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悄然/文 面对庞大又不断成长的跨境电商交易金额,银行不可忽视为跨境电商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背后所隐藏的洗钱风险。 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名录”中,跨境电商的参与者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物流企业和支付企业。目前,银行参与跨境电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业务,也就是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跨境电商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其次是银行提供本身的银行卡支付功能,直接为跨境电商提供结算服务。 在第一种模式中,由于交易资金流是通过支付机构的收付款来完成,所以支付机构本身要对跨境交易的往来背景、交易主体身份的真实性承担主要审核责任,但根据汇发[2019]13号文《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作为合作机构须与支付机构审核责任捆绑在一起,如果发生因支付机构未进行合理审核导致违规情况,银行也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银行在为跨境电商提供服务过程中,无法把责任都推给支付机构,仍须面对跨境电商业务交易往来中的种种责任,像是外汇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及对外汇业务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对合作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审核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与技术手段等进行评估。 此外,银行在依托支付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时,还应在与支付机构的合作协议中,明确支付机构与银行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银行可以要求支付机构及交易相关方,就可疑交易提供真实合法的单证材料,如果不能确认交易真实且合法,银行完全可以拒绝办理相关业务;如果支付机构不配合银行针对部分交易进行审核或抽查,银行也可以拒绝为跨境电商办理外汇业务;银行应建立起以市场交易主体为主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将拒绝服务的市场交易主体列入负面清单中,每个月将该负面清单及拒绝服务原因通报其他外部合作银行。 银行在跨境电商业务中,最须防范的是企业对外明明承揽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但具体操作时,为了享受进口税收政策好处,达到逃避缴税或少缴税款目的,通过虚构个人订单、快递单和制作虚假支付信息方式,以跨境电商贸易形式谎报为个人海外采购而进口的商品,跨境电商交易模式里类似“刷单”行为,实质上已属于走私,按规定银行须上报可疑交易。 银行为降低自己业务过程的洗钱风险,避免被跨境电商波及,须要求跨境电商提供结售汇及资金收付服务凭证,并采取以下手段进一步减少因倒查跨境电商交易所衍生的风险。 1、强化客户身份识别(KYC) 区分跨境电商和消费者的角色,分别管理和从源头上控制风险,还应要求支付机构每月将市场交易主体的负面清单及拒绝服务原因报送银行。 2、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查 对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的“三单”进行比对和真实性审核,特别是有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多家电商平台时,银行须关注收付款客户是否有重合度过高的情形,及不同商品订单信息预留的联系方式、地址是否有重合现象,并关注该电商平台短期内交易规模是否存在异常波动。 3、由于跨境电商外汇收付业务的特性是笔数多、金额低、频率高等,银行须建立业务抽查机制,及时发现外汇业务是否欠缺真实、合规、合理的交易行为。 4、银行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渠道,查询跨境电商信用等级,也有助于银行评定类似客户洗钱风险评级。 5、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为虚假交易 银行应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帐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且反复大量订购,甚至冒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交易行为的监控。 6、防止电商平台为赌博网站收款提供支付通道 银行若发现电商平台上的店铺资金流水有异常状况,应有效排查后通过强化尽职调查确认洗钱风险状况。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合规部中国注册会计师)
随着公募基金2020年半年报披露完毕,券商研究佣金排名也浮出水面。中信证券、长江证券、中信建投、招商证券和广发证券继续占据前五 。 排名前十的券商中,兴业证券相较去年底进步了5名,排名第八;中泰证券进步了4名,排名第六;申万宏源提升两个位次,排名第七。光大证券则下滑了5名,跌出前十。 这半年来,券商越来越重视研究业务,明星分析师跳槽不断出现。部分中小券商也纷纷投入资源,大举组建研究所,其成果也直接反映在佣金分仓排名上。相较于去年底,在孙金钜带领下的开源证券研究所从82名跃升至59名,提升了23名。由魏涛主掌的华西证券研究所从44名跃升至26名。由葛军打造的五矿证券研究所也进步了13名。 详情请扫二维码↓
东方证券9月1日晚间公告,截至8月31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东方证券员工持股计划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东方证券员工持股计划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在二级市场累计买入公司H股股票约79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13%,成交额合计约合人民币3819.75万元。
新增持股逾130只,科创板个股占比近三成 半年报披露已收官,可以看到不少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中出现券商的身影。券商自营在二级市场对上市公司真金白银的投资,斩获了不菲的收益。同时,券商的投资能力也接受了市场检阅。 今年上半年,自营业务对券商的业绩贡献较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数据显示,上半年131家证券公司实现证券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702.74亿元,同比大增13.24%,占总营收的比例达32.93%,继续成为券商第一大收入来源。 Wind数据显示,有23家券商上半年的证券投资收益超10亿元。其中,中信证券上半年自营收入达118.87亿元,位居第一;华泰证券紧随其后,上半年实现证券投资收益78.43亿元;海通证券排名第三,上半年证券投资收益为61.12亿元。 从增长幅度看,上半年自营收入增幅最大的券商为中信建投,其自营收入达44.51亿元,同比增幅接近200%。红塔证券、国海证券等自营收入增长比例也较高。多家券商表示,上半年自营业务增长主要与扩大自营投资规模、强化投研能力等有关。 中信证券在半年报中表示,公司股票自营业务加强对消费、医药、科技等重点行业的专项投研,聚焦优质成长企业;同时,深化对量化分析和多元策略的探索和实践。 银河证券表示,持续强化自营投资研究,并通过适时扩大自营投资规模、优化负债管理、丰富投资工具以寻求多元化发展。 据Wind统计,上半年,券商自营资金新增持股逾130只,其中科创板个股占比近三成。从行业上来看,新进品种主要集中在电子、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行业。 Wind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二季度末,中信证券增持海康威视77890万股,新进持有*ST康得约5688万股,新进持有奥瑞金约1542万股;华泰证券增持盛屯矿业约366万股;海通证券增持大华股份约378万股;中信建投证券增持杉杉股份227万股。 从券商持仓数量来看,誉衡药业、卓郎智能、大华股份、科融环境等排在前列,券商自营持仓量均在5000万股以上。同时,券商自营盘继续对平煤股份、创业慧康、海康威视、三峡水利等个股进行加仓操作。 二季度最受券商青睐的个股是泽达易盛,前十大股东名单中共出现了3家券商,分别是银河证券、中信证券和中金财富证券,持股数量分别在8万股左右。这只科创板新股6月23日上市,至6月30日整体涨幅超过300%。不过7月以来,该股股价大幅回落,股价从80多元跌至58元。 此外,常山药业、松井股份、兆丰股份、卓郎智能、甘李药业等个股的十大流通股东中也分别获得2家券商同时入驻。其中,兴业证券和中信证券在二季度新进松井股份,合计持股比例达到4.59%,至二季度末,这只新股的涨幅超过200%。 业内人士分析,从券商自营股票投资的思路来看,多数会选择绩优成长股。比如华润微、广和通、奥特维等多家公司2020年上半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均超50%。华润微获中信证券增持约170万股;广和通获国信证券增持53万股;奥特维获国泰君安增持11万股。受到多家券商青睐的泽达易盛,上半年实现营收1.09亿元,同比增长5.72%,实现归母净利润2992.49万元,同比增长16.64%。
作为一种传统中药,灵芝的不少药用机理还需要通过科研阐明。近期,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黄青研究员课题组在灵芝抗癌药理研究方面取得新进展,他们发现灵芝酸可以诱导食管鳞癌细胞凋亡和自噬性细胞死亡。 灵芝在我国已有两千多年的药用史,灵芝酸是灵芝中具有抗肿瘤、抑制细胞增殖等作用的重要药理成分,但其作用机制中还存在不少未知科学问题有待探明。 黄青课题组多年来一直开展灵芝育种及功能开发研究,近期他们研究发现,灵芝酸在不同的作用时间和不同剂量上,都会显著降低食管鳞癌细胞的活力,并且效果会随着剂量的增加而增强。灵芝酸不仅可以诱导食管鳞癌细胞凋亡,同时还可以诱导细胞自噬,即“吃掉自己”。 “如果说凋亡是细胞的‘自杀’,那么自噬就是细胞的‘自食’,是细胞清除自身垃圾、维持稳态平衡的重要生命过程。”黄青研究员说,他们检测发现,灵芝酸可以促进自噬小体发生,同时阻断它与自噬溶酶体的融合,从而造成自噬性细胞死亡。 他们的这项研究,为灵芝酸作为抗肿瘤佐剂应用于食管鳞癌的治疗提供了理论依据。日前,国际知名学术期刊《民族药理学杂志》发表了该研究成果。
记者从近日举办的全国煤炭交易会获悉:今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量达9.1亿吨,比去年增长5000万吨。前7个月煤炭中长期合同履约率整体良好。 同时,煤矿智能化发展进一步加快,今年上半年全国智能化采煤工作面已达338个。“2015年全国只有3个煤矿智能化工作面,2018年发展至80多个,2019年达到275个,今年年底预计达到377个以上,呈加速增长态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宋元明说。
科技部日前出台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9月1日正式生效,科技部当天召开新闻通气会表示,将多措并举狠抓落实,切实遏制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创新环境。 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表示,随着我国科技创新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拿出更大的勇气、更多的举措,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科研活动有序开展营造更好的环境。 据介绍,《规定》对六大类科技活动主体在科技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64种违规行为,提出了10项处理措施,划定了科研活动规则的“边界”,引导科技工作者进一步强化“底线”意识,加强对自我行为的约束,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科技部将会同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规定》的落地实施。一是加强宣传,组织开展系列解读等,引导科技活动各主体自觉遵守《规定》的各项要求;二是完善机制,建立以信任为前提、诚信为底线、评价为导向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三是优化服务,进一步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四是强化监督,加强随机抽查等监督检查力度,指导规范各类科技活动主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