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央行发布7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报告,报告显示,7月份,沪市日均交易量为5768.8亿元,环比上升100.7%,深市日均交易量为7360.1亿元,环比上升67.8%。 债券市场发行情况方面,央行数据显示,7月份,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4.7万亿元。其中,国债发行9005.9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2722.4亿元,金融债券发行8592.4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8465.7亿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725.3亿元,同业存单发行1.7万亿元。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提出,要建立更加自由开放的航运制度。为此,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和中国船级社20日在海口市举办“海南自贸港航运发展高峰研讨会”,多项助力航运产业发展的利好政策在会上集中发布。与此同时,众多航运相关企业正摩拳擦掌,准备在新一轮对外开放的汹涌大潮中一显身手。 多项自贸港航运优惠政策加码 海南海事局副局长鄂海亮表示,下一步,将推进建立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研究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员管理制度,构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口岸管理模式,建立国际航行船舶综合质量管理制度,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海事特区。 记者从海南海事局了解到,《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登记特别规定》正在起草过程中,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登记中心也在积极筹备。未来将在吸引外国船舶登记方面有一些政策变化。 而建立海南自贸港国际船舶登记中心只是《总体方案》有关航运、港口内容的一部分,与其同样重要且具有突破意义的还有港口保税油供应、启运港退税政策以及企业税收及个人所得税政策等。 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底前,洋浦内外贸航线只有22条。而截至今年7月30日,内外贸航线已增加到31条,其中,外贸14条,内贸17条。记者获悉,今年下半年计划开通洋浦至上海、洋浦至钦州、洋浦至连云港等地的内外贸同船运输航线,还将视情况争取开辟一条洲际航线。 在业内人士看来,内外贸同船运输航线的增加正是得益于保税油加注政策带来的叠加影响。《总体方案》明确: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这是实打实的优惠政策。”上述人士表示。 此外,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易继勇表示,未来将创新港口、航运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推进琼州海峡港航一体化发展;创新邮轮、游艇管理政策,推动海南邮轮游艇产业发展。 政策利好拉动企业联动 种下梧桐树,引得凤凰来。在政策红利的吸引下,不少企业都已经有所动作。中远海运的两艘以“中国洋浦港”为船籍港的货轮就是最好的见证。 中远海运集团副总经理孙云飞在当天的研讨会上表示,未来,中远海运集团预计将在海南新增投资,推动海南建设成为国际性区域中转枢纽港,推动海口港和洋浦港年吞吐能力突破510万吨以上。中远海运集团正以海南为中心,加快国际国内航线布局,构建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新支点。 在日前举办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项目集中签约仪式中,也有不少企业在航运领域签署相关项目合作协议。例如海丰国际将在综保区以船舶租赁为切入点,开展定期租船、光船租赁、船舶管理、船舶经纪、船舶代理和综合物流等航运物流相关业务。 项目合作企业中,招商局也赫然在列。招商局集团副总经理王宏主旨演讲中提到,海南港口资源丰富,海口、洋浦等港口均具备建设超大型深水泊位条件。作为世界领先的港口投资、开发和运营商,中国最大的邮轮母港运营商,招商局将利用其发展优势为海南港口发展持续贡献力量。 中国船舶集团副总经理杜刚也表示,中国船舶将积极助力海南邮轮产业发展,推动海南海水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推进深远海科技中心及综合保障基地建设,开展大型浮式结构物研发与创新应用,开展新能源开发装备研发应用,加快推动海南自贸港创新发展。
据消息称,乐享互动已通过港交所聆讯,这意味着港股主板即将迎来国内最大的效果类自媒体营销服务商。今年以来,港、美股IPO打新氛围浓烈,赚钱效应持续显著,乐享互动能否再掀热潮?下面来看下公司都有哪些不容忽视的价值亮点? 一、国内细分龙头,身处高增长赛道 流量结构往往随传播媒介变化而变化。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微信、抖音等平台的诞生及迅速普及,使信息传播的渠道日益扁平化,相应地,涌现出大批内容生产者,也就是所谓的自媒体。 目前,自媒体营销已成为移动营销市场中的主流之一。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以2019年收益计,自媒体营销市场规模约占移动广告市场总额的三分之一。 国内自媒体市场高度分散的特点及流量变现的刚需,为乐享互动这样的技术平台提供了有利的整合机会。据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国内中小型自媒体约占自媒体平台总流量的70%,流量大,但缺变现手段。如何让它们产生与之匹配的商业价值,成为一个巨大的商业机会,而在其中,效果营销又被认为是最大的机会所在。 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以收益计,自媒体营销市场规模由2013年的97亿元增至2018年的1154亿元,复合年均增长率为64.2%,其中效果类复合年均增速更是高达93.2%。据弗若斯特沙利文预计,2023年自媒体营销市场规模将达到3396亿元,2019年-2023年的复合年增长率将达20.3%,相应地,效果类营销复合年均增速将达28.3%。 (来源:公司招股书) 乐享互动作为高景气赛道的龙头,业绩表现出较高的成长性。据公司招股书显示,2017-2019年,营收及净利润的年均复合增速分别为87%和45%;2020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1.67亿元、2051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72%、92%。 (来源:公司招股书) 二、多样化的自媒体网络+持续增长的研发投入,打造核心竞争壁垒 据公司招股书介绍,乐享互动通过其优质及多样化的自媒体网络上分析及分销多个行业客户的产品,为他们提供效果类营销服务,帮助客户获得用户,来获取营销收入。 (来源:公司招股书) 简单来说,乐享互动通过其专业技术及平台为不同行业客户提供营销服务来获利,自媒体效果类占绝对比例,占总收入比例基本在99%以上水平。这也是为何公司能在疫情影响下,实现逆势增长,充分体现了其核心业务的逆周期属性。 效果类营销服务或称精准营销服务,是以客户ROI为导向的数字化营销服务,ROI越高,对客户的吸引力越强,议价能力也越强,进而可获得更多的营销预算。由于ROI提高的关键取决于客户产品与渠道受众匹配的精准性,一般而言,用户数据规模越大,算法越完善,营销分析决策越精准,制定的营销方案越有效,营销投入效果比就越高。所以,这本质上是一门依赖算法和数据驱动的生意。 相应地,持续获取用户数据以及挖掘并分析运用(以AI算法、大数据、云计算等)的能力成为这类数字营销公司不断优化服务效率、拓展业务边界的核心竞争力。 进一步来看,乐享互动的核心竞争优势较为突出。 一方面,通过重点整合中小自媒体的流量,形成拥有较高活跃度粉丝群的自媒体网络,覆盖微信、短视频、视频等多种平台。其中,微信端的贡献占比在快速攀升,由2017年的19.4%大幅升至2020年3月末的91.1%, 据招股书显示,于往绩记录期,乐享互动累计为合共约22960个微信公众号及约229610个用户流量进入点提供服务。截至2020年3月31日,为合共3806个微信公众号提供服务,拥有逾7.33亿粉丝,已经积累了大量匿名用户行为数据。 (来源:公司招股书) 另一方面,乐享互动也一直在加大研发投入。据公司招股书数据测算,2017-2019年,研发费用的年均复合增速分别为52%。 (来源:公司招股书) 若从团队人员构成来看,技术成色更加突出。截至2020年7月13日止,乐享互动的研发、技术人员和运营人员占比达到73.24%。 三、未来展望 目前在国内,不论是自媒体营销还是自媒体效果类营销市场,总体格局仍然是十分分散,意味着整合空间巨大,乐享互动身为龙头,增长确定性及弹性兼具。未来1-2年重点关注两条线:一方面,随着行业增长及B端数字化提速,与微信、抖音等主流平台绑定深入,带来市场份额的稳步提升;另一方面,向短视频PGC领域持续渗透及IT基础设施不断升级,推动流量获取及内部运营效率的提升,进而提升盈利能力。 对标美国DSP巨头企业The Trade Desk(TTD.O),其快速发展可归结为四个方面: 1)全球数字化营销市场足够大。有数据显示,全球数字营销支出超过3000亿美元,约占全球营销市场的一半;2)服务聚焦于需求侧,客户以媒体代理商为主;3)以领先渠道供应商建立合作;4)技术实力持续进化,并形成数据层面的独立性优势。 乐享互动在商业模式上与TTD相似,且立足国内景气高位的自媒体效果营销领域,拥有公众号、短视频、信息流平台等多种流量领先的媒体渠道优势,随着持续加大对核心技术及IT基础设施的投入,并伴随规模效应显现,望迈入收益与盈利加速增长阶段。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据贺小荣介绍,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规定》。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实施以来,既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统一了法律适用的标准,又解决了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受到国内外媒体广泛关注和高度肯定。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该司法解释顺应了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符合中国金融改革的方向,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相关部署,对于加快民间借贷阳光化进程意义深远。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企业家代表多次提议对民间借贷司法政策进行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自2017年开始先后赴浙江、江苏等地就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广泛听取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并于2018年8月发布了法(2018)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就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完善了相关的司法政策。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而融资成本过大是重要原因之一。为了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专家学者和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新精神,决定对《规定》进行修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民间借贷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即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借贷双方可以就借款期限、利息计算、逾期利息、合同解除进行自愿协商,并自愿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只有恪守自愿原则,才能充分发挥民间借贷在融通资金、激活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样,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后吸收了这一意见,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上述修改的依据是国务院1998年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修订)第四条,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的活动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属于依法应当取缔的范畴。此外,在与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座谈时,多数代表建议要严格限制转贷行为,即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转贷,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真讨论后采纳了这一意见,决定对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情形,修改为《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进一步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二是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由过去的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金融及资本市场都应当为先进制造业和实体经济服务。从中长期看,激发小微企业等微观主体活力有助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最终有助于实体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而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民间借贷的利率本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约定多少利息,均应本着自愿原则并通过借款合同来完成。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利率保护的上限。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必要补充,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近年来,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从长远来看,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 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理想的利率标准应当由市场来自发形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伴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趋于稳定。因此,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五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近几年每年约有两百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如何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故有必要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适时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 应当承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是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利率标准,均是规范约束受国家金融监管的金融机构的借贷活动,而对与金融机构无关的民间借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并无专门的规定。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并于同日开始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条中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原《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现基准利率不复存在,故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 在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既需要规范,也需要保护。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特别是在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之下,民间借贷市场的规模和范围仍将稳步增长。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9日 法释〔2020〕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决定,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十、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十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十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十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十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十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七、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八、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十九、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十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十三、将第三十条修改为: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四、将第三十一条删除。 二十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十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8月20日,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满“周岁”。当日,《关于以“五个重要”为统领加快临港新片区建设的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下称《行动方案》)正式亮相。《行动方案》提出了全新的目标:到2022年,新片区地区增加值年均增速达到25%。 站在新的起点,临港新片区正以全新之姿,迎接新一轮建设大戏鸣锣开场。 目标增速25% 高位上再出发 临港新片区去年8月正式揭牌以来,围绕政策制度创新、特殊功能打造、现代化新城建设等全面发力。在临港新片区,世界顶尖科学家论坛成功举办,全球知名企业纷纷入驻,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正式挂牌,新片区呈现出日新月异、热火朝天的发展景象。 高位上临港新片区再出发。根据《行动方案》,到2022年,新片区地区增加值年均增速达到25%;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6000亿元;进出口总额突破1150亿元;洋山港集装箱吞吐量超过2300万标箱。 “年均25%的经济增长率是最为重要的指标之一,意味着新片区发展起步就是冲刺,体现出新片区发展的底蕴和自信。2019年浦东新区的经济增长率是7%(上海6%),2020年因为特殊的国内外环境,经济能够保持正增长已非常不易,这就意味着今后两年的增长要求和增长速度还要更高。”上海社会科学院国家高端智库资深专家杨建文对记者表示。 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朱芝松将新片区未来5年的发展路径概括为四个“融合”:国内国际融合,集聚全球要素资源;产业城市融合,提升整体发展效能;形态功能融合,以形态开发牵引功能优化;制度政策融合,培育创新发展优势。 打造国际创新协同高地 《行动方案》提出,打造国际创新协同高地,把临港新片区建成全球创新驱动网络的重要节点。 为此,新片区将高起点建设国际创新协同区,着力增强海内外人才集聚能力;最大限度释放口岸电子签证政策红利,加快实施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政策;临港新片区全域实施人才购房政策。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朱民表示,临港新片区要打造包括全球资源配置功能、科技创新策源功能、高端产业引领功能以及开放枢纽门户功能在内的“四大功能”的核心承载区。 其中,在全球资源配置功能方面,到2022年,临港新片区引进及培育总部型机构不少于20家、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资金累计达到1500亿元以上。 在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方面,到2022年,新片区新增建设和引进重大科创平台和载体不少于20个,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累计将突破500件。 建设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高地 产业发展是临港新片区打造特殊经济功能区的核心引擎。《行动方案》提出,新片区将建设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产业集群高地。 挂牌一年来,新片区已成为产业投资高地,累计签约前沿产业项目140个,涉及总投资约2000亿元。8月20日上午,临港新片区又有一批重点项目开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总工程师刘平说,下一步,新片区将持续招引一批引领性强、带动性大、成长性好的龙头企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到2022年,临港新片区力争新增产业签约4000亿元,完成产业投资1500亿元。 根据《行动方案》,到2022年,新片区将在智能汽车、集成电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领域,培育千亿级产业集群;新增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机构不少于1500家;引进和培育各类总部型机构不少于20家、各类金融及投资机构不少于200家。 “新片区将积极瞄准在线新经济、数字新基建等新趋势,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无人工厂等领域,引领新制造新模式新发展。未来三年,新片区高端制造业对上海市制造业增长的贡献率至少达到1/3以上,成为上海高端制造业的增长极。”刘平说。 新片区还将加大金融业支持力度,加速环滴水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金融总部楼宇及西岛综合体开工建设,建设总部型或功能性机构、资产管理机构、金融科技集聚地,打造上海金融发展新地标。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到2022年,集聚不少于40只产业基金,资金规模不少于2000亿元。 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新格局 设立临港新片区,是新时代彰显我国坚持全方位开放鲜明态度的重要举措。朱民说,在“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临港新片区可以发挥引领带动国内产业升级,提升要素市场内外联通效率的独特作用。 今年5月,中国银行和法国东方汇理合资成立的汇华理财公司落户临港新片区,这是我国第一家由外资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临港新片区初步搭建起适应特殊经济功能区建设需要、便利资金收付的跨境金融管理制度体系,金融开放创新取得了积极进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李军说。 保持“开局就是决战、起步就是冲刺”的精神状态,发挥自主管理、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的独特优势,创造新时代“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的不凡业绩。定位特殊经济功能区的临港新片区,正在勾勒更高水平开放的未来模样。
复兴150年前的问津书院、聚拢历史文化学者、邀请猫咪担任全国最高图书馆天塔书屋“馆长"……天津多措并举打造“书香天津"工程。 截至目前,天津已建成公3556个农家书屋,2000多个职工书屋,200个城市书吧阅读新空间,近300个图书馆,遍布全城的社区图书服务点,覆盖全线的“书香专列”,24小时开放的智能书店和城市书房;从农村到市区,从街巷到校园,从机关到企业,从校园到营房,读书会、交流会,各种读书活动出现在各业各行,四面八方。在天津,人们随时可以听到“津彩阅读”书声琅琅,处处可以闻到“津彩阅读”缕缕书香。
正在安徽视察调研防汛救灾工作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0日上午听取军队参与防汛救灾情况汇报,代表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对参与防汛救灾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民兵预备役人员致以诚挚问候。他强调,要发扬连续奋战作风,有力组织抢险救灾,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切实完成防汛救灾后续任务。 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东部战区、安徽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分别汇报了军队参与防汛救灾有关情况。据统计,今年入汛以来,截至8月19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坚决贯彻习主席重要指示和军委决策部署,共出动兵力120多万人次,组织民兵30多万人次,参加了17个省份的防汛救灾行动,共转移群众17万余人、封堵决口和管涌3900多处、加固堤坝900多公里、抢通道路350多公里。 习近平在听取汇报后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今年入汛以来,全国多地出现严重洪涝灾害。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有关方面团结奋战,灾区人民众志成城,我军部队勇挑重担,经过顽强努力,取得了防汛救灾斗争阶段性重大胜利。人民军队听党指挥、闻令而动、向险而行,关键时刻发挥了突击队作用。 习近平强调,军队相关单位要会同地方加强汛情研判,科学用兵,精准用兵。任务部队要保持良好状态,及时排查风险隐患,有力组织抢险救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帮助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要严格教育管理部队,积极践行我军宗旨,树立人民军队威武之师、文明之师良好形象。这次防汛救灾对我军领导指挥体制、部队战备状态和遂行任务能力、官兵战斗精神、军政军民关系等都是实际检验,要搞好总结,做到打一仗进一步。防汛救灾中涌现出许多感人事迹,要用好这些鲜活教材,凝聚强军兴军强大正能量。 习近平对抓好下半年全军各项工作提出要求。他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创新方式方法,有力有序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坚决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2020年目标任务,坚决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任务。要强化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集中精力练兵备战,确保遇有情况能上得去、打得赢。对我军建设“十三五”规划攻坚、“十四五”规划编制、政策制度改革等重点工作,要压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 张又侠等参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