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行为,提升相关服务质量和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是贯彻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内涵,完善监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稳健发展的重要举措,在促进人民群众健康生活方式和科学运动习惯养成、提升健康水平、降低疾病发生率、减少医疗费用支出、提升健康保险专业化服务水平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和目的。将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分为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七大类型,并对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服务内容和实施目的进行界定,提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是通过对客户健康危险因素的干预,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通过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进而降低医疗费用支出。二是提出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有效性、客观性及符合伦理学要求等基本原则。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要尊重客户的知情同意权、保护客户的隐私权,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安全,及时做好服务评价反馈和投诉处理等。三是完善健康管理服务的运行规则。对保险公司组织管理、制度建设、从业人员、人才培养、信息系统,以及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作范围和资质条件、遴选考核、合作协议、服务监督、质量评价等方面要求进行了明确。对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信息披露内容、原则和途径提出了要求,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建立内部问责机制、信息报送机制、重大事故和突发群体事件应急处置与报告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注重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作用,支持其探索建立保险公司间健康管理业务交流平台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评价体系,并牵头制定行业管理、技术、数据等相关标准。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按照《通知》要求,推动保险公司做好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的融合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行为,提升相关服务质量和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健康保障需求持续增长。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国办《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我会与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明确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健康中国建设,要求“推动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融合发展”。2012年原保监会《关于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健康保险产品中提供健康管理服务。2019年我会颁布实施的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专门规定了“健康管理服务与合作”一章,明确了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及与健康保险的关系,提高了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在健康保险保费中的占比,确立了保险机构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基本规则。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探索为客户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在丰富健康产品内涵、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降低医疗费用支出、提升健康保险专业化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深入调研分析,我们认为目前保险行业开展的健康管理业务总体上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服务模式,一定程度上存在服务质量不高、服务内容繁杂、服务边界不清的问题,甚至异化为获客工具和手段。在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融合发展已成为行业发展趋势、保险公司普遍把健康管理作为健康保险增长新动能的背景下,有必要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完善健康管理服务监管制度,规范公司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通知》的制定过程和总体思路是什么? 《通知》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医学领域和健康管理行业专家的意见,认真梳理了保险行业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情况,在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业内实际的基础上,形成了《通知》。 《通知》制定的总体思路是:建立保险公司健康管理业务监管框架,规范服务行为,补齐监管短板,防范潜在风险,推动健康管理服务与健康保险业务融合发展,拓展健康保险服务内涵,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提升健康保险风险管控和专业化服务能力。 三、请介绍一下《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和目的 《通知》对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服务内容和实施目的进行界定,将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分为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七大类型,并提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是通过对客户健康危险因素的干预,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通过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进而降低医疗费用支出。 (二)提出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有效性、客观性及符合伦理学要求等基本原则;同时提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要尊重客户的知情同意权、保护客户的隐私权,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安全,并及时做好服务评价反馈和投诉处理等要求。 (三)完善健康管理服务的运行规则 《通知》对保险公司组织管理、制度建设、从业人员、人才培养、信息系统,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作范围和资质条件、遴选考核、合作协议、服务监督、质量评价等方面要求进行了明确。此外,还对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信息披露内容、原则和途径提出了要求,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合规要求和内部问责机制,压实公司主体责任。对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信息报送、重大事故和突发群体事件应急处置与报告等提出了要求。此外,《通知》注重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作用,支持其探索建立保险公司间健康管理业务交流平台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评价体系,并牵头组织行业制定管理、技术、数据等相关标准。 四、围绕《通知》,下一步工作安排是怎样的? 答: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引导行业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合规开展健康管理业务,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稳健发展。二是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促进保险公司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市场准入更加便捷,市场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市场主体繁荣发展,营商环境大幅改善。但从全国范围看,“准入不准营”现象依然存在,宽进严管、协同共治能力仍需强化。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下,需要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 《通知》明确提出四个方面12项改革举措。一是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全面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至4个工作日内或更少,持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二是推进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取得新突破。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力度,支持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加强知名企业名称字号保护,建立名称争议处理机制。三是简化相关涉企生产经营和审批条件。将建筑用钢筋等5类产品审批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推动化肥产品由目前的后置现场审查调整为告知承诺。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化出口转内销产品认证程序。将疫情防控期间远程评审等应急措施长效化,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推动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布一批企业标准排行榜,形成2020年度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实施智慧监管,进一步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规范平台经济监管行为,引导平台经济有序竞争,依法查处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聚焦企业生产经营的堵点痛点,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形成工作合力。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典型经验做法,协调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行为,提升相关服务质量和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昨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明确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和目的;提出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完善健康管理服务的运行规则;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 具体来看,《通知》对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服务内容和实施目的进行了界定,将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分为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七大类型,并提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是通过对客户健康危险因素的干预,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通过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进而降低医疗费用支出。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探索为客户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在丰富健康产品内涵、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降低医疗费用支出、提升健康保险专业化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深入调研分析发现,目前,保险行业开展的健康管理业务总体上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服务模式,存在服务质量不高、服务内容繁杂、服务边界不清的问题,有的甚至异化为获客工具和手段。 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表示,在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融合发展已成为行业发展趋势、保险公司普遍把健康管理作为健康保险增长新动能的背景下,有必要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完善健康管理服务监管制度,规范公司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介绍,《通知》起草过程中,监管部门充分听取了医学领域和健康管理行业专家的意见,认真梳理了保险行业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情况,在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业内实际的基础上,形成了《通知》。 《通知》制定的总体思路是:建立保险公司健康管理业务监管框架,规范服务行为,补齐监管短板,防范潜在风险,推动健康管理服务与健康保险业务融合发展,拓展健康保险服务内涵,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提升健康保险风险管控和专业化服务能力。 《通知》亦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合规要求和内部问责机制,压实公司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在:对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信息报送、重大事故和突发群体事件应急处置与报告等提出要求;支持保险行业协会探索建立保险公司间健康管理业务交流平台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评价体系,并牵头组织行业制定管理、技术、数据等相关标准。 据了解,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引导行业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合规开展健康管理业务,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稳健发展;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自律,促进保险公司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据银保监会网站5消息,银保监会公布的一张罚单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南支行被罚款70万元。 据广东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0年35号),工商银行广州华南支行主要负责人为陈德超,被罚的原因是违规向环保红牌企业发放贷款、贷后管理不审慎导致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被挪用。 工商银行广州华南支行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第一点第三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个人消费贷款领域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一点、第二点、第三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等规定。 对此,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于7月27日对其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家发改委微信号3日发布《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指出,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 《通知》提到,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支持位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通知》还提到,聚焦重点行业,主要包括仓储物流项目;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数据中心、人工智能、智能计算中心项目;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此外,《通知》还要求,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现金流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投资回报良好,近3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4%等。
加强手续费、准备金等监管 银保监会再度规范车险市场秩序 7月26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独家获得银保监会文件《关于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有关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调整优化考核绩效、切实加强手续费管理、科学强化准备金管理、提升车险服务水平以及持续保持监管高压态势方面对各地银保监局和财险公司提出了市场规范方面的要求。 据悉,《通知》的出台的背景,是近期违规支付手续费、垫付手续费、费用不入账、数据不真实等问题的增多。 根据《通知》,在加强手续费管理方面,银保监会要求各财险公司对垫付状况自查自纠、严格问责、强化真实性管理机制; 在准备金管理方面,银保监会要求各公司规范操作流程、审慎计提准备金、增强资本实力,达到加强风险防控能力的目的; 在提升车险服务水平方面,《通知》要求简化优化流程、加大服务投入; 在保持监管高压态势方面,《通知》提出了加强市场监测、加大整治力度、形成监管合力的要求。 记者 陈婷婷 实习生 周菡怡
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引导保险资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发挥保险机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提升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自主决策空间,银保监会制定了《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共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设置差异化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监管比例。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及风险状况等指标,明确八档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最高可到占上季末总资产的45%。主要考虑是通过设置差异化监管比例,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投资权,提高监管政策的精准性和针对性。二是强化对重点公司的监管。明确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保险公司,不得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足100%的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出现重大风险事件、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弱且匹配状况较差、受到处罚的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不得超过15%。由于各类被动原因造成超过监管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在6个月内整改到位,如市场波动较大或有可能引发较大风险时,可申请延长调整时间。三是增加集中度风险监管指标。针对以往出现的盲目投资、投资冲动带来的过度投资、频繁举牌等不理性行为,在现有集中度指标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银保监会另有规定或经银保监会批准的除外。通过增加集中度监管指标,进一步分散类别和品种投资风险。四是引导保险公司开展审慎投资和稳健投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原则,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和非上市权益类资产风险特征,制定不同配置策略,强化投资能力建设,重点配置流动性较强、业绩较好、分红稳定的品种;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加强投后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资产分类的监管要求,按照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因子,准确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通知》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保险资金稳健投资和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改革,拓宽保险资金投资的自主决策空间;有利于探索建立差异化的监管机制,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重点公司和重点品种风险;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开展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提供更多资本性资金。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在偿二代和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框架下,持续不断强化分类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权益投资监管模式,支持保险公司切实服务好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稍晚时间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二是坚持差异化监管;三是坚持审慎监管;四是坚持服务保险保障。 关于《通知》对市场的影响,该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支持行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通知》发布后,保险公司的自主运作空间将得以加大,配置权益类资产的弹性和灵活性不断增强,最高可占到上季末总资产的45%,中国人寿、太保寿险、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人保财险、太平财险等行业大中型公司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由原来的30%提高到35%。总体来看,《通知》可以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带来更多资本性资金,对市场的影响是积极正面的。 以下为问答实录: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银保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和四中全会,以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整治资金运用存在的问题和乱象,支持保险资金发挥长期稳定优势,积极开展权益类资产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增强经济运行中长期发展韧性。目前,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配置较为稳健。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余额为4.38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22.57%。其中,长期股权投资1.95万亿元,占比10.05%;股票1.54万亿元,占比7.95%;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0.54万亿元,占比2.76%。 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将自主决策权交给保险公司,我们借鉴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经验,立足行业的市场需求和监管实践,制定了本《通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偿付能力水平充足、财务状况良好、风险承担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适度提高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积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的优势,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提供更多资本性资金。 二、制定《通知》的原则是什么? 《通知》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在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将资金运用的自主决策权交给保险公司,相应风险和责任也由保险公司自主判断并自行承担。二是坚持差异化监管。积极探索建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分类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投资实行差异化监管比例,分为不同监管比例档次,改变以往监管政策“一刀切”和“差公司生病、好公司跟着吃药”的情况。三是坚持审慎监管。综合运用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内控机制、风险因子、集中度等指标,结合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结果,加强保险公司特别是风险公司和重点公司的监管,切实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四是坚持服务保险保障。通过分类监管和适度提高投资比例,引导保险公司开展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推动权益投资回归服务保险保障业务的本源,同时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资本性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共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设置差异化的权益类资产投资监管比例。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及风险状况等指标,明确八档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最高可到占上季末总资产的45%。主要考虑是在差异化监管基础上,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投资权,提高监管政策的精准性和针对性。二是强化对重点公司的监管。从防范风险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的保险公司,不得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足100%的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出现重大风险事件、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弱且匹配状况较差、受到处罚的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不得超过15%。对于被动原因造成超过监管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并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在6个月内整改到位。三是增加集中度风险监管指标。针对以往出现的盲目投资、投资冲动带来的过度投资、频繁举牌等不理性行为,在现有指标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集中度监管指标。《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进一步分散类别和品种投资风险。 四、《通知》在促进保险公司稳健投资方面还有哪些要求? 除了实施差异化的比例监管、强化对重点公司的监管、增加集中度风险监管指标等措施外,《通知》还提出多方面要求,引导保险公司开展稳健投资,切实防范投资风险。在投资理念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坚持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审慎投资原则,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在配置策略方面,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和非上市权益类资产风险特征,制定不同配置策略,强化投资能力建设,重点配置流动性强、业绩较好、分红稳定的品种;在投后管理方面,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加强投后管理;在资产分类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资产分类的监管要求,按照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因子,准确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五、《通知》对市场有何影响? 《通知》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支持行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通知》发布后,保险公司的自主运作空间将得以加大,配置权益类资产的弹性和灵活性不断增强,最高可占到上季末总资产的45%,中国人寿、太保寿险、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人保财险、太平财险等行业大中型公司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上限由原来的30%提高到35%。 总体来看,《通知》可以为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带来更多资本性资金,对市场的影响是积极正面的。 六、对需要调整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保险公司,《通知》如何予以安排? 《通知》发布后,部分保险公司需要执行较低的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从这些公司现有资产配置看,实际涉及调降规模的公司数量并不多。对于少数需要调降投资规模的保险公司,《通知》设置了较为灵活的过渡期安排:一是现有投资超过规定配置比例的,应当在12个月内逐步调整到位;超过集中度比例的,不得新增相关投资,但无需卖出。二是对处于风险处置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综合考虑公司实际和外部环境,按照“一司一策”的原则,制定更为稳妥的比例调整和过渡期安排方案,平稳有序处理。此外,《通知》还规定,因偿付能力大幅下降、监管处罚、突发事件、市场变化等情况导致超比例的,保险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调整至满足监管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调整时间。总体来看,《通知》综合考虑不同情况,均设置了相对较长的过渡期,避免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七、下一步主要工作是什么? 银保监会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在偿二代和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框架下,持续不断强化分类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权益投资监管模式,支持保险公司切实服务好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