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于网络 据搜狐财经统计,12月28日至1月3日期间,银保监会共计发出行政处罚公示表287张,罚金总额为1.12亿元。 2020年的最后一周罚单数量与往常相比格外的多。其中,银行业罚单189张,涉及69家银行,罚款总金额为9907.8万元;保险业罚单90张,涉及28家保险公司,罚款总金额为874.4万元;另有信托业罚单3张,罚金总计255万元;10家汽车销售公司,罚金总计180.6万元。 银行业:建行9分支机构收12张罚单,北京银行领单笔4000万罚单 本周银行业的287张罚单中,银行业分得189张,归属于69家银行,总罚金高达9907.8万元。 受罚的69家银行包括工、农、建、中、交、邮六大国有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等8家股份制银行,厦门银行、江苏银行、吉林银行等8家城商行,40家农商行及村镇银行,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等。 建设银行下属的宁波市分行、黄冈分行、湖北省分行等9家分支机构共收到12张罚单,罚金总额230万元。 数据来源:银保监会 制表:搜狐财经 其中,建行宁波市分行因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严和信用卡业务管理不到位、员工教育和管理存在不足,分别被处以25万元和6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被给予纪律处分。建行湖北省分行因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被罚款5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9567.7元。 北京银行领到了本周最大一笔罚单。京银保监罚决字〔2020〕45号显示,北京银行因对外销售虚假金融产品;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关键业务环节管理失控;同城清算业务凭证要件信息不真实等11项违法行为被北京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39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外,该事件还有19名相关责任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图片截取自银保监会官网 江苏银行收获了本周最多数量的罚单,一周内共收到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和宁波银保监局的16张罚单,罚金总额达820万元。 图片截取自银保监会官网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88号显示,江苏银行因犯有个人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理财投资和同业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未严格比照自营贷款管理;个人理财资金对接项目资本金;理财业务未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超监管比例要求六项违法事实,被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处以240万元罚款。 保险业:中国人保一周领14张罚单,中国人寿因业务数据虚假被罚50万 本周保险业共计收到罚单90张,罚款总金额为874.4万元,涉及28家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等。 中国人保本周收到了14张罚单,位列罚单数冠军,罚金总计210.8万元。其中人保寿险受罚32.5万元,人保财险受罚178.3万元。 行政处罚公示表显示,中国人保财险莆田市荔城支公司、莆田市涵江支公司和莆田市城厢支公司城南营销服务部均因财务不真实受罚。 莆田市荔城支公司被责令改正,并处以23万元罚款,一名责任人被予以警告,并处4.6万元罚款。莆田市涵江支公司被责令改正,并处以21万元罚款,一名责任人被予以警告,并处4.2万元罚款。莆田市城厢支公司城南营销服务部被责令改正,并处以40万元罚款一名责任人被予以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 中国人寿收到了本周单笔最大金额罚单。烟银保监罚决字〔2020〕34号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2019年存在业务数据虚假情况,涉及保费2833.15万元,被烟台银保监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罚款。两名直接责任人被予以警告,并合计处罚16万元。 此外,新华人寿濮阳中心支公司因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虚挂工号造成佣金发放表不真实被濮阳银保监分局处以24万元罚款。 监管动态:央行与银保监会联合发布银行业房贷新规 12月29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警惕网络平台诱导过度借贷的风险提示》表示,近期,一些网络平台为获取海量客户,通过各类网络消费场景,过度营销贷款或类信用卡透支等金融产品,诱导过度消费。 对此,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树立理性消费观,合理使用借贷产品,选择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背后隐藏的风险或陷阱。 本周最为重磅的消息是,12月31日,央行与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 图片截取自银保监会官网 《通知》明确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机构覆盖范围、管理要求及调整机制。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对超过上限的机构设置过渡期,并建立区域差别化调节机制。 银保监会就该《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目前,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管理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要求其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保持房地产贷款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基本稳定。 对于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要求其合理选择业务调整方式、按年度合理分布业务调整规模,确保调整节奏相对平稳、调整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个别调降压力较大的银行,通过延长过渡期等方式差异化处理,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开门红!茅台站上2000元大关!A股、港股、汇率…都在涨!新年“红包”,你领了吗? 2021年A股开市首日,你领到新年第一个“红包”了吗? 2021年的首个交易日,A股三大股指早盘持续震荡走高,延续了2020年末以来的强势上攻走势,截至午间收盘,两市有102股涨停。 1月4日早盘,A股三大股指集体高开。创业板指在开盘后持续走高,突破3000点大关,创5年半新高。沪指站上3500点关口,为2018年1月以来首次。截至午间收盘,沪指涨0.91%,报收3504.57点;深成指涨2.30%,报收14804.01点;创业板指涨3.67%,报收3075.21点。沪深两市半日成交额突破7000亿元。 港股同样表现不俗,科技股开年大涨,恒生科技指数走高涨超1%。 从大涨的行业板块来看,有锂电池概念股、有白酒股,也有军工股、猪肉概念股,几乎全面开花。 龙头股接连创出历史新高 2020年末最后几个交易日,A股市场给出了惊喜,上证指数、深证成指、创业板指均以新高结尾。2021年A股首个交易日,市场延续升势。早盘创业板指上破3000点大关,创2015年6月来新高。沪指站上3500点关口,为2018年1月以来首次。 从走势上看,依旧是行业龙头趋势新高模式,宁德时代、金龙鱼等个股均创新高。创业板“一哥”宁德时代盘中一度拉升至401.93元,市值一度超9300亿元,超越中国人寿升至A股市场第8位。该股2020年年度涨幅为231%。 1月4日早盘,贵州茅台股价首次站上2000元大关,再创历史新高。2020年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贵州茅台股价已逼近2000元,最终每股收于1998元,当日涨幅3.36%,总市值为2.5万亿元,2020年全年涨幅超过71%。 比亚迪AH股双双创历史新高。比亚迪H股现涨近5%,股价刷新历史新高至216港元;A股股价刷新历史新高至206.3元。公司此前公告,控股子公司比亚迪半导体筹划分拆上市。 小米集团港股再创历史新高,小米股价较发行价17港元已翻倍,实现了上市承诺。 特斯拉概念上演涨停潮 受益于假期特斯拉大幅降价的消息刺激,A股特斯拉概念股上演涨停潮,模塑科技、三花智控、旭升股份等超10只个股涨停。 元旦期间,特斯拉宣布国产Model Y大幅降价,长续航版起售价为33.99万元,此前为48.8万元,下调了14.81万元;Performance高性能版起售价为36.99万元,此前为53.5万元,下调了16.51万元。 白酒板块继续强势拉升,水井坊、古越龙山涨停。航天航空板块表现活跃,中航机电涨停,航发动力、航天电子、三角防务等涨幅较大。 而银行、保险、房地产等传统白马蓝筹股出现明显调整。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公示(银罚字【2020】28号)显示,鹏元征信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企业征信机构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备案两宗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对鹏元征信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917.55万元,并处罚款62万元,合计罚没1979.55万元。 资料显示,鹏元征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8日,是一家在全国范围内专门从事个人和企业征信服务的专业征信机构。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深圳市菁木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3%。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公示(南银罚字〔2020〕30号)显示,南京银行(601009.SH)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未按规定报送账户开户资料;未按规定开立账户使用;未按规定加强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管理;违规占压财政资金七宗违法违规行为。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南京银行警告,并处罚款73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88万元,合计罚没756.88万元。 陈晓辉、周猛、戚梦然对南京银行反洗钱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其分别处以罚款3.5万元。文斌对南京银行未按规定加强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管理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今日,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大门”,605155.SH)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开盘25.40元,涨幅19.98%,全天最高价报30.48元,最低价报25.40元。截至今日收盘,西大门报30.48元,涨幅43.98%,成交额3.03亿元,振幅24.00%,换手率42.09%。 西大门本次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发行新股数量为2400万股,发行价格为21.17元/股,保荐机构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人苗本增、赵晨。西大门募集资金总额为5.08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56亿元。 西大门最终募集资金净额与原计划相同。西大门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4.56亿元,其中3.50亿元用于建筑遮阳新材料扩产项目,5208万元用于智能时尚窗帘生产线项目,2353万元用于智能遮阳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3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西大门本次上市发行费用为5217.12万元,其中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承销费2915.09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得审计验资费1369.81万元,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获得律师费335.85万元。 2020年1-9月,西大门实现营业收入2.46亿元,较上年同期下滑18.93%;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5674.91万元,较上年同期下滑11.95%;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5413.3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滑17.2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314.1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48%。 2017年至2020年1-6月,西大门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3.48亿元、3.91亿元、4.09亿元、1.49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3.64亿元、4.10亿元、4.34亿元、1.49亿元。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的比值分别为1.05、1.05、1.06和1.00,比值较为接近且稳定。 上述同期,西大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114.62万元、7619.48万元、8838.61万元、3453.57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486.64万元、7704.11万元、8901.27万元、3211.79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223.40万元、8144.96万元、1.23亿元、5047.44万元。 2016年至2019年,西大门营业收入增速分别为12.36%、12.49%、4.57%,净利润增速分别为23.47%、24.61%、16%。2019年,西大门新材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速放缓。 2017年末至2020年6月末,西大门资产总计分别为3.41亿元、4.71亿元、5.49亿元和5.57亿元,其中货币资金分别为4378.89万元、1.02亿元、1.34亿元和1.34亿元。 上述同期,西大门负债合计分别为5900.72万元、4937.29万元、5351.90万元和4428.45万元。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17.32%、10.47%、9.74%、7.95%。本次西大门募集资金中将有3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报告期内,西大门没有短期借款,流动负债中占比最高的是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2870.08万元、2448.81万元、2554.18万元、2257.99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50.35%、53.00%、50.02%、55.21%。 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6月末,西大门应收账款余额为3148.77万元、3389.79万元、3058.98万元、3303.50万元,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2988.68万元、3215.32万元、2902.77万元和3127.90万元,占当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9.13%、14.05%、10.67%和12.01%。 同时期内,西大门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3.54、12.59、13.36、9.89,高于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均值7.27、6.62、7.19、4.43。 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6月末,西大门存货净额分别为7168.59万元和8606.02万元、9837.05万元和9084.32万元,占当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5.88%、37.60%、36.15%和32.90%。 报告期内,西大门存货周转率下滑,分别为3.25、3.10、2.69、1.96,除2020年上半年外,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存货周转率均值分别为2.62、2.49、2.38、2.53。 2017年、2018年、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西大门产品外销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69%、62.13%、62.55%和68.32%,对境外市场的依存度较高,而国际政治经济环境、贸易政策、国际供求关系、国际市场价格等公司不可控因素对产品外销影响较大,上述因素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成果,虽然报告期内国外市场需求较为稳定,但仍存在未来国际市场需求降低的风险。 西大门阳光面料销售价格连年下滑。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末,阳光面料在西大门产品中销售比例最高,分别为1.20亿元、1.41亿元、1.58亿元、5385.48万元,占比分别为34.55%、36.09%、38.78%、36.23%。 外销产品中,阳光面料各年度的销售单价分别为19.13元/㎡、18.48元/㎡、18.07元/㎡和18.32元/㎡,各期变动幅度分别为-3.38%、-2.22%和1.38%,销售单价总体平稳。内销产品中,阳光面料各年度的销售单价分别为15.53元/㎡、15.42元/㎡和15.29元/㎡和14.86元/㎡,各期变动幅度分别为-0.75%、-0.84%和-2.77%,销售单价总体平稳,略有下降,报告期各期销售单价变动幅度均较小。 西大门业务毛利率水平较高,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1.18%、37.40%、39.36%和39.44%,公司盈利能力较强。 2018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较2017年下降3.87个百分点,主要系涂层面料毛利率下降所致。2019年主营业务毛利率较2018年度上升1.94个百分点,综合毛利率波动较小。除可调光面料外,其余产品毛利率较2018年均有所上升,提升了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2020年1-6月主营业务毛利率较2019年度上升0.09个百分点,基本持平,主要系受阳光面料和涂层面料的综合影响。 西大门综合毛利率2017年至2019年连续3年低于同行业均值,在同行中垫底。上市公司毛利率同期均值为41.89%、41.73%、42.48%、29.46%。 西大门报告期内连续分红,累计分红6488.50万元。2016年,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分配股利776.50万元(含税)。2017年,根据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分配股利1236万元(含税)。2018年,根据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分配股利1236万元(含税)。2019年,根据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分配股利1440万元(含税)。2020年,根据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分配股利1800万元(含税)。 报告期内,西大门的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频繁变动。公司财务总监IPO前夕出现变更。2016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柳庆华为公司总经理,沈华锋为公司副总经理,柳英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周莉为公司财务总监。2018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因公司管理需要,聘请何青燕为公司财务总监。 公司副总经理上任不到5个月就辞去职务,而后又辞去董事职务。2017年7月17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增选邵志鸿为公司董事、屠世超为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聘请邵志鸿为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邵志鸿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原董事邵志鸿因个人原因离职,选举柳英为公司董事。 招股书披露,西大门新材与蠡县亚赛绒毛纺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西大门与蠡县亚赛绒毛纺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向其赔偿400万元。 根据2018年2月7日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冀0635民初422号),公司在2017年9月对其淘汰的落后油烟净化器进行了报废处置,经商贩转手流入了原告蠡县亚赛绒毛纺织有限公司,原告在对该油烟净化器清洗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向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公司的银行存款519.38万元进行冻结。 2019年6月18日,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冀0635民初422号),公司与蠡县亚赛绒毛纺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公司上述民事调解书生效五日内向蠡县亚赛绒毛纺织有限公司支付400万元,作为整体解决此次意外事故的相关费用,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不再承担任何赔偿或法律责任,蠡县亚赛绒毛纺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2019年6月公司已支付以上费用,冻结的银行存款已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今日,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火星人”,300894.SZ)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开盘报34.51元,涨145.27%,盘中最高报51.00元,最低报34.05元。截至今日收盘,火星人报49.00元,涨248.26%,成交额11.80亿元,振幅120.47%,换手率75.52%。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1-6月,火星人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7.00亿元、9.56亿元、13.26亿元、5.13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8.74亿元、11.05亿元、14.98亿元、6.13亿元。 同期,火星人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63亿元、9234.78万元、2.40亿元、5006.5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52亿元、1.75亿元、2.21亿元、4411.96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90亿元、2.42亿元、4.05亿元、1.02亿元。 2017年末至2020年6月末,火星人资产总计分别为6.37亿元、8.58亿元、11.57亿元、12.30亿元,其中,货币资金分别为2.29亿元、2.09亿元、3.14亿元、2.73亿元。 上述同期,火星人负债合计分别为3.61亿元、4.51亿元、5.75亿元、5.98亿元,其中,短期借款分别为0元、3300.00万元、2983.57万元、4991.88万元。 2020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0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0.51%;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9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5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1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9.70%。 2020年全年,公司营业收入预计为15.50亿元至16.00亿元,较上年同期预计增长15%至25%;公司净利润预计为2.80亿元至3.10亿元,较上年同期预计增长15%至30%。 火星人从事新型厨房电器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业务,主要产品包括集成灶、集成水槽、集成洗碗机等系列产品。 火星人本次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数量为4050万股,发行价格为14.07元/股,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周伟、赵小敏;联席主承销商为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火星人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5.7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88亿元。 火星人最终募集资金比原计划少3.91亿元。火星人于12月28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8.79亿元,其中,5.27亿元用于智能集成灶产业园项目,1.15亿元用于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技改项目,2.37亿元用于集成灶生产线升级扩产项目。 火星人本次上市发行费用为8173.55万元,其中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保荐承销费用5235.85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获得会计师费用1415.09万元,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获得律师费用1018.87万元。 经销模式是火星人主要的销售模式之一,自该公司设立以来,经销模式一直是其主要的销售模式,火星人通过经销模式实现了快速的业务扩张。2014年至2020年1-6月,火星人经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6.53%、94.92%、85.41%、84.43%、80.73%、74.43%、72.12%。 经销模式是指火星人授权签约经销商为约定区域加盟商,并规定具体授权经营区域范围和可销售范围,在授权区域范围内经销商享受存放、销售发行人产品的权利,履行品牌推广、售后服务的义务。 在经销模式下,火星人产品直接客户为经销商,该公司对经销商实行买断式销售,由经销商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并提供安装、售后等服务。 2014年至2020年1-6月,火星人经销门店家数分别为450家、549家、761家、1096家、1383家、1611家、1687家,呈逐年增加趋势。截至2020年6月末,火星人共有13家直营门店正在运营。 2020年上半年,公司新增经销商102家,减少68家,净增加经销商34家;2019年上半年,公司新增经销商146家,减少51家,净增加经销商95家。2020年上半年公司净增加经销商数量低于去年同期,主要系疫情影响下公司招商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放缓所致。 根据招股说明书,经销门店撤销主要是由经销商经营不善,经营范围、发展定位等发生变更,门店所在商场关闭、转型或物业动迁等原因所致。经销门店撤销并不涉及火星人违法违规情形,也不存在火星人违约的情形。 火星人表示,销售部对门店的日常经营进行管理,协助经销商提升运营能力;不定期对公司全国经销门店进行巡视,及时发现和整改门店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升门店的运营能力。经销商在门店或展厅内销售非火星人品牌产品的,公司有权收回品牌授权,取消其加盟权,解除特许加盟合同,终止合作。 然而,快速增长的经销门店数量,对于火星人而言可谓是一把双刃剑。该公司承认,随着公司经销门店的不断增加和经销网络的不断拓展,未来如果公司无法持续改善经销网络规范化管理程序,无法对经销商执行有效管理,则可能会对公司整体品牌形象、营销网络的稳定性以及持续盈利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招股书,2016年至2020年1-6月,火星人罚没收入分别为221.99万元、245.81万元、510.14万元、757.65万元、256.49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罚没收入主要包括对经销商不规范运营的罚款、经销商因未完成承诺的销售任务被火星人没收的保证金、经销商门店关闭的清算利得等。 此外,火星人的经销商无论使用“火星人”商号与否,在发生质量纠纷时,如果质量问题是火星人原因导致,则该产品质量相关赔偿责任均由火星人承担,如果是属于经销商过错原因所致,则责任由经销商最终承担。 火星人在2016年和2019年的存在两次外部增资。 2016年7月,海宁融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宁融朴”)、杭州金投智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金投”)与火星人有限及其当时的全体股东签署了《增资协议书》:火星人有限增加注册资本750万元,其中海宁融朴认购600万股,认购价款为3300万元;杭州金投认购150万股,认购价款为825万元;此次增资价格5.5元/股,认购总价款为4125万元。 其中,海宁融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安朴资本;杭州金投的管理人为杭州泰恒投资。 到了2019年6月,红杉资本也入股火星人并签署对赌协议。 当时,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智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红杉智盛”)和黄卫斌、朱正耀、董其良、海宁融朴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黄卫斌将其持有的870万股(2.39%)以10022.4万元转让给红杉智盛;朱正耀将其持有的870万股(2.39%)以10022.4万元转让给红杉智盛;董其良将其持有的530万股(1.45%)以6105.6万元转让给红杉智盛;海宁融朴将其持有的730万股(2%)以8409.6万元转让给红杉智盛。 红杉智盛的管理人为北京红杉坤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背后即知名的机构投资方红杉资本。 以2.39%股份所需10022.4万元的成本推算,红杉智盛增资火星人的整体估值为41.9亿元。 据21世纪经济报道,需要指出的是,红杉智盛入股的时间为2019年6月,恰恰在火星人厨具向证监会提交招股书的6个月左右(招股书签署日为2019年12月20日),存在突击入股的嫌疑。 一位券商人士表示,IPO企业申报前“突击入股”是指拟上市公司在上市申报前一年引入新股东的情形。对于首发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引入的股东,其所持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三年。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股份转让协议涉及对赌条款,“本次投资完成后,若目标公司在2024年6月30日前未能进行合格首次公开发行,或转让方严重违约且未能及时补救,或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转让方(任意一人或多人)、目标公司及/或其他第三方回购其所持目标公司股份的,则此后的任何时间,投资者应有权(但无义务)要求转让方以相当于下列金额中较高者的购买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股份。” 对此,火星人解释,“截至招股书签署日,上述对赌条款约定的回购条件未曾触发。根据各方的股份转让协议,相关回购条款在火星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之日暂停行使,并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之日完全终止。” 截至招股书披露时,红杉智盛直接持股8.23%,海宁融朴直接持股5.4%,杭州金投直接持股1.85%。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甬银保监罚决字〔2020〕79号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贷款资金被挪用、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违规转嫁经营成本、通过不正当方式吸收存款、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事实不符,宁波银保监局对其罚款人民币260万元,并责令该分行对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上述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