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7年3月17日,沈某应周某(已判刑)要求,将从鲁某(已判刑)处非法获取的余姚市东城名苑业主的财产信息共计1111条,通过QQ邮箱非法提供给周某用于招揽业务。 同年4月20日,沈某在担任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行长期间,将该行受理的贷款客户财产信息共计127条提供给周某用于招揽业务。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沈某2018年8月1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4日被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沈某在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进行了自愿认罪。 判决结果 根据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 被告人沈某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其中,部分公民个人信息系被告人在履职过程中获得并提供给他人,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审理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鉴于被告人沈静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人沈静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静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争议问题 本案中,沈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证据充分,事实没有争议。争议问题主要在对沈某如何量刑的问题上;又可以分为两个问题: 第一,沈某分两次向他人提供了不同的信息,对量刑有什么影响呢? 第二,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对量刑有什么影响呢? 问题分析 提供信息的情节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就此问题而言,结论是:可能导致从重处罚。 从重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第二款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沈某在担任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行长期间,将该行受理的贷款客户财产信息共计127条提供给周某用于招揽业务;符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要件,应当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而如事实描述,本案中,沈某共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 第一,违反国家规定出售他人财产信息1111条; 第二,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得的财产信息127条出售给他人。 按照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符合第五条(三)规定的“财产信息”的规定,数量达50条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达500条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沈某的第一行为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沈某的第二行为构成“情节严重”,且符合应当从重处罚的条件,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范围内从重处罚。 出于两行为时间、场所、方法、交易对象上的连续性,两个行为符合“连续犯”的特征,是处断的一罪。 结合上述判断,沈某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数量虽然不大,但由于涉案信息是危害性较大的财产信息,仍然很可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范围内,被判处有期徒刑。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真诚悔过,有用吗? 就此问题,结论是:真的有用。沈某最终得到了从轻处罚,并且适用了缓刑。 得到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可见,对于犯罪后自首的,刑法规定的减免事由非常宽裕,除了可以从轻处罚,还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甚至还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也是本案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依据本条,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做如下处理: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出于沈某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的考虑,仅求刑三年。法院认可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也认可了从轻处罚的结论;最终判处沈某三年有期徒刑。 对沈某是否应适用缓刑?条件是什么? 缓刑制度,法律依据是《刑法》第72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本条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如下: (1)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其他人可以宣告缓刑; (3)符合下列条件: a. 犯罪情节较轻; b. 有悔罪表现; c.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d.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本案中,由于法院认可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沈某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由于沈某犯罪情节确实较轻,且如实供述、真诚悔罪,没有再犯的危险,也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因此,依据本条,对沈某适用缓刑的规定。 而就沈某的缓刑考验期,《刑法》第73条做了明文规定: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最终,法院以实践中的常见做法,决定对沈某的缓刑设定3年的缓刑考验期。 写在最后 犯罪情节,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本案中,沈某身为银行行长,通过职务获得了财产信息,定罪情节较重,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但是,由于沈某积极自首、如实供述并真诚悔罪,最终还是得到了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免除了牢狱之灾。 近年来,银行、保险等单位的相关案件多发。我们再次提醒老友:泄露、出售个人信息违法;职务中获得的个人信息通常内容详实,可能成为严重的“定罪情节”;切莫铤而走险,因小失大。 如果已经东窗事发,积极自首、真诚悔罪,能帮助你大幅减轻“牢狱之苦”;专业的意见和冷静的应对都非常重要。
北京市文化执法部门对一批已查实的“净网”案件相关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包括人人网、道客巴巴网、“一直娱”APP等。 北京市“扫黄打非”战线深入开展“新风”集中行动,坚持将查办案件作为“扫黄打非”工作重要手段,市、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大对线上线下文化市场的巡查检查,对举报的线索一经查实,依法作出严厉处罚。近期,北京市文化执法部门对一批已查实的“净网”案件相关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经营的“人人网”存在登载非法网络出版物的情况,执法人员对有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取证,并约谈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令其立即删除相关有害内容。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道客巴巴网”存在登载非法网络出版物的情况,执法人员对有关页面进行截图取证,并约谈公司相关负责人,责令其立即删除相关有害内容。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一直娱”APP网络交易平台,存在以下两项违法行为: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未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商户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进行核实留存备查。朝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共计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某科技文化公司在未获得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网络游戏《三国群英XX》上传至智能电视应用平台发布和运营,存在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该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出版网络游戏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37015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发行的图书《人大代表XX手册》和《怎样提出XX意见》为非法出版物,共计100册,违法经营额为3500元人民币,无违法所得。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密云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新闻出版广电报 原标题:北京查处一批“净网”案件)
近年来,金融市场违法案件多发,金融管理部门履职尽责予以依法处置,有效维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金融领域行政处罚力度仍有待加强,以此对违法者形成有效震慑。在此背景下,金融委办公室于近日召开会议,针对打击金融违法行为,明确出台《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明确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按次处罚和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从严追究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责任,对违法责任人员依法严格追究个人责任,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者形成有效震慑,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按照金融委会议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研究制定了《意见》。《意见》明确可以按次处罚金融违法行为。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长期、多次实施同类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明确金融管理部门依据现行法律,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具体情节、行为后果等因素,可以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按次累计处罚。 同时,进一步明确违法所得计算标准。实践中,部分金融违法行为所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但扣除成本后计算的违法所得却较少,导致处罚金额与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不相匹配。《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将金融机构实施金融违法行为取得的全部收入计为违法所得。 此外,对于金融机构曾因金融违法行为受到金融管理部门处罚,但不思悔改仍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中介机构协助金融机构实施违法行为或在金融机构违法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情节严重的,《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应暂停、撤销其业务资格和许可。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落实了“双罚制”,明确在严格追究单位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违法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可以依法采取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 “金融市场、证券市场、银行市场秉承着法治化原则,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能够更好地维护金融秩序。”京东集团副总裁、京东数科首席经济学家沈建光表示,这一措施强化了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制度基础和法律基础。按照全部收入来计算违法所得以及采取从重和双罚原则,增加了违法成本,有利于强化处罚金融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据悉,金融管理部门正在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动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反洗钱法》等金融法律法规。新修订的《证券法》已大幅提高行政处罚标准,同时强化对违法主体民事、刑事责任追究力度。金融管理部门将在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修订中,统筹推动完善金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对违法主体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自2006年颁布、2007年实施以来,对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订后,经10次修订,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根本保障。 “《刑法》和《反洗钱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国际和国内洗钱犯罪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刑法》及《反洗钱法》的部分条款明显滞后,亟待通过修订来完善体系设计。”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原人民银行昆明中支党委书记、行长杨小平举例说,《反洗钱法》存在处罚范围窄、处罚金额低和域外适用缺失,《刑法》对“洗钱罪”上游犯罪涵盖不足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形成制约。 因此,杨小平建议:一是统筹《反洗钱法》《刑法》修订工作,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覆盖面。二是全面修订《反洗钱法》,扩大反洗钱行政处罚的范围,调整行政处罚标准和处罚方式,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三是将《刑法》中涉及洗钱罪的部分条款进行整合,将“自洗钱”行为入罪。进一步加大以“洗钱罪”定罪处罚的力度,增强对洗钱行为的惩治震慑。四是以修订后的《反洗钱法》为核心,建立完善配套法律法规,为我国提升反洗钱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治环境。 《金融时报》记者获悉,2017年9月13日,经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标准的‘三反’法规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配合有力的‘三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那么,如何通过修法落实“三反”监管体制机制? 杨小平就这一问题回答《金融时报》记者称,结合地方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经验,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以落实“三反”监管体制机制: 一是要统筹《刑法》和《反洗钱法》修订工作。在《刑法》、《反洗钱法》中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覆盖面。 二是要适时扩大反洗钱监管范围,明确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职责。积极探索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珠宝贵金属销售机构、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行业的监管制度,使新的《反洗钱法》既能符合国际标准,又能顺应我国反洗钱工作实际要求。 三是增强反洗钱行政处罚的惩戒力度。对比域外有关国家的处罚标准来看,现行《反洗钱法》的处罚力度较轻,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成本较低,亟需通过提高惩戒力度来强化监管,形成有效的监管震慑力。 四是要在修法过程中体现有关预防和遏制恐怖融资活动的相关要求。明确对涉恐资产采取预防性措施,以加大对恐怖主义融资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建议,在金融强监管形势下,加快金融立法进程;完善过罚相当监管手段,对于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殷兴山认为,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重要金融法律尚未修订,金融立法滞后于监管需要的问题非常突出。主要表现在,新增职能缺少立法配套。2018年机构改革后,各金融管理部门进行职能调整,但立法没有相应配套。如人民银行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等,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没有配套修订,导致履行上述职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落实手段。 过与罚严重不匹配。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最高处罚金额200万元,反洗钱法对合规性违规问题的单位最高处罚金额50万元,对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违规行为的单位最高处罚金额500万元。这样的处罚力度,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无法有效扼制被处罚主体后续违法行为的产生,也难以对其他市场主体起到震慑作用。 殷兴山建议,加快现有法律修订进程。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重要金融法律的修法进度,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最新实践成果,为金融强监管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注重统筹完善监管规则。金融业务错综复杂,金融法律之间相互影响,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联系紧密,人民银行有履行反洗钱职责,商业银行是承担反洗钱义务的责任主体,建议在修法时加强金融法律之间的统筹兼顾,全面系统完善相关金融监管法律规则体系。 突出重点做好法律修订。加强统筹的基础上,建议修法时突出每部法律的修订重点。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重点在于解决央行现有职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落实手段问题,使强监管依据充分;商业银行法重点在于解决现有与商业银行发展实践不相匹配的问题,提升监管有效性;反洗钱法重点在于填补空白,完善反洗钱监管规则,解决处罚范围窄、金额低的问题。 完善过罚相当监管手段。完善与违法行为性质相匹配的监管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对公共利益以及特定利益的损害程度等,确定适当的处罚种类、幅度,确保处罚的实施效果。对于违法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微摄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银行业强监管态势依旧延续,5月5日,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4月,各地银保监局以及银保监分局针对辖区内银行机构共开出97张罚单(以公示日期计算),日均数量超3张,处罚金额合计达到4229万元,从被处罚的机构来看,中小银行成重灾区。分析人士指出,在银行业审慎经营的背景下,4月很多处罚原因涉及银行各个具体和细项的业务,也体现了银监部门监管能力的提升。 具体来看,今年4月,各级银保监局共开出了30张罚单,合计处罚金额达1665万元;银保监分局共开出了67张罚单,合计处罚金额达2564万元。在问责制度下,4月共有102名相关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其中77人被警告,6人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更有19人被处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禁业原因大致分为,对违规发放贷款负领导责任、贷款“三查”不尽职、违规隐匿、处置不良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承办和领导责任等,问责制度的强化也体现了监管对从业乱象整治到底的决心。 在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陶金看来,在银行业审慎经营的背景下,4月的银行业罚单体现了银行业监管在监管力度、监管范围、监管密度等方面的继续加强,同时很多具体的处罚原因涉及银行各个具体和细项的业务,体现了银监部门监管能力的提升。 与3月109张罚单数量、4248.45万元罚单金额相比,4月整体处罚力度稍有放缓,罚单数量环比上个月减少了12张,处罚金额环比上个月减少19.45万元,不过百万级罚单仍频频现身。从公示罚单的金额来看,处罚金额最高的是4月24日重庆银保监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因“违规发放贷款”被罚350万元,另外,该分行一责任人员被警告,另一人被终身禁业。 农商银行中,深圳农商行被罚金额最大,仅次于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4月14日,来自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显示,深圳农商行因“重大关联交易未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审批;强制休假及重要岗位轮岗执行严重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贷前调查不尽职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八项违法违规事项被罚款260万元。 村镇银行也成为监管整治的重点,丹东银保监分局4月10日一口气公布了6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丹东福汇村镇银行被处以罚款200万元,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规吸收存款、违规发放贷款、贷款分类不准确以及违反股权管理规定。 近三年以来,推动中小银行深化改革、防范化解风险已经成为监管狠抓的工作,在严监管情况下,中小银行应如何发展?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要的还是坚守合规底线,中小银行固然在资源、资金优势方面存在欠缺,但不能因此漠视合规。只有建立在合规基础上的业务发展才是健康发展,才具有可持续性。其次是要找准自身定位,扎根于对区域内实体经济的支持,尤其是对区域内小微企业的支持。这既是政策导向所在,也是中小银行发展自身特色业务,与大型银行形成差异化竞争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