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实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政府督查可以采取开展检查、访谈、暗访;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开展“互联网+督查”等方式。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满足这些条件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 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两份文件规定,凡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满足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提供服务的人员等基本条件。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医保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流程进行监督。 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银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办法》要求,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等。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关注其他公众账号!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规定》提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等。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有新规定! 民政部印发《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可在网上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办法》提出,申请人可以到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海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来了!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负面清单》共27条,主要措施包括: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取消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外资准入限制,允许实体注册、服务设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面向自由贸易港全域和国际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新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对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自2017年5月开始,监管部门对于违法开展数据活动的行为一直都在严厉打击中。彼时,15家大数据公司被列入调查名单,最多时,被调查的公司名单高达30多家,这其中不乏估值过几十亿的大公司。严管之下,2019年9月,大数据行业再次震荡,仅半个月时间,便有6家公司先后被爆出负责人被带走调查或公司已暂停、调整业务等消息。此后,更是有不少从事与数据相关的企业被一锅端,无论规模大小。违规开展数据活动,被捕入狱的人不在少数,但如何处罚却鲜有人知。此前,就有业内人士对投中网称,捣毁“窝点”不是重点,重点在法律上应明确如何处置违规开展数据活动的行为,这对于打击违法开展数据行为有一定的威慑作用。7月2日,据 “大数据与法制研究中心”发文称,《数据安全法(草案)》已全文出炉。《草案》不仅对数据活动,数据安全等概念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还对违法开展数据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阐述。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称,若存在开展数据活动的组织、个人不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发现数据安全缺陷、风险漏洞等风险,没有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以及窃取或者以非法方式获取数据等行为,将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对于未取得许可或者备案,擅自提供在线数据处理等服务的经营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另对于违反《草案》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下为《数据安全法(草案)》全文:
金融界网1月29日消息 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数字商务建设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配套措施,通过发放消费券等方式,释放消费潜力,提升消费品质。 一、开展消费数字化升级行动 促进品牌消费、品质消费。围绕“推进品牌建设、引领品质消费”,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做大做强做优“双品网购节”,实现活动常态化、机制化。各地要组织当地实力强、信誉好的电商企业和商家参加活动,推出更多优质商品和服务,并同期举办配套促销活动,保持主题、时间、标识全国统一,在内容、形式上办出地方特色、体现各地风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配套措施,通过发放消费券等方式,释放消费潜力,提升消费品质。 培育消费新模式新业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行业标准、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引导各类新模式新业态公平竞争、规范发展,构建良好消费生态。鼓励电商平台积极发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培育“小而美”网络品牌,更好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各地要结合本地产业特色,着力提升电商示范基地、电商园区载体功能,培育壮大地方特色电商主体,带动特色产业创新升级,优化消费环境、完善消费保障,以新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以新消费促进新发展。 二、开展“数商兴农”行动 提升电商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水平。有效衔接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统筹政府与社会资源,坚持公益化与市场化相结合,引导电商企业加强物流配送、农产品(行情000061,诊股)分拣加工等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智能供应链,促进数字产品和服务在乡村地区应用。各地要对当地电商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开展摸底、梳理和研究,加强工作统筹和规划设计,细化重点需求,通过政策创新,更好发挥市场资源补短板、促融合等方面作用,坚持公平、普惠、合规原则,积极引导电商、物流等企业发展电商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流通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 提升农产品可电商化水平。推动电商平台与地方政府、农产品企业在产销对接、品牌创建推介等方面深入合作,持续资助可电商化的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打造农产品电商优质品牌,发展订单农业,助力产业升级。各地要积极落实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工作要求,组织做好产品推荐、企业培训等工作;积极开展农产品品牌推介洽谈活动,建设地方优质品牌,持续推动农产品上行,带动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产品品牌建设与地方民俗、旅游等资源创新融合,丰富乡村业态。 三、开展“丝路电商”行动 推动地方参与国际合作。加快拓展“丝路电商”全球布局,创新合作模式,与伙伴国合作在电商促销节打造国别爆款,推动电商企业加强海外营销网络建设,支持电商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出海,促进产业对接,培育先行示范,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鼓励各地制订实施“丝路电商”地区合作规划,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将相关工作纳入省部合作范畴;创新发展跨境电商,多渠道支持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支持开展“丝路电商”合作示范创建,以多种形式加大“丝路电商”合作宣传推介力度。 加快国际规则体系构建。建设性推进以电子商务为核心的数字经济多双边规则磋商和谈判,以推进“丝路电商”为切入点,以双边和区域合作促规则制定,推动建立互利共赢、公开透明的数字经济国际规则标准体系。鼓励各地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规则标准的研究制订,指导相关企业应用和对接规则标准,不断梳理总结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在规则制定和产业实践方面形成良性互动。 四、开展数字化转型赋能行动 扶持数字商务技术创新。持续开展数字商务企业培育和动态管理,指导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发挥产业集聚优势,在土地、技术、人才等方面提供支持。着力推进商业科技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开展5G、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先进信息技术在商务领域应用创新,拓展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电子档案应用范围,提升无接触服务、云展会等新兴商业模式和场景应用水平,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各地积极打造本地区具有典型创新性和发展潜力的数字商务行业龙头和领军企业,通过探索创新扶持政策、遴选商业科技创新项目、编发商业科技应用案例等方式,有效增强商务领域数字技术应用能力。 强化数据资源赋能效果。深入推进商务大数据应用体系建设和部省电商大数据共建共享工作,持续推进部省之间商务领域数据资源互联互通、有序共享,合力完善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形成定期共享和双向反馈工作机制。各地要统筹数据共享需求,加强与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纵向联动,确保系统连得上、数据跑得通,挖掘商务数据重要价值,加强电子商务统计分析和运行监测能力,配合做好电商大数据比对和反馈工作,共同推动电商大数据共建共享做深走实。 五、开展数字商务服务创新行动 做优数字商务公共服务。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深入开展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惠民惠企行动,鼓励电商平台企业积极推出面向传统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普惠性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构建“政府引导—平台赋能—多元服务—广泛参与”的企业数字化转型联合推进机制。持续完善电商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电商企业开展诚信承诺、建立诚信档案,引导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各地要依托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开放相关政府信息资源,汇聚优质服务资源,推动服务直达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基地和行业组织等作用,组织企业积极参与信用共建,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诚信氛围,享受惠企服务,提升数字化运营能力。 做强数字商务人才培养。建设数字商务人才培养体系,打造面向市场的数字商务精品云课堂,培育数字商务专业师资,组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层次、多形式数字商务培训,提升数字商务从业人员职业能力。推动校企合作,实现产学研用联动,培养专业化、复合型数字商务人才。各地要积极完善本地数字商务人才培养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培训,加大农村电商专业人才培养,推出一批农村电商创新创业“带头人”。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大力发展数字商务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本地区数字商务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细化任务措施,明确可评价、可量化工作目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做好宣传引导,注重总结成功经验,多渠道推广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全社会数字商务素养,积极推动本地区数字商务发展。请于2021年2月7日前将本部门具体联系人报送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于每年6月30日前及时上报。
1月29日下午,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数字商务建设、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2020年全国商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助力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数字中国,更好发挥电子商务作为数字商务最前沿、最活跃、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创新引领作用,商务部提出五点具体的要求。分别是:开展消费数字化升级行动、开展“数商兴农”行动、开展“丝路电商”行动、开展数字化转型赋能行动和开展数字商务服务创新行动。 其中,在“开展数字化转型赋能行动”中,商务部表示,要持续开展数字商务企业培育和动态管理,指导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发挥产业集聚优势,在土地、技术、人才等方面提供支持。着力推进商业科技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开展5G、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先进信息技术在商务领域应用创新,拓展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电子档案应用范围,提升无接触服务、云展会等新兴商业模式和场景应用水平,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各地积极打造本地区具有典型创新性和发展潜力的数字商务行业龙头和领军企业,通过探索创新扶持政策、遴选商业科技创新项目、编发商业科技应用案例等方式,有效增强商务领域数字技术应用能力。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2020年全国商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助力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数字中国,更好发挥电子商务作为数字商务最前沿、最活跃、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创新引领作用,充分释放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对商务领域的赋能效应,全面提升商务领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切实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数字商务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消费数字化升级行动 促进品牌消费、品质消费。围绕“推进品牌建设、引领品质消费”,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做大做强做优“双品网购节”,实现活动常态化、机制化。各地要组织当地实力强、信誉好的电商企业和商家参加活动,推出更多优质商品和服务,并同期举办配套促销活动,保持主题、时间、标识全国统一,在内容、形式上办出地方特色、体现各地风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配套措施,通过发放消费券等方式,释放消费潜力,提升消费品质。 培育消费新模式新业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行业标准、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引导各类新模式新业态公平竞争、规范发展,构建良好消费生态。鼓励电商平台积极发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培育“小而美”网络品牌,更好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各地要结合本地产业特色,着力提升电商示范基地、电商园区载体功能,培育壮大地方特色电商主体,带动特色产业创新升级,优化消费环境、完善消费保障,以新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以新消费促进新发展。 二、开展“数商兴农”行动 提升电商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水平。有效衔接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统筹政府与社会资源,坚持公益化与市场化相结合,引导电商企业加强物流配送、农产品分拣加工等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智能供应链,促进数字产品和服务在乡村地区应用。各地要对当地电商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开展摸底、梳理和研究,加强工作统筹和规划设计,细化重点需求,通过政策创新,更好发挥市场资源补短板、促融合等方面作用,坚持公平、普惠、合规原则,积极引导电商、物流等企业发展电商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流通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 提升农产品可电商化水平。推动电商平台与地方政府、农产品企业在产销对接、品牌创建推介等方面深入合作,持续资助可电商化的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打造农产品电商优质品牌,发展订单农业,助力产业升级。各地要积极落实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工作要求,组织做好产品推荐、企业培训等工作;积极开展农产品品牌推介洽谈活动,建设地方优质品牌,持续推动农产品上行,带动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产品品牌建设与地方民俗、旅游等资源创新融合,丰富乡村业态。 三、开展“丝路电商”行动 推动地方参与国际合作。加快拓展“丝路电商”全球布局,创新合作模式,与伙伴国合作在电商促销节打造国别爆款,推动电商企业加强海外营销网络建设,支持电商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出海,促进产业对接,培育先行示范,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鼓励各地制订实施“丝路电商”地区合作规划,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将相关工作纳入省部合作范畴;创新发展跨境电商,多渠道支持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支持开展“丝路电商”合作示范创建,以多种形式加大“丝路电商”合作宣传推介力度。 加快国际规则体系构建。建设性推进以电子商务为核心的数字经济多双边规则磋商和谈判,以推进“丝路电商”为切入点,以双边和区域合作促规则制定,推动建立互利共赢、公开透明的数字经济国际规则标准体系。鼓励各地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规则标准的研究制订,指导相关企业应用和对接规则标准,不断梳理总结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在规则制定和产业实践方面形成良性互动。 四、开展数字化转型赋能行动 扶持数字商务技术创新。持续开展数字商务企业培育和动态管理,指导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发挥产业集聚优势,在土地、技术、人才等方面提供支持。着力推进商业科技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开展5G、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先进信息技术在商务领域应用创新,拓展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电子档案应用范围,提升无接触服务、云展会等新兴商业模式和场景应用水平,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各地积极打造本地区具有典型创新性和发展潜力的数字商务行业龙头和领军企业,通过探索创新扶持政策、遴选商业科技创新项目、编发商业科技应用案例等方式,有效增强商务领域数字技术应用能力。 强化数据资源赋能效果。深入推进商务大数据应用体系建设和部省电商大数据共建共享工作,持续推进部省之间商务领域数据资源互联互通、有序共享,合力完善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形成定期共享和双向反馈工作机制。各地要统筹数据共享需求,加强与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纵向联动,确保系统连得上、数据跑得通,挖掘商务数据重要价值,加强电子商务统计分析和运行监测能力,配合做好电商大数据比对和反馈工作,共同推动电商大数据共建共享做深走实。 五、开展数字商务服务创新行动 做优数字商务公共服务。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深入开展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惠民惠企行动,鼓励电商平台企业积极推出面向传统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普惠性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构建“政府引导—平台赋能—多元服务—广泛参与”的企业数字化转型联合推进机制。持续完善电商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电商企业开展诚信承诺、建立诚信档案,引导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各地要依托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开放相关政府信息资源,汇聚优质服务资源,推动服务直达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基地和行业组织等作用,组织企业积极参与信用共建,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诚信氛围,享受惠企服务,提升数字化运营能力。 做强数字商务人才培养。建设数字商务人才培养体系,打造面向市场的数字商务精品云课堂,培育数字商务专业师资,组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层次、多形式数字商务培训,提升数字商务从业人员职业能力。推动校企合作,实现产学研用联动,培养专业化、复合型数字商务人才。各地要积极完善本地数字商务人才培养载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培训,加大农村电商专业人才培养,推出一批农村电商创新创业“带头人”。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大力发展数字商务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本地区数字商务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细化任务措施,明确可评价、可量化工作目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做好宣传引导,注重总结成功经验,多渠道推广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全社会数字商务素养,积极推动本地区数字商务发展。请于2021年2月7日前将本部门具体联系人报送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于每年6月30日前及时上报。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规范业务经营。《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合规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不得借助网络等手段违反或者规避监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二是强化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业务风险评估与监测,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合理控制负债成本。地方性法人银行要坚守发展定位,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三是加强消费者保护。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强化销售管理和网络安全防护,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严格监督管理。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通知》的印发实施有利于商业银行合规稳健经营,对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渠道存款业务。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商业银行为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陆续通过互联网销售个人存款产品,在拓宽银行获客渠道、提高服务效率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比如产品管理不规范、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当前,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尚缺少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因此,亟需补齐制度短板,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渠道存款业务。 二、《通知》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提出了哪些监管要求? 《通知》结合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监管要求:一是坚持依法合规。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借助网络等手段违反或者规避监管规定。二是强化风控管理。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评估业务风险,完善风险治理架构。同时,持续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三是规范销售行为。商业银行应当强化互联网渠道存款销售管理和网络安全防护,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四是坚守发展定位。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应当确保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存款业务,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 三、《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等业务,请问有什么考虑? 金融管理部门始终坚持审慎包容的监管导向,支持商业银行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与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合作,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生活。同时,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目前,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销售相关产品受到相应监管。存款作为最基础的金融服务,理应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 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存款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产物,最近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但该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涉嫌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要求,突破地方法人银行经营区域限制,并且非自营网络平台存款产品稳定性较差,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也带来挑战。因此,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法对上述定期存款以及定活两便存款业务予以叫停。需要指出的是,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网络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开立Ⅱ类账户充值,为社会公众购买服务、进行消费等提供便利,这部分业务不受影响,可继续开展。 四、《通知》对已经通过商业银行非自营网络平台进行存款的消费者有何影响?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已经办理的存款业务,到期后自然结清。在此期间,相关存款依法受到保护,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存款协议到期取款或者提前支取。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供查询、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通知》发布实施后,如何推动商业银行稳妥整改、平稳过渡? 目前,相关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的存款业务规模不一,各自的经营状况也有所差别。为避免次生风险,《通知》明确监管部门可根据相关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按照“一行一策”和“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稳妥有序整改。
□据 记者30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到2025年,我国将建成一批国家级自动驾驶测试基地和先导应用示范工程,在部分场景实现规模化应用。 交通运输部日前印发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自动驾驶车辆共享、摆渡接驳、智能泊车等试运行及商业运营服务。支持开展便捷高效、安全有序的自动驾驶出行模式开发与应用,促进“出行即服务”产业综合发展。 意见明确,支持开展自动驾驶载货运输服务。鼓励在港口、机场、物流场站、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工地等环境相对封闭的区域及邮政快递末端配送等场景,结合生产作业需求,开展自动驾驶载货示范应用,并在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视情推广至公路货运、城市配送等场景,打造安全、高效、智能的物流运输服务。
24日,央行公告称,为提高银行永续债的市场流动性,支持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将开展2020年第十二期央行票据互换(CBS)操作。本期操作量为50亿元,期限3个月,面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进行固定费率数量招标,费率为0.10%,首期结算日为2020年12月24日,到期日为2021年3月24日(遇节假日顺延)。 本期CBS操作换出的央行票据名称为“2020年第十二期央行票据(互换)”,债券代码2001012S,总面额为50亿元,期限3个月,票面利率2.35%,起息日为2020年12月24日,到期日为2021年3月24日(遇节假日顺延)。(常佩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