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银保监会成立以来,高度重视股东股权监管工作,将查处违法违规股东作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改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持续开展股东股权乱象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少数银行保险机构的股东入股不合规、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谋取不当利益,甚至采取违法违规手段套取或挪用银行保险机构资金,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为进一步严肃市场纪律,规范股东行为,发挥震慑作用,强化市场监督,银保监会现向社会公开银行保险机构的38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 本次公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重点公开近年来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违法违规事实确凿、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股东。所公布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一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二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三是关联股东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经行政许可;四是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五是单一股东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六是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 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是提高股东违法成本、端正股东入股动机的必要措施,是整治股东股权乱象、净化市场环境的有效手段,是发挥市场监督作用、凝聚各方监督合力的重要举措,对深化银行保险机构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保险业现有及潜在投资者要从中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约束自身行为,依法合规开展投资和经营活动。银行保险机构要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加强股东股权事务管理。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公开方式,加大公开力度,建立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常态化机制。同时,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要求,继续深入排查整治违法违规股东股权,加强股东行为约束和关联交易监管,切实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为银行业保险业长期稳健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近日,银保监会首次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要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 银保监会之所以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进一步明确严监管导向。此次公开既是银保监会整治股东股权乱象的一次重要行动,也是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银保监会成立以来,持续开展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整治,果断清理高风险机构违规股东股权,并制定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则,目的就是标本兼治、正本清源,推动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此次公开,旨在传递将进一步严格股东股权监管的信号。任何股东入股银行保险机构,必须端正入股动机,真心实意把银行保险机构搞好,而不能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参与公司治理,而不能非法干预公司经营。谁要触碰法律“红线”、逾越监管底线,监管部门就一定会不遗余力、一查到底。 二是惩戒股东违法行为。在前期监管检查、风险处置过程中,我们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股东。有的股东违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有的甚至把银行保险机构当做“提款机”,采取违法违规手段套取或挪用银行保险机构资金。这次公开,就是将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违法失信形象公之于众,提高其违法成本。同时,发挥震慑作用,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督促更多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自觉约束其行为。 三是发挥市场监督作用。市场监督是约束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股东行为的重要力量,巴塞尔协议将市场约束作为三大支柱之一,放在与“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等重要的位置。这次公开,也是引导各银行保险机构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和监督机构股东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让股东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 二、本次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主要情况是什么 本次公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重点公开近年来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违法违规事实确凿、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股东。本次公开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共有38名,具体违法违规事实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二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三是关联股东持股超一定比例未经行政许可;四是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五是单一股东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六是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对所在银行保险机构有何影响 这次公开是一次新的尝试,事前我们进行了审慎评估。我们认为,此次公开对所在机构日常经营的影响是积极正面的。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对所在机构的其他股东和机构自身也是一次警示教育,有利于督促其树立诚实守信理念,规范股东行为和股权事务管理,进一步夯实机构的公司治理基础。针对所公布的股东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已采取限制股东权利、撤销投资入股许可、清退违规股权等监管措施。这对提高银行保险机构的股东质量、推动银行保险机构高质量发展,是一个利好。 四、银保监会对下一步公布工作有哪些考虑 银保监会将建立公开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常态化机制,公布更多违法违规股东,并进一步完善公开方式,加大公开力度。 在这里再次强调一下,公开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更好发挥市场和社会监督作用。金融市场的各方主体、中介机构和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是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力量。我们希望,各方都积极参与到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督中来。大家多一点监督,银行保险治理就多一点正能量,大家都“不以善小而不为”,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股东才能做到“不以恶小而为之”。同时,银保监会也将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加强对客户、员工、交易对手等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鼓励各类中介机构和机构投资者主动关注和帮助改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主动接受市场和社会监督。 五、银保监会将如何进一步加强股东股权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具有外部性强、财务杠杆率高、信息不对称严重等特征,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对其股东股权必须从严管理。总体上,银保监会将坚持“两个不变”。一是坚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银行保险机构改革、优化股东结构的积极取向不变。银保监会将继续畅通社会资本投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的渠道,优化股东结构、充实机构资本,重点引入注重机构长远发展、资本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战略性股东。二是坚持严惩股东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公司治理的高压态势不变。银保监会将继续深入排查整治违法违规股东股权,依法清理规范股权关系,对股东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坚决予以惩戒,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具体来看,银保监会将做到“三管齐下”。一是压实机构的股东股权管理主体责任。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优选投资者,加强股东资质和入股资金审查,建立和完善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落实股权事务管理责任。同时,持续优化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运行机制,为股东依法合规参与公司治理创造良好环境。二是加强股东教育和行为约束,强化股东的守法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督促其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担当股东责任。三是提高股东股权监管水平。加强股东和资金来源的穿透监管,确保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规范股权质押、股份转让等行为,完善关联交易监管制度,并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及时弥补公司治理漏洞和短板,防止股东不当干预机构正常经营。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杭州平章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国恒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北奔明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名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莱达实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信翔致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正远大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超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青旅海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包头市黑石物资有限公司西藏恒实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亚历电器有限公司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宝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文俊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劲荣投资有限公司包头市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涛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邑兰新投资有限公司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堂通明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瑞信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市中乒北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新津瑞凯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润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亨宇化工有限公司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百惠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中路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信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大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清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宏昌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驰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泰腾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美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经国际新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大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图片来源:微摄 7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一项议题是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李克强总理在征询各部门意见时特意问道:“支持国家高新区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可以明确改为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吗?” 得到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肯定答复后,李克强说:“今天会议确定了,金融机构就一定要说到做到。我之前到各地高新区调研时,许多创新型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向我反映,他们没有自己的房产或初创资本,也很难拿到风投,希望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来进行融资。” 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国家高新区自1988年启动建设以来,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区域发展的创新高地、产业高地和人才高地。高新区集聚了全国36.5%的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高新区发明专利申请授权量占全国的三分之一。 李克强指出,国家高新区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对示范引领更大力度改革开放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利于促进“双创”和大学毕业生就业。 他强调,中国经济从中低端迈向中高端,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要形成一定的集聚效应。而从多年的实践看,国家高新区集聚了大量创新资源。在当前国内外形势错综复杂的背景下,要充分发挥高新区在创新驱动方面的集聚效应,进一步挖掘潜力,发挥好已有优势,稳住中国经济基本盘。 “把高新区的独特优势更大发挥出来,重在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李克强说,“高新区本身就是改革开放的产物,要勇于打破一些不合理的束缚,拿出真正有分量、有突破、有创新的举措,就会给市场注入信心。” 当天会议决定,要在国家高新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加强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放宽海外人才长期多次签证、居留许可等规定。要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家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开发建设主体上市融资。 总理说:“我们做好‘六保’工作,必须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不断增加吸引力和兼容性。鼓励与国外园区开展多种形式合作,更好融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2020年7月3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认定规则》)并予以发布,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此前,早在2019年10月12日就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主要目的是明确标准化与非标准化类资产的界限、认定标准及监管安排。通俗地理解,标类债权资产与非标类债权资产的区别在于条款有没有个性化特征,假如一项资产对于不同的交易对手具有不同的收益-风险特征,则是非标。标准化就是对所有的投资者都一样,而非标准化就是“一事一议”。直观地理解,标准化能减少投资人和融资人之间的沟通成本,同时标准化债券有利于进行交易,更充分地反映市场投资者对融资主体的总体评价,充分对融资人的信用进行定价,这对于提高对资本要素的定价效率、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一、为何要出台《认定规则》?2018年4月27日,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同时,《指导意见》中指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同时符合如下标准:(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标和非标的核心是流动性及信息透明度,其他的规则都是围绕这两者的辅助功能(比如可交易、集中登记等)。本次四部门联合出台《认定规则》作为资管新规的重要配套细则,明确了标债资产与非标资产的清晰界定,正是对上述要求的执行,并且充分考虑了当前内外部经济形势、实体经济融资的困难、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以及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等因素,旨在促进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二、《认定规则》的核心目的是什么?由出台的背景可知,本次《认定规则》的核心目的是对“标准债权”的认定。根据《认定规则》,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1. 无需进行认定的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2. 可以认定的债权类资产:由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提出认定,并符合《认定规则》中相关的五项标准,简单地理解就是要在能够被有效地监管范围内进行,具有证券化特点: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3. 资产属性本质上为债权的:市场机构关注的部分债权类资产,如在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的政金债、铁道债、中央汇金债、熊猫债等品种;对永续债、可转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发行机构会计归属等明确其资产属性为债权的,属于标债资产。4. 已然受到有效监管的:对于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由于金融监管部门对这类资产已有较为系统、严格的监管规定,并不纳入非标范围,仍按照现行监管要求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这类资产并不符合前述五大标准,属于例外情况。这正说明了此次《认定规则》的核心实质大于形式。由上述定义范围可知,此次对于标准债权的认定完全贯彻了《指导意见》的要求,并且围绕风险可控、提高流动性、市场化定价、降低融资成本等目标进行。自此,标准化债权、非标准化债权均有了明确的认定规则。三、《认定规则》的现实意义是什么?《认定规则》的出台确定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及非标资产,以往的“非非标”品种(银登中心、北金所、中证报价系统、保交所等场所的项目)此次均被认定为非标,但保留了这些非标产品未来申请成为标准化产品的可能性。1.认定路径及认定标准与之前的列举方式不同,《认定规则》明确了对标债资产的认定标准,并确定了可行的认定路径。《认定规则》发布后新增的其他各类债权类资产,均可按相关程序进行标债资产认定;若通过标债资产认定,资管产品可投资该类标债资产以置换存量的非标资产,这就理论上避免了资管产品因为监管原因而进行非标资产的集中处置,造成市场大幅波动,从而违背监管初衷。2.对于之前市场认知不明确的非标债权计划,予以明确《认定规则》明确指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交所的债权融资计划,机构间报价系统的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未同时符合前述五项标准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3.促进现有资管产品进行改造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对于《认定规则》发布前存量的“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管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即“非非标”,可豁免非标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对于发布后新增的,不予豁免。简单理解,就是存量“非非标”可以豁免,但新增的“非非标”必须按照非标认定。4.提高了标准债权类资产的定价效率本次《认定规则》特别提出了对资产的流动性和定价有效性的要求。主要方式是通过市场的交易机制改进(竞价撮合、做市商)来提升资产的定价效率,同时也十分注重对于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市场成交价格和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的优先级高于估值,这对于为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透明化和市场化有重要的意义。四、《认定规则》对投资者会产生啥影响?毫无疑问,本次《认定规则》对于标准债权的认定,会影响到现存的理财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进而影响产品的收益。1. 资管产品期限匹配更加严格,产品收益受限标和非标最大差异是期限错配。因为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资管产品的净值化要求加强久期管理,从而控制净值的波动性。更为严格的是,资管期限的认定是按照到期日和开放日双重认定的,这就大大缩小了非标资产的投资范围。非标资产的投资期限缩短,理所当然会降低理财产品的收益。2. 资管产品信用风险偏好上移,降低产品收益由于对于期限较长的非标资产的投资限制,将增加非标融资占比较高的融资主体的偿债压力。此类企业可能会面临非标融资难以续滚的问题,理财产品由于净值波动约束,会倾向于选择高信用等级债券,这也会降低收益。也许理财产品会适当增加债券期限,但是在久期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投资高信用、加长期限来实现收益平滑的可能性有限。3. 产品净值化势不可挡,对投资者的理财产品识别能力要求更高此前,对于固收类产品我们不太关心其持有期间的价值波动,因为在债券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固收类产品的收益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累积增加,最终总是赚钱的。《认定规则》明确指出标类债权资产优先采用市场交易价格进行定价,并引进做市机构和承销商报价提供流动性支持,这就导致产品的净值受市场的影响更大,对投资者的理财产品识别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4. 公募债基是不错的固收类产品选择根据《认定规则》,对于固收类公募资管产品,只有公募债基属于标准化债权资产,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信托等产品都是非标。其中最关键的因素不在于底层资产投什么,而在于“投资范围、信息披露、估值方式的规范性”,这表明监管对于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重视。同时,公募债基的投资范围也不包括非标债权资产,因此收益不会直接受《认定规则》的影响,总体收益不会发生大的变化,属于典型的“风险可控、收益可期”的产品。
图片来源:微摄 7月3日,在“债券通”迎来开闸运行三周年之际,兴业银行凭借在“债券通”业务领域的突出优势,尤其是债券做市服务与交易报价等方面的出色表现,被债券通有限公司评为“债券通优秀做市商”。 “债券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是我国债券市场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成果。截至6月末,已有33个国家和地区的2012家境外投资者入市,2019年全年交易总量达2.63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198%,目前,境外投资者持仓主要布局在流动性强、信用风险小的政策性银行债、国债和同业存单上,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兴业银行积极把握我国金融市场稳步开放的契机,深入挖掘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的业务机遇,自2017年“债券通”推出以来,积极参与“债券通”交易对手拓展、二级市场做市交易、一级市场承销发行、“债券通”项下人民币外汇交易及风险对冲等业务,凭借自身多年积累的境内外市场影响力和交易做市能力,发挥市场化创新优势,参与“债券通”市场多项首单业务,成为第一家达成“债券通”交易的股份制银行、第一家完成一级市场分销的做市机构、第一家“债券通”项下发行NCD的商业银行,也是“债券通”NCD发行首日成交的境外交易对手最多的报价商。 在客户服务方面,兴业银行发挥“投研一体化”优势,为客户投资中国银行间市场提供全方位、综合化服务,客户群体覆盖至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海外央行、对冲基金等各类型海外机构。 作为“债券通”做市商,兴业银行一直活跃于境内外债券市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2019年兴业银行共计参与债券现券交易3.64万笔、交易量5.93万亿,全年做市成交2.09万笔,成交金额3.17万亿,为市场提供丰富齐全的期限与品种选择,尤其是在现券做市交易、债券借贷、利率互换综合做市等领域名列前茅。2019年度,兴业银行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评为“核心交易商”“优秀债券交易商”“优秀自营商”“优秀衍生品市场交易商”“产品创新优秀参与机构”等。 中国当前已稳坐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位置,债券总存量已超百万亿,但境外投资者持有境内债券的占比仅约3%,远低于新兴经济体债券市场境外机构的平均占比。“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进程加快,以及境内债券资产吸引力的持续增强,国际投资者对人民币债券资产的配置需求不断提升,‘债券通’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和影响力。”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马大军表示,兴业银行将基于FICC业务领先优势,深耕境内外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大宗商品市场和相关衍生品市场,向集投融资、交易、销售、避险功能为一体的全面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
扶贫小额信贷是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于2014年联合推出的精准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信贷产品,政策要点是“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全国扶贫小额信贷累计发放4443.5亿元,累计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1067.81万户次,超过全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三分之一,在帮助贫困群众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增强贫困户内生动力、促进贫困地区金融市场发展、改善农村社会治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助力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近日,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六项举措: 一是进一步坚持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明确脱贫攻坚期内(2020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扶贫小额信贷合同(含续贷、展期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二是进一步扩大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对象,将返贫监测对象中具备产业发展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边缘人口纳入扶贫小额信贷支持范围。 三是进一步延长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扶贫小额信贷还款期限,对到期日在2020年1月1日后(含续贷、展期)、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在延长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将还款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021年3月底。 四是进一步满足扶贫小额信贷需求,要求认真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坚持以乡镇为单位不断完善扶贫小额信贷主责任银行机制,实行名单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要应贷尽贷。充分发挥村两委、驻村帮扶工作队等基层力量作用,配合银行机构做好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贷款使用监测指导等工作。 五是进一步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工作,坚持扶贫小额信贷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及边缘人口个人发展生产,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监测分析,持续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明确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及流程。 六是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组织领导,要求各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扶贫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年度考核内容,加大典型经验总结推广和新闻宣传力度。 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充分发挥扶贫小额信贷作用,努力克服疫情影响,切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为如期全面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
为贯彻国家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部署,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扩大香港与内地居民和机构进行跨境投资的空间,稳步扩大两地居民投资对方金融产品的渠道”的要求,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发布公告,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 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投资活跃,跨境购买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需求较大。近年来,人民银行会同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等部门,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双向理财业务试点做了大量调研和论证,初步形成“跨境理财通”试点方案。“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将有利于满足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自主投资、灵活配置资产的需求,促进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便利化,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 “跨境理财通”将在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整体规划与部署下稳妥有序推进。人民银行将会同内地、港澳金融管理部门,拟定具体实施规则,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落实投资者保护,推动相关主体做好技术准备,力争“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再稳妥启动。
为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精神,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共17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参与目的与期限,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二是明确保险资金参与方式,保险资金应以资产组合形式参与并开立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严格进行风险隔离。三是规定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控制杠杆比例,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四是强化操作、技术、合规风险管控。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报告有关事项。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由原来的36条增加为37条。调整的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保险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删除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根据衍生品种另行制定。二是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导向,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分别设定保险公司委托参与和自行参与的要求。三是新增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要求。四是严控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调整的内容包括:一是调整对冲期限、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相关要求。二是明确合同权责约定,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三是增加回溯报告,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须每半年报告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