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响原创 · 作者|李婷婷 核 心 要 点 知乎与B站都在今年迎来了自己的“成年”时刻——突破原有圈层的规模跃迁阶段。 二者破圈的打法不同,从双方最近的营销活动来看,B站想要在更广泛人群中塑造口碑,知乎希望切入更多大众细分圈层,B站重品牌,知乎重内容。 知乎和B站已经成长为满足当下内容消费需求的典型平台,它们的演进,共同定义着下一代的内容消费形态。 年轻人们有了一个新的名字,叫“后浪”。 这来源于B站一场声势浩大的营销活动。5月3号晚上,B站推出的一则题为《后浪》的演讲视频登陆央视,并在《新闻联播》开播前的黄金档位播出,当晚,《后浪》视频刷爆了所有人的朋友圈,截至目前,B站平台上该视频播放量已突破2400万,舆论层面关于“前浪”“后浪”的讨论仍经久不息。 这无疑是一次非常成功的破圈营销,它将一直带着小众标签的B站推向了主流视野,成功引发了跨年龄、跨圈层对B站的关注与议论:对父母辈来说,这极有可能是他们第一次观看B站平台的视频,即便是对大部分B站用户而言,这可能也是他们第一次对青年文化进行深度思考。 B站掀起的“后浪”还未平息,知乎变身而成的“知妈乎”又横空出世。 与B站偏大众向的营销手段不同,知乎的营销策划定位细分人群——新手妈妈,在母亲节这一特殊时间点变身成为“知妈乎”,并选择与南方黑芝麻跨界联手玩了一出谐音梗。因此,#知乎出芝麻糊了#的话题成功登上了微博热搜。此外,知乎就此次活动推出一支复古风视频,主打怀旧,成功唤起网友们的童年回忆。 外部放大声量的同时,在站内,知乎推出了结构化的“新手妈妈”搜索结果页,将新手妈妈人群在不同阶段最关注的母婴类内容做了整理,并上线了“亲子分区”和“小蓝书·新手爸妈篇”, 方便用户发现和消费自己更感兴趣的育儿干货内容。 可以看出,在五月初这个节点上,B站和知乎都花了心思玩起营销花样,而且目的都旨在破圈、触达新用户,两大头部内容消费平台一前一后做营销是巧合还是某种必然?毫不掩饰的破圈意图背后,内容平台们又为何迫切地想“长大”? 知乎和B站的成人礼 知乎变身知妈乎,B站后浪翻滚,这两次营销活动更像是知乎与B站送给自己的“成年礼”。尽管风格各不相同,但这两家内容平台,确实都在今年迎来了自己的“成年”时刻——突破原有圈层的规模跃迁阶段。 知乎和B站存在不少相似之处。 二者几乎诞生于同一时期,B站上线于2009年中,知乎推出于2011年初,几乎是前后脚站在了移动互联网兴起的前夜。诞生之初,知乎定位相对严肃的知识类社区,B站则发力二次元,虽然定位不同,但二者都是瞄准某一圈层的、偏小众的内容社区。 知乎与B站仿佛是两个一起长大的孩子,虽然各有各的性格,但起点相似,又是在相同的时期与环境下成长,因此在此后的发展脉络上处处可见相似性。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两个平台各自成长,知乎发展成以内容为核心的青年社区,B站则变身年轻人社区,二者都在垂直领域里深耕,并都不断积累着破圈的内在能量。 将时间拉长到知乎和B站的成长过程来看,所谓破圈的内在能量,来源于互联网用户侧与技术侧的更新迭代。 在用户侧,伴随互联网发展,网民群体的年龄组成、兴趣习惯也在变化。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年龄构成中,20-29岁网民占比最大,达到21.5%,10-19岁网民占比达到19.3%,90后、00后已成为目前互联网用户群体中的中坚力量,并且与前代不同,他们正是伴随着互联网成长起来的一代人。 作为网络原住民,这部分群体相较前辈在兴趣上更加多元,且更注重趣味相投。举例来说,知乎的“游戏”话题下,有14,694,416个关注者,他们热烈交流着与游戏有关的一切,共提出了422,423个问题,足球话题下也汇聚了3,319,517个关注者,产生了92,979个问题;在B站,一群喜好恶搞的年轻人们在鬼畜区自得其乐,百万级播放量的视频并不少见。 当兴趣成为用户网络行为的底层支撑之后,深耕某一圈层或垂类文化的产品,也就有了坚实的用户基础。 知乎与B站都是靠深耕某个圈层立稳脚跟并逐渐壮大的。近几年,随着平台自身内容生产机制进一步发展,知乎与B站的内容越发多元,知乎用户除了参与严肃话题的探讨,对母婴、宠物、明星等大众向的话题也反响热烈,而B站早已不局限于一个二次元社区,生活、娱乐、科技等都占了很大比重。 内容的多元化为知乎与B站吸引了更多的用户,同时,随着互联网用户群体的不断更新,让原本立足圈层的平台迎来了做大规模的土壤。 从技术侧看,互联网产业中新的技术和产品形态在陆续涌现。例如个性化推荐技术如今已经愈发成熟,而短视频、直播等产品也成为了互联网产品标配。得益于个性化推荐的成熟,不同圈层的用户可以轻而易举地在平台获得自己感兴趣的内容:不管是喜欢美食、旅游、科技还是想要搜集各科学习资料,用户都可以在B站与知乎上找到自己的小天地。 用户侧的变化与技术侧的成熟,为曾经看似小众的平台提供了走到更大舞台的条件。 一方面,基于用户兴趣的多元化与平台内容的多元化,圈层与圈层之间得以交叉和互动,这让知乎与B站这样的平台具备非常强大的内在向心力,形成了难以攻破的壁垒——这是与新一代互联网用户共同成长的时代红利。 另一方面,平台多产品形态的存在,也为容纳用户更多元的内容需求提供可能。知乎以问答模式为起点,有意发展出了更加丰富的内容呈现方式,比如视频、直播甚至网文,核心就是为了满足用户对内容多样化的诉求。 比如,知乎在图文内容向视频内容迁徙的大趋势下进行提前占位,朱一旦、半佛仙人、丁香医生等不同领域的大V早已入驻知乎平台;今年3月,《逐梦演艺圈》导演毕志飞与知乎法律领域优秀回答者王瑞恩曾在知乎进行了两场直播辩论,用直播的容器装进了辩论式的知识分享,将大众化的产品内化成平台的核心内容能力;刷爆B站影视剪辑区的《宫墙柳》,原作是知乎问题“为什么后宫中嫔妃们一定要争宠”下的高赞答案,这是由知乎优质内容激发出的创作灵感。 主观与客观因素共同作用下,知乎与B站积累了足够的内在能量,并迎来了破圈的契机。看到机遇,它们也在主动抓住机会窗口,因此在今年上半年,知乎和B站不约而同地做出了旨在破圈的营销动作。这既是偶然,也是某种意义上的必然。 同时,以知乎、B站为代表的头部内容平台的成长已经深深影响、甚至重塑新一代互联网用户的内容消费习惯,因此,它们的规模跃迁对整个行业也会产生深远影响。 一方面,知乎、B站的成长会进一步扩大它们的影响力,在行业中占有更大话语权;另一方面,内容消费的格局可能会因此发生改变。 举例来说,知乎此次的母亲节营销,瞄准新手妈妈群体,做了相应的内容运营和深耕。知乎在提供了更专业、丰富的内容以及多样的产品后,在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的前提下,可能引发细分用户群的平台迁徙。推而广之,知乎和B站平台上可挖掘的垂类内容还有很多,如果它们逐一攻克,细分赛道的内容消费产品格局将迎来变数,比如在美食、旅游等赛道,下厨房、马蜂窝们需要时刻警惕着知乎与B站是否会展开“降维打击”。 突破圈层之后,更多元的内容、多圈层的用户、多样化的需求在平台上各自繁荣,也会带来更大的商业变现机会。继续以知乎切入的母婴垂类为例,年轻妈妈们对高质量的母婴内容、课程以及相关商品都有着很强的消费需求,知乎在抓住年轻妈妈群体后,想要在这一垂类上进行商业化,是有很大操作空间的。 整体来看,知乎与B站虽然一直带着小众的标签,但其实在当代互联网主要用户构成群体中,知乎与B站的渗透率和影响力都并不“小众”。它们的诞生、成长与破圈,影响着这一代的互联网用户群体,也直接影响着内容消费形态。 谁在定义下一代内容消费形态? 在新一代互联网用户中,知乎和B站可谓新兴内容消费平台的头部代表,但两个平台还是存在诸多差异,这也成为其在破圈路上打法各异的原因。 B站的《后浪》偏重话题设计,其核心内容放在了对年轻一代的赞美与激励上,希望通过振奋人心的演讲内容,在更大的范围内引发人们的共鸣、思考与讨论。这整体是品牌向的打法,意图在摆脱小众社区的形象,获得主流对B站平台的注意及认可。 相较之下,知乎的互动设计更为细致、实际。在站内,知乎推出了母婴相关的结构化搜索页、视频化内容、内容IP、亲子分区、直播活动、主题圆桌;在站外,提出了“知妈乎”的核心概念,并与芝麻糊品牌合作,利用共同记忆和精细化内容,在社交平台将话题引燃。 从效果来看,B站在舆论声浪上获得了巨大成功,不过这种品牌层面的讨论与B站目标用户之间的转化效果尚无法监测,实际效果需要拉到更长时间线内去观察和评价。 知乎的打法则更为现实,从数据来看,该次营销活动的效果已经得到体现。上线后不久,就有用户在站内提出问题 “如何看待知乎母亲节变身知妈乎,并联名南方黑芝麻糊?”。上线后24小时,该问题下就累计产生了近400个回答,大部分都来自妈妈用户或知乎母婴领域的优秀回答者。 此外,知乎这次营销的转化效果更容易量化:在亲子分区中,育儿话题有184万讨论,儿童教育有257万订阅,怀孕话题有195万讨论,连“如何看待现在婴幼儿学英语热潮”这样的硬核问题都有超百万浏览。 从数据表现和舆论反馈来看,“知妈乎”是一次成功地转化了目标群体的营销。 能取得以上效果自然是因为营销有亮点,一是营销策划紧紧抓住了主流互联网用户的兴趣、偏好和注意力,重视创新有趣,“知妈乎”与芝麻糊的谐音梗让人印象深刻,诙谐复古的广告片也非常洗脑。趣味性是营销的必备要素之一,知乎没有忽视这一点。 同时,知乎的一系列活动都精准定位了年轻妈妈群体,营销内容、风格都非常契合这一人群的内容偏好。 站在同样的规模跃迁窗口期前,为什么知乎和B站选择了截然不同的打法? 首先要明确的是,B站与知乎的成长路径虽然相似,都是从小众圈层往更大的规模发展,但因为定位及风格不同,它们在具体策略上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 对于知乎而言,其初始定位是相对严肃的知识类社区,在走向更大规模的过程中,它需要满足的是不同群体对不同知识的需求。换句话说,无论知乎的内容、用户群体怎样变化,其核心“知识分享”是不会变的。因此,结合自身优势通过各种方式去满足用户对不同知识的需求,是更切合知乎实际的打法。 而B站从一个二次元社区往大扩张的过程中,更需要的是更新市场和用户对其品牌定位的认知,因此它会选择更品牌向的打法,也需要更大的声量。从目标用户来看,知乎占住的核心用户群体,也是B站想要笼络的对象。 总的来说,从两个营销活动来看,B站想要在精英人群中塑造口碑,知乎希望切入更多大众细分圈层,B站重品牌,知乎重内容。一个向左,一个向右。虽然是向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力奔跑,却殊途同归。 跳出单次的营销活动,在年轻用户群中建立了巨大影响力的知乎和B站,已经成长为满足当下内容消费需求的典型平台。其与用户之间建立了紧密的文化和心理纽带,会成为网络上愈加重要的生态组成部分,它们的演进,也将共同定义着下一代的内容消费形态。 二者方向不同,但都有着自己的不可替代性:B站根植于年轻群体以及相应的文化,在信息呈现上更偏视频维度;知乎能够提供多维度、多层次、多产品形态且高质量的知识分享——这样的社区在中国互联网世界中非常特别。 即便在母婴这个拥挤的赛道,知乎的积累也很难被模仿,一是平台上汇聚着专业度最高的育儿专家,二是有一些独特的问题只会在知乎平台上出现并被解答,比如说“五六岁小孩非常不听话,打了怕给他留下阴影,不打他仍不听话,家长应该怎么办?”“三岁的儿子说长大了想当洒水车司机,作为家长我该做点什么来支持他的小理想?”——这类问题乍看很奇怪,但确实困扰着不少的年轻父母。 归根结底,知乎的优势在于其能为用户提供更具有整合性的、一站式的、不可替代的内容,而这一优势的发挥,不会局限于母婴领域。 破圈之后,知乎与B站的内容生态都会更加完整,比如对知乎而言,开放、真实、专业的社区文化内核不会改变,但外延会进一步扩大。可以看到,知乎对创作者的激励仍在持续,例如针对此次重点发力的母婴领域,知乎推出的“小蓝书·新手爸妈篇”页面中,就给到了站内母婴领域优秀回答者很大的篇幅与流量曝光。在全站,知乎也一直在推行致知计划,为优质内容提供更多曝光、流量与专项奖励。 未来,随着新技术与产品的涌现与用户群体的变化,知乎和B站的社区形态还有着很多不同的可能。但可以确定的是,在“长大”之后,以他们为代表的新一代内容消费平台的影响力也会愈发强大。 深响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中明确指出,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并提出“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实际上,在过往银保监会公布的罚单中就不乏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因在微信朋友中违规宣传而被处罚。2018年7月2日,云南银保监局以认定“通过微信散布虚假事实等扰乱保险正常经营秩序行为”为由,对泛华联兴保险销售股份公司云南分公司两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作出警告,并各处罚款1000元。 2019年3月22日,中信保诚保定中心支公司也因在微信群编发内容不实的保险营销宣传信息被处罚。当时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李某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2019年4月中旬,时任某寿险长春市分公司朝阳支公司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陈某和于某,因为存在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误导性陈述宣传广告的违规行为,被予以警告并各处罚款0.2万元。 有保险从业人员对《证券日报》记者坦言,微信朋友圈运营成本低,转发语也是同事、同业之间互相“借鉴”而来的。通讯录里只要人多了,发了朋友圈广告以后自然会有人来找你。 针对这类现象,此前监管部门就多次发布风险提示,“当前自媒体平台门槛低、发布主体多、缺乏内容审核,消费者在接收此类非官方渠道发布的销售信息时,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冲动消费。”银保监会在2019年发布的第一条风险提示,就提醒消费者防范部分营销员利用自媒体平台误导宣传。 此前银保监会曾发布关于防范部分营销人员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虚假营销信息的风险提示。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风险意识,谨防误导宣传。为避免消费者被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套路”,《风险提示》曝光了三大惯用误导手法。 一是饥饿营销类:宣传保险产品即将停售或限时销售,如使用“秒杀”、“全国疯抢”、“限时限量”等用语;二是夸大收益类:混淆保险产品和其他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如发布“保本保息”、“保本高收益”、“复利滚存”等;三是曲解条款类:故意曲解政策或产品条款,如宣称“过往病史不用申报”、“得了病也能买”、“什么都能保”等。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产品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消费者应当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通过正规渠道充分了解保障责任、保险金额、除外责任等重要产品信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本报讯 日前,引力传媒发布2019年年度报告,因计提商誉减值准备,2019年亏损约2.1亿元;剔除商誉减值影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6亿元,同比增长87.02%。 公司业务结构明显优化,管理效率进一步提升。传统的以影视剧、综艺节目为媒体资源的媒介代理业务占比下降到不足20%,短视频营销、APP商业化、信息流广告等新媒体业务占比提高到近80%,其中短视频营销业务量突破7亿元,较2018年增长600%以上,降低了传统业务下滑的影响,提高了整体盈利水平。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公司果断调整经营策略,减少低毛利、长账期、高风险行业客户业务,集中资源开展高毛利、高附加值的业务;同时为匹配公司业务结构调整,公司相应优化人员构成,降低成本费用,提升了公司经营质量。 引力传媒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媒体迭代和市场需求的变化,积极布局效果营销、短视频营销和电商运营业务,与国内主流的电商和内容平台合作,开展内容电商业务。公司的主营业务由单一的整合营销服务升级为综合性整合营销服务和内容电商并重的商业模式。预计2020年,公司效果营销、短视频营销和电商运营业务将实现规模性的预期效益,随着业务结构的优化调整和快速落地,盈利能力也将得到提升。(李乔宇)(编辑 张伟)
(原标题:四部门联合规范互联网金融营销宣传 “朋友圈卖场”被下架 )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中明确指出,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并提出“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实际上,在过往银保监会公布的罚单中就不乏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因在微信朋友中违规宣传而被处罚。2018年7月2日,云南银保监局以认定“通过微信散布虚假事实等扰乱保险正常经营秩序行为”为由,对泛华联兴保险销售股份公司云南分公司两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作出警告,并各处罚款1000元。 2019年3月22日,中信保诚保定中心支公司也因在微信群编发内容不实的保险营销宣传信息被处罚。当时监管部门对当事人李某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2019年4月中旬,时任某寿险长春市分公司朝阳支公司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陈某和于某,因为存在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误导性陈述宣传广告的违规行为,被予以警告并各处罚款0.2万元。 有保险从业人员对《证券日报》记者坦言,微信朋友圈运营成本低,转发语也是同事、同业之间互相“借鉴”而来的。通讯录里只要人多了,发了朋友圈广告以后自然会有人来找你。 针对这类现象,此前监管部门就多次发布风险提示,“当前自媒体平台门槛低、发布主体多、缺乏内容审核,消费者在接收此类非官方渠道发布的销售信息时,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冲动消费。”银保监会在2019年发布的第一条风险提示,就提醒消费者防范部分营销员利用自媒体平台误导宣传。 此前银保监会曾发布关于防范部分营销人员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虚假营销信息的风险提示。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风险意识,谨防误导宣传。为避免消费者被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套路”,《风险提示》曝光了三大惯用误导手法。 一是饥饿营销类:宣传保险产品即将停售或限时销售,如使用“秒杀”、“全国疯抢”、“限时限量”等用语;二是夸大收益类:混淆保险产品和其他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如发布“保本保息”、“保本高收益”、“复利滚存”等;三是曲解条款类:故意曲解政策或产品条款,如宣称“过往病史不用申报”、“得了病也能买”、“什么都能保”等。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产品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消费者应当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通过正规渠道充分了解保障责任、保险金额、除外责任等重要产品信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任务。近几年来,各类金融风险事件接连发生,从相关事件的共性特征来看,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在前期通过大量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误导诱骗金融消费者,加之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群体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尚未成熟,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往往导致大量金融消费者上当受骗,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统一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尺度,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依法合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对于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市场经营主体须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方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二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落实对本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的监管职责。三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在金融营销宣传规范管理和行为要求等方面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提出具体要求。四是明确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明确《通知》的生效时间和其他相关规定。 三、《通知》对金融营销宣传主体资质的要求是什么?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四、《通知》对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有哪些具体要求? 《通知》一方面要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管理机制和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一是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二是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活动;三是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四是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五是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六是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七是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八是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 《通知》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定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对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任务分工关于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相关要求作出具体部署,并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细分行业营销宣传行为一般性特点研究总结后提炼出统一性规范要求。《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市场经营主体须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方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二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落实对本辖区内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的监管职责;三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在金融营销宣传规范管理和行为要求等方面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提出具体要求;四是明确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明确《通知》的生效时间和其他相关规定。 《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统一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尺度,解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所面临突出问题,督促市场经营主体严格守法合规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定监管职责,推动严格落实《通知》各项规定,全面强化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自查整改,严格约束相关从业人员,确保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依法合规。(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银发〔2019〕316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住所地为基础,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线索依法进行甄别处理,并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金融营销宣传监督管理情况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评价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属地监督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并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分工,监管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对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以及未依法作为受托人的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的,根据其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依法、依职责做好相关监测处置工作。 对于涉及金融营销宣传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处置。 三、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本通知所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一)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并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如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规定,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改正。 (三)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监督业务合作方作出的与本机构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四)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五)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六)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九)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十)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十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四、其他规定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可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职责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本通知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地省(区、市)银保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