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0年6月份外汇储备规模变动情况答记者问。王春英表示,截至2020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123亿美元,较5月末上升106亿美元,升幅0.3%。 6月,我国外汇市场供求总体保持平衡。受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流行、主要国家货币及财政刺激政策等因素影响,国际金融市场上美元指数小幅下跌,主要国家资产价格有所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当前,境外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严峻复杂,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我国在统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面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各类经济指标出现边际改善,经济形势正逐步向好的方向转变。往前看,我国将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经济增长保持韧性,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图片来源:微摄 中央决定王春英同志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完)
图片来源:微摄 7月3日,银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主持召开委务会议,听取2020年承办建议提案工作情况汇报。会议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传达贯彻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交办会精神,总结办理工作经验,部署2020年办理工作任务。 会议指出,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办理好建议提案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要加强沟通协商,完善办前、办中、办后全过程协商机制,研究制定政策、召开工作会议时主动邀请代表委员参加,将建议提案办理作为增进理解、凝聚共识的重要途径。要认真做好答复,确保答复意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会议强调,今年办理任务重、时间紧,各承办部门要勇于担当、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抓好任务落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要将办理建议提案作为做好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认真吸收采纳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坚持以办促改、优化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和金融服务水平。 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黄洪、曹宇、梁涛、祝树民,首席风险官、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会机关各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近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以下简称《组成办法》)于2008年发布后,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水平不断提升,各项工作体制机制也在执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积累了一些新的宝贵经验。随着市场发展和外部法制环境的变化,《组成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执法形势的新要求,证监会结合实践经验对此予以修订。 本次修订以明晰职责、规范程序、提高效能为导向,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在修订草案中明确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厘清案件审理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关系,明确了主任委员负责下的“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二是明确兼职审理委员的职责和定位。兼职委员与专职委员适用相同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同的职责,均由证监会聘任。三是明确巡回审理工作机制。四是明确根据案情适用差异化的案件审理程序。既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合理配置审理资源,提高执法效率。五是完善各层级主体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厘清责任,理顺工作流程,提高执法效能。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图片来源:微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证券法》和《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监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资本市场实际制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再融资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创板再融资办法》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新《证券法》修订后,证监会又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了意见建议。社会各界对规则内容总体支持,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建议,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合理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并相应修改了规章内容。 修改完善后的《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共七章、九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品种的,适用《科创板再融资办法》。二是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区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差异化设置各类证券品种的再融资条件。三是明确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上交所审核期限为二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同时,针对“小额快速”融资设置简易程序。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等内容,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信息。五是对发行承销作出特别规定,就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锁定期,以及可转债的转股期限、转股价格、交易方式等作出专门安排。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大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上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科创板再融资制度平稳落地。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自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以来,舆论中有一些担忧声,即认为香港经济社会稳定将面临巨大不确定性,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可能弱化。还有别有用心的个人和组织利用这种悲观预期大做文章,传播焦虑甚至污名化香港特区国家安全法。 经济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学者及经济界人士纷纷表示,无论从国安立法保证香港持续繁荣稳定的初衷来看,还是从香港作为成熟开放经济体的底蕴来看,这些担心都不会成为现实。在“一国两制”方针、香港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的有力保障下,香港的独特优势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不但不会削弱和动摇,未来还会更加稳固。 香港国安法为香港繁荣稳定保驾护航 判断一地营商环境优劣与否,首当其冲便是能否拥有稳定的社会环境。无论聚焦当下还是放眼长远,香港国安法无疑都将为香港的繁荣稳定注入更多积极因素。 “去年下半年以来,因‘修例风波’引发的不断升级的暴力活动,无疑给香港民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若不能彻底控制住局势,香港的金融经济等都会遭受长期的负面影响。香港国安法从根本上消除了这些隐患,鼓励个人投资者、企业及国际投资者在香港进行长期投资,也会促进香港政府加大对香港公共基础设施及住宅的投资。”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海上丝路研究中心主任、香港国际金融学会会长肖耿表示,政治社会稳定是所有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必要条件,香港国安法正是保护及巩固香港在国际金融领域全球领先地位的重要措施。 香港特区行政会议成员、金管局前总裁任志刚日前表示,香港国安法不会影响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反而是一件好事。这一判断代表了香港广大有识之士的共识,引发了国内外投资者的强烈共鸣。 国务院港澳办港澳研究所研究员蔡赤萌认为,纽约、伦敦等国际金融中心,也都受到不同形式的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约束。香港国安法不会改变香港“一国两制”下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治基础与营商环境,也不会改变香港国际金融市场的特殊功能与作用。 国际市场对香港前景充满信心 目前,香港股市及港元继续保持稳定走势,香港金融市场运行平稳,联系汇率制度稳固,并未出现非正常资金外流,多家在港外资企业也表示将继续扎根香港开展投资。同时,近期MSCI亚洲系列指数产品选择落户香港证券交易所,中概股选择在香港二次上市等,国际市场的一系列表现继续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实力和潜力投下“信心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方星海在分析MSCI选择将亚洲系列指数落户香港的原因时指出,政府没有任何干预,这是市场的选择。一方面,香港的股权衍生品市场较为发达,相关投资品种和交易有很好的基础,MSCI认为将产品转移到香港更有利于这些产品的运作。另一方面,香港聚集了亚洲地区最多的全球机构投资者,尤其是股权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非常活跃,也是基于对产品市场交易会更活跃的认识,MSCI决定将相关产品转移到香港。 6月18日,京东在港交所实现二次上市,成为继网易之后第二家在香港二次上市的中概股企业,百度、百胜中国等中概股企业也陆续传出赴港上市的消息。在市场人士看来,大型中概股公司回归示范效应的持续发挥,将会吸引更多中概股企业选择在香港上市。短期看,得益于香港市场投资者的认可,在港上市企业成功募集了资金,为日后发展拓宽了空间;长期看,中概股的大量回归,可优化港股行业结构、活跃交易、提升估值、增强市场的长期竞争力,这无疑将进一步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尽管身处全球新冠疫情冲击等重大事件背景之中,但香港的楼市、股市及外汇市场仍然运转正常,市场环境稳定,与全球市场相比,香港市场仍处于蓄势待发的上升周期。”肖耿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投资者越来越清楚,世界经济重心正加速向亚洲转移,而中国大陆正是亚洲最重要的市场与投资需求地。作为成熟的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将在帮助投资者匹配高回报、低风险项目方面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近期香港市场的反应为上述观点提供了支撑。受益于中概股回归带来的突出业绩,4月份以来恒生指数也震荡上行。随着内地新经济领域领军企业先后登陆港股,以金融、地产等传统经济为主导的港股结构有望得到优化,以创新为标志的新动力的注入使得各方有理由长期看好香港股市。 香港优势仍存未来可期 国际资本流入香港、港股回升、港元走强……在国际市场持续为香港投下“信心票”的同时,内地政策的支持、香港成熟开放经济体的底气、爱港爱国人士以实际行动挺港,种种有利因素将共同汇聚成确保香港繁荣稳定的强大力量。身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香港,优势仍存、未来可期。 “国际金融中心功能的核心属性,体现在相应的特定环节,如具有基于全球标准的基础性金融制度、全球功能性金融机构高度集聚、金融要素流量规模可观等特征。从这些方面看,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基础依然稳固,对国际金融机构的吸引力依旧。”蔡赤萌表示,进一步增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未来应继续扩大香港作为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的互联互通管道功能,增强香港的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提升金融集聚和金融辐射能力。 背靠大陆,可与内地经济金融互联互通、深度挂钩,这被认为是香港突破瓶颈、赢得未来的明显优势。“香港能够、也需要与大湾区城市互动、互补、联动、融合。香港周边的内地城市具备在制造业、科技创新、人才及在岸金融方面的优势与规模,加强互动与合作,将有可能形成在全球具备竞争力的、面向世界开放的粤港澳大湾区。”肖耿说。 “长远来看,支撑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稳固的因素还有很多,除了中央政府的支持以及香港与内地金融的紧密合作外,香港自身拥有的积极因素也不可忽视。”暨南大学特区港澳经济研究所教授陈章喜认为,香港是创新导向型的国际金融中心。一方面,香港政府的创新支持政策包括促进竞争、工商业及资本支持等将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另一方面,自由市场经济为香港营造了公平的经商环境,有利于推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成长壮大。在全面扩大开放新格局下,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有望继续稳固。 正如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说,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香港的繁荣稳定,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两条,一个是香港自身的营商环境、金融体系方面的优势会不会削弱,再一个是祖国经济发展的势头和中央对香港的支持力度会不会持续。对于这两点,我们是有信心的,所以我们对香港的未来也是充满信心的。(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暴媛媛 王 霖)
图片来源:微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现予发布,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 附件: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 监 会 外 汇 局 2020年7月3日 附件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强化投资者保护,促进直接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等分化,可交易。以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非公开发行,发行与存续期间有2个(含)以上合格投资者,以票面金额或其整数倍作为最小交易单位,具有标准化的交易合同文本。 (二)信息披露充分。发行文件对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有明确约定,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发行文件中明确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偿付投资者,或明确以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并至少包含发行金额、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期限、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要素。 (三)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在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债券市场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四)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采用询价、双边报价、竞价撮合等交易方式,有做市机构、承销商等积极提供做市、估值等服务。买卖双方优先依据近期成交价格或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确定交易价格。若该资产无近期成交价格或报价,可参考其他第三方估值。提供估值服务的其他第三方估值机构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处理利益冲突,同时通过合理的质量控制手段确保估值质量,并公开估值方法、估值流程,确保估值透明。 (五)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为其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机构,已纳入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统筹监管,按照分层有序、有机互补、服务多元的原则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遵循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统一规范安排。 三、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五项所列相关要求的机构,可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四、不符合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未同时符合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可豁免《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尚在存续期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本规则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指导意见》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不一致的,以《指导意见》和本规则为准。 2020年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认定规则》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制订出台《认定规则》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有关要求,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制定了《认定规则》,明确标债资产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资产”)的界限、认定标准及监管安排,引导市场规范发展。 2.《认定规则》的起草思路是什么? 第一,坚持法治化原则,根据《指导意见》对标债资产给出的较为宽泛的定义,从历史经验和市场实践出发,确定了除现有依法公开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外,其他标债资产应明确为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私募债券的基本思路,并借鉴国内外私募债券发展经验,在《指导意见》框架下对五项标债资产认定标准进行细化。 第二,尽量避免由于标债资产认定造成市场大幅波动,是否进行标债资产认定充分尊重相关市场参与者及基础设施机构意愿,并规定在过渡期内保持对存量资产的监管要求不变,推动市场平稳过渡,有效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3.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何? 经国务院批准,《认定规则》于2019年10月1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给予了广泛关注。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对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了反复研究,充分采纳其中合理意见,对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标债资产”)的信息披露标准方面,《认定规则》明确“发行文件对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有明确约定”,避免对发行文件签署方产生额外影响。《认定规则》还明确,“发行文件中明确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偿付投资者,或明确以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以避免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依赖发行人主体信用的歧义。 在标债资产的定价与流动性机制标准方面,《认定规则》明确“买卖双方优先依据近期成交价格或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确定交易价格。若该资产无近期成交价格或报价,可参考其他第三方估值”,进一步支持应用第三方估值。 4.标债资产认定的范围是怎样的?具体如何操作? 《认定规则》充分考虑市场需要,为各类债权类资产提供了明确的标债资产认定路径,提升债券市场的普惠性和包容性。具体看,《认定规则》第一条已明确为标债资产的各类债权类资产,无需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认定规则》发布后新增的其他各类债权类资产,均可按相关程序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若通过标债资产认定,资管产品可投资该类标债资产以置换存量的非标资产。 《认定规则》充分考虑标债资产认定的可操作性。为债权类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基础设施机构(如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作为申请主体,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债资产认定申请。 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认定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相关债权类资产进行认定。后续,人民银行将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动态公布通过认定的债权类资产名单。 5.如何理解交易市场与申请标债资产认定的基础设施机构的关系? 《指导意见》中明确的五项具体条件中包括了“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其中,交易市场是一个综合性、包容性的概念,是由各类金融基础设施、参与者以及金融产品工具等共同组成的集合。 具体来说,如果某类债权类资产通过标债资产认定,提出申请的基础设施机构将成为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也需要遵循债券市场的法规制度。 6.如何理解《认定规则》中的过渡期安排? 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对于《认定规则》发布前存量的“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管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可豁免非标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对于发布后新增的,不予豁免。 7.市场机构关注的部分资产,如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中的政金债、铁道债、中央汇金债、熊猫债、永续债、可转债等品种,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募资管产品是否属于标债资产? 《认定规则》将标债资产定义为“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并列举了部分标债资产。市场机构关注的部分债权类资产,如在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的政金债、铁道债、中央汇金债、熊猫债等品种,属于《认定规则》中所列固定收益证券的细分品种,属于标债资产;对永续债、可转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发行机构会计归属等明确其资产属性为债权的,属于标债资产,资产属性不属于债权的,维持现行监管要求不变,且不按照《指导意见》有关非标资产监管要求处理。 此外,考虑到其他固定收益类公募资管产品在投资范围、信息披露、估值方式规范性等方面,与固定收益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认定规则》仅将后者纳入标债资产,这也与《指导意见》精神保持了一致。 8.如何理解《认定规则》中的非标资产除外类别? 《认定规则》将非标资产界定为不符合前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主要考虑是: 上述资产既不符合标债资产认定标准,也不符合原先非标资产特征,不宜简单列为标债资产或非标资产。鉴于金融监管部门对这类资产已有较为系统、严格的监管规定,并且这类资产也不是《指导意见》规范的主要目标,故纳入非标资产除外类别,维持现行监管要求不变,不按照《指导意见》有关非标资产监管要求处理。 后续,除上述已明确为除外类别的资产之外,其他债权类资产若不符合标债资产的五项具体认定标准,均应属于非标资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