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对2015年颁布并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此次司法解释修订的亮点之一是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确定借贷利率上限,取代了原司法解释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我国的金融体系很庞大,但结构性供给不足的矛盾也很突出。比如,在英国大概有一半的中小企业能够获得银行贷款,而在我国这个比例只有五分之一。民间借贷实际是填补了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一部分空白。但民间借贷没有纳入正规金融监管框架,因此风险也很大,借入方恶意违约的行为时有所闻,借出方通过各种手段提高融资成本、甚至放高利贷的现象也不少见。这样,司法的作用就很关键,特别是对于打击欺诈行为和保障公平交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规则的目的是既要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同时也要打击高利贷,保护借入企业与个人的权益。因为高利贷容易引发债务恶性循环,甚至可能影响经济与社会稳定。 最近社会各界反映24%的上限偏高,呼吁大幅下调,因为正常企业经营活动很难承受这么高的融资成本。 适度下调法律保护利率水平的要求有其合理性。这符合近年来不断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政策大方向,2018年和2019年,在监管部门的支持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显著下降,2020年上半年再度下降0.8个百分点。适度下调法律保护利率,可以进一步引导民间借贷利率下行。过去半年来,新冠疫情严重冲击经济,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尤其困难,如果能降低民间借贷的融资成本,既能支持小微企业活下去,也有助于就业、经济与社会的稳定。 不过法律保护利率水平的下调也不宜过快、过大,民间借贷是一个非正规金融市场,应该尊重金融规律的作用。调整法律保护的利率水平应该努力在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和保护民间借贷的积极性之间求得平衡。 归根到底,金融体系有效运行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市场化风险定价。小微企业规模小、不确定性大、地理位置分散,既缺乏规范的财务数据,又没有充足的抵押资产,银行服务小微企业就面临“获客难”和“风控难”等问题。所以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是金融规律决定的。 过去我国的银行不能完全自主地决定贷款利率水平,贷款利率无法完全覆盖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加剧了“融资难”的矛盾。过去几年监管部门硬性要求商业银行增加小微企业贷款在总贷款中的比例,同时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很有可能造成了事倍功半甚至好心办坏事的结果。 法律保护利率适用于民间借贷,并非针对商业银行或者债券市场。这个利率水平看起来很高,其实符合金融逻辑。首先,借款人基本都是银行不愿甚至无法服务的对象,风险比较高,利率自然就应该高一些。其次,民间借贷游离于金融监管框架之外,出资人做信用风险评估无法借力于央行征信系统,也无法享受央行最终贷款人的流动性支持,他们承担的风险比正规金融机构要高许多,因此借贷利率也需要涵盖这个风险溢价。这就意味着,即便是面对同样的小微企业客户,民间借贷的成本会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最后,大多数民间借贷的资金量比较小、期限也很短,很多都是应急性的使用。对借出方来说,放款有固定成本,如果利率太低,可能无利可图。对借入方来说,因为期限不长,即便年化利率比较高,资金成本也是能够接受的。 最近一年来,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一直保持在16%上下,与2016年上半年相比,已经下降了约两个百分点。这是市场与政策共同决定的结果,也表明法律支持利率水平下调幅度不能太大,如果利率水平定得太低,会影响出借人在民间借贷市场放贷的意愿,这样反而会导致资金供求缺口进一步扩大。 前几年国内影子银行业务很活跃,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规避了银行部门的利率管制,相当于实现了变相的利率市场化,增加了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后来监管部门采取措施,试图将这些业务从表外拉回到表内,回归监管框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看,这项整治政策是必要的。但一些业务回到表内之后,失去了定价的灵活性,再次加剧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曾经有专家指出,法律保护的利率水平太高,导致高利贷盛行、金融脱实向虚。这个解读起码犯了本末倒置的毛病。民间借贷的利率为什么这么高?主要是借贷交易风险大、资金供求缺口大造成的,如果这些根本性的因素不改变,人为地压低法律保护利率水平,很可能会制约和束缚民间借贷发展,对于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不仅无益,可能反而是有害的。 最后需要明确一点,法律保护的利率水平是上限,而不是基准借贷利率。在这个法律框架下,可以采取很多措施帮助降低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一方面,放松货币政策可以缓解金融体系包括民间借贷的资金供求缺口,从而压低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利率。另一方面,通过多渠道改善正规金融部门的普惠金融服务,缓解民间借贷市场小微企业融资的压力,降低融资成本。 这些方法的共同特点就是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为将来进一步下调法律保护利率水平铺平道路。总之,最高人民法院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原发于法影斑斓
8月17日,远洋集团发布2020年中期业绩报告。 今年上半年,远洋集团体现出更加稳健的“长跑者体质”,发展稳健、资金安全性高。 数据显示,集团目前拥有已获批尚未提用的额度约人民币2274.04亿元,为公司运营提供了充足的信贷支持。同时,集团净借贷比持续改善,财务稳健度不断提升,回顾期内集团净借贷比为65%,比去年年底大幅下降12个百分点,创近年新低。集团偿付压力小,营业收入对有息负债覆盖比率62%,经营安全稳定性高。 2020年上半年,坚持建筑健康的同时,凭借在线销售、把握时机复工、精淮调配资源等得宜的应对策略,远洋集团上半年销售得到了有序推进。数据显示,远洋集团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升18%至193.74亿元。其中,开发业务收入占比高达83%。毛利润44.7亿元,同比升33%;毛利率23%,同比升3个百分点;核心净利润人民币11.2亿元,同比增长6%。
中国央行今日进行7000亿元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今日MLF操作为一年期,利率为2.95%,此前为2.95%。
民间借贷一线从业者声音:如果利率过低,不如做理财买基金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其中,“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字眼引发热议,受司法保护的利率降幅有多大,如何降? 一位消费金融上市公司运营人士向记者说:“‘大幅度’究竟是多大的幅度?这是目前的关注焦点之一。在金融行业里,可能两个点的幅度就已经很大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又属于能够承受的范围。”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今年2月就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改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或将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制定司法保护利率上限,而不再采取“两线三区”的做法。参照7月20日最新公布的LPR为3.85%,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或将降至15.4%左右,与现行的24%相比可谓“大幅度降低”。 现状:24%是目前行业默认的利率标准 以民间借贷活跃的温州地区为例,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指数(下称“温州指数”)8月5日录得15.89%,近半个月以来在15-18%区间浮动。从借贷主体角度来看,8月5日,小额贷款公司放款利率最新数据为16.74%,7月整体利率水平16.85%,7月24日的利率甚至高达20.67%。 “把资金和运营成本考虑都进去的话,20%基本上是这个行业的盈亏平衡线,而且这是运营得很好的头部消费金融公司的水平。”上述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人士表示。 如果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从当前的24%大幅降低至15.4%,那么广大小贷公司不得不面临盈利乃至生存考验。虽然还有部分声音质疑小贷公司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主体范畴,但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来看,小贷公司是被司法解释纳入民间借贷主体之一的,而且是重要的市场参与者。 “根据数据分析,因小贷公司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最多。”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周清林副教授向记者分析称,“根据对重庆一个基层法院的调研,今年迄今新立案的4600余件民间借贷案件里,涉及小贷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占据了3300余件,占比达70%多。” 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或有助于消费金融等小贷行业形成马太效应,拥有优质客户群体和风控能力的头部小贷公司能够脱颖而出。但上述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人士认为:“金融行业的客户天然是分层的,司法保护的利率压低,不会迫使这种情况发生,反而会导致借贷行业做减法。” 除了小额贷款法人企业,记者也从多位民间私人放贷人士了解到,24%是目前行业默认的利率标准。 在广州有从事民间借贷的个体户俞斌(化名)向记者透露,“正规的民间放贷首先考虑的还是风险,其次是挣多挣少的问题,钱借出去不复回的事情肯定不做。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24%是可以接受的,最少也要收12%,很熟的朋友除外。” 声音:高收益才能让闲置资金流入市场 民间借贷作为金融借贷的必要补充,对缓解中小微企业和居民资金周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上述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人士和民间放贷个体户俞斌均向记者透露,如果小微企业主短期急需数额较少的资金,都会选择比较方便快捷的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周转问题,而不选择手续复杂的银行贷款,这些现实情况支撑着高利率民间借贷市场继续繁荣存在。 周清林副教授也表示,一些信用较差的个人或企业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对银行贷款认识存在偏差导致不敢向银行贷款,以及生活生产经营或者销售等紧急需要,都是金融借贷之外民间借贷市场依然活跃的原因。 由此来看,和风控严格的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天然承担了比正规金融机构更大的坏账风险。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民间借贷资金方自然期望更高收益,也才有意愿让闲置资金流入市场。 另一位也做民间借贷的深圳居民郑实向记者直言:“如果放贷利率过低,还不如做理财买基金,民间放贷愿意承担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就是期望更高的收益。”几位受访的民间借贷从业人员均表达了相同看法。 未来:降低利率也要防止地下钱庄滋生 “如果国家真的要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就要同时大力扶持其他借贷渠道,否则地下钱庄更容易滋生。”俞斌表示。 上述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人士表示:“按照以往经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和金融机构利率上限很难完全挂钩,就是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对金融机构可能还是存在限制的,在之前司法判决案例中,24%和36%的利率也作为重要参考。” 多位受访对象向记者表示,降低借贷利率有助于中小微企业融资,让金融真正服务实体经济,因此支持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但同时希望有关部门严谨考虑下调比例的幅度。 全国人大代表陈爱莲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建议保留两线三区的做法。她表示“建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要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完善制定出来,在保留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的设置基础上,可适当调低24%和36%两个民间借贷年利率。” 上述消费金融公司运营人士对记者表示,希望司法解释修改利率保护上限时可考虑针对不同用途的资金和不同期限的借贷,有不同的标准。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应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管制加强趋势引起了广泛争议,但是各方面就民间借贷的解读仍有不少认知偏误。相关认知的偏误对于政策制定会带来一定误导,需要予以纠偏。 一是民间借贷是否必然意味着高息?民间借贷中既有引起广泛争议的高息民间借贷,也有一些利率非常低廉甚至是零利率的民间借贷。后者多是亲友间的借贷,亲友间的借贷利率之所以低,有利他心的影响,也有还款保障方面较强社会资本约束的原因。这些年的很多农村金融创新等也是基于利他心和社会资本约束创造有效的资金互助模式。 沃顿商学院教授Franklin Allen曾区分了建设性的民间借贷和毁灭性的民间借贷,并认为建设性的民间借贷在推动我国小微企业成长和创新方面发挥了比银行体系更为突出的价值,而毁灭性的民间借贷则对小微企业成长和创新带来长远伤害。其认为真正具有建设性的民间借贷应当是低息的、服务生产经营的。也正是基于差异化的民间借贷对于微观企业不同影响的认识以及引导具有建设性价值的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需要,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限制有其合理性。 二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管制是否无法有效落地?有观点认为,从司法保护角度来看的话,利率上限的触发条件是产生纠纷且纠纷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但事实上,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是私下解决,严格的管制可能会推动民间借贷放贷人更多依靠非司法的手段解决纠纷。而且民间借贷的综合成本具有很强的隐藏性,利率管制可能会推动放贷人在息费更加不透明、贷后管理方式更加灰色化方面做文章,真实利率更难去监控了。 但是上述问题的存在是相对而言的,如果能够以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对民间借贷进行全流程监控,同时给予借款人创造低成本举证和超额利息追还机制,则有望打破民间借贷利率管不住的难题。2013年以来,各地试点的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是一个积极的尝试,但如果要使得借贷双方更多依托登记平台进行借贷撮合,需要更多赋能。 三是利率上限管制是否必然会减少民间借贷供给?如果民间借贷是完全市场竞争的市场结构,那么可能会存在这个问题。政府的价格管制只会让民间借贷市场资金供给减少,从而使得各种看不到的影子价格不断抬升,不但无法解决普惠金融的融资成本问题,反而加大融资可获得性问题的解决难度。与此同时,带来最大破坏性的民间借贷形式——地下金融可能死灰复燃,管住了合法化的民间借贷利率却带来了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但是问题在于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并非是一个完全市场竞争的市场,而具有区域市场分割性,放贷者一定程度上具有垄断力。在垄断性市场结构下,价格上限管制可能增加民间借贷市场供给而非降低,尤其是考虑到司法层面上对于符合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部分予以更强有效的保护、对于过高利率放贷的民间借贷予以打击时。过去僵化的24%、36%的固定司法红线由于无法考虑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供求实际情况,可能在市场整体资金成本畸高之时导致民间借贷资金的供给减少;本轮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与市场利率挂钩,具有市场灵活性以及相当的进步性,有望解决上述问题。合理的利率上限设计可以防止对于民间借贷供给的冲击,一方面是需要找好民间借贷基准利率的锚(正规金融利率锚的LPR并不一定合适);另一方面是需要确定合适的倍数管制方法(倍数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可调整的)。 要推动民间借贷更具有建设性,一方面应当进行诸如利率上限管制等适当、必要的人为管制;另一方面则是应当进行积极赋能,包括技术赋能以及监管赋能,创造民间借贷正规化的条件。如果能够有效地多渠道增加针对次级客群的资金供给,同时以技术手段降低服务成本、控制信用风控,民间借贷利率的持续下行必然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文章刊登于《中国银行保险报》2020年8月3日评论版
借权生钱终落空 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透视 “市中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孙世芳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对市中院乃至全市法院系统政治生态造成了严重破坏。”近日,山西省运城市委第三巡察组进驻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为期3个月的巡察工作。巡察动员会上被“点名”的孙世芳曾先后8次参与民间借贷获利近200万元。针对孙世芳案暴露出的问题,运城市中院组织开展了集中整改,所有人都提交了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自查自纠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了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规定。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和组织民间借贷,究其原因是“利”字当头,以至忘记了党纪党规。 日赚万元生财有“道” “手里有些闲钱,有机会帮忙放出去吧,赚些利息。”孙世芳与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蔡某认识后,提出了“用钱生钱”的想法。 当时蔡某有个案子在人民法院审理,找到了孙世芳帮忙给办案人打招呼,正想找机会感谢孙世芳。在蔡某看来,“围猎”孙世芳的机会来了。 “利息收取多少就给你多少,我中间不赚钱。收不回来,我承担损失。”蔡某的一番承诺正合孙世芳的心意。 而蔡某也是别有用心,想先让孙世芳挣钱,通过给好处跟他处好关系,再顺势提出自己的需求:“以后案子上的事要多帮忙!” “有个油脂厂要用钱,月息2分。”蔡某告诉孙世芳消息后,孙世芳先后两次给蔡某提供资金276万元。 因为孙世芳转款时间太长,其中100万元一直留在蔡某的企业账户上。但蔡某收回借款后,依然如期如约支付了81万元利息。 不久后,蔡某再次找到孙世芳,说有人需要用钱,100万元每天利息3000元。孙世芳给蔡某提供资金370万元。4天后,孙世芳获取利息4.44万元。 15天,获利18万元;4天,获利3.6万元;10天,获利9万元……孙世芳先后8次通过蔡某把钱借给他人,获利近200万元。 “用钱生钱”屡试不爽,尝到了甜头的孙世芳甚至开始借钱“生钱”,两次从司机韦某处筹集借款140万元。 “这些钱看起来似乎取之有道,是他‘挣’来的。但实际上还是靠手中的公权。”审查调查人员介绍说,从吃吃喝喝、收受礼品礼金,到通过案件收受好处费,再到“用钱生钱”,孙世芳彻底沦为金钱的奴隶。 作为回报,孙世芳应蔡某请求,利用职权,通过某县人民法院时任院长、主办案件法官为蔡某所涉案件说情打招呼。该案件上诉至市中院后,孙世芳又将相关负责人叫到自己办公室,让其随时汇报案件进程,尽量保证蔡某利益。在蔡某妻子所涉民事案件上,蔡某再次请求孙世芳向主审法官说情。 纸终究包不住火。2019年1月,孙世芳被运城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9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 依附职权影响违规获利 梳理发现,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获取高额利息,并非个案。背后,皆是一个“利”字作祟。 利,因何而得? 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管理服务对象谋取利益,然后将资金出借给管理服务对象并获取“较高”利息。孙世芳通过蔡某先后8次将钱借给他人,借贷期间为蔡某的相关案件说情打招呼,严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运城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借贷关系,依附于党员干部岗位与职权的影响,实际上是一种权钱交易。” 从通报的情况看,这类情况并不少见: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厅长施平违规通过民间借贷获得巨额利益;湖南省邵阳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市总工会原主席王长忠利用职务影响通过民间借贷活动获利;山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刘士合从事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民间借贷活动…… 钱,从何而来? 有些别有用心之人,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变相行贿受贿。浙江省金华市政府原副秘书长申屠福华担任东阳市委副书记后,不少找他帮忙的人表露出让其“入股收息、一起发财”的意思。起初申屠福华还分散地从别人那里借几十万元、上百万元去“投资”,获利后立即归还。随着胆子越来越大,他将借款的对象集中到了自认为有钱又大方的老板“朋友”身上,并用借来的钱高息借贷转贷,滚动“投资”。 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则利用贪污、挪用的公款或受贿所得、利用公权力无偿借用资金从事借贷活动,资金来源本身就是违纪违法所得。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原党委书记、厅长,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第一政委陈栋桥无偿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资金放贷,获取大额回报。 调查发现,一些违规民间借贷与涉黑涉恶问题相伴相生。有的党员干部直接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的则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互交织、提供保护,利用高利放贷获取非法利益,从而实现权钱交易。 据甘肃省纪委监委通报,2016年以来,陇南市武都区安化镇曾街村党支部原书记张四平入股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该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利放贷,采取暴力恐吓、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向借款人催收账款,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张四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违规民间借贷不仅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也给群众利益带来严重损害,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斩断以权获利的寻租链条。 压缩违规借贷寻租空间 孙世芳等案发生后,运城市纪委监委对党的十八大以来该市公职人员因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受到处理的案件进行梳理,形成调研报告,对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特点、原因、危害等进行了分析。 为专项整治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今年4月,运城市纪委监委印发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专项整治。同时,制定出台《运城市纪委监委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行为导则》,划定政商交往“禁止区”,规定不得以本人、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在管理服务企业中筹资借款、投资理财等谋取不正当利益。 永济市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正科级审判员、执行局员额法官李平海利用职务便利违法进行高利放贷;平陆县原工商局副局长杜锁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运城市纪委监委选取近年来6起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党内通报,进一步严明纪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要求全市党员干部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我们将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和承诺书纳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违规违纪问题处理的重要依据。”运城市纪委监委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该市10万名公职人员对照4方面22个问题逐一自查自纠,填写了“一表一书”,通过自查自纠发现问题126个。 运城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将整治任务纳入日常监督重要内容,把整治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作为落实日常监督责任的重点。在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通过集中查处、以案促改、建章立制、核查验收等工作,把专项整治工作持续引向深入。 “从问题线索来源看,除群众举报、审查调查发现外,也有审计、法院移交的。”运城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一方面认真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涉及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线索,另一方面,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对接,将近年来办理的公职人员违规借贷、非法集资等案件逐一过筛。 近年来,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除了抓好案发单位的整改,各地普遍注重举一反三,推动系统整治。 浙江省纪委监委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借贷专项治理,去年以来,全省共处理违规借贷272人,涉及金额4.18亿元。在此基础上,该省制定出台了《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行为规定》,严禁与管理服务对象发生借贷、担保、居间介绍等民间借贷关系。更不得收取利息,或者以收取介绍费、中介费、有偿担保费等形式进行营利性活动。明确规定,根据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的情节轻重,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金华市针对案件查处发现的党员干部“违规借贷、违规持股、违规房产交易”和“一家两制”利益冲突问题,在全市深入开展“三清理一规范”专项行动,共有6.5万余名党员干部进行了自查,对涉及违纪违规的党员干部提醒谈话471人、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223人,组织处理22人,党纪政务立案46人。 近期,根据近几年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部分基层干部参与民间借贷,个别老板以借贷为名行“围猎”之实的情况,广东省佛山市纪委监委在为全市1132名纪检监察干部建立廉政档案过程中,首次收集“本人及配偶或以他人名义向本人管理和服务对象、社会老板借贷款情况”“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为所有权人或共有人的房产情况”以及“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等相关情况。为防止瞒报行为,该市将开展随机抽查,一旦发现不如实填报或弄虚作假的,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记者 李灵娜)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调整”的话题仍在热议。 事情源于7月22日最高法与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简称《意见》,共31条),其中第十三条提到: “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此前,最高法曾在今年2月份就该司法解释修改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其中标准为“一年期LPR的四倍”,按照最新的一年期LPR报价3.85%,新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极可能是15.4%。 虽然有关司法解释尚未发布,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词汇已经刺激到了广大金融机构和从业者的神经。中小金融机构、助贷机构、非持牌机构轮番上场,从各个方面论述“大幅度下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怎么来的? 如果追溯到古代,自宋朝以来,有一个传统的说法叫息不过本,这可以看作是对民间借贷的一种利息约束。 而建国以来,1990年最高法在对《民通意见》的修改稿中曾提到: “对于公民间的借贷,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而生产经营性借贷不得高于四倍。” 但是在随后 1991 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发生改变,转而采取“一刀切”的“四倍利率”上限规制模式。即“民间借贷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就是著名的“四倍利率红线”。 到了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重申了四倍利率的标准。而对于超出部分也从“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变为了“超过标准即为高利借贷行为”。 2015年,持续25年的“四倍利率红线”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最高法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以“两限三区”的新规取代了“四倍利率红线”。 即,以年利率24%和36%为两限制: 24%以下的利息都保护,为“司法保护区”; 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看作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为“自然债务区”; 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给了的要返还,为“无效区”。 而对于24%和36%的两限,最高法法官杜万华作了明确解释: “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是2%,最高是12%,比较多的是5%-8%,最后选了中间的6%,又参照传统四倍的含义,将24%确立为长期的执行标准。” 时至今日,随着对于金融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以及金融科技的发展,对于民间借贷利率“两限三区”的规定产生了新的要求。也因为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调整势在必行。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适用于金融机构吗? 在司法中,民间借贷是一个有明确范围的词汇,特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不同于民间借贷,持牌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属于金融借贷。2015年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了“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 因此,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的利率上限标准并不相同。 理论上,金融借贷并无利率上限,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简称《九民纪要》)已经明确了,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上,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金融借贷年利率不设上限,可以超过24%。例如2018年借款人左某与某消费金融公司合同纠纷的一起判例中,法院并未支持借款人对24%以上利息无效的主张。其根本原因在于,法院认为消费金融公司属于金融借贷行为,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当然,在更多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金融借贷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民间借贷,金融借贷利率更应受限,因此应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24%年利率上限。 其实,如果从另一方面看,法律也要满足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要求。如果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要求比金融机构还低,显然是不符合一般的认知,监管也难以承受持牌机构利率高于民间借贷利率所带来的社会舆论和道德压力。因此,监管对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限也会给予明确的窗口指导,限制金融机构的高息贷款。 所以,综合来看,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变化,影响的绝不仅仅是民间借贷。这基本意味着持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的综合利率也不能超过此上限。 为什么要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7月22日发布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2019年最高法发布的《九民纪要》中亦有相似的描述。因此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目的很明确,即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践行普惠金融的理念。 如果放眼全球,世界各国普遍都对利率上限进行了规定。世界银行曾在2018年调研了96个国家的利率上限,发现其中76个国家采用一定形式的利率上限,这些国家代表了全球 GDP的80%。 在这76个国家中,制定的利率上限不尽相同。其中约1/3的国家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这些国家多为发达国家。剩余其他国家则主要考虑的是降低市场实际利率。 从国内的实践经验来看,兼顾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和降低实际利率。 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影响了谁?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利率是资金的价格,规定利率上限是一种价格管制的手段。当该管制价格下降时,必然会一定程度影响市场的供给(贷款产品和数量下降)。如果供给下降,需求却没有变化,那对于需求方(借款人)而言,要么贷不到款,要么从非法的途径突破价格的管制,在更高的利率水平上贷款。 当然,这种前提是在供给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而在实践中,监管不会也不可能放任金融供给的下降,一定会通过下调资金成本、行政命令等手段增加低利率水平下的供给。具体的政策效果有赖于监管的政策力度。 具体情况我们不妨看看日本的例子。日本在上世纪50年代,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消费信贷以极快的速度增长,在随后的几十年里,个人以及中小企业也同样遇到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因此日本在2006年修改了《贷款商业法》(MLBL),其中有两点:一是合法利率上限从29.2%下调至20%;二是禁止贷款超过个人年收入的1/3。 从对于信贷机构的影响来看,MLBL大幅度降低了金融信贷的供给。在2003年MLBL实施前,20%-28%利率水平上的贷款余额为8.1万亿日元,而在MLBL实施后,该利率水平下的贷款几乎为零。然而,相比于如此大幅度的信贷减少,14%-18%利率水平下的信贷却仅仅增加了不到两万亿日元(见图1)。 同时,从事信贷业务的消费金融机构数量也大幅度下降。信贷公司从2003年的11800家减少到2016年的1900家左右。国际消费金融巨头也纷纷撤离日本,而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花旗银行也停止了日本的消费金融业务。 而对于需求端(个人、中小微企业主)而言,MLBL同样影响巨大。MLBL实施前,大量的低信用人群在20%-28%的利率水平可以贷到款项。然而,这部分高风险、低信用的人群在MLBL实施后,只有极少部分人群能够在20%利率以下贷到款项,因为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这部分人群业务带来的收益并不足以覆盖其风险。机构只能在其中挑选相对优质的客户提供信贷服务,也就导致了小微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低信用人群的信贷拒绝率显著高于固定工作人群。 当然,我们必须看到的另一面是,确实有相当大的一部分群体在14%-18%的低利率水平上获得了信贷服务。 最后,利率上限的管制本就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而且从近年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发布来看,一般会充分参考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见,政策的制定本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各方主体达成共识,带来的负面影响才会最小,政策效果也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