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金融网讯 5月4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支持经济复苏、加快中小银行改革发展、打击资本市场造假行为等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会议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金融委主任刘鹤主持,金融委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疫情发生以来,金融委及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工作节奏,加强政策的针对性,以“稳预期、扩总量、分类抓、重展期、创工具”的政策确定性,对冲疫情冲击和经济下行带来的诸多不确定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持续加大。在全球金融市场剧烈动荡的形势下,我国股市、债市、汇市总体平稳运行,韧性较强。会议要求金融委各单位完善宏观预案,创造有效需求,优化供给结构,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提高政策质量,狠抓政策落实。 会议认为,中小银行对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具有重要意义。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中小银行深化改革和补充资本的工作方案,要抓紧落实。必须把改革和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立足服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在充实资本的同时,解决好中小银行在业务定位、公司治理、信贷成本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推动治理结构与业务发展良性循环。 会议强调,必须坚决维护投资者利益、严肃市场纪律,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坚决打击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造假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个人坚决彻查,严肃处理。 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当前国际商品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部分金融产品风险问题,提高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控。要控制外溢性,把握适度性,提高专业性,尊重契约,理清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图片来源:微摄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7日讯 今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7.0931,较前一交易日下调241个基点。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20年5月7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7.0931元,1欧元对人民币7.6548元,100日元对人民币6.6822元,1港元对人民币0.91503元,1英镑对人民币8.7414元,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4.5301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4.2584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4.9855元,1瑞士法郎对人民币7.2729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5.0060元,人民币1元对0.60941马来西亚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10.4920俄罗斯卢布,人民币1元对2.6527南非兰特,人民币1元对172.70韩元,人民币1元对0.51786阿联酋迪拉姆,人民币1元对0.52957沙特里亚尔,人民币1元对45.7862匈牙利福林,人民币1元对0.59408波兰兹罗提,人民币1元对0.9744丹麦克朗,人民币1元对1.3887瑞典克朗,人民币1元对1.4485挪威克朗,人民币1元对1.01487土耳其里拉,人民币1元对3.4513墨西哥比索,人民币1元对4.5704泰铢。
图片来源:微摄 新华社北京5月6日电(记者李延霞)记者6日从中国银保监会官网获悉,银保监会日前发布通知,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以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其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债转股投资计划合同的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通知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通知表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但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本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通知表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金融网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2020年4月份外汇储备规模变动情况答记者问。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4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915亿美元,较3月末上升308亿美元,升幅为1%。 今年以来,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严峻考验,我国采取了强有力应对措施,全国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我国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市场主体行为理性有序。4月,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主要国家加大了货币及财政刺激政策力度,投资者信心有所恢复。受此影响,国际金融市场上美元指数震荡微跌,主要国家资产价格有所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小幅上升。 目前疫情仍处于全球大流行阶段,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境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防控工作转为常态化,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巨大韧性、潜力和回旋余地,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将继续为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提供支撑。
图片来源:微摄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银行业强监管态势依旧延续,5月5日,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4月,各地银保监局以及银保监分局针对辖区内银行机构共开出97张罚单(以公示日期计算),日均数量超3张,处罚金额合计达到4229万元,从被处罚的机构来看,中小银行成重灾区。分析人士指出,在银行业审慎经营的背景下,4月很多处罚原因涉及银行各个具体和细项的业务,也体现了银监部门监管能力的提升。 具体来看,今年4月,各级银保监局共开出了30张罚单,合计处罚金额达1665万元;银保监分局共开出了67张罚单,合计处罚金额达2564万元。在问责制度下,4月共有102名相关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其中77人被警告,6人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更有19人被处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禁业原因大致分为,对违规发放贷款负领导责任、贷款“三查”不尽职、违规隐匿、处置不良贷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承办和领导责任等,问责制度的强化也体现了监管对从业乱象整治到底的决心。 在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陶金看来,在银行业审慎经营的背景下,4月的银行业罚单体现了银行业监管在监管力度、监管范围、监管密度等方面的继续加强,同时很多具体的处罚原因涉及银行各个具体和细项的业务,体现了银监部门监管能力的提升。 与3月109张罚单数量、4248.45万元罚单金额相比,4月整体处罚力度稍有放缓,罚单数量环比上个月减少了12张,处罚金额环比上个月减少19.45万元,不过百万级罚单仍频频现身。从公示罚单的金额来看,处罚金额最高的是4月24日重庆银保监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因“违规发放贷款”被罚350万元,另外,该分行一责任人员被警告,另一人被终身禁业。 农商银行中,深圳农商行被罚金额最大,仅次于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4月14日,来自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显示,深圳农商行因“重大关联交易未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审批;强制休假及重要岗位轮岗执行严重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贷前调查不尽职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八项违法违规事项被罚款260万元。 村镇银行也成为监管整治的重点,丹东银保监分局4月10日一口气公布了6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丹东福汇村镇银行被处以罚款200万元,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规吸收存款、违规发放贷款、贷款分类不准确以及违反股权管理规定。 近三年以来,推动中小银行深化改革、防范化解风险已经成为监管狠抓的工作,在严监管情况下,中小银行应如何发展?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要的还是坚守合规底线,中小银行固然在资源、资金优势方面存在欠缺,但不能因此漠视合规。只有建立在合规基础上的业务发展才是健康发展,才具有可持续性。其次是要找准自身定位,扎根于对区域内实体经济的支持,尤其是对区域内小微企业的支持。这既是政策导向所在,也是中小银行发展自身特色业务,与大型银行形成差异化竞争的契机。
图片来源:微摄-图片银行中国金融网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2020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落实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对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汇出入和兑换实行登记管理。二是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允许合格投资者自主选择汇入资金币种和时机。三是大幅简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收益汇出手续,取消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税承诺函替代。四是取消托管人数量限制,允许单家合格投资者委托多家境内托管人,并实施主报告人制度。五是完善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风险及投资风险管理要求。六是人民银行、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政策问答(一)1.新规实施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何实施主报告人制度?答:对于原仅拥有QFII或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默认原QFII托管人或原RQFII主报告人为主报告人,无需重新办理登记。如有调整的,应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新的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已经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应在新规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指定一家托管人为主报告人,并在指定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该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合格投资者应协助新的主报告人做好与其他托管人之间的信息报送等衔接工作。相关登记无需到现场办理,主报告人可选择将登记所需材料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2.新规实施后,原QFII投资者汇入人民币,或原RQFII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在新开立资金账户前,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答:新规实施后,对于仅拥有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或仅拥有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无需重复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托管人可沿用该合格投资者原有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按新规要求为其开立相应的账户、办理资金汇兑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对于已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其产品或业务编码的使用沿用原来方式。3.合格投资者应如何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以确保操作中满足实需交易原则?答: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自然月初5个工作日内,根据其上月末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的最新规模,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合格投资者有义务告知主报告人其在不同交易对手方的外汇衍生品头寸或总头寸,主报告人应监督该合格投资者在境内的整体衍生品头寸满足实需交易原则。4.合格投资者出具完税承诺函汇出累计收益时,应包含哪些要素?托管人在收到完税承诺函为其办理收益汇出时具体如何操作?答:合格投资者使用完税承诺函汇出的收益,须是已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累计盈利。合格投资者可选择在每次汇出收益前,向为其办理汇出业务的一家托管人提供当次拟汇出部分的完税承诺函;亦可选择就一段时期内(以下简称“有效期”)尚可汇出的累计盈利,向该托管人提供一次性的完税承诺函。不论选择哪种承诺方式汇出收益,每份完税承诺函仅可对应一家托管人。若合格投资者提供一次性完税承诺函,需明确在有效期内拟通过该托管人汇出的累计盈利金额。该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后续盈利资金汇出时,需对每笔汇出金额与承诺函中有效期内对应的累计盈利金额进行比对,保证其所汇出资金不超过完税承诺函所列明的金额。需明确的是,简化合格投资者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汇出手续不影响其依法依规纳税的义务。5.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需履行哪些义务?答: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在外汇衍生品合约到期时,托管人应根据合格投资者指令划转外币或人民币至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并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接收结转的人民币或外币。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需向外汇局进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的信息报送,相关托管人应协助提供外币账号等信息,合格投资者有义务在选择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后,协调相关机构与托管人共享所需信息以满足监管要求及数据报送需要。
图片来源:微摄中国金融网讯 近日,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上海市)(以下简称“上海协调机制”)印发《关于全面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金融服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牵头上海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联合制订的首份政策文件,也是贯彻落实近期国务院金融委和上海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意见》对金融支持复工复产和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相关政策举措进行认真梳理和具体细化,从持续加大企业复工复产金融支持、全力保障重大项目有序开复工和产业链协同、积极支持稳住外资外贸基本盘和扩大有效投资、积极推进金融领域对外开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充分体现了上海金融系统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秩序恢复常态的政策合力。上海协调机制成立以来,各成员单位在合力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等方面做出积极努力,取得较好成效。下一步,上海协调机制将继续积极发挥作用,加强政策协同,推动《意见》加快落地见效,在持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全面推进复工复产达产的同时,积极推进金融支持扎实做好“六稳”、全面落实“六保”工作,切实维护上海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 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上海市)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金融服务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稳预期、扩总量、分类抓、重展期、创工具、抓落实”的工作方针,以及上海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抓实抓细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以下简称“三稳”)工作,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全面推进企业复工复产达产,同时注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上海市)就做好上海有关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持续加大企业复工复产金融支持 (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继续用好国家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着力做好“保存量、扩增量、降成本”,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到期的普惠项下存量贷款转换成再贷款支持的优惠贷款。落实好国家新增1万亿元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挖掘新增贷款客户、提高首贷比率,扩大优惠贷款惠及面。建立企业复工复产融资诉求问题协调解决机制,缓解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的融资难问题。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财务负担。积极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推动金融机构加快存量浮动利率企业贷款定价基准转换,适当向实体经济让利,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行。落实好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减轻企业疫情期间财务负担。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积极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要求。 (三)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进一步完善担保政策体系,继续加大融资担保力度,确保2020年全年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规模增加30亿元以上。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降低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率,引导区财政出台担保费补贴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深化银担合作,创新“无还本续贷”融资担保产品;完善企业白名单制管理,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服务效率。 二、全力保障重大项目有序开复工和产业链协同 (四)保障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有序开复工。积极配合做好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发行和承销,为在建项目及时复工和新项目尽早开工合理提供配套融资和金融服务保障。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领域企业和项目,通过发行疫情防控债券等直接融资渠道筹集资金,保障投资项目有序开复工。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做好旧区改造、保障性住房、轨道交通等重大项目的配套融资服务。 (五)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优化产业链核心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核心企业降低对上游企业的资金占用,帮助下游企业缓解现金流压力。加强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优化供应链融资服务业务产品和办理流程。提升产业链金融服务科技水平,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的考核激励和风险控制。对暂时受到疫情影响、信用良好的制造业企业,可适当降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加强对航运物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支持,确保国际供应链物流通道畅通,支持全球产业链协同发展。支持期货公司向企业提供场外期权等衍生品服务,为企业管理物料成本风险、稳定生产提供保障。 三、积极支持稳住外资外贸基本盘和扩大有效投资 (六)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政策性银行设立专项信贷额度,以优惠利率支持“三稳”领域中小微企业。鼓励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分行设立专项贷款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和传统制造业技术改造。鼓励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扩大贸易融资业务规模,积极应对疫情对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的冲击。鼓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加大对春耕备耕、粮食储备和农村基础设施补短板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强与政策性担保基金、商业银行协同联动,帮助外贸企业有效分险增信。 (七)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推动扩大在沪金融机构金融债券发行规模,支持上海地区商业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永续债等补充资本金。推动在沪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保障安居工程债务融资的支持力度,重点推动双创、小微企业、三农和绿色等专项债券发行;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力度,为民营企业发债融资提供更好的政策环境和便利条件。支持鼓励外贸型企业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为外贸企业融资提供更为便捷的监管服务。 (八)做好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金融服务对接。推动企业债券发行和外资外债流入的便利化,丰富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开辟快速审批通道,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完善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积极做好上海地区重点发展领域、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推出定制化金融产品和专属金融服务方案,为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G60科创走廊重点产业和重大建设项目提供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中长期信贷投放,提高对制造业中长期信贷不良率的容忍度。鼓励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重大项目单位和投资主体通过企业债券融资。 四、积极推进金融领域对外开放 (九)积极落实金融业对外开放。试点外资机构与大型银行在上海合资设立理财公司。支持外资机构在上海设立或控股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推进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在上海率先落地。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在上海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试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股境外资产管理机构等在上海设立的理财公司。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等总部型机构。允许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注册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和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 (十)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全面落实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举措,拓展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债券市场的渠道,丰富境外投资者类型和数量。逐步推动境内结算代理行向托管行转型,为境外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多元化服务。继续推进发行“熊猫债”,吸引更多国际组织、境外金融机构和境外非金融企业在境内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研究推进扩大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具体举措,进一步增强上海金融市场综合服务能力。支持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的资金管理中心经批准后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十一)继续优化跨境金融服务。扩大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的实施范围,从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扩大到上海全市外贸、外资产业;扩大境内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试点范围,从临港新片区扩大到上海全市产业链、供应链企业;支持上海发展货物转手买卖、转口贸易,尤其是大宗商品的跨境结算;支持跨国企业集团通过资金池方式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业务。重点研究支持数字贸易开展的跨境金融政策;研究推进跨境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研究推进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户改革试点。 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十二)深入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进一步推进“数字外管”平台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应用,优化外汇业务办理便民措施。全面推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允许试点银行为试点企业提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便利化业务,企业可通过电子方式填写支付命令函办理资金划转。允许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提供有股权关系或供应链等关联公司使用。推动完善金融机构汇率风险管理产品,提升服务能力,帮助企业提高汇率风险管理能力,有效应对疫情影响。 (十三)完善账户管理,优化支付环境。支持银行建立账户服务绿色通道,在有效防范风险、准确识别客户身份和开户意愿前提下,探索运用各类科技手段,通过电子渠道为企业办理账户业务。支持银行和支付机构加快拓展移动支付便民消费场景,在保障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建设稳步推进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推进短期入境境外人士境内移动支付服务试点项目,提升入境游客移动支付体验和满意度。鼓励银行、支付机构立足商业可持续原则,对客户各类支付服务收费实行阶段性优惠。 (十四)持续做好征信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引导社会公众线上办理征信查询业务,鼓励、支持商业银行开通企业信用报告网银查询渠道。指导辖内各征信服务网点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高效提供征信服务,畅通征信维权渠道,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征信服务平稳有序。指导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逾期记录报送予以合理调整,阶段性减免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相关费用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用。加快推动上海市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继续推广上海市大数据中心普惠金融应用项目,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 (十五)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沟通协调。保障金融消费者投诉咨询渠道畅通,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优化数字普惠金融服务,更精准地发挥普惠金融在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群体复工复产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