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间借贷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因此,编纂民法典必然会影响到民间借贷活动,也必然会影响到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基于此,人民法院有必要认真梳理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内容的重大变化,以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后,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能够做到正确适用法律。一、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与合同法借款合同章的条文变化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共十四条,具体条文为第六百六十七条至第六百八十条,主要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法人、非法人、自然人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对借款合同的概念、形式及内容、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现行合同法借款合同章共十六条,具体条文为第一百九十六条至第二百一十一条,主要调整金融借款合同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对借款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合同的担保、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合同编借款合同章相对于合同法借款合同章而言,少了两个条文,分别为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四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因担保法和物权法的全部内容纳入民法典,该条内容已经在相关条文中体现,故合同法的该条内容没有必要再作规定。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民法典合同编之所以删去这一内容,是因为中国人民银行在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从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公告,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所以,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已经失去了适用的前提条件,自然不应保留。二、合同编借款合同章适用范围的变化关于借款合同的概念,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都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此看来,似乎民法典中借款合同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发生变化。然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同时,民法典删去了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有关金融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据此表明,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有关利率和利息的规定,其适用范围已经从合同法金融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扩展到所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款合同。基于利率和利息是借款合同的重要内容,因此借款合同章的适用范围,必然会相应地发生变化。民法典借款合同章适用的范围之所以有所扩大,是基于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仅适用于金融借款合同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之前,对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通常以该类主体不具有贷款资质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而在实际上,该类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临时性的借贷行为,不仅有利于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也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实在牵强,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定的争议。随着对民间借贷领域审判实践认识的不断深入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这在宏观层面认可了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正常借贷行为的合法性。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对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的正常借贷行为进行了明确指引。在此前提下,民法典编纂吸收了司法实践经验,顺应借贷领域的实践发展需要,扩大了合同编借款合同章的适用范围。目前,民法典借款合同章适用于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也适用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的借款。因此,民法典里的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另一部分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当然,主要是以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借款合同章规定时,应有足够的鉴别力。三、自然人之间提供借款行为效果的变化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同样的行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发生借款时,贷款人提供借款行为的效果由导致“借款合同生效”修改为“借款合同成立”。作出上述修改的主要考虑为:一是避免产生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的争议。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无需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由于立法本意是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确定为实践合同,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生效”的表述,容易产生借款合同系诺成合同的误解,故作出修改完善。二是与民法典中定金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条文表述保持一致,统一表述为自实际交付时“成立”。三是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正确指引,即使均为自然人的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在借款实际交付之前,借款人也无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更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确立为实践合同,主要理由有:(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往往数额有限,内容也简单,而且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亲属、同事、朋友等特别的关系;(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不存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所必需的复杂程序;(3)自然人通常不是专业机构的人士,赋予自然人借款合同以实践性可以给贷款人一定的思考时间,在实际提供借款之前,贷款人可以有反悔的机会;(4)自然人之间借款一般属于互助性质,无偿的情况也有不少,对合同的形式并不太注意,应结合实际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宜赋予当事人更重的责任。据此,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自贷款人交付借款时成立。这样有利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而预防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即借贷双方均是自然人的情况,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并非自然人的,即使属于民间借贷,也不适用该条的规定。四、借款合同利率规则的变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基于上文所述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民法典删去了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中“禁止高利放贷”的内容,系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同款中“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亦系修改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结果。因此,在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需要高度重视对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的理解和掌握。在民法典中规定“禁止高利放贷”的主要理由为:基于借款合同章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借贷领域,同时为解决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金融秩序,避免经济脱实向虚,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整体民法典(草案)之前,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研究,决定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并将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作根本性完善。至于何为高利放贷以及何为借款利率的国家规定,目前主要存在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近年来,社会上出现大量非法金融、非法放贷、套路贷、校园贷等问题,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因此,法律能承认、法院能保护的借贷利息必须从严控制,严格限定条件和幅度。只要是超过规定水平的部分,都不应承认,不应保护,当事人自担后果。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在2002年1月31日下发并于同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由于该“贷款利率”实为“贷款基准利率”,自去年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后,执行的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通知内容目前看来只剩下了参考价值。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在1999年颁布施行合同法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及资金供求关系,一般在一定时期内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作出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须报辖区的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备案。金融机构可以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的贷款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利息;对于加收利息的幅度、范围和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但是,由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所谓贷款利率的上限和下限,已经不复存在,该条的适用已经失去前提。第四种观点认为,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即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保护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表明,最高利率的实际标准应当为年利率36%,最高司法保护标准为年利率24%。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不少意见提出该标准过高,建议民法典规定最高利率的具体标准,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两线三区”,大幅度降低最高利率。由于民法典作为基本法需要保持稳定性和兼容性,不适宜规定具体的利率标准,因此未就利率具体标准作出规定。需要明确的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高利放贷”中的“禁止”,并非只是倡导性规定,正确的理解应当是而且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只要违反了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作否定性评价。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的“借款利率的国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因此,利率标准的制定,原则上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在金融运行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利率标准,均是与金融借款有关的利率,而与金融机构无关的借贷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并无相关规定。这样一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法从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利率规定中找到裁判利率纷争的依据。为解决办理案件的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条规定的最高贷款利率标准,曾长期作为裁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依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两线三区”标准,作为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依据。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自去年开始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将每月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参考标准,再加上民法典中新增加的“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拟据此对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进行相应完善。然而,从借贷领域的逐步规范角度而言,鉴于利率问题的重要性,最理想的方案应当是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借贷领域的最高利率标准,以保证权威性和专业性。五、借款合同利息规则的变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两者比较,民法典将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贷视为没有利息的适用范围,拓展到了所有借贷领域。主要理由为:一是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通常情况下利息的计付是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当事人之间不会不对此进行协商,在此前提下,若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原则上可推定为当事人协商确定无需计付利息。二是从纠纷处理的角度来看,有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确实是当事人协商确定无需支付,有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可能是真的未经协商。上述两种情形下,不仅纠纷的事实难以完全查清,而且可以参照的利率标准也难以确定,很难作出相对统一的裁判。故法律拟制规定为没有利息,不仅有利于指引当事人的行为,也有利于统一裁判结果,最终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另外,民法典对于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则,如果借款合同主体均为自然人,即视为没有利息,与合同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如果借款合同的主体有一方不是自然人,那么就应当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处理,即分四个层次处理。首先,应当允许当事人就支付利息问题进行重新协商,经重新协商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当按补充协议的内容执行。其次,如果借款合同当事人就支付利息问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借款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确定利息约定不明条款的含义,如果通过合同的文义解释和整体解释能够确定利息的,可据此确定的利息标准执行。再次,如果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确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标准的,可以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补充确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运用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规范的一个重要特色,可以在客观上达到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平衡的目的。但是,利用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确定利息标准,必须接受四个限制:一是从客观条件而言,应为交易行为当地或者行业通常采用的做法;二是从主观条件而言,应为交易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加强对不了解当地习惯或者缺乏业内经验的相对人的保护;三是从交易习惯的时间节点来看,应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习惯做法;四是交易习惯本身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将影响借款合同本身的效力。最后,如果按照上述三种方法仍然无法确定利息标准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据此最终确定借款合同的利息计付标准。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在当事人就利息问题约定不明时,可以以订立借款合同时合同履行地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六、有关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的其他变化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有一类问题与民法典关系密切,即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均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作出细化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根据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删去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自然不能再作为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依据。目前,民法典中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相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应当依据民法典的上述六个条文进行修订完善,也就是说,在民法典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以民法典的上述六个条文以及经修订完善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文为依据,这一点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邀请单位】各信贷、担保机构董事长、行长、主管副行长等高管,以及信贷管理部门、风控部门、法务部门、授信审批部门、业务部门等的相关业务人员。【开班时间、地点】时间:2021年1月14日-16日,培训共计三天 。其中1月13日为全天报到培训地点:陕西 * 西安课题服务老师:仝金贝联系方式:13611182280(微信同步)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0年12月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5年期以上LPR为4.6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这意味着LPR报价自从5月之后连续8个月保持不变。 那么,本次LPR报价为何不变?对市场有何影响?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表示,伴随“紧货币”进程全面告一段落,银行资金成本上行压力缓解,短期内1年期LPR报价有望保持稳定,未来一段时间企业贷款利率有望“由降到稳”。 利率锚MLF未变 2019年8月,央行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改革后的LPR由各报价行按照对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 简言之,改革后LPR改为按MLF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目前MLF期限以1年期为主,反映了银行体系向央行融入中期基础货币的平均边际资金成本,加点幅度则主要取决于各行自身资金成本、市场供求、风险溢价等因素。 分析来看,本次LPR保持不变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参考基准MLF利率未变。MLF是中央银行提供中长期流动性的重要渠道,其利率是央行中期政策利率,传达了央行利率调控的信号,且期限和操作频率均与LPR匹配,将LPR与MLF利率挂钩,可形成由央行间接调控的市场化参考基准,也可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状况。 2019年8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逐步建立MLF常态化操作机制,目前基本上每月月中开展1次MLF操作,且以1年期为主。 今年12月15日,央行公告称,为维护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2020年12月15日人民银行开展9500亿元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含对12月7日和16日两次MLF到期的续做),充分满足了金融机构需求。一年期MLF招标利率为2.95%,与上月持平。这意味着12月LPR报价的参考基础未发生变化。 二是银行资金成本仍处于高位。“近期以DR007为代表的短期市场利率基本围绕短期政策利率波动,但同业存单发行利率等中期市场利率仍保持高位。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抵消银行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负债成本下降带来的影响,意味着近期银行平均边际资金成本难现明显下行,报价行下调12月1年期LPR报价加点的动力不足。”王青表示。 央行此前发布的《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首度指出,MLF利率作为中期政策利率,是中期市场利率运行的中枢,国债收益率曲线、同业存单等市场利率围绕MLF利率波动。目前股份行、国有大行一年期同业存单利率在3.2%左右,虽然较前期有所回落,但仍高于MLF利率。 此外,MLF操作利率保持不变的背后则是中国经济持续恢复。实际上,三季度以来中国宏观经济进入较快修复过程,以降息降准为代表的总量宽松政策不再加码,货币政策更加注重在稳增长与防风险之间把握平衡。 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中国经济稳步恢复:一季度GDP同比下降6.8%,二季度增长3.2%,三季度增长4.9%。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1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9514亿元,同比增长5.0%,增速比上月加快0.7个百分点。1—11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499560亿元,同比增长2.6%,增速比1—10月份提高0.8个百分点。 “从10月和11月的主要数据来看,四季度经济增长有望比三季度继续加快,因为生产和需求都在稳步回升。从下阶段来看,全年中国经济有望成为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唯一实现正增长的经济体。”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付凌晖近日表示。 王青认为,这段时间LPR报价连续八个月保持不变,源于二季度以来宏观经济出现“V型”反转,逆周期调节措施不再加码,货币政策进入“观察期”。 企业贷款利率有望“由降转稳” 经过一年多持续推进,LPR改革取得了重要成效:LPR已经成为银行贷款利率的定价基准,金融机构绝大部分新发放贷款已将LPR作为基准定价,即“企业贷款利率=LPR报价+加点”。央行还将全国性银行贷款利率与LPR之间的点差纳入MPA考核,推动银行主要参考LPR确定贷款利率,确保政策效果有效传导至实体经济。 央行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披露,9月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12%,比上年12月下降0.32个百分点,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其中,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31%,比上年12月下降0.43个百分点,同比下降0.65个百分点;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63%,比上年12月下降0.49个百分点,明显超过同期LPR降幅,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王青表示,展望2021年,疫苗全面接种将带动经济增长动能进一步修复,疫情期间实施的特殊政策措施将逐步退出,其中2020年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1.5万亿的政策也会明显弱化。由此,在LPR报价保持稳定的预期下,未来一段时间企业贷款利率将出现一个“由降到稳”的过程。考虑到2021年通胀走势趋于温和,企业经营仍处在疫情冲击后的修复阶段,企业贷款利率转而大幅上行的可能性也很小。 近期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明年宏观政策要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政策操作上要更加精准有效,不急转弯,把握好政策时度效。 具体而言,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处理好恢复经济和防范风险关系,多渠道补充银行资本金。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唐建伟表示,货币政策宽松不会再加码,但也不会很快转向收紧。央行仍会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等政策工具来维持市场流动性的合理充裕。具体政策工具方面,预计全面降准降息的概率都不大,但不排除仍有定向降准投放流动性定向支持中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的可能。 王青认为,伴随“紧货币”进程全面告一段落,银行资金成本上行压力缓解,短期内1年期LPR报价有望保持稳定。但当前监管层正在强化对房地产金融的宏观审慎管理,若明年房价出现较快上涨势头,主要针对房贷的5年期LPR报价有可能单独上行,届时企业贷款利率和居民房贷利率走势分化将会加剧。
通胀还是通缩, 已成为阶级性问题了 对于同一组数据,不同的受众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目前大致可分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面临通缩考验,要高度警惕,理由是CPI时隔11年首次负增长-0.5%,上次负增长还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可见当前整体需求不佳,更严峻的是本轮短暂的复苏结束后通缩压力会进一步凸显;第二种观点是要警惕通胀风险,理由是如果看PPI环比增速,增长了0.5%,是近两年以来最高值,经济复苏后企业补库存力度加大,对中上游原材料需求较为旺盛,铁矿石创下七年新高,螺纹钢年涨幅超过30%,大宗商品再现疯狂,股市和核心城市楼市也有不错的表现,再次催生资产泡沫;第三种观点是物价相对合理,既没有通胀风险也没有通缩危机,CPI主要是受高基数和猪价扰动影响,特别是猪价是负增长的主要拖累项,剔除食品和能源的核心CPI走势平稳合理,连续五个月都维持为0.5%,无需过度紧张。 之所以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主要是因为选用了不同的度量指标,这也从侧面说明了通胀度量指标不够全面,甚至会有些失真,这也是上月底前央行行长周小川发文完善通胀度量体系,要将资产价格纳入其中更真实反应通胀水平的重要原因。当然更重要的是,大家关心通缩还是通胀,其实更关注的是物价对于货币政策的影响。经济学是有阶级性的,不同群体看问题的立场和角度完全不同,存在利益分歧,都希望朝着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所以穷人希望看到的是通胀,收紧货币政策对抗通胀,避免资产价格飞上天;富人希望看到的是通缩,进一步放松货币政策催生资产价格,从中获得可观的投资收益或资产增值,但实际上是穷人通缩,富人通胀。 当前物价水平相对合理, 对货币政策影响不大 其实只有在两种极端情况下,物价才会影响政策取向。一是通缩信号明显需要刺激,比如2015年CPI同比仅增长1.4%,PPI连续四年负增长,且跌幅不断扩大,所以当年货币政策加力宽松,出现了5次降准和5次降息来助力稳增长。二是通胀势头较猛需要遏制,比如2016年的复苏,11月PPI超过3%,2017年2月达到7.8%的高点后,央行紧急行动,一季度就两次上调了逆回购利率,12月继续上调逆回购率,实现变相加息。 目前的形势和上面两种情况不太相同,虽然CPI和PPI均为负,CPI在下行,但CPI主要受猪周期扰动,有些失真,而且经济在复苏,PPI在上行,势头还不错。所以现阶段不用过度纠结通胀还是通缩,整体物价水平还相对合理,政策环境也会相对友好,不会太松,但也不至于太紧,只是降准降息暂缓。 2021年经济复苏延续, 二季度后其实更应该担心的是通胀 2021年经济前高后低,上半年复苏仍将延续,警惕通胀抬头风险。从经济先行指标PMI来看,11月为52.1%,已经连续9个月在荣枯线之上,并创下三年来新高,复苏节奏明显加快,大超预期。另外值得关注的是,二季度由于复工复产,供给端复苏明显快于需求端;三季度需求回补成效显著,供需两端都很旺盛,生产指数和新订单指数均创下年内新高。另外需要关注的是,由于下游需求大增带动中上游回暖,补库存力度加大,价格指数出现跳升,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和产成品出厂价格指数都回升了3个百分点以上,预计明年一季度PPI年会转正,并受低基数效应和复苏惯性影响,PPI会显著上行,待通胀出现,流动性环境将会趋于收紧,短端利率上行。 长期是全球经济增长乏力和生产过剩, 宽松成为不得已的选择 但阶段性复苏大部分归因于前期刺激生效,只是暂时的,不具备持续性,长期经济终将回归基本面,萧条性因素将重回主导。从大环境看,全球都处于经济增速换档期,高速增长乏力,逐渐转向中低速增长。更严重的是,逆全球化盛行、人口老龄化加剧、传统的地产和基建刺激空间接近饱和,新一轮科技革命还在孕育过程中,生产严重过盛和需求明显不足并存,所以长期更应该担心的不是通胀,而是通缩风险,这也是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昨天的政治局会议聚焦“需求侧改革”的根本原因。 但无论是供给侧改革还是需求侧改革都是任重而道远,毋庸置疑,我们的确应该把握难得的窗口期全力以赴,坚定改革的决心,释放长期增长潜力,但也可能会远水解不了近渴。比如这次突如其来的疫情对经济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货币宽松就成为不得已却最有效的对冲手段,全球央行再次开启宽松潮,美联储紧急实行“零利率”和无上限QE,并提高通胀容忍度,欧央行在负利率的基础上加大资产购买力度,英国央行两次降息并增加资产购买规模,已实行负利率的日本央行通过大量购买ETF来加大基础货币投放,中国3次降准2次LPR降息,全球资产负债表加速膨胀。 零利率负利率是最终归宿, 要学会保卫财富 经过数十年大宽松后,全球各国货币政策退出都非常困难,出现了明显货币宽松依赖症,宽松根本停不下来。虽然我们都知道货币宽松会造成资产泡沫、脱实向虚、贫富分化等一系列问题,但货币宽松后,可能未来就很难出现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危机、金融危机,像今年疫情直接向金融市场注入流动性,资产价格、股票市场、房价都涨起来,传统的机构破产情况基本消失了。在这样的背景下,零利率负利率已是最终归宿,贫富分化的社会问题将进一步凸显,财富保卫战已经打响。 虽然中国现在仍然处于正利率时代,还是全球资产高地,也有改革在释放潜力,在为正利率争取时间。但拉长周期看,穷人通缩、富人通胀将成为常态,负利率几乎是无法避免的,只是时间的早晚问题。在这样的大趋势下,负利率这场资产战争已经打响,尽可能地持有核心资产是保卫我们的财富的一个明智选择,头部的股票、核心的房产、保值的黄金都是值得关注的投资品类。
时隔三个月又恰逢年末,市场对资金的需求量提升。 央行再次开启14天逆回购操作,与7天逆回购一起护航跨年流动性平稳过渡。值得关注的是,7天逆回购操作利率从3月30日起,就一直保持在2.2%不变;14天逆回购操作利率从6月18日起,一直保持在2.35%不变,同时LPR从今年4月起到12月的报价一直维持不变。 纵观今年年内情况,央行及时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在季末或年末投放流动性,因此季末资金价格上升的现象并不是非常明显,市场资金面、资金价格以及流动性过渡都较为平稳。 从目前的市场流动性情况以及上周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来看,多位专家分析认为,为了维持市场流动性的总体充裕,预计央行还是会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工具来给市场投放流动性。操作数量将根据货币市场利率的变化增加或降低,利率大概率保持不变。同时,降准、降息的可能性下降。不过,不排除央行为了定向支持制造业或者中小微企业,通过定向降准的政策工具来给市场投放流动性。 12月22日,央行为维护年末流动性平稳,以利率招标方式开展了1300亿元逆回购操作。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公开市场操作和前一日均采用了“7+14”的逆回购组合。这也是时隔三个月后,央行再次重启14天逆回购操作。 值得关注的是,7天逆回购操作利率从3月30日起,就一直保持在2.2%不变;14天逆回购操作利率从6月18日起,一直保持在2.35%不变,同时LPR从今年4月起到12月的报价一直维持不变。 多位银行人士向记者表示,时隔三个月恰恰是到了季末也是年末,年底一般是缴税期,资金需求量上升,重启14天逆回购操作一方面是为了稳定季末和年末的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稳定市场的长期预期。 “央行重启14天逆回购操作主要是考虑到跨年资金流动性的安排。”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向记者解释道,近期央行的货币政策操作主要是通过逆回购和MLF的组合,来保持市场流动性的合理充裕以及利率水平和基本面相适应。今年特别是进入到12月份,央行MLF超量续作目的就是为金融体系提供长期资金。因为涉及到跨年,短期资金需求比较旺盛,所以更多的是用逆回购操作,“7+14”逆回购组合正好满足元旦假期的资金需要。 在温彬看来,无论是7天逆回购还是14天逆回购,目的都是为了保持短期利率水平的稳定。叠加MLF超量续作、12月财政支出增加的三个因素,银行体系流动性也是有所改善。同时,进入12月整个市场的资金价格较之前有所下降。 长期资金来看,中国货币网数据显示,12月22日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为3.2953%,相比于之前11月3.3%以上的收益率水平有所回落。从短期资金来看,12月隔夜Shibor利率最高报1.72%,最低报0.74%;12月DR001加权利率最高报1.71%,最低报0.74%。由此,无论是隔夜Shibor还是DR001加权利率均是低于央行7天逆回购2.2%的政策利率。这说明央行在年末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操作来满足市场资金流动性的合理充裕需求,以及维持市场利率水平的总体稳定。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唐建伟分析,一般在季末和年末的时间节点,市场的流动性需求比较多,资金价格会有一定程度的上升。但央行一般会在此时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投放流动性,平抑资金价格。而且从今年年内情况来看,季末资金价格上升的现象并不是非常明显,这主要是央行的调控不错。所以,整个市场包括资金面、资金价格以及流动性方面都会平稳度过。 温彬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疫情初期,央行投放了大量的流动性,稳定市场预期,效果显著。4月中下旬,市场短期利率一度低于1%,远低于央行短期政策利率水平,反映市场资金过于充裕。二季度随着中国经济企稳回升,主要宏观经济指标持续向好,央行开始收缩流动性,货币政策回归常态,市场利率开始向政策利率靠拢,并围绕政策利率波动。” 上周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政策操作上要更加精准有效,不急转弯,把握好政策时度效。”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经济率先从疫情的影响中恢复,金融领域风险也有所抬头,防风险的重要性不断提升。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李义举指出,当前我国金融风险主要体现为宏观杠杆率不断攀升、地方政府债务压力不断增大、企业债券违约现象突出、人民币汇率过快升值、银行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等方面。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宏观杠杆率为270.1%,较2019年末提高10.07个百分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96%,创下近十年新高。货币政策也开始边际收紧,货币市场利率也回升至政策利率附近。 对此,李义举判断,未来货币政策将保持稳健,不会继续宽松,更加侧重于结构性政策。因此,逆回购利率大概率不会改变。他预计,未来公开市场操作将保持稳定,在春节前或将加大资金投放量以应对资金需求。长期来看,如不发生极端事件,明年降准的可能性下降,逆回购将继续承担调节流动性的功能,操作数量将根据货币市场利率的变化增加或降低,利率大概率保持不变。 温彬认为,“总体来看,明年经济的增长预期还是比较乐观的,但同时也存在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他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货币政策还是要保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央行将主要通过“逆回购+MLF”政策工具组合,满足市场短期以及中长期的资金需要,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以及市场利率平稳。目前,LPR已经连续8个月保持不变,明年一季度我国通胀将保持温和水平,央行政策利率大概率保持不变,LPR利率也将保持稳定。银行将继续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让利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或仍有下降。 “从未来看的话,明年的货币政策可能是一个紧信用加稳货币的组合。”唐建伟进一步分析,疫情期间非常规的宽松政策是要逐步退出,回归到常态。从货币政策的角度来讲,降准和降息这样的政策工具可能都不会再有。为了维持市场流动性的总体充裕,预计央行还是会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工具来给市场投放流动性。 在唐建伟看来,总体而言,明年市场流动性还是会维持合理充裕,资金价格应该也是总体稳定的运行态势。此外,央行可能为了定向支持制造业或者中小微企业,不排除会通过定向降准的政策工具来给市场投放流动性。
核心观点 一级市场 发行规模方面,本期信用债(含企业债、公司债、中票短融、PPN)发行总规模2037.65亿元,偿还总规模2310.21亿元,净融资额-272.56亿元。发行利率方面,从交易商协会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估值来看,AA及以上不同期限发行利率均处于持平或下行态势。按发行额来看,主体评级AAA级占比69.26%,AA+级占比19.43%,AA级占比11.08%。 二级市场 本期信用债合计成交5374.58亿元。银行间市场是交通运输行业比较热门,交易所市场是房地产行业受到较多关注。本期不同期限AAA级收益率均有所下行。期限利差方面,3年期和5年期中票期限利差均有所走扩。信用利差方面,1年期和3年期不同等级中票信用利差均有所走扩。 等级变动 本期主体评级正向级别调整的企业共1家,涉及建筑装饰行业,为地方国有企业。本期债项评级正向级别调整的共1家企业的1只债券,为主体评级正向级别调整的企业。本期主体评级负向级别调整的企业共2家,涉及电子和采掘行业,其中1家为中央国有企业,1家为地方国有企业。本期债项评级负向级别调整的共2家企业的15只债券,为主体评级负向级别调整的企业。 事件概览 本期负面事件有(1)紫光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兑付利息、(2)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兑付风险警示、(3)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评级调低、(4)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兑付本息、(5)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评级调低、(6)紫光集团兑付风险警示。 风险提示 关注信用风险事件对整体利差的影响。 报告正文 1、一级市场 1.1 发行数量 发行规模方面,本期信用债(含企业债、公司债、中票短融、PPN)发行总规模2037.65亿元,偿还总规模2310.21亿元,净融资额-272.56亿元。 发行类型方面,本期信用债发行中短融占比46.79%,企业债占比6.25%,公司债(含私募)占比18.25%,中票占比23.41%,PPN占比5.31%。 发行行业方面,本期信用债发行行业主要包括建筑装饰、综合、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商业贸易、采掘,发行金额占比25.58%、24.26%、17.59%、13.59%、6.28%、4.25%、3.33%。 1.2 发行利率 发行利率方面,从交易商协会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估值来看,AA及以上不同期限发行利率均处于持平或下行态势。 1.3 发行等级 按发行额来看,主体评级AAA级发行额900.80亿元,占比69.26%,AA+级252.67亿元,占比19.43%,AA级144.15亿元,占比11.08%。 2、二级市场 2.1 交易概况 本期信用债合计成交5374.58亿元。分类别看,中票、短融、PPN分别成交2673.61亿元、1732.93亿元、539.01亿元,企业债和公司债分别成交282.90亿元和146.13亿元。 本期银行间成交最活跃的个券是20中石油MTN003、20金融街(行情000402,诊股)MTN003、20济南轨交SCP003、20国药控股SCP008、20广州地铁SCP006、20中建八局SCP007、20深圳地铁MTN003、20深能源SCP002、20中电投SCP032、20广州城投MTN004,银行间市场是交通运输行业比较热门。上交所最活跃个券是G17龙源1、20中船03、20世控02、20中车01、19恒大01,深交所则是20滨投03、16万通02、16邦资01、18榕建02、19石榴02,交易所市场是房地产行业受到较多关注。 2.2 收益走势 本期不同期限AAA级收益率均有所下行。3年期AAA、AA+、AA中票收益率分别变动-1.97BP、-1.99BP、0.01BP至3.79%、4.12%和4.44%;5年期AAA、AA+、AA中票收益率分别变动-2.81BP、0.18BP、0.18BP至3.94%、4.28%和4.67%。 2.3 期限利差 采用AAA级各期限中短期票据的差异作为利差标的。2020年12月11日,3年期与1年期、5年期与1年期利差分别为39.36BP、54.19BP,相比于上期分别变动4.92BP、4.08BP。3年期和5年期中票期限利差均有所走扩。 2.4 信用利差 采用各期限各等级中债中短期票据收益率与对应期限的中债国开债到期收益率之间的差异作为信用利差标的。2020年12月11日,AAA级1年期、3年期、5年期信用利差分别为47.85BP、55.87BP、49.99BP,分别变动2.11BP、1.55BP、-2.58BP;AA+级1年期、3年期、5年期信用利差分别为76.79BP、88.78BP、83.98BP,分别变动4.10BP、1.53BP、0.41BP;AA级1年期、3年期、5年期信用利差分别为108.79BP、120.78BP、122.98BP,分别变动10.10BP、3.53BP、0.41BP。1年期和3年期不同等级中票信用利差均有所走扩。 3、等级变动 3.1 正向变动 本期主体评级正向级别调整的企业共1家,涉及建筑装饰行业,为地方国有企业。本期债项评级正向级别调整的共1家企业的1只债券,为主体评级正向级别调整的企业。 3.2 负向变动 本期主体评级负向级别调整的企业共2家,涉及电子和采掘行业,其中1家为中央国有企业,1家为地方国有企业。本期债项评级负向级别调整的共2家企业的15只债券,为主体评级负向级别调整的企业。 4、事件概览 本期负面事件有(1)紫光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兑付利息、(2)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兑付风险警示、(3)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评级调低、(4)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兑付本息、(5)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评级调低、(6)紫光集团兑付风险警示。 风险提示:关注信用风险事件对整体利差的影响。
12月15日,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发布了一则关于“16龙湖02”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 公告显示,根据《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在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有权选择调整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根据目前市场情况,发行人决定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票面利率为4.44%。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在最新公告中,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2016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4日)票面年利率为3.68%,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决定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2021年1月25日至2024年1月24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