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个人破产地方法规,向公众征求意见。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称,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此外,该意见稿还明确,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焦点1:50万元以上可申请破产清算 关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焦点2:债务人不得担任董监高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焦点3:推出豁免财产制度 免责时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破产人才可以申请免责。但同时也作出激励性规定,如破产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申请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焦点4:以后可以欠债不还?不是的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焦点5:故意欠债不还咋整 《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 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焦点6:什么人才能申请个人破产?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本条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将申请破产的债务条件限定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二是,深圳是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作为特区立法,应当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纳入适用范围,即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已为特区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且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因此,条例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作为适用对象。 三是夫妻共同破产的适用。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焦点7:债主怎样才能申请欠债的人破产?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焦点8:为什么深圳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截至今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深圳商事主体总数的37.5%。除了数量惊人的创业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行创业,还有很多小微企业主往往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捆绑在一起,企业可以破产,个人不能破产,不少债权人要求企业主以个人财产进行抵押。这不仅加大了金融风险,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创造了空间。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市商业联合会执行会长林慧表示,因为我们有大约百分之七八十的企业在做企业贷款的时候质押了个人的财产,应该说是押上了他们的身家性命。希望这部法能保护到这些为我们深圳发展建设敢于冒险、敢于投资、敢于担当的这些企业主,给他们有一个缓冲的机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有效厘清框定市场主体承担风险的责任,促使金融机构完善信贷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以提高金融活动的价值;能够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增强对信用价值的认识,在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诚实守信,循规蹈矩,从而推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附:意见稿核心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分为十三章,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简易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一百五十七条。 一、适用范围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其中,债务人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来有可预期收入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 此外,前两款规定的债务人的配偶,可以同时依照本条例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二、申请材料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申请书、诚信承诺书、破产经过说明; 2、收入说明、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3、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清册、债权债务清册; 4、所扶养人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其中,债务人所扶养的人是指债务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此外,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到期债权证明等有关材料。个体工商户债务人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不予受理或驳回情形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1、申请不符合本条例《适用范围》规定的; 2、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 3、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此外,债务人、债权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财产申报说明 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如实申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列财产情况: 1、工资收入、劳务所得、银行存款、现金、微信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等现金类资产; 2、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理财产品等的情况; 3、投资境内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情况; 4、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红、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 5、所有或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6、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7、文玩字画、个人收藏等贵重物品; 8、债务人基于继承、赠与、代持等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 9、债务人有理由主张的财产权益; 10、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可期待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11、债务人在境外获得的本条1—10项规定的财产及财产权益; 12、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说明: 1、为债务人成年子女所有,但取得时该子女尚未成年; 2、债务人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 3、债务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 4、债务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五、豁免财产界定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自破产申请受理后至获得裁定免责前取得的财产,也应当用于清偿债务。 同时,下列财产属于豁免财产: 1、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 2、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 3、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4、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物品; 5、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6、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 7、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其中,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六、限制消费及从业禁止情况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2、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3、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4、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5、旅游; 6、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7、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此外,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七、关于债权申报情况说明 1、申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2、到期与计息。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未决债权的申报。债权人可以申报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八、关于重整情况说明 1、重整条件。在人民法院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他人财产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3、重整终结。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重整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4、重整要求。重整计划草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清偿期限不超过三年,且每次清偿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 (3)同类债权给予公平清偿; (4)清偿顺序符合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定清偿顺序; (5)清偿比例不得低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 其中,债权人自愿放弃其权利的,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5、强制批准。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本条例重整要求规定的,债务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九、关于破产清算情况说明 1、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其他债务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 (2)个体工商户破产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包括应当划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人身损害赔偿金; (3)普通破产债权。 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2、不能免除的债务。下列债务不得免除,但债权人自愿放弃的除外: (1)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2)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3)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抚养费等; (4)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 (5)破产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册的债权,但债权人明知破产宣告情形的除外; (6)学生教育贷款; (7)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 (8)债务人所欠税款; (9)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此外,破产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剩余债务: (1)隐匿、伪造、变造、销毁涉及财产状况的账簿、凭证、文书类及其他物件; (2)虚构债务或者提供虚假的债务清册;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或者拒绝履行说明义务、作虚假说明; (4)以不正当手段妨碍管理人执行职务; (5)隐匿、转移、损坏、不当处分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 (6)对个别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或者对个别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7)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 (8)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负担债务; (9)八年内获得过破产清算免责,或者四年内获得过重整或者和解免责; (10)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 十、相关法律责任说明 1、债务人相关法律责任。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及收入状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的; (2)帮助、包庇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不当减少债务人财产价值的; (3)帮助、包庇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4)帮助、包庇债务人违反本条例关于债务人义务规定和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决定的; (5)以不正当手段妨碍管理人执行职务的; (6)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2、债权人相关法律责任。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第三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虚构债权,虚假申报,或者主张虚假的取回权、抵销权的; (2)明知债务人处于破产程序中,仍然取得债务人财产的,但为债务人日常生活需要的除外; (3)恶意串通行使表决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今年两会,央行系统的代表委员所提交的议案建议中,加快金融立法、加强信息保护等是多数代表委员共同关心的话题。金融立法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既有对现有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如一些代表委员建议修订《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也包括面对金融发展新形势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关注的金融立法重点就在后者,近两年他多次呼吁要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证券时报记者两会期间专访白鹤祥,详解其对金融立法的深入思考。 证券时报记者:近两年您多次呼吁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您认为我国当前为何如此迫切地需要推动该立法? 白鹤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竞争加剧,金融机构出现风险、经营失败乃至破产将成为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退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当前《企业破产法》不能完全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处置,现有涉及金融机构破产处置的法律法规也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且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的条件已成熟。 首先,金融机构破产退出是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下优胜劣汰的必然。其一,金融机构破产退出是市场经济主体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机制是利率市场化的必然要求,利率市场化必然使金融机构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环境,流动性风险的不确定性增多,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促进金融机构优胜劣汰有序破产退出,是全面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条件。其三,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是有效保护债权人权利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但在目前,由于没有系统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我国对倒闭的金融机构只能采取行政关闭、撤销等方式退出市场。 实践证明,依靠行政手段的市场退出存在成本高、效率低、程序不规范等缺陷,导致债权人权利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直接危及社会公众利益和金融稳定。因此,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是实现金融机构有序市场退出的重要前提。 其次,《企业破产法》不能完全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处置。金融机构破产总体上属于企业破产,要适用《企业破产法》。但《企业破产法》第134条只是提出了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对诸如破产界限的标准、破产管理人以及破产清偿顺序等具体问题都未细化和明确,缺乏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同时,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使其在经营产品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区别于其他企业,金融机构破产涉及普通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债权人、债务人等众多法律关系,破产债务涉及公众存款、投保金、信托财产、证券类投资、保证金、投资人、职工利益等多个方面。在实践中,囿于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的特殊性、复杂性、公众性等,金融机构破产处置的内涵上与普通企业有较大差别,无法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再次,现有涉及金融机构破产处置的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目前,由于没有金融机构破产的专门立法,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企业破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组成。这些法律法规关于金融机构破产只有简单规则,多为支离破碎的原则性和分散性规定,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证券时报记者:对于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您有何建议? 白鹤祥:从立法体例看,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4条已经明确了金融机构适用于企业破产法。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因此,国务院可先制定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再总结摸索经验加速推动全国人大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应是立法成本较小和最理想的路径选择。 从立法模式看,依据《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原则规定和我国国情,以兼顾行政主导型破产和司法主导型破产的折衷模式更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需求。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事项由监管部门来决定,而涉及破产金融机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确认、变更和终止的事项由法院来决定,这样的模式既快捷、灵活、权威,又能遵守司法程序的规定,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效率。 长期以来,我国对金融机构的范畴界定比较笼统,应当结合金融机构破产法律的制定,严格界定金融机构的破产范围和破产标准,在不违反《企业破产法》原则与基本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一些《企业破产法》没有涉及的问题予以明确,并对不同类别和行业特点金融机构从市场退出的标准、方式、程序等方面予以规范。 立法的过程中还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考虑。例如,目前我国已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建议尽快建立投保者保护基金,为在金融机构破产中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支持。一般性市场化管理机构和个人在接管金融机构财产和处理金融机构破产事宜时,不具有专业优势,并且缺乏控制与处理金融风险与危机的经验,因此,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应考虑由金融投资者保护部门与专业人士组成。 此外,《金融机构破产法》应区分个人债权与金融债权,考虑存贷人、股票投资者、期货投资者、投保人等不同债权与股权的特点,并适当考虑金融机构员工债权的保护问题。 相关专题:聚焦2020年全国两会财经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建议,尽快制定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律体系,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 白鹤祥认为,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法可从以下着力点入手:在立法体例上,国务院可先制定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再总结摸索经验,加速推动全国人大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在立法模式上,依据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原则规定和我国国情,兼顾行政主导型破产和司法主导型破产的折衷模式更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事项由监管部门决定,而涉及破产金融机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确认、变更和终止的事项由法院决定。这样的模式既快捷、灵活、权威,又能遵守司法程序的规定,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效率。 长期以来,我国对金融机构的范畴界定比较笼统,应当结合金融机构破产法律的制定,严格界定金融机构的破产范围和破产标准。在不违反企业破产法原则与基本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一些企业破产法没有涉及的问题予以明确,并考虑金融机构不同类别和行业特点,从市场退出的标准、方式、程序等方面予以规范。 相关专题:聚焦2020年全国两会财经报道
历经七个月的申请、谈判、投票和法院确认,备受关注的Faraday Future(FF)创始人贾跃亭的个人破产重组终于在5月21日获美国加州中区破产重组法院的最终确认和通过。这意味着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正式进入生效流程,有望在6月初正式生效。 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代表律师张淼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之所以没有即时生效,是因为后续还有一些文件需要完善,这是美国的程序要求。 当记者问及破产方案是否还会遭遇其他变动因素时,张淼表示:“在方案确认后,我们还要按照法院确认的方案对信托文件进行最后的调整。不存在什么变动因素了。” 记者注意到,从去年10月份,贾跃亭在美国特拉华州破产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重组以来,其间历经了管辖法院变更、个别债权人反对、债权人深度尽调、多次调整方案核心条款等诸多波折。5月21日美国加州中区破产重组法院的最终确认或将为贾跃亭这场重组之役画上句号。 有不愿具名的公司法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方案生效后,贾跃亭将获得4年“免诉”。在其看来,美国方面,债权人将无权对他开展任何方式的偿债要求;而国内,在4年静止期内,新的诉讼及衍生诉讼均无权提起,同时还要解除对贾跃亭“失信非执行人”的限制。 对此,张淼解释称,遵守重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4年内不起诉这一条是获得信托分配的前提条件。贾跃亭会利用静止期,和FF合伙人一起,将FF做大做强,最大程度释放信托资产价值,争取早日还清债务。此外,“在中国贾跃亭的个人责任的解除是附条件的。债权人可以继续处置此前已经抵押、质押、冻结的资产。”张淼如是表示。 过去的几年里,贾跃亭个人债务给FF融资造成了负面影响。尽管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即将达成,但海外投资人和国内合作伙伴的顾虑似乎仍难平缓。资金困境叠加新冠疫情的双重困难,FF产品测试和业务拓展工作仍举步维艰。 据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负责人向记者透露,方案预计6月初生效后,贾跃亭将把目前个人所持的全部FF股权转入债权人信托。“(贾跃亭)不再拥有任何一股FF股权,公司日常管理权也交付给FF全球CEO毕福康,但将继续以FF全球CPUO和全球合伙人身份继续推动FF发展。” 毕福康曾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计划让FF91在2020年的9月份之前完成上市。"毕福康指出FF91将在成功完成股权融资后约9个月内开始交付,并在资金到位的15个月启动IPO计划。只是走向量产,FF还需要8.5亿美元才能在美国工厂实现量产,而目前FF的所有开支仍然依靠债券融资的方式。 记者从FF内部人士处获悉,目前FF仍在筹措股权融资事宜,以期实现FF91落地,推动FF中美双主场的战略。“公司正在谋求与一家美国重量级企业的合作并已进入签约阶段,与中国公司的合作也即将落地。”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建议,尽快制定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律体系,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 白鹤祥认为,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法可从以下着力点入手:在立法体例上,国务院可先制定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再总结摸索经验,加速推动全国人大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在立法模式上,依据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原则规定和我国国情,兼顾行政主导型破产和司法主导型破产的折衷模式更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事项由监管部门决定,而涉及破产金融机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确认、变更和终止的事项由法院决定。这样的模式既快捷、灵活、权威,又能遵守司法程序的规定,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效率。 长期以来,我国对金融机构的范畴界定比较笼统,应当结合金融机构破产法律的制定,严格界定金融机构的破产范围和破产标准。在不违反企业破产法原则与基本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一些企业破产法没有涉及的问题予以明确,并考虑金融机构不同类别和行业特点,从市场退出的标准、方式、程序等方面予以规范。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历时7个月,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终获通过。 投资界获悉,在洛杉矶当地时间21日,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案于美国加州中区破产重组法院举行了最后一次听证会,并获得最终确认和通过。这意味着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将正式进入生效流程,有望在六月初正式生效。 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方面表示,贾跃亭对全体债权人尽责到底的努力已经实现了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债权人也距离获得债务偿还更进一步。此外,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方案获得法院批准也为Faraday Future(FF)尽快完成股权融资解除最大障碍。 破产之后,贾跃亭回国似乎更是遥遥无期了。 历时7个月终获通过, 贾跃亭将不再拥有FF股权 实际上,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获得最终确认通过,已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本月8日,根据美国第三方计票网站EPIQ披露的文件显示,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案件获得了超过80%投票者的支持,这标明该个人破产重组方案已经获得债权人层面的投票通过,即绝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和认可。 因此,在此次听证会上,贾跃亭并未像往常那样遇到太多阻碍,尽管仍有极个别债权人表达了反对意见,但但绝大多数债权人和法官均表达了支持意见。加州中区法院大法官Zurzolo在听证会后发布判决书上正式确认了债务人(贾跃亭)为本次破产重组最终确认动议的胜诉方。 这意味着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将正式进入生效流程,有望在六月初正式生效。 按照方案规定,在正式生效后,贾跃亭也将把目前个人所持的全部FF股权转入债权人信托,贾跃亭作为FF创始人也不再拥有任何一股FF股权,公司日常管理权也交付给FF全球CEO毕福康,但将继续以FF全球CPUO和全球合伙人身份继续推动FF走向成功。 历时7个月,能够获得个人破产重组的最终通过,对贾跃亭来说实属不易。 时间回到去年10月,当贾跃亭宣布审请个人破产重组时,舆论一片哗然,其债权人也纷纷表示反对。 为了争取债权人支持,贾跃亭不得不对方案做出修改,包括不再要求解除中国债务担保,直到获准债务偿付金额达到约定比例;获准债权人将有权继续在国内持有债权并处置贾跃亭全部已被冻结或已抵押、质押的资产。 但仍有部分债权人对此并不买单,贾跃亭随后又在去年11月发布一封致歉信,在向债权人致歉的同时还首次承认了自己是乐视生态失败的第一责任人,并用到了“老赖”这一字眼,并表示今后将更紧密地与债权人联系,彻底解决债务问题。 “彻底还债、恢复声誉、把FF做成实现梦想是我下一阶段人生中最重要的目标。”贾跃亭表示,“活着是一种责任,活着就有百万种可能,活着你的故事就没有结束,就能还债、就能回国、就能把FF做成、就能实现梦想。” 如今来看,此时的贾跃亭或许距离实现自己的梦想又近了一步。 FF是最后的“救命稻草”, 资金缺口仍是量产最大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想要获得债务偿还,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FF获得最终成功。 根据破产重组方案的介绍,信托直接持有的FF股权,除破产清算或信托到期外,债权人信托托管人在FF IPO后才可以开始处置FF股权,方案还规定了IPO后按年出售信托内FF股权的比例。 直白点说,FF是贾跃亭与其债权人共同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为此,苦苦未能量产的FF也经历了诸多变革。 先是贾跃亭选择在去年9月正式卸任公司CEO一职,并继任CPUO(首席产品和用户官),有着“宝马i8之父”之称的毕福康博士则接棒前者,成为FF全球CEO。 随后,FF迎来了前华晨宝马全球供应链副总裁班尼迪克、前观致汽车首席技术官鲍勃等一系列全球汽车行业顶级高管的加盟,继续补强产品技术的研发实力和人才团队。 除此之外,FF还宣布与美国混合动力公司达成协议,双方将在美国混合动力目前正在开发的新能源产品中合作,使用FF的电力总成系统,并将FF为乘用车开发的技术方案扩展到商用车领域。 近期FF还宣布与英伟达达成战略合作,后者将会对FF的产品提供持续不断的最先进芯片平台的技术和服务支持。另据FF内部人士透露,FF与另外一家美国重量级合作伙伴已经进入了签约阶段。 此外,在去年12月的听证会上,贾跃亭就曾表示将考虑FF 91在中国、美国两地大规模量产一事。他认为,如果在两地进行量产,将使成本大幅下降,同时还能开拓中国这一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 根据最新消息,FF的确与中国的一家重量级企业的合作谈判进展顺利,即将进入落地阶段。 但对于FF来说,多么顶级的合作伙伴都不如资金支持来的更实在一些。据悉,FF目前的资金需求已从20亿美元下降到了8.5亿美元。按照计划,融资到位后9个月内,该公司首款电动汽车FF91可以实现量产交付。在融资完成后的12至15个月内,该公司将能实现IPO。 然而,FF最近只获得了一笔来自于美国政府的916万美元现金援助,显然只是杯水车薪。
历经七个月的申请、谈判、投票和法院确认,备受关注的FaradayFuture(FF)创始人兼CPUO贾跃亭的个人破产重组案终于落地。《证券日报》记者从FF内部人士了解到,在洛杉矶当地时间5月21日举行的听证会上,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案获得了加州中区破产重组法院的最终确认和通过,尽管有极个别债权人依然在听证会上表达了反对意见,但绝大多数债权人和法官均表达了支持意见。这意味着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正式进入生效流程,有望在六月初正式生效。 去年10月,贾跃亭在美国特拉华州破产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重组,历经管辖法院变更、个别债权人反对、债权人深度尽调、多次调整方案核心条款等诸多波折。三周前,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获债权人投票超过80%以上的支持率,美国加州中区法院大法官Zurzolo在法律层面对破产重组方案进行了确认和通过。至此,贾跃亭个人破产重组已经正式进入最后生效阶段,生效日期有望在六月初。 值得注意的是,包括上海懒财在内的两家此前提出反对动议的债权人也撤回了反对动议。 “我们认为债权人追债能否成功取决于FF的成功,而FF融资的成功与否也取决于YT(贾跃亭)破产重组的成功,所以我们希望法官能为YT解除相关责任,”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律师迈克尔·卡普林在听证会上表示,债委会和债务人(YT)经历了很多轮的破产重组核心条款的谈判,并达成了最终的一致。 Zurzolo法官在听证会后发布判决书上正式确认了债务人(贾跃亭)为本次破产重组最终确认动议的胜诉方。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表示,非常感谢加州中区法院的公正判决,以及感谢包括投反对票的债权人在内的全体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贾跃亭先生将继续与债委会和债权人信托受托人紧密合作,对所有债权人一视同仁,继续把FF价值做大做强,继而推动债权人信托价值不断放大,完成尽责到底的承诺。 另据了解,个人破产重组方案在六月初正式生效后,贾跃亭也将把目前个人所持的全部FF股权转入债权人信托,贾跃亭作为FF创始人也不再拥有任何一股FF股权,公司日常管理权也交付给FF全球CEO毕福康,但将继续担任FF全球CPUO和全球合伙人。(编辑 张明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