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民航局例行新闻发布会召开。针对近日四川航空1名国际货运航班飞行员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情况,民民航局航安办主任熊杰表示,了解相关情况后,民航局成立调查组,并组织专家行业,根据民航运行特点迅速展开流行病学调查。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与各相关部门一起尽快查明原因,特别是疫情防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点。下一阶段,民航局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敦促运输航空公司和机场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技术指南》防疫要求具体化预防措施,加强人力管理,加强疫情防控境内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个人保护责任,坚决阻止疫情通过航空途径传播。温馨提示:财经最新动态随时看,请关注金投网APP。
“行业巨头对商业和数据价值高、公共属性强的数据形成一定的垄断,加剧了金融领域不公平竞争。”12月15日,在2020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国务院参事、银保监会原副主席王兆星表示,要加强数据规范,防止部分市场主体凭技术优势独占数据收益。 他称,当前金融数据流通面临的最大障碍是数据权属问题,数据权利边界不清、权益分配规则不明、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导致数据主体缺乏开展数据交易流通的积极性。 由此,金融数据治理仍然面临一系列问题与挑战,包括数据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数据挖掘和利用相对滞后、数据的流通和共享仍存障碍、数据安全隐患较为突出、数据的跨境流通等。 基于此,王兆星建议,加强金融数据治理,首先要强化数据的质量与管理,大力推进金融数据标准化建设,统一金融数据的规则和技术要求,促进金融数据规范定义、规范标识、规范使用,增强数据的可比性。 其次,加强数据开放与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和垄断。推动建立金融数据交易机制和共享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放数据源,开展数据交易流通,逐步打破数据孤岛。 三是,加强数据运用与监管。利用新兴技术搭建基于场景的数据平台,挖掘金融数据潜在价值,开展更具有适应性、普惠性、便利性的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智能化水平,推动金融机构基于数据分析实现管理模式变革和业务流程的再造,破解风险管理的痛点,提高金融效率。 “不同金融机构的数字化战略有差别,中小机构数字化转型的压力和难度更大,信息科技外包占据相当比例,更要注意防范相关战略风险和技术风险。”王兆星强调,要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增强监管的前瞻性、针对性和穿透性,实现智慧、智能监管。 此外,进一步加强数据规范与法治。加快数据权属相关立法,明确数据定位,明确归属内容和范围,为数据开放共享、交易流通和权益分配提供法律依据。按照数据权力归属确定可流通数据的范围和流通规则,确定数据权益在数据所有者、开发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合理分配,防止部分市场主体凭借技术优势独占数据收益,要加强数据垄断的治理能力。有效制止利用数据与相关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进行大数据杀熟、侵犯用户选择权的行为,有关部门有权访问、使用由市场主体产生、加工的具有社会公共属性的相关数据。 另外,加强数据安全与保护。加大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力度,不得超范围使用客户信息,严厉打击非法贩卖客户信息行为,清理金融业务中的不合规客户信息授权条款,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坚持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并重,平衡好数据流转与信息保护的关系,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和灾备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网络设施的安全要求,尽可能消除数据泄露的各种隐患。
图片来源:微摄 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日前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经济下行和内外形势压力下,私募基金逆势增长,截至2020年底,已登记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3.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 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乱象,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近年来以阜兴系、金诚系等为代表的典型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和良性生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根据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的有关要求,经反复调研,全面总结私募基金领域风险事件的发生特点和处置经验,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规定》自2020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地方政府、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投资者给予了广泛关注。总体上,各方认为出台《规定》十分必要,其对于防范化解行业风险、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优化促进良性发展生态意义重大,赞同《规定》的总体思路、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建议尽快出台,并加强执法打击力度。同时,各方也提出具体修改建议。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意见,其中绝大多数已吸收予以采纳。 《规定》共十四条,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本次发布《规定》是贯彻落实有关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将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也具有积极意义。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基础。同时,证监会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和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国家政策】 ※※ 《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针对金融领域改革提出意见要求。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意见》,提出要健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机制、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等要求,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就金融业来说,疫情防控造成了经济的暂时困难,但金融市场的改革开放的步伐并没有停歇,下一步要继续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 银保监会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5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 银保监会明确将推动《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资本管理办法》等制度出台。5月26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影子银行监管,防范影子银行反弹回潮。一是推进规制建设,强化政策落地。二是加强现场检查,严纠违规行为。三是加强监管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省内动态】 ※※ 我省“金融机构进园区帮企业”系列活动拉开序幕。5月15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一行两局”一起,组织有关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地方法人银行以及省担保集团的负责人,赴湘潭经开区、高新区,与实体企业面对面交流对接,拉开了我省“金融机构进园区帮企业”系列活动的序幕。 【省外动态】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证监会5月22日就《特别规定》向全市场征求意见,《特别规定》复制科创板主要制度,根据实际予以优化,结合创业板存量改革特点,增强制度安排的包容度。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与承销行为,适用本规定。 【重要数据】 ※※ 2020年4月湖南省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为55466.78亿元,同比增长8.9%,各项贷款余额为45995.44亿元,同比增长18.25%。 ※※ 继去年A股18家上市公司退市创历史新高后,今年退市公司数量不减,截至5月25日,已有22家上市公司退市或确定触发退市条件。退市多元化、常态化是我国资本市场走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关键,是遏制炒壳之风,倡导价值投资,实现优胜劣汰,从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关键。 【智库观点】 ※※ 通过发行国债来加大中央转移支付力度。大规模发债后若让商业机构和老百姓去购买,从总量上、利率上看,会对市场产生“挤出效应”,信贷资金减少,市场融资成本上升。但通过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作用,市场流动性指标将会上升,可使货币供应及时到达实体企业,从而实现保市场主体、保就业的目标。 ※※ 当前金融风险防范的核心是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问题。中小银行自身要专注主业,增强资本实力,增强银行内源性资本补充能力。监管机构层面要提高对不良的容忍度,坚持分类施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实行一地一策、一行一策,区分轻重缓急,把握好力度和节奏,对少数高风险机构精准拆弹。 【政策解读】 ※※ 2020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 一是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意见》围绕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资金跨境融通渠道多元化等多方面,推出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跨境理财通机制等12条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的措施。 二是加大金融合作与服务,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港澳的金融合作《意见》。提出扩大金融业对港澳地区开放和合作,围绕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推出3条措施。 三是促进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粤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意见》提出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发展绿色金融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等6条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措施。 四是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研究推进金融对接科技产业的服务模式创新、建设区块链贸易融资信息服务平台等2项主要措施。 五是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构建金融风险合作监管机制,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意见》围绕加强粤港澳金融监管合作、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加强粤港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推出3条措施。 来源:政策法规处 时间:2020年5月27日
中新网6月3日电 国资委网站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减免房租主体责任,加强对各级子企业的跟踪督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减免要求落实不到位、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和有关负责人进行严肃追责。 通知提及,要高度重视减租工作。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应对疫情冲击积极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租压力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要求,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为全社会有力应对疫情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积极作出贡献。 通知明确,要全面落实减免要求。各中央企业要按照734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房屋所在地对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租减免政策,对承租本企业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至少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各中央企业要抓紧组织落实,加快内部决策,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减免。上半年减免期限不足的,根据房屋所在地要求在下半年进行补足或顺延。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各中央企业要通过与中间承租人加强沟通、签订合同等方式,积极协调减免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 通知提出,要积极争取支持政策。各中央企业要对实际减免出租人有关支持政策加强跟踪研究,主动对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争取支持政策落地见效。业绩考核方面,认真统计分析减免房租对企业业绩的影响并做好申报工作。财税政策方面,积极争取享受地方政府对出租人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加强与金融机构协商,争取通过展期、续贷和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等方式解决到期还款困难问题。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因落实减免政策导致资金紧张、难以周转的,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给予资金支持。 通知强调,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减免房租主体责任,加强对各级子企业的跟踪督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减免要求落实不到位、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和有关负责人进行严肃追责。要建立完善减租问题来信来访处理机制,企业集团要在官方网站主动公开受理减免房租问题投诉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合规妥善处理群众反映问题。国资委将加强对各中央企业减免工作的督促指导,对有关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进行核实检查。
据工信部网站3日消息,2020年6月2日,为分析研判形势,切实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保障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以视频会议方式组织召开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工作会议。 会议强调,安全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命门,生产企业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常抓不懈,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各企业要不断提升整车设计制造和测试验证水平,加强对动力电池系统的安全防护和可靠性验证;加强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供应体系管理,严格把控质量;加强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新能源汽车专项维修保养水平,对出现问题的车辆,要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坚决遏制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发生。 会议要求,有关各方要各负其责、综合施策、抓实抓好新能源汽车安全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事故调查,加大对闲置车辆、营运车辆的核查力度,对不按要求开展核查、弄虚作假、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和产品,要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二是进一步强化整车运行监测体系,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三级监测体系运行情况检查与效能评估,切实发挥好监测平台作用,及早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做好新能源汽车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提前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四是加强行业自律,做好宣传引导,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营造产业发展良好环境。(中新经纬APP)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开发企业经营和融资模式趋于高周转、高杠杆,房价和建设成本不断升高。特别是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资金链普遍趋紧,银行加强风险管控,部分企业资金风险凸显。因此,有必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预售资金监管检查。 近日,多地出台相关政策,加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力度,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 在市级层面,湖南株洲、云南昆明、山西太原近日发布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住建局近日印发了新修订的《株洲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要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进度控制、无偿监管的原则,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起,一直到预售商品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并解除监管为止。 12月2日,山西省太原市下发了《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要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 12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试行)》,内容涉及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归集、使用等多方面。 在省级层面,江西省住建厅、江西银保监局近期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要确定监管银行,并以楼栋为基本单位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与商品房预售制度息息相关。目前,绝大多数房地产销售采取的是商品房预售模式,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兴建但尚未竣工或即将兴建的商品住宅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在未来某一时期拥有所购房屋。“先交钱,再交房”的预付方式给购房者带来一定风险。 与此同时,不少地方预售资金监管还存在空白,也有一些地方虽有相关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但执行不到位。比如,一些开发企业让购房者将本该打入监管账户的资金打入其他账户便于开发企业自行操控,也有一些企业提供不真实的文件骗取银行提前拨付监管账户中的资金。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陈志表示,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开发企业经营和融资模式趋于高周转、高杠杆,房价和建设成本不断升高。特别是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资金链普遍趋紧,银行加强风险管控,部分企业资金风险凸显。因此,有必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预售资金监管检查。 据了解,今年以来,各地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政策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要求开发商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要求开发商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对信用资质不同的开发商实行差别化资金监管额度;在预售资金使用上,按照工程进度支取相应比例的资金。 在多地发布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同时,也有地方开展了对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北京市第四季度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了预售资金监管专项检查。重点围绕开发企业预售资金收存、支取、使用的及时性、合规性,监管银行入账监督和出账审核,以及购房人贷款资金是否按规定发放至专用账户等情况开展检查。 业内专家表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加强,有助于通过“专款专用”防止房地产开发项目烂尾,维护购房人利益,确保房地产市场秩序良性运行。(经济日报记者 亢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