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绿城腾将(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腾将),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绿城腾将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绿城腾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月26日至调查日期间,绿城腾将先后借用上海大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账户和中泰证券(600918)账户、嘉硕普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账户、哈尔滨天翔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交易资金来源于绿城腾将,交易盈亏由绿城腾将承担。截至2019年11月5日,合计账面亏损73,447,824.3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资金转账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绿城腾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绿城腾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年7月16日
图片来源:微摄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为规范证券期货行政处罚相关执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执法实践情况,证监会在《行政处罚法》基础上,结合新《证券法》有关规定,起草了《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处罚办法》共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立案调查条件和调查权限。《处罚办法》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批准后应当立案调查。同时,为保障行政处罚工作依法顺利开展,结合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细化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执法权限和措施,以及不配合调查的情形及后果。二是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调查取证的规范性直接关系案件处理结果,是行政处罚的关键。《处罚办法》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对取证要求、调查措施作了进一步明确。三是优化查审流程。探索多样化、差异化的查审模式,分类分层予以不同处理,提升案件查处效率。四是明确行刑衔接程序。结合执法实际,明确“直接刑事移送”“先处罚后刑事移送”“处罚、刑事移送并行”等三种模式,加强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五是落实执法公示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定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予以公开。六是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对执法人员的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对《处罚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处罚办法》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北京银保监局开1847万元罚单 本报讯(记者 潘福达)昨天,北京市银保监局开出8张罚单,涉及两家保险公司及北京银行、平安银行、中国信达北京分公司,合计罚款1847.22万元。 其中,中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天安佰盈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都为编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北京银保监局责令中植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改正,并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张大维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天安佰盈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改正,并给予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马立新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北京银行收到了4张罚单,共计罚款700万元,处罚对象包括北京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分行、城市副中心分行以及中关村分行。与此同时,北京银保监局还对北京银行的两名当事员工给予了警告处罚。 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的处罚理由为采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二手房按揭首付比例不符合规定,个人贷款业务内控管理存在多项缺陷,以表外资金掩盖表内承兑汇票垫款,以结构化融资提供资金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以融资租赁公司为通道违规为县级公立医院融资,北京银保监局给予罚没款合计777.22万元。 中国信达北京分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包括为同业投资行为违规提供担保、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尽职调查不到位、不良债权管理不到位、资产质量管理不到位、借新还旧掩盖不良,被罚款250万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4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网站于7月6日公布的北京朝阳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经关缉违字〔2020〕007号)显示,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博士伦”)因违反相关海关监管规定,造成漏缴税款共计55.63万元,遭北京朝阳海关罚款30.60万元。 2015年6月至2018年4月间,当事人北京博士伦委托北京京信达报关行向海关申报进口011820151185029806号等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品名为“隐形眼镜润滑液”,申报税号为3824999990。经海关认定,该商品应归入330790000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共计造成漏缴税款55.63万元人民币,其中关税47.55万元人民币、增值税8.08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北京朝阳海关决定对北京博士伦处以罚款30.60万元人民币。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1987年博士伦公司进入中国市场,1988年博士伦公司与北京六零八厂合资建立了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上海、广州、沈阳、成都、武汉设立了五家分公司。公司生产和销售代表世界先进水平的眼睛护理产品,包括透明镜片,彩色镜片,护理产品等,实现产品的全面覆盖。其中透明镜片包括日抛,月抛,季抛,半年抛和年抛的不同抛弃周期,同时还有专门针对散光的专业性产品。 公司成立于1991年7月27日,注册资本1.67亿人民币,魏培康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博士伦有限公司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60%,北京玻璃集团公司持40%比例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网站于2019年12月13日发布的《北京朝阳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经关缉违字〔2019〕030号)》显示,北京博士伦委托北京京信达报关行向海关申报进口011820171000037924号等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品名为“隐形眼镜镜盒”,申报税号为3923100090。经海关认定,该商品应归入4202320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共计造成漏缴税款31.92万元人民币,其中关税27.28万元人民币、增值税4.64万元人民币。北京朝阳海关决定对北京博士伦处以罚17.56万元人民币。 据报道,天眼查披露的企业年报信息显示,北京博士伦2019年销售总额12.37亿元,同比减少0.64%;营业总收入中主营业务收入12.32亿元,同比减少1.04%;净利润4730.85万元,同比减少65.67%。在营收、净利润“双下滑”的同时,北京博士伦2019年的负债有所增长,达5.31亿元,同比增长1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朝阳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20〕007号 当事人: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培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大街37号 2015年6月至2018年4月间,当事人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京信达报关行向海关申报进口011820151185029806号等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品名为“隐形眼镜润滑液”,申报税号为3824999990。经海关认定,该商品应归入330790000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共计造成漏缴税款556327.40元人民币(其中关税475493.51元人民币、增值税80833.89元人民币)。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598万元人民币。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二О年六月九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7月13日,据企查查数据显示:近日,深圳摩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增一条行政处罚,金额为4.38万元。这是该公司2020年第四次行政处罚记录,今年共累计罚款5.0952万元。 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是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李洋为法定代表人。
年内证监会已开104张罚单 17份给予顶格处罚 主持人孙华:近日,证监会集中曝光258家场外配资平台,并表示将持续加大监测力度、严格依法处罚;同时,银保监会强调,“严禁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参与场外配资,严查乱加杠杆和投机炒作行为”。今日本报就今年以来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违法违规现象的监管措施给予梳理并解读。 本报记者 吴晓璐 7月10日,证监会表示,拟对广发证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12个月的顶格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近年来,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严监管态势,新证券法实施之后,证监会以新证券法精神,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罚。 《证券日报》记者据证监会网站统计,截至7月12日,今年以来,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合计发布10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信披违规有41份,占比为39.42%,内幕交易30份,占比为28.85%,信披违规和内幕交易罚单占比近七成。 17份罚单为顶格处罚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上述104份罚单中,有17份涉及顶格处罚。其中,16份信披违规罚单中,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或实控人处以顶格处罚,1份内幕交易罚单中,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者实施没一罚五的处罚,即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中的顶格处罚。 如今年5月份,证监会对*ST凯迪的陈某龙等16名责任人员开出的罚单显示,*ST凯迪实控人陈某龙授意、指挥或隐瞒凯迪生态2017年年度报告关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凯迪生态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或关联交易等行为,被证监会处以90万元的罚款。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证券法实施以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呈现从严、从重、从快的特点。从处罚力度来说,由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对于在新证券法实施前已立案的案件,比如证监会对獐子岛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康美药业恶性财务造假等案件均在原证券法的基础上实行顶格处罚。由此可见,未来,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资本市场中的恶性违法行为,证监会将继续从严、从重、从快追究相关违法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从而加大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上曾表示,对于违法行为确实发生在新证券法施行前,目前仍处于调查、审理阶段的案件,证监会将坚持依法行政,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执行,但证监会贯彻新证券法精神,从严从重处理,同时抓紧推进积案清理。对于违法行为虽然开始于3月1日前,但目前仍在持续发生和产生严重危害的,证监会将严格按照新证券法的规定严加惩治。 3月份以来37家公司被立案 《证券日报》记者据上市公司公告统计,截至7月12日,年内有41家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剔除仅高管被立案调查),其中雅本化学、秀强股份等37家为3月份以来(即新证券法实施之后)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3月份以后被立案调查、因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案件,预计证监会将在一年内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朱奕奕表示,新证券法通过大幅提高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违法违规的行为人因此将面临更高的行政罚款和针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对资本市场将具有较大的震慑力。 除了新证券法加强的行政责任,以及中国特色集团诉讼下的民事责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人也将迎来更加严格的刑事责任。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拟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加大对保荐等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对于新证券法,市场各方主体已经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普及,新证券法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已经大大增加。”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未来随着集体诉讼示范案例的判决结案,以及证监会按新证券法中加重后的责任进行处罚的案例出台,随着正在进行的刑法修订乃至实际用以判案,新证券法的影响和威慑力还将进一步增加。
近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以下简称《组成办法》)于2008年发布后,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水平不断提升,各项工作体制机制也在执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积累了一些新的宝贵经验。随着市场发展和外部法制环境的变化,《组成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执法形势的新要求,证监会结合实践经验对此予以修订。 本次修订以明晰职责、规范程序、提高效能为导向,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在修订草案中明确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厘清案件审理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关系,明确了主任委员负责下的“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二是明确兼职审理委员的职责和定位。兼职委员与专职委员适用相同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同的职责,均由证监会聘任。三是明确巡回审理工作机制。四是明确根据案情适用差异化的案件审理程序。既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合理配置审理资源,提高执法效率。五是完善各层级主体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厘清责任,理顺工作流程,提高执法效能。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