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期间,我国消费市场迎来新年第一轮热潮。1月4日,商务部官网发布消息称,2021年元旦假期,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防疫安全,保障市场供应,满足群众节日多样化消费需求。据商务部监测,节日期间全国消费市场运行平稳有序,供销顺畅活跃,生活必需品供应充足。 商务部表示,各地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按照商务部《岁末年初促消费工作指引》,根据节日市场特点,积极组织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据商务部监测,节日三天,全国重点零售企业日均销售额同比增长6.2%。 在促消费活动方面,上海各大企业推出品牌展览、文娱联欢、素人比拼等迎新文娱融合互动活动,打响“购物跨年”热潮“第一炮”;内蒙古、辽宁、四川、河南等地企业举行“跨年狂欢周”“迎新嗨购不打烊”“跨年钜惠”等活动,消费市场人气活跃。青海、河北、成都、广州重点监测零售企业销售额同比分别增长14%、4%、11.9%和7.5%。据银联商务数据,全国重点监测商户线下消费规模同比增长7.4%。 据了解,元旦假期期间,宁夏52家大中型百货店、专业店、超市实现销售总额2.63亿元,同比增长6.47%。扬州市商业综合体、商场和超市促销活动丰富多样,重点监测的82家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实现销售额2.86亿元,同比增长6.5%。 元旦假期期间,商品消费的热点突出。在各类促销活动带动下,食品等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平稳增长,应季服装、家电数码、金银珠宝等商品深受消费者青睐,市场销售较好。据商务部监测,节日三天,重点零售企业食品、服装、家电数码、珠宝首饰日均销售额同比分别增长3.5%、22.8%、9.9%和10.3%;海南7家离岛免税店销售额同比增长213%。 此外,服务消费加快回暖。网络订餐、大众美食、网红餐饮成为节日餐饮市场的主角,观影看展览、周边休闲游、读书赏音乐等广受热捧。节日三天,北京外卖交易量同比增幅超过17%,珠海市重点监测餐饮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4%,银联商务监测全国重点餐饮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7%。据有关机构数据,全国电影票房达12.99亿元,其中元旦当日票房6.01亿元,同比增长107.12%。 与此同时,基于全国近500家门店元旦三天销量数据,大润发在1月4日发布了《2021元旦消费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数据显示,上海消费市场活力旺盛,三天假期里上海人在大润发买了14吨车厘子、2.9万多根油条、66.9吨猪肉,鸡蛋、挂面、大米等民生消费品销售同样火爆。 《报告》解读认为,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国民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消费结构也出现重大转移,民生刚需用品需求迅速扩大的趋势仍在持续。元旦三天,大润发在全国共卖出了超过1.3万吨大米。仅从单品来看,销量排在前十的,有7个单品均为大米。以品类来看,畅销的还有挂面、食用油、酱油、牛奶、酸奶、土豆、盐、纸巾,可以说都是生活里缺不了的“柴米油盐酱醋茶”。 值得一提的是,元旦三天,大润发在全国售出了1644吨猪肉,相当于成年可宰杀的23000头猪。青岛的猪肉购买力最强,元旦假期青岛人买了72.3吨猪肉,排名全国第一。上海人买了66.9吨,位列全国第三。 在消费升级方面,《报告》还显示,相比一线城市,二三线城市在消费升级上虽仍有距离,但趋势明显。在大润发88元一只波龙和29.9元一盒车厘子的年度促销加持下,更多地方实现了波龙和车厘子“自由”。
1月4日,央行、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明确,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等共计15项政策,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这是继去年9月六部委发布征求意见稿后该《通知》的正式发布,并将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央行此前表示,经过十余年发展,企业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使用人民币的障碍已基本解除,但人民币跨境业务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便利的情况:一是部分政策出台时间较早,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二是前期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政策已具备推广基础。2019年在自贸区推出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高水平便利化试点产生良好社会反响,全国推广的呼声很高。三是对新兴业务模式和重点业务领域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在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境外工程承包等业务领域,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 “《通知》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水平,切实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等。”央行此前称。 为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通知》提出,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根据商事制度改革,《通知》明确,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无需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为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通知》从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等四方面作出具体安排。 例如, 为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办法》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针对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最新使用限制的主要差别,在于此前要求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一项被删除,这也就意味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的投资理财用途渠道被进一步扩宽。 《通知》还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除优化涉企的跨境人民币政策外,《通知》还进一步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此外,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央行表示,下一步,央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通知》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持续优化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在海外疫情依然严峻的背景下,部分产品的海外订单转移至我国,这也带来了数个行业的外贸出口迎来“爆单”景象,家电产品也是其中之一。 不过,2020年年末多种大宗商品价格的快速上涨,叠加人民币汇率保持强势,使得国内家电外贸企业陷入了“两头受压”的尴尬境地。 订单不愁 利润堪忧 近几个月来,铜、铝、钢材等家电主要原材料价格一路上涨。数据显示,2020年第四季度,沪铝指数累计上涨9.3%,沪铜指数累计上涨13.4%。高盛国际大宗商品研究分析师于12月1日发布报告称,铜的“牛市”正在全面展开,价格已达到2017年以来的最高水平。 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最新发布的2020年12月中国采购经理指数显示,近期部分大宗商品价格持续攀升,加之市场需求继续回暖,推动制造业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加速上涨。当月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和出厂价格指数分别为68.0%和58.9%,高于上月5.4和2.4个百分点,均为2020年全年高点。原材料价格快速上涨加大了企业成本压力,当月反映原材料成本高的企业占比为49.4%,为近两年高点。 对于原材料持续上涨原因,中钢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胡麒牧认为,当前工业金属类原材料价格上涨一方面反映的是未来新冠疫苗上市后对全球经济复苏的预期。另外,当前原材料社会库存确实处于低位。预计未来随着新冠疫苗的上市,经济复苏的积极因素增多,需求侧还会持续刺激大宗金属材料价格的上涨。 但这对家电等制造产业而言并不是一个好消息。家电行业普遍对铜、铝、钢材、塑料等大宗原材料需求量大,原材料成本往往占据总成本的七八成,例如空调龙头格力电器(行情000651,诊股)2019年年报就披露,原材料占公司当年营业成本比重高达86.66%。而在年末出货高峰期,原材料价格的快速上涨更是让家电制造企业苦不堪言。 对于家电外贸企业而言,成本上涨只是一个方面,汇率也从另一个方面带来了“夹击”。相较于2020年5月27日在岸人民币对美元的7.1765元的低点,至2020年末,人民币已累计上涨超6000个基点,涨幅达8%。但这或许并不是人民币的最高点。摩根大通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朱海斌预测,人民币汇率预计在2021年将升至6.25左右。 不要小看这8%的升值幅度,却能够让毛利率本就不高的家电外贸行业雪上加霜。“在原材料上涨和人民币升值的双重压力下,公司利润已经变得特别微薄了。”主营电磁炉、电压力锅等家用电器出口业务的中山艾利普电器的企业主邹世兵向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如是说。 “原本因为海外疫情接到了不少订单,这几个月加班加点生产,但临到交货期汇率升值这么多,导致利润大幅缩水,几乎是白忙活一场。”佛山一家不愿具名的家电外贸企业负责人也向记者大倒苦水。 同样是主营小家电外贸的广州家博士电器也有类似感受。该公司外贸业务负责人徐莉接受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本来公司2020年外贸订单整体有一定增长,但在成本上涨和汇率升值的双重挤压下,公司前期积压的部分订单甚至出现了亏本的情况。 调价、对冲等多举措应对 对面两头受压的局面,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同的企业应对措施也各有差异,有的企业选择涨价向客户转嫁成本压力,也有企业选择暂不涨价,由自身承担利润的缩水。但相比之下,规模越大、实力越强的企业,应对起来越是从容。 前述佛山家电外贸企业负责人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由于该公司出口的小家电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同质化竞争比较严重,贸然涨价可能会导致客户流失,“现阶段先把客户保住再说”。 而徐莉则告诉记者,目前该公司的全线产品已调价,对于不急的订单,则在过年后视原材料价格情况再作调整计划。邹世兵也向记者表示,目前公司已经开始对海外部分客户涨价了,“但在这种压力下,对于企业后续接单会有一定的影响”。 作为在A股上市的小家电龙头企业,新宝股份(行情002705,诊股)也有着大量业务来自出口。2020年半年报显示,公司国外销售占比为71.18%。据公司三季报显示,受汇率波动影响,公司汇兑损失比上年同期增加约1.29亿元。 在最近的一次调研中,有机构投资者也向新宝股份抛出了原材料涨价和汇率波动的话题。公司对此回应称,针对原材料价格波动,公司产品报价及调价时会综合考虑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同时公司会考虑原材料供求及价格波动情况,做一些战略性采购安排。 对于汇率波动影响,一方面公司有30%左右的进口材料进行对冲;另一方面公司有30%左右的新品会综合考虑汇率等因素即时报价;另外,公司会加大收款力度,加强对汇率变动的分析,运用远期外汇合约等金融工具来降低汇率波动风险;同时公司会通过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不断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议价能力。 新宝股份指出,一般情况下,公司会根据产品竞争情况来设定价格。每个季度会更新所有产品的产品指导价。在经营情况变化而导致产品成本变化达到一定幅度时,公司将对产品指导价进行不定期调整,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对原有产品的调价谈判。目前,公司已经在启动2021年第二季度产品的调价谈判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对新宝股份而言整体还是一个“丰收年”,公司在前三季度取得净利润9.10亿元,同比大幅增长75.38%。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新宝股份之所以在应对成本和汇率压力上能够表现从容,主要与公司的规模优势和技术实力两方面因素息息相关。 在规模方面,新宝股份作为国内西式小家电的龙头企业,在2019年已经突破90亿的营收规模,2020年则大概率突破百亿。在技术方面,与国内众多家电外贸企业所走的简单贴牌加工的OEM模式不同,新宝股份走的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ODM模式,将产品研发设计这一环牢牢掌控在手中,这也使得新宝股份的产品附加值远远高于纯粹代工类的家电外贸产品,同时也更具议价权。 技术、品牌两大痛点亟待突破 目前,全球家电产能的大部分都集中在中国,伴随着新冠疫情在全球的蔓延,也有越来越多海外订单向中国转移。然而即便遇到这样的历史机遇,我国家电外贸企业仍在成本和汇率的挤压下陷入无利可图的境地。这一切正如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理事长姜风曾说过的:“中国是家电制造大国,但还不算是强国。” 在家电行业资深观察家刘步尘看来,我国家电行业“大而不强”的主要原因,依然在于缺乏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和有国际化影响力的品牌这两大“痛点”,这也导致了中国家电出口企业的话语权偏低。“目前中国家电企业在海外市场,主要是走两条路,一种是纯代工,没有自主品牌;另一种是虽然有自己的品牌,但只能打入中低端市场。这一现状也意味着中国企业在终端市场上的定价权比较弱。” “没有国际化影响力的品牌,品牌议价能力就比较差,这就好比苹果的手机和小米的手机在定价上就有很大差距。缺乏核心技术,产品就会陷入低质低价的同质化竞争,最后的结果也是陷入价格战红海,利润越做越薄。” 据刘步尘回忆,早在八九十年代,韩国的家电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曾与中国类似。“记得十几二十年前,LG的家电在中国市场也卖的也便宜,曾被称作是‘外资品牌中的低端品牌’,但现在的LG已经成为中高端的品牌,这也是LG在技术上发力的结果。” 刘步尘认为,中国不可能一直居于全球家电产业链末端位置,必须向高技术、高品牌、高品质的方向发展。虽然中国的家电行业起步较晚,但依然有机会复制韩国企业的路径,即从中低端逐步迈向中高端。 “我认为,目前中国家电企业的国际化已经到了一个关键时点,其实近几年我们在技术上已经有了比较大的突破,例如在量子点、OLED显示等技术层面已经走到了世界领先的水平。可能再往前走一两步,就会带来中国品牌的蜕变。我相信未来3到5年内,会有一两家中国企业能够走上国际中高端家电市场的舞台。”
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 《通知》共包括五个部分,共十五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在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方面,《通知》提出,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资委 银保监会 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 《通知》共包括五个部分,共十五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通知》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持续优化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将具体实施方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后实施。 (二)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境内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三)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对业务办理及审核的要求。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无需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应及时对所涉业务资料审核要求、审核流程等内部业务制度进行调整,按新的内部业务制度进行展业。 二、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四)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更新名单认定标准,完善名单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五)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境内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应确保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在5年内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备查。 (六)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异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支持银行境内外联动,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业务提供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为确保项目实施而需支付款项的汇出。境内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八)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九)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十)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十一)优化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借款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十二)简化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调整为0.5。调整后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企业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银行须在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后,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及登记。 四、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十三)支持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十四)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境内银行应确保汇入及汇出资金使用符合现行规定,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十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境外资金。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可接收从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境内银行应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为市场主体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境内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境内银行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第九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第十六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七条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资委 银保监会 外汇局 2020年12月31日
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指出,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继续给予优惠资金支持,支持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小于6个月的贷款,支持比例为贷款本金的40%,资金总量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再贷款额度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中央银行评级1-5级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以下为通知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在2020年6月出台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对稳企业保就业工作提供了有力金融支持。为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决定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激励资金总额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同一笔贷款多次延期的,只在首次延期时享受激励措施。 二、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 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继续给予优惠资金支持,支持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小于6个月的贷款,支持比例为贷款本金的40%,资金总量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再贷款额度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中央银行评级1-5级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的贷款,仍由放贷银行管理,贷款利息由放贷银行收取,坏账损失也由放贷银行承担。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提供的优惠资金支持,放贷银行应于收到资金之日起满一年时按原金额返还。 三、配套政策 对于银行因执行上述政策产生的流动性问题,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 对于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各级财政部门在考核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2021年经营绩效时,应充分考虑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银行业绩的影响,给予合理调整和评价。 四、工作要求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和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按照“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强化政策传导,狠抓贯彻落实,提升辖区内银行的小微企业服务能力,支持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和就业稳定,激发小微企业活力,推动经济持续恢复和高质量发展。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银行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情况监测评估,防范政策执行中的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加强组织推动,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对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工作,强化责任担当,按照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提升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有关工作流程,包括材料提交和审核,台账建立和报送,业务风险管理等,继续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0〕123号)有关规定。
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明确了延期的具体时间点。 记者获悉,12月31日,央行、银保监会等部门下发《关于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决定继续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两项货币政策工具均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 业内认为,考虑到企业还本付息期限过于集中,企业也尚未完全走出经营困境,生产周转活动仍然存在一定阻碍,两项计划的延期有助于延缓企业财务负担,进一步夯实经营基础。 “受疫情影响,很多小微企业生存压力骤然增大,它们是千万个家庭的支柱,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是国计民生的重要保障。”近日,央行行长易纲在新年致辞中表示。目前(截至2020年底),银行已累计完成对6万多亿元贷款的延期还本付息,累计发放3万多亿元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3000余万户经营主体,实现1.5万亿元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目标。 对银行奖励政策持续 由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特殊困难仍需加以帮扶,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两项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 通知内容显示,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方面,对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其中,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延期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照延期贷款本金的1%给予激励,激励资金总额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内。同一笔贷款多次延期的,只在首次延期时享受激励措施。 在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继续给予优惠资金支持,支持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小于6个月的贷款,支持比例为贷款本金的40%,资金总量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再贷款额度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中央银行评级1-5级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的贷款,仍由放贷银行管理,贷款利息由放贷银行收取,坏账损失也由放贷银行承担。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提供的优惠资金支持,放贷银行应于收到资金之日起满一年时按原金额返还。 “有就比没有好,两项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我们原先就在用,现在又额外有了奖励。”一位地方法人银行副行长对记者表示。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梁斯认为,商业银行要多措并举落实好两项工具的延期要求。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更多将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银行在拥有更大自主权的基础上,应多措并举落实好两项工具的延期要求。同时,商业银行应尽早启动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全面摸排,一户一策,对尚未走出疫情影响但自身经营向好的企业,积极采取针对性办法协商延期的时间和方式。对本身已经出现较大经营问题、不符合政策支持且无法缓解风险的企业要及早采取措施,做好潜在不良资产的应对和清理。 平滑资产风险 “宏观上看,两项工具在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的同时也将银行的不良问题进行了延后。微观上看,部分本身存在问题的企业因为疫情影响也享受到了政策红利,导致市场无法实现自动出清。因此,在延期方式和期限上,银行可以与企业协商确定,有助于增强银行资产质量管理的弹性和灵活度,平滑资产风险的暴露。”梁斯认为。 在经济下行压力不减的背景下,商业银行资产信用风险有所上升。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20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2.84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987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96%,较上季末增加0.02个百分点。 此外,市场也在担忧,延期政策导致银行不良贷款出现滞后效应。从作为前瞻性指标的关注类贷款来看,2020年以来关注类贷款并未持续攀升,资产质量呈现企稳向好态势。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20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关注类贷款余额为4.1万亿元;二季度关注类贷款余额为3.9万亿元,三季度关注类贷款余额为3.8万亿元。 在光大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一峰看来,政策不会对银行经营形成较大影响。他日前表示,在已经实现的延期贷款中,仅少部分存在实质性风险,且部分银行2020年“以丰补歉”已作出相应准备。在继续延期的安排下,信用风险将进一步缓释,起到“以时间换空间”的效果。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监管部门在调整拨备、支持补充资本等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支持银行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末,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优先股、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三类资本工具余额4.2万亿元,拉动资本充足率上升2.6个百分点。 2020年12月31日,在银保监会披露的答复九三学社“关于着力应对疫情对中小企业偿债压力和银行不良贷款的冲击”的提案中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准确性提升、资产质量较充分揭示的基础上,考虑国内经济形势等因素,及时研究适度下调贷款拨备监管要求的可行性。另外,持续推动商业银行资本补充,不断研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大力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升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
[摘要]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 《通知》共包括五个部分,共十五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通知》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持续优化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银发〔2020〕33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将具体实施方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后实施。 (二)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境内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三)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对业务办理及审核的要求。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无需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应及时对所涉业务资料审核要求、审核流程等内部业务制度进行调整,按新的内部业务制度进行展业。 二、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四)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更新名单认定标准,完善名单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五)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境内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应确保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在5年内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备查。 (六)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异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支持银行境内外联动,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业务提供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为确保项目实施而需支付款项的汇出。境内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八)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九)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十)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十一)优化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借款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十二)简化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调整为0.5。调整后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企业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银行须在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后,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及登记。 四、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十三)支持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十四)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境内银行应确保汇入及汇出资金使用符合现行规定,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十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境外资金。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可接收从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境内银行应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为市场主体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境内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境内银行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第九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第十六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七条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银保监会 外 汇 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