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自网络 据搜狐财经统计,2021年第一周,1月4日至1月10日期间,银保监会共计发出行政处罚公示表390张,罚金总额高达2.89亿元。 年关岁末之际,本周罚单数量和罚金总额与往周相比较多。其中,银保监会机关发出罚单21张,涉及7家机构,银罚款总金额1.995亿元。 分行业来看,本周61家银行共领罚单217张,罚金总额2.21亿元;保险业罚单147张,分属于41家保险公司,罚金总额1442.4万元;其他机构,如信托、金融租赁公司等共10家,罚单数26张,罚金总额为5373万元。 银行业:61家银行获罚2.21亿,工商银行总行及12家分支行受罚 本周的390张罚单中,有217张属于银行业,占比超50%,共来自61家银行,总罚金达2.21亿元,罚金占比达76%。 受罚的61家银行包括全部六家国有行,10家全国性股份行,江苏银行、西安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郑州银行等12家城商行,以及包括张家港行、天津农商银行等在内的多家农商行和农信社,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等。 1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表示,近期,银保监会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并就国开行、工行、邮储银行多家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合计达1.995亿元。 其中,针对国家开发银行为违规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融资、违规收取小微企业贷款承诺费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4880万元。 针对工商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他行信贷资产收益权或非标资产收益权、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到位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对其罚款5470万元。 邮储银行部分分行存在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理财投资清单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罚款4550万元;同时,有2名责任人员分别被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和5万元罚款。 本周的受罚机构中,六大行无一幸免,但交行、建行、农行问题较小,分被受罚金35万元、40万元和55万元。 工商银行和邮储银行受罚较重,分别承担了本周罚金总额的33.8%和22%的份额,罚金分别高达7480万元和4858万元。 除前文提及的银保监会机关开出的行政处罚外,1月8日,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也对工商银行开出了巨额罚单。 渝银保监罚决字〔2020〕45号信息显示,工行重庆市分行存在“为虚假并购交易发放信贷资金;越权审批;未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统一管理;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违规开展理财业务;内部监督检查不到位;内部管理存在缺陷”等“七宗罪”,而被合计罚款1550万元。 此外,工商银行本周还有合肥分行、金华分行、烟台分行、天津宝坻支行、天津蓟州支行等在内的11家分支行收到行政处罚。 保险业:平安人寿、平安财险一周领罚单数均超十张,虚列费用成受罚主因 本周保险业共有罚单147张,总罚金金额1442.4万元,涉及41家保险公司,包括人保、太保、国寿、平安、太平五大险企,及阳光人寿、富德生命人寿等。上市险企中仅余新华保险本周未上榜。 其中中国平安格外值得关注。本周41家受罚险企中,平安人寿收罚单数量最多,平安财险受罚金额最高。 1月4日-1月10日期间,中国平安共收到31张罚单,罚金总额276.4万元,其中平安财险8家分公司共获罚金209万罚单13张;平安人寿四家分支机构受罚67.4万元,罚单数18张。 其中“虚列费用”成为平安财险旗下分支机构最为常见的受罚原因。 银保监会罚单信息显示,平安财险赤峰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被罚款28万;厦门分公司因虚列费用被罚款35万元;厦门市第四支公司因虚列费用被处以25万元罚款;安徽临泉支公司因存在虚列费用行为而被处以28万元罚款;河南新乡中支因在服务费、咨询费、宣传费等科目下虚列财务费用而被处罚45万元。 此外,本周中国人保收下罚单10张,罚金总额95万元,其中人保寿险受罚13万元,人保财险受罚71万元,人保汽车收罚11万元。 太保财险和太保人寿本周罚金62.5万元,罚单12张。 其他行业:10机构受罚,长城公司及其附属机构被处罚金近5千万 除银行和险企外,本周还有一些信托、金融租赁公司10家等受罚,如长城公司、国银租赁、中信信托等,罚单数26张,罚金总额为5373万元。 1月8日,针对国家开发银行附属机构国银租赁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的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予以其罚款100万元;同时,对2名责任人员以警告处罚。 此外,针对长城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虚增账面利润和考核利润并超发绩效奖励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4690万元;其附属机构长城新盛信托违规设立子公司、抵押物评估严重不审慎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150万元。 针对其另一附属机构长城华西银行违规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物向股东提供融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50万元;同时,对9名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1名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 同时,针对长城公司的处罚结果,银保监会强调,本次行政处罚主要基于其前期对长城公司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桑自国严重违纪违法案涉及的相关事实由有权机关另案处理。 监管动态: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1月5日,为支持村镇银行补充资本和深化改革,有效处置化解风险,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披露,截至2020年9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1641家,已覆盖全国31个省份的1306个县(市、旗),中西部占比65.8%,县域覆盖率71.2%。其贷款主要投向县域农户和小微企业。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始终保持在90%以上,单户500万元以下贷款占85%,户均贷款30.5万元。村镇银行资本充足率15.7%,总体具备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 但是,银保监会同时表示,少数村镇银行近年来受各种因素影响,风险水平快速上升,相关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和制约其可持续发展和金融服务能力。
图片来源于网络 据搜狐财经统计,12月28日至1月3日期间,银保监会共计发出行政处罚公示表287张,罚金总额为1.12亿元。 2020年的最后一周罚单数量与往常相比格外的多。其中,银行业罚单189张,涉及69家银行,罚款总金额为9907.8万元;保险业罚单90张,涉及28家保险公司,罚款总金额为874.4万元;另有信托业罚单3张,罚金总计255万元;10家汽车销售公司,罚金总计180.6万元。 银行业:建行9分支机构收12张罚单,北京银行领单笔4000万罚单 本周银行业的287张罚单中,银行业分得189张,归属于69家银行,总罚金高达9907.8万元。 受罚的69家银行包括工、农、建、中、交、邮六大国有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等8家股份制银行,厦门银行、江苏银行、吉林银行等8家城商行,40家农商行及村镇银行,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等。 建设银行下属的宁波市分行、黄冈分行、湖北省分行等9家分支机构共收到12张罚单,罚金总额230万元。 数据来源:银保监会 制表:搜狐财经 其中,建行宁波市分行因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严和信用卡业务管理不到位、员工教育和管理存在不足,分别被处以25万元和6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被给予纪律处分。建行湖北省分行因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被罚款5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9567.7元。 北京银行领到了本周最大一笔罚单。京银保监罚决字〔2020〕45号显示,北京银行因对外销售虚假金融产品;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关键业务环节管理失控;同城清算业务凭证要件信息不真实等11项违法行为被北京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39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外,该事件还有19名相关责任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图片截取自银保监会官网 江苏银行收获了本周最多数量的罚单,一周内共收到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和宁波银保监局的16张罚单,罚金总额达820万元。 图片截取自银保监会官网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88号显示,江苏银行因犯有个人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理财投资和同业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未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个人理财资金对接项目资本金;理财业务未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超监管比例要求六项违法事实,被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处以240万元罚款。 保险业:中国人保一周领14张罚单,中国人寿因业务数据虚假被罚50万 本周保险业共计收到罚单90张,罚款总金额为874.4万元,涉及28家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等。 中国人保本周收到了14张罚单,位列罚单数冠军,罚金总计210.8万元。其中人保寿险受罚32.5万元,人保财险受罚178.3万元。 行政处罚公示表显示,中国人保财险莆田市荔城支公司、莆田市涵江支公司和莆田市城厢支公司城南营销服务部均因财务不真实受罚。 莆田市荔城支公司被责令改正,并处以23万元罚款,一名责任人被予以警告,并处4.6万元罚款。莆田市涵江支公司被责令改正,并处以21万元罚款,一名责任人被予以警告,并处4.2万元罚款。莆田市城厢支公司城南营销服务部被责令改正,并处以40万元罚款一名责任人被予以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 中国人寿收到了本周单笔最大金额罚单。烟银保监罚决字〔2020〕34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2019年存在业务数据虚假情况,涉及保费2833.15万元,被烟台银保监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罚款。两名直接责任人被予以警告,并合计处罚16万元。 此外,新华人寿濮阳中心支公司因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虚挂工号造成佣金发放表不真实被濮阳银保监分局处以24万元罚款。 监管动态:央行与银保监会联合发布银行业房贷新规 12月29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警惕网络平台诱导过度借贷的风险提示》表示,近期,一些网络平台为获取海量客户,通过各类网络消费场景,过度营销贷款或类信用卡透支等金融产品,诱导过度消费。 对此,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合理使用借贷产品,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背后隐藏的风险或陷阱。 本周最为重磅的消息是,12月31日,央行与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 图片截取自银保监会官网 《通知》明确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机构覆盖范围、管理要求及调整机制。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对超过上限的机构设置过渡期,并建立区域差别化调节机制。 银保监会就该《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目前,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管理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要求其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保持房地产贷款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基本稳定。 对于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要求其合理选择业务调整方式、按年度合理分布业务调整规模,确保调整节奏相对平稳、调整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个别调降压力较大的银行,通过延长过渡期等方式差异化处理,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38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通过将投标业务虚挂在个人代理人名下计提手续费,二是未按规定注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信息,青海银保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该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2.7万元罚款。 青海银保监局对上述处罚的相关责任人李得海予以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对黄生寿予以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对宁海生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上述处罚的依据为《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图片来源于网络 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了6张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罚款总额为815.3万元,涉及包括工行在内的四家银行、一家农信社和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 本次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共开出三张罚单。温银处罚字[2020]5号-7号显示,工行温州分行因未建立单位开户审慎核实机制被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0万元,两名直接责任人分别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浙江平阳农商行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三项违反《反洗钱法》的行为,被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处以合计215万元罚款,该案六名直接责任人合计被罚15.5万元。 另一张罚单被浙江温州瓯海农商行收下。处罚信息显示,浙江温州瓯海农商行金融统计存在错误,且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由于以上两项违法行为被合计处罚131.5万元,四名直接责任人被处以总额为7.5万元的罚款。 贵州瓮安农商行因犯有金融统计类、违反反洗钱规定类、支付结算类等六类违法行为被央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处以83.6万元罚款。 广州银罚字〔2020〕21号、22号显示,汇聚支付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央行广州分行共计处罚229.7万元。 此外,还有合作市农信社因征信系统新建、停用用户未备案等违法行为,被央行甘南州中心支行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4.5万元,一名责任人被处1万元罚款。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福建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银保监罚决字〔2020〕37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支公司存在财务不真实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支公司处以23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对林国章予以警告,并处4.6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7日讯近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沧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辖内营销服务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迁址。王斌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对该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沧州银保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责令改正,处6万元罚款;对王斌予以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昨日披露的藏汇管发〔2020〕65号显示,西藏亿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纬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办理企业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2、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 2020年12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亿纬控股改正、对其警告,并处罚款365万元。 其中因亿纬控股未办理企业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12万元的处理;因超上限开展跨境融资,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对其作出警告、罚款353万元的处理。 亿纬控股系上市公司亿纬锂能(300014.SZ)的控股股东。截至今年3季度末,亿纬控股持有亿纬锂能6.07亿股,持股比例为33.00%。 天眼查显示,亿纬控股由刘金成和骆锦红各持股50%。亿纬锂能2019年年报显示,刘金成和骆锦红系亿纬锂能的实际控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