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报道,记者从文旅部获悉:元旦、春节假期期间,我国将继续暂不恢复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出入境团队旅游和“机票+酒店”业务;继续执行景区游客量不超最大承载量的75%等政策。 天眼查专业版数据显示,我国目前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含“旅游、旅行、机票、酒店、航空、旅行社、景区”,且状态为在业、存续、迁入、迁出的旅游相关企业数量已超过350万家。 从地域分布来看,广东省旅游相关企业数量最多,近36万家,约占全国的10%;山东省位居第二,相关企业数量超28万家,约占全国的8%;另外江苏省和上海市也均拥有超过20万家旅游相关企业。 行业分布方面,有近32%的旅游相关企业分布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近28%的相关企业分布在批发和零售业,超12%的相关企业分布在住宿和餐饮业。 另据文旅中国报道,同程艺龙、途牛、携程、美团纷纷发布了第三季度财报,在线旅游市场加快复苏的信号跃然纸上。 报道指出,一季度由于国内旅游企业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业务几乎停摆,携程、途牛、同程艺龙等在线旅游企业相继出现亏损。二季度,虽然重新启动的旅游业并未迎来外界期待的报复性反弹,但从在线旅游企业的业绩来看,已经出现了“回血”迹象。到三季度,在国内游迅速回暖的大环境下,在线旅企的业绩也水涨船高。 天眼查专业版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29日,以工商登记为准,我国今年已新增超63万家旅游相关企业(全部企业状态)。其中,一季度新增9.6万家,二季度新增17.6万家,三季度新增16.3万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今年第四季度已新增超过20万家相关企业,环比增长近25%。
12月29日,2021双汇肉制品厂商发展研讨会以视频会议的形式隆重召开。本次会议双汇发展(行情000895,诊股)连线万洲国际设立主会场,分大区在全国设立了19个分会场。万洲国际董事局主席、双汇发展董事长万隆,双汇发展总裁马相杰,万洲国际、双汇发展、肉制品事业部高管,相关项目经理、销售大区经理及经销商代表等近900人连线参会。会议由双汇发展党委书记杜俊甫主持。 2020年,是全球历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也是双汇历史上极其特别的一年。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暴发,使国内外经济备受冲击,加之非洲猪瘟疫情影响,中国肉类行业各种挑战交织叠加,给厂商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考验。面对前所未有的复杂形势,在万隆董事长的坚强领导下,双汇厂商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制度保安全,积极复工复产保供应,精准聚焦新品推广调结构,保持了特殊形势下企业的稳健发展。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中国肉类产业正处于后疫情时代深度变革期,面对深刻变化的内外部环境,万隆董事长站在全球肉类行业发展的高度,为双汇擘画出了气势恢宏而又扎根实际的“十四五”发展目标,为各级管理团队和客商应对新一轮竞争、实现新一轮发展明确了目标、找准了方向。他还表示,接下来五年,双汇将继续坚持“调结构、扩网络、促转型、上规模”的大方向,通过工业基地改造、物流产业升级、产品结构调整和内外贸资源整合等,将企业打造成主业更加突出、辅业更加配套、产业链更趋完善、内外贸双循环、实力更加雄厚的特大型肉类企业。 展望“十四五”,双汇发展总裁马相杰在致辞中表示,从外部看,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力,且随着国家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消费者品牌意识不断增强,高标准、严要求、规范化的大企业将获得更大发展空间。从内部看,经过近年来的探索、实践和积累,企业各项管理机制更加完善,各项疫情应对措施更加完备,品牌塑造年轻化、产品研发精准化、营销推广时尚化、市场运作专业化正有序推进。作为行业标杆企业,中国双汇有信心、有条件、也有能力,在“十四五”期间继续做大规模、做优产业、做多效益、做强实力,打造国内最优秀的肉类食品服务商。 双汇发展副总裁、肉制品事业部总经理赵国宝在会上发表主题报告,全面总结了2020年双汇肉制品产业的经营工作,针对市场新形势下的新变化,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和运作思路,同时深入解读了2021年销售政策,为进一步市场开拓、扩大产销规模提供全面保障。 按照肉制品事业部《2020年联盟商激励方案》,本次大会对斩获卓越贡献奖、市场成长奖、低温突破奖、新品推广奖的60名获奖经销商进行表彰,颁奖典礼在各分会场分别进行。在随后的交流环节,优秀经销商不仅分享了新消费环境下产品推广的成功经验,还就企业“十四五”规划中的创新升级和政策支持给予充分讨论,深度剖析,为开启新征程群策群力,同心筑梦,共启华章。 蓝图已绘就,奋进正当时!双汇将继续坚持万隆董事长“调结构、扩网络、促转型、上规模”的指导方针,推动企业向深加工转变,向肉蛋奶菜粮相结合转变,向快消品转变,向服务型企业转变。在坚持食品安全的同时,双汇将继续在产品研发、营销创新、渠道搭建、市场开拓等方面精准发力,持续推动品牌年轻化,为实现“十四五”发展目标筑基,向打造中国最大、世界领先的肉类服务商愿景坚定迈进。
为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统一,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促进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12月28日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1年5月1日施行。 企业债、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共同组成了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以前,这三种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不完全相同。《办法》首次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利于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优化信息披露流程和要求、增强信息披露公开透明度,对于完善债券市场基础制度、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部门联合推进债券市场规则统一 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推动《办法》出台,实现了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四个统一”:统一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统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统一企业、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统一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标准及披露要求。 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三部门共同推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发展、推动规则统一的有效举措。包括完善统一的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债券处置机制,建立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实现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信用评级互认和统一的市场化评价体系,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 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也是债券市场尤其是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最重要的基础制度之一。信息披露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市场约束机制的有效性。而前期债券市场个别违约事件,也侧面反映出目前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办法》统一了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统一债券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的要件、内容、时点、频率,要求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并对企业内控制度和独立性提出要求。 针对此前不同券种对重大事项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结合新证券法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了二十二项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例如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同时还统一了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时点,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明确债券违约等情形披露要求 围绕投资者关心的债券违约、债券本息未能兑付、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等特殊状态,《办法》明确了特殊状态下的信息披露要求。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首次明确企业进入破产环节后,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为与会议纪要做好衔接,《办法》专门增加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具体信息披露安排。 《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企业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除外。企业或破产管理人应当持续披露破产进展,以及企业财产状况报告、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在债券违约方面,《办法》首次对企业被托管或接管、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保障信息披露连贯性。 《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债券发生违约的,企业应当及时披露债券本息未能兑付的公告。企业、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企业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此外,为避免债券发行人恶意转移资产的情形,《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企业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推动完善债券市场法制建设 《办法》的发布,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又一重要工作成果。 在完善债券市场法制,推动约束机制建设方面,《办法》以债券市场统一执法为基础,建立“行政手段+自律措施”的惩罚体系。《办法》明确,证监会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 在跨市场统一执法的基础上,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可以按照自律规则对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自律规则或相关约定、承诺的行为采取自律措施。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宁波12月30日讯 近日,浙江宁波大宗货物海铁联运物流枢纽港开发有限公司LCP薄膜制备项目签订中介协议。从匹配中介机构到协议落地,全过程仅用时15天,这也为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如期完成项目年度预期争取到了时间。该项目负责人张宇明说:“如果没有‘掌上中介’,我们可能现在还在找第三方,而项目一旦拖到明年会对企业造成不小的损失。” 据了解,在投资项目审批环节中,中介环节占审批流程70%的时间,是投资项目审批慢、落地难的主要原因。为破解这一难题,宁波镇海区应需而动推出“掌上中介”体系,打造线上“中介超市”,为企业寻求中介服务提供“一站式”“一键式”的下单服务。 目前,该“中介超市”已有920家中介机构入驻。为方便企业比对,“掌上中介”还从处理速度、价格、服务、技术、诚信5个方面对中介机构进行评价,促使企业需求与中介服务匹配度提高30%。“原先‘掌上中介’通过镇海区政务办的易政通微信公众号建设。为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群体,同时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掌上中介’将迁建至‘浙里办’镇海平台,目前相关工作已启动,预计明年1月初在新平台上线。”镇海区政务办相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镇海区“掌上中介”通过合理分类、超前服务、集成评估等机制,避免了重复收取材料、重复现场踏勘和重复审查评估,中介服务大幅提速,实现了企业成本更低廉、项目落地更高效、中介市场更健康的三方共赢。 截至今年11月,镇海“掌上中介”模式已应用于247个投资项目、167个招投标环节,业主满意度达97%,审批环节压缩30%左右的时间,审批(备案)一次性通过率大幅提高,收费比市场均价降低5%以上,项目累计节省开工前成本达1000余万元。
“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将改变银行”,这句话在金融业流传了十年之久。 如今看来,银行没有被外界改变,但在外界的压力之下,自己改变了自己。 拥抱移动互联的大时代,向互联网转型也就成了近年来银行开展自我革新的第一步。 不仅是银行,互联网转型已成为当下所有企业面临的一道坎,也是移动互联网普及下的又一大市场机遇。当然,作为整个商业活动背后的金融机构讲,将显得更为关键。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为市场经济提供“粮草”,是金融机构在整个商业活动中应该扮演的角色。 近日,浙商银行副行长兼董事会秘书刘龙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对外清晰地讲述了,浙商银行金融科技转型后的平台化服务战略。 刘行表示:“去年11月,我行在多年实践探索的基础上,确立并实施平台化服务战略,提出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手段,创新打造‘科技+金融+行业+客户’综合服务平台,跨界融合资源,构建生态体系,为客户提供全视角、全流程的价值服务。” 从整体外部大环境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叠加金融监管全面趋严,客户需求也随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银行业陷入行业性低估值状态仍将持续。任何一家银行在面对这种外部形势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都不可能,也不能够一成不变。 浙商银行成立于2004年8月,因地处浙江杭州,有着与生俱来的互联网基因和对中小企业的服务经验。凭借敏锐的嗅觉和勇于自我革新的精神,近年来不断以金融科技创新和商业模式探索为引领,主动拥抱科技发展给银行业带来的颠覆性革新,也较早开启了创新金融科技应用的转型。 1平台化服务战略,助力小微企业“融资难” 以发展金融科技和探索商业模式做支柱,试图用“平台化服务战略”去打开后移动互联时代的金融创新大门。 浙商银行自成立之初就嗅到了互联网的线上机遇,并先于行业在金融创新上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工具,重新梳理业务资金的脉络,让资源在市场化配置中发挥作用。 刘龙表示:“我们把各种各样的不能当期使用或能用,不能较快变现或能变现,流动性较强或较弱的资产,打包放在一个“池子”里面,进而生成一定的额度,由银行来提供流动性。不仅解决了它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错配,也解决了它在品种上的错配。” 小微企业在经营管理、信用担保和抗风险能力等方面相较于大企业均较薄弱,它们也迫切地需要一批能为其提供投融资贷款及资金结算服务的金融机构。 浙商银行发挥互联网基因和小微金融标杆的优势,以化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为重点,持续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尽可能地实现批量服务的最大价值。 数据显示:截至11月末,浙商银行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突破2000亿元,较2017年接近翻番,占各项贷款比在18家全国性银行中位列第一。累计服务小微企业超36万户,设立有小微企业专营机构达182个,带动就业500万人次。 再结合此前的招股书披露数据,浙商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中约有九成贷款业务是面向微型企业和个人经营客户。 可见在小微企业的扶持上,浙商银行的力度是长久且逐年在加大的。 浙商银行对于小微企业的包容,除了技术和平台的优势之外,主要还是在于经过十多年的沉淀积累,拥有了一套成熟的小微企业业务经验。 小微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性决定了服务小微企业的银行必须具备把控风险的能力。 对此,刘龙在接受访谈时也表示道,浙商银行小微企业较低不良率的背后有这样几个因素: 第一,什么样的客户决定了(业务)风险大小的基础,尽可能获取一些高质量的客户,然后去做一些比较“辛苦”的业务。 第二,依托于优质的核心企业进行产业链上下游的拓展,跟核心企业合作,通过对数据的分析,以便更了解它的上下游供应链企业。通过跟他们的合作共同维护、建设、深化和发展产业链生态圈。 第三,围绕产业链和供应链来对上下游的企业进行服务,实现小额、分散的授信目标。 第四,运用区块链技术,让生态圈里的核心企业以及上下游客户能够更多地看到真实的经营情况,让大家更重视自己的信誉。 2小步快跑,资产迭代优化下的成长动力 浙商银行作为一家年轻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先后于2016年和2019年在H股和A股挂牌上市,成为全国第13家在A+H股上市的商业银行。截至2020年6月末,浙商银行在全国19个省市自治区累计设立有260家分支机构,实现了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等全国主要城市群的覆盖。 据财报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浙商银行集团资产总额首度突破2万亿大关,到达了20530.99亿元,比上年底增长了14.01%;负债总额19227.04亿元,比上年底增长了14.94%。 的确,仅2万亿资产的浙商银行,在9家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属于规模最小的一家。在规模总量上和其他同类银行没有可比性,但从规模增速来看,当前的资产总额相比于2015年底已实现了99.00%的增幅,远高于其他同类商业银行的平均增速。 银行作为实体经济支柱,尤其在当下传统商业向互联网经济转型的关键阶段,宏观环境尚未稳定,各种不确定性因素依然较大。“稳”字当头,已经成为特殊背景下,所有银行家在做经营决策时该权衡的第一要素。 浙商银行近年来资产规模的大幅攀升,并非为了扩张而盲目求大,这背后资产质量的持续稳定才是规模增长的主要动力来源。 据半年报显示:截至6月末,浙商银行不良贷款率1.40%,低于同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平均不良率。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仅有1.11%,而平台化业务的不良更是低至0.3%左右。拨备覆盖率208.76%,比上年底下降12.04个百分点,但依然保持略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平均水平;资本充足率为13.43%,也明显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平均水平。 从英国《银行家》杂志在7月发布的“2020年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排名看,浙商银行以一级资本、总资产计算均位列榜单第97位。自此,浙商银行成功跻身“全球银行百强”之列。 但从资本市场的反馈情况来看,浙商银行尚有欠缺和明显不足。 数据显示:截至12月9日,浙商银行A股收盘价4.07元人民币,相较于上市时4.94元/股的发行价,下跌了13.4%。H股收盘价3.820元港币,相较于上市时3.143港元/股的发行价,上涨了21.54%;但相比于A股上市之日的4.036港元/股,同样下跌了22.13%。 近年来,浙商银行的业绩增速有所放缓,同时也是整个大环境下的银行业共性。 对此,刘龙也坦言:“大的背景下金融机构让利于实体经济,让利于小微企业,营业收入没有与资产投放一样同步增长。这既是银行业帮助企业降成本的现实情况,也符合浙商银行服务民营企业,服务小微企业占比较高的实际。” 同时,我们也可以从二级市场的股价看,,当前市场上有1.8倍PB(市净率)的招商银行,1.85倍PB的厦门银行,和2.1倍PB的宁波银行……而上市银行的平均PB在0.7上下浮动,浙商银行的PB也才0.76,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银行的低估值已经持续了若干年,也将是一个常态。浙商银行如果仅依赖于“平台化服务战略”,想在短期内提升估值可能还会有一定的压力。 但长期来看,当前平台化服务模式下业务仅0.3%左右的不良率,如果能一直持续稳在较低的不良率,让市场看到平台化相关业务在获客、风控方面有着独特的竞争优势,那么,浙商银行的估值一定会有大幅提升的空间。 如果不追逐短期利益,将眼光放长远来看,浙商银行还是一个成长潜力较大的商业银行。 创新金融的目的不在于去做无用的创新,而是为客户解决问题,提高银行的综合服务能力,为商业活动赋能,为实体经济运送“粮草”。 资产质量的稳健为金融创新奠定了基础,金融创新又反哺“平台化服务战略”的迭代优化,进而再次获取较为优质的客户资源。 浙商银行着力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将大笔资金用在小微企业的扶持上,既符合当下扶持小微企业的国家战略,也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发展之路。同时,以相对较低的不良贷款率和高效的平台化服务,进入了“金融+科技+行业+客户”的平台化良性循环发展模式。
普百姓,惠民生,金品质,融天下。 2020年是普惠金融五年规划收官之年,站在此时回望,这一年中小微企业面临着生死挑战,但同时愈发感受到了来自金融机构的温暖,“帮助中小微企业,就是帮助银行自己”已成为业内广为流传的一句话。作为深耕普惠金融领域的主力军,上海银行持续打造特色化、差异化普惠金融服务。 不积硅步无以至千里,2020年也是上海银行三年发展规划(2018-2020)的收官之年,该行先后推出普惠金融专项指导意见、支持民营及小微企业“30条”等一系列举措,并创新升级供应链金融服务,加码金融科技研发应用,有力支撑普惠金融。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上海银行普惠金融贷款投放金额365.47亿元,同比增长136.95%。 不过,践行普惠金融不单单是银行的事,更需要联合政府、园区、非银机构等。一直以来,上海银行,积极搭建银政、银保、银担、银园、银租金融合作生态体系,共建上行普惠生态圈,切实缓解企中小微企业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 精准发力,打造综合化普惠金融服务 上海银行开展普惠金融的历史由来已久。自1995年成立之初,该行就坚持服务中小企业的定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在把握时代浪潮的探索中,力争走在行业前列。自2005年起,上海银行以差异化营销为导向,在相关部门支持下,按照五专,即“专门的队伍、专门的授权、专门的审批、专门的定价、专门的激励约束”的思路,开展了小企业信贷业务“先行先试”工作。 多年服务经验的积累,成就了上海银行如今在普惠金融领域的发展壮大。期间,该行总结出了一套独门“打法”。一方面,深耕区域市场,积极运用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经济发达地区的区位优势,搭建不同部分的合作生态体系,共建普惠生态圈。 另一方面,借助科技赋能,围绕具有集群效应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场景,实现批量获客互荐和交易融合,不断地进行内部的流程改造和系统建设,通过极简高效的用户体验,提升普惠业务综合服务能力。 与此同时,通过深入研究各类细分客户群特征,为不同行业和成长阶段的小企业提供包括开户结算、资金周转、贸易融资、理财增值等在内的金融解决方案服务。 在上海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普惠金融事业部负责人郑涵看来,评判一个企业的融资成本,不能只参考贷款成本,更应该计算包含其他业务在内的总账。也因此,上海银行近来大力推进综合金融服务,通过开户结算、代发工资、国际结算等一揽子服务,可更好判断企业的经营情况、还款能力,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专门从事线束制造和电子元器件分销的上海查尔斯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查尔斯集团)就对上海银行的金融服务就有着深刻体会。据查尔斯集团董事长杨晨介绍,集团与上海银行同岁,成立之初就在上海银行开立基本户,目前与上海银行的合作已达25年之久。“从最初的日常结算、信贷融资,到如今的理财增值、国际业务,我们通过银行和企业间的紧密合作加速了自身的发展。”他说道。 而为了提高企业的金融体验,上海银行还持续丰富普惠金融产品,以提升客户体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打通行内对公、对私普惠贷款产品边界,形成全行普惠金融产品融合;另外,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小微企业的差异化需求,上海银行通过制定专项产品或服务方案,解决企业需求痛点。 科技赋能,解决“两大不对称”难题 在上海银行发展普惠金融过程中,金融科技扮演着重要角色。尽管科技没有改变金融的根本属性,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金融的效率,改进了金融风控的方式。有了科技的赋能,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金融可得性得到显著提升,解决了普惠金融存在的“普而不惠”、“惠而不普”的痛点。 郑涵认为,中小企业出现“融资难”、“融资贵”的原因主要来自“两个不对称”,一是信息不对称,银行在获取企业经营信息、信用信息等方面效率较低、难度较大,客观造成了信贷投放效率不高;二是成本不对称,中小企业整体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风险成本较高,加之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单户金额小,在传统方式下,内部操作成本也相对较高,从而造成了“不敢贷、不愿贷”的情况。 金融科技的出现则为银行解决上述问题提高了有效途径。上海银行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推进普惠金融数字化转型。据了解,去年以来,该行积极发展以“上行e链”为核心的线上供应链金融业务,通过整合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信息,为小微企业增信;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结合服务场景,实现线上批量化、智能化操作。 目前,上海银行已投产超过70项线上供应链项目,包括海尔、中铁建、中船、中集、京东金采、中国华能、携程、联通支付、叮咚买菜、每日优鲜等。截至11月末,该行线上服务的普惠客户已超过4万户。 事实上,业内的共识也在于,线上化、平台化是未来普惠金融发展的主要方向,对于银行而言,主动拥抱产业互联网这一巨大市场是普惠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更是银行转型发展的必由之路。 在此背景下,近年来上海银行主动求变,一方面,将银行的融资服务嵌入到客户各个相关场景中,与核心企业、场景平台方、服务商等一道搭建服务系统,为核心企业上下游小微企业、交易场景中的小微商户提供融资服务,通过批量服务助推业务规模增长。 另一方面,利用金融科技推动普惠金融转型发展,包括打造数字化产品体系、数字化服务平台等,以数字化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操作成本。通过全流程、线上化、嵌入式的风险管理,控制授信业务风险,提升风险监测水平。 搭建平台,拓宽普惠金融“朋友圈” 对于银行而言,践行普惠金融不单单要靠自身,更需要联合政府、园区、非银机构等。一直以来,上海银行积极与园区、担保机构等合作,建设普惠生态圈。 比如,银政方面,与各级政府合作搭建小微企业服务平台,重点支持漕河泾开发区、张江科学城、临港科技园区等一批特色鲜明的创新功能集聚区建设;银担方面,与市担保基金合作,针对“专精特新”等细分领域提供专项服务,业务规模位列各合作银行首位;银园方面,与产业园区合作搭建科创金融公共服务平台,联合各类外部机构向科创企业提供开户、结算、投融资、顾问咨询等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 具体到合作方式上,上海银行与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的合作就颇具代表性。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中心总经理助理姚家宽介绍,近两年来,开发区通过和上海银行联合,多方面支持了小企业发展。主要包括,企业服务范围从单一成长期企业延展到初创期、成长期及成熟期企业,实现了更为广阔的企业生命周期覆盖;最高贷款额度从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为企业发展提供更为充沛的资金支持;贷款最长期限从6个月提升至12个月,与各类企业差异化的用款周期需求实现更佳的匹配;引进投贷联动模式等。 整体而言,基于丰富的产品、科技的加持以及资源的整合,未来上海银行继续发挥自身优势,深化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着力打造具有特色的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模式。在郑涵看来,新时代下,如何定义金融服务的有效性,不再是简单地看卖了多少产品,而是要真正从为企业谋实惠的高度,树立端到端的思维。接下来,上海银行将进一步完善产品设计、功能、业务流程,持续提升客户体验;同时,结合转型升级要求,不断找到更为契合、更有效率、更加专业的模式。
信息披露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市场约束机制的有效性。近期,债券市场个别违约事件也侧面反映出目前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12月28日,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制定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发布,首次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办法》坚持分类趋同,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在吸纳债券市场现有信息披露有益实践的基础上,也为未来持续深化信息披露统一留有空间。 记者获悉,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前期针对《办法》开展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以期建立一套统一、全面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夯实债券市场信用基础。同时,《办法》也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又一重要工作成果。 首次对债券违约等特殊情形信息披露进行规范 今年以来,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压力增大,个别企业发生债券违约,华晨、永煤等AAA级国企违约被推上风口浪尖,信用债违约关注度上升,也给市场信心造成了冲击。 “实际上,今年信用债市场违约率是比去年略低的,华晨、永煤等少数企业违约之所以会引起这么大的关注,一方面原因是市场对其信息披露情况有诸多质疑。对信用债市场而言,有没有真实、及时、全面的信息披露非常关键。”某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部门负责人表示,前期债券市场个别违约事件,也侧面反映出目前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首次对企业被托管或接管、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保障信息披露连贯性。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下称“会议纪要”)首次明确企业进入破产环节后,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此表示,为与会议纪要做好衔接,《办法》专门增加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具体信息披露安排。 《办法》第24条规定,债券发生违约的,企业应当及时披露债券本息未能兑付的公告。企业、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企业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第25条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或破产管理人应当持续披露破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破产申请受理情况、破产管理人任命情况、破产债权申报安排、债权人会议安排、人民法院裁定情况及其他破产程序实施进展等。 此外,在永煤债违约事件中,关联方对永煤控股的资金占用现象、母公司变成融资工具等,也是此轮信用债违约事件市场普遍关注的一大焦点。 《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要求:企业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企业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对企业的独立性提出要求,可以解决目前信息披露领域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表示,要高度警惕违约企业发生虚假信息披露,或者是欺诈发行甚至是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对社会环境、对金融市场的信用质量都会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人民银行下一步将会同发改委、证监会等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的法治建设,强化市场纪律,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强化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要求,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和信用评级体系,推动债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更加健康发展。 解决信息披露领域诸多难点 当前,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主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这三种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不完全相同。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有利于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优化信息披露流程和要求、增强信息披露公开透明度,对于完善债券市场基础制度、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内容上来看,《办法》解决了目前信息披露领域的诸多痛点、难点。可总结为“四个统一、三个明确、两个提高和一个监督”。 四个统一,即统一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统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统一企业、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统一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标准及披露要求。 针对此前不同券种对重大事项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结合新《证券法》有关规定,《办法》第十八条明确了22项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例如,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等,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等。 三个明确是指,明确公司信用类债券的范围;明确特殊状态下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市场自律组织及相关基础设施机构的要求。两个提高则是指,一是提高募集说明书和定期报告的规范性;二是提高投资者保护力度。 记者注意到,募集说明书专设了“投资者保护机制”一章,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机制、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债券违约救济机制和处置程序等与投资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 “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作为投资者分析债券投资价值的重要信息来源,为提高其信息披露质量,同时强化募集说明书作为债券基础性文件的法律约束力,《办法》首次从格式、内容、投资者类型等维度统一了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的编制要求,在降低因规则不一致而带来的披露成本的同时,提升债券跨市场发行便利性,提高投资者保护力度。”上述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一个监督是指,《办法》以债券市场统一执法为基础,建立“行政手段+自律措施”的惩罚体系。《办法》明确,在跨市场统一执法的基础上,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可以按照自律规则对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自律规则或相关约定、承诺的行为采取自律措施。 统一监管 近年来,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市场参与主体和产品不断丰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规模稳居全球第二,在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防范化解风险、推动对外开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共同推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发展、推动规则统一的有效举措。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会议纪要,针对三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所引发的三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完善统一的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债券处置机制。 此后,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7号)》,同意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办法》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又一重要工作成果。 公司信用类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在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央行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下一步,央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继续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规则统一,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提升债券市场法治化水平,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