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金融领域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频登上热搜。全国两会期间,这一问题也引起了央行系统人大代表的关注和热议。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王玉玲表示,金融领域个人信息具有特殊性,与其他个人信息相比,其与个人的资产、信用状况等高度相关,一旦泄露,不仅会侵害个人隐私,还可能对信息主体的财产安全造成很大威胁。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进一步表示,如果出现与个人金融信息有关的不当行为,不但会直接侵害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会增加金融机构的诉讼风险和声誉风险,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 “近期发生在金融领域的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看,相关金融机构的做法显然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由相关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智富说。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表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在信息化时代如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如何把握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合理应用之间的适度平衡,是金融监管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制度。例如,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隐私信息。此后,人民银行陆续发布《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等文件。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理念、原则、范围界定、各方权责等作一致性的约定,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制来维护公民最基本的个人信息权益。”张智富建议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程,构建和完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体系。 如何规范相关机构对于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的行为?张智富认为,要综合利用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第三方评估等手段,督促各公共部门、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保密和保护义务,按照“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严格依法收集用户信息,纠正利用“霸王条款”强制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行为,有效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周振海认为,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主体责任。要教育员工切实树立信息保护法治意识;要加强制度建设,将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中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落实到位;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内控建设,通过“技防+人防”相结合的方式,有效避免个人金融信息风险事件的发生。 张智富表示,金融机构应树立“向合规要效益”的理念,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运用科技手段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持续评估、改进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措施。 此外,王玉玲、郭新明均表示,对一些打着大数据、金融科技旗号,无经营资质但实质从事个人征信业务,违规获取、泄露个人敏感和隐私信息的机构,人民银行将配合公安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同时,多位代表提醒公众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了解和掌握个人信息保护安全常识,有效防范个人信息被不法滥用的情况发生,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阿里巴巴副总裁刘伟光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新基建并非单纯着眼于以投资拉动经济发展,还可以侧重连接供需两端,注重发掘消费升级带来的巨大市场潜力,推动技术创新。新基建将加速金融行业的数字化变革,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不是信息系统建设,而是组织的全面转型。在实践中,各金融机构因其业务规模、战略目标及科技实力不同,数字化转型的路径也不同。 着眼布局2030年发展 中国证券报:新基建在产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 刘伟光:当前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方向是在线化、生态化和智能化。今年的疫情则进一步加快了数字化转型的节奏,远程办公、在线教育、无接触式金融服务、在线医疗、在线政务服务等发展大大加速。无论是融通各方数据进行疫情监测和态势研判,还是广大中小微企业依托各类平台拓展获客渠道、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实现组织在线管理,可以看到,政府精准管理和企业高效运营都需要技术能力和数据资源,像需要水、电能源一样,“呼”之即“来”,“来”之能“用”。此类由技术和数据构建的数字基础设施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相对于传统基建,新基建并非单纯着眼于以投资拉动经济发展,而是侧重连接供需两端,注重发掘消费升级带来的巨大市场潜力,推动技术创新,着眼于布局2030年的发展格局;从内容来说,新基建是硬件基础设施和平台化软件能力的充分融合;从内容和参与主体来说,新基建具有平台化的典型特点,将融入更广泛的行业领域,推动各行业的数字化进程,并鼓励更多市场机构参与,进行技术和业务模式创新,结合各领域的运行构建多层次相互支撑的技术体系。新基建从多个层面为产业数字化转型提供了由新技术和新架构武装起来的强大底座,是数字化转型的“加速器”。 中国证券报:新基建将带来哪些新的改变或影响? 刘伟光:新基建将推动产业边界、格局和方向发生一系列变化,一是边界模糊:信息技术产业融入各产业,产业之间及产业链上下游的机构间融合度加深;二是格局分化:产业链的核心机构将成为信息汇聚和技术服务的主体,具有面向同业机构和上下游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和具有行业特色的技术服务能力,中小机构则可以依托大机构的平台服务,专注于细分业务领域的创新,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三是发展方向具有更多不确定性:数据要素成为与资本、土地、劳动等并列的生产要素,数据融合和交换产生的价值将为各产业带来更多可能性。 在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方面,数字新基建将为各产业机构提供便捷、弹性的服务,帮助各产业机构实现业务在线运营和组织在线管理;同时,可以降低信息化成本,缩短建设周期,做好安全保障,屏蔽底层技术细节,能够更专注于产业本身的运行。当然,对于新基建的观察和理解,社会各界都还在逐步深化和迭代的过程中。 孵化金融服务新模式 中国证券报:金融业是数字化转型的先头部队,新基建对金融领域将带来什么影响?会有哪些新的机遇? 刘伟光:新基建将加速金融行业的数字化变革。一是金融科技对业务的全面赋能。随着一系列数据智能,区块链,生物识别等Fintech技术的发展及分布式技术架构等技术的发展演进,科技与业务的结合越来越紧密,数据驱动型的业务会层出不穷,很多传统业务也将被逐渐重塑,云和Fintech的相互结合能够给业务带来能力和模式的双重改变,并能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合规运营成本。各个领域的金融机构都将大踏步拥抱云计算和Fintech的技术。从云计算发展的角度看,混合云模式将有利于形成集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的规模优势,并能充分支撑好未来线上和线下结合的金融业务发展趋势。 二是万物互联激发创新活力。5G+IOT(物联网)等技术的成熟度提高将让金融业务和传统产业的连接更加紧密,围绕产业办金融服务将更加平滑和通畅,同时能让传统金融场景有足够的创新空间。新的IOT技术和生物识别技术的结合运用,会对金融的网点数字化转型起到巨大助力作用,通过新的数据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等技术的结合,金融服务能力将更广泛、便利前置到生产生活等交易场景。多方安全计算促进数据资产的价值红利,让更多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变得完全数字化和快捷化,而且衍生出今天不存在的业务形态,催生更丰富的业务和产品创新。 三是数据处理能力的增强将提升风控和监管能力。数据治理体系将进一步完善,整合金融机构的全量数据为业务提供准确的支撑,数据实时计算和AI建模能力需要提升,不但为各类业务提供有效的风控和营销支撑,同时为跨业态、跨市场的数据穿透式分析提供了技术支撑,金融机构的风控合规和监管机构的科技监管将以更为自动化和智能化的形式呈现。 四是新基建孵化金融服务新模式。5G的信息高速,催生远程视频服务、AR、VR等沉浸式技术提供新型场景化服务体验,创新银行与客户的交互模式,创造全新客户体验;IOT产生丰富而真实的数据,打通了数据溯源的最后一公里,结合区块链实现跨节点的无损传递和智能合约,实现资金流、信息流、实体流、商流的“四合一”,让生产经营数据全流程可视化、可控化。产品改进、营销、运营监控、商业决策通过更精准的数据,让决策变得更有效。数字信用让风险管理更全面、智能、高效和精准,让金融服务更便捷普惠和无摩擦。 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路径各异 中国证券报:大型金融机构和中小型金融机构在实践数字化转型路径和能力方面存在哪些差异? 刘伟光: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不是信息系统建设,而是组织的全面转型,需要结合业务发展战略,建立起数字化转型的顶层规划,融入数字化管理理念和组织文化,配套数字化的管理和决策流程,打造出一支专业化人才队伍。在实践中,各金融机构因其业务规模、战略目标及科技实力不同,数字化转型的路径也不同。 大中型金融机构,寻求科技创新引领数字生态建设。大型金融机构,本身具有较大的客户基础与市场规模,信息系统规模大,科技实力雄厚,技术储备多,应用场景丰富;其转型的战略目标多为以技术引领构建智慧化、平台化、生态化体系。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例,数字化转型常伴随组织架构的调整,各大银行陆续设立了数据管理的专业部门,逐步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和数据分析利用的流程;优化科技体制,设立市场化运行的金融科技公司,突出技术研发和应用的自主性,全面升级IT规划,通过数据中台、智能网点、智能营销、数据风控、组织在线等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同时,搭建平台为中小机构和政府机构提供多层次技术服务,开展政务与金融数据的综合利用。证券行业,各大交易所的数字化程度也比较领先,并已着手构建行业云,为行业机构提供多层次云服务,帮助中小机构有效控制IT成本。 中型金融机构包袱轻、转身快、能够充分融合内外部的科技力量打造双模IT管理模式。兼顾快速响应市场变化和满足监管要求,为推动产品服务创新,一些券商机构已经建立全新的互联网业务能力,包括全新的移动前台、融合产品中台、资产中台、客户中台等业务中台,依托分布式技术,快速响应产品和服务创新对技术和数据能力的需求。 小型金融机构,以商业模式实现差异化竞争。小型金融机构面临大中型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等多层挤压,既要满足地方政府和企业的金融需求支撑地方的建设与发展,又要满足地方零售业务的个性化服务要求,比如进行本地化城市缴费、支付、社保、公积金等特色服务。因此,小型金融机构逐步开展局部转型,比如以精准营销拓展获客渠道、打造精品和差异化服务,以AI等新技术实现高效风控,运营好存量客户防止流失。有些机构会通过构筑行业联盟与各类外部渠道开展合作业务。
今年两会,央行系统的代表委员所提交的议案建议中,加快金融立法、加强信息保护等是多数代表委员共同关心的话题。金融立法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既有对现有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如一些代表委员建议修订《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也包括面对金融发展新形势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关注的金融立法重点就在后者,近两年他多次呼吁要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证券时报记者两会期间专访白鹤祥,详解其对金融立法的深入思考。 证券时报记者:近两年您多次呼吁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您认为我国当前为何如此迫切地需要推动该立法? 白鹤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竞争加剧,金融机构出现风险、经营失败乃至破产将成为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退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当前《企业破产法》不能完全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处置,现有涉及金融机构破产处置的法律法规也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且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的条件已成熟。 首先,金融机构破产退出是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下优胜劣汰的必然。其一,金融机构破产退出是市场经济主体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机制是利率市场化的必然要求,利率市场化必然使金融机构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环境,流动性风险的不确定性增多,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促进金融机构优胜劣汰有序破产退出,是全面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条件。其三,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是有效保护债权人权利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但在目前,由于没有系统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我国对倒闭的金融机构只能采取行政关闭、撤销等方式退出市场。 实践证明,依靠行政手段的市场退出存在成本高、效率低、程序不规范等缺陷,导致债权人权利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直接危及社会公众利益和金融稳定。因此,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是实现金融机构有序市场退出的重要前提。 其次,《企业破产法》不能完全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处置。金融机构破产总体上属于企业破产,要适用《企业破产法》。但《企业破产法》第134条只是提出了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对诸如破产界限的标准、破产管理人以及破产清偿顺序等具体问题都未细化和明确,缺乏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同时,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使其在经营产品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区别于其他企业,金融机构破产涉及普通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债权人、债务人等众多法律关系,破产债务涉及公众存款、投保金、信托财产、证券类投资、保证金、投资人、职工利益等多个方面。在实践中,囿于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的特殊性、复杂性、公众性等,金融机构破产处置的内涵上与普通企业有较大差别,无法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再次,现有涉及金融机构破产处置的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目前,由于没有金融机构破产的专门立法,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企业破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组成。这些法律法规关于金融机构破产只有简单规则,多为支离破碎的原则性和分散性规定,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证券时报记者:对于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您有何建议? 白鹤祥:从立法体例看,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4条已经明确了金融机构适用于企业破产法。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因此,国务院可先制定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再总结摸索经验加速推动全国人大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应是立法成本较小和最理想的路径选择。 从立法模式看,依据《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原则规定和我国国情,以兼顾行政主导型破产和司法主导型破产的折衷模式更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需求。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事项由监管部门来决定,而涉及破产金融机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确认、变更和终止的事项由法院来决定,这样的模式既快捷、灵活、权威,又能遵守司法程序的规定,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效率。 长期以来,我国对金融机构的范畴界定比较笼统,应当结合金融机构破产法律的制定,严格界定金融机构的破产范围和破产标准,在不违反《企业破产法》原则与基本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一些《企业破产法》没有涉及的问题予以明确,并对不同类别和行业特点金融机构从市场退出的标准、方式、程序等方面予以规范。 立法的过程中还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考虑。例如,目前我国已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建议尽快建立投保者保护基金,为在金融机构破产中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支持。一般性市场化管理机构和个人在接管金融机构财产和处理金融机构破产事宜时,不具有专业优势,并且缺乏控制与处理金融风险与危机的经验,因此,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应考虑由金融投资者保护部门与专业人士组成。 此外,《金融机构破产法》应区分个人债权与金融债权,考虑存贷人、股票投资者、期货投资者、投保人等不同债权与股权的特点,并适当考虑金融机构员工债权的保护问题。 相关专题:聚焦2020年全国两会财经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建议,尽快制定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律体系,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 白鹤祥认为,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法可从以下着力点入手:在立法体例上,国务院可先制定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再总结摸索经验,加速推动全国人大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在立法模式上,依据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原则规定和我国国情,兼顾行政主导型破产和司法主导型破产的折衷模式更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事项由监管部门决定,而涉及破产金融机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确认、变更和终止的事项由法院决定。这样的模式既快捷、灵活、权威,又能遵守司法程序的规定,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效率。 长期以来,我国对金融机构的范畴界定比较笼统,应当结合金融机构破产法律的制定,严格界定金融机构的破产范围和破产标准。在不违反企业破产法原则与基本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一些企业破产法没有涉及的问题予以明确,并考虑金融机构不同类别和行业特点,从市场退出的标准、方式、程序等方面予以规范。 相关专题:聚焦2020年全国两会财经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建议,尽快制定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律体系,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 白鹤祥认为,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法可从以下着力点入手:在立法体例上,国务院可先制定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再总结摸索经验,加速推动全国人大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在立法模式上,依据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原则规定和我国国情,兼顾行政主导型破产和司法主导型破产的折衷模式更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事项由监管部门决定,而涉及破产金融机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确认、变更和终止的事项由法院决定。这样的模式既快捷、灵活、权威,又能遵守司法程序的规定,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效率。 长期以来,我国对金融机构的范畴界定比较笼统,应当结合金融机构破产法律的制定,严格界定金融机构的破产范围和破产标准。在不违反企业破产法原则与基本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一些企业破产法没有涉及的问题予以明确,并考虑金融机构不同类别和行业特点,从市场退出的标准、方式、程序等方面予以规范。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机构 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 本文作者:中国财政部原部长 楼继伟 中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是改革开放进程的必然选择,是基于风险评估基础之上的坚定决策,也是针对反全球化的逆流,进一步加强同世界联系,使中国与世界共同发展。 中国坚定的维护全球化,经济是高度开放的。特别是加入WTO之后,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及外商准入等方面开放力度非常大。但是,相比于上述这些方面,金融市场开放的力度放缓了。我要讲讲是为什么,这与两次国际危机有关。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一些亚洲国家大受损失,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全球经济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但是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亚洲国家接受了上次危机的教训,对资本账户加强了管理,主要是管制跨境资金短期快速流动,也就是对‘热钱’的管制,从而在第二次国际危机中受到的冲击较小。 中国经济受到的冲击更小,而且通过扩张的财政货币政策,对全球的经济复苏做出了重大的贡献,2009年和2010年都贡献了全球增长率的50%以上。受这两大国际事件的影响,中国社会和政府对金融开放变得十分谨慎,采取小步放开准入的策略。截至2018年底,外资银行的资产占比小于2%,股市、债市外资持有的资产占比小于3%,保险资产外资占比小于6%,低于同等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也大大落后于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及直接投资的开放程度。 但是,金融市场的开放与其他领域的开放在逻辑上是相通的。2016年以后,中国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开放的力度,金融市场的开放也加快。2018年的4月,在博鳌亚洲论坛上习主席宣布大幅度金融开放,随后相关部门公布了各项金融开放的措施,并附有时间表。近两年,金融开放准入条件不断放宽,时间表一再提前,例如外资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可以达到100%,对股市投资不再设数量限制,可以同时做本外币业务,以及外资金融机构同其他金融机构监管一致性等等。最近一次是5月7日宣布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大幅度放开的一些措施,参会各位都关心中国情况,想必有所了解,我就不再介绍了。 下面我再从六个方面详细解释一下中国为什么会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 第一,金融开放会带来成熟的产品和服务,引进先进的经营理念,这一点同贸易开放、引进外资一样,都会提高中国经济的质量。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在G20协调之下各国都加强了金融监管,比如说美国是《多德-弗兰克法案》,其中最重要的是“沃克尔规则”,国际金融机构相应不断加强合规经营和风险管控。目前,中国正处于治理金融过度混业经营和过度杠杆化的时期。2008年以后国际金融机构加强基于风险管理的金融服务和理念,与中国的政策目标相契合。 第二,有利于维护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的效率。中国经济已经深刻融入全球,国际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向中国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再通过自身的境外分支机构,加强相关产业链的服务,既有利于控制风险,而且又维护了产业链的完整性。相同的道理,中国的金融机构也应更大步的走向世界,做类似的服务,现在中国金融机构走出去做的远远不够。 第三,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空间广阔,需要共同开发。中国拥有全球最高的储蓄率,高于40%;中等收入阶层人数最多,相当于美国人口总数;老龄化进程加快;民营经济活跃,激发了大多数的科技创新,约70%的科技创新是由民营企业创造的。这些都是金融业发展的基础条件,高储蓄率可以转化为投资,中等收入阶层有多样化的需求,老龄化给保险业带来机会,企业的创新需要VC、PE的服务。仅仅是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是不充分的,需要境内外金融机构合作。 第四,国际资本的进入利于改善中国股市的风格。中国股市个人活跃投资者有5000多万户,往往追涨杀跌。机构投资者虽然数量不多,但平均收益率远远高于散户。我在社保基金理事会工作时,委托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年化收益率平均高于基准200-300个基点,这在发达市场是不可想象的。散户化的风格近来有所改善,但还有一个过程。优秀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进入,会加速去散户化的进程,吸引散户将资金委托给专业的机构投资人,可以起到降低风险和提高收益的效果。 第五,中国的金融市场与主要市场相关性小,有利于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我举两个例子,人民币汇率相对稳定,不像一些大宗商品国家是顺周期性汇率。再例如,本次疫情以来,美国股票市场数次熔断,其他市场随之大幅波动,而中国市场是影响最小的。这样的市场有利于国际机构投资者分散组合风险。而且我们目前对股市、债市、VC、PE的全面开放,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各种机会。 第六,大幅度的金融开放并不等于资本账户的全面开放。金融开放会进一步放开资本账户的一些项目,但是‘热钱’跨境流动是国民经济的不安定因素,至今没有学者证明,对发展中国家、发展中经济体有任何积极作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有所调整,不再推崇完全自由兑换,而是着力于推动经常项下可兑换。新的扩大开放措施大幅度简化了对金融机构利润汇出的管理,其实本质上利润汇出属于经常项下,但是并没有鼓励‘热钱’跨境流动,这也是汲取了我一开始讲到了两次国际危机的深刻教训。 我从六个方面给大家就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做了解释。最后我用一句话总结,中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是改革开放进程的必然选择,是基于风险评估基础之上的坚定决策,也是针对反全球化的逆流,进一步加强同世界联系,使中国与世界共同发展。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于2012年9月16日成立,是一个非官方、非营利性质的学术智库组织。论坛致力于为关心中国财富管理行业发展的专业人士提供一个高端交流平台,推动理论、思想、创新和经验交流,为相关决策与研究机构提供理论与实务经验参考,进而为财富管理行业的发展提供不竭的思想动力,最终对中国金融体系的优化产生积极影响。)
中国金融网讯 2020年4月,为维护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结合金融机构流动性需求,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中期借贷便利操作共1000亿元,期限1年,利率为2.95%。期末中期借贷便利余额为419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