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记者从浙江地区银行机构获悉,近日收到监管文件,要求银行机构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作为中介吸收存款。 浙江银保监局相关人士对记者回应称,今年下半年以来,非理性揽存现象有抬头态势,一些不合规的存款产品和存款吸收方式对区域存款市场秩序造成了明显干扰,推高了负债端成本,加剧银行自身负债结构的脆弱性和流动性管理压力,滋生出的资金空转套利现象,也直接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为规范辖内存款市场秩序,推动负债端成本理性回归,避免对资产端信贷利率产生不合理传导,引导银行业稳健经营、服务实体,我局抓住岁末年初关键时点,决定在全辖开展存款乱象治理规范专项工作。”浙江银保监局相关人士称,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存款市场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记者了解到,此次存款市场专项整治聚焦当前突出的四类存款乱象,对既有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作了强调重申。针对存款机构中的不合规现象,不得“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等在《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中都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进一步规范吸收存款行为,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违规吸收……,不得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将“违规通过第三方中介、返利、延迟支付、以贷转存、以贷开票等方式吸存”作为整治的重点问题之一。 “以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作为中介吸收存款属于上述文件的规范范畴。”浙江银保监局人士称。 针对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结构性存款业务,上述浙江银保监局人士称,重申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相关要求,通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典型的“假结构性存款”“伪结构性存款”特征,并明令禁止发行销售。 另外,针对各类定价计息不规范的“创新”存款,《通知》称,重申《储蓄管理条例》及今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的规定,市场对此已有充分预期,实际上相关产品下架、公告、整改工作已在进行。 针对“以贷转存、以票引存”痼疾,浙江银保监局人士还表示,此类问题历来被查、涉罚较多,不少监管规定中都有明确要求。特别是在今年出台系列金融支持复工复产政策举措的背景下,强调各银行机构更应科学审查评判企业融资的真实背景,合理核定融资额度,严控资金流向,避免过度授信造成的信贷资金空转套利。对全额质押的所谓“低风险”业务,重申将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经济合理性作为把握的关键,避免异化为揽存套利手段。 浙江银保监局还称,“违规与票据中介合作”“员工与外部中介内外勾结揽存”一直以来都是监管部门严查的底线红线问题,《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等文件中均有明确,上述情况不仅违规而且极易引发风险案件,此次特别重申。 此外,岁末年初,《通知》再次督促严格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中有关“不得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要求,旨在避免迫于考核压力的存款“冲时点”,引导银行业立足考核根源解决问题。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银保监会网站12月22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金银保监罚决字〔2020〕24号)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存在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违规办理借名贷款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官网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初创于1987年,2005年完成股份制改造,2006年由地方城市信用社改建为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银保监会官网今日披露的中国银保监会衢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衢银保监罚决字〔2020〕21号)显示,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衢州衢江农商行”)贷款“三查”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 2020年12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衢州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浙江衢州衢江农商行罚款人民币4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新能”)将于12月24日首发上会。浙江新能拟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4.68亿股且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10%,保荐机构为财通证券。浙江新能拟募集资金19.1亿元,其中,14.1亿元用于浙能嘉兴1号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5亿元用于偿还借款及银行贷款。 浙江新能的主营业务为水力发电、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浙能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浙能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4.4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76.92%,浙能集团通过控制的企业新能发展间接持有公司4.32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3.08%。 公司3年合计分红4.73亿元。2016年、2017年、2018年,浙江新能派发现金股利分别为1.16亿元、1.32亿元、2.25亿元。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浙江新能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2.23亿元、9.36亿元、12.51亿元、21.02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14.40亿元、10.24亿元、10.90亿元、18.67亿元。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浙江新能实现净利润分别为5.71亿元、3.42亿元、2.08亿元、6.32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45亿元、5.27亿元、6.46亿元、12.03亿元。 两版招股书中,公司2018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数据“不一致”。2019年12月23日报送的招股书申报稿显示,2018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43亿元。2020年8月17日报送的招股书申报稿显示,2018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6.46亿元。 公司的业绩呈现“过山车”走势。2017年、2018年、2019年,浙江新能营业收入增速分别为-23.47%、33.67%、68.01%,净利润增速分别为-40.01%、-39.33%、204.07%。 今年上半年公司增收不增利,归母净利润同比大降。招股书显示,根据审阅报告,2020年1-6月,浙江新能营业收入为12.0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5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2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0.9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4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2.26%。 截至2019年末,公司有息负债合计127.89亿元。浙江新能表示,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资金需求,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金额较大,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短期借款14.03亿元、长期借款89.29亿元、长期应付款13.77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0.81亿元。报告期内,公司利息支出分别为1.48亿元、1.40亿元、3.52亿元、4.53亿元。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浙江新能资产总额分别为79.82亿元、84.27亿元、172.92亿元、242.10亿元,负债总额分别为34.20亿元、37.66亿元、98.06亿元、144.85亿元;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42.85%、44.69%、56.71%、59.83%,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2.82%、2.54%、44.39%、39.56%。 公司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存款。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浙江新能货币资金分别为6.05亿元、4.31亿元、26.34亿元、12.96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分别为6.02亿元、4.28亿元、26.30亿元、12.92亿元,银行存款占货币资金的比例分别为99.43%、99.19%、99.85%、99.73%。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浙江新能流动负债分别为9.56亿元、9.87亿元、18.43亿元、40.56亿元;短期借款分别为4.76亿元、3.21亿元、6.71亿元、14.03亿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49.81%、32.54%、36.41%、34.59%。 2017年、2018年,公司毛利率下降。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浙江新能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5.90%、59.84%、51.88%、62.88%。浙江新能表示,2017年度、2018年度,公司毛利率逐年下降,主要由于公司水力发电量逐年下降导致单位成本上升、新增光伏企业售电单价较低,拉低整体售电单价。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浙江新能向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0.00%、100.00%、99.67%、99.51%。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最大客户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期,公司向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销售占比分别为100.00%、100.00%、60.95%、59.64%。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浙江新能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7.14%、89.15%、83.66%、94.74%。浙江新能指出,由于公司的采购主要是工程类采购,因此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变动主要是由项目建设的不连续性以及具体工程施工主体的单一性造成的。 报告期内,浙江新能关联交易类型较多,存在销售、采购、EPC承包、融资租赁、集团内存贷款等、省筹借款、代垫款等。报告期,公司各年度的前五名供应商中,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持有浙江新能重要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2018年和2019年,公司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快速上升,并且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可比公司均值,并且。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浙江新能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199.30万元、1.03亿元、12.64亿元、17.06亿元,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25%、10.97%、101.07%、81.17%。各期,浙江新能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分别为17.35、12.43、1.97、1.13,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平均值分别为8.83、6.50、6.2、6.41。 由于电力行业的特点,公司存货主要是生产经营所用的备品备件,金额较小。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浙江新能存货价值分别为242.00万元、352.76万元、473.27万元、374.77万元,存货周转率(次/年)162.54、127.12、145.97、190.29。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浙江新能应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款分别为1721.36万元、8167.76万元、12.11亿元、26.95亿元,金额较大且逐年增加。浙江新能表示,若该滞后情况进一步加剧,将影响公司的现金流,进而对实际经营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2018年末公司员工比2017年末减少44人。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浙江新能的员工总数分别为537人、555人、511人、559人。 2019年,公司高层人员的薪酬涨幅相对较高,月均薪酬增长率达55.81%。2017年、2018年、2019年,浙江新能高层人员月均薪酬分别为4.72万元、4.71万元、7.34万元;中层人员月均薪酬分别为2.72万元、2.88万元、3.41万元;普通员工月均薪酬分别为1.06万元、1.08万元、1.27万元。2018年度、2019年度,浙江新能高层人员月均薪酬增长率分别为-0.19%、55.81%;中层人员月均薪酬增长率分别为5.87%、18.51%;普通员工月均薪酬增长率分别为1.56%、17.57%。 招股书披露了报告期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谢村源水电少缴企业所得税、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扣未扣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华光潭水电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昌电力占用西坡光伏产业园区15.72亩国有未利用地修建升压站及办公楼等配套设施。天润新能误将工业总产值指标按含增值税价格上报2.65亿元,误差3047万元,误差率13%。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所属部分电站项目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书。浙江新能指出,公司尚未取得土地权证的总面积为270.45万平方米,占报告期末公司总使用土地面积的7.46%;尚未取得房屋建筑物的面积为6985.133平方米,占报告期末公司总使用房屋建筑物面积的0.58%。 公司投资收益主要系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浙江新能投资收益分别为1.43亿元、1.25亿元、1.05亿元、1.28亿元,占合并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5.05%、36.43%、50.71%、20.19%,占比较高。浙江新能指出,公司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依赖于该等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分红情况。公司虽然对该等联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但无法控制其经营和分红,若其业绩下滑或者不能持续和及时地分红,则会给公司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和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指出,“2016-2018年,发行人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存在较多差异。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长期股权投资入账错误、货币资金误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金额前后差异较大等问题”。 天眼查显示,浙江新能于2019年7月1日被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2018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移出日期为2019年7月24日。 据中国经营报,浙江新能拟将部分IPO募资用于浙能嘉兴1号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不过,对于该项目,招股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信息,与浙江省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建设信息存在差异。 5亿募资还贷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水力发电、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浙江新能的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共64家。 浙江新能拟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4.68亿股且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10%,保荐机构为财通证券。浙江新能拟募集资金19.1亿元,其中,14.1亿元用于浙能嘉兴1号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5亿元用于偿还借款及银行贷款。 据中国经营报,浙江新能拟将部分IPO募资用于浙能嘉兴1号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不过,对于该项目,招股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信息,与浙江省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建设信息存在差异。 3年分红4.73亿元 招股书披露了浙江新增历年股利分配情况,2016-2018年,3年合计分红4.73亿元。 2016年8月9日,浙能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方案,按照2015年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的20%向股东分配利润,派发现金股利1.16亿元。 2017年12月20日,浙能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方案,按照2016年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的20%向股东分配利润,派发现金股利1.32亿元。 2018年12月20日,浙能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方案,按照2017年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的20%向股东分配利润,派发现金股利合计2.25亿元。 2020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对2019年度的利润暂不进行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业绩“过山车” 今年上半年增收不增利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浙江新能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2.23亿元、9.36亿元、12.51亿元、21.02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14.40亿元、10.24亿元、10.90亿元、18.67亿元。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浙江新能实现净利润分别为5.71亿元、3.42亿元、2.08亿元、6.32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45亿元、5.27亿元、6.46亿元、12.03亿元。 两版招股书中,公司2018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数据“不一致”。2019年12月23日报送的招股书申报稿显示,2018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43亿元。2020年8月17日报送的招股书申报稿显示,2018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6.46亿元。 2017年、2018年、2019年,浙江新能营业收入增速分别为-23.47%、33.67%、68.01%,净利润增速分别为-40.01%、-39.33%、204.07%。 今年上半年公司增收不增利。招股书显示,根据审阅报告,2020年1-6月,浙江新能营业收入为12.0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5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2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0.9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4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2.26%。 浙江新能表示,2020年1-6月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主要原因有:第一,水电业务成本以资产折旧摊销等固定成本为主,水电收入大幅下降导致水电的毛利大幅下降;第二,公司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款余额增加,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其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增加;第三,公司金融机构借款规模增加,导致财务费用增加。 截至2019年末短期借款14.03亿元、长期借款89.29亿元 浙江新能表示,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资金需求,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金额较大,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短期借款14.03亿元、长期借款89.29亿元、长期应付款13.77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0.81亿元。报告期内,公司利息支出分别为1.48亿元、1.40亿元、3.52亿元、4.53亿元。 招股书显示,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浙江新能资产总额分别为79.82亿元、84.27亿元、172.92亿元、242.10亿元,负债总额分别为34.20亿元、37.66亿元、98.06亿元、144.85亿元;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42.85%、44.69%、56.71%、59.83%,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2.82%、2.54%、44.39%、39.56%。 公司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存款。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浙江新能货币资金分别为6.05亿元、4.31亿元、26.34亿元、12.96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分别为6.02亿元、4.28亿元、26.30亿元、12.92亿元,银行存款占货币资金的比例分别为99.43%、99.19%、99.85%、99.73%。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浙江新能流动负债分别为9.56亿元、9.87亿元、18.43亿元、40.56亿元;短期借款分别为4.76亿元、3.21亿元、6.71亿元、14.03亿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49.81%、32.54%、36.41%、34.59%。 2017年、2018年毛利率下滑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浙江新能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5.90%、59.84%、51.88%、62.88%。其中,2017年、2018年,公司毛利率下降。 浙江新能表示,2017年度、2018年度,公司毛利率逐年下降,主要由于公司水力发电量逐年下降导致单位成本上升、新增光伏企业售电单价较低,拉低整体售电单价。 客户集中度较高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浙江新能向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0.00%、100.00%、99.67%、99.51%。 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最大客户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期,公司向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销售占比分别为100.00%、100.00%、60.95%、59.64%。 浙江新能表示,2016年度、2017年度公司运营的电站均位于浙江省内,因此仅有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1家客户。2018年度公司完成了甘宁11家光伏公司的收购,新建江西永修浙源光伏项目,将业务区域拓展至甘肃、宁夏、江西等省,相应地增加了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等客户;同时,由于新建的永修浙源、江北浙源、杭州湾浙源等部分光伏项目为自发自用、余量上网项目,其生产的电力优先供应给屋顶业主,使得公司客户类型有所拓展,新增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京九电源(九江)有限公司等企业客户。因此2018年度、2019年度公司销售客户集中度下降。 关联方“常居”前五大供应商 浙江新能指出,由于公司的采购主要是工程类采购,因此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变动主要是由项目建设的不连续性以及具体工程施工主体的单一性造成的。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浙江新能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7.14%、89.15%、83.66%、94.74%。 报告期内,浙江新能关联交易类型较多,存在销售、采购、EPC承包、融资租赁、集团内存贷款等、省筹借款、代垫款等。 报告期,公司各年度的前五名供应商中,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持有浙江新能重要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2017年度,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第二大供应商,采购占比36.05%。2018年度,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第一大供应商,采购占比31.55%;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第三大供应商,采购占比14.45%。2019年,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第二大供应商,采购占比5.50%;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第四大供应商,采购占比1.84%。 2019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81.17%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浙江新能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199.30万元、1.03亿元、12.64亿元、17.06亿元,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25%、10.97%、101.07%、81.17%。 浙江新能表示,2018年和2019年,公司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快速上升,主要原因系:2017年度,公司业务以水电为主,公司水电业务客户均实行当月抄表、次月回款的信用政策,应收账款余额较小,2017年开始,公司陆续出资设立、收购了多家光伏企业,尤其是2018年收购甘宁11家光伏公司,导致公司光伏发电收入大幅增长,因光伏发电收入对应的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金额较大、回款时间较长,进而导致应收账款增加,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也同时提高。 各期,浙江新能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分别为17.35、12.43、1.97、1.13,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平均值分别为8.83、6.50、6.2、6.41。 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滞后 金额较大且逐年增加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浙江新能应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款分别为1721.36万元、8167.76万元、12.11亿元、26.95亿元,金额较大且逐年增加。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等相关规定,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售电收入中部分属于国家补贴。虽然国家补贴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但由于国家补贴审核时间较长,可再生能源基金收缴结算周期较长等因素,导致发电企业收到国家补贴时间有所滞后。 浙江新能表示,若该滞后情况进一步加剧,将影响公司的现金流,进而对实际经营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2019年高层人员涨薪较高月均薪酬增长率55.81% 2018年末公司员工比2017年末减少44人。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浙江新能的员工总数分别为537人、555人、511人、559人。 公司员工分为“高层人员”、“中层人员”和“普通员工”三种级别,其中,“高层人员”包括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人员”包括母公司除高层人员以外的副主任及以上级别的人员,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普通员工”为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高层人员大部分采用年薪制,主要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净利润超额奖励和专项奖励部分。中层及普通人员薪酬主要包括工资、专项奖励、津贴和补贴。 2017年、2018年、2019年,浙江新能高层人员月均薪酬分别为4.72万元、4.71万元、7.34万元;中层人员月均薪酬分别为2.72万元、2.88万元、3.41万元;普通员工月均薪酬分别为1.06万元、1.08万元、1.27万元。 2018年度、2019年度,浙江新能高层人员月均薪酬增长率分别为-0.19%、55.81%;中层人员月均薪酬增长率分别为5.87%、18.51%;普通员工月均薪酬增长率分别为1.56%、17.57%。 浙江新能表示,2019年人均薪酬较高的原因主要系:2018年以来,公司开展了大量并购和项目开发建设工作,专项奖励上升提高了整体薪酬水平,另根据奖励原则,高层人员参与所有项目的奖金分配,其余人员依据所负责的项目参与奖金分配,因此当年高层人员的薪酬涨幅相对较高。 子公司曾因少缴税被处罚 招股书披露了报告期子公司谢村源水电、华光潭水电、金昌电力、天润新能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松阳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9月18日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松地税稽罚〔2016〕14号),谢村源水电2013-2015年少缴企业所得税50,757.95元,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6552.89元,应扣未扣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83,725元,共计税款141,035.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决定对谢村源水电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50%罚款25,378.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决定对谢村源水电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50%罚款45,138.94元,合计应缴罚款70,517.91元。 根据临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5月15日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地税稽罚〔2017〕17号),华光潭水电2013年内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决定对华光潭水电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50%罚款16,236.47元。 根据金昌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9月6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自罚字〔2019〕01号),金昌电力占用西坡光伏产业园区15.72亩(10,480m2)国有未利用地修建升压站及办公楼等配套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决定对金昌电力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52,400元。 根据酒泉市统计局于2019年11月8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统罚字〔2019〕04号),天润新能误将工业总产值指标按含增值税价格上报26,489.18万元,误差3047万元,误差率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决定对天润新能处以警告。 部分电站项目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书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所属部分电站项目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书。 浙江新能指出,公司尚未取得土地权证的总面积为270.45万平方米,占报告期末公司总使用土地面积的7.46%;尚未取得房屋建筑物的面积为6985.133平方米,占报告期末公司总使用房屋建筑物面积的0.58%。 浙江新能表示,虽然公司及子公司正在与电站所在地的有权部门进行协商,积极办理审批手续,但由于涉及土地使用指标控制,程序较多、审批时间长,能否最终办理相关权证存在不确定性,亦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或拆除附着建筑物的风险,可能对相关电站项目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使用14处屋顶及建筑物,其中2处屋顶所属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由于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屋顶及建筑物的长期存续,因此,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建筑物可能造成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无法持续使用的风险。部分屋顶提供方已出具相应说明,且公司股东浙能集团、新能发展已出具承诺,若因上述瑕疵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遭受实际损失的,将对发行人由此产生的损失予以补偿。 此外,由于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运营周期通常较长,在此过程中,可能发生企业经营不善、建筑物征拆等致使屋顶及建筑物不能继续存续的情况,因此,可能导致公司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出现不能持续稳定使用屋顶及建筑物开展光伏发电业务的风险。 投资收益占比高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浙江新能投资收益分别为1.43亿元、1.25亿元、1.05亿元、1.28亿元,占合并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25.05%、36.43%、50.71%、20.19%,占比较高。 浙江新能指出,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收益主要系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占当期投资收益的比例分别为99.94%、98.48%、99.15%、96.43%,该等联营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要为水力发电和风力发电,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该模式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且符合行业情况,减除上述投资收益后公司仍符合发行条件。 公司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依赖于该等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分红情况。公司虽然对该等联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但无法控制其经营和分红,若其业绩下滑或者不能持续和及时地分红,则会给公司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和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指出,“2016-2018年,发行人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存在较多差异。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长期股权投资入账错误、货币资金误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金额前后差异较大等问题”。 2019年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天眼查显示,浙江新能于2019年7月1日被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2018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移出日期为2019年7月24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台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显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存在未按照审慎经营规则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导致出现重大风险;通过不良信贷资产的非真实洁净转让方式隐藏不良贷款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王新连对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未按照审慎经营规则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导致出现重大风险违规行为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对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罚款人民币90万元,对王新连警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王新连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普惠金融总部副总裁。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前身系成立于1988年5月的温岭城市信用社,2006年正式转制为城市商业银行,是一家专门从事小微金融服务的专营银行。截至2019年末,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温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23%;第二大股东为温岭市恩可思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95%;第三大股东为远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08%。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记者徐自立马先震)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行政裁定书显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嫌传销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和自然人的银行存款42113.20万元予以冻结。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裁定对上述财产进行冻结。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鲁1626执保2580号)显示,申请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嫌传销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于2020年10月28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峰佳针织有限公司、浙江四季秀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悦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某、何某、李某、任某法的银行存款42113.2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峰佳针织有限公司、浙江四季秀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悦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某、何某、李某、任某法的银行存款42113.20万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据天眼查APP显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6日,实缴资本为1000万元,王峰担任法人、经理,执行董事,持股94.7%,任有法担任监事,持股5.3%。2019年12月9日,“浙江云虫商贸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据中国质量新闻网报道,浙江一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社交电商平台“一哥悠购”的运营公司。公开资料显示,“一哥悠购”商城于2016年4月正式上线,是可在手机端开店的社交电商APP,经营商品涵盖休闲食品、美容护理、厨卫清洁等多个品类。 一哥悠购官网显示,“一哥悠购”商城成立于2016年4月,是一款可在手机端开店的社交电商APP,集袜子、服饰、箱包、生活用品等多品类于一体,商城经营多个自营品牌和合作品牌。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浙江富润(600070.SH)今日股价跌停,收报9.25元,跌幅10.02%。 11月26日,上峰水泥(000672.SZ)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质押公告》显示,公司股东浙江富润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质押股份100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22.55%,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23%。质押期限为2020年11月24日至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之日。质押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金美好玻色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浙江富润482.31万股,占流通股比例0.924%,为第七大流通股股东。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横琴广金美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广金美好基金”)成立于2016年6月,于2016年9月通过了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管理人备案,于2020年2月7日获得协会第三方投顾资格,备案编号P1033731。注册资本1千万人民币。目前公司已获得基金管理、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资格。广金美好是广州金控旗下专注于量化FOF母基金投资的私募基金公司。广州金控是广州国资委全资全牌照金融控股平台,信用评级为最高的AAA等级,总资产超60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