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下午,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称,15苏宁01债券将于2020年12月16日开始支付债券本金和最后一个年度利息。 公告显示,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1日将到期应兑付的全部本息金额,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账户,以保障本期债券的按期兑付。 据搜狐财经统计,苏宁易购和苏宁电器一年内到期的债券规模超223亿。 12月17日,苏宁电器发行的100亿元“15苏宁01”将面临兑付摘牌,当前余额90.60亿元。 昨日,苏宁控股集团股东张近东、张康阳质押苏宁控股全部股权给淘宝一事,更加深了市场对苏宁资金链问题的担忧。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12月4日,张近东、张康阳及南京润贤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将公司全部股权出质给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合计出质股权数额10亿元;与此同时,张近东还将其持有苏宁置业65%的股权质押给淘宝中国。 今年11月以来,苏宁易购累计斥资30亿进行债券回购,以提振消费者信心,并针对“资金链崩盘”传言两次发声否认。
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近日公告披露,其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票面利率最终确定仅发行品种一,票面利率为4.10%。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特房集团此前获准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规模不超过56.13亿元(含56.13亿元)的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 本期计划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品种一期限为1+1年期,起息日为2020年12月22日;债券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受托管理人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据悉,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到期的公司债券“18厦特03”全部额度85%的本金及利息、“19厦特01”部分额度85%的本金及利息。
图片来源:微摄 文章来源:证监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立足国内市场实践并借鉴国际经验,明确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基础性、原则性要求,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要件、内容、时点、频率等作了统一要求。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债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还对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定期报告的主要内容、结构框架、格式体例等提出了细化要求。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完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和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标准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有利于提高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强化市场化约束,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下一步,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人民银行将继续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共同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完) 2020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市场参与主体和产品不断丰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规模稳居全球第二,有力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 为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建立统一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夯实债券市场信用基础,强化债券市场约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沿着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健康发展,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并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联合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强调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是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发行阶段披露的文件内容、募集资金、企业内控制度等要求,以及存续期间的披露要件、披露频率、披露时点等方面要求。 三是细化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及披露要求。结合新《证券法》,明确了二十二项重大事项类型和具体界定标准,要求企业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四是明确信息披露参与各方的责任。强化企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同时明确承销机构、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 五是规范特殊状态下的信息披露。结合市场最新发展情况,统一企业被托管、接管或进入破产程序,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多种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变更、豁免的信息披露要求,弥补了此前这方面的信息披露短板。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明确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内部各主体的责任,同时明确债券市场统一执法适用。 三、发布《管理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共同推出了深化改革发展、统一市场规则的一系列举措,包括完善统一的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债券处置机制,建立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实现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信用评级互认和统一的市场化评价体系,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 《管理办法》的发布,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又一重要工作成果。通过统一和明确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有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有助于强化投资者保护,有助于健全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四、《管理办法》发布后,监管部门下一步工作重点是什么? 公司信用类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在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国务院金融委指导下,充分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继续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规则统一,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提升债券市场法治化水平,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68号)显示,经查,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集团”)作为“15金茂债”“16金茂01”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未按规定在“15金茂债”“16金茂0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徐朋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亮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崔奎书作为公司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徐朋明、陈亮、崔奎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9号)显示,经查,作为金茂集团公司债券“16金茂01”的承销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审慎调查金茂集团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对外担保等事项。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年)第五条、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徐丽君作为公司债券“16金茂01”项目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中山证券、徐丽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金茂集团成立于2004年12月7日,注册资本1.48亿人民币,当事人徐朋明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86.49%。 中山证券成立于1993年4月20日,注册资本17亿人民币,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锦龙股份”,000712.SZ)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70.96%。 15金茂债为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债券代码“sh122482”,债券面值100元,债券年限为5年,票面利率8%,兑付日2018年11月26日,发行价格100元,发行规模 10亿元,发行日期2015年9月25日,上市日期2015年11月4日,信用等级C。 16金茂01为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sh136231”,债券面值100元,债券年限为5年,票面利率6.97%,兑付日2018年11月26日,发行价格100元,发行规模5亿元,发行日期2016年4月1日,上市日期2016年5月13日,信用等级C。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年)第五条规定: 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材料并对各种尽职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发行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对专业意见存有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沟通,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在主承销商核查意见等发行文件中予以充分揭示。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年)第十条规定:承销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可以采用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年)第十一条规定: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发行人基本情况,分析其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影响。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历史沿革及股权结构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工商登记文件、获取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查阅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图和主要股东名册;调查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查阅重组事项涉及的决议文件、审计报告、政府批复文件(如有),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还应当简要查阅资产评估报告。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应当调查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其简要背景、诚信情况、与其他主要股东的关系及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被质押或存在争议的情况,及该自然人对其他企业的主要投资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承销机构应当调查该法人的工商信息、诚信情况、主要业务及资产情况、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注明是否经审计)、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被质押或存在争议的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调查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 (三)发行人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 承销机构应当关注发行人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对发行人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其工商信息、主营业务情况、诚信情况、重大诉讼仲裁情况,必要时,调查其近一年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分析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净利润等)的重大增减变动的情况及原因;对于发行人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当查阅其工商信息、主营业务情况、诚信情况、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四)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许可资格或其他重要资质文件(如有)。 承销机构应当结合行业属性和企业特点,通过访谈等方式,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调查发行人的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和销售模式。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关注发行人对供应商和客户的依赖程度,以及供应商和客户的稳定性,判断是否存在严重依赖个别供应商和客户而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情况,必要时取得发行人同前述供应商和客户的主要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承销机构应当调查与业务相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规模、营业收入构成及变动情况,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竞争状况及上下游产业链情况。 (五)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承销机构应当通过查阅公司章程、会议决议、咨询律师或法律顾问等方式,了解发行人的组织结构,了解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决策机构)、董事会(如有)及监事会(如有)的设置及运行情况;查阅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及简历,了解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至少包括姓名、现任职务及任期),调查其任职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涉嫌重大违法违纪等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查阅规章制度、对发行人进行访谈、咨询审计机构,了解发行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发行人的重要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 必要时,查阅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定价机制的说明文件,并对该类关联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充分揭示。 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调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情况,以及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承销机构应当对前述情况进行分析并充分揭示其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规定: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68号 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徐朋明、陈亮、崔奎书: 经查,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15金茂债”“16金茂01”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未按规定在“15金茂债”“16金茂0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的规定。 徐朋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亮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崔奎书作为公司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徐朋明、陈亮、崔奎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11月30日 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徐丽君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69号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徐丽君: 经查,作为山东金茂纺织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集团)公司债券“16金茂01”的承销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审慎调查金茂集团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对外担保等事项。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年)第五条、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徐丽君作为公司债券“16金茂01”项目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11月3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记者 康博) 尽管在刚刚过去的11月份里,债券市场遭遇了大幅震荡,但从今年前11月的情况看,债市整体依然获得了良好的收益,数据显示,在剔除净值异动后的2823只债基(各份额分开计算,下同)中,有2705只债基净值上涨,占比为96%。 民生加银嘉盈债券以49.77%的涨幅居首,但除此以外,受益于今年A股的整体上涨,排在涨幅榜前列的均为混合二级债基。比如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A、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C、南方昌元转债A、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A、南方昌元转债C这5只债基的前11月收益率均超过了30%,分别为31.54%、31.15%、30.66%、30.10%、30.08%。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的三季报显示,可转债占到其基金资产净值的72.28%。基金经理在三季报中表示:“基金在三季度积极参与权益市场、可转债市场投资。组合选取优质可转债和较低估值的权益资产配置:转债选择方面,兼顾转股溢价率、转债对于上市公司股票估值、转债价格等因素,选择高性价比转债配置;股票方面,坚持低估值、稳健成长的行业龙头配置。” 南方昌元转债基金三季报也显示,其可转债资产占到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109.32%,前五大持仓债券为长证转债、川投转债、G三峡EB1、19中电EB、国开2004。基金经理在三季报中表示,展望四季度,全球新冠疫情反弹的冲击小于一季度,不改变经济向上修复的趋势,货币市场流动性保持紧平衡的同时,信用投放维持高增速,基本面和政策的组合依然有利于权益市场,9月中下旬市场情绪已经回落至低位,2019年以来信用投放周期上行和资本市场政策友好两个主导市场向上的核心因素没有改变,市场大幅调整的概率不大,预计四季度前半段市场强势震荡,待不确定因素消除之后,年底市场可能迎来一轮明显的上行行情,结构上优质成长和顺周期蓝筹相对均衡。可转债市场 9月估值回落到年内低位,性价比明显上升,中小盘偏股型品存在较多的结构性机会。2020年四季度,南方昌元可转债基金将继续发挥可转债基金的特色,积极把握市场行情,挖掘结构性机会,力争获取超额收益并控制好净值波动。 而进入到四季度,顺周期板块正是当下A股市场的热点,这也凸显了基金经理对市场的前瞻性判断非常准确。资料显示,该基金的基金经理刘文良,从2012年7月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固定收益部转债研究员、宏观研究员、信用分析师等职,2015年12月担任基金经理,至今经验超过5年,也算是一位老将。 海通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姜超表示,展望明年,转债估值总体难以有趋势性提升,收益将更多来自于平价上涨带动。结合目前估值水平看大的思路依然是跟随权益市场,另一方面可以在大趋势不变的情况下寻找阶段性情绪和估值低点。 择券方面注重性价比,对于估值过高透支未来涨幅,并且正股没有明显业绩催化的标的建议暂时规避等待更好的时机。目前建议更多关注新券机会。对于高价券,明年上半年我们认为权益市场向好的情况下可以博弈正股收益但注意控制回撤,中间价位挖掘性价比较高基本面向好的个券,对于偏债型低价券,明年上半年债熊或仍将延续,债性券溢价率较高,跑赢的催化条件或相对不明显。 而从前11月债基跌幅靠前的品种看,大多都为纯债型基金。其中,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发起C、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发起A、华泰紫金丰益中短债发起C、华泰紫金丰益中短债发起A、人保鑫盛纯债C、人保鑫盛纯债A这几只债基都因踩雷而导致净值跌幅全都超过了6%,具体表现为-13.68%、-13.36%、-9.07%、-8.75%、-6.57%、-6.36%。 而金鹰添享纯债债券和北信瑞丰稳定收益C则受到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和企业债的拖累,导致业绩不佳,跌幅分别为5.11%、4.77%,并代表了很大一部分纯债基金的表现。 有基金交易员表示,在政策的呵护下,近期信用风险对市场的冲击已基本过去,但影响依旧深远,包括信用债定价体系的重构以及对未来金融风险进一步暴露的担忧等。 银行间市场资金面进一步宽松,隔夜质押回购加权利率大跌逾30 bp,并创出9月29日以来新低;跨月的七天期品种融出相对略少,其利率亦较稳定;交易所市场来看,隔夜和七天利率在经历了上一交易日大跌后,周四均恢复正常水准。 交易员称,公开市场持续小幅净投放,且近期新债发行减少,银行间市场流动性不足为虑;而交易所经过周三的“巨量融出”后,非银机构拆借难度亦进一步缓解,市场情绪向好;整体来看,跨月问题不大。 另有机构表示,从基本面来看,当前我国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复苏均取得较好的成果。经济增长好于预期,供需关系逐步改善,经济动力较足。前三季度经济增长由负转正,第三季度经济同比增长4.9%,全年来看实现经济正增长概率较高。从中长期来看,我国经济将呈现相对乐观的态势,短期内利率上行压力仍在。 从政策面来看,在11月26日发布的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考虑到宏观经济的结构性问题仍然严峻、经济社会的债务敏感度较高等问题,央行进一步确认货币政策后期偏中性的定位,以稳为主,不会过度收紧。综合来看,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债市仍将延续震荡走势。 前11月债券型基金涨跌幅靠前一览 序号 名称 累计单位净值增长率% 累计单位净值元 规模亿元 名称 累计单位净值增长率% 累计单位净值元 规模亿元 1 民生加银嘉盈债券 49.77 1.4684 0.0014 华商双债丰利C -26.39 1.0080 0.4254 2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A 31.54 1.8310 14.4800 华商双债丰利A -25.96 1.0490 2.0355 3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C 31.15 1.7950 3.1389 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发起C -13.68 0.8836 11.2796 4 南方昌元转债A 30.66 1.3469 0.1753 华泰紫金丰利中短债发起A -13.36 0.8880 12.0064 5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A 30.10 1.4870 2.5529 国泰金龙债券C -10.58 1.7160 0.0834 6 南方昌元转债C 30.08 1.3340 0.1416 国泰金龙债券A -10.30 1.7480 0.8546 7 鹏华可转债债券 29.96 1.3570 10.9805 华泰紫金丰益中短债发起C -9.07 0.9267 5.5660 8 金鹰元丰债券 25.59 1.8281 1.5174 华泰紫金丰益中短债发起A -8.75 0.9312 6.4899 9 华商可转债债券A 24.67 1.3598 0.3433 人保鑫盛纯债C -6.57 0.9331 0.0057 10 浙商丰利增强债券 24.62 1.4618 0.8638 人保鑫盛纯债A -6.36 0.9387 0.3440 11 广发可转债债券A 24.26 1.4247 0.8518 博时富诚纯债债券 -5.87 1.0678 5.3128 12 华商可转债债券C 24.18 1.3499 0.8468 金鹰添享纯债债券 -5.11 0.9212 0.0069 13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A 24.01 1.1570 0.3389 北信瑞丰稳定收益C -4.77 1.2980 0.3288 14 广发可转债债券C 23.81 1.4464 0.4746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基金B -4.44 1.4030 0.5376 15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C 23.59 1.1370 0.4510 北信瑞丰稳定收益A -4.28 1.3180 0.3162 16 南方希元可转债债券 23.33 1.5033 9.5892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基金A -4.08 1.4330 0.8828 17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A 21.95 2.7350 4.4063 融通债券C -3.78 1.9080 0.2774 18 华夏鼎利债券A 21.94 1.5160 19.0330 嘉实致兴定期纯债债券 -3.78 1.0969 34.4793 19 华夏鼎利债券C 21.83 1.5100 4.5244 工银瑞盈18个月定开债券 -3.53 1.0978 0.5099 20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B 21.50 2.6400 2.3157 融通债券A/B -3.39 1.9490 1.6569 21 华夏聚利债券 21.34 1.6050 6.6705 泓德裕泰债券C -2.93 1.2204 0.5149 22 华夏双债增强债券A 21.24 1.8470 4.0544 财通兴利12月定开债券发起 -2.81 0.9724 7.8945 23 华夏双债增强债券C 20.87 1.8130 1.6581 北信瑞丰鼎利C -2.81 1.0495 0.0059 24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19.52 2.2133 12.3742 中科沃土沃盛纯债债券C -2.75 0.9733 0.2312 25 长信可转债债券A 18.55 2.6728 37.5059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ETF联接C -2.71 1.0253 0.0141 26 国泰可转债债券 18.50 1.3637 2.1770 泓德裕泰债券A -2.68 1.2487 36.3995 27 金鹰持久增利E 18.44 1.4435 2.9089 北信瑞丰鼎利A -2.60 1.0598 3.3847 28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A 18.28 1.2159 0.0827 工银信用纯债债券B类 -2.53 1.2254 0.1362 29 长信可转债债券C 18.16 2.5662 34.1969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ETF联接A -2.45 1.0312 0.0334 30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C 18.04 1.2128 0.0292 融通增益债券A/B -2.44 1.1780 4.0953 31 持久增利 18.01 1.7765 0.8556 华泰紫金丰泰纯债债券发起C -2.34 1.0157 29.0987 32 银华可转债债券 17.84 1.4554 1.3527 新华鼎利债券C -2.27 1.0613 0.0176 33 诺安增利债券A 17.78 1.9050 0.3846 红塔红土瑞祥纯债债券C -2.22 0.9783 0.0001 34 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A类 17.63 1.4892 0.5020 工银信用纯债债券A类 -2.19 1.2673 17.1627 35 长信利富 17.44 1.3137 8.6638 交银强化回报C类 -2.16 1.2592 0.0274 36 诺安双利债券 17.35 2.4890 11.9974 博时安弘一年定开债发起式C -2.02 1.1200 0.0025 37 红塔红土长益债券A 17.29 1.2907 3.3412 银河嘉裕债券 -2.01 1.5404 12.9386 38 诺安增利债券B 17.27 1.7980 0.1517 海富通纯债债券C -1.92 2.3350 0.1436 39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A 17.25 1.7900 10.3487 新华鼎利债券A -1.91 1.0681 0.6101 40 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C类 17.16 1.4391 0.5014 华泰紫金丰泰纯债债券发起A -1.90 1.0222 25.6912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整理,截至12月20日,今年以来,地方债发行规模达63200.38亿元。2020年地方债发行接近收官,专家预计明年新增地方债规模会在3万亿元至3.5万亿元之间。 12月18日,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债券发行额度和期限、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债券发行与托管等作出新的部署。《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是为做好明年地方债券发行工作做好必要而充分的政策准备,也是为增强“十四五”时期地方政府债务发行的科学性、规范性、指导性和安全性提供更有力的政策保障。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龙小燕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是对5年以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发行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修订和提升。《办法》涉及的内容和相关主体的权责利关系更加科学、规范和稳定,《办法》的时效性更加长久,将成为今后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的制度依据。 张依群认为,从管理角度看,《办法》有以下五大亮点:一是引入债券评级机制,从制度设计上引导和推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质量、管理水平加快提升,更好地维护和增强地方债券的政府信誉度,促进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向国际水平、国际标准靠拢。 二是放大地方政府债务发行对象范围,为更多合规的外国银行、国际机构参与地方政府债务发行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利于加快地方政府债务发行国际化发展步伐。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制度,除了要对债券发行信息进行披露,还要对债券对应的项目信息进行披露,包括项目调整、期限调整等信息报告披露,既体现了债券发行设计和项目安全运行要求,又体现了地方政府债务项目的公益属性,为社会有效参与债券资金和项目监管提供了必要条件。 四是优化债券发行节奏调控,改进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发行的调控方式,逐步减缓平滑债券发行波动,降低债券还本付息对财政平稳运行的压力,增强财政的风险防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是规范债券发行操作流程,明确地方政府债务发行相关机构职责,推行债券项目跟踪管理,建立债券技术数据分析指标体系和市场化运行管控体系,更好发挥地方债券的投资、交易、流通、抵押等功能属性。 “明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会在3万亿元至3.5万亿元之间。”张依群表示,从规模角度分析,明年地方政府债券将会出现整体规模适度下降、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结构逐步调整、地区间债券额度分配日趋客观科学等特点,债券发行内外部结构性调整步伐将加快,债券发行规模将会向评级标准更高、项目效率效益更优的地区倾斜,优先兼顾公平的特征更加明显,明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龙小燕表示,多方预计明年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将谨慎确定,适当调整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规模结构。当前应客观评估减税降费及全球疫情对各级财政的影响,用系统观念,在压缩一般公共支出、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基础上,中央、地方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保持各级财政可持续并加大新型基础设施等投资力度。
12月15日,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发布了一则关于“16龙湖02”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 公告显示,根据《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重庆龙湖企业拓展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在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有权选择调整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根据目前市场情况,发行人决定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票面利率为4.44%。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在最新公告中,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2016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24日)票面年利率为3.68%,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决定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2021年1月25日至2024年1月24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