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我国建筑业景气度也持续回升。国家统计局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11月份建筑业商务活动指数为60.5%,高于上月0.7个百分点,重回高位景气区间,建筑业生产活动总体有所加快。 在此背景下,顺应现代建筑发展方向、行业空间巨大、受到政策力挺的装配式建筑,正成为机构密切关注的风口。从近期机构调研情况看,过去两年多涨幅近10倍的鸿路钢构,在股价回调之后,近一个月内吸引了包括顶级私募、外资机构在内的超百家机构前去调研。此外,东南网架、金螳螂、富煌钢构等公司也吸引了众多机构的目光。 国盛证券认为,11月国内制造业维持高景气,PMI创新高,随着企业盈利修复、疫情环境下海外订单转移国内、国际贸易环境趋暖而持续改善,预计制造业投资将成为明年固投增长的重要动力之一,从而提振建筑行业需求。装配式建筑产业大趋势明确,在经历前期明显调整后,装配式优质龙头具备较强性价比。 广发证券也表示,目前建筑企业转型加速,尤其是2020年装配式建筑行业渗透率及市场认知度提升,龙头公司普遍实现了较好的订单和业绩增长。考虑到未来装配式行业渗透率有望进一步提升,龙头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强。 就细分行业而言,华安证券指出,钢结构是优质赛道之一。2016年以来,装配式建筑政策进入密集投放期,其中钢结构建筑的推广力度更大。与此同时,国家鼓励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并积极推进钢结构住宅和农房建设。(高伟)
为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维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银保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证监会制定了《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近年来,银保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建立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推动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发力、分类施策,合力帮扶困难企业,有序退出“僵尸企业”。总体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运行情况良好,有序缓释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避免了部分企业因资金链突然断裂而倒闭,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工作规程》总结了前期风险企业债务问题特点及债委会运行过程中的成功经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对现有债委会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 《工作规程》共2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债委会职责定位。债委会是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类施策的原则开展工作。二是扩大债委会成员的覆盖范围。明确对债务规模较大、存在困难的非金融债务企业,3家以上持有债权(含贷款、债券等)、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债权、依法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等可以发起成立债委会。三是区分债委会层级。债委会原则上由直接对企业持有债权的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组建。涉及中央企业或者重大复杂的企业集团,可以在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层面组建债委会。四是做好与联合授信制度的衔接。联合授信企业发生债务风险的,牵头银行可推动组建债委会。五是对债委会参加机构、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债权人协议、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等债委会基本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六是规定对债委会运作的约束机制。针对债委会成员机构的不当行为,支持债委会或者自律组织采取内部通报等自律性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金融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约谈、向债委会成员机构总部通报等方式,督促其规范行为。七是支持债委会在破产程序中积极发挥作用。债委会可以代表成员机构,主动向法院推荐管理人、积极配合制定重整计划及债权受偿方案,做好与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的有效衔接。八是明确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要求。支持金融机构联合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与失信惩戒机制作用。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指导金融机构按照《工作规程》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图片来源:微摄 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起草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注意把握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切实防范风险;二是规范信息交互,提升监管效能;三是科学合理适度,避免过高要求。《办法》起草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市场调研、监管座谈、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研究论证,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各相关单位普遍认为《办法》有助于规范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高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水平,能够为保险中介监管提供有效抓手,更好地促进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共6章36条,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出全面要求。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二是在基本要求中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工作机构职责、关联企业隔离要求、高管负责制度、信息化岗位要求、业务申请条件、分支机构管理、监管报送要求、突发事件报告等内容。三是提出信息系统建设要求,明确保险中介机构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建设方式、外包管理、权限管理、数据录入、系统变更等要求。四是明确信息安全要求,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的安全体系、等级保护、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终端安全、教育培训等提出要求。五是规定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督管理的有关内容,包括监管理念、监管分工、审查、现场检查、责任追究等,明确提出: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视为不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对于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六是在附则中明确《办法》的实施时间、过渡期整改要求、解释权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废止,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开展相关业务检查、制定相关行业标准,跟踪研究保险中介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持续推动保险中介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 为加强保险中介监管,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近年来,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险中介机构的规模数量不断增加,市场地位不断提高,但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合规程度相对滞后,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存在信息化治理不完备、信息系统建设不规范、信息安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信息化能力和水平已成为影响保险中介机构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的短板。为此,拟通过制定发布《办法》,从信息化治理、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安全机制、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出要求。 《办法》的制定出台,将促进保险中介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加强保险中介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提供有效抓手,在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同时,也将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6章36条,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出全面要求。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二是在基本要求中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工作机构职责、关联企业隔离要求、高管负责制度、信息化岗位要求、业务申请条件、分支机构管理、监管报送要求、突发事件报告等内容。三是提出信息系统建设要求,明确保险中介机构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建设方式、外包管理、权限管理、数据录入、系统变更等要求。四是明确信息安全要求,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的安全体系、等级保护、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终端安全、教育培训等提出要求。五是规定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督管理的有关内容,包括监管理念、监管分工、审查、现场检查、责任追究等,明确提出: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视为不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对于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六是在附则中明确《办法》的实施时间、过渡期整改要求、解释权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废止,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并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 三、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应遵循哪些原则? 《办法》规定,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监管制度要求,遵循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相统一、技术路线与业务发展方向相一致、信息系统与管理需求相匹配的基本原则。保险中介机构信息系统应能够及时、完整、准确记录财务、业务、人员情况,实现与合作保险公司的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能够生成符合监管要求的数据文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与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信息化工作能否适当降低标准、参照《办法》执行? 《办法》规范的对象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兼业机构),对兼业机构提出了与专业机构相同的信息化工作要求。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分单位提出,考虑到兼业机构多、散、小的特点(尤其是车商、旅行社等),建议降低对兼业机构的要求或规范对象不包含兼业机构。我们研究后认为,兼业机构虽然只是兼营保险代理业务,但在代理活动中其业务环节和涉及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与专业机构基本一致,而且中小兼业机构在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上往往不如专业机构规范,更需加强监管,故兼业机构应该在保险代理业务方面与专业机构保持一致的信息化工作要求。 五、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应当如何与关联企业有效隔离? 《办法》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重要信息化机制、设施及其管理应保持独立完整,与关联企业相关设施有效隔离,严格规范信息系统和数据的访问、使用、转移、复制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关联企业泄露保单、个人信息等数据信息。信息化事项外包给关联企业的,应按照《办法》外包要求实施有效管理。保险中介机构在确保数据安全、独立的前提下,可与关联企业采用同一套信息系统。 六、《办法》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应与合作保险公司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与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对接,此项要求是出于什么考虑? 当前,部分保险中介机构与合作保险公司间的业务信息交互不规范、不透明,业务流程难以追溯,监管数据报送不准确、不及时。《办法》从夯实行业发展基础的角度出发,提出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监管部门数据对接的要求,规范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行为,使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业务信息交互规范、透明、可追溯,促进保险中介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效率,改善保险中介监管数据质量和报送时效,提升监管效能。 七、业务规模较小的保险中介机构如何有效控制信息系统建设成本? 《办法》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中小保险中介机构的实际情况,明确保险中介机构可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定制开发、外包开发和购买云服务等形式建设信息系统。几种建设方式成本渐次降低,保险中介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建设方式,但应充分认识和有效控制信息化建设相关的风险,不论以何种方式建设信息系统,保险中介机构均应遵守《办法》、承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当前有部分第三方机构以云服务的方式提供面向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财务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也能够为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交互提供服务。在合规、安全的前提下,保险中介机构可以采用此类方式建设信息系统,以满足《办法》要求。 八、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许可、业务备案和经营活动中会受到哪些影响? 《办法》规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中介机构,视为不满足《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要求,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近日,几大金融科技巨头纷纷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当前互联网存款产品实质上属于“无证驾驶”,早晚都将被纳入有效监管范围。还有一个原因是最近六大商业银行取消了“靠档计息”存款单品,提前支取一律按活期计息,这对于中小银行机构来说也无异于起到了巨大的倒逼作用—互联网存款产品的高成本,必然会让中小商业银行盈利能力大幅降低,这样也会让中小商业银行不得不放弃与金融科技巨头们合作导流互联网存款产品的“游戏”。 为何持这种观点?因为与金融科技巨头们进行互联网存款合作的大都是中小银行机构尤其是民营银行机构,早在2018年就已成部分中小银行机构和民营银行吸储的重要渠道。据央行金融稳定局孙局长在11月一次讲话中提供的数据,加总目前11家头部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展示的银行,涉及存款在售的银行50多家,绝大部分为中小银行。以京东金融上推荐的银行存款产品为例,全国19家民营银行中,10家有产品在该平台销售,1家产品售罄,4家显示产品在路上。比如亿联银行2020年三季报显示,与亿联银行存款合作平台有13家,外部平台存款就高达139.32亿元。 互联网存款产品下,中小银行机构通过金融科技巨头拓展了便捷的存款来源渠道,存款额度大幅放量,实现了规模化增长;而金融科技巨头们收取了中小银行机构支付的高额“导流费”等手续费,提高了盈利能力。 客观地说,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对中小银行机构来说暂时会带来一定的“阵痛”:面临元旦春节,可能会因存款下降迫使中小银行机构收缩经营规模,因存款来源减少导致负债规模下降而相应减少资产规模,对未来盈利可能会带来一定影响。还有可能会对广大民众存款带来一定的不便以及导致存款收益水平的下降。 但从总体效应上看,正向金融效应远远大于负向金融效应:一是可让所有存款金融行为回归正常轨道,确保所有存款都能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执牌正规银行机构进行,攀升了一道新的风险隔离屏障,减少存款风险,防止存款行为野蛮无序生长,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由金融科技巨头向中小银行机构的传染,也能为中小银行机构营造有利的存款市场竞争秩序。二是可有效降低中小银行机构融资成本,从而为降低全社会资金成本尤其是降低中小实体企业融资贵问题创造有利条件。互联网存款产品虽然解决了中小银行机构的短期资金燃眉之急,但互联网存款产品吸引的资金越多越会让中小银行机构经营负担加大,长此以往无异于“饮鸩止渴”。数据显示,通过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销售的存款均为定期,以3年、5年期为主,1年期利率最高为2.25%,3年期4.125%、5年期4.875%,均已接近或者达到全国自律定价机制的上限。由此,金融科技巨头们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对于中小银行来说,利大于弊,对整个中小实体企业来说信贷成本将会有所下降;尤其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之后,民众部分存款也会自然存入银行机构,有利于缓解中小银行机构揽储压力。 本文原发于新京报
12月22日晚间,天山铝业(002532.SZ)公告宣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情况,共计53家机构向公司发出了认购意向,最终获配对象为29家,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6.55元/股,发行数量为7.63亿股,募集资金50亿元。 公告显示,多家大型知名机构参与了天山铝业此次定增,其中既有大型央企投资机构,比如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旗下的中央企业产业扶贫基金认购约5亿元,还有大型头部公募机构如华夏基金、农银汇理基金、财通基金、国泰基金、海富通基金等共计认购约10.7亿元,大型保险资管机构如人保资产、人保养老、大家资产等共计认购约6亿元。另外在市场上广受关注的由陈光明执掌的大型明星私募机构睿远基金认购约4.2亿元,沪上知名私募机构涌津投资认购约6亿元。此外,中金公司、申万宏源、华宝证券等证券公司也纷纷参与认购,天山铝业此次发行广受热捧程度可见一斑。 业内人士表示,下半年上市公司融资规模井喷,整体市场资金供应趋紧,天山铝业此次非公发行规模达50亿元,在行业内甚至全市场都属于超大型的规模。此次天山铝业非公发行的圆满成功,充分反映了资本市场对天山铝业作为铝行业龙头企业价值和地位的认可,是市场对天山铝业未来发展前景的充分肯定。 公告称,天山铝业本次募资50亿元,其中30亿元将投向广西靖西天桂氧化铝项目,5亿元投向新疆天展新材超高纯铝一期及研发中心项目,另外15亿元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据悉,广西靖西天桂氧化铝项目是天山铝业向产业链上游资源和原材料延伸的重点项目。广西是国内铝土矿资源储藏丰富的少数地区之一,项目建成后,天山铝业可实现氧化铝的全部自给自足,可大幅降低生产成本,相比外购氧化铝,将进一步增厚公司利润,为未来三年业绩增长提供可靠保障。目前250万吨氧化铝一期工程80万吨已于今年一季度达产达标,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二期170万吨正在抓紧建设,预计明年投产。 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另一大项目是位于新疆石河子的超高纯铝一期及研发中心项目,规划建设产能6万吨,项目全部建成后,天山铝业将成为高纯铝全球最大的生产基地。该项目依托天山铝业成本优势显著的铝液生产能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利用先进生产工艺生产高纯铝,相比传统工艺,在成本上极具竞争优势。高纯铝产是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为半导体、电解电容器等电子产品的重要材料,随着新能源和半导体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电子产品对高纯铝的市场需求不断提升。天山铝业超高纯铝项目将有助于电解铝向下游延伸铝产业链,提升产品附加值,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持续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新产品新材料的生产、研发能力,为天山铝业成为行业一体化的龙头企业插上双翼。
12月11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全球法人识别编码应用实施路线图(2020-2022年)》。《路线图》提出了2020-2022年我国应用实施全球法人识别编码的主要目标,明确了应用规则制定、赋码推广、技术应用和本地系统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重点任务。 《路线图》提到,2020年底前,中国大陆持码机构总量3万个,覆盖全部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行业协会的会员机构、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在人民币跨境支付、数字人民币跨境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准入、衍生品交易、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监管等场景提出 LEI 应用规则。建立LEI与金融机构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金融基础设施相关信息系统代码的映射及更新机制。 全球法人识别编码应用实施路线图(2020—2022 年) 第一部分 背景及意义 全球法人识别编码(Legal Entity Identifier,LEI)是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金融服务 法人识别编码》(ISO 17442: 2012)国际标准为法人分配的唯一识别编码,旨在加强全球范围内法人以及法人控制关系的识别。在二十国集团(G20)支持下,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组织建立了全球 LEI 体系,推动 LEI 在全球的应用实施,支持政府部门和市场参与者加强金融风险识别与管理,改善全球金融数据治理。 推动 LEI 在我国的应用实施是落实中央“一带一路”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的国际认可度和信任度,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国际化水平,支持金融市场更高水平开放,辅助金融管理部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二部分 目标及原则 一、总体目标 2022 年底前,在我国金融领域全面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的LEI 应用政策体系,LEI 成为金融管理部门维护金融稳定、实施金融监管的辅助工具,成为金融基础设施、金融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对参与跨境交易的法人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手段,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法人护照”;我国法人 LEI 拥有量争取达到10 万个;基本建成跨境法人信息服务和数字认证平台。 二、2022 年底前的阶段性目标 (一)2020 年底前。 中国大陆持码机构总量 3 万个,覆盖全部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行业协会的会员机构、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在人民币跨境支付、数字人民币跨境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准入、衍生品交易、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监管等场景提出 LEI 应用规则。建立 LEI 与金融机构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金融基础设施相关信息系统代码的映射及更新机制。 (二)2021 年底前。 中国大陆持码机构总量 5 万个,重点提高在进出口商、贸易企业、参与跨境交易的非金融企业中的覆盖率。在金融市场交易报告制度、信用评级、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等领域提出LEI 应用规则。上线运行跨境法人信息服务和数字认证平台,为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基础设施、金融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提供基于 LEI 的数据增值服务。 (三)2022 年底前。 中国大陆持码机构总量 10 万个,持续提高参与跨境交易的非金融企业的覆盖率。在跨境法人数字化身份识别等场景中使用LEI。建立 LEI 商业可持续运营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开放共享。服务对外开放大局,建立与金融业双向开放相适应的信息服务体系,由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基础设施、金融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和企业共享跨境法人数据建设成果。 (二)市场化。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充分发挥金融基础设施、金融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推动中国 LEI 系统市场化运营。 (三)可持续。优化中国 LEI 系统商业模式,以 LEI 为切入点打造跨境法人信息服务和数字认证平台,将中国 LEI 系统建设成为具有核心产品价值和竞争力的数据服务实体,实现可持续运营发展。 第三部分 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2020 年底前 (一)应用规则制定。 1.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人民币跨境支付、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等场景提出 LEI 应用规则。(人民银行) 2.在金融市场交易报告制度中提出 LEI 应用规则。报送至交易报告库的信息应包含交易报告方、买卖双方、中介机构、交易场所等机构的 LEI。交易对手方向交易报告库提交有关证券融资交易详情的报告中应提供 LEI。(人民银行) 3.在证券交易、证券化产品、上市公司监管等场景提出 LEI应用规则。(人民银行、证监会) (1)要求使用中央证券存管机构服务的证券发行人持有LEI。要求公共债务发行人持有 LEI。机构投资者开立账户时可选择使用 LEI 作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在沪港通、深港通等互联互通机制下,北向投资者等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使用 LEI 作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要求上市公司在按相关法律法规披露控股股东信息时,视情况披露 LEI 等信息。要求投资顾问机构使用 LEI。要求投资公司在持仓报告中使用 LEI 识别投资公司、终端客户。 4.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准入和日常监管环节提出 LEI 应用规则。(证监会、外汇局) 5.在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中提出 LEI 应用规则。要求有涉外业务需求的境外机构在申领特殊机构代码时,如持有则报告LEI。(外汇局) (二)LEI 赋码。 1.完成全部金融机构法人赋码,进一步规范中国 LEI 本地系统关于金融机构的分类标准,并完善有关信息。(中国 LEI 本地系统) 2.完成外汇交易中心、清算总中心、中国银联、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商协会、上海清算所、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中央结算公司等金融基础设施及行业协会的会员机构或系统接入机构的批量赋码。(中国 LEI 本地系统,相关金融基础设施、行业协会) 3.完成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赋码。(中国 LEI 本地系统) 4.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金融基础设施及行业协会的会员机构或系统接入机构的批量赋码。(中国 LEI 本地系统,相关金融基础设施、行业协会) 5.在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证数据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领域基础设施单位开展批量赋码试点。(中国 LEI 本地系统,相关金融基础设施) 6.在天津、广东和海南等自贸试验区开展企业批量赋码试点。建立为自贸试验区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企业进行 LEI 批量赋码的成熟业务模式。(中国 LEI 本地系统) 7.为参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进出口企业赋码。(中国 LEI本地系统) (三)技术应用。 1.加强 LEI 与有关编码的关联映射。 (1)建立 LEI 与金融机构编码的映射及更新机制。(中国LEI 本地系统) (2)建立 LEI 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映射。(中国 LEI 本地系统) (3)在人民银行管理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交易报告库除外)的信息系统中,建立 LEI 与相关代码的映射及更新机制。(中国 LEI 本地系统,相关金融基础设施) (4)在证监会管理的部分金融基础设施信息系统中,探索建立 LEI 与相关代码的映射及更新机制。(中国 LEI 本地系统,相关金融基础设施) (5)在外汇局管理的信息系统中建立 LEI 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映射。(外汇局) 2.推进在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系统(CIPS)中使用 LEI 标识交易参与方,并将 LEI 加入交易报文。(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有限责任公司) 3.研究推进在数字人民币相关系统报文中使用 LEI 标识交易参与方,完成互联互通平台报文改造,支持 LEI 字段识别和传输。(数字货币研究所) 4.推进 LEI 在法人数字身份识别中的应用。 (1)组织与外汇交易中心、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联、上海清算所、上海票据交易所、中金金融认证中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工业园区)等单位开展跨境法人数字化身份识别试点,实现 LEI 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跨境业务中的应用。(中国 LEI 本地系统,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商业银行) (2)组织与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证数据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领域机构开展跨境法人数字化身份识别试点。(中国 LEI 本地系统,相关金融基础设施) 5.在外汇局数字外汇管理平台主体档案管理模块、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应模块中使用 LEI。(外汇局) (四)中国 LEI 商业可持续运营。 1.中国 LEI 系统向全部金融基础设施单位开放 LEI 数据接口,启动建设跨境法人信息服务和数字认证平台,收集并补充相关主体等信息,统一汇集整理再通过接口方式与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单位共享。(中国 LEI 本地系统,相关金融基础设施) 2.形成商业银行的 LEI 代理注册方案并开展试点;建立 LEI预发码机制;建立金融机构信息的自动更新机制。(中国 LEI 本地系统,相关商业银行) 二、2021 年底前 (一)应用规则制定。 1.在数字人民币跨境业务中提出 LEI 应用规则,推动制定LEI 在国际中央银行数字货币标准中的应用规则。(人民银行) 2.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交易所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等领域提出 LEI 应用规则。(人民银行、证监会) 3.在衍生品交易领域提出 LEI 应用规则。探索建立金融机构适用 LEI 的统一应用规则。场外衍生品的交易参与方必须有 LEI,交易所交易衍生品的交易场所和经纪机构必须有 LEI、客户可自主选择使用 LEI。场外衍生品的监管数据报送增加 LEI 数据项。衍生品合约以及相关信息表格中使用 LEI 识别交易方、清算实体和付款人。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境外机构必须有 LEI。(人民银行、证监会) 4.在保险领域提出 LEI 应用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报送监管数据时使用 LEI。(银保监会) (二)LEI 赋码。 1.推进数字人民币相关服务合作机构赋码。(中国 LEI 本地系统) 2.持续推进天津、广东和海南等自贸试验区企业批量赋码。(中国 LEI 本地系统) 3.加大进出口商、外贸企业、开展跨境交易的非金融企业赋码。(中国 LEI 本地系统) 4.完成中证数据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会员机构或系统接入机构的批量赋码,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机构的批量赋码。(中国 LEI 本地系统,相关金融基础设施) (三)技术应用。 1.在金融市场交易报告库中使用 LEI。(相关金融基础设施) 2.在金融票据交易系统中使用 LEI 标识提交订单的实体、交易场所成员、参与者与客户的身份。(上海票据交易所) 3.完成《金融服务 法人识别编码》国际标准采用为国家标准的有关工作。(中国 LEI 本地系统、相关金融基础设施) 4.加强 LEI 与有关编码的关联映射。 (1)在人民银行管理的企业征信、反洗钱、大小额支付等领域的信息系统中建立 LEI 与相关代码的映射及更新机制。(中国 LEI 本地系统,相关金融基础设施) (2)在证监会管理的部分金融基础设施的信息系统中,继续推动建立 LEI 与相关代码的映射及更新机制。(中国 LEI 本地系统,相关金融基础设施) (3)基于 LEI 映射更新机制,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金融管理部门建立的编码、金融基础设施相关系统使用的编码串联形成完整的编码关系链,并建立编码关系链更新与维护机制。(中国 LEI 本地系统,相关金融基础设施) (4)依托 LEI 与银行识别码(BIC)、国际证券识别编码(ISIN)等的关联映射,实现国内外各数据源法人数据的快速关联及聚合。(中国 LEI 本地系统) 5.推进 LEI 在法人数字身份识别中的应用。建立成熟的跨境法人数字化身份识别机制,并向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推广。(中国 LEI 本地系统,相关金融基础设施、金融机构) (四)中国 LEI 商业可持续运营。 1.基本建立跨境法人信息服务和数字认证平台并上线运行,持续完善平台相关主体信息,并通过接口方式与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单位共享,向部分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机构提供数据增值服务。(中国 LEI 本地系统,相关金融基础设施) 2.建成与主要商业银行的成熟的 LEI 代理注册机制;探索与贸易协会、电商平台等建立代理注册机制;探索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建立代理注册机制,形成初步方案并开展试点。(中国LEI 本地系统,相关商业银行) 3.建立金融基础设施的非金融企业会员、上市公司的信息自动更新机制。(中国 LEI 本地系统) 三、2022 年底前 (一)应用规则制定。 在跨境金融交易监管、跨境跨市场金融风险监测、系统性风险监测、金融稳定等场景应用 LEI。(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 1.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在报送监管数据、信息披露等过程中使用 LEI。 2.使用 LEI 加强市场监管,监测跨境、跨市场、跨产品的市场滥用行为。 3.使用 LEI 监测金融风险,在监管数据报送中使用 LEI,提升对跨境、跨市场的风险累积的识别能力。 4.使用 LEI 更好了解市场结构,明确识别交易网络和市场结构中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参与者,通过知识图谱等勾勒机构间从属关系,更好支持金融监管。 (二)LEI 赋码。 1.继续扩大进出口商、外贸企业、开展跨境交易的非金融企业以及有需求的企业的赋码。(中国 LEI 本地系统) 2.完成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赋码。(中国 LEI 本地系统) 3.完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机构的批量赋码。(中国 LEI 本地系统,相关金融基础设施) 4.按照相关政策为有需要的政府类机构赋码。(中国 LEI 本地系统) (三)技术应用。 1.加强 LEI 与有关编码的关联映射。在证监会管理的全部金融基础设施的信息系统中,建立 LEI 与相关代码的映射及更新机制。(中国 LEI 本地系统,相关金融基础设施) 2.推进 LEI 在法人数字身份识别中的应用。继续在跨境贸易与跨境金融领域深入推广跨境法人数字化身份识别机制,通过LEI 在数字证书中的使用,在自贸试验区、基金管理公司等开展跨境交易的机构中推广数字身份识别机制。(中国 LEI 本地系统,相关金融基础设施、金融机构) (四)中国 LEI 商业可持续运营。 1.完善以 LEI 为纽带的编码关系链,持续优化跨境法人信息库,扩大数据增值服务范围,探索推进基于跨境法人信息服务平台的跨境法人区块链建设。(中国 LEI 本地系统) 2.完善数据获取机制,面向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第三方数据公司以及互联网权威信息源采集跨境法人信息;建立全部持码企业的信息自动更新机制。(中国 LEI 本地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