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央行官网刊登题为《资产透明度、监管套利与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工作论文,文中谈到,近期的包商银行被接管、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频发等事件表明市场资金存在违规使用和信用下沉问题,设定更高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标准、提高银行投资透明度是防范风险的有效手段。 以下为论文摘要: 引言与文献综述 银行资产透明度指的是银行外部人(特别是存款人和监管者)从银行财务报表中获得的银行资产风险等重要信息的容易程度,银行资产透明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资产组合选择和风险水平。一方面,银行资产透明度越高,存款人就越容易基于银行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要求的存款利率,随着银行资产组合风险的上升,存款人要求的风险溢价上升,银行吸收存款的融资成本上升,存款人的监督将会约束银行的资产组合选择和银行的风险水平。另一方面,银行资产透明度越高,越有利于银行监管,约束银行通过监管套利承担更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正是基于这样的分析,不少学者认为银行资产缺乏透明度以及由此导致的监管套利是导致 2008 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银行资产不透明和同业关联被认为是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特别是批发型融资形成的不透明债务网络是 2008 年金融危机与以往危机的不同之处(Brunnermeir, 2009)。监管套利一般指银行利用政府监管差异,通过将资金从监管完善的市场流向监管薄弱的市场以规避监管限制实现获利和过度风险承担(Houston et al., 2012),其形式多样如跨国银行并购(Karolyi and Taboada, 2015)、影子银行(Demyanyk and Loutskina, 2016; Buchaket al., 2018)等。本文关注批发型融资与零售型存款在存款人市场监督上的差异(Granja, 2018)以及批发型融资存在的监管套利问题。银行批发型投融资不同于贷款等传统资产,批发型融资绕开了投资者和存款人监督,监管难度更大,使得银行资产透明度下降,银行更有动机承担更大风险。为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发生,2008 年金融危机后监管部门更加担忧银行过高的系统性风险(Hanson et al., 2011;Acharya and Ryan, 2016)。 与美国银行业不同,我国银行批发型融资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但是我们认为我国的同业市场所起到的作用与美国银行批发型融资相类似。大型商业银行因为存款来源广、资金稳定等原因,往往担任同业市场的资金提供者,中小银行利用同业资金进行利差套利、非标投资期限套利等套利行为导致其对自身风险水平的低估(Houston et al., 2012)。包商银行被接管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包商银行在 2019 年 6 月被接管前的不良贷款率仅 1.68%,资产透明度低,同时包商银行过度依赖同业募集资金,其负债端存款占比持续下降而同业资金占比飙升。 银行资产透明度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约束的研究近年来受到学术界的广泛重视。许多文献认为银行资产透明度提高了市场纪律,促进了有效清算。高质量信息披露促使银行持有更多的资本缓冲(汪莉, 2017),缓解监管压力导致的影子银行风险上升(刘莉亚等, 2019)。市场参与者得以倚仗对银行风险定价(Cordellaet al., 2018)或“挤兑”威胁限制银行资产组合的风险(Acharya and Ryan, 2016)。因此,充分的信息披露会降低银行破产几率或系统性风险(Bushman et al., 2015;Granja, 2018),高透明度的银行向外界传达偿付信息的能力更强从而更容易吸引外部再融资,不透明导致偿付能力不确定可能引发银行危机(Ratnovski, 2013)。实际上,新的巴塞尔协议也十分重视银行资产的信息透明度和市场纪律在保证银行系统稳定性中的作用。传统银行理论认为银行风险是独立的(Borio and Zhu, 2012; Dell’Ariccia et al.,2014),相关讨论以银行个体风险为主。2008 年金融危机发生后,银行风险关联性成为理论模型的焦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研究在新的金融监管背景下迅速增加(Brunnermeir, 2009; Anginer et al.,2014; Dell’Ariccia and Ratnovski, 2019)。系统性风险是个体风险系统化的结果。任何一家金融机构的风险只有具备关联或传染性才视为系统性风险。一些研究讨论了银行非利息收入、资产价格泡沫、影子银行、监管政策等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Engel et al., 2014; Brunnermeir, 2020a;2020b; 郭晔和赵静, 2017b; 陈国进等, 2020)。也有文献对二者进行比较(Bushman et al., 2015; Strobl, 2016)。目前关于资产透明度和监管套利对银行系统性风险影响的理论或实证研究还比较少。 传统审慎监管主要是基于资产负债表内业务的监管,如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产生了将资产负债业务从表内移到表外的动机,从而躲避金融监管,获得监管套利的利润。基于影子银行和互联网金融的研究都表明,缺乏监管约束必将加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增加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郭晔和赵静, 2017b; 邱晗等, 2018)。同业市场提供了银行同业之间流动性风险共担的机制(Hachem and Song, 2017),可以缓解流动性风险(挤兑风险)导致的金融系统脆弱性,有利于金融系统的稳定(Dietrich, 2019)。但从系统性维度看,同业市场可能会加强银行间的过度关联和资产同质,为银行的风险转移提供便利,加剧金融风险的传染(Mistrulli, 2011),特别是在监管缺失或银行不透明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可能更为严重。 为了进一步分析资产透明度和监管套利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我们首先在经典银行道德风险模型的基础上引入了银行透明度以及关联性监管套利,从理论建模的角度,分析了资产透明度、监管套利等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其次,在理论建模的基础上,基于我国上市银行的数据,利用滚窗估计对中国商业银行的资产透明度进行测度,基于 SRISK、MES 等方法对系统性风险进行测度,在充分控制可能影响银行系统性风险的银行层面特征、宏观经济因素的情况下,实证分析了银行资产透明、监管套利等对我国银行系统性风险水平的影响,探讨了资产透明度、监管套利影响银行系统性风险的机制。本文可能的贡献有:(1)本文是银行层面的系统性风险研究。大量银行文献从个体风险角度进行研究,Allen et al.(2011)、Dell'Ariccia et al.(2014)是独立投资组合的情形,本文放松了独立性设定,在异质投资组合情形下(允许关联性)引入资产透明度。 Bushman et al.(2015)基于美国商业银行的延迟预计损失(DELR)实证研究了银行会计选择与个体风险和系统风险(银行间风险依赖)的关系。本文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资产透明度对银行系统性风险影响这一研究领域,提供了监管套利的机制。(2)利用关联性和债权债务银行的设定,我们得以研究系统重要性银行对存款市场监督的非对称性反应。这也从另一角度佐证了 Iyer(2019)对“大而不能倒”银行扭曲零售存款市场的研究。(3)相比于零售型存款市场领域(Iyeret al., 2016; Chen, 2019),本文增加了批发型融资市场、银行系统性风险视角的研究,也填补了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Buchak et al., 2018; 郭晔和赵静, 2017b;邱晗等, 2018; 刘莉亚等, 2019)批发型融资相关研究在银行透明度方面的空白。 结论与政策建议 监管套利和资产透明度是系统性风险防范的前沿课题。本文在道德风险理论模型中考虑银行风险的关联性特征。加入套利投资和透明度设定,探讨其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并且基于资产透明度和系统性风险的测度指标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发现:(1)资产不透明、监管套利(以同业为例)均会提高银行的系统性风险水平。使用 SRISK 和 MES 不同测度指标和不同资产透明度的计算方法,结论仍然一致。(2)本文对二者的调节作用进行研究,发现监管套利弱化了资产透明度(存款市场监督)对银行系统性风险的约束作用。(3)债务银行和债权银行间存在异质性风险传染。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主的债权银行受到同业套利的影响更显著,而债务方的中小银行受到资产透明度的约束更明显。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得到如下启示:首先,在当前利率双轨制背景下,银行存在借同业通道规避监管行为,同业套利不利于系统性风险防范。其次,银行的不透明可能是造成风险累积的重要因素。近期的包商银行被接管、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频发等事件表明市场资金存在违规使用和信用下沉问题,设定更高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标准、提高银行投资透明度是防范风险的有效手段。最后,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是复杂的评估体系,不同国家的银行监管情况也存在差异。监管当局应当结合我国金融系统的特点,注意规范银行间市场的投融资行为以及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类资产认定范围与条件。对信息披露提供 MPA 考核评估激励,增设资产透明度指标,对商业银行实施全面、持续和穿透性监管。同时,应当讲究不同政策工具间的配合、及时完善评估体系,对不同重要性的银行应当建立更加灵活动态的差异化监管。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效风险监管框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上交所24日公布对贵州茅台(600519.SH)下发监管工作函,涉及对象为上市公司,处理事由为关于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贵州茅台今日低开,报1802.99元,跌幅1.49%,随后震荡走高,午后涨幅收窄。截至收盘,贵州茅台报1830.00元,跌幅0.02%,成交额42.19亿元,换手率0.18%。 据新京报报道,贵州茅台回应称,监管函只是常规事情,与日前股权划转一事无关。12月23日晚间,贵州茅台发布了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显示,贵州茅台控股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茅台集团)拟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将持有的上市公司5024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划转至贵州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为贵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贵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截至12月23日收盘,贵州茅台的总市值为23134.77亿元,由此计算,所划转股份的市值约为925.39亿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证监会官网今日披露了关于对傅宁辉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傅宁辉在担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未落实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违规介绍他人出借证券账户开展委托理财,先后4次实名签署书面承诺函,对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并实际赔偿他人证券买卖的部分损失。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以下简称《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第(九)项规定。 2020年12月23日,依照中国证监会《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八)项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决定:认定傅宁辉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四条规定: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五十三条第(八)项: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傅宁辉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傅宁辉: 经查,傅宁辉(身份证号:******************)在担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未落实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违规介绍他人出借证券账户开展委托理财,先后4次实名签署书面承诺函,对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并实际赔偿他人证券买卖的部分损失。 以上行为有相关书面材料、谈话笔录、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以下简称《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第(九)项规定,依照中国证监会《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八)项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傅宁辉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0年12月23日
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来了!据银保监会网站25日消息,《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近日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五章、35条内容,对责任保险业务的经营规则、内控管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办法》所称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经营规则方面,《办法》提出,保险公司经营责任保险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经营险种及区域。 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时,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单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 (二)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 (三)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 (四)以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 (五)作出不符合保险原理的承诺; (六)借助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排除、限制竞争;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 开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归属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机动车辆保险相关监管规定。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从接近监管层的相关人士处了解到,证监会将依法持续加强对蚂蚁集团旗下证券类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的监管。 12月26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约谈了蚂蚁集团。 券商中国记者从接近监管层的相关人士处了解到,证监会将依法持续加强对蚂蚁集团旗下证券类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的监管。 多位接受采访的市场人士表示,蚂蚁集团作为证券类金融机构股东,本次约谈蚂蚁集团立足于重申法规要求,督促其进一步提升合规意识和服务投资者能力。蚂蚁集团作为相关机构的股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义务,推动相关机构完善治理机制,保证机构经营独立性,督促机构强化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坚决防止不当利益输送。 蚂蚁集团12月27日表示,会在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整改工作组,全面落实约谈要求,规范金融业务的经营和发展。 约谈蚂蚁集团,有这些主要内容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介绍,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对做好相关金融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将以此为根本遵循,依法依规监管金融市场主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约束资本无序扩张,维护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秩序。 蚂蚁集团成立以来,在发展金融科技、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普惠性方面发挥了创新作用。作为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蚂蚁集团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将企业发展融入到国家发展大局中,必须切实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此次金融管理部门约谈蚂蚁集团,主要目的是督促指导蚂蚁集团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落实金融监管、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要求,进一步规范金融业务经营与发展。 具体来看,金融管理部门根据金融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指出了蚂蚁集团目前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法律意识淡漠,藐视监管合规要求,存在违规监管套利行为;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排斥同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消费者投诉等。 金融管理部门对蚂蚁集团提出了重点业务领域的整改要求:一是回归支付本源,提升交易透明度,严禁不正当竞争。二是依法持牌、合法合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保护个人数据隐私。三是依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确保资本充足、关联交易合规。四是完善公司治理,按审慎监管要求严格整改违规信贷、保险、理财等金融活动。五是依法合规开展证券基金业务,强化证券类机构治理,合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蚂蚁集团要充分认识到整改的严肃性和必要性,对标监管要求,尽快制定整改方案和实施时间表。同时,要加强风险管控,保持业务连续性和企业正常经营,确保对公众的金融服务质量。 蚂蚁集团表示,蚂蚁集团已立即着手制定整改方案和工作时间表,并将在过程中及时寻求监管的指导。 在全力保证业务合规的同时,蚂蚁集团会加强业务风险管控,保持业务连续性和服务质量。在整改过程中坚持“两不加、两不降”原则:不增加消费者成本、不增加金融机构等合作伙伴成本;不降低消费者服务体验、不降低风险防范标准和要求。 基金业协会合规委员会主席、汇添富基金董事长李文认为,对蚂蚁集团的约谈很有必要,蚂蚁涉及多个金融业务,多个金融监管部门联合起来通过约谈的方式,督促企业合规发展,体现了监管层强化监管,规范无序扩张的决心,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和增强投资者信心。 证监会将持续加强监管,维护投资者利益 记者了解到,证监会将依法持续加强对蚂蚁集团旗下证券类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的监管。 蚂蚁集团控股天弘基金公司、蚂蚁基金销售公司等证券类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从目前情况看,相关机构整体运行平稳,合规状况良好。 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冬表示,本次约谈蚂蚁集团立足于重申法规要求,督促其进一步提升合规意识和服务投资者能力。蚂蚁集团作为相关机构的股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义务,推动相关机构完善治理机制,保证机构经营独立性,督促机构强化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坚决防止不当利益输送。 作为基金公司的股东,蚂蚁集团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股东义务: 一是切实履行重大事项报告等法定义务,当出现对基金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书面通知公司。 二是蚂蚁集团应当推动基金公司完善治理。公司治理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当公司、股东利益与投资者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公司独立运作的原则,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业务,股东应当尊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之间的业务与信息隔离制度,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公司治理应当激励约束合理,股东应当支持公司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坚持培育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三是蚂蚁集团应当强化基金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合规人员配备。 四是蚂蚁集团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司建立“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企业文化,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要廉洁从业、诚实守信。 作为销售机构的股东,蚂蚁集团应当严格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积极妥善履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义务、督促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履职尽责: 一是督促旗下销售机构严格落实销售新规,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相关整改要求。 二是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确保自身运作规范稳定、合规状况良好。同时,保持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结构稳定,推动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长期发展,制定合理明晰的商业计划,持续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治理结构,保持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确保财务状况良好,业务有效隔离、防范利益冲突、防控各类业务风险,制定有效预案。 三是销售机构应强化责任意识与合规意识,将投资者保护理念贯穿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活动始终,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合规开展宣传推介活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障销售资金安全、保护投资者信息安全、提高投资者服务水平。 安冬表示,基金公司和基金销售机构是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应该呵护“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苦练内功,加强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这依赖于企业有规范健全的治理结构,依赖于股东去践行法定义务。蚂蚁集团作为基金公司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股东,身兼两个角色,更有必要去规范运作,合规经营。 “监管部门对蚂蚁集团的约谈重申了基金行业的发展之本”。李文指出,基金行业必须强化合规意识,敬畏市场、敬畏法规,把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放在第一位,公募基金是善业,一定要以投资者利益为重,这是立身之本,此外,公募基金行业的普惠性决定了要坚持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蚂蚁集团被约谈,从长期来看,有利于基金行业守正创新和风险管理,有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金融科技监管将遵循三原则 潘功胜指出,金融管理部门将一如既往鼓励、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在服务实体经济和遵从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守正创新,推动金融科技成为助推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力量。金融科技企业要坚守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的本源,树立严格遵守金融监管要求的合规意识、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市场意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的服务意识。 未来监管的政策取向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决打破垄断,纠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二是坚持所有金融活动必须依法依规纳入监管,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坚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三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我国金融科技企业在全球的核心竞争力。 金融科技及互联网平台公司是新事物,且快速创新演进,出现很多新特点。金融管理部门将继续加强国际监管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安冬表示,这表明了监管部门支持金融科技发展的态度,一方面,允许并支持金融科技在合法合规的要求下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任何创新的金融科技必须在监管框架下运行,不允许违法违规,更不允许垄断行为。
据 2020年12月26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约谈了蚂蚁集团。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代表四部门就约谈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此次约谈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科技和平台企业规范健康发展。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等作出系列重要部署,对做好相关金融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将以此为根本遵循,依法依规监管金融市场主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约束资本无序扩张,维护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秩序。 蚂蚁集团成立以来,在发展金融科技、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普惠性方面发挥了创新作用。作为金融科技和平台经济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蚂蚁集团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将企业发展融入到国家发展大局中,必须切实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此次金融管理部门约谈蚂蚁集团,主要目的是督促指导蚂蚁集团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落实金融监管、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要求,进一步规范金融业务经营与发展。 问:约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金融管理部门根据金融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指出了蚂蚁集团目前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法律意识淡漠,藐视监管合规要求,存在违规监管套利行为;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排斥同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发消费者投诉等。 金融管理部门对蚂蚁集团提出了重点业务领域的整改要求:一是回归支付本源,提升交易透明度,严禁不正当竞争。二是依法持牌、合法合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保护个人数据隐私。三是依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确保资本充足、关联交易合规。四是完善公司治理,按审慎监管要求严格整改违规信贷、保险、理财等金融活动。五是依法合规开展证券基金业务,强化证券类机构治理,合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蚂蚁集团要充分认识到整改的严肃性和必要性,对标监管要求,尽快制定整改方案和实施时间表。同时,要加强风险管控,保持业务连续性和企业正常经营,确保对公众的金融服务质量。金融管理部门将与蚂蚁集团保持密切沟通,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 问: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科技监管的政策取向是什么? 答:金融管理部门将一如既往鼓励、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在服务实体经济和遵从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守正创新,推动金融科技成为助推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力量。金融科技企业要坚守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的本源,树立严格遵守金融监管要求的合规意识、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市场意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的服务意识。 未来监管的政策取向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决打破垄断,纠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二是坚持所有金融活动必须依法依规纳入监管,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坚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三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我国金融科技企业在全球的核心竞争力。
自去年12月底北京率先开启创新监管试点后,目前中国版金融科技“监管沙箱”已试行一周年,除了试点项目不断扩容,试点地区也已全面铺开。12月27日,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从这一年试行情况来看,金融科技“监管沙箱”稳步推进,事前、事中、事后有一系列流程规范,同时也在风险防范和风险补偿机制上不断优化。在分析人士看来,“监管沙箱”后续仍有望继续扩容,重点是对试点项目进行分类总结,形成可推广的标准。 持续扩容 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持续扩容中。12月25日,央行营业管理部官网公示了2020年第三批5个拟纳入北京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的创新应用,分别为光大银行(行情601818,诊股)申请的“光信通”区块链产业金融服务、农业银行(行情601288,诊股)(港股01288)“链捷贷”产品、民生银行(行情600016,诊股)(港股01988)与北京逸风金科软件有限公司推出的“基于物联网技术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以及北京融和云链科技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行情000001,诊股)北京分行推出的“基于区块链的国家电投供应链金融平台”、北京中科金财(行情002657,诊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浦发银行(行情600000,诊股)北京分行推出的“基于API的场景适配中台产品”。 截至目前,已有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河北雄安新区、杭州市、苏州市、成都市、广州市9市(区)先后成为试点地区,并均已发布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用名单,共60个惠民利企创新项目。其中,北京已发布两批次试点名单,第三批也开启“进行时”。此外,包括杭州、深圳、上海、广州等多地创新应用已完成登记,正在提供惠民服务。 具体来看,60个项目中,包括35项金融服务、25项科技产品,业务领域覆盖供应链金融、手机POS创新应用、小微企业在线融资、非接触金融服务、政务数据融合产品、数字风控产品、智能银行、智能化农村金融服务等。 在主要应用场景上,信贷场景占比47%,运营管理占比23%,支付为13%,多场景为12%。此外身份识别、溯源、保险理赔3个场景占比均为2%。而应用渠道类型上,线上应用占比为65%,线上+线下相结合占比为33%,线下为2%。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指出,设立金融科技“监管沙箱”的目的是引导持牌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推动金融科技守正创新,赋能金融服务提质增效,营造安全、普惠、开放的金融科技发展环境。从这一年试点看,参与机构从金融机构扩展到金融科技公司,技术和覆盖场景不断丰富,创新性更强。 整体来看,2020年金融科技“监管沙箱”的进展也符合业内预期。正如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所称,“监管沙箱”作为监管创新工具,事前、事中、事后流程均有详细规范,既有包容,也有审慎;同时,“监管沙箱”通过试点地区的设立、试点批次的更新等,来扩大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范围,能够鼓励更多企业主体参与到守正创新的工作中去;此外,“监管沙箱”成果丰硕,多地创新应用已完成登记,提供惠民服务,表明科技赋能金融的成果进入到成熟落地阶段,能够产生积极意义、发挥社会作用。 严控风险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一边是试点项目扩容不断、“监管沙箱”稳步推进;另一边,试点在控风险方面的要求也日益严格。正如多地试点所提出,试点工作要秉持守正创新、风险可控、权益保障和惠民利企原则,申报的项目可以是金融服务,也可以是科技产品,但是项目必须具有业务普惠、技术创新、风险可控及监管支持等特点。 从目前多地试点应用情况看,均采用科技创新、服务小微、风险可控等原则,结合了当地金融与科技的优势资源,并各自具有一些特点。比如北京数量最多、落地最早,应用范围上涵盖更广,除了覆盖到银行,还包括保险、非银行支付等领域。上海和深圳在试点数量上相对较少,二者主要都围绕银行相关业务创新。 目前,各地选择的项目也主要根据当地不同的城市定位及产业基础相关,例如北京偏基础科技类应用比较多,上海则更偏重区块链,深圳外向型科技应用特色明显,而成都、重庆等地方特色则比较鲜明。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北京商报记者,金融科技“监管沙箱”主要面向未来的一些新业务,强调技术创新和风险可控。例如,一些风险类项目将无望被纳入“监管沙箱”试点;同时,在合规方面受到监管严厉处罚的金融科技公司,通过“监管沙箱”的可能性也不会太大;此外,没有金融科技创新应用场景,也很难申请成功。 “今年以来,金融与科技结合带来的风险也成为监管焦点,监管方针对互联网贷款风险、数据和技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都出台了相关监管要求。在金融科技创新试点项目,也会存在相关显性和隐性风险,创新试点方需要对风险作出预判并建立防范措施,在成果检验中,相信风险层面是重要的关注点。”于百程称。 稳步开展“监管沙箱”试点的同时,可以看出,监管也非常注重风险的防控。基于此,苏筱芮也针对申报机构提出多个建议,一是申请前各项准备工作方面,要注重预期效果、预期规模等的遴选;二是事中、事后相关的补偿机制和退出机制等方面需详尽规划;三是要注意消费者保护方面的风险防控,完善机构投诉及自律投诉渠道等。 标准推广 零壹智库统计显示,在9个地区前60个创新应用中,全国共计113家机构参与。其中,银行占据主导地位,合计60家银行参与;其次为科技公司,合计27家。另外,支付机构、征信公司、清算组织、保险等机构也积极参与到监管试点当中。在关键技术上,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为主。全部试点应用当中,涉及大数据的有48个,人工智能32个,区块链19个,云计算8个。 “接下来试点项目也将进入成果检验、总结经验的阶段。”于百程认为,2020年的60个创新监管试点项目主要在8月之前,后续方向重点是对试点项目进行分类总结,形成可推广的标准。 事实上,今年10月底,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殷勇曾透露北京“监管沙箱”五大思路,一是“监管沙箱”的入箱机制,会更加朝市场化和包容性的方向进一步发展,为一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提供生长的机会;二是入箱主体要更加丰富和双向,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北京“监管沙箱”试点。参与主体目前以金融机构为主导,下一阶段会向科技企业为主并重;三是进一步扩大“监管沙箱”扩展机制,增加扩展机制的弹性,把以物理空间划定的“监管沙箱”基本管理制度逐步有序拓展到服务领域空间;四是要把试点评估的效果和行业准入、监管规则的完善紧密联系起来,使试点发挥更好效应;五是要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地支持和鼓励区内的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际规则的制定。 在分析人士看来,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未来将继续扩容。苏筱芮认为,具体体现在试点范围将不断增加,试点城市通过“以点带面”辐射到周边地区,共同打造区域内金融科技事业的繁荣经济圈;试点批次将逐步提速,在各地试水创新项目试点后,其申请流程、评判方式等将不断被总结及优化,试点批次亦将伴随着工作效率的提升而产生加速。 展望后续,苏筱芮建议,金融科技“监管沙箱”,一是要以质量优先,数量方面不能过于宽松,要严格遴选标准,注重风险把控,尤其要关注到需求端(企业、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二是要保持竞争中性,从入选项目的申请机构来看,多为大型银行机构与金融科技巨头等,需要鼓励更多优秀民营机构甚至初创机构入选;三是创新导向,金融供给的目的是为实体经济服务,需要切中实体领域的痛点,鼓励更多独创性而非冗余性的创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