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来势凶猛,再次重启充电宝业务。 近日,有相关媒体报道,美团共享充电宝项目已经开始疯狂地推,这预示着共享充电宝行业又将兴起新一轮的百城大战。为此,美团近期开始大量招聘各类人员等,希望借助人海战术迅速提升其在共享充电宝领域的覆盖率。 早前美团还在集团层面上划出了共享充电宝事业部,来推进该业务。实际上,美团在这件事上已经是“三进宫”了。相比前两次半途而废,从这次的各项准备来看,美团明显是要有大干一场。 蓄谋已久 2017年8月,美团第一次进入共享充电宝行业。据了解,当时这项服务仅在石家庄、青岛等地实验,此后因为“百电大战”太过激烈、行业普遍亏损,而被美团两度搁置。 直到去年9月份,再次开启团队扩充、加速布局相关领域,到这次招募地推人员,美团算是第三次进入共享充电宝领域。选择再次入局,美团显然是有自己的考虑。 首先,共享充电宝行业前景可期。相关数据显示,共享充电宝的市场规模正在逐年增长。有研究机构预测,2018年共享充电宝的市场规模有望达到322亿元,到2020年将逼近400亿大关。这对美团而言,无疑是一块“肥肉”。 其次,充电行业随着5G的到来,用电需求在上升。作为智能终端,智能手机的耗电量越来越厉害。5G时代视频等技术的突破,使得网络传输速率更快,随之手机耗电量也加快。加上很多人平常并没有携带手机充电宝的习惯,这让该行业充满了机会。 再者,共享充电宝经历了多轮市场迭代,模式已经逐渐清晰。共享充电宝已经基本形成了“三电一兽”的行业格局,目前四家合计占据了超过90%以上的市场份额,行业内的头部玩家例如街电、小电等均开始出现盈亏平衡或者微弱盈利,这让后来者省下了不少力气。 行业前景广阔加上商业成熟模式,又经历了两次小规模试点,对于实力雄厚、擅长后发制人的美团而言,做这件事情自然底气十足。 底气何来 经历过行业大洗牌,业内能够盈利的已经盈利了,不能够盈利的则越来越难,这跟不断上涨的商户分成关系密切。 共享充电宝具有投入成本低、回本速度快的特点。让那些渴望进来分一杯羹的人,如同过江之鲫,而充电宝租赁严重依赖线下场景,这让线下人流较大的场所成了“香饽饽”。 为抢占更多优质点位,共享充电宝企业通常需要支付“天价入场费”和极高的分成,有业内人士称有些商家分成甚至已经达到了80-100%。 这个天价成本自然不断被分散到普通消费者身上,于是共享充电宝的计时租赁开始不断涨价。 从开始一元每小时涨到现在部分地方甚至八元每小时,这样的涨价自然引起消费者的“吐槽”。长久下去,消费者最后肯定也不会再愿意为之买单了,但这是所有共享充电宝企业最无奈的选择。 实际上,缺乏商圈资源是包括“三电一兽”等在内的充电宝企业最大的弱点,这使得整个行业生态均十分脆弱、抗风险能力极差,面对不断上涨的租赁成本,它们只能通过调高价格来实现盈利。 它们缺乏的,恰是美团擅长的。目前美团已经覆盖本地生活的“吃喝玩乐娱”等多个方面,美团与本地生活服务相关的所有B端企业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行业生态,借助这个生态,美团对商家有足够的议价权,更能够有效的控制分成成本,这正是美团最大的优势和底气。 此外,美团品牌知名度足够高,这让商家与美团合作的意向远远大于别的公司。再加上美团的有利政策,对商户吸引力也更大。 美团最新政策是,商户只需提供场所,不用缴纳任何押金,就能获得60%收入分成,还能享受美团给与的一些优惠折扣。这样的诱惑之下,商家入驻的积极性显然更大,这对于其他参与者而言,无异于“降维打击”,这波操作可谓十分强势。 那么,强势入场的美团,究竟想要干什么? 美团的图谋 美团进入该领域,仅仅是为了赚钱,显然说不过去。毕竟充电宝收入一年仅能贡献几个亿的营收,对美团的总营收影响极为有限。从当前来看,美团此举更可能是获取流量而来。 据美团2019年年报显示,美团点评的交易用户为4.51亿,同比增长12.5%,相比2018年的29.30%增速明显放缓。很显然,美团也面临拉新难的问题。 而共享充电宝行业正如日中天,蓬勃发展。艾媒资询数据显示,2019年共享充电宝市场用户规模在2.5亿左右,未来三年复合增长率约为44.9%,还具备很大的增长潜力。 加上共享充电宝行业与线下场景深度重合,可以将广泛分布的线下流量导入线上,为美团的拉新添加助力。 不过,这仅仅是一个方面,美团在布局共享充电宝这件事情上显然还有更多的考虑。美团团购起家,但到2017年美团的外卖业务已经占到了营收的62%,成为营收主力,到2019年外卖营收依旧占据总营收的56.2%,虽较之前有所下滑,但其仍占据总营收的“半壁江山”。 美团外卖业务长期以来,始终处于“增收不增利”的状态。美团曾采取很多办法试图实现其盈利,都没能够办到,此前还因为调整外卖佣金受到媒体挞伐,这更迫使其思考用其他办法改变现状。 为了做出改变,美团近来频频做出新的尝试,以丰富本地生活生态:如通过“信任分”搭建的商业信用体系,完善金融服务闭环;新“闪购”增加3C数码等即时配送商品,从服务切入实物电商;原“闪购”升级为“菜大全”,和“美团买菜”一同布局生鲜电商。 可以看到,美团诸多新动作实际上都有共同的指向——寻找新的增长空间。努力摆脱过度依赖外卖业务的局限,不断开拓新业务,丰富整个业务生态,正是美团目前要做的。而共享充电宝恰好可以满足这个要求。 共享充电宝可以充分利用美团旗下的商家资源,将业务拓展到社区、药店、写字楼、超市、影院等场景,与商家形成更深的“绑定”,可谓一举多得,何乐不为?不过,美团选择在这个时点做,也有其他考量。 既有机会,也有考验 疫情之下,主要线下场所普遍受到影响。城市复工复产并没有给那些高客流量的大商场、影院、酒店等场所带来太多“人气”,这让需要依靠线下场所的共享充电宝业务面临更多考验。 没有了大量的线下人流,一些优质的线下点位就只能撤走。共享充电宝的使用人次直线下滑,使得与之相关的租赁收入受到致命影响,行业内的顶级玩家“三电一兽”首当其冲。 对于它们而言,目前的情况,只能想尽办法进行战略收缩以保住现金流,自然不愿意大肆扩张。但美团的业务更多元,共享充电宝业务作为其创新业务,暂时没有业绩考核,也没有盈利压力,毫无后顾之忧的美团共享充电宝依靠集团补贴,借助美团已有的资源抢占市场,无疑正当其时。 一来避开了直接竞争(别人退我进),二来整合资源享受疫情下优惠的入驻条件。这恰是美团进入市场的难逢机会,如此良机美团自然不会放过。当然,有利好并不是没有不足,美团同样也面临一些考验。 共享充电宝行业盈利模式一直较为单一,租赁收入近乎成了唯一营收。相关行业数据显示,2019年共享充电宝行业收入中,租赁收入占97.2%。 这种单一的营收结构必然随着竞争的加剧,越发脆弱。随着市场逐渐成熟,充电价格不断被拉升,用户是否还能够接受,美团进入能否改变这一现状,犹未可知, 所以,长远来看,目前共享充电宝行业已进入向成熟期过渡的阶段,能否建立起新的服务规范和其他盈利模式成了行业未来发展的关键。至于美团能否在进入之后能否做出创新,充满未知,毕竟当下攻城略地才是其核心关注的点。 刘旷L
在经历去年的结构性调整之后,腾讯的发展一直呈现出加速上升的趋势,加上今年初爆发的疫情使“宅经济”快速兴起,线上业务需求增加,整个互联网行业都在“迎风生长”,腾讯也没有让人失望。 5月13日,腾讯发布了2020年第一季的财报,内容显示,腾讯一季度的总营收为1080.65亿元,同比增长26%,成功延续上一季度破千亿的“神话”。随后,腾讯市值也一路攀升,并再次站上4万亿的台阶。 2020:游戏业务“逆风翻盘” 2018年对腾讯来说,可谓是游戏业务最“逆风”的一年。 一方面,国家推行网络游戏版号审批制度的改革,导致包括在线游戏、手游和单机游戏的发行都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腾讯代理的《绝地求生》未能过审对其来说是“血亏”。 据《2018中国游戏报告》,受大环境影响,整个中国游戏行业的市场销售增速创十年以来最低水平。从平均15%跌落至5.3%。 另一方面,众多游戏大厂发力,游戏市场竞争加剧。《明日之后》《第五人格》《逆水寒》等精品不断压缩腾讯的市场份额,导致包括《英雄联盟》《地下城勇士》在内的腾讯游戏玩家流失,业绩曾出现破天荒的下滑。当时《刺激战场》还处于迟迟无法变现的阶段。 经历了2018年业绩“跳水”,腾讯在2019年对游戏业务做出了调整,一方面,《刺激战场》转型《和平精英》,拥有了合理的变现模式,《王者荣耀》进军海外市场也“捷报连连”。 另一方面,国家对电竞的认可度提高,加快了国内游戏市场的发展,包括《英雄联盟》《王者荣耀》在内的众多游戏逐渐“回暖”。 去年四季度的增速分别为-1%、8%、11%、25%,但是面对游戏市场激烈的竞争,腾讯游戏的优势并不明显。然而,突如其来的疫情却帮助腾讯打开了局面。 2020年一季度的财报显示,腾讯网络游戏业务为372.98亿元,同比增长了31%,相当于每天收入4亿元,占腾讯一季度总营收的34.5%。发展的势头已经回到两年前的慢状态。 游戏业务的增长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国内手游市场在疫情的笼罩下呈现“爆发式”增长,根据Questmobile的数据,包括和平精英、王者荣耀在内的手机游戏的日活较以往平均增长30%。 另一方面,腾讯游戏在海外市场也广受好评,在去年全球最受欢迎的十款游戏中,腾讯占了五款,根据财报显示,海外游戏业务在去年第四季度已经翻了一番,在腾讯游戏板块中占比23%。 游戏板块作为腾讯的核心业务,可以视为腾讯发展的“晴雨表”,去年的回暖为今年的“逆风翻盘”打下了基础,一季度增值服务收入稳定增长的功劳一半应该属于游戏业务,疫情的催化下,腾讯游戏业务的潜力已经得到充分释放,也证明了腾讯在全球游戏市场的依然拥有强大竞争力。 多点开花 腾讯一季度的漂亮成绩单除了得益于游戏业务强劲的增长势头,还离不开一直以来多元化的战略布局。 其一,在数字内容方面,腾讯视频持续发力,视频付费会员数在一季度同比增长26%,达到1.12亿。另外,QQ音乐通过大量购买音乐版权,使付费音乐库的内容更加丰富,付费会员数同比增长50%。网络文学平台和短视频业务在大环境利好的情况下,用户规模也有明显的增长。 数字内容不仅是腾讯构建内容生态壁垒的重要一环,还是增值服务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腾讯的作品版权收购和原创生产已经形成稳定健康的数字生态,具有巨大的衍生价值。 其二,腾讯对广告业务进行优化,一方面腾讯推出的“腾讯看点”信息流版块的广告业务效果良好,另一方面朋友圈开放的第四条广告位也为腾讯广告收入提供了新动力,能够满足疫情期间游戏、在线教育等行业在腾讯平台投放广告的需求。 腾讯通过扩充广告投放渠道,为线上广告业务收入提供了新的空间,也缓解了线下广告“冷冻”的尴尬,强劲的网络广告营收能力是腾讯总营收增长的有力保障之一,并且,以社交软件为平台的腾讯在广告业务上具有强大的吸金能力,有利于利润的提升。 其三,在金融科技及企业服务方面,腾讯加大了在支付创新方面的投入,通过相关产品对在线办公、在线教育等线上行业进行渗透,已经能够为营收创造出可观的市场价值。在疫情期间,腾讯通过为企业提供线上解决方案,使其云服务和软件得到加速普及。 自从腾讯组织架构调整以来,B端已经成为腾讯业绩增长的新引擎,完善互联网产业布局的同时,B端业务发力能够帮助腾讯在互联网赛道上更加具有竞争力。 摘掉“滤镜”下的不完美 借着疫情风口,腾讯的业绩一路走高,让腾讯赚得“盆满钵满”,马化腾也因此坐稳了中国首富的位置。但是,腾讯的业绩在环比之下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其一,金融科技和企业服务收入方面,虽然在第一季度同比增长22%,但是从环比上看却下降了11%。 腾讯给出的解释是由于疫情期间受到居家令的限制,线下门店迟迟无法开门,导致线下消费停滞和提现活动减少。另外,一季度属于云服务的淡季,企业云业务项目的交付也因此推迟。 这说明金融服务在疫情的“滤镜”下,虽然收入有所增长,但是依然是承压的状态,另外云服务收入周期性的缩减也间接性成为拖累腾讯业绩的障碍。面对越来越激烈的第三方支付市场,腾讯在金融科技和企业服务收入方面的实际表现并不能让人放心。 其二,2020年第一季度的财报显示,腾讯的网络广告业务收入为177.13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2%,但是环比之下却下降了12%。 广告收入作为腾讯重要的收入来源,从去年腾讯视频停播NBA赛事至今,腾讯在媒体广告业务上一直属于“血亏”状态,本来一季度就属于广告投放的淡季,然而疫情的影响更是让腾讯媒体广告业务雪上加霜,客户广告预算缩减、综艺节目延期拍摄都一定程度拉低了腾讯对于广告收入的预期。 虽然通过增加社交平台广告投放端口能缓解一部分的广告收入压力,但是腾讯对于在社交软件投放广告一直都十分克制,广告投放的重心依然在媒体广告,但是在疫情的阴霾消散之前,腾讯的广告业务可能依然是“头重脚轻”,媒体广告的发展依然面临挑战。 短期:游戏仍将是腾讯股市晴雨表 腾讯总体的发展在疫情的推动下已经走上“快车道”,但是去掉“滤镜”的腾讯并不十分完美,多元化战略在业绩上依然存在短板,因此,在短期之内,可能还要依靠表现“亮眼”的游戏业务来填补。 但是疫情为游戏市场带来的红利终将会过去,和平精英的“老兵”和王者荣耀的“大神”会放下游戏回到学习和工作中,腾讯缺少特殊环境的帮助,预计Q2的游戏业务可能会回归到正常的水平。 为了减小疫情之后业绩的回落幅度,腾讯已经在游戏业务提前布局,在手游方面,预计暑假上线的手游版《地下城与勇士》已经有超过3500万人预约,并且《英雄联盟》手游版也有望在今年发布。在端游方面,今年的《英雄联盟》世界总决赛将如期在国内举办,能为游戏吸引了大量新玩家。 新游戏的发布和云游戏的兴起都将成为腾讯游戏业务的新增长点,“疫情”滤镜之外的腾讯游戏依然拥有强大的吸金能力,可以预见,后面的三个季度,腾讯游戏的业绩增长依然后劲十足。 另外,云游戏市场的兴起也为腾讯游戏业务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但是,伴随而来的还有更加激烈的竞争,包括网易、三七互娱在内的众多互联网大厂正在加码,今后与腾讯在“云游戏”市场免不了一场正面交锋。 由此,短期来看,游戏业务在腾讯整体营收中仍然会占据比较重要的地位,也将继续成为腾讯市值的晴雨表。 刘旷L
作者丨范迪 5月20日,联想集团发布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19/20财年全年和第四财季业绩。 在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19/20财年,联想集团实现营收507.16亿美元,同比下滑1%;毛利83.57亿美元,同比增长13%;税前利润10.18亿美元,同比增长19%;净利润6.65亿美元,同比增长12%。 其中,联想集团第四季度实现营收105.79亿美元,同比下滑10%;毛利18.61亿美元,同比下滑2%;税前利润0.77亿美元,同比下滑57%;净利润0.43亿美元,同比下滑64%。 联想集团表示,过去一年中,史无前例的新冠肺炎爆发以及随后的工厂停工对集团的营业额产生了重大影响,导致集团本财年最后一季的营业额按年下降9.7%。 PC和智能设备业务占八成营收 从不同业务来看,联想集团的主营收入主要来自智能设备业务集团和数据中心业务集团。 其中,智能设备业务集团由个人电脑和智能设备业务、移动业务组成。该业务集团的营业额按年增长0.5%,达到452.16亿美元,占比高达89.16%。其税前利润按年增长25%,达到23.02亿美元。 19/20财年,个人电脑和智能设备业务的全球市场份额为24.5%,按年增长了1.2个百分点。其营业额按年增长3.6%,达398.59亿美元,占集团总营业额的79%。税前利润为23.45亿美元,按年增长18%。 业绩报表示,中美贸易冲突和新冠肺炎导致宏观经济放缓影响了集团在中国的个人电脑和智能设备业务。此外,第四季度新冠肺炎爆发,当时其在中国武汉的工厂需停产。中国生产线的暂时关闭导致供应短缺,从而阻碍了移动业务进一步提高利润率的潜力。 报告财年的第四季度,智能设备业务集团的营业额为93.66亿美元,同比下滑10.45%;税前利润4.66亿美元,同比微增0.65%。 其中,移动业务在19/20财年的营业额下降19.2%,达52.18亿美元,而年度下降的58%来自第四季度的供应短缺。移动业务占集团总营业额的10%。此外,移动业务全年录得亏损4400万美元。 在19/20财年中,数据中心业务集团的营业额为55亿美元,同比下滑8.72%;税前亏损2.25亿美元,去年同期亏损2.31亿美元。2018至2020财年,数据中心业务累亏约8.81亿美元。 业绩报显示,数据中心业务集团的第四季度税前亏损达0.76亿美元,占其全年亏损的34%。在新冠肺炎之后,某些地区的需求受到影响,但包括运费在内的供应链成本却有所上升。 联想集团19/20财年经营费用 在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19/20财年,联想集团的经营费用为69.19亿美元,同比上升12%。其中,销售及分销费用增长11.81%至29.72亿美元;行政费用增长14.31%至25.25亿美元;研发费用增长5.53%至13.36亿美元。 截至2020年3月31日,联想集团的资产负债率为87.37%。总资产为321.28亿美元,其中存货为49.47亿美元,同比增长44.02%;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35.51亿美元,同比增长33.35%。总负债为280.69亿美元,贷款15.65亿美元。 雇员福利成本达39亿美元 业绩报显示,19/20财年,联想集团的雇员福利成本为38.35亿美元,较上一财年增加3.75亿美元,主要由于较高的应计奖金和销售佣金、长期激励计划奖励和工资及薪酬。其中长期激励计划为2.59亿美元。 截至2020年3月31日,联想集团全球总人数大约63000人,较上一财年增加约6000人。据此计算,19/20财年联想集团的雇员福利成本人均为6.09万美元,约合人民币43.28万元。 在财报发布的五天前,联想集团刚刚公告称,杨澜获委任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自2020年5月15日起生效,特定任期为三年。 杨澜担任联想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将获支付董事袍金现金及股权权益。就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非执行董事的年度董事酬金为33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34万元),包括董事袍金现金10万美元及价值23万美元的股权权益。 公告显示,杨澜为中国电视节目主持人及传媒企业家,于业内约有三十年经验。杨澜为阳光媒体集团及阳光文化基金会联合创办人及主席,阳光文化基金会为非牟利团体旨在改善教育、传播慈善文化。 财报显示,执行董事为杨元庆;非执行董事包括朱立南、赵令欢;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Nicholas C. Allen、出井伸之、William O. Grabe、William Tudor Brown、杨致远、Gordon Robert Halyburton Orr、胡展云及杨澜。 此次公布的业绩报中未披露董事及高管薪酬数据。据上一财年的年报数据,执行董事杨元庆的薪酬共计1537.1万美元。非执行董事朱立南、赵令欢的薪酬均为30.1万美元。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薪酬结构主要包括袍金和长期激励奖励。18/19财年,除胡展云的薪酬为1万美元外,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均在30-46.5万美元之间,其中张首晟的薪酬最高为46.5万美元。 据联想集团此前披露的组织章程细则,董事毋须持有任何资格股份,董事可就其服务收取由公司于股东大会上不时釐定的酬金。此外,董事会可不时釐定董事总经理、联席董事总经理、副董事总经理或其他执行董事或获本公司委任执行其他管理职务的董事的酬金。 与杨澜获委任公告一同发布的还有一份董事名单及职能公告。公告显示,杨元庆为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的主席,该委员会的成员还有出井伸之、William O. Grabe;Nicholas C. Allen为审核委员会的主席,成员还有William Tudor Brown、Gordon Robert Halyburton Orr、胡展云;William Tudor Brown为薪酬委员会主席,成员还包括赵令欢、William O. Grabe、Gordon Robert Halyburton Or。 截至发稿,联想集团股价报4.360港元,跌幅0.46%,总市值524亿港元。今日早盘,联想集团股价一度涨至4.74港元,涨幅8.22%。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吴晓灵 摘要 我国多种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资产管理市场始于2002年,资管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融资、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运作的不规范和扭曲,从而埋下了金融风险的隐患。我们应当扬长避短、趋利避害,正确认识加快金融创新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关系,切实防控资产管理业务的各类风险,推动我国资管市场归于规范和统一。 首要的是监管理念的转变。 一是监管当局要划清市场与监管的边界,降低市场经营主体的展业和合规成本。公募基金应实行注册制储架发行,提高发行效率;私募基金应当尊重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意思自治,不应当按产品投向对管理人进行分类监管。 二是正确处理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关系。从市场准入为主的监管思路转向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的持续监管理念。监管当局的责任是维护自己批准的持牌业务的市场纪律,惩罚和有序清退不合规经营的机构,打击非持牌机构的违法经营行为;而业务创新和持续发展的责任应当还给金融机构的股东。 三是厘清牌照内涵,解除金融压抑,疏通直接融资渠道。银行、保险、信托等机构为特定项目融资而向投资人按份额或比例筹集资金的活动,是为融资方服务的投行业务,本质是私募证券发行,应当制定统一规则,按统一规则实行自律监管,在法人内部做好风险隔离,维护市场纪律。 其次,要实现新老资管产品的平稳过渡和监管职能的平稳过渡。 金融产品供给结构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金融业当前的主要矛盾。金融机构要坚守方向,敢于担当,稳步推进各项改革。 直接融资的监管以信息披露、防欺诈为核心,间接融资的监管以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管理为核心。我们不宜再混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也不能混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监管的原则。对直接融资的金融活动实行独立统一的监管,是理顺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资产管理市场统一监管可以分两步走。 第一步,先统一产品规则和监管规则,形成投资门槛和资产风险呈连续函数分布的产品供给体系。第二步,将开展资管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交由证监会监管;银行、保险、信托兼营资产管理配套业务的可委托银保监会代为监管;其他机构开展资产管理配套业务的,统一由证监会发放牌照和管理。 按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分别监管,本质相同的产品实行统一的监管规则,是资产管理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规律。我们应该遵循规律,坚守底线,做勇于担当的金融人! 以下为全文: 遵循规律,坚守底线、做勇于担当的金融人 ——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的几点思考 吴晓灵 1997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揭开了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序幕。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信托公司应回归代客理财的本源、开展私募资金管理业务,自此开启了多种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资产管理市场发展进程。2003年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推动了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有序规范发展。同年,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开创了我国保险资金专业化运作的先例。2004年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开始介入资管市场。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了合法参与资管市场的地位,从而最终形成了银行、证券公司、保险资管机构、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机构共同参与的市场格局。这些机构共同推动了中国大资管市场的壮大和发展,业务规模由2012年底的19.99万亿元发展到2017年的111.35万亿元(未扣除重复计算)。 中国资产管理市场迅猛发展的原因,一方面是实体经济的强劲融资需求拉动,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自身谋求发展、修复资产负债表和获取利润的推动。资管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融资、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由于直接融资渠道不畅和监管分割等原因,也造成了运作的不规范和扭曲,从而埋下了金融风险的隐患。监管当局意识到这个问题,并持续对资管业务进行规范。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颁布实施以来,资管业务逐渐回归本源,市场秩序逐渐好转,金融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我国大资管市场的形成和壮大,顺应了居民对财富保值增值的需求,顺应了市场主体对便利融资的需求,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资管业务中的不规范和扭曲是市场因融资渠道不畅而产生的变通安排,我们应当扬长避短、趋利避害,正确认识加快金融创新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关系,切实防控资产管理业务的各类风险,推动我国资管市场归于规范和统一。 2019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证券法》将资产管理产品纳入证券范围,授权国务院按《证券法》的原则制定其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此举为在证券的基础上规范资产管理市场和统一监管创造了条件。我们应当抓住新修《证券法》的契机,转变监管理念,划清市场与监管的边界,正确处理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关系,放松牌照管制,解除金融压抑,疏通直接融资渠道;同时应当实现新老资管产品的平稳过渡和监管职能的平稳过渡,实现资产管理市场的统一监管。 首要的是监管理念的转变。 一是监管当局要划清市场与监管的边界,降低市场经营主体的展业和合规成本。 资产管理产品是直接融资的工具,监管者的监管重点是投资者与资产风险适配、信息披露和投资范围合规等。对于普通公众及小投资人,由于其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为有限,对面向这些投资者发行的公募产品应实行注册管理,要严厉打击欺诈行为。对于合格投资者,其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对较高,因此面向这些群体的私募产品发行,应尊重当事双方的意愿,以合同约定为主,稳妥把握监管重点与力度。 证监会以往对公募基金产品实行核准制,核准过程较长。银保监会对公募产品实行备案制,给了发行人很大便利,但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收益责任未按代客理财的本质和公募产品的本质严格管理,致使银行理财产品存在隐性刚兑、资金池和期限错配等问题。新修《证券法》对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实行注册制,公募基金也应向此看齐,实行注册制储架发行,提高公募基金发行效率。 对于私募基金监管的重点不应是产品的投资方向,投资方向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意思自治,应由双方合同约定。私募基金监管的重点是不能向非合格投资者发行,不能变相公开宣传。协会的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只是在监管豁免条件下的自律管理。对于管理人登记,协会的职责是在持续自律管理中剔除违反自律规则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产品备案只是为了便利统计,让监管当局掌握整体投资去向和趋势。私募管理人管理哪类产品为主,发起哪种投资方向的产品,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还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亦或创业投资基金,理论上都是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协商与选择。监管层可以对产品进行分类监测,对不同类别的基金制定不同的报送内容和标准,让管理人分类报告,但基金的类别不是管理人的类别,监管层不应当按产品投向对管理人进行分类监管。 当前,中国私募基金市场乱象频发,假借私募基金名义开展非法融资和利益输送的案例很多,协会不得不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设定门槛,对基金管理人按产品进行分类。但这些做法应当通过监管制度的完善、登记备案技术的改进和诚信制度的建立逐步改变,给予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各类产品的自由空间,降低私募基金的展业和合规成本。也希望监管当局与相关部门一起进一步合理界定创业投资基金内涵和范围,让国家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低成本、精准地落实到位。 从功能监管的理念出发,证监会的机构设置应该是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同归于一个部门监管,这有利于对基金业监管规则进行统筹和协同。监管豁免之外的机构和私募产品由协会自律管理。监管边界的合理界定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 二是正确处理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关系。 资产管理市场已经形成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期货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市场。实行统一的功能监管要转变单纯机构监管的理念,从市场准入为主的监管思路转向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的持续监管理念。 金融业是风险外溢性很强的行业,机构的市场准入是必须的,但机构进入后的合规经营更加重要,行为监管就是持续性的业务合规监管。无论是经营者还是各参与方,从事同样法律关系的金融活动要遵守同样的规则,并由一个监管当局执行,这既是行为监管,也是功能监管。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相结合是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机构监管体现为法人机构的进入、整体风险控制和退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体现为业务的牌照管理和业务合规的持续监管。 在中国,监管当局的定位不仅仅是市场纪律的监督者,它还承担了市场发展的责任。在行业发展和风险防控的双重考核要求下,监管当局的“地盘意识”难以避免,公平对待所有市场主体难以做到。我们应该改变对监管的职责划分、优化问责机制,将业务创新和持续发展的责任还给金融机构的股东,监管当局的责任是维护自己批准的持牌业务的市场纪律,惩罚和有序清退不合规经营的机构,打击非持牌机构的违法经营行为。这种分工才能破除“地盘意识”,实现市场的统一监管。 国际上资产管理机构无论其股东是哪类金融机构,对其监管的规则是统一的。资管机构管理的产品会有侧重,有些机构同时发行和管理公募和私募产品,有些只做公募或某类私募,这体现了管理人的偏好和能力,但同类产品的监管规则是统一的,因而资产管理市场有按产品细分的市场,没有按股东属性细分的市场。在外资金融机构扩大进入中国的背景下,不调整职责分工,不实行功能监管,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募产品规则不一致,会使外资股东无所是从,也会引起不公平竞争和市场混乱。银行和保险机构是中国金融市场的主要资金来源,同类资产管理产品不同的规则和不同的监管主体会割裂中国的金融市场,削弱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力。 三是厘清牌照内涵,解除金融压抑,疏通直接融资渠道。 资产管理市场的无序扩展和扭曲发展主要在三大类业务上体现:一是表外信贷业务,这是银行为了规避资本占用和信贷规模控制而开展的业务;二是银行、信托公司、保险资管机构以资产管理的名义开展的私募债权融资和私募股权融资业务;三是规避监管的各类通道业务。直接融资渠道不畅,对银行信贷过度依赖和金融业务牌照管制过严是市场行为扭曲的重要原因。 资产管理业务的特性是集合资金,由管理人为了投资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组合投资,进行资产配置。资管业务是为投资人理财、为投资人服务的业务,而银行、保险、信托等机构为特定项目融资而向投资人按份额或比例筹集资金的活动,是为融资方服务的投行业务,本质是私募证券发行。但由于我们的证券范围狭窄,这些产品未按证券发行管理。资金管理人在融资类业务中,同时承担为客户理财组合投资的责任和为融资方发行私募证券的保荐责任双重职责,势必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也容易引起利益冲突。在缺乏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背景下,银行、信托和保险资管机构利用客户资源优势开发了私募证券发行业务,确实解决了一些企业的融资问题,但职责不清和利益冲突下的行为扭曲埋下了风险隐患。我们应该制定统一的规则,让银行、信托、保险等机构在开展此项业务时,按照统一规则实行自律监管,在法人内部做好风险隔离,维护市场纪律。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发展非公开业务的发行和交易市场(场外市场),疏通直接融资渠道,给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选择。 其次,要实现新老资管产品的平稳过渡和监管职能的平稳过渡。 《资管新规》发布后,各金融机构陆续开展过渡期内老产品消化和新产品发行等工作,目前普遍面临着存量产品消化进度缓慢与新产品市场接受度不够、接续困难的问题。我们既要面对不规范存量产品退出的阵痛,也要面对防范化解风险导致经济下行的质疑。 中国经济进入调整期,既是国际环境的影响,更是我国经济自身发展转型与政策调整的结果。金融产品供给结构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金融业当前的主要矛盾。规范资管市场、加大改革力度、畅通融资渠道正是为经济的稳健创新发展创造好的金融环境。金融机构要了解自己的产品和客户,要坚守方向,敢于担当,稳步推进各项改革,这样才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平稳发展,也才有利于金融机构自身的健康发展。在改革发展中尽一份力量不是口号,是一点一滴的行动。 监管理念的转变、新老资管产品和监管职能的平稳过渡是资管市场规范发展的保障,也是金融业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稳健发展的保障。在信息化时代,监管信息共享不是技术难题,障碍来自对金融产品性质和法律关系的认知。抛开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与委托的法律关系争议,所有的资金受托管理产品是直接融资,由委托人享受收益、承担风险,受托人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义务(信义义务)是没有争议的。这次新修《证券法》将资管产品列入证券范围,授权国务院按《证券法》的原则制定规则,其金融产品的属性已有法律的依据。 直接融资的监管以信息披露、防欺诈为核心。银行是间接融资的机构,存款人不承担银行贷款的风险,只承担银行倒闭的风险。间接融资的监管以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管理为核心。两类融资模式有不同的监管原则,因而分属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是国际通行做法,即使综合性的监管机构也会由不同的部门执行不同的监管规则。在依法治国、建立现代化治理机制的今天,我们不宜再混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也不能混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监管的原则。对直接融资的金融活动实行独立统一的监管,是理顺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也是向投资人昭示风险、打破刚兑的重要举措。 资产管理市场统一监管可以分两步走。 第一步先统一产品规则和监管规则。 最近公布的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监管规则与货币基金规则基本相同,这是一个好的取向。在规则统一的时候也不必完全拘泥于现有的公募基金规则,对银行设计的公募理财产品,如能管理好流动性风险,我们可以在了解客户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加以借鉴。公募基金应该针对不同客户群体设计不同的投资组合产品,形成投资门槛和资产风险呈连续函数分布的产品供给体系。另外,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只规定了是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投资管理,并未限定做公募产品还是私募产品。而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做公募基金还是做私募基金有严格的区分。特别是外资控股的银行理财公司成立后,这种制度优势对证监会发牌照的管理人非常不利。《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六条给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公募基金管理留下了法律空间,国际上一些大的资产管理人往往也同时做公募与私募。证监会是否可以借鉴银保监会的做法,减少资产管理人的制度差别。同时,两会都应对管理人的利益输送行为制定规则加以防范和严格监管。 第二步,将开展资管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交由证监会监管,银行、保险、信托兼营资产管理配套业务的可委托银保监会代为监管。 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两类机构是开展资管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本质相同,特殊之处是分别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发起或控股,今后均应由证监会发放机构市场准入牌照。 《资管新规》过渡期内,各资管机构要开展存量产品化解和向净值化产品转型相关工作,如何保证老产品平稳过渡、保证银行理财子公司清洁起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目前理财子公司由银保监会发牌照监管是市场平稳发展的需要,但时间不能太长。 资产管理牌照的主营业务是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产品销售、账户托管等业务是资产管理的配套业务,可实行单项牌照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公司牌照,可以开展部分或全部配套业务;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兼营配套业务的,也应当由证监会发放牌照,但可以委托银保监会代为监管其配套业务,证监会有随机检查的权利,发现问题时银保监会可在委托范围内告知证监会并处理,范围之外的应由证监会处理;其他机构开展资产管理配套业务的,统一由证监会发放牌照和管理。 在监管机构统一,监管规则统一后,各金融机构介入资产管理市场的方式,是独资经营还是合资经营,是在基金管理人层面合资还是在银行理财子公司层面合资,是否申请部分业务牌照兼营都可由机构自主选择,这样将有效解除金融压抑,激发市场活力。 总之,按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分别监管,本质相同的产品实行统一的监管规则,是资产管理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规律。我们应该遵循规律,坚守底线,做勇于担当的金融人! 本文是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学术总顾问、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为CWM50书系2020年新书《资产管理行业未来市场格局与业务模式》所做代序,内容略有修改。 (本文作者介绍: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央行原副行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兼院长。)
[摘要]办法提出,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三大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如,提出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经营资质要求;进一步压缩整体和单个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限额;明确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独立风控要求;明确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等流动性管理要求。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针对销售不规范问题,提出承保可回溯、强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针对费率高问题,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针对催收不规范问题,明确严禁催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委外催收机构管控并制定准入退出机制等要求。此外,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办法》明确禁止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提供信保业务的行为。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办法》通过设置弹性承保限额的方式,引导有能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业务类型,扩大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领域。 同时,为稳妥有序化解当前存量业务风险,《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办法》的修订和发布,是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业务风险的重要政策措施,也是提高行业风险管控水平的重要制度安排,将有利于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好抓实《办法》的执行,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并配套出台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两个业务操作指引,不断提高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0年5月8日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发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保险公司承保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承保以下信保业务: (一)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业务、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 (二)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 (三)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四)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 (五)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 (六)银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一)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已确定的业务; (二)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业务; (三)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 (四)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期限或金额不相匹配的业务; (五)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 (六)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 (七)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八)银保监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八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在官网显著位置对保险产品、保单查询链接、客户投诉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联网机构等内容进行披露;同时要求合作的互联网机构在业务网页显著位置对上述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并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十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在总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开展信保业务。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在销售、核保等重要环节设立专职专岗,不得兼职。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具有经济、金融、法律、财务、统计分析等知识背景或具有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等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涵盖信保业务全流程的业务系统,业务系统应具备反欺诈、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风险跟踪等实质性审核和监控功能。融资性信保业务系统还应具备还款能力评估、放(还)款资金监测等功能。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评估审议及决策机制,确保相关决策可追溯。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业务操作规范、产品开发与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质押物管理及处置、催收追偿、内部人员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信保业务的承保标准和操作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建立承保可回溯管理机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保存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信息,确保记录全面、不可篡改。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慎调查和密切跟踪,防止虚假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由总公司制定统一的合作协议模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环节合作机构的特点和风险,在准入、评估、退出、举报投诉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与被保险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数据对接,并制定数据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所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审慎评估信保业务风险,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针对主要风险类型,设定预警指标和参数,做到早预警、早介入、早处置。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每半年对信保业务开展压力测试。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应当包括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审慎评估业务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提取和结转相关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要求,在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做出核定、以及赔付或拒赔决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信保业务保单中明确全国统一的投诉、理赔电话。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催收追偿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信保业务的追偿款确认和计量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虚增追偿款,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对追偿款进行回溯评估,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相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结合信保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偏好策略,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信保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与之匹配的再保险安排。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部门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化解风险,避免发生群体性、区域性事件。同时,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正面宣传。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应当将信保业务纳入内部审计范畴。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年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成果、制度建设、财务核算、系统建设、风险管控、准备金提取、合法合规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报告机制,按照银保监会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报送至银保监会及风险事件所在地银保监局。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负面舆情较多、可能造成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流动性风险、影响公司或行业声誉的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等。 第二十九条 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报告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信保业务管理制度、组织架构、队伍建设、系统建设等情况; (二)业务整体经营情况及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营情况,包括经营成果、赔付情况、承保关联方情况、再保险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风险处置情况等; (三)合作机构的相关情况,包括合作机构的管控、合作家数、合作业务领域、合作模式、主要问题及风险、法律纠纷、应对风险措施等; (四)下一年度信保业务发展规划; (五)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信保业务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涉及信保业务的内容及年度压力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于每半年或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保业务的压力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负责整体信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统筹指导风险处置工作。银保监局负责属地机构及辖内分支机构的信保业务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保险公司或省级机构首次开办或停办信保业务的,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银保监局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信保新业务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条款费率、限期修改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条款费率。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二)存在承保第六条所列禁止性业务的; (三)存在第七条所列经营行为的; (四)未按第八条规定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报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不适用本办法。政策性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银保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同时废止。
[摘要]办法提出,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三大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如,提出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经营资质要求;进一步压缩整体和单个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限额;明确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独立风控要求;明确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等流动性管理要求。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针对销售不规范问题,提出承保可回溯、强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针对费率高问题,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针对催收不规范问题,明确严禁催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委外催收机构管控并制定准入退出机制等要求。此外,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办法》明确禁止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提供信保业务的行为。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办法》通过设置弹性承保限额的方式,引导有能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业务类型,扩大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领域。 同时,为稳妥有序化解当前存量业务风险,《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办法》的修订和发布,是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业务风险的重要政策措施,也是提高行业风险管控水平的重要制度安排,将有利于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好抓实《办法》的执行,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并配套出台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两个业务操作指引,不断提高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答记者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17年7月,原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试行期限3年,将于2020年7月到期。《暂行办法》的实施,明确了业务发展边界和原则,整治了前期市场乱象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近几年,随着金融新业态的发展,信保业务风险发生了变化,《暂行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行业和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二、《办法》的修订主要有哪些特点 《办法》的修订以风险为导向,围绕“差异化监管,高质量发展”的思路,始终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主要呈现以下三方面特点:一是聚焦重点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办法》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二是有收有放,兼顾监管与发展。一方面,《办法》通过压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扩大险种范围(即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控制风险敞口,防范业务风险;另一方面,《办法》通过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的方式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通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发展新业务领域。三是强化内控管理,促进高质量发展。《办法》通过要求保险公司提升自身管控能力,促进信保业务高质量发展,在内控管理方面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系统建设、流动性管理、风险预警等,防范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在合作方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准入、评估、退出、消费者投诉等制度要求,降低合作的潜在风险。 三、《办法》的实施对信保业务会产生哪些影响 《办法》的实施对防范信保业务风险、推动信保业务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和深远意义。鉴于《办法》重点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过研判,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可能产生以下影响:一是《办法》实施后,短期内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主体会减少,但鉴于减少的公司市场份额均较少,且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故不会影响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整体发展和服务能力。二是《办法》通过设置弹性的承保限额,促使保险公司调整当前业务结构,预计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有所提高。三是《办法》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予以重点监管,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流动性管理、内部审计、合作方管理等内控管理要求,在存量风险逐步消化的同时,增量业务风险也将得到进一步控制。 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0年5月8日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发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二)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三)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四)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保险公司承保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承保以下信保业务: (一)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业务、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 (二)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 (三)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四)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 (五)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融入业务; (六)银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一)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损失已确定的业务; (二)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的业务; (三)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 (四)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期限或金额不相匹配的业务; (五)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 (六)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 (七)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八)银保监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八条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在官网显著位置对保险产品、保单查询链接、客户投诉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联网机构等内容进行披露;同时要求合作的互联网机构在业务网页显著位置对上述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并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十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在总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开展信保业务。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在销售、核保等重要环节设立专职专岗,不得兼职。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具有经济、金融、法律、财务、统计分析等知识背景或具有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等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涵盖信保业务全流程的业务系统,业务系统应具备反欺诈、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风险跟踪等实质性审核和监控功能。融资性信保业务系统还应具备还款能力评估、放(还)款资金监测等功能。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评估审议及决策机制,确保相关决策可追溯。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核保政策、业务操作规范、产品开发与管理、合作方管理、抵质押物管理及处置、催收追偿、内部人员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信保业务的承保标准和操作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建立承保可回溯管理机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保存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验证,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信息,确保记录全面、不可篡改。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偿债能力、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慎调查和密切跟踪,防止虚假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反制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由总公司制定统一的合作协议模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环节合作机构的特点和风险,在准入、评估、退出、举报投诉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信保业务的风险状况,与被保险人建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共担机制,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数据对接,并制定数据保密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所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保险业务无关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审慎评估信保业务风险,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针对主要风险类型,设定预警指标和参数,做到早预警、早介入、早处置。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流动性管理的要求,每半年对信保业务开展压力测试。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应当包括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审慎评估业务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提取和结转相关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要求,在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做出核定、以及赔付或拒赔决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信保业务保单中明确全国统一的投诉、理赔电话。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催收追偿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对信保业务的追偿款确认和计量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虚增追偿款,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对追偿款进行回溯评估,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反映相关风险。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结合信保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偏好策略,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信保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与之匹配的再保险安排。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部门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化解风险,避免发生群体性、区域性事件。同时,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正面宣传。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应当将信保业务纳入内部审计范畴。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每年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经营成果、制度建设、财务核算、系统建设、风险管控、准备金提取、合法合规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保业务突发事件报告机制,按照银保监会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报送至银保监会及风险事件所在地银保监局。信保业务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负面舆情较多、可能造成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或流动性风险、影响公司或行业声誉的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等。 第二十九条 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报告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信保业务管理制度、组织架构、队伍建设、系统建设等情况; (二)业务整体经营情况及融资性信保业务经营情况,包括经营成果、赔付情况、承保关联方情况、再保险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风险处置情况等; (三)合作机构的相关情况,包括合作机构的管控、合作家数、合作业务领域、合作模式、主要问题及风险、法律纠纷、应对风险措施等; (四)下一年度信保业务发展规划; (五)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信保业务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中涉及信保业务的内容及年度压力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保险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于每半年或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保业务的压力测试报告,报送银保监会及属地监管局。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负责整体信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统筹指导风险处置工作。银保监局负责属地机构及辖内分支机构的信保业务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保险公司或省级机构首次开办或停办信保业务的,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银保监局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信保新业务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条款费率、限期修改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条款费率。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信保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二)存在承保第六条所列禁止性业务的; (三)存在第七条所列经营行为的; (四)未按第八条规定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报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不适用本办法。政策性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银保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财险〔2017〕180号)同时废止。
©深响原创 · 作者|吴鸿键 核 心 要 点 疫情加速了企业的数字化转型进程,To B业务的实用性、可落地化将成为接下来业界比拼的重点。 To B能力要实现落地,需要服务商在两方面有深厚积累:对客户需求的洞察和技术实力。 京东在To B领域布局已久,其“新动能计划”整合打包内部的To B能力,在强调落地的同时实现竞争优势最大化。 To B不是新鲜事,但在疫情之下,它的价值被迅速放大。 随着疫情防控取得成效,目前企业逐步完成复工复产,曾被按下紧急暂停键的社会经济生活也获得了恢复,但许多变化也在悄悄推进。 疫情期间,线下活动停摆,各行各业往昔的经验都不再适用于眼前的变化,如何提升抗风险能力成为萦绕在企业经营者心头的首要难题,而诸多困境的解法都有共同指向——企业数字化转型。 对于企业端的数字化需求,行业早有察觉,近年To B业务的火热便是明证。过去几年,无论是创投领域还是巨头,都纷纷投入重金加码To B赛道。各家公司的切入点和打法也各不相同,以至于一时间涌现出不少备受关注的玩家。 不过,相比舆论的热烈,互联网To B业务的落地程度却不如预期的深入。 疫情出现后,各行各业数字化转型的进程加速,To B业务如今也该进入到实质性的落地阶段。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To B业务的实用性、可落地化将成为业界比拼的重点。换句话讲,供需两端都来到了关键时刻。 那么,问题也随之产生:喧嚷了三年的To B赛道在落地层面究竟走到哪了?谁又能在新的竞争阶段中获得领先优势? 巨头齐聚难解落地题 谈论To B赛道,首先绕不开的是盘踞在产业顶端的互联网巨头。近几年,移动互联网红利见顶,竞争转入“下半场”已经是行业共识。为此,腾讯、阿里巴巴等皆已大举投入、押注未来: 2018年,腾讯发起了“930变革”,成立“云与智慧产业事业群”(CSIG),以云业务为核心冲入To B赛道。去年前三季度,腾讯云的收入已超100亿元; 阿里巴巴旗下的阿里云市场份额已是第一,财报显示,2019年四季度阿里云单季收入突破100亿元,但依然处于亏损状态; 另一科技巨头华为也在加码包括云业务在内的To B业务,比如疫情期间持续加码的华为云Welink便是华为对外输出数字化转型经验的典型载体。 疫情期间,腾讯和阿里巴巴的To B能力皆得到展示,如健康码的上线,钉钉、企业微信以及相关协同办公工具加速渗透市场等。巨头释放的信号明确:B端市场是尚待挖掘的沃土。 与此同时,创投领域的玩家和资本也都看到了蓝海的机会。 2019年是名副其实的“资本寒冬”,新经济领域一级市场的投资情况延续了2018年的低迷态势,但即使是资本下行期,企业服务领域的热度依然不减。无论从融资项目数还是融资金额看,企业服务都是全年最火热的行业。 对于To B市场,腾讯、阿里巴巴、华为等的路径都是以云服务作为主阵地,进行行业渗透。不过,云服务投入大,周期长。目前腾讯云、阿里云等均在跑马圈地,以亏损换规模,商业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出现稳定、成规模的变现成果。 由于占据资金和资源优势,腾讯和阿里巴巴等巨头在B端的尝试具有典型意义,由之带来一个需要接受的现实是:虽然已经经过几年,但To B赛道仍处于探索期,市场认知、商业模式、行业打法都在前期试水阶段。 简单来说,To B业务变现难,落地难。 而从需求端来看,随着数字化转型愈加迫切,To B市场的痛点也正在变得突出。随着企业数字化转型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疫情的加速作用,To B赛道接下来将进入竞争的深水区,各家To B服务商的实际落地能力将受到更多考验。 对于To B业务的目标客户们而言,在经历了疫情期间线下人流物流几近停摆的困境后,走向线上和数字化的需求迅速爆发。数字化已经不是可选项,而是在短时间内迅速成为必选项,因此市场对To B服务的需求会更偏重落地和实用,相对应的,承接需求的能力决定着哪个To B服务商能更先跑出来。 不只是中小微企业,“家底”更厚的大型企业的数字化转型需求会更加迫切,但由于该类企业体量大、业务繁杂、管理流程完善,其数字化转型将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局面。对于供给端——To B服务商来说,要想打开局面,获得大企业、大机构的认可是关键:拿下大客户不仅能在行业获得声誉,自身的To B服务能力的实用性和竞争力也会得到凸显。 前景很美好,但难度听上去就很高。To B能力要实现落地,需要服务商在两方面有深厚积累——对客户需求的洞察和技术实力。 B端客户的需求是降本提效,而大型企业的效率问题往往集中在内部,如审批和管理流程繁杂,“大公司”病拖累企业活力等。对服务商来说,只有真正了解企业需求和数字化痛点,才能对症提供可靠服务,否则解决方案就会沦为“空中楼阁”。 了解问题是第一步,下一步是解决问题,这一阶段考验的是服务商的技术实力。数字化是一个系统庞大的工作,要提供稳定、安全、高效的整体解决方案,强大的技术实力是基础,这也是为什么有能力承接B端大客户需求的往往也同样是行业龙头。 既要和客户走得近,又要有“硬核”技术,能够兼而有之的企业才能成为To B赛道的种子选手,这也是腾讯、阿里巴巴、华为在疫情期间为何要主推协同办公等产品的意图所在——因为这些产品能迅速落地,在短时间内展示企业的To B实力。 除了大力推行协同办公等产品,也有玩家选择结合企业痛点推出落地性强的组合拳解决方案,比如近期发布“新动能计划”的京东便是值得关注的对象。 据官方披露的信息,“京东新动能计划” 是京东集团以云计算、AI、IoT、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为基础,整合输出技术能力为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基础设施的系列行动计划——转成大白话就是这个计划集合了京东内部的To B能力。 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该计划一期聚焦在为智能协同管理、智能采购、智能中台三大场景提供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其关键目标是解决企业市场先进技术落地难问题。 To B赛道巨头盘踞,落地难又是当前的核心痛点。京东在此时选择集集团之力发力To B赛道,在To B整体面临变现难、落地难的背景下,能另辟蹊径吗? 厚积薄发的诠释 解答上述问题,需要回到京东自身。 京东是最早布局To B业务的互联网公司之一,其布局可以追溯到3年前。早在2017年初,京东集团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刘强东就宣布了京东未来十二年的发展战略:全面向技术转型。同年7月,刘强东发表了《第四次零售革命》的署名文章,指出消费和技术是产业变革的驱动力。 强调技术的同时,在集团层面,京东通过京东商城、京东数科和京东云等不同业务线对外输出To B能力。其中,京东数科的前身是京东金融,其在2018年改名不止标志着业务扩大,更关键的是定下了加码技术和发力产业数字化的基调。 今年1月19日,京东将To B业务提升到了更高层级,刘强东在京东全员信中第一次提到重新定义公司:从“零售和零售基础设施”到“以供应链为基础的技术与服务企业”,即技术、服务替代了京东的起家业务“零售”,成为新定义下的核心标签。 从创始人的意志和京东实际业务动作变化来看,三年来京东对于To B业务在不断加码,而随着战略层面转变,京东To B业务的打法也在转,“新动能计划”便是京东思路变化的集中体现。 5月8日,京东正式发布服务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新动能计划”,和此前To B业务相比,“整合输出技术能力”是此次计划的特殊之处。 和此前各部门分别做业务不同,这是京东第一次将内部的To B能力进行整合打包对外输出。横向比较的话,“新动能计划”在组织上的变化类似于腾讯2018年成立CSIG,京东试图以跨部门合作实现To B业务上的能力整合,实现竞争优势最大化。 相比各部门进行单项能力的输出,跨业务部门的整合意味着“新动能计划”的能力还会持续丰富。目前,京东在To B领域布局广泛,从金融、零售、采购、营销到智慧城市、农牧养殖等皆有涉足,各部门共同服务于新阶段的To B计划,其在不同领域的能力和特性在碰撞中也将产生新的化学反应。 据了解,“新动能计划”由京东企业业务事务部领头,作为京东内部长期深耕智能采购等To B业务的部门,企业业务事业部的最大特点是落地性强,了解客户特点和需求。从组织安排上,京东对To B业务落地性的重视可见一斑,其“新动能计划”第一期挑选的也是应用最多的场景, 上述安排的更深层的思路是:不另起炉灶,而是进一步发挥传统优势。 作为电商行业的龙头,京东业务同时深入C端和B端。2014年5月,京东企业频道(京东企业业务的前身)上线,定位是企业专属电商采购平台,此后,京东企业业务逐渐拓展到了其他场景,但企业采购服务一直是京东To B业务的核心抓手。 在企业采购服务上,京东通过协同产业链资源打通上中下游,降低信息差和服务差,从而实现平台本身、品牌商、设计商和采购企业等多个角色在流程中的降本提效,相关的经验换来的精准度和高效性同样能应用于京东的新一步To B布局中。 基于电商能力切入企业采购后,京东企业业务延展到了企业活动的各方各面,如福利管理、财务管理、智能办公等。相比专注于企业的具体需求的“插件式”解法,京东的解决方案更全面。在打通企业内部系统后,基于对其整体流程更高的熟悉度,京东作为服务商能更好地帮助企业扫除盲区,把握深层的提效需求和数字化痛点,避免“信息孤岛”和“头痛医头”的困境。 据了解,到2019年,京东已经拥有了超700万活跃企业客户,世界500强企业合作覆盖率也提升至85%。特别是在大中型企业用户服务方面,京东可观的优质客户渗透率、行业渗透率在帮助京东积累B端服务经验的同时,也为其落地“新动能计划”提供了良好的用户土壤和应用场景。 从采购到深入企业的各项业务,诸多布局的关键来自京东的底层能力——多年自营电商管理经验锻造出来的To B核心竞争力。 众所周知,京东以“模式重”著称,在供应链、仓储、配送等环节皆有布局,深入到了从商流到渠道到物流的产业全链条,这意味着京东需要管理数百万的SKU、维持良性的商品库存和周转率。可以直观地感受到,这是一项大工程。 对于自营电商业务来说,如何调配地区资源、及时补货、防止爆仓,在稳定业务的同时实现增长是首要难题,而京东在这方面积累深厚,其在扩张的同时,库存周转天数一直控制在35天左右。稳定营运能力的背后是京东在数字化上的持续投入,而货品高效流转本身也其产业数字化能力提供了有力旁证。 目前,京东正在To B业务上持续推进。“新动能计划”是京东战略转型的重要方向和动作,通过这个计划,京东将旗下To B能力进行规整集合,统一对外输出。 在此过程中,过往的经验成为开启新战略的钥匙。基于京东自身的技术和全链路能力,“新动能计划”从企业亟需的数字化能力入手,迭代和升级已经在实践中获得成效的数字化能力。京东选择兼顾落地性和创新价值的打法,会成为其在To B市场上的独特竞争壁垒。 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