, 银保监会还表示, 必须做好不良贷款可能大幅反弹的应对准备;金融委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研究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将成立专门协调工作小组;市场普遍担忧监管意图给市场降温。 另外,14日盘后,北向资金净流出达174亿,创了单日净流出规模的历史记录,贵州茅台(600519)、五粮液(000858)、中国中免(601888)、宁德时代(300750)、立讯精密(002475)居北向资金净卖出前五。 招商策略分析称,整体而言,当前市场体现出轮动加快的特征,市场量能并未随着市场波动出现大幅变化,整体成交维持相当活跃的状态,但如我们几日复盘所述,随着资金短期快速入市规模边际递减,后续市场可能会有一定波动,但波动加剧是牛市的特征之一,目前尚未出现见顶信号。 后面的行情演化会沿着两种路径,一种是2006年之后和2016年之后,都是走强经济复苏金融周期、大盘蓝筹上涨;2009年Q2和2012Q4之后,偏成长占优,科技消费医药占优。 从换手率的角度来看,需要指数创新高但是换手率没有创新高的现象出现,可能就是顶部将要出现的信号;同时需要关注融资余额和公募基金发行背后代表的市场情绪,如果融资余额突破2.8万亿,公募基金单月发行达到4000亿,可能是情绪过热的信号。从本轮的情况来看,兼有科技复苏和经济周期复苏,叠加全球大宽松,金融周期与科技各有逻辑,消费医药也有业绩和长期故事;因此,轮涨、普涨的概率较大。 “
券商中国记者独家获悉,7月初以来,银监部门对部分银行进行窗口指导,建议适当控制上半年利润增速。 “没有文件送达,而是以口头通知形式提出,大意是上半年利润不要太多反映,增幅尽量不超过两位数,应该多计提拨备,把家底夯实,不良应核尽核。”一位地方上市银行高管透露。 多位受访人士认为,这与银保监会在11日表态“督促银行保持利润合理增长,做实利润、用好利润”相契合,一是要让利实体经济,二是要充分暴露风险,加大不良处置和拨备计提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监管在具体执行层面存在一定差异。有银行高管称收到了前述口头通知,也有股份行人士直言“力度空前巨大、空前严格”,还有拟上市银行高管称只收到了“尽可能压低一些”的方向性指导。 “每个地方的情况都不太一样。从我们这边监管传达来看,还是容忍差异化增长的,确实对利润增长的数据更加关注了,但没有一刀切的行政命令,而是综合、全面地来看待各项指标,是一个比较良性的监管思路。”一位沿海地区城商行人士称。 适当控制利润增速 “我们是月初收到的口头提醒,没有任何书面的东西。监管的意思是说现阶段不适合多反映利润,半年报增幅尽量不要超过两位数,多提点拨备,把家底夯实。”一位地方上市银行高管告诉记者。 另一位同区域银行高管向记者确认消息属实。“我们收到的口头指导也是这样,半年报披露出来就知道了,利润会是个位数增长。”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区域、不同性质的银行收到窗口指导的具体内容可能存在差异,亦有多位上市银行人士表示“未接到类似指导”、“没听说过”。 “我们是在同业交流时收到过这种反馈,但暂时没有接到控制利润增速的直接指示。”一家西部城商行高管称。他同时表示,即便未收到相关指示,在目前的大环境下,也不会去当“出头鸟”,“会平衡好利润增速、增加拨备”。 华南一位拟上市银行高管则表示,收到了监管的方向性指导意见,“没有说的很具体,只说拨备要提足,不良应核尽核,利润要做实,尽可能地压低一点,但没有强制要求压到个位数”。 还有股份行人士记者透露,确有控制上半年利润增速的指导,而且有具体的数字要求,“不管过去的增速是多少,都给了一个一刀切的要求,力度空前,比你们想象的更加严格,也是我们从来没有遇到过的”。 在一位资深从业人士看来,监管大方向上还是容忍不同银行间利润增速差异的,只是在微观层面部分地区的监管执行上可能存在僵化。“从监管角度来说,也没有说刻意地违背银行经营规律,更多地还是从平衡角度看待银行发展。” “我们所在区域的监管还是很开明,没有行政命令式的要求,但月初监管领导来行里调研,也重点摸底了银行资产质量和上半年各项经营指标,这确实比较少见。”一位沿海城商行人士称。 该人士表示,他所在的银行已经如实汇报上半年经营情况,对下一步的经营发展进行总结探讨。“监管没说什么,并没有带着态度、意见来调研,而是先听你说。如果觉得有道理的,也会尊重银行的意见和实际情况,这其实是一个比较良性的监管思路。 对增速放缓已有预期 多位受访人士认为,部分银行收到的窗口指导与银保监会日前表态“督促银行保持利润合理增长,做实利润、用好利润”其实是相契合的。 7月11日,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预计在今后一段时期不良贷款会陆续呈现和上升,银行要“及时填补拨备缺口,全面覆盖风险损失”、“切实补充资本”、“更大力度让利实体经济”。 在天风证券(601162)首席银行业分析师廖志明看来,监管表态传达了两层意思:一方面是希望银行做实资产质量,加大拨备计提,特别是考虑到疫情的后续影响,希望银行提前做好准备;另外一方面,实体经济仍在恢复增长,加上金融系统大规模让利的背景下,银行利润过高在舆论、社会层面可能都面临一定压力。 “目前的局面下,无论是监管表态‘督促银行保持利润合理增长’,还是部分银行收到的适当控制利润增速的窗口指导,都是具备合理性的。”一位上市银行高管认为。 而在操作层面,商业银行主动控制利润增速的难度并不大。“银行拨备作为一个以丰补歉的手段,有很大的主观性。拨备覆盖率是下限要求,银行可以主动调节拨备,控制盈利增速。”一位券商银行业分析师称。 “除了增加拨备调节之外,我们本来也没打算做到两位数,因为二季度债市波动较大,这块的浮盈也减少了很多,原本预期半年报利润就是个位数增长。”前述地方上市银行高管称。 事实上,部分银行已经对利润增速放缓有充分预期。多家上市银行管理层在近期召开的股东大会上预计,今年银行业面临的利润增长压力非常大;一家股份行高管甚至预计银行业营收大概率负增长。 “一方面是银行业自身的经营由于利差收窄、风险上升,盈利本身面临增长压力;另一方面,银行业还面临来自外部,尤其是实体企业和舆论的压力。”招行副行长王良在股东大会上表示。 一位大型券商首席银行业分析师则认为,关于“适当控制上半年利润增速”的消息其实一直在传,市场也有充分预期了,估计上市银行中报业绩都会压一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