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发票类税务违法处罚裁量基准”来了!8月1日起实施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注重行政效率和实际操作性,根据违法手段、危害后果等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的19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标准,确保长三角区域内对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做到“同事同罚、公平公正”。 《裁量基准》将于8月1日起施行。
上市目的纯洁性不高,A股股东减持股份相比于欧美股市要多得多,加上对违规处罚偏轻,各种违规减持不断。 违规减持方式众多,首先是先斩后奏,也就是不根据有关规定预先发布减持公告,公开减持数量、减持时间等,其次是超比例减持,举一个例子公告减持1%但实际可能减持1.5%,或者是三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超过1%,三是窗口期减持,规避股价下跌风险。 最近某公司发布违规减持公告,2020年5月份以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违规减持约58万股,本次减持行为未在十五个交易日前预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之所以有此规定,主要是原始股东获得的股份成本更低,而且对上市公司了解更加知根知底,预先15天发布减持公告,目的就是让二级市场投资者有一段时间可以重新判断自己的投资行为,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做出新的判断,并重新决定投资行为,出发点就是让二级市场投资者先走为原则,解决二级市场投资者和原始股东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旦原始股东可以不公告就减持股份,有可能造成原始股东利用信息优势,先行获利,规避某些风险。另外股份减持多少,也可能影响股价走势,原始股东减持越多,根据托宾Q理论,股价可能偏离内在价值越多,另外流通市值也会增加越多,市场推高股价所需资金也就越多,股价短期调整压力也就越大,因此股东减持预公告对投资者决策相当重要,是一个不可缺少的信息披露。 违规减持58万股,减持数量并不多,金额也不大,大约只有100万元左右,对股价影响也不大,性质也就不那么恶劣,但是既然是违规减持,有关部门就应该根据证券法予以适当处罚,毕竟此减持行为发生在证券法3月1日以后,新证券法已经生效,新证券法最大特点就是大幅度提高违规违法成本,但如果证券法不及时对市场违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成为摆设而束之高阁,证券法就是最大化提高处罚力度也不能产生任何的作用。新证券法要发挥作用震慑市场违规违法主体,就要及时出手,根据市场违规违法严重程度和产生的负面影响,适当的做出处罚。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如果真的按照证券法处罚,没收减持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罚款,我想对于违规减持者而言,是一个很难接受的事实,毕竟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的问题,而是需要从口袋里掏钱交罚款的问题。但是从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出发,这样的处罚是有必要的,法律法规既然制定,就要秉承依法治市的精神,对一切违规违法行为做出合理的处罚,对市场影响大,可以处罚重一点,对市场负面影响小,可以处罚轻一点,但是不能不处罚。 法不溯及既往秉承从轻从旧的原则,对于新证券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必须按照旧证券法规定处理,但是对于新政券法规定以后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就必须按照新政券法规定处理,方显依法治市的精神。
中国证监会昨日就修订《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此次修订以明晰职责、规范程序、提高效能为导向,拟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兼职审理委员的职责和定位、巡回审理工作机制、根据案情适用差异化的案件审理程序等。 根据证监会官网昨日发布的信息,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 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明确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厘清案件审理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关系,明确主任委员负责下的“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明确兼职审理委员的职责和定位,兼职委员与专职委员适用相同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同的职责,均由证监会聘任;明确巡回审理工作机制;明确根据案情适用差异化的案件审理程序,既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合理配置审理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完善各层级主体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厘清责任,理顺工作流程,提高执法效能。 现行《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于2008年发布。然而,随着市场发展和外部法制环境的变化,该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执法形势的新要求,因此,证监会拟结合实践经验对其作出修订。
历时2年零4个月余,獐子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盖棺定论。近日,证监会依法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对獐子岛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15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款,对4名主要责任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存有多项违法事实 证监会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显示,獐子岛存有多项违法事实。公司不以实际采捕海域为依据进行成本结转,导致财务报告严重失真。 据证监会调查,2016年獐子岛账面结转捕捞面积较实际捕捞面积少13.93万亩,2017年账面结转捕捞面积较实际捕捞区域面积多5.79万亩。在2017年的核销海域和减值海域中,分别有44.22万亩和6.51万亩的底播虾夷扇贝已在以往年度采捕。受虚减营业成本和营业外支出的影响,獐子岛2016年度虚增利润1.31亿元。受虚增营业成本、虚增营业外支出和虚增资产减值损失影响,獐子岛2017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2.79亿元。 “2016年通过少记录成本、营业外支出的方法将利润由亏损披露为盈利,2017年将以前年度已采捕海域列入核销海域或减值海域,夸大亏损幅度。此外,公司还涉及《年终盘点报告》和《核销公告》披露不真实、秋测披露不真实、不及时披露业绩变化情况等多项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证监会在处罚决定书中言辞严厉,认为该案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科技助力揭违法面纱 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为还原真实采捕情况,证监会通过獐子岛船只的北斗导航定位信息,分析捕捞船状态,确定拖网轨迹,进而确定实际采捕面积,在此基础上按獐子岛的成本结转方法进行成本结转,最终确定年度报告中成本、利润是否存在虚假记载。为保证数据使用的专业性、充分性、权威性,证监会还委托两家第三方专业机构“东海所”和“中科宇图”共同完成相关分析和测算工作。 据披露的处罚决定书,在收到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獐子岛曾申请进行听证,并提出了8条申辩意见。最终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对于獐子岛的申辩意见,证监会表示不予采纳,并给出了16条的具体原因。 处罚决定书显示,北斗星通如实保存了27条扇贝采捕船的定位信息,其3分钟一个点位频率是现有取证条件下所能获取的最高精度,完全可以用于识别判断船只作业状态。中科宇图根据采捕船的航行轨迹测算得出的实际采捕面积,是以真实、客观的数据为基础,运用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还原客观事实,并不存在所谓的“诸多假设”。 对于证监会采用科技手段进行取证,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意见,清晖智库创始人、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认为这解决了取证难的问题,并建议证监会今后加大利用科技手段进行取证的力度。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韩友维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提高了执法的效率和专业性、科学性,也体现了行政执法行为严谨性和权威性,能让被处罚者心服口服。 执法严谨顶格处罚 对于此案的最终处罚结论,宋清辉表示可能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证券法生效前,最终的处罚结果仍然显得过轻,未来应进一步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力度。 “该信披违规一案,从2018年2月份立案调查到处罚告知书再到行政处罚,时间跨度较大,涉及到‘新老证券法’的衔接。”韩友维律师告诉记者,“由于该案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调查结果出来处罚告知的时间都发生在证券法修订之前,因此本案的处罚仍然适用证券法修订之前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披违规行为60万元的罚款已经是顶格处罚。”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獐子岛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发生在旧《证券法》实施期间,根据新法不溯及以往的法律原则,适用旧《证券法》合乎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 记者还留意到,2019年7月11日披露的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拟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共有24人,最终的处罚决定书中进行处罚的相关责任人为15人,此外,最终处罚结论中有13名相关责任人的处罚金额较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的拟处罚金额进行了下调。对于秋季的抽测公告,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有60个点位抽测船只航行路线并未经过,与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的认定相比,有6个点位被予以排除。 证监会在处罚决定书中表示并未对包括9月28日在内没有导航记录的秋测点位进行处罚,10月19日秋测并未在《秋测公告》中披露,亦不属于处罚范围。此外,对10月7日和18日晚于导航记录的,已在处罚决定书中调整。对于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证监会表示量罚幅度上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职务、具体职责、专业背景、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资料以及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等因素,对部分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进行了调整。对此,韩友维律师表示,听证和申辩是法定的程序,也是被处罚者享有的权利。通过这一程序,监管部门能够更加充分地听取被处罚者的意见,更加慎重地对事实进行认定。相较原告知书中的拟处罚措施,部分人员被减轻或免于处罚,都体现了证监会行政执法的科学性。 企业运营须遵规守法 “獐子岛一案给市场带来的警示有很多,不敬畏市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财务造假对一个公司而言意味着‘一场灾难’,情况严重者,最终结果很可能是倾家荡产。财务造假对于对资本市场生态影响极其恶劣,是伤害监管公信力的一颗‘毒瘤’。”宋清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中介机构以及独立董事等相关制度安排应该发挥‘看门人’的作用,否则最终的结果就会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獐子岛一案违法行为是比较复杂的,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证监会对该案的调查花费了很高的成本。这说明在严监管的背景之下,任何狡猾的违法行为,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韩友维律师认为该案的查处对于上市公司信披违规行为具有极强的震慑作用。 齐程军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獐子岛一案,不仅给众多企业提了一个醒,告诫其需将法律放在企业运营的方方面面,时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妄图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必将遭受法律的严格审判,还给广大投资者上了一课,日常投资需谨慎,适时维权也应当积极。” “在证监会正式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投资者就可以开始索赔。按《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齐程军律师将有望获赔的獐子岛投资者范围暂定为在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1月30日之间买入獐子岛股票,并在2018年1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并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为索赔做好准备。
为统一规范机构改革后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提升金融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起草过程中,银保监会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于优化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完善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等科学合理建议予以充分吸收采纳。 《办法》着眼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处罚效能,提高执法公信力,对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作了全面规范,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整合优化行政处罚工作机制。《办法》整合优化了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确立了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过罚相当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建立“查审分离”的处罚工作机制,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明确了立案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 二是完善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办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等处罚工作全流程做了规范,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加以总结固化,同时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完善处罚工作流程,加强工作环节之间的有机衔接,提高行政处罚工作效率。 三是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办法》在规范处罚工作流程的同时,也注重推动加大处罚执法力度,例如优化管辖规定,便于及时就近执法,加强查处协同,提高处罚效率,明确对屡查屡犯、不配合监管执法、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强调人员责任追究,规定在处罚银行保险机构时,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强化行政处罚与党纪问责的衔接,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纪检监察部门等。 四是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听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明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图片来源:微摄 为统一规范机构改革后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提升金融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下称《办法》)。 起草过程中,银保监会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于优化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完善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等科学合理建议予以充分吸收采纳。 《办法》着眼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处罚效能,提高执法公信力,对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作了全面规范,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整合优化行政处罚工作机制。《办法》整合优化了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确立了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过罚相当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建立“查审分离”的处罚工作机制,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明确了立案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 二是完善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办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等处罚工作全流程做了规范,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加以总结固化,同时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完善处罚工作流程,加强工作环节之间的有机衔接,提高行政处罚工作效率。 三是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办法》在规范处罚工作流程的同时,也注重推动加大处罚执法力度,例如优化管辖规定,便于及时就近执法,加强查处协同,提高处罚效率,明确对屡查屡犯、不配合监管执法、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强调人员责任追究,规定在处罚银行保险机构时,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强化行政处罚与党纪问责的衔接,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纪检监察部门等。 四是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听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明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为统一规范机构改革后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提升金融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下称《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的起草原则是什么?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全流程规范。对行政处罚从立案调查到决定与执行的基本规则进行了全流程规范。二是融合统一。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在取长补短、相互借鉴融合的基础上,对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作了统一规范。三是优化完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监管处罚法治化水平。同时以制度整合为契机,将监管处罚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固化,提升监管处罚效能。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10章104条,整合优化了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的种类,确立了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过罚相当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建立“查审分离”的处罚工作机制,明确了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情形。第二章至第四章规定了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的流程及程序要求、证据的种类,以及各类证据取证要求。第五章至第六章规定了案件移送审理的标准和材料要求,审理案件的基本规范,以及行政处罚委审议案件的议事规则。第七章至第八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与听证、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处罚决定的作出与执行等。第九章规定了违法实施处罚的法律责任。第十章为附则,明确了相关概念、《办法》实施时间等。 三、《办法》在进一步加大处罚执法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办法》构建了银行业、保险业统一协调的处罚工作机制,为加大处罚力度提供了制度保障。作为行政处罚基本程序规定,《办法》坚持依法严格处罚的基调,推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 在处罚管辖方面,优化管辖权限规定,加强监管联动,统筹调配监管资源,便于及时就近查处。在查处衔接方面,细化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标准,加强查处协同,提高工作质效。在处罚适用方面,明确从重处罚的情形,强调对于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在人员问责方面,规定查处银行保险机构的同时,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步进行调查和追究。在纪法衔接方面,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强化行政处罚与党纪问责的衔接。 下一步,在《办法》贯彻落实工作中,银保监会将继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问责的高压态势,持续深入治理金融市场乱象,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办法》规定了哪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措施? 一是构建“查审分离”工作机制,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规范行政处罚权力,形成有效制衡。二是明确回避规则,规定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存在与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等情形的,应当依法回避。三是规范调查取证,要求调查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现场检查)通知书。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并依法充分收集证据。四是规定事先告知,要求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适度延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对拟处罚决定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对当事人进行事先告知。五是明确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办法》着眼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处罚效能,提高执法公信力,对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作了全面规范。 6月23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统一规范机构改革后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提升金融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办法》共10章104条内容,主要涵盖总则、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办法》着眼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处罚效能,提高执法公信力,对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作了全面规范,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整合优化行政处罚工作机制。《办法》整合优化了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确立了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过罚相当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建立“查审分离”的处罚工作机制,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明确了立案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 二是完善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办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等处罚工作全流程做了规范,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加以总结固化,同时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完善处罚工作流程,加强工作环节之间的有机衔接,提高行政处罚工作效率。 三是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办法》在规范处罚工作流程的同时,也注重推动加大处罚执法力度。 逐一来看,在处罚管辖方面,优化管辖权限规定,加强监管联动,统筹调配监管资源,便于及时就近查处。在查处衔接方面,细化职责分工,明确工作标准,加强查处协同,提高工作质效。在处罚适用方面,明确从重处罚的情形,强调对于屡查屡犯的、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在人员问责方面,规定查处银行保险机构的同时,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步进行调查和追究。在纪法衔接方面,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强化行政处罚与党纪问责的衔接。 四是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听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明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下一步,银保监会表示,在《办法》贯彻落实工作中,将继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问责的高压态势,持续深入治理金融市场乱象,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蓝鲸保险 雷赛兰 leisailan@lanjin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