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消息: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讨论拟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决定将《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和《纲要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往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 李克强说,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人民监督,是宪法规定的重要职责,对促进政府效能不断提高至关重要。起草好《报告》和《纲要(草案)》,要广泛听取各界意见,问计于众、问需于民,凝聚共识、增强信心,形成推动发展的强大合力。 李克强指出,过去一年极为特殊、极不平凡,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世界经济衰退等多重罕见的严重冲击,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克难奋进,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六稳”“六保”成效显著,经济顶住巨大压力稳住了基本盘、实现了全年正增长,总量迈上一百万亿元新台阶,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伟大历史性成就,决战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胜利,“十三五”圆满收官。成绩殊为不易、成之惟艰。 李克强说,“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立足于办好自己的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好发挥中央、地方和各方面积极性,依靠改革开放破解发展难题,扎实推进重大战略举措落地实施,在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推动高质量发展上取得更大进展。 李克强指出,今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做好政府工作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发展仍面临巨大挑战和不确定性,要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毫不松懈地科学精准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继续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强化科技创新,加大改革开放力度,促进企业增强元气、提振信心、升级发展,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实际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安全发展能力,确保“十四五”发展开好局、起好步。 李克强说,这次征求意见要把群众和企业的难点和关心的热点反映上来,使政府工作、政策举措更加符合实际、更有针对性,更好体现决策程序科学化、民主化,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各项工作往前赶,力争早见成效。 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孙春兰、胡春华、刘鹤和国务委员王勇、肖捷、赵克志等出席会议。
为促进商业银行提升负债业务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5章33条,分别为总则、负债质量管理体系、负债质量管理要素、负债质量管理监督和附则。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内涵和业务范围。二是确立负债质量管理体系。从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创新管理等11个方面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提出了负债质量管理的“六性”要素。从负债来源稳定性、负债结构多样性、负债与资产匹配合理性、负债获取的主动性、负债成本适当性、负债项目真实性六方面明确了负债质量管理的核心要素。四是强化负债质量相关监督检查和监管措施。明确商业银行向监管部门报告负债质量管理情况的要求及负债质量监管评价结果运用的范围等。 制定《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负债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中国政府网消息 1月21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鹤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听取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中小企业发展情况、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十四五”期间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思路和下一阶段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建议的汇报,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财税、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工作进展和建议的汇报,商务部关于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工作进展和建议的汇报。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贸促会、全国工商联、国家开发银行负责同志作了发言。 会议充分肯定了过去一年在帮扶中小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定健康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同时也指出,当前全球疫情和世界经济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中小企业仍面临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原材料和用工成本上升等诸多困难,需要加强有针对性的精准帮扶。 会议认为,中小企业的韧性是我国经济韧性的重要基础。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高度重叠,是保市场主体、保就业的主力军,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的关键环节,是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的重要力量,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有力支撑,具有举足轻重、事关全局的重要作用。要牢牢把握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两个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围绕抓好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发展环境三个领域,聚焦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着力加强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两个重点,紧盯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这一目标,努力构建中小企业“321”工作体系。 会议强调,要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努力帮助民营经济、中小企业解决最直接的现实困难。要把握好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金融机构要不断提升能力,做到敢贷、愿贷、能贷、会贷。要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创造和持续优化适宜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要做好长期性、基础性制度研究,加强国际惯例和国际经验研究,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和形成良好社会预期。要加强统筹协调,有效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为规范统一银行业保险业许可证管理规则,进一步强化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要求,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22条,重点将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在此基础上统一许可证记载内容。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精神,对部分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同时,对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许可证相关情形的,明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图片来源:微摄 为加强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管理,规范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发展,2021年1月22日,人民银行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储蓄国债(凭证式)是我国储蓄国债的首个品种,最早可追溯到1981年我国恢复国债发行以来发行的国库券。1994年以来,为满足政府筹资需要,我国开始面向居民个人和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凭证式国债,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记录债权关系,并逐步取代了国库券。2012年开始,凭证式国债仅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2017年,为了便于国债分类管理,凭证式国债正式更名为储蓄国债(凭证式)。 储蓄国债(凭证式)具有安全性高、起买点低、收益较高、变现灵活等特点,深受广大投资者欢迎,为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投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当前储蓄国债(凭证式)的相关管理制度不够健全,难以适应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的发展需要,亟需出台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与财政部联合出台《办法》,将填补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制度空白,为储蓄国债(凭证式)的业务管理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管理,促进储蓄国债(凭证式)健康持续发展。 《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明确了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概念和范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计息方式、销售渠道等内容,规范了储蓄国债(凭证式)购买限额的设置方式和方法;规定了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提前兑取和兑取本金利息的一般情况及特殊情况处理流程;设置了承销团成员在具体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销售额度管理、手续费收取、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等方面的原则、职责权限和禁止性规定等内容。 下一步,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将着力做好《办法》宣传工作,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平台,有针对性地向广大投资者宣传《办法》和国债知识,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同时,针对《办法》出台后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跟踪和评估,确保《办法》出台后取得理想效果。(完)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概念和范畴以及相关业务管理作出明确要求和统一规定。为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引导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和理解《办法》中的相关内容,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出台的有关背景、主要内容、投资者如何办理认购及兑取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所指的储蓄国债(凭证式)是什么? 答:《办法》所指的储蓄国债(凭证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方式记录债权关系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是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债权确认依据,是确认投资者债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也是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提供的交易凭证,其印制、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问:制定《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储蓄国债(凭证式)作为我国国债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国债品种,对我国筹集财政资金和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个人投资理财市场也备受青睐,特别是深受中老年投资者欢迎。但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制度建设却比较滞后,储蓄国债(凭证式)的业务管理仍不够规范,在具体办理发行和兑付业务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出台《办法》,完善储蓄国债管理制度体系,为储蓄国债(凭证式)的业务管理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有利于从制度层面解决上述问题。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四章发行兑付管理;第五章附则。其中:总则一章,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概念和范畴,以及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对承销团成员相关业务的监管职责;基本规定一章,规定了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面值、计息方式、销售渠道、提前兑取及还本付息方式等相关内容,规范了储蓄国债(凭证式)购买限额的设置方式和方法;业务管理一章,规定了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提前兑取和兑取本金利息的一般情况及特殊情况的处理流程;发行兑付管理一章,设置了承销团成员在具体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销售额度管理、会计核算、缴纳发行款、手续费收取、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等方面的原则、职责权限和禁止性规定等;附则一章,明确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以及《办法》的施行时间。 问:《办法》对投资者认购储蓄国债(凭证式)有哪些规定? 答: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对象仅为个人投资者,任何组织、机构不得认购。投资者可以在发行期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或者通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相关规定的其他销售渠道办理认购。 投资者成功认购储蓄国债(凭证式)后,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为投资者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并加盖业务印章(或者打印电子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凭证。 问:《办法》对投资者兑取储蓄国债(凭证式)有哪些规定? 答: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前(发行期的最后一日除外),投资者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办理提前兑取,也可以到该承销团成员指定的营业网点或者通兑范围内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时,只能按规定的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条件计息,并且要按规定比例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承销团成员审核并确认相关手续无误后,须立即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无故拒绝办理。 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后,投资者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办理到期还本付息业务,也可以到该承销团成员指定的营业网点或者通兑范围内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承销团成员审核并确认相关手续无误后,须立即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收取手续费,不得无故拒绝办理。 问:《办法》对有关承销团成员在具体承销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按规定可以办理以下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认购、还本付息、提前兑取、开立财产证明、质押贷款等业务,并根据本单位情况开展约定转存业务;开展储蓄国债(凭证式)政策宣传,对储蓄国债(凭证式)的认购、还本付息、提前兑取、开立财产证明、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业务开展信息咨询等服务;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报送储蓄国债(凭证式)销售、还本付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业务数据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储蓄国债巡查工作;《办法》明确提出的其他相关规定等。
近日,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在吸收偿二代建设实施成果的基础上,《管理规定》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督促和引导保险公司恢复偿付能力。 《管理规定》共6章34条,修订的重点包括:一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管理规定》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管理规定》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四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管理规定》明确,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五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管理规定》明确,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1月25日,联合国发布最新一期旗舰报告《世界经济形势与展望》。报告预测,全球经济复苏仍不稳定。2021年全球经济将反弹4.7%,但这一增长仅能勉强抵消2020年的损失。 报告警告,如不在经济、社会和其他领域加大投资,新冠肺炎疫情灾难的破坏性影响将持续数年,并进而影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及实现经济复苏的能力。 报告强调,消除经济泡沫以及越来越严峻的不平等,对确保全球复苏韧性至关重要,应采取刺激投资、振兴全球贸易和防止过早紧缩的政策措施。 报告说,2020年全球经济下降4.3%,下降程度是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的2.5倍多。在疫情导致全球供应链和旅游业大规模中断的背景下,全球贸易收缩7.6%。此外,主要经济体之间持续的贸易紧张关系和多边贸易谈判的僵局,在疫情之前就已经限制了全球贸易。发达经济体经济收缩幅度高于发展中经济体,降幅达5.6%,预计在2021年将实现4%的产出增长。发展中国家经济收缩幅度相对较小,降幅为2.5%,预计在2021年将反弹5.6%。 2020年,全球有1.31亿人陷入贫困,其中大多数是妇女、儿童和来自边缘社区的人。疫情对妇女和女童的不利影响格外严重。妇女占高风险劳动和服务密集型部门劳动力的50%以上,如零售和旅游业,这些领域受到疫情影响最严重。 在疫情持续的形势下,全球复苏不仅取决于经济刺激措施的规模以及疫苗的推出普及速度,还取决于这些措施的质量和效果。 报告指出,各国在疫情期间采取了大规模的经济刺激措施,总计投入12.7万亿美元,防止了经济全面崩溃,避免了一场大萧条。然而,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经济刺激一揽子计划的规模存在明显差异,导致两者走上不同的复苏轨道。发达国家人均刺激支出比最不发达国家高近580倍,而发达国家的人均收入仅比最不发达国家高30倍。 此外,为这些刺激方案融资需要借入大大高于平时规模的资金,导致全球公共债务增加15%。如果不将公共债务的很大一部分用于生产性和可持续投资并刺激增长,那么大幅增加的债务将给子孙后代带来沉重负担。 报告还强调了发展中国家的机遇。如果发展中国家能够优先考虑促进人类发展的投资,拥抱创新和技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富有韧性的供应链,将有助于创造新的发展机遇。 报告对于刺激投资也有所关注。报告认为,虽然大多数刺激性支出既保护了就业又支撑了消费,但也助长了全球范围内的资产价格泡沫。 联合国经济事务官员和专家指出,疫情危机预示着全球复苏将是一个漫长而痛苦的过程。随着新冠疫苗的推出,未来要加大复苏推进力度。具体来说,要实施更有韧性的长期投资,避免过早紧缩,重新规划债务的可持续性,实施普遍的社会保障计划,加速向绿色经济转型,推动国际贸易的复苏和增长,重视解决贫困以及收入和财富不平等,促进增长的包容性和公平,增强环境可持续性,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1月25日在“达沃斯议程”对话会上的发言,世界正面临90年来最严重的卫生和经济危机。“我们必须记住,我们现在做出的选择将决定我们共同的未来。建设包容和可持续的未来,需要明智的政策、有影响力的投资和以人为本理念为核心的社会经济措施以及强大而有效的多边体系。” 联合国主管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副秘书长刘振民表示,当前疫情危机再次显示了重振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性,它将有助于世界经济走上强劲、有韧性的复苏轨道。各方必须共同努力,使全球贸易具有抗冲击能力,以确保贸易仍是发展中国家的增长引擎。(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驻日内瓦记者 杨海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