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委办公室)印发《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金融委办发〔2020〕1号),将在各省(区、市)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 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是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协作的重要举措。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设在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由其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省级派出机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的领导,定位于指导和协调,不改变各部门职责划分,不改变中央和地方事权安排,主要通过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金融委有关部署,强化金融监管协调,促进区域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金融信息共享,协调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下一步,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将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增强金融监管合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目前,各省级人民政府正在陆续建立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履行属地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责任。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和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各有分工和侧重,将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由高峰时期的约5000家逐渐压降,今年11月中旬归零。”日前,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在公开场合透露了该数据。针对上述数据,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周皓表示,不适应经济规律的金融科技业态是不安全的,也是不可能持续的。“网贷给投资人提供了投资机会,但也有卷钱逃跑的风险。”一个有韧性的金融体系对于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在数字经济时代,金融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指出,数字经济带来了很多新挑战,第一是有很多新产品,第二是安全问题,第三是不当竞争问题。“现在的解决办法,无非有两个思路,第一是监管机制,第二是行为监管。”在李扬看来,数字经济的潮流不可阻挡,所有的活动都会被卷入数字潮流之中。监管、安全等体系要与时俱进,跟上数字经济发展的特征。回望网贷行业的整治历程,监管层一直采取审慎监管、包容试错、鼓励创新的态度,实事求是地逐步深入开展工作,“完全归零”意味着持续5年多的整顿工作画上了句号。2019年11月份,银保监会定调,网贷以出清为目标,以退出为主要方向,以“三降”为抓手,争取在一段时间内完成整顿。今年8月中旬,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到今年6月底只有29家网贷机构在运营。9月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冯燕表示,截至今年8月末,全国在运营网贷机构为15家。11月6日,刘福寿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全国实际运营网贷机构已降到3家。在监管重拳下,大量的问题网贷机构倒闭,也有部分机构成功实现转型,从转型方向看,有的转型成为助贷机构、网络小贷公司等,也有的彻底转换赛道,投身新消费等领域。几天前,金融科技集团信也科技(原“拍拍贷”)发布的2020年第三季度末财务业绩报告显示,其促成借款金额170亿元,营收17.933亿元,净利润5.969亿元。目前,信也科技的平台资金来源已全部通过机构资金提供,公司已成功对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等50余家持牌金融机构。此外,新消费服务平台乐信也摆脱了对旗下网贷机构的依赖,持续发力新消费。在其最新发布的2020年三季度未经审计财务业绩中显示,三季度,乐信ToB(对企业端)科技服务初显成效,促成借款额483亿元,同比增长30.6%;营收32亿元,毛利润9.8亿元。平台服务及科技收入达11.3亿元,占收入比重达36%。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网贷机构归零,对我国金融监管而言,已经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所有基于网络的各类金融行为的特征,还有待于去深入观察和研究,由此,数字金融业务有关责任的认定、权限管理、风险控制、业务连续性等管理工作难度进一步提升,需要我们对面临形势的严峻性保持清醒的认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说。在公布网贷机构归零的同时,刘福寿也明确表示,未来将加快构建现代化的金融监管体制。一是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提升监管能力,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提高监管透明度。二是完善风险全覆盖的监管框架,增强监管的穿透性、统一性和权威性,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三是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大力推动金融监管科技建设,提升跨区域、跨市场、跨行业交叉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提升监管的数字化水平。(记者 钱箐旎)
金融界网站讯 2020年,突如其来的疫情打破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全球经济汹涌巨变,不确定性大幅攀升,中国金融行业遭遇了巨大挑战,同样也是这一年,银行理财子公司横空出世,金融科技赋能如火如荼,财富管理转型风起云涌,基金业迎来前所未有之大风口。12月10日,由金融界主办的第五届智能金融国际论坛暨2020金融界领航年度盛典在京召开,百位金融业大咖齐聚一堂,就金融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发展、金融科技在财富管理领域的应用、公募基金大时代、养老金融的未来等话题进行深入务实的探讨交流。 前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先生出席论坛并发表了主题为《金融智能化与金融科技发展趋势》的演讲。蔡锷生表示,金融科技的发展和金融智能化是一个很热门的话题。近两年,金融科技的发展呈现跨越式发展,但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他指出,不论是金融发展、智能金融还是金融科技,实际上都是为了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对于金融行业的发展,蔡锷生表达了他的四点看法: 第一、创新在未来发展中是一个核心地位,也是新发展理念第一条。金融支持创新体系的一个方向,就是促进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应该理清金融发展的概念,这是下一步金融行业、金融系统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要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机制体制,提升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金融应该是运用科学技术和科技手段来提升服务能力的领先行业。对于金融科技本身,要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和智能化,围绕提高效率和提高质量去发展。 第三、金融科技的核心,还是人工智能和区块链。十四五规划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各产业深度融合,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相融合。那么,金融行业的智能化,要和整个社会数字经济的发展,和各行各业数字化需求同步甚至比它要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下,怎么解决多层次服务的问题,需要考虑在内。 第四、金融发展不仅要提升服务水平,更要解决安全问题,防范风险。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有五点需要考虑:网络安全、公民竞争反垄断、新型大而不倒、数据权益归属和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协调问题。
4月24日,人民银行联合银保监会组织召开全国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强调,各金融机构要继续认真做好今年金融扶贫的重点工作,聚焦“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和未摘帽贫困县,用好用足扶贫再贷款等政策工具,继续加大金融资源投入,力争实现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会议还特别指出,要高度重视扶贫领域融资风险,加强贫困地区信贷质量监测,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管好用好扶贫小额信贷,防止风险累积。 会议指出,金融系统在支持脱贫攻坚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近年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已脱贫人口贷款余额持续增长,贷款覆盖面稳步提升,“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贷款增速保持较快增长,基础金融服务明显改善。 会议指出,继续推动金融支持和产业扶贫结合,对受疫情影响的扶贫龙头企业,落实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的要求。继续抓好巡视整改和作风治理,排查金融扶贫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担当作为不够、政策把握不精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确保及时整改到位。要高度重视扶贫领域融资风险,加强贫困地区信贷质量监测,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管好用好扶贫小额信贷,防止风险累积。 多地正在推动金融扶贫风险防范和化解。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获悉,其按月开展扶贫小额信贷质量监测,按季对辖内扶贫小额信贷逾期和不良贷款金额较高的机构进行通报。向省联社发送风险提示函,并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及时推动省联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收回的贷款进行评估,提前做好风险研判。与此同时,探索市场化风险化解模式。推动省内保险、银行、期货机构加强合作,在延安等地试点“保险+期货+银行”扶贫模式,其中,2019年富县苹果投保1371万元,共计赔付1800万元,是郑州商品交易所最大的苹果价格保险项目理赔额度,覆盖贫困户511户,受益362万元。 会议要求,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金融精准扶贫工作,切实拿出决战决胜的精神状态,全面压实责任,确保完成全年扶贫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好已出台的各项支持政策,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扶贫小额信贷延长还款期限等。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政策,适当增加信贷政策弹性,统筹平衡好信贷投放和信用风险。提高保险保障水平,完善以“农业保险+大病保险”为核心的保险扶贫体系。认真总结金融精准扶贫典型经验,梳理研究金融扶贫政策的延续与优化,完善2020年后针对相对贫困地区的支持政策,发展普惠金融,做好与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的接续。 来源:经济参考报
(银保监发〔2020〕12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为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健康发展,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其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债转股投资计划合同的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 (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三)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债转股投资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债转股投资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债转股投资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依法申请登记成为债转股标的公司股东。 (五)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资金募集 (六)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格投资者为具备与债转股投资计划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中国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官方渠道或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渠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以银行不良债权为投资标的。 (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自行销售债转股投资计划,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等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代理销售或者推介债转股投资计划。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债转股投资计划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等要求,做好尽职调查、风险隔离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各类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和符合《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442号)规定的各类相关机构,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合法筹集或管理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投资本公司或其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作为管理人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但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资金投资本公司债转股投资计划。 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其他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 (九)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下称登记机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持有人份额变更登记。转让后,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转让前,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拆分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200人的人数限制。 三、投资运作 (十)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单笔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资产组合投资中,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 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十一)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为封闭式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产品到期日。债转股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日。 (十二)债转股投资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权益类产品或混合类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对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十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分级债转股投资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债转股投资计划所投资的底层资产。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 四、登记托管 (十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登记机构对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集中登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发行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债转股投资计划。 (十五)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约定投资者委托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登记机构开立持有人账户及办理产品份额登记的条款。 (十六)投资者应当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予以核实并向登记机构提交开户信息。登记机构应当为每个持有人账户设定唯一的账户号码,并出具开户通知书,通过持有人账户记载每个投资者持有债转股投资计划的份额及变动情况。 (十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选择在商业银行、登记机构等具有相关托管资质的机构托管。 五、信息披露与报送 (十八)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在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并且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通过中国理财网和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方式披露产品信息。 (十九)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登记机构应当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债转股投资计划产品信息。登记机构应当每月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内容、登记质量和登记系统运行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事项 (二十)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的基本要求见附件。在本通知发布前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自本通知发布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登记。 (二十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除本通知涉及的事项外,应遵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附件: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的基本要求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16日
(记者 彭扬 欧阳剑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徐明9月8日在中国金融科技论坛上表示,金融科技对新三板市场建设意义重大。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新三板是服务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平台,挂牌公司海量、多元、差异化特征突出,监管和服务需求多、投入大,加大金融科技部署和应用,是提升新三板服务能力的内在需要和重要选择。具体看,徐明表示,一是金融科技是低成本服务海量中小企业的新引擎。中小企业股权集中、公司治理相对不完善,信息可得性与质量较低,规模较小、现金流不稳定,对成本极度敏感,必须依靠科技手段低成本地解决资本获取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运营7年多来,新三板累计有13343家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挂牌,是全球挂牌数量最多的证券交易场所。要监管和服务好这样一个海量市场,需要依靠科技手段变革现有业务模式、提高效率,实现更敏捷、更具成本效益的服务。二是金融科技是实施差异化监管服务的新工具。新三板海量挂牌公司中,大、中、小、微型企业占比分别为6%、30%、60%、4%;传统行业与新兴业态并存,涵盖88个大类行业;既有2500多家净利润超1000万元的公司,也有2500多家处于亏损状态的公司;既有近500家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也有3580家公司股东人数不到10人;既有股票日均成交超1000万元,也有股票挂牌以来无任何成交。这些企业结构分化很大,差异化特征明显,需要借助金融科技的力量,满足不同企业的差异化需求,实施分类监管和精准监管。三是金融科技是守住风险底线的新利器。市场的多元化、复杂性特征,对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挑战。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能够有效识别和监控高风险公司和异常交易,有利于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理。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
图片来源:微摄 12月10日上午,金融赋能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区新发展研讨会在杭州召开。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桂平出席会议并致辞。 刘桂平强调,建设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发展格局下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关键举措。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立足更加顺畅的国内经济循环,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实现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也是金融高水平开放的试验田。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得以深化,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能力得到持续提升,大量可复制可推广经验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不断推向全国,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刘桂平指出,“十四五”开局在即,希望浙江金融业立足新征程、新目标,进一步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支持自贸试验区更高质量发展,有力推动区域经济增长。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金融服务对外贸易创新发展、推动金融市场开放等方面因地制宜地开展差别化探索,努力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更好支持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同时,要着力统筹好金融开放和金融风险防控,筑牢金融安全网。 会议交流了国内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改革创新动态和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赋权扩区中的相关金融政策,并结合我国“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对浙江自贸试验区未来的金融改革创新提出了意见建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