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教育培训市场需求旺盛,受到众多投资人的青睐,但在资本的热捧下,不少培训机构靠烧钱盲目扩张。 伴随着2020年初突发的疫情,很多线下机构无法正常开课,耗课难、用户退费、团队涣散、资金链断裂等一系列问题导致越来越多的机构“爆雷”,受影响的不仅仅是中小机构,不少老牌的全国连锁机构也赫然在列。 面对这种情况,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选择与银行合作,对培训机构的资金进行监管。 山西运城上线教培云 据财新网报道,近日,山西运城盐湖区教育局联合中国工商银行(行情601398,诊股)运城分行推出“教培云”平台,开创了当地民办教育机构资金监管服务新模式。 该平台要求属地培训机构将收取的培训费用全部纳入该平台。预留最低余额后,教育局分三个月按比例将学费返还给机构。机构若临时支取资金要打申请,且每次金额有限。 据工商银行介绍,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教育培训市场规范发展的政策要求,工商银行积极与教育部门合作,探索建立教培机构资金监管体系。“教培云”平台分设教育部门监管端、教培机构服务端、学生家长服务端三大模块。其中,教育部门监管端提供机构课程与资金的全视图监管服务,协助教育部门全面掌握教培机构开班办学与资金收付情况,确保资金按履约进度从监管账户向机构账户划拨,帮助消费者避免资金损失。教培机构服务端为教培机构提供课程管理发布平台,涵盖课程发布、线上收缴、财务对账、优惠管理等服务,助力教培机构提升信息化办学水平。家长学生服务端为家长学生提供报班选课、缴费退费、纠纷处理、课后评价等服务,助力保障家长学生的合法权益。 据四川在线报道,今年4月份,攀枝花市东区设立“教培云”监管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手段,对民办培训机构和民办幼儿园资金开启“云监管”模式。 广大学生家长只需关注培训学校微信公众号,通过线上缴费,培训学校收取的学费即被纳入监管并冻结。监管服务平台按照约定的周期,分期分批将培训费转至民办培训机构和民办幼儿园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内。此外,还将监督“大额资金异动”和预警“最低余额”,从源头上有效预警和管控民办培训机构和民办幼儿园资金链断裂风险,最大限度减少消费者的损失。 据工商银行官网显示,“教培云”平台已在全国30个省、75个地市、300余家教育部门投入使用。 目前在全国多地的教育体育部门都设立了类似的管理平台。比如今年9月30日,四川省自贡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防范化解办学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里面就提到“利用省教育厅建立的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采取“互联网+教育”和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手段,搭建管理端、机构端和家长端,实时提供机构情况、培训内容、课程设置、收费标准、教师和学生信息、年检年审、风险预警、舆情分析、群众投诉(建议)等多项功能,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公开化、透明化等,对办学过程实行有效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多地教育部门将开设资金监管账户与教育机构年审挂钩。 自贡市的《通知》中提到“逃避资金监管,拒绝开设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者,当年不予年审,按年检不合格向社会进行公告,视情况纳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杭州市今年10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通知》中也提出“各地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收入是否纳入资金监管情况,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年审年检的重要内容。” 据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的预测,到2025年,我国民办学校(机构)数量将达到28.52万所,年复合增长率在6.1-6.5%之间。2025年,民办学校在校生数量将逼近9000万人,民办教育市场规模将达到2.36万亿元左右,年平均复合增长率近10%。 消费者需合法维权 今年10月,优胜教育疑似陷入“爆雷”疑云。彼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SOHO的优胜教育总部大门紧锁,无人办公。除了北京,天津、上海、沈阳等地优胜教育部分校区也相续关停。学生无课可上,家长讨费无门,老师已被欠薪数月。 11月15日,优胜教育发布近阶段工作进展汇报,表示虽然目前资金链断裂,但从未想过放弃解决问题。 实际上,优胜教育并不是唯一一家“爆雷”的教育培训机构。近些年来,教育培训行业“爆雷”事件频发。 2017年9月,知名钢琴培训机构“星空琴行”在没有通知学员的情况下,突然暂停全国近60家门店营业,所有门店及总部大楼大门紧闭,总部客服电话无人接听,多地学员组织线上和线下渠道维权。 2019年10月,创立于1998年,和美联、英孚、华尔街英语并称为英语培训“四巨头”的韦博英语因经营不善和严重亏损,导致资金链断裂,北京、上海、杭州、成都等地各大门店相继破产倒闭。据估算,全国范围内,打了水漂的学费或超亿元。 据法治日报,在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看来,此类事件暴露出教育机构预付式付款存在巨大风险。教育培训课程往往周期长、费用高,教育机构往往许诺众多优惠,吸引消费者缴纳数月甚至数年的培训费用,一旦教育机构跑路,消费者就会面临财产损失。 “此类事件暴露出教育培训机构自身管理不够规范,行业监管有待加强的问题。教育培训机构预收的学费应当合理使用,却被盲目投资到公司的其他投资运营中,导致一旦出现情况,机构拿不出本应退还的学费退给消费者。”孙丽说。 孙丽建议,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当保存好相应的培训合同、交费记录等重要证据,首先积极主动和培训机构协商退款,如果迟迟无法解决,则应向教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起投诉,敦促教育机构解决问题。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退款义务,取得胜诉判决后如对方仍不履行还应及时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机构力量是监管优先发展的,也是市场倚重的,可是如果机构凭借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不断推高股价,很有可能就会涉嫌市场操纵或者是在打擦边球,这是需要警惕的。 19年以来,A股出现了一轮又一轮的机构主导行情,从白马股到科技股和新能源,也可以说是从安防、到家电、白酒、芯片半导体、医药生物、医疗器械、新能源,从个股来说,只要是牛股,很多都是与机构抱团有关的,部分个股上涨遭遇市场质疑,有没有泡沫市场也存在分歧,机构抱团样式多样化,几十上百家机构持股、同一基金公司旗下多家基金持股、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多家基金持股,持股比例高低不同,10%以上很普遍,有的基金公司旗下不同基金持股就超过流通股的10%以上,已经可以称得上是具有持股优势了,另外基金可以说是最有钱的机构,具有了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 由于上市公司不会每天公布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这就给了基金一些操作的便利,比方说某基金旗下有五家基金持股,就可以通过卖出某家基金持股,然后通过另一家基金公司买进,达到拉高股价的目的,这样不断的在基金公司之间仓位转移,就可以利用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不断推高股价,如果是自然人控制的账户之间这样操作就是对敲对倒,违反证券法规定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涉嫌市场操纵,可是基金之间这样操作,不同基金理论上分属于不同的投资者,算不上对敲对倒,但是与市场操纵的对敲对倒手法是一致的,毕竟是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一种默契操作,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退一步来说,也可以通过兜底条款“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来认定。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规定了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的认定标准,持股优势是指行为人持有的证券相较于一般的投资者具有数量上的优势,同一基金公司旗下多家基金持有超过10%的流通股显然具有持股优势,资金优势可以是显著大于一般投资者的买卖量,机构持股巨大,管理着几十亿元甚至百亿元资金也不是少数,只要机构出现买卖,动辄就是千万元级别甚至亿元级别,这是一般投资者无法达到的成交量,交易量显然就会显著大于一般投资者,而且这样庞大的买卖介入,就会带来相关证券价格明显偏离可比指数,像新能源部分个股上涨就明显偏离指数表现太多。 另外根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规定,一个交易日内交易某个证券两次以上,两个交易日内交易某个证券3次以上,就构成连续操纵,同一基金公司旗下多家基金,如果认定是同一控制人旗下的账户,那么很有可能就会涉及到连续操纵,即使不能认定同一控制人旗下的同一个账户,也很难避免涉嫌连续操纵的嫌疑。 基金作为管理层倚重的而机构力量,秉承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本来应该成为市场的定海神针,承担起稳定市场运行的重任,可是在短期化业绩考核下,在做大规模的内在动力下,很多基金经理为了基金排名和获得明星基金经理的光环,为以后职业生涯打下良好基础,往往利用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不断推高股价,反而带来市场的暴涨暴跌,成为市场巨大波动的隐患,上半年的科技股医药医疗、生物疫苗的大涨,下半年的不间断闪崩大跌,都与机构资金的大进大出存在关联,下半年大涨的新能源和部分其他个股大涨,也是机构抱团的杰作。面对股价非理性大涨,有必要核查机构是不是涉嫌股价操纵,如果存在操纵市场行为,有必要按照证券法处罚。 认定市场操纵,有必要对同一基金旗下多家基金持股进行严格的核查,对于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可以认定为同一控制人账户。
为加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共六章75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支付业务规则,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以下简称“起草说明”)称,在起草原则上,《条例》坚持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更加注重产品创新和用户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支付需求。坚持防范风险、规范发展的原则,实施穿透式监管,确保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针对性,防范业务风险。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开放与竞争的原则,从机构准入退出、业务规则等方面,建立完善的市场化机制。 起草说明称,在起草思路上,一是坚持功能监管的理念。强调同样的业务遵守相同的规则,避免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二是坚持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相结合。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同时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经营、关联交易等实施全方位监管。三是坚持穿透式监管。加强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准入和变更的监管。
银保监会近日向社会公开第二批共9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严格股东准入、强化股东约束、优化股权结构,扎实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回头看”,督促落实问题整改,继续严厉打击资本造假、违规代持、利益输送等深层次高风险问题,加大对机构和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以严监管切实提升资本质量和公司治理透明度,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合规内控水平,增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 今年7月,银保监会首次向社会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起到了严肃市场纪律、强化市场监督的良好效果。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持续发挥震慑惩戒作用,银保监会现公开第二批共9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分别为东营卓智软件有限公司、山东爱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西藏世纪鼎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祥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三望塑料有限公司、玄盛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内蒙古富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红建置业有限公司、中国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
为规范统一银行业保险业许可证管理规则,进一步强化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要求,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22条,重点将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在此基础上统一许可证记载内容。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精神,对部分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同时,对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许可证相关情形的,明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为进一步规范信用评级行业发展,12月11日,人民银行组织召开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座谈会,会议认真总结了近年来信用评级行业发展情况和有关问题,交流借鉴国际评级机构业务开展的经验,研究讨论了进一步规范发展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措施。下一步,多部门将共同加强债券市场评级行业监管。 会议由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主持。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证监会相关部门和交易商协会负责同志,以及市场评级机构、发行人、投资人代表参加会议。潘功胜在会上指出,信用评级是债券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大局。作为债券市场的“看门人”,信用评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期发生的债券违约事件,体现了目前评级行业仍存在的事前预警功能较弱的问题。11月19日,交易商协会对永煤控股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中介机构启动自律调查,调查对象包括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评级行业的发展情况,潘功胜在会上指出,近年来,我国评级行业在统一规则、完善监管、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但也存在评级虚高、区分度不足、事前预警功能弱等问题,制约了我国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评级行业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坚持职业操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评级能力,提升评级质量。监管机构、发行人、投资人等各方应各尽其责,共同推动我国评级行业健康发展。 在完善评级行业监管方面,去年11月发布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明确了具体的监督检查措施。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履行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职责,发挥监管合力,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办法》还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提高了罚款金额。 潘功胜强调,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债券市场评级行业监督管理,强化市场纪律,推动我国评级技术的进步,提高评级质量,提升信用等级区分度,进一步推动评级监管统一,真正发挥评级机构债券市场“看门人”的作用,促进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事实上,多部门加强监管已经在行动。近期,针对监测到的评级动作滞后等情况,交易商协会分别对中诚信国际和大公国际进行了约谈,强调评级机构应持续监测影响受评对象信用水平变化的风险信息。同时,进一步规范评级作业,明确了对发行人风险事件评估的作业流程,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要求给出的评级结果应有效反映信用水平,发挥信用评级的风险预警作用。
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起草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注意把握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切实防范风险;二是规范信息交互,提升监管效能;三是科学合理适度,避免过高要求。《办法》起草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市场调研、监管座谈、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研究论证,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各相关单位普遍认为《办法》有助于规范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高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水平,能够为保险中介监管提供有效抓手,更好地促进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共6章36条,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出全面要求。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二是在基本要求中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工作机构职责、关联企业隔离要求、高管负责制度、信息化岗位要求、业务申请条件、分支机构管理、监管报送要求、突发事件报告等内容。三是提出信息系统建设要求,明确保险中介机构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建设方式、外包管理、权限管理、数据录入、系统变更等要求。四是明确信息安全要求,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的安全体系、等级保护、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终端安全、教育培训等提出要求。五是规定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督管理的有关内容,包括监管理念、监管分工、审查、现场检查、责任追究等,明确提出: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视为不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对于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六是在附则中明确《办法》的实施时间、过渡期整改要求、解释权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废止,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开展相关业务检查、制定相关行业标准,跟踪研究保险中介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持续推动保险中介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 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58343&itemId=928&generaltyp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