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1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发布对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富滇银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0年6月、7月分别制作的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富利快线天天理财A相关宣传推介材料由理财银行部、消费者保护与服务部内设合规风控团队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审查。涉及的宣传推介材料未经负责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未出具合规意见书。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富滇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审计管理办法》(2020年版)未对审计频次、审计报告出具时间等进行规定。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五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富利快线天天理财A宣传推介材料审核要点较为简略,且多为形式审核要求。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六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宣传推介材料使用了“风格稳健”的宣传用语。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五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1号〕)第十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的规定。 此外,云南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还发现,富滇银行基金销售业务合规风控人员职责界定,定期向投资人主动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销售业务考核等工作暂未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及相关配套规则进行规范。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富滇银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30日,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在对昆明市商业银行进行增资扩股和处置不良资产的基础上成立的云南省第一家省级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富利快线”是2014年富滇银行携手易方达基金推出的升级版余额理财产品。根据此前相关资料的介绍,富利快线对接的是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基金A。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8号 关于对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7日至18日,我局对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行2020年6月、7月分别制作的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富利快线天天理财A相关宣传推介材料由理财银行部、消费者保护与服务部内设合规风控团队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审查。涉及的宣传推介材料未经负责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未出具合规意见书。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富滇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审计管理办法》( 2020年版)未对审计频次、审计报告出具时间等进行规定。 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五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你行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富利快线天天理财A宣传推 介材料审核要点较为简略,且多为形式审核要求。违反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三十五条 至第四十六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 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你行富利快线安悦C产品宣传推介材料使用了“风格稳 健”的宣传用语。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91号〕)第三十五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十五 条的规定。 五、你行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1号〕)第十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的规定。 此外,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合规风控 人员职责界定,定期向投资人主动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销售业务考核等工作暂未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及相关配套规则进行规范。?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你行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为落实新证券法的规定,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各项制度,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为企业募集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近期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暴露出制度规则与产品属性不完全匹配的问题,有必要尽快出台专门规范可转债的规章,对其进行系统规制。 《管理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公开公平公正、预留空间的原则。 《管理办法》共23条,涵盖交易转让、信息披露、转股、赎回、回售、受托管理、监管处罚、规则衔接等内容,具体如下:一是关于交易制度。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完善现行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同时要根据正股所属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制定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明确强制赎回条款触发前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证券交易场所的风险监测职责等。二是关于信息披露。以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可转债的特点以及交易所实际监管经验,对临时披露重大事件进行了完善。三是关于转股价格。按照兼顾发行人、股东与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结合现行再融资办法,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转股价格的确定、修正及调整进行了完善。四是关于受托管理制度。依照证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立可转债受托管理制度,明确受托管理人职责要求等。五是关于监管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证监会将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关于规则衔接。《管理办法》不改变可转债现有发行规则,同时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预留一定的制度空间。七是关于新老划断。《管理办法》施行日及施行日以后发行申请被受理的可转债适用本办法,但是本办法有关交易规则、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赎回回售等交易环节的要求,一体适用于已经发行和尚未发行的可转债。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继续支持可转债市场规范发展,丰富企业直接融资工具,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可转债市场秩序的行为,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10月27日,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政部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1991年发布实施以来,首次迎来修订。 据了解,本次修订将管理办法的6章39条,修改为4章16条。在具体章节上,增加资产评估管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两章,删除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三章。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办法》的发布,将有利于更好更客观地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从源头治理来看,为更好优化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一个制度化的基础,可以更好发挥国有资产的功能,更好发挥国有资产作为重要市场要素的制度基础作用。 财政部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需要。一是需要将国有资产评估改革发展成果和实践经验及时转换为制度规定,特别是简政放权改革成果、行业管理改革成果等。二是需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需要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提升资产评估专业服务能力。 当前对于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国有单位监管体制、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管体制和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体制。本次修订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评估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国有单位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在坚持“放管服”改革的基础上,本次修订规范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明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的国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是国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等的必要程序。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论在其有效期内作为作价参考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修订新增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章节,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国有单位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检查,发现国有单位未执行或者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相关经济行为,并告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孙韶华 王璐)
近段时间,包括江苏、河南等多地印发《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记者了解到,政府投资条例出台一年以来,政府投资加速进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轨道。投融资体制改革步稳蹄疾,多项相关配套制度正在提速推进。 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业内指出,一般来说,政府投资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基础设施类投资,另一类是非基础设施类投资。政府投资作为一项重要政府职能,既是实施宏观调控、落实国家和省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也是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扩大有效投资的有力抓手。 近段时间,多地出台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将政府投资纳入法治轨道,重大投资政府投资将有章可循。 例如,日前,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透露将出台《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过程中计划管理、投资决策、项目实施等关键环节的行为进行规范。与此同时,《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经江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也于日前正式印发实施。此前,包括甘肃、浙江、吉林、海南等多省也出台了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上述管理办法,从政府投资范围、投资决策程序、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实施、投资监管等方面,对政府投资管理提出了规范化的制度设计。其中,对政府投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例如,《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并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此外,上述管理办法还就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等作出规定。 “各地陆续出台的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总体上贯彻落实了政府投资条例提出基本原则,深化细化了相关规定和要求,也坚持了问题导向,更具备可操作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员吴亚平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事实上,本轮投融资体制改革始于2016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这一纲领性文件明确了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就此揭开新一轮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大幕。随着上述意见的深入贯彻实施,我国投融资体制在改革理念、审批制度、政府职能、管理责权、中介服务等方面都发生了显著变革。 2017年2月份,国务院颁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2019年7月1日起,《政府投资条例》作为我国政府投资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正式实施,开启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进程。这两部法规共同形成了投资管理领域完整的法律法规框架,标志着我国投资管理体制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 据了解,在《政府投资条例》出台前,我国政府投资活动一直是依靠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一些地方性规定进行规范的。 三是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减少流通环节,清除部门壁垒,打通各种运输方式连接的“最后一公里”,培育一批现代物流企业,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四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继续放开金融业市场准入,增加服务小微和民营企业的金融供给,疏通金融和实体经济的传导机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培育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在科创板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注册制改革,为新经济公司提供便利快捷的上市渠道。 五是深化劳动力市场和土地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探索扩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用途,拓展宅基地使用权向外部人员流转空间,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 六是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增加人力资本投资和积累,促进更多低收入者进入中等收入群体,进一步释放内需潜力。 七是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深化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改革成果。进一步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提升外资企业根植性,更好发挥外资企业“外引内联”的纽带作用,推动国内国际循环相互促进。(孙韶华 王惠民)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已发布并实施。据了解,管理办法灵活设置了资质要求,满足条件的分类评级为BBB级(及以上)的券商可开展相关期权业务。场外期权挂钩个股标的范围也适度扩大至融资融券标的范围。 此外,管理办法还优化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将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调整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支持证券公司直接服务实体经济。 下一步,中证协将落实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场外期权制度规范体系,加强业务培训和执业检查,提高业务报告系统电子化程度,强化实时、精准监测监控风险,持续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提升了自律规则层级,优化完善了部分业务标准和业务流程。 首先是灵活设置资质要求。即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差异化匹配分类评级情况,支持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能力通过评估的有能力、有实力、有专业优势的BBB级(及以上)证券公司开展相关期权业务。 其次是适度扩大标的范围。挂钩个股标的范围适度扩大至融资融券标的范围,建立个股集中度指标公布机制,有助于证券公司拓宽业务范围、提高风险对冲能力。 再者是稳定业务预期。对因动态调整不再属于交易商的证券公司设置一年过渡期,确保业务平稳有序衔接。 最后是强化监测监控。提高数据报送的标准化管理,新增负面客户管理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提升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看得清、管得住”的监管要求,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此外,为做好对有关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中证协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规程,通过明确公司申报要求、强化参评专家责任、公开评估过程等措施保障评估工作规范透明。 据悉,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2012年开展试点以来,在服务投资者管理风险、促进证券公司创新发展和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场外期权业务的制度供给,促进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中证协在合并《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的基础上,广泛听取行业诉求,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
“围绕资管业务的规律特点,统筹好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建设,银保监会已经先后制定了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及《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配套细则。目前正在制定《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办法》。”银保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副主任蒋则沈在9月5日的“2020全球财富管理论坛”上表示。 蒋则沈称,目前还在进一步关注研究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交易行为监控、产品信息披露、治理体系建设等专项内容,未来将持续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体系建设。同时,在日常中推进针对资管业务的专业化监管体系建设。 银行理财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蒋则沈表示,银行理财需要把握好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守信于行、取信于民、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注重受托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的可持续性。同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资管业务的生命线,也是合规展业的基础。无论是银行理财公司,还是从事产品代理销售的商业银行,都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关键主体。 “理财产品投资不同于一般商品买卖,销售理财产品仅仅是起点,理财产品的核心价值兑现体现在未来的产品存续期内。”蒋则沈称,理财产品销售服务需要贯穿理财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始终,不能将理财产品面向投资者的推介展示、风险评估、投资建议、适当性匹配、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等程序,简化为单一时点的孤立的销售行为,甚至当作一锤子买卖。与此同时,银行理财子公司作为新型的资管机构,需要积极主动地把银行理财子公司、银行理财新产品这些基础概念,向老百姓讲清楚、讲好、讲生动,提升公众的认知,帮助投资者准确有效识别和防伪,防范线上线下的欺诈。 截至目前,已有21家商业银行获批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其中17家已经获批开业,另外还有2家外资控股的理财公司获批筹建。
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券商介入票据贴现市场 7月28日,《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当日,上海票据交易所(下称“上海票交所”)披露了近期创设的标准化票据产品,这也是今年以来标准化票据产品的首次“亮相”。 截至28日17时,上海票交所共披露了14单标准化票据产品创设文件,主要包括“平安证券中核华兴”、“苏银亨通”、“海通证券齐鲁交通”等,合计创设规模达11.44亿元左右,产品最低融资利率为2.5%,存托机构包含券商、银行等。 此时距离《管理办法》正式下发刚好一个月左右。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标准化票据的发展无疑会给整个票据市场带来全新变革。 所谓标准化票据,是指存托机构归集商业汇票组建基础资产池,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受益证券。从本质上看,标准化票据定位为货币市场工具,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交易流通,并且公募基金、银行理财等也可以直接投资。 今年6月29日,央行正式下发《管理办法》时曾提及,标准化票据以票据作为基础资产,联通票据市场和债券市场,有利于发挥债券市场的专业投资和定价能力,增强票据融资功能和交易规范性。 与此前发行的试点标准化票据相比,此次签订的标准化票据在交易、登记托管和信息披露等环节更加规范。这与《管理办法》的出台不无关系,相较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对标准化票据的基础资产、创设、登记托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进行了更为系统的规定。 比如,《管理办法》明确了存托机构有协助追索职责,明确允许存托机构自行组织标准化票据认购或委托金融机构承销;明确标准化票据交易结构设计不追求复杂,区别于资产支持证券;明确“标准化”债权资产属性;放松对存托机构、基础资产相关主体和信息披露时限的要求等。 其中,《管理办法》对存托机构的表述颇多。华创证券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师周冠南认为,作为票据进入金融市场流通的一大桥梁,存托机构是标准化票据创设流程中最核心的一环。 “此前这一角色完全由银行垄断,这就导致大量的小额票据和低资质票据无法进入流通环节,票据定价权也由银行垄断。”周冠南称,如今,存托、承销标准化票据开启了证券公司介入票据贴现市场的大门,票据定价无疑会更加市场化,更多小额票乃至商票的流动性有望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