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旧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运行13年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将迎来新规。 7月30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作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征求意见稿》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梳理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重点修订了五个方面,并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三项。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才能够称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明确偿付能力三大监管指标 为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银保监会、央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从内容来看,变化很多。 《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修订重点包括: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等。 与2008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版本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直接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同时符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才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而在2008年版本中仅以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判断,即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还特别规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若按新规,哪些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 按照《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三个指标必须同时满足要求,才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目前部分险企并未披露2020年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从记者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披露的信息所梳理的一季度各险企偿付能力报告来看,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有4家公司不符合要求。 其中,寿险公司分别为百年人寿、中法人寿、君康人寿;财险公司为渤海财险。 与2008年版本相比,对于不达标公司,《征求意见稿》监管措施新增了3条,即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追回对风险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管薪酬。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称,银保监会应当采取以下全部措施: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此外,银保监会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 对于采取措施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变或进一步恶化的,《征求意见稿》表示,将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指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评估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结合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记者昨日从银保监会获悉,为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吸收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偿二代)2016年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在具体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方面,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 类及以上”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银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 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除了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外,保险公司还需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征求意见稿是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银保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工信部将加快云计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 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正加快融合。在29日召开的“2020可信云大会”上,记者了解到,工信部将加快云计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还将采用资金、配套资源等鼓励措施,推动传统行业上云用云。 >>第三批国家集采正式规则发布 8月20日开标 7月29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正式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涉及56个品种。从公布的文件看,第三批集采顺延了第二批集采的基本构架和规则,并在局部进行了微调。 >>自然资源部:2019年我国油气勘查开采投资大幅增长 勘查投资达到历史最高 据自然资源部7月29日消息,2019年,我国油气勘查开采投资大幅增长,勘查投资达到历史最高。油气勘查发现势头良好,找矿取得多项重要突破,油气探明储量大幅增加,新增2个亿吨级油田、3个千亿方级天然气田、3个千亿方级页岩气田;油气开采继续呈现“油稳气增”态势,原油产量稳中有增,天然气产量较快增长;油气资源管理改革稳步推进,油气地质调查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市场监管总局就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公开征求意见 据市场监管总局7月29日消息,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依据《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信部部署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 工信部29日在京召开会议,部署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要求企业自查自纠,重点对专项行动中“App、SDK违规处理用户个人信息”“设置障碍、频繁骚扰用户”“欺骗误导用户”“应用分发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四方面10类问题进行集中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扩大开放稳外贸稳外资,决定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推出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新举措,助力保就业保民生;为保障统筹防疫和发展,安排进一步加强核酸检测能力建设。 另据经济参考报消息,目前全国版和自贸港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都在加紧制定,将于年内出台。其中,海南自贸港版的跨境服务贸易清单已经在内部征求意见,将率先推出。 □ 地方经济“半年报”相继披露,各地固定资产投资回暖趋势明显。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有22个省份固定资产投资实现正增长。从投资流向来看,新基建、高技术产业等领域投资持续改善,多地制造业投资也纷纷回暖,从而带动民间投资升温。 □ 7月以来,科创板个股融资余额增速显著高于融券余额增速,显示两融投资者的看多情绪正在积聚。此外,北向资金态度29日明显大反转,结束了连续4个交易日的净卖出,全天净买入77.31亿元。 □ 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确保专项债券有序稳妥发行,力争在10月底前发行完毕。截至7月中旬,已发行新增专项债2.24万亿元,尚余约1.5万亿元等待发行。 □ 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今年上半年,全国累计办理出口退(免)税8128亿元,有效减小出口企业资金压力,降低出口企业资金成本。 □ 记者获悉,在《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发布近三年后,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偿二代)二期工程近期取得新进展,正在行业内开展第一支柱方面的联动定量测试。 □ 中央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29日联合发布《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规则(试行)》,紧扣注册制宗旨,强调信息披露,压实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是践行企业债券注册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 □ 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29日正式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涉及56个品种,8月20日开标。从公布的文件看,第三批集采顺延了第二批集采的基本构架和规则,并在局部进行了微调。 □ 国家发展改革委2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煤炭市场建设、价格机制、优化煤炭进出口贸易等条款。 □ 在29日召开的“2020可信云大会”上,记者了解到,工信部将加快云计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还将采用资金、配套资源等鼓励措施,推动传统行业上云用云。 □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专职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于崇德29日表示,综合判断,下半年我国电力消费增速将比上半年明显回升,预计用电量同比增长6%左右。 □ 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 □ 据新华社消息,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29日发布的新冠疫情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北京时间30日3时35分,美国累计死亡病例超过15万例。此外,截至北京时间29日16时,全球确诊病例较前一日增加215127例,达到16558289例。 详情请扫二维码↓
根据测试版的偿二代二期一支柱监管规则修订稿,保险公司的资本确认将更加严格,体现监管意图的调控性k因子被引入更多业务风险资本计量中,特别是在投资端上新增k因子的领域较多。 新监管规则显示,涉及境外投资时,会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地是发达市场还是新兴市场,来设定差别化的k因子。 如果是对发达市场的投资,k因子赋值为0; 如果是对新兴市场的投资,k因子赋值0.25,要消耗更多资本。 保险业偿付能力建设迎来重大进展。记者昨日获悉,在《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发布近三年后,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偿二代)二期工程近期取得新进展,正在行业内开展第一支柱方面的联动定量测试。 据了解,偿二代相当于保险业的“巴塞尔协议”,自2016年开始正式实施,曾被银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主任赵宇龙形容为“主体工程”。二期工程,则如同该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和装修工程。也就是说,当前行业正在执行的“偿二代”是主干技术标准,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在制定制度时未纳入或未关注的新现象新问题,将在二期工程里落地,以弥补相应的监管空白。 根据测试版的偿二代二期一支柱监管规则修订稿(下称新监管规则),保险公司的资本确认将更加严格,体现监管意图的调控性k因子被引入更多业务风险资本计量中,特别是在投资端上新增k因子的领域较多。 业内人士举例说明,以市场风险为例,风险因子由基础因子和k因子决定,风险因子越高,要求的最低资本越多,对资本的占用和消耗就越多。 新监管规则显示,涉及境外投资时,对境外固收、权益和境外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会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地是发达市场还是新兴市场,来设定差别化的k因子。如果是对发达市场的投资,k因子赋值为0;如果是对新兴市场的投资,k因子赋值0.25,要消耗更多资本。对于境外投资的投资性房地产业务,则k值更高,消耗资本显著增加。 业内人士表示,新监管规则最大的亮点在于,通过k因子引导保险资金更多投向符合国家战略的实体经济领域。比如,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持股比例、投资对象分别设定了k1、k2因子。在持股比例方面,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小于20%,k1为0;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大于等于20%,k1为0.2。未上市股权方面,对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小于30%时,k1为0;对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大于等于30%时,k1为0.2。换言之,保险资金对上市公司持股低于20%、对未上市公司持股低于30%时,不会造成额外的资本占用。 在投资对象方面,当投资对象属于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金融企业时,k2值分别为-0.25、-0.2。这意味着,保险资金投资这些企业股权会降低资本占用。 7月中旬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新监管规则正是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通过未上市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实体企业融资。 资深行业观察人士表示,由于各险企的业务结构、资产组合不同,各公司在新监管规则下的偿付能力变化也有所不同。整体上看,新监管规则能够更好地区分保险市场上的“好孩子”和“坏孩子”,发挥好“踩刹车”作用,更好地保障保险业未来市场化改革的顺利推进。
日前,证监会、银保监会掀起一股监管风暴。此次共有9家金融机构被接管,数量之多,实属罕见。9家被接管金融机构中,包括4家保险公司、2 家信托公司、2家证券公司以及1家期货公司,也呈现出覆盖面较广的特点。个人以为,对于金融机构,治乱必须用重典。 两家被接管的证券公司分别为新时代证券与国盛证券,被接管原因为隐瞒实际控制人或持股比例,公司治理失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防范两家券商风险外溢,证监会对两家券商采取了接管的举措。 两券商接管期限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自接管之日起,接管组将行使接管公司经营管理权,两券商的“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将停止履行职责。尽管证监会表示,接管之后,两券商的自营、经纪、资管、投行、债券回购等业务均不受影响,客户交易、资金进出正常进行,但由于发生被证监会接管的重大事项,两券商的声誉无形中已经受损,对于两家券商各方面业务产生影响将是不可避免的。 从两券商公布的今年5月份财务数据看,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风险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这也与多年前某些券商被接管的原因形成明显区别。不过,在两券商风控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背景下,却最终被接管,这才是更值得引起重视的地方。 近些年来,在强化监管以及对违法失信行为“零容忍”的监管理念下,证监会对于券商违规行为的处罚越来越严厉,券商违规的成本也越来越高。 自2004年券商行业历经整顿后,券商行业的发展逐渐步入正常的轨道,不仅摆脱了靠“天”吃饭的困境,行业性亏损不再出现,而且券商运作也更加规范。但并不意味着,为了利益或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个别券商不会铤而走险。华信证券被撤销全部业务许可,经纪业务被托管,以及此次又出现两家券商被接管的现象,为近些年来所未见,客观上也需要引起整个市场的重视。 事实上,2004年前后之所以掀起券商行业的整顿潮,与相关券商的公司治理结构紊乱,运作不规范,为了生存与发展不择手段而产生违规违法行为等方面的原因密切相关。此次券商行业整顿潮,最终导致华夏、南方等大牌券商轰然倒塌,为数不少的券商或被撤销,或被关闭,或被托管,或被接管,券商行业也因之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这一教训十分深刻,应该警钟长鸣。 从客观上讲,券商行业整顿潮的出现,与该行业频现众多乱象是分不开的。券商作为资本市场的中介机构,在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券商行业乱象,不仅危及券商自身的发展,也会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与长治久安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对于券商行业出现任何乱象,均需要重典整治,露头就打,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绝对不能让多年前的悲剧再次重演。
促进金融业更规范更健康发展 7月27日下午,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杭州联合召开《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下称《条例》)宣传贯彻会议。《条例》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对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促进浙江省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服务实体有保障 《条例》规定了一系列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举措,提出鼓励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要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制,支持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引导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 《条例》还鼓励金融要素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贷款授信、费率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相关抵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便利。 依托数字经济“一号工程”,我省还将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科技在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运用,推动金融科技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的合规创新。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条例》的施行,有助于推动地方金融良性规范发展,是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制度保证,也将为国家地方金融立法提供浙江素材、贡献浙江智慧。 地方金融监管再强化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我省民营企业众多,民间资金充裕,金融活动和金融创新实践十分活跃,由于国家新型金融业态监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尚不健全,一些金融活动游离于监管之外,出现经营不规范、风险积聚的情况,金融领域存在脱实向虚的现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人表示,《条例》明确界定了由地方负责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的范围,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七类组织均纳入地方金融组织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建立完备的金融监管制度是金融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为落实中央要求,《条例》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工作,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相关工作。具体而言,中央授权地方监管和要求地方强化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均由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可以对存在金融风险隐患的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现场检查,采取相应措施;对民间融资服务企业这一具有浙江特色的金融组织,赋予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在准入备案管理和行政处罚方面一定的监管职责。 金融改革成果更丰富 把浙江金融领域的改革成果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加以巩固,是《条例》的亮点之一。 2018年,经济运行下行压力加大,民营企业发展遇困,金融风险攻坚战全面打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专门印发《建立企业金融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借鉴企业法律顾问模式,开创性推出“金融顾问”制度。浙商总会金融服务委员会主任、财通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陆建强认为,浙江推出金融顾问这项创新制度,充分体现了我省金融服务的特色化、专业化和精准性,此次列入浙江地方金融条例是一大亮点,也是“重要窗口”在金融领域的体现。天册律师事务所主任章靖忠表示,一项制度在地方法规上得到确认,将更具刚性。 除“金融顾问”制度外,《条例》还将多个浙江金融改革试点的成果进行提炼。比如温州市探索形成的民间借贷备案制度,对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起到了积极作用。《条例》将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确认并在全省推广,明确要求大额的和涉及对象较多的民间借贷,借款人应当履行备案义务。 此外,《条例》还吸收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台州经验”,明确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完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持续补充机制,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和担保责任风险分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