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5月6日讯,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依法申请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为具备与债转股投资计划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为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健康发展,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其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债转股投资计划合同的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 (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三)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债转股投资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债转股投资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依法申请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 (五)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资金募集 (六)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为具备与债转股投资计划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中国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官方渠道或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渠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以银行不良债权为投资标的。 (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自行销售债转股投资计划,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等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代理销售或者推介债转股投资计划。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债转股投资计划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等要求,做好尽职调查、风险隔离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各类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和符合《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442号)规定的各类相关机构,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但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本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 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其他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九)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下称登记机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持有人份额变更登记。转让后,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转让前,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拆分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200人的人数限制。 三、投资运作 (十)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单笔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资产组合投资中,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 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十一)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产品到期日。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日。 (十二)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权益类产品或混合类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对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十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所投资的底层资产。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 四、登记托管 (十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登记机构对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集中登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发行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债转股投资计划。 (十五)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约定投资者委托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登记机构开立持有人账户及办理产品份额登记的条款。 (十六)投资者应当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予以核实并向登记机构提交开户信息。登记机构应当为每个持有人账户设定唯一的账户号码,并出具开户通知书,通过持有人账户记载每个投资者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份额及变动情况。 (十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选择在商业银行、登记机构等具有相关托管资质的机构托管。 五、信息披露与报送 (十八)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并且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中国理财网和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方式披露产品信息。 (十九)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登记机构应当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信息。登记机构应当每月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内容、登记质量和登记系统运行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事项 (二十)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的基本要求见附件。在本通知发布前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自本通知发布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登记。 (二十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除本通知涉及的事项外,应遵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财联社5月6日讯,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但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本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其他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依法申请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为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健康发展,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其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债转股投资计划合同的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 (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三)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债转股投资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债转股投资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依法申请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 (五)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资金募集 (六)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为具备与债转股投资计划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中国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官方渠道或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渠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以银行不良债权为投资标的。 (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自行销售债转股投资计划,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等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代理销售或者推介债转股投资计划。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债转股投资计划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等要求,做好尽职调查、风险隔离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各类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和符合《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442号)规定的各类相关机构,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但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本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 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其他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九)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下称登记机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持有人份额变更登记。转让后,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转让前,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拆分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200人的人数限制。 三、投资运作 (十)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单笔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资产组合投资中,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 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十一)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产品到期日。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日。 (十二)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权益类产品或混合类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对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十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所投资的底层资产。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 四、登记托管 (十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登记机构对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集中登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发行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债转股投资计划。 (十五)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约定投资者委托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登记机构开立持有人账户及办理产品份额登记的条款。 (十六)投资者应当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予以核实并向登记机构提交开户信息。登记机构应当为每个持有人账户设定唯一的账户号码,并出具开户通知书,通过持有人账户记载每个投资者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份额及变动情况。 (十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选择在商业银行、登记机构等具有相关托管资质的机构托管。 五、信息披露与报送 (十八)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并且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中国理财网和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方式披露产品信息。 (十九)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登记机构应当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信息。登记机构应当每月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内容、登记质量和登记系统运行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事项 (二十)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的基本要求见附件。在本通知发布前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自本通知发布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登记。 (二十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除本通知涉及的事项外,应遵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程实、王宇哲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 4月28日,WTI原油期货市场再现巨震,负油价担忧重新来袭,也为当下全球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信号紊乱提供了新的注脚。事实上,大宗商品市场近期异象频出,金融投机加剧了供求失衡,扭曲的资源配置仍在积蓄尾部风险。 从情绪面看,受新冠疫情急剧冲击的风险偏好在主要经济体空前的救市行动下有所平复,但二季度经济数据的“盈利杀”或将引致金融市场二次探底。长期而言,金融当局推陈出新的非常规政策边际效用递减,还阻碍了金融市场价格发现、提升效率的功能。在全球经济羸弱的大环境中,金融科技脱颖而出,不仅有望成为经济转型充满想象的新赛道,也为金融回归本位提供了新机遇。 价格边界屡遭刷新,过度投机放大真实供求缺口。4月20日,WTI原油5月合约结算价从18.27暴跌至-37.63美元的历史最低点,也创造了此前未曾出现的负油价记录(详见附图)。从基本面看,供需失衡无疑是年内原油价格下降约70%的主因。在疫情压制需求、价格战增加供给的双重打击下,全球原油库存压力空前。其他的大宗市场也面临相似或相反的窘境:疫情之下的封锁和隔离措施改变了长期以来的消费动态,欧洲多国3月以来频繁出现负电价现象;而在金矿停摆、运输受限的环境中,充斥着避险需求的黄金市场现货紧张,期货与现货价差创下近40年来的新高。除去基本面因素,缺乏存储空间和实物交割能力的大量投机头寸涌入放大了供求缺口,使得大宗商品价格出现极短期内的巨震。4月28日,全球最大的石油ETF美国石油基金(United States Oil Fund LP)出售全部WTI原油6月合约,导致该合约价格创下近30%的振幅,7、8月合约价格也在抛压下走低,市场再度出现对于负油价的恐慌情绪。移仓远期固然能缓释当前的价格下跌压力,但扭曲的市场已对实体经济带来了明显的负向反馈,比如对能源企业敞口较大的高收益债市场面临尾部风险。WTI原油期货合约结算价录得历史首次负值(单位:美元) 资料来源:WindWTI原油期货合约结算价录得历史首次负值(单位:美元) 资料来源:Wind 股票市场或二次调整,价格发现机制失灵影响金融本位。2020年3月,受新冠疫情影响,风险偏好的显著下行引发主要资本市场巨震。近一个月来,全球前所未有的协同救市举措暂时稳定了信心,部分市场甚至重回技术性牛市。但从疫情和经济冲击力度看,发达经济体正在经历基本面压力的顶峰,市场也很有可能迎来“盈利杀”驱动的二次调整。诚然,在多国推出无限量的资产购买计划后,负面情绪有了“以量换价”的泄洪道,但资本市场也在慢慢失去提升实体经济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的本位。学理表明,价格发现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作用之一,资产价格信息含量的增长有利于企业生产率的提升[1]。但在当下救市措施几乎同时干预所有金融市场的背景下,价格发现的准确性、风险与收益的权衡被金融当局的行为所扭曲。比如,诸多研究发现,自从日本央行开始实施QQE以来,日本国债市场的成交量显著降低,这无疑意味着金融市场功能的下滑。4月27日,继美联储之后,日本央行宣布加码量化宽松,取消购买国债的上限。考虑到当前日本央行持有国债比重已超过45%,加大购债力度将进一步加剧金融市场价格信号与实体经济真实状态之间的偏离(详见附图)。日本央行加大国债购买力度将进一步扭曲市场(单位:亿日元) 资料来源:Wind和我们的计算日本央行加大国债购买力度将进一步扭曲市场(单位:亿日元) 资料来源:Wind和我们的计算 负利率加大经济扭曲,非常规货币政策效果递减。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发达经济体央行先后采用了各类非常规货币政策,以克服“零利率”下限约束。但2019年,随着贸易摩擦一波三折、地缘政治风险激化、全球经济复苏中断,以负利率、量化宽松、前瞻指引为代表的非常规政策尚未完全退出,便重又变成主要央行政策工具箱中的常规武器。最新的研究表明,尽管这些政策工具可以额外拓展央行的操作空间,但其政策效果仍然有上限,且在中性利率下降的环境中,需要进一步提高通胀目标或财政政策加以配合[2]。换言之,随着当前主要央行政策利率轨道沿低位下行,非常规货币政策的边际效用正在下降,但与之相伴的额外风险却不断滋长。2019年三季度,全球负利率债券余额创下近17万亿美元的峰值,较2015年增长了近7倍。近一年来,除了政府债券之外,越来越多其他债券收益率也开始落入负区间,负利率对实体经济的扭曲将更为直接(详见附图)。此外,负利率债券的久期呈现增长趋势,在凸性作用下高久期债券价格对于利率变动的反应更为敏感,政策变化引致的市场调整将更甚。越来越多的债券收益率开始落入负区间(单位:万亿美元) 资料来源:Bloomberg越来越多的债券收益率开始落入负区间(单位:万亿美元) 资料来源:Bloomberg 货币之锚加速重构,升维竞争推动金融科技崛起。在全球经济存量博弈和升维竞争并存的新格局中,周期和结构性变量的共同作用也在重塑全球金融基础生态。一方面,顺周期的依附性和套息交易的逆转带来了汇率市场的异变。今年以来,遭遇资金净流出和大宗商品价格下跌的新兴市场经济体货币贬值压力骤然增大,特别在3月新冠疫情开始全面压制全球化活动的背景下,巴西、南非、墨西哥等国货币兑美元年内贬值幅度攀升至20%以上(详见附图)。而港币却一改过去两年时常触及弱侧兑换保证的情形,近期维持在强侧兑换位置,反映出新一轮宽松大潮下被动的货币政策转向。另一方面,经济羸弱的大环境加速了数字经济时代下新赛道的综合国力比拼,货币支付与多样化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国际货币体系变革拉开帷幕。近期,中国《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发布,首次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为五大要素,而央行的数字货币DCEP应用场景也顺势落地,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得以奠基。几乎同时,Libra以退为进,其2.0白皮书中提出除了提供锚定一篮子法币的币种外,还将引入锚定单一货币的稳定币,“超主权”属性的妥协之下拥抱了新的基因,也提升了竞争的位面。部分新兴市场经济体货币重又大幅贬值 资料来源:Wind和我们的计算部分新兴市场经济体货币重又大幅贬值 资料来源:Wind和我们的计算 参考文献 [1] Bennett B, Stulz R, Wang Z. Does the stock market make firms more productive? [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19. [2] Bernanke BS. The new tools of monetary policy. [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20. (本文作者介绍:工银国际研究部主管,首席经济学家。研究领域为全球宏观、中国宏观和金融市场。)
年化贷款利率不得超24%? 消费金融公司合规发展面临挑战 杜川 [ 由于贷款产品需要根据客群本身资质进行不同的风险定价,这意味着一旦消费金融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降至24%以下,消费金融机构的客群就会跟银行有所重叠。 ] 消费金融作为银行信贷的有力补充,经过六年的快速发展,已经逐步被消费者接受。但行业内也爆出过度借贷、变相收费等问题,引起了监管层的关注。 近期,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是否应将IRR(内部收益率)口径的贷款年化利率降至24%以下,成为行业的热议话题。有观点认为这是监管整顿消金领域乱象的重要举措之一。但也有观点认为,压低贷款利率会使得消费金融公司被迫改变服务对象,使得一部分收入相对较低或收入波动较大的消费者群体享受不到合适的金融服务。 “费率不仅仅是一个上限问题,也是一个综合问题,归根结底监管层是在‘开前门、堵后门’,要让‘正门’更加规范。”近日,在第五届中国消费金融高层论坛上,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表示。 年利率划定24%红线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已有多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收到监管指导,要求其IRR口径的年化利率降低至24%。 如今,各类金融机构纷纷推出信贷产品,但不同机构对费用和计息的提法五花八门,甚至存在玩文字游戏、误导消费者的现象。央行此前就在微信公众号上发文提示称,今天的100元,和一个月、两个月、N个月后的100元,实际价值是不一样的,未来的100元,考虑到时间因素,折回到当前的价值可能就要更少一些。同样道理,金融消费者未来每期还款的金额,如何按一定的利率,折回到现在刚好等于借款本金,这个利率就是消费者实际承担的借款成本,也就是IRR。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服务的大部分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长尾客户,这部分客户群体违约风险较高,因此,消费金融公司需要通过适当的利率水平来覆盖坏账风险。 国际消费金融领域专家Mel Carvill表示,贷款利率和风险溢价有关系,尤其是对于没有信用记录或者信用记录很少的家庭,他们的家庭财务状况通常不稳定,容易受到收入下降或者是需求增加的干扰,而他们没有太多储蓄和其他资源,可能出现违约。因此,放贷机构要收取更高的风险溢价。 由于贷款产品需要根据客群本身资质进行不同的风险定价,这意味着一旦消费金融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降至24%以下,消费金融机构的客群就会跟银行有所重叠。“原本消费金融公司是要做信用卡的下沉客户,一旦将年化利率降至24%,意味着我们要跟信用卡抢客户。”有消金公司人士这样对记者说。 《2019中国消费信贷市场研究》提出,目前我国政府干预消费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法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通过行业准入控制消费金融公司的牌照发放;其次,控制获得牌照公司的资金筹措途径;最后,管制消费金融公司的利率空间。就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发展现状来看,上述三个管制手段的确起到了左右消费信贷资源配置的作用。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资深研究员、消费金融40人论坛发起人王红领认为,强行要求所有的消费金融供应商必须将服务的价格控制在24%以内,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将本应获得消费金融服务的群体挤出这一领域,从而有悖消费金融普惠的初衷。 利率应由市场决定 如果消费金融公司将年化利率限定24%以下,将对行业造成哪些影响?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将行业年化利率限定在IRR口径的24%以下,一些助贷合作模式将受到冲击。 西南财经大学普惠金融与智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文对第一财经表示,“消金公司跟助贷合作还是比较次级的客户,一些消金公司客群跟此前的P2P客群也是高度重叠,需要覆盖坏账风险,如果利率降到24%以内,是无法覆盖风险的,会影响消金跟助贷合作,这一块业务冲击会比较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王红领认为,消费信贷供给的利率应该由市场来决定。“政府的管制并非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是有效率的。例如,政府过多地关注这一行业的利率水平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抑制消费信贷的普惠性,从而导致这一领域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由于消费信贷的特点是单笔供给规模小,资金周转周期短,只要事先的交易是透明的,消费者完全有能力合理预期自己的商业行为。如果信贷资金价格过高,信贷供应商会失去客户。” 发展仍面临挑战 近年来,消费金融行业迎来强监管,行业内扶优限劣、清理洗牌,迎来合规经营的新起点。 不过,消费金融在未来发展中仍然面临着众多挑战。首要挑战是经济增速放缓大背景下如何实现行业的稳定发展和消费信贷服务的不断升级。再比如,在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如何实现消费金融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透明。 此外,如何为广泛的客户群体提供合适的金融服务,是行业发展的关键。在传统的金融架构下,由于其结构和业态的一些影响,有很多的中小微企业和中低收入阶层难以得到金融服务,因而这种金融架构对他们而言并不公平、难以覆盖。目前消费金融服务对口的人群多为承担利息在18%~24%和25%~35%的一般消费者群体。 在业内,有关消费金融发展的政策谏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对于消费金融类信贷服务,按照贷款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监管;第二,要进一步鼓励、支持持牌消费金融公司通过ABS、金融债等渠道开展融资;第三,在消费信贷公司的整体利率保住“36%以上为非法放贷”红线基础上,应允许消费金融公司根据自身风险成本设定合理贷款利率。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在全民抗疫期间,有些不法分子却打起了疫情的主意,实施新型金融诈骗。3月10日,北京银保监局发文提醒广大消费者,不法分子针对公众居家防疫、普遍通过网络或手机获取信息的特点,借助“区块链”概念发行冠状病毒加密货币Coronaviruscoin等虚拟货币,宣称筹集的资金用于在境外建造口罩、防护服工厂,或用于研究生产冠状病毒疫苗,并许诺高额回报,骗取受害人钱财。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北京银保监局重点提醒消费者注意低息贷款型诈骗、投资理财型诈骗、盗取信息型诈骗、非法集资型诈骗这“四类”骗局。“疫情期间,您缺钱吗?xx金融给您授信1万,申请后马上到账。”随着疫情蔓延,部分老百姓收入减少,资金紧张,一些诈骗团伙开始趁火打劫。北京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冒充各大知名金融平台,给用户授信数万额度。但要拿到这些额度,需要缴纳工本费、押金、解冻费等费用几百上千元,很多消费者上当受骗,缴纳费用后再无音讯。利用“疫情贷款”诈骗。“您想申请政府疫情专项贷款吗?”疫情期间,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发布可代理申请“额度高、利息低、无抵押、下款快的政府疫情专项贷款”的虚假信息,诱使有资金需求的公司或个人申请贷款,然后以提前收取中介费、保证金等为由实施诈骗。“宅在家里也能理财”。不法分子利用部分老百姓在疫情期间旺盛的投资需求,通过网络聊天室、微信群向投资人推荐私募基金、指导买卖股票、期货等,引诱受害人下载虚假交易软件并开户投资。盗取信息型诈骗中主要包含利用“退改签”诈骗、利用购买防疫物资诈骗;非法集资型诈骗主要涵盖不法分子通过虚假网站和微信等社交软件,冒充慈善机构、民政部门、医院、爱心人士等向消费者发送“献爱心”的虚假募捐信息,利用群众的同情心实施集资诈骗。利用感染者亲属众筹“医药费”诈骗;利用“销售返利”诈骗等方式。金融安全知识普及活动也逐步展开。北京银保监局已印发通知,在全行业动员部署“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活动内容重点以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服务意识、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主题,以教育引导宣传金融消费者法定权利、倡导依法维权、普及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金融服务政策为主线,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凝聚行业力量,强化消费者金融安全意识。为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北京银保监局提示消费者:做好四个“应当”,做到四个“拒绝”,避免落入诈骗陷阱。申请贷款应当选择银行等合规金融机构,拒绝小广告、小作坊式的网络金融产品。正规的金融机构,不会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联系借贷人,沟通办理借贷业务。在放款前不会巧立名目来收取借贷人任何费用,只要是在网上预先交费的贷款业务,一律不要轻信和办理。投资理财应当牢记“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拒绝高息诱惑。收益永远和风险成正比,面对过高的收益率应保持警惕和理性,切勿存在“天上掉馅饼”的侥幸心理。个人信息应当加强保护,拒绝泄露个人敏感金融信息。在收到“退改签”类的信息后,应通过相关企业或部门公布的官方渠道查询确认,切勿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使用不明来源的无线网络;遇到索要个人信息、短信验证码或银行卡密码等情况时,切勿盲目听信,切勿向他人透漏上述个人敏感信息。爱心捐赠应当认准正规渠道,拒绝不法分子假借疫情非法敛财。为疫区人民捐款捐物献爱心时,应通过正规官方渠道进行核实,认准正规捐赠渠道。正规募捐均需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相关信息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捐款前需核实对方账户名称与受捐公益组织的名称是否一致,不轻易将捐赠资金转入个人账户,避免上当受骗。
日前,A股22家上市券商均对外披露了2019年年报,据不完全统计,22家上市券商在金融科技投入累计规模近百亿元,其中50%以上的证券机构已采用了阿里云数字新基建解决方案,加速数字化转型。 截至目前,已有上万家金融机构借助阿里云新基建进行数字化转型,其中覆盖60%保险企业,50%证券机构,80%上市商业银行以及上百家银行客户。 近年来,金融科技日益成为证券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在已经公布年报的22家A股上市券商中,有20家信息技术投入超过1亿元。在中国TOP10的证券公司中,已有9家和阿里云合作。 证券行业对金融科技的探索和应用呈现出了新的特点。通过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网络安全等前沿技术进行革新,将传统的证券业务进行分解,提供高效率、高附加值、高便利性的产品与服务,并极大的降低交易成本,提升金融行业运转效率,是当前阶段的主要特征。 2018年8月底,证监会正式印发《中国证监会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重点强调了证券行业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的运用。行业人士认为,以云计算为代表的数字新基建在银行、证券等金融行业的应用逐渐广泛和深入,金融与科技将加速融合。 云计算弹性可扩展能力及分布式互联网基础设施,能轻松应对激增的交易。阿里云经过多年实战打磨的多活方案和产品,能确保券商服务在不同城市之前分钟级切换,数据不丢、业务不停机,通过为证券企业提供多层次的能力支撑帮助证券行业完成数字化转型。 上交所与阿里云联手开发的“证通云”在疫情防控特殊时间显露出了关键作用。4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次会员大会首次通过上交所技术公司与阿里云、钉钉合作开发的“证通云会议”专用系统“云上”召开。 市场研究机构IDC报告显示,阿里云位居中国金融云解决方案市场第一,已经成为支撑金融行业平稳运行的关键数字化基础设施。
我省近期与多家央企金融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了解到,最近一段时期,省政府与多家央企金融集团密集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省金融生态环境的持续优化。 2019年12月20日,省政府与中国邮政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双方协议,山东省政府将支持中国邮政集团在山东开展创新性业务,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金融环境、市场环境;中国邮政集团将优化在山东的业务布局,重点在资源配置、综合服务、金融合作等方面深化合作。 省政府还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11月29日和中国人寿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中国人寿方面表示,山东是中国人寿重点发展地区,也是集团投融资优先方向,将进一步加强与山东投融资、保险与年金、银行、金融、医养健康、境外合作、商业不动产等领域对接合作。中国太平洋保险与山东建立了战略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将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保障和改善民生、社会治理、乡村振兴、新旧动能转换等领域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