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为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的精神,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共17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参与目的与期限,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二是明确保险资金参与方式,保险资金应以资产组合形式参与并开立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严格进行风险隔离。三是规定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控制杠杆比例,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四是强化操作、技术、合规风险管控。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报告有关事项。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由原来的36条增加为37条。调整的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保险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删除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根据衍生品种另行制定。二是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导向,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分别设定保险公司委托参与和自行参与的要求。三是新增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要求。四是严控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调整的内容包括:一是调整对冲期限、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相关要求。二是明确合同权责约定,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三是增加回溯报告,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须每半年报告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的发布,进一步丰富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对冲工具,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同时,《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修订,统一了监管口径,完善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规制体系,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的选择权,也有利于夯实保险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有序推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交易,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完善信息系统,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
7月1日,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为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根据《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的精神,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共17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参与目的与期限,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二是明确保险资金参与方式,保险资金应以资产组合形式参与并开立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严格进行风险隔离。三是规定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控制杠杆比例,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四是强化操作、技术、合规风险管控。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报告有关事项。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由原来的36条增加为37条。调整的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保险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删除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根据衍生品种另行制定。二是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导向,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分别设定保险公司委托参与和自行参与的要求。三是新增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要求。四是严控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调整的内容包括:一是调整对冲期限、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相关要求。二是明确合同权责约定,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三是增加回溯报告,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须每半年报告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的发布,进一步丰富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对冲工具,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同时,《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修订,统一了监管口径,完善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规制体系,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的选择权,也有利于夯实保险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有序推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交易,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完善信息系统,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
笔者按:国民经济运行和增长,从系统分析的视角看,是一个经济体各部位相互联系和耦合的变动过程。除了新冠疫情这样突发性的冲击之外,中国经济体深层次流动循环中的梗阻和失衡,是造成国民经济就业岗位不足、农民收入低下、消费需求不振、工业生产过剩、资产价格泡沫、货币发行过多、金融风险升高、增长速度下行等诸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笔者认为,讨论解决之道,不能头疼医头、脚痛治脚,应当从系统、结点、流动和循环的思维去认识问题,并提出对症化解、疏通循环、统筹协调的对策方案。今天发表之七。 前面我们讨论了由于土地体制扭曲在六个方面造成国民经济的流动循环不畅,梗阻,以及经济增长动力不足。可以说,国民经济诸多问题,集中到一个症结点上:就是一部分土地可以极端交易、资产化和货币化,而另一部分土地禁止交易,不能资产化、市场化和货币化。 1. 土地体制扭曲,是产能过剩和制造业衰微的基础性症结。 在经济运行国内消费需求与工业产能的平衡中,在产业结构房地产业和制造业的平衡中,如果农民在土地上收入流动得不到合理地恢复,如果高房价对城镇居民收入的转移部分降低不下来,消费需求不足、产能过剩和制造业衰微这一问题,根本就无法加以缓解。 如果想要增强农村和城镇居民的消费能力,不改革农村政府与农民间收入分配不合理的土地征收和交易体制,不放开合作建房、私人建房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多渠道供给公平竞争,将房价逐步地降低到合理价格,居民就没有足够的支出向一般消费品市场流动。 2. 土地体制扭曲,是城市和乡村之间人口、劳动力、资本、土地和房屋等不能双向顺畅流动和互换的梗阻。 从人口流动看,农村出去的无法市民化,土地和房屋不能市场化退出和没有财产性交易收入,既因为在农村有不能货币化变现的耕地和宅地无法放弃,又没有不动产按照市价变现后的收入成为进入城市变成市民的经济能力。而城市中拟到农村居住、消费和创业的人口,也因土地宅地不能交易,获得不了耕地、园地和宅地,无法顺畅地向乡村流动。不动产也不能双向置换。 从资本流动看,因土地不能交易,不是资产,产权不清和不安全,城镇企业和个人投资、银行信贷资金(土地不能交易,就不能定价,就无法交易,万一还本付息出问题,风险无法通过交易退出。因此,即使政府发无数个文件让银行给农业和农民贷款,银行也不可能真正贷款给农业和农民。)等,不向农村农业流动。也因无法投资信贷组合、无法扩大宅院(有的邻居已经几十年在城市生活,宅地闲置,但无法以市场价交易出售给邻居)、无法投资办恒产性的农场(耕地不让交易)、无法以地为资本创业、无法获得建设用地等,农村中积累和务工流入的储蓄资金,只能再向农村农业外流出。 3. 土地体制扭曲,传导给供给与需求两方面,使增长动力越来越弱。 前面已述,劳动力(劳动力负增长年1%))和资本投入产出(从要素投入产出看,资本的流动性很强,扭曲部分可以通过国有企业财务公司等再贷款给民营经济,或者自己的生产向民营经济外包,通过非扭曲体制得到了纠正,国企业改革的增长潜能不大)的增长动力逐步在减弱,数字经济(逻辑上其实是节约要素成本和收缩GDP的经济)和其他技术要素何时能够支撑或者推动增长稳定或上行还不能确定,土地和房屋经济的增长也开始放慢,但是,630万亿元几乎零价值的农村和城镇可交易划拨土地,不是资产,不能与资本和劳动组合,形成新的增长潜能。其实,由于中国要素中土地稀缺、未来转折到资产和财富性工业化,置业和不动产增加是经济发展的特征,加上改革是其从零价值到市场价扭曲的纠正,土地要素的替代弹性和配置改善增长潜能最大。 4. 土地体制扭曲,阻挡住经济发展从一般消费品工业化阶段向资产财富型工业化阶段的转折。 前面已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小,其中财产性收入差距12﹕1,原因在于中国农民只有种地收入和外出务工收入,但因土地不是资产,没有土地财产性收入和以地为资本的创业经营收入。 城乡居民拥有投资资产和房屋资产的差距也分别为13﹕1和11.68﹕1。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村的土地和宅院禁止交易,是生产和生活资料,不是资产;城市居民的住宅和其他不动产,可以交易,是他们的资产。从城乡土地房屋的产权界定上看,农村较为模糊,企业和个人的产权不安全;城镇较为清晰,产权受到侵犯,起码可以得到有关法律的保护。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如果目前的土地体制不改革,近8亿农民无法置业,无法拥有资产,无法分享资产财富型工业化阶段的发展红利,无法通过积累资产而富裕起来。 也就是说,从经济发展的进程看,土地体制不改革,无法从消费品工业化阶段向资产型工业化阶段转折,无法从小康国家向富裕社会迈进。 5. 土地体制扭曲,使价格、债务、货币无法平稳运行,积累下去,暴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危机的概率很大。 之六中已述,目前中国货币/GDP比例为各大国中最高的,货币已经超发很多。土地房屋价格连续22年高速上涨,房价收入比泡沫已经很大,不动产价格水平已经很高,但土地和房屋价格还在继续上涨。2019年,居民按揭和房地产商债务,再假定政府债务一半与土地有关,房地产领域的债务占到全国政府、非金融企业和居民总债务中的52.4%。而应对经济下行和疫情,需要进一步扩大赤字和债务规模,实行更加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如果没有相应的资产保证,那么,土地和房屋不动产价格泡沫会越来越大,债务周转、货币币值、相对汇率、货币体系、金融机构等各方面,会陷入不稳定和不安全状态之中。 总之,目前几乎所有的国民经济运行紊乱和增长乏力,系统去观察,都源于相当多土地不能资产化和货币化,不能由市场交易配置这个症结上。
6月30日,动力煤期权合约将在郑州商品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至此,国内衍生品市场上市的商品期权将增至13个。 动力煤是中国最大的能源品种,动力煤期货于2013年9月在郑商所上市交易,堪称“期货航母”。业内人士认为,上市动力煤期权品种,可进一步满足涉煤企业个性化和精细化的风险管理需求,降低企业套保成本。 “动力煤期权的推出将进一步丰富煤炭行业避险工具体系,促进我国煤炭和电力行业健康发展,引导行业资源优化配置,更好地服务煤炭和电力市场化改革。”伊泰集团期货部总经理张帅表示。 根据郑商所此前发布的公告,首日挂牌合约包括标的月份为2009、2010、2011及2101的动力煤期权合约。自6月30日当晚起,动力煤期权合约将开展夜盘交易,夜盘交易时间与动力煤期货合约相同。 行权价格数量方面,每个挂牌合约月份首日将分别挂出13个看涨期权和13个看跌期权(包括6个实值期权合约、1个平值期权合约和6个虚值期权合约),首日挂牌期权合约数量共计104个。 郑商所相关负责人29日对记者表示,与郑商所已上市期权相比,动力煤期权合约具有三方面较为明显的个性化设计。一是动力煤期权最小变动价位数值最小(0.1元/吨)。从国内期权市场运行情况来看,虚值、平值期权合约较为活跃,其Delta值在0.2至0.5之间,即期权价格波动约为期货的1/5至1/2。动力煤期权与期货最小变动价位(0.2元/吨)之比为1/2,也在此范围内,可以更好地满足动力煤期权与期货市场组合对冲的需要。 二是动力煤期权活跃月份期权合约挂出标准与化工品种PTA、甲醇期权保持一致。考虑到动力煤期货非主力合约月份引入做市商,成交及持仓均有所提升,该设计既能及时满足市场交易需求,也有利于集中市场流动性。比如,按照合约规定,动力煤期货某合约在某个交易日单边持仓量达到10000手(单边)以后,其对应的期权合约将在第二个交易日挂出。 三是针对性设置动力煤期权行权价格间距。动力煤期货上市以来,价格主要在300元/吨至700元/吨的区间内波动。根据动力煤期货价格运行区间,以500元/吨为分界点,分别设置5元/吨和10元/吨的行权价格间距。动力煤期权行权价格间距与行权价格的比值在1%至2%之间,与国内商品期权及国际成熟市场惯例基本一致。 记者还获悉,郑商所根据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各期权合约基准价。隐含波动率参数根据动力煤期货历史波动率等因素确定,利率参数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目前为3.85%)。其中,标的ZC2009(主力合约)的期权合约平值看涨期权和平值看跌期权的挂牌基准价分别为14.3元/吨和10.3元/吨。 郑商所明确,动力煤期权交易手续费与白糖、棉花期权手续费标准一致,为1.5元/手,免收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行权(履约)手续费收取标准与期权交易手续费相同,为1.5元/手,行权(履约)后新建期货持仓不收手续费。 最大下单数量方面,限价指令的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手,市价指令的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手。限仓方面,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所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月份期权合约投机持仓限额为30000手,投机加套利持仓不得超过投机持仓限额的2倍,做市商持仓限额为60000手。
说起短线交易,大家都知道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但什么是短线交易,是不是所有6个月内买卖股票都叫短线交易?其实没那么简单。有家公司的监事任职不久,其退休赋闲的夫人炒起了这家公司股票,低点买入、高位抛出,获利颇丰。要是监事自己买卖股票,短线交易自然无可争议,但在这个案子中,近亲属买卖股票算不算短线交易,在当时没有法律规定,认定起来就有点左右为难了。 好在,这次新修订的证券法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将近亲属纳入规制范围,让借道近亲属进行短线交易难以遁形。类似的问题还不少。比如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买卖股票算不算短线交易,要给个定论似乎又有点纠结了。要避免着了短线交易的“道”,做到知法守法,还真要下点功夫去弄明白。 短线交易的规则看似简单,实际情况却复杂多变。要搞明白为什么限制短线交易,先要搞懂背后的原理。规范短线交易的实际目的,是为了防范内幕交易,由此在法律上对特定主体在6个月内的证券买卖行为,直接概括性地予以禁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实践中要认定内幕交易非常困难,当事人有没有获得某个信息,交易与信息的因果关系如何,核实起来费时费力。法律直接以推定的方式禁止这类行为,解决了这个难题。可以说,立法的主要考虑,更多是放在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与市场秩序上。当然,正因为这是一种推定式的限制规定,如果限制程度过严、范围过宽,势必会对这些特定主体的权利影响过大,立法上也就有一个利益均衡的考量。而这些考量,也是造成短线交易具体适用复杂性的根源。 利益均衡的复杂性主要集中在三点。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哪些市场主体、哪些交易行为、哪些证券品种是短线交易规范的范围。关于主体,前面已经提到,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已经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至于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算不算,法律上虽未言明,实际执法中如何按法的本义解释,已有实践案例。有家法人单位,旗下3家关联企业在二级市场上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合计超10%股份后,其中两家企业在6个月内减持了股份,在后续查处中被监管机构认定为短线交易,予以行政处罚。背后的道理在于,一致行动人本具有共同的行为意愿,也可能享有信息的优势,如果放任不管,只约束大股东本身,很可能按下葫芦浮起瓢,短线交易的规范目的就会流于表面。在这一点上,把一致行动人纳入短线交易的主体进行限制,应该是有市场共识的。 还有一个更复杂的问题。打个比方,一个人是不是必须在买卖两个时点上都是公司董监高或者大股东,才会被认定构成短线交易?这就是法律上聚讼未休的“一端说”和“两端说”。这类案子有不少,也有相应的判例可循。当年的“九龙山案”中,九龙山国旅协议受让公司15.25%股份成为控股股东,在初始取得股份时还不是大股东,但在完成过户手续后的6个月内,又卖出了3.67%的股份,最高院最终认定其构成短线交易。这一司法实践背后的法律逻辑就是,只要相关主体在买卖的任一时点具备了特殊身份,就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来选择买或卖的时点,获取不当利益。有了最高院的先例,大家都按照“一端说”去执行,可能算比较靠谱的做法。但从境外立法例来看,也有些不同的选择。宽松一点的做法,就是要两个时点上都具有特定身份才构成短线交易;严一点的做法,就是只要一个时点具有特殊身份即可。 具体买卖什么品种的证券可能构成短线交易呢?这次新修订的证券法也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就是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纳入了短线交易标的。这一规定其实也是对前期实践的规范总结,道理也不复杂。以上市公司可转债来看,其在上市6个月后就能转换为股票,其价格波动与股票具有很强的联动性。如果不将其纳入短线交易的标的,就很容易在交易上予以规避。实际上,可交债也是如此。但是除了这些之外,证券衍生品种还有不少,各具特性,一概纳入,有时难免限制过严,影响特定品种的正常流通和交易。比如说,ETF对应的是一篮子股票,如果将其作为短线交易客体,会使ETF的转换操作更加复杂。实践中,目前也没有将其认定为短线交易客体的先例。规则上看,新证券法在前述增补规定的基础上,也设置了例外条款,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规定除外情形。 再来看看,哪些交易行为可以够得上短线交易的买卖。证券市场的买卖行为有不少宽泛的解释,比如,一级市场的认购、协议转让、司法拍卖、遗产继承、股权激励等等。这些方式中,哪些可以认定是短线交易行为,听起来有点让人云里雾里。其实有个大原则,关键在于相关主体对于买卖行为是否可以预见、是否能够主动控制。从这个角度出发,判断起来就相对明朗了。对于司法拍卖、遗产继承,市场主体难以一己之力主导控制,常规上不宜认定为短线交易。而股权激励、一级市场认购等行为则存在着探讨空间。如果要规范的严一点,可以一概禁止;如果认为相关交易方主观意愿的主导力不强的,其实放开也无妨。实践中,市场主体都比较谨慎,一般都会主动避开这些情况。如有家公司曾经发布定增预案,大股东承诺认购,但此前半年内其已大额减持套现逾6亿元,被质疑涉嫌短线交易,最终放弃了认购。 可以看到,短线交易制度中看似简单且有共识的规定,深入到具体问题就变得异常复杂。这也说明,证券市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不少道理面上人人皆知,但真正要判断是非曲直,还需把握原理,切合实际。短线交易制度在立法上难以巨细无遗,执法适用上就显得特别重要。既要尊重规则原意,偏重保护中小股东和市场秩序的价值,也要兼顾保障受规范主体的交易权利,在公平和效率之间不断地斟酌、优化和完善。回到短线交易话题上,对于市场主体来讲,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可能避免瓜田李下,知其然还须知其所以然,避免踩上红线,别让自己素来爱惜的羽毛沾上灰尘。
笔者按:国民经济运行和增长,从系统分析的视角看,是一个经济体各部位相互联系和耦合的变动过程。除了新冠疫情这样突发性的冲击之外,中国经济体深层次流动循环中的梗阻和失衡,是造成国民经济就业岗位不足、农民收入低下、消费需求不振、工业生产过剩、资产价格泡沫、货币发行过多、金融风险升高、增长速度下行等诸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笔者认为,讨论解决之道,不能头疼医头、脚痛治脚,应当从系统、结点、流动和循环的思维去认识问题,并提出对症化解、疏通循环、统筹协调的对策方案。今天发表之六。 一个国家和地区,其从自然经济到市场经济,从产出看,其产品和服务要商品化;从投入要素看,劳动力报酬要工资化,土地和技术等要资产化;而都有其商业价格、工资标准、土地租金、专利收费和资本利润利息,最后用货币来计价,计量其投入,实现其交易和结算,并以货币进行投入成本和增值的分配。因此,只要这个国家从自然经济,或者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产品、要素的商品化、资产化和货币化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可抗拒的客观趋势。 在城乡之间,我们曾经实行过劳动力要素的二元体制,如城镇职工分配工资化和货币化,人民公社农村社员分配工分和年终实物制。21世纪80年代,农村土地实行承包制,农民不再进行集体劳动,他自己生产的产品可以出售商品化了,如果种地收益比出去城市务工低,他就选择去城市劳动力市场找工作,城市聘用方不可能再给他记工分,而是实行工资制,发货币,劳动力要素从原来的非货币形态转变为货币形态。 20世纪80年代后期,四川、河南等人口大省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和东南沿海流动,于是当地乡镇、农业粮食部门、一些学者向中央急呼,农民工这样“盲流”,地谁来耕种,粮食不安全?于是中央向全国各地紧急发文件,劝返和阻止农民外出,在农村安心种地。但是,经济规律和历史洪流谁也阻挡不住,到现在已经有2.5亿左右农民工在城市中务工,他们从过去的工分制实物分配,到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和货币化分配了。观察来看,同样数量的劳动力投入,用在劳动力要素方面的货币供应,20世纪最后20年要比前20年多出一倍。试想,如果当时非要阻挡农村劳动力出来,还是实行城乡分割和农村集体劳动,今天的局面会是什么样呢? 我们今天又遇到了同样的事情。城镇从农村低收的土地,在市场上挂牌交易,有偿使用,货币化购买;城镇的居民住宅从实物分配改革成了商品化和货币化分配,居民有住宅的产权,住宅是城镇居民的资产和财富,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交易。但是,农村耕地和住宅实物分配,各类土地禁止交易,土地是生产和生活资料,农民对其的产权模糊,不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资产和财富。也即土地要素还是城乡二元体制,与当年农民与职工的工分和工资制,可谓异曲同工。 土地的二元体制给国民经济造成的诸多问题实在是太多。这一篇文章中,我只是想集中讨论这种体制造成国民经济债务和货币流量流动的扭曲和巨大风险。 1. 中国货币/GDP比率在全球较大国家中最高 2019年,中国的货币/GDP比率已经达到200%,货币和金融体系发生不稳定的概率较大。同期的印度、日本、韩国、英国、德国、美国和俄罗斯分别为191%、188%、152%、111%、92%、72%和47%。特别是美国和欧洲,其货币/GDP比例,要比中国低得多。中美比较,美元是国际性的主权货币,其货币/GDP比例为中国的三分之一多,但是向在世界流通领域发行,其货币币值大波动的概率要小一些;而中国货币/GDP比率是美国的近三倍,绝大部分在国内流通,超发货币引致金融体系不稳定的概率要大一些。 2. 债务质量不高与货币信用不安全 中国家庭、非金融企业和政府三部门债务/GDP比率为259%,国际比较并不特别高,但债务质量堪忧、风险较大。目前,各部门总债务规模占GDP比例普遍向200%接近,许多国家突破200%向300%逼近,如日本等已经超过300%。然而,中国的情况:一是房地产企业债务78万亿元,居民房贷32.4万亿元,仅此两项占总债务的43.11%,受供给过剩、需求回落、人口收缩、汇率变动等影响,这部分债务债权链较为脆弱。二是国有非金融企业债务135万亿元,占总负债的52.5%(有一部分是国有房地产企业债务),这部债务收益率较低,周转较慢,呆滞率较高。三是地方政府债务占总债务在15%这部分债务的特点是规模不清、信度不高,借新还旧、不断展期等特征较为明显。而且,在经济下行,疫情冲击下,一些地方财政困难,还在扩大债务,用途却变成了保发放工资和行政运转。四是中国债务的周转速度较慢,说明呆滞程度不低,展期债务比重较高,对此额外供应的货币量较大。 3. 债务还本付息压力较大和产出及有效资产保证不足 21世纪的第2个10年中,我们遇到了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兴起、出口市场相对收缩,国内居民消费需求不足、工业生产过剩严峻,产出方面劳动力相对减少、装备资本利用率降低,突发疫情冲击、就业机会减少、产业供应链断裂等等前所未有的问题。 从全球各国的宏观举措看,提高负债率,更加量化宽松货币,已经成了常态性的经济政策。中国迫于其他各国经济政策的竞争,以及刺激国内经济的需要,也不得不实施扩大债务规模,扩张货币供应的财政和货币政策。 但是,我们面临的格局是,除了货币已经发行过多,债务质量也不容乐观,如果没有其他的重大措施,从保证借债和投放货币稳定和安全的产出流量和资产存量方面看,继续实施扩张性债务和货币刺激政策的空间已经十分有限。 2020年,GDP产出流量小于还息流量,不包括中央政府和民营非金融非房企债务,还本付息规模达46.13万亿元。2020年估计GDP增加额为3万亿元,按上年底国民经济总债务以低水平5%利息率计算,仅付息规模就为12.8万亿元。地方政府还本付息规模在6.78万亿元,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42.3%;国有非房非金融企业还本付息规模若到期率10%和利率5%计算,总还本付息规模在14.18万亿元;房地产企业若按照8%的利率和20%的到期率,需要还本付息21.84万亿元;居民房地产贷款按照5%利率和到期率5%计算,需要3.33万亿元。 继续扩大债务及货币规模,缺乏可交易并可抵押资产保证其安全。当然,借债还可以用资产来保证其信用。但是,从中国国家资产负债结构看有这样一些特征:抵押风险大的货币、债券、贷款、股权等金融资产部分比率较高;不可交易的公益和其他公共资产比率较大,这对继续借债和投放货币毫无用处;可交易的非金融企业资产和居民房屋资产比率较低,并且可交易资产已抵押率不低;自然资源,特别是土地,规模较大,但是其相当大部分禁止交易,无法资产化和货币化。也就是说,从现有的可抵押可交易资产存量看,根本就无法保证继续扩大债务和发行货币的信用稳定和金融体系安全。 从历史上看,英国和美国,当年在工业化进程中,货币体系也很不稳定。英国实行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体制,后来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改革,就是硬化使用财产权,允许交易,土地要素资产化和货币化,成为其货币发行的基础,使其英镑和金融体系保持稳定,并成为世界货币。而美国则是开疆拓土,一开始土地就是资产,就由市场来配置;另外,西部大开发,从洛基山脉调水200亿立方米,增加土地资产,这也是保持美元稳定和美元国际货币地位的重要基础。 小结:一个如果真正想走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宏观调控的扩大债务和投放货币,一是要有相应增加的产出流量,保证其还本付息;二是需要足够的可交易和可抵押资产,进行信用保证。否则,债务债权及资金链会断裂,货币币值会剧烈波动,如发生商品和资产价格快速上涨和下跌,汇率动荡跳水等风险。 中国目前的症结在于,禁止大量的土地资产化和货币化,大量的土地从生产和生活资料转变向可交易和可抵押资产受到梗阻,债务和货币与可保证信用资产之间,在存量及增量关系上,形成了严重的失衡。在经济增长低速增长和无增加可交易资产保证的场景下,继续扩大债务规模和货币供应,在中国货币发行已经过多和债务质量较差的情况下,无论时间早晚,货币和金融体系崩盘很可能是一个大概率事件。 那边有630万亿元的土地,使用财产权模糊,禁止交易,不能成为资产,不能抵押,这边债务和货币还要大规模扩张。用一个非常通俗的比喻,大洪水来了,有个足够大空闲的低洼地完全可以修渠分流吸纳,还绰绰有余;但有人给紧急需要处置的人建言,那个低洼地坚决不能作为资产用来分流债务和货币,只能用来种粮种菜植树;于是,要么无法扩大债务和货币流量,从而刺激和支撑经济稳定增长,要么扩大债务和货币流量,但坚决不分流,眼睁睁等着现有的库容不够而溃坝。 治本的思路和对策:中国并不是没有资产,从影子价格看,农村有可交易和可抵押资产470万亿元左右,城市有150万亿元左右;如果调水改土,还可以增加90万亿元的土地资产。比世界许多国家都有扩大债务和多放货币的体制改革和调水扩土优势及回旋余地。但是,其一个解决问题绕不开的前提是:需要坚决深化改革,要给以农民土地使用财产权,土地要放开由市场交易配置,才能可抵押,才可以作为扩大债务和发行货币的基础。
近日,美联储通过沃尔克法则(Volcker Rule)的修改,并将于2020年10月1日生效,修改包括将允许银行增加对创业投资基金等的投资。 同时,美国监管部门还取消了银行在与旗下机构交易衍生品时必须缴纳初始保证金的要求,预计这将释放近440亿美元资金。 消息一出,美国银行股集体走高,摩根大通、花旗集团、摩根士丹利等收盘涨幅均超3%,更有观点认为,华尔街迎来了金融危机后的全面去监管,并称“美联储亲手为下一次危机播下种子”。但事实上,这类观点夸大了此次去监管的力度和实质,包括对银行做市商业务的限制、美联储年度压力测试(CCAR)的严格要求等“紧箍咒”仍未松绑。 被夸大的“去监管” 此次沃尔克法则的修改仅是近年来去监管进程的一小部分,“整体来看,去监管的力度不算太大,华尔街期待进一步的去监管,尤其是对做市业务。如果特朗普能够连任,去监管可能会持续推进,但如果拜登当选,华尔街可能迎来的是强监管,而非去监管。”纽约某投行资深主管冯磊(Mitch)对记者表示。 “允许银行增加对创业投资基金等的投资,但这些投资需要非常高的资本金,对银行不太具有吸引力,尤其是银行可能不会作为主要投资人去投资一项基金,否则可能承担过多风险。”他称。 另一项涉及衍生品免缴初始保证金的事项,可以让美国大行在国际市场上与其他主要银行公平竞争,但影响力并不大。 在2008年危机后,美国对于掉期交易等衍生品交易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某欧资银行债券资本市场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监管措施主要分三步:首先,交易前要进行中央申报(trade repository);第二,掉期交易要经过中央清算;第三,如果选择不做中央清算而留在场外,则要增加资本占用率,相当于增加银行的成本。被称为危机祸端的CDS(信用违约掉期)就是被监管的品种之一。 掉期市场规模达上万亿美元,但该市场缺乏透明度,危机时银行等机构出现巨大亏损。危机发生后的几年里,监管要求在电子交易所进行标准化的掉期交易,并通过中央对手方的设施进行清算,以提高透明度并降低风险。但为了满足买卖双方特殊需要而量身定做的掉期交易则仍在场外(OTC)进行,对于这些场外掉期交易,监管机构要求有固定数额的抵押品,即保证金,作为一方可能违约时的缓冲。这包括在交易开始时留出的初始保证金和所谓的变动保证金,如果一方的风险敞口在合约期间的某个时候增加,就必须使用该保证金。 根据国际互换和衍生品协会(ISDA)最近的一项调查,这一规定迫使互换市场的20个最大参与者在2019年之前拨出440亿美元的资金。ISDA的成员包括高盛、摩根大通、花旗集团等华尔街利益集团。 “沃尔克紧箍咒”短期难去 2014年正式生效的“沃尔克规则”对华尔街大行是难以忘却的痛,该规则剑指银行盈利能力最强的交易业务,即禁止银行进行自营交易、投资对冲基金或者私募基金等,只允许银行为做市、风险对冲从事自营交易,然而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往往十分模糊。即使是在此次去监管下,这种模糊的界限也并未得到解决。 瑞银投行部原总裁奥塞尔此前对记者表示,后危机时代的监管细则限制了银行的做市商功能,“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要区别银行的中介功能(做市商)和自营交易的不同角色。同样,监管方也应该对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进行区分,并分类监管。” “需要保留沃尔克规则,”冯磊称,“应该明令禁止银行从事自营交易,但可以消除任何限制银行发挥做市功能的法规。” 沃尔克规则的核心是禁止银行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从事自营业务,而在做市交易方面,规则旨在制止银行以“作价买卖交易”的幌子来掩饰其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注,但实施如此强硬的限制性措施必然带来一定的社会成本。例如不少研究发现,该规则降低了市场流动性,由于限制银行进行自营交易,而以客户名义进行的做市、对冲、背书等交易在外部特征上与自营交易非常相似。 此外,美联储的年度压力测试(CCAR)也被认为需要改革。某欧洲投行高管此前对记者称:“没有一家银行是不反对美联储的年度压力测试的,且各大监管机构的目标有时甚至可能出现冲突。”尽管银行家承认压力测试确保了体系的安全,有不少具有价值的部分值得保留,但应将满足测试要求的银行资产规模标准提升为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美元的大型银行。 不过,在特朗普上任后的几年,他始终在缓步推进此前承诺的“去监管”,只是阻力不小。 去年10月,美联储通过了一系列银行监管规则,包括根据银行的不同风险级别来设定不同的合规要求,且特别放松了针对小型社区银行的管制。风险级别最低的银行合规要求将会下降,主要因为他们的风险取向小。而随着承担风险的增多,银行会进入新的风险级别,合规要求也会相应增加。美联储预计最终的法规会将整体资本金要求小幅下降0.6%,约合115亿美元。所需流动性,即银行可以方便买卖的工具总数,会下降2%(针对超1000亿美元资产的美国和海外银行)。然而,对风险级别最高的银行,法规并未减少资本金或流动性要求,这些银行包括美国的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市场认为,这是美联储迈向减少危机后“过度监管”副作用的重要一步。 此外,当时的监管变化还将在美设立分支的银行所需更新“生前遗嘱”(Living will)的频率,从过去的1年延长至4年。这也是被华尔街诟病的导致合规成本攀升的原因之一。 《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第165条规定了金融机构“生前遗嘱”制度,作为预备破产的方案,即“大而不能倒”的银行即使受到重创被迫歇业倒闭也不能破坏金融系统。为此,这些银行要拟定计划,说明万一在最严重的危机时刻无力偿债时,将怎样处理,是分拆、清算还是出售业务。 此前,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之一的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在接受独家专访时称:“我认为不应该对大银行彻底去监管,也不支持政府最终不计成本纾困大机构,让纳税人买单,但繁琐的金融监管细节的确可以简化,尤其是可以考虑取消‘沃尔克规则’,包括其中对限制银行自营交易的细则。”他称,“当年监管繁复可能并不是出于谨慎,而是因为危机后,参与制定监管细则的相关利益方太多,各方无法达成一致,导致谈判的结果就是越来越繁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