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长期以来,退市公司少之又少,就在于退市制度设计太温柔,另外也缺少量化标准也就缺少可执行性,退市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但如果退市制度指标依然是高标准,那就是纵容财务造假,改革也就失去了意义,退市制度依然会裹脚不前。 美国从1985年到2008年,美国纳斯达克有11820家IPO,但同期退市数达到12965家,从2001到2013年,美国资本市场近百年的发展的历程中,已超过3万家上市公司退市,退市率维持5%左右是常态。可是截至目前,A股市场退市公司仅有124家,其中由于连续三年以上亏损、因吸收合并退市、不符合挂牌情形的占绝大多数,这些退市公司仅占整个A股上市公司家数的3.05%。几十年的累计的退市率还不如美国一年的退市率。大量该退市的公司没有退出市场,结果就是挤占了大量的金融资源和上市资源,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悲剧,特别是财务造假公司不能退市,更是纵容了大量公司前仆后继的财务造假来到资本市场,或者是利用财务造假保住上市地位,接着寻机买壳退出市场,捞走最后一笔资本市场的财富,这种制度不是惩治财务造假者,而是协助财务造假者从股市捞钱完成资本积累或者干脆就是帮助财务造假者利用资本市场完成暴富。 科创板和创业板注册制已经实施,注册制即将在全市场推行,注册制是资本市场发自灵魂深处的制度改革,如何保障注册制改革成功,深改委审议通过《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做出了回答,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安排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 10月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将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也明确提出了'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最近证监会指出在总结科创板、创业板退市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在六方面提出了改革举措,包括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标准,健全退市多元渠道。 沪深交易所跟随有关精神,快速制定了退市指标,可是欲速则不达,退市指标设计并没有反映出强化退市的要求,不可否认,交易所重大违规违法退市和财务指标多元化退市指标设计取得了一些突破,但是市场关注的财务造假退市,笔者认为指标设计太宽容,不足以震慑财务造假者,也很难让财务造假公司退市。 交易所新增新增财务造假类指标:过去3年虚增利润、净利润每年平均金额均超当年相应数据的100%,且总额超10亿元,从这一指标看,虚增利润、净利润每年平均金额均超当年相应数据的100%和总额超过10亿元,是两个并列指标,也就是说财务造假公司退市需要满足上述两个条件,而不是符合一个条件就可以因为财务造假而退市,这样财务指标设计明显太过宽松,会带来绝大部分财务造假公司难以退市。据一位记者的统计数据,目前有4107家存量公司,近三年净利润超过10亿元的有1046家,目前有3000多家公司就算过去三年净利润全部是造假的,也够不上这个标准,难以触及退市机制而退市,这种财务造假退市指标设置有何意义?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注册制下,亏损企业也可以上市,科创板和创业板都实施几套上市标准,科创板和创业板两年扣非利润达到5000万元就可以上市,即使按照以前创业板隐形门槛,年度利润要达到5000万元,如果业绩不增长,三年利润也只有1.5亿元,就是造假上市或者是造假保住上市地位,也远远达不到10亿元的财务退市标准,这显然是不足以威慑财务造假者的,既然财务上市门槛降低,那么触及退市财务造假的门槛也应该降低,只要三年累计虚增利润达到7500万元,就应该被退市,而且只要过去3年虚增利润、净利润每年平均金额均超当年相应数据的50%也应该被退市,而不是100%. 财务造假是A股一个大毒瘤,之所以财务造假频发,就在于处罚太轻,现在修改退市财务指标,就应该从严掌握,A股从来不缺少等待上市的公司,缺少的是增量资金,就绝对不能容许财务造假公司留在资本市场,加快财务造假公司的出清,是注册制改革成功的关键。
12月14日晚间,沪深交易所集体发布《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多项文件,其中参照科创板、创业板经验,在退市程序上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在财务类退市标准上新增组合财务退市指标。在退市新规发布后,截至目前,剔除15家暂停上市公司,两市共有208家风险警示公司。截至今日下午收盘,208家风险警示公司中144家出现下跌,占比近七成。其中,*ST公司123家,下跌87家;ST公司85家,下跌57家。可以看出,针对新发布的退市新规而言,其整体对于今日市场是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并非是所谓的放松标准,对于年报方面也是进一步严禁纵容造假。 细分至各退市标准来看,针对财务类方面,此次退市新规在注册制下已不再考察单一财务指标,以组合指标予以替代,退市标准的思路发生的转变,在新旧规衔接的时候,不再以旧规的标准考察公司各项指标,是符合退市制度改革方向的。优化财务类退市指标主要是包括三类,第一是净利润加营收组合指标;第二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第三个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总体来看,修订后的财务退市指标是对全市场更加公平的处理方式。针对交易类方面,此次退市新规在原来的面值退市指标修改为“1元退市”指标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了“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市值指标。我们认为,资金将越来越认识到,好的公司才能够有长期的投资机会,而垃圾股会越来越被资金所抛弃。长此以往,退市制度改革可以畅通A股一个重要的退出渠道,持续有公司触发面值退市,久而久之资金也将远离这类公司,进一步倒逼公司的优胜劣汰,完成市场自净。针对重大违法类方面,此次退市新规也进一步完善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类指标。针对规范类方面,此次退市新规新增了两项,其一是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退市指标。其二是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退市指标。 对于退市程序方面,此次的退市新规中主要涉及三个方面。按照现行规则将被暂停上市的公司不暂停,是为了落实新证券法精神及科创板、创业板改革思路,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进而退市路径将大幅缩短。可以看出,由于新旧规衔接,之前*ST公司将离开原有规则规定的退市轨道,大部分公司可能因触及新规退市标准,或触及组合财务指标、或触及净资产和审意见类型指标,将进入新规下的退市路径。总体来看,由于新规退市退市流程由原先的4年缩短至2年,这些*ST公司如果在2020年年报披露后因触及新规指标被实施*ST,其退市周期与实施暂停一样,并无放松,但由于进入新规退市轨道,其适用的标准更加合理。此外,此次的退市程序的优化,将整体的退市时长缩短至15个交易日,也是进一步防止市场投机者的恶意炒作行为。 此次的退市新规推出,我们认为,随着资本市场重大改革的推进,资本市场生态的逐渐变化,市场各方对完善退市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这将推动退市制度的完善和监管力度的加强。与此同时,退市常态化将成为未来A股迈向国际化的坚实一步,打造良好的优胜劣汰市场生态,有望使得市场资源可以得到充分的优化配置。
过去中国的资本市场,退市制度基本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近30年真正被退市的公司不到80家,在实行注册制改革前,年均退市仅3家。因退市制度不完善,许多丧失经营能力的公司继续挂在A股市场,保留所谓的“壳价值”,也造成了投资者惯性“炒差”的投机心态。而如运行注册制,较为成熟的美股市场,近十年,年均上市公司有300余家,年均退市也近300家。这就是为什么美股市场能够迎来长牛,因为它留下的公司是相对更好的公司,优秀的公司对资本市场产生了正向拉动作用。 整体来看,此次退市新规在延续创业板与科创板注册制下的退市制度以外,有以下三大亮点: 第一,交易类指标方面,将原来的面值退市指标修改为“1元退市”指标,同时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市值指标。这是对应着注册制下企业能否实现IPO是以企业市值为核心制定的,也就是说在资本市场的“入口”与“出口”,企业的资本价值实现能力将更为重要。 第二,明确给出了财务造假的量化指标。一旦造假金额超过规定指标,严格强制退市。 第三,新规将有风险警示的ST、ST*、以及处于退市整理的上市公司单独划列到风险警示板。这一举措将不良上市企业资源归纳到一起, 保证了主板、创业板等正常板块良好性,也增强了对不良上市企业的风险揭示,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这同样也在警示上市公司做好经营、不要违规违法,否则一旦被列入风险警示板,将意味着丧失交易流动性、不再受投资者关注,最终逐渐丧失资本价值。 伴随着退市新规的出台,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一定要摒弃掉“炒差”的投机心态,理性选股。90%的时间用来研究,10%的时间用来选择投资,因为在注册制环境下,将只有行业的前10%具备长期投资价值。
踏着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步调,广受关注的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幕。 12月14日,沪深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配套规则进行修订,并发布修订后的相关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合称“退市新规”),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整体来看,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的重要部署,严格落实新证券法精神,通过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缩短退市流程,加大市场出清力度,提升退市效率,以期形成上市公司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 完善4类强制退市指标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对原有退市环节进行了调整,即按照退市情形分节规定,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等4类强制退市类型以及主动退市情形,并按每一类退市情形分节规定相应的退市情形和完整的退市实施程序。 新规的一大亮点是进一步完善了4类强制退市指标。一是财务类指标方面,取消了原来单一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组合财务指标,同时对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下一年度财务指标进行交叉适用。 上交所指出,本次退市改革后,那些长期没有主业、持续依靠政府补贴或出售资产保壳的公司将面临股票退市风险;而主业正常但尚未开始盈利的科技企业,或因行业周期原因暂时亏损的企业将不会再面临股票退市风险。 二是在交易类指标方面,将原来的面值退市指标修改为“1元退市”指标,同时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市值指标。 以沪市为例,近两年来已累计有6家上市公司股票因为股价连续低于面值而退市,获得市场各方广泛认可。此次优化“面值退市”并新增市值退市指标,将进一步充实交易类退市情形,发挥市场化退市功能。 事实上,微小市值的公司往往缺乏投资价值,且存在被炒作的问题,将市值极低的公司清出市场,也有利于投资者理性选择,引导价值投资,实现市场优胜劣汰。 三是在规范类指标方面,本次退市改革新增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并细化具体标准。其中,重大缺陷具体情形包括,证券交易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等。有专家指出,新增此类退市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交易所日常监管的“工具箱”,提升监管的威慑性。 四是在重大违法类指标方面,新规在原来信息披露重大违法退市子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财务造假退市判定标准,即新增“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虚增利润总额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利润总额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资产金额的50%,且三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10亿元以上(前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的量化指标。 简化退市程序 简化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是市场各方对本轮退市制度改革的共同期待。 为此,新规在退市程序上主要修订调整了三个方面:首先,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明确上市公司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同时,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设置,其他有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将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限从30个交易日缩短为15个交易日。此外,将重大违法类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法院判决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之日。 与此同时,科创板也在前期制度探索的基础上,结合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同步优化退市指标和程序,包括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类退市指标,引入量化判断标准;同样实施财务类指标和审计意见类型指标的交叉适用,严格退市标准;取消因触及交易类指标的退市整理期,压缩退市时间;衔接上市条件,补充红筹上市企业的退市标准。 而创业板在退市指标方面,新增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新增重大违法财务造假组合标准,新增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对年报或半年报“保真”的规范类退市指标。在退市程序方面,将重大违法终止上市程序中上市委员会两次审核调整为一次审核。同时,将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期股票纳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本轮改革实施后,创业板与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在主要退市指标、退市流程等安排上基本保持一致。 加强风险警示扩大适用情形 为进一步精准揭示部分长期通过非经常性损益等方式实现盈利,但持续经营能力薄弱公司的风险,沪深交易所在本次退市改革中均适度扩大了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具体来看,沪深交易所新增“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其他风险警示(ST)情形。 此外,深交所还设立了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在内的风险警示板,对风险警示股票予以“另板揭示”。同时优化风险警示股票的适当性管理和交易机制安排,强化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力度。 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新增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在交易机制方面,对风险警示股票设置交易量上限,投资者每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过渡期安排“四步走” 伴随退市新规的出炉,新老划断问题也随之成为关注焦点。 沪深交易所明确,对于股票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在2020年年报披露后,仍按照此前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判断其股票是否符合恢复上市条件或触及终止上市标准,并按照前述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恢复上市、终止上市。 对于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根据2020年年报披露情况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一是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按照新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二是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但触及股票上市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不实施暂停上市,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在2021年年报披露后按照新规执行,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三是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且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暂停上市标准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四是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在退市制度改革后续落实工作方面,上交所表示,将坚决承担退市工作主体责任,严格退市监管,坚持应退尽退,将符合退市条件的公司,特别是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坚决出清,加快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更好服务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 深交所也表示,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将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抓紧推进退市相关规则的修订完善。同时坚守“零容忍”底线,依法履行退市职责,严格落实退市制度,坚决打击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触及退市标准的公司“一退到底”。
6月1日起,海关总署牵头启动我国首次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一共设立五大类27项核心量化指标和地方落实主体责任等8项辅助考核指标。核心量化指标主要评估综合保税区的发展规模和质量效益,以及开发利用、辐射服务和业务创新,辅助考核指标以加分激励和减分约束突出对落实主体责任、运营管理、激励业务创新的评估。
1日,北京市交通委发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文件,计划于明年起开始实行摇号新政,无车家庭可以家庭为单位参与摇号,新能源车方面,每年将有80%的指标向“无车家庭”优先配置。 与此同时,北京市交通委对相关文件进行解读。 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三个文件的内在联系是什么?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是将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政府规章,从法律文件层面为北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提供依据,原则性规定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总体目标、总体路径、调控措施等内容。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是由北京市交通、公安、发展改革、监察、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联合印发的文件,在《暂行规定》的框架内,对小客车数量调控涉及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对具体适用的标准及执行程序进一步明确,从而使《暂行规定》具有更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关于一次性增发新能源小客车指标配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则是基于上述两个文件中的规则,制定的临时性、一次性措施方案。 三个文件将在履行完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其中,《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计划于明年实施;一次性增发指标配置工作计划于今年8月份启动实施。 和既有政策相比较,政策优化方案主要调整了哪些内容?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为加强小客车指标配置的针对性,并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政策优化方案在保持现行调控政策连续稳定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国家层面有关要求、政策施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在以个人为单位参加普通指标摇号和新能源指标轮候配置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以“无车家庭”为单位摇号和积分排序的指标配置方式。同时,指标配置向“无车家庭”倾斜照顾,通过赋予“无车家庭”明显高于个人的普通指标摇号中签率和新能源指标配额数量,优先解决“无车家庭”群体的拥车需求。这是本次政策优化方案中最核心的内容。 二是增加对个人申请更新指标数量的限制,并配套放开名下多车的个人向符合条件的近亲属转移登记车辆。具体来说,就是每人最多只能保留1个小客车指标。1人名下如果拥有多辆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车辆更新时可以选择其中1辆申请更新指标,其余车辆不予办理更新指标,但允许其向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配偶、子女、父母转移登记多余的车辆,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但要符合“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条件。 三是取消申请更新指标的时限要求。现有政策规定,个人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应在车辆办理完成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从这些年的施行情况看,一是出于个人主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更新指标,对个人造成重大损失;二是许多不急于新购置车辆的个人,不得不赶在时限到期前申请更新指标,不利于实现调控政策关于放缓机动车增速的目标。因此,政策优化方案拟取消这一时限,方便市民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申请更新指标的时间,同时起到减少存量小客车,减轻道路拥堵、停车矛盾和生态环境压力的作用。但是,一旦申请到更新指标以后,指标有效期仍为12个月不变。 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随着近年来申请指标人数不断增多,个人普通指标摇号的平均中签率持续走低、个人轮候新能源指标所需的时间不断加长。有的家庭一辆车也没有,全家人参与摇号却长期无法获得指标,而有的个人或家庭却拥有多辆车。这种不平衡逐渐衍生出非法租售指标、通过婚姻登记有偿转移指标、购买外埠车、皮卡车,违规改装封闭式轻型货车等一系列规避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的行为。近年来社会各界关于调控政策的意见建议当中,反映此类问题最多,呼吁“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的诉求最为集中。 实际上,北京市有关部门也早已开展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方案的研究,但由于前些年大数据应用和共享的基础还不足以支撑精细化的指标调控措施,因此一直处于研究储备状态。当前,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集成创新应用,国家及本市的人口、婚姻登记和车辆管理等不同部门间的数据融合共享不断深入,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具备了技术和数据基础。一是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更加精准地识别出“无车家庭”;二是群众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享受到“一网通办”的便利,“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对于经过数据比对核验后,还需要进一步核查证明的信息,将引入公证服务。另外,社会信用体系的愈加完善也为政策实施提供了保障,此次政策优化方案将要求家庭申请人要共同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守信承诺,并将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实现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后,将有效提高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发挥出更大的效用。 可以共同申请指标的家庭成员范围是怎么确定的?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家庭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夫妻间相互扶持、赡养老人、养育子女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更是法律赋予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联系最为紧密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血缘、婚姻等亲属纽带更为牢固,有着良好的共同生活起居基础,其亲属关系和权利义务也有着更为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在宪法、婚姻法及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刚审议通过即将于明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所以,政策优化方案将可以共同申请指标的家庭成员范围限定在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此外,综合考虑小客车的出行效用、乘员空间、拥车用车便捷性等因素,将“家庭申请人”范围限定在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的范围内,能够保障更加合理的出行需求。 如何从个人申请指标转换为以家庭申请?配偶、子女和双方父母是否只能组成一个家庭申请指标,还是可以组成多个家庭申请指标?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目前正在以个人名义参加指标配置的申请人,如果想转换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指标,有配偶的,首先判断配偶是否符合“名下无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及“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两个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了,夫妻就可以共同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指标;没有配偶的可以考虑和父母或子女共同申请,当然,有配偶的也能和符合条件的子女或双方父母共同申请。 判断父母是否可以加入申请,要从两方面来看,一是名下是否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只要一方名下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双方都不符合条件;如果双方均无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再看是否符合“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条件,符合的一方能共同申请(不要求双方均满足才能参与申请)。 判断子女是否可以加入申请,除了要符合“名下无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及“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两个条件外,还要看子女的配偶拥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情况,配偶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子女不能作为家庭申请人。 如果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均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这是可以共同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指标的最大范围。当然,如果家庭成员中有多名成员符合作为家庭主申请人的条件,是可以组合成多个家庭来申请指标的,不过,作为一个家庭来申请时,家庭申请人越多,家庭总积分就越高,获得指标的概率也更高。 如何在指标配置中体现对家庭的照顾?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政策优化方案引入了家庭积分的概念并合理设置积分规则。在普通指标配置时,通过家庭积分赋予“无车家庭”远高于个人的中签概率;在新能源指标配置时,除分配给单位和营运车的指标配额外,首先拿出80%的指标根据家庭积分高低向“无车家庭”优先配置。在计算个人积分时,对家庭申请人以往参与过摇号的次数或轮候的时间均转换为积分进行累加。计算家庭总积分时,一是充分体现夫妻作为家庭核心成员的因素,夫妻双方都在摇号的中签倍率高;二是家庭成员在摇号池中人多的中签倍率高;三是家庭有老有小、代际数多的,中签倍率高。 根据家庭积分规则,以当前个人摇号平均阶梯积分为5进行测算,举例说明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指标的优势如下: 案例1 三代同堂大家庭 家庭申请人包括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2名子女及双方父母共三代8人,其中有4人正参加摇号,个人阶梯数均为5。 即该家庭如参加摇号,中签倍率是个人首次参加摇号中签率的126倍,是主申请人个人参加摇号中签率的25倍多。 案例2 一家三口 家庭申请人由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一名子女组成共两代3人,夫妻均在摇号,个人阶梯数均为5。 即该家庭如参加摇号,中签倍率是个人首次参加摇号中签率的54倍,是主申请人个人参加摇号中签率的10倍多。 案例3夫妻两人小家庭 家庭申请人由主申请人及其配偶2人组成,只有主申请人在摇号,个人阶梯数为5。 即该家庭如参加摇号,中签倍率是个人首次参加摇号中签率的16倍,是主申请人个人参加摇号中签率的3倍多。 为什么要对申请更新指标的数量做出限制?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近年来,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严重“背户”行为,公安部门多次开展专项行动,通过依法撤销车辆登记等措施进行治理。对于利用一人名下多车非法租售指标、通过婚姻登记有偿转移指标的行为,指标调控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和司法部门加强打击,一经查实将收回指标,已经购置车辆的,将纳入黑名单不予办理更新指标。 此次政策优化方案提出限制名下多车的个人只能申请一个更新指标,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增强社会公共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小客车指标作为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应当确立“每人最多可以保留1个指标”的原则。而车辆作为个人财产,车辆所有人可以一直使用到报废,需要更新时可以选择其中一辆申请更新指标。同时,为方便其家庭成员拥车用车,允许名下有多辆车的个人,可以向其符合一定条件的配偶、父母、子女转移登记多余的车辆。 在车辆转移登记环节设置亲属关系存续年限的考虑是什么?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为有效打击通过结婚登记买卖小客车指标的违法行为,提高行为人的违法风险和成本,维护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的严肃性,政策优化方案提出,在办理夫妻间车辆变更登记、离婚析产车辆转移登记时,需满足婚姻存续期满1年的条件;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在办理向配偶、父母、子女转移登记车辆时,受让方与车辆登记所有人的亲属关系存续期也需满1年。启动实施后,将借助婚姻、人口信息大数据进行严格审核。 今年一次性增发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考虑是什么?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为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拉动消费、稳定经济、切实增强市民的获得感,市政府决定今年下半年一次性增发2万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全部向“无车家庭”配置。具体配置办法总体上与政策优化方案中关于按家庭积分排序配置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的方案保持一致。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尽快启动实施,让2万个“无车家庭”尽早受益。 此次修订政策实施后,年度指标配额是否会有调整? 北京市交通委表示,这次政策优化方案主要是调整配置方式,原则上对明年年度指标配额数量暂不做调整。关于中远期调控思路,相关部门将结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关于“按照控拥有、限使用、差别化的原则实施交通需求管理,到2035年小客车出行比例和车均出行强度降幅不小于30%”的要求,专项进行研究。(中新经纬APP)
据国家统计局社科文司《中国创新指数研究》课题组测算[1],2019年中国创新指数达到228.3(以2005年为100),比上年增长7.8%。分领域看,创新环境指数、创新投入指数、创新产出指数和创新成效指数分别达到249.9、199.1、295.3和168.8,分别比上年增长10.5%、3.0%、11.8%和3.1%。测算结果表明:2019年,我国创新环境明显优化,创新投入稳步提高,创新产出大幅提升,创新成效进一步显现,创新发展新动能不断增强。 (一)创新环境指数。2019年我国创新环境指数为249.9,比上年增长10.5%,连续3年保持两位数增长。该领域5个评价指标指数全部实现增长,其中,享受加计扣除减免税企业所占比重指数大幅提升,增速达到38.9%,连续3年成为全部21个评价指标中增长最快的指标。 (二)创新投入指数。2019年创新投入指数为199.1,比上年增长3.0%。该领域的6个评价指标指数五升一降,其中,每万人R&D人员全时当量指数增长较快,增速为9.2%;R&D经费占GDP比重指数和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业所占比重指数均实现稳步提升,增速分别为4.2%和4.1%;基础研究人员人均经费指数下降4.7%。 (三)创新产出指数。2019年创新产出指数达295.3,比上年增长11.8%。该领域的5个评价指标指数全部实现增长,其中,每万名科技活动人员技术市场成交额指数和每万名R&D人员专利授权数指数分别达到489.1和429.3,在全部评价指标指数中位居前列。 (四)创新成效指数。2019年我国创新成效指数为168.8,比上年增长3.1%。该领域的5个评价指标四升一降,其中,人均主营业务收入指数和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指数增长较快,增速分别为8.6%和5.7%;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货物出口额的比重指数下降2.7%。 图 2005-2019年中国创新指数及分领域指数 中国创新指数情况 2005年 2010年 2015年 2018年 2019年 中国创新指数 100.0 133.0 174.0 211.8 228.3 一、创新环境指数 100.0 135.7 174.9 226.2 249.9 1.劳动力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数指数 100.0 161.7 244.9 260.0 269.5 2.人均GDP指数 100.0 166.6 239.2 288.2 304.8 3.理工科毕业生占适龄人口比重指数 100.0 142.8 183.9 211.8 220.5 4.科技拨款占财政拨款的比重指数 100.0 116.4 101.2 109.6 114.0 5.享受加计扣除减免税企业所占比重指数 100.0 103.0 150.3 343.1 476.7 二、创新投入指数 100.0 132.3 164.2 193.4 199.1 1.每万人R&D人员全时当量指数 100.0 182.5 262.0 300.8 328.5 2.R&D经费占GDP比重指数 100.0 130.7 157.5 163.6 170.5 3.基础研究人员人均经费指数 100.0 163.5 248.0 313.4 298.6 4.企业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指数 100.0 112.8 125.5 136.7 142.1 5.有研发机构的企业所占比重指数 100.0 117.6 143.8 192.3 195.4 6.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业所占比重指数 100.0 103.7 106.6 129.2 134.6 三、创新产出指数 100.0 137.2 208.3 264.1 295.3 1.每万人科技论文数指数 100.0 152.8 165.4 182.8 193.0 2.每万名R&D人员专利授权数指数 100.0 230.6 337.9 423.9 429.3 3.发明专利授权数占专利授权数的比重指数 100.0 89.3 136.7 122.8 144.8 4.每百家企业商标拥有量指数 100.0 100.1 180.0 325.3 386.4 5.每万名科技活动人员技术市场成交额指数 100.0 155.3 287.7 419.3 489.1 四、创新成效指数 100.0 126.8 148.7 163.7 168.8 1.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指数 100.0 115.2 127.3 161.5 170.8 2.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货物出口额的比重指数 100.0 109.0 100.7 104.9 102.1 3.单位GDP能耗指数 100.0 123.8 151.7 169.1 173.8 4.人均主营业务收入指数 100.0 179.0 292.5 302.3 328.4 5.科技进步贡献率指数 100.0 117.8 128.0 135.9 137.7 注:[1]因国内生产总值(GDP)等指标根据例行统计制度开展了历史数据修订,中国创新指数历史测算结果作相应调整。 附件: 中国创新指标体系及指数编制方法 一、中国创新指标体系 中国创新指标体系分成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用以反映我国创新总体发展情况,通过计算创新总指数实现;第二个层次用以反映我国在创新环境、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和创新成效等4个领域的发展情况,通过计算分领域指数实现;第三个层次用以反映构成创新能力各方面的具体发展情况,通过上述4个领域所选取的21个评价指标实现(指标体系框架详见附表)。4个领域及21个评价指标的简要说明如下: (一)创新环境 该领域主要反映驱动创新能力发展所必备的人力、财力等基础条件的支撑情况,以及政策环境对创新的引导和扶持力度,共设5个评价指标。 1.劳动力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数 该指标用以反映我国劳动力综合素质情况。劳动力是指年龄在16岁及以上,有劳动能力,参加或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2015年及之前年份该指标名称为经济活动人口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数。 2.人均GDP 这是反映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最具代表性的指标,可以反映经济增长与创新能力发展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3.理工科毕业生占适龄人口比重 该指标反映我国潜在创新人力资源情况。理工科毕业生指本科及以上理工农医类毕业生人数,适龄人口是指我国20-34岁人口数。 4.科技拨款占财政拨款的比重 政府财政科技拨款对全社会创新投入和创新活动的开展具有带动和导向作用,该指标反映政府对创新的直接投入力度以及对重点、关键和前沿领域的规划和引导作用。 5.享受加计扣除减免税企业所占比重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被认为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创新活动的最为直接和有利的扶植政策之一。该指标可以反映政府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而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创新环境情况。受数据来源限制,该指标的数据口径为大中型工业企业。 (二)创新投入 该领域通过创新的人力财力投入情况、企业创新主体中发挥关键作用的部门(即研发机构)建设情况以及创新主体的合作情况来反映国家创新体系中各主体的作用和关系。由于缺乏创新的人力和财力投入指标且研发是当前我国创新的最重要环节,因此这里的投入指标用研发投入指标代替。该领域共设6个指标。 1.每万人R&D人员全时当量 指按常住全部人口平均计算的R&D人员全时当量。该指标反映自主创新人力的投入规模和强度。R&D人员包括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R&D人员,是全社会各种创新主体的R&D人力投入合力。R&D人员全时当量是指按工作量折合计算的R&D人员。 2.R&D经费占GDP比重 该指标又称R&D投入强度,是国际上通用的、反映国家或地区科技投入水平的核心指标,也是我国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中的重要评价指标。 3.基础研究人员人均经费 指按基础研究人员全时当量平均的基础研究经费。基础研究是科学技术发展的根基,其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一个国家原始创新能力。本指标体系以该指标来反映国家在加强原始创新能力上所作的努力。 4.企业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企业是创新活动的主体,而工业企业又在企业创新活动中占有主导地位。该指标反映创新活动主体的经费投入情况。受数据来源限制,该指标的数据口径为有R&D活动的大中型工业企业。 5.有研发机构的企业所占比重 企业办研发机构是企业开展R&D活动的专门机构,是企业持续、稳定开展创新活动的重要保障。该指标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持续开展创新活动的能力。受数据来源限制,该指标的数据口径为大中型工业企业。 6.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业所占比重 该指标是反映产学研合作的重要指标。本指标体系通过产学研合作来反映我国各创新主体间的合作情况。受数据来源限制,该指标的数据口径为大中型工业企业。 (三)创新产出 该领域通过论文、专利、商标、技术成果成交额反映创新中间产出结果。该领域共设5个指标。 1.每万人科技论文数 科技论文是指企事业单位立项的由科技项目产生的、并在有正规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科技论文是创新活动中间产出的重要成果形式之一。该指标反映研发活动的产出水平和效率。 2.每万名R&D人员专利授权数 指按R&D人员全时当量平均的专利授权数量。本指标体系中的专利授权数指国内专利授权数,专利授权数是创新活动中间产出的又一重要成果形式。该指标也是反映研发活动的产出水平和效率的重要指标。 3.发明专利授权数占专利授权数的比重 发明专利在三种专利中的技术含量最高,能够体现专利的水平,也体现了研发成果的市场价值和竞争力,本指标体系中的发明专利授权数指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数。该指标是反映专利质量的关键指标。 4.每百家企业商标拥有量 商标拥有量指企业拥有的在国内外知识产权部门注册的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商标数量。该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自主品牌拥有情况和自主品牌的经营能力。受数据来源限制,该指标的数据口径为大中型工业企业。 5.每万名科技活动人员技术市场成交额 指按每万名科技活动人员平均的技术市场成交金额。该指标反映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规模。技术市场成交额指全国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四)创新成效 该领域通过产品结构调整、产业国际竞争力、节约能源、经济增长等方面,反映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该领域共设5个指标。 1.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收入是反映企业创新成果,即将新产品成功推向市场的指标。该指标用于反映创新对产品结构调整的效果。受数据来源限制,该指标的数据口径为大中型工业企业。 2.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货物出口额的比重 高技术产业与创新具有互动关系。该指标通过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变化情况,反映创新对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效果。该指标的数据口径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单位GDP能耗 指每产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GDP)所消耗的以标准煤计算的能源。节约能源是企业技术创新的目的之一,创新是节约能源的途径和保障,对节约能源起决定性因素。该指标反映创新对降低能耗的效果。 4.人均主营业务收入 指一定时期内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平均用工人数之比,用以反映生产效率。创新是影响生产效率的重要因素,提高生产效率是企业创新的目的之一。该指标反映创新对工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数据口径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5.科技进步贡献率 指广义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即扣除了资本和劳动之外的其他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该指标数据来源于有关部门开展的科技进步贡献率评价的测算结果,是衡量科技竞争实力和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综合性指标。本指标体系中该指标使用的是报告期及之前4年间的平均水平,用以反映创新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效果。 二、中国创新指数编制方法 (一)确定指标权重 在比较国内外赋权方法优劣的基础上,本课题采用“逐级等权法”进行权数的分配,即各领域的权数均为1/4;在某一领域内,指标对所属领域的权重为1/n(n为该领域下指标的个数);因此,指标最终权数为1/4n。各指标的权数详见附表。 (二)计算指标增速 通常指标的增速或发展速度是以基期年份指标值作为基准进行比较的。在某一指标体系中,如果按照通常方法计算各指标的增速后进行加权平均,由于可能存在某些指标增速过高(或过低)的情况,这样就会造成指标增速之间不可比(即增速过高或过低的一些指标的作用掩盖了其他指标的作用),从而造成整个指标体系失真的现象。因此,必须采用对指标体系中各指标增速的范围进行控制的方法。一种较好的方法是将指标增速的基准值设定为该指标的两年平均值,这样计算出来的各指标增速的范围可以控制在[-200,200]的区间内。 本指标体系中,除“万元GDP能耗”是逆指标之外,其余20个指标都是正指标。逆指标取倒数后再计算指标增速。 各指标相邻年份的增长速度计算方法为: ,其中i为指标序号,t为年份,t>=2006。 (由于| |= *200,而 ≤ + ,对于 >0和 >0,有| |≤200) (三)合成分领域指数和总指数 指数合成方法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1.计算各领域所辖指标的加权增速: ,其中Wi 为各指标对其所属领域的权重,k为该领域内指标的个数,t为年份, t>=2006。 2.计算定基累计发展各领域分指数: , 其中t为年份,t>=2005, E2005 =100。 (在计算指标体系中的某一个指标的定基发展速度时,如采用这一方法,其结果与通常方法一致,即指标当年的定基发展速度等于该指标上年的定基发展速度与当年发展速度的乘积除以100,当年的定基发展速度等于指标当年值乘以100与基期值之比。 这是由于: , 因此, × ×…× × ×100= ×100) 3.计算定基累计发展总指数: ,其中t为年份, 为各领域对总指数的权数。 附表 中国创新指标体系框架 分领域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权数※ 创新 环境 (1/4) 1.1 劳动力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数 人/万人 1/5 1.2 人均GDP 元/人 1/5 1.3 理工科毕业生占适龄人口比重 % 1/5 1.4 科技拨款占财政拨款的比重 % 1/5 1.5 享受加计扣除减免税企业所占比重 % 1/5 创新 投入 (1/4) 2.1 每万人R&D人员全时当量 人年/万人 1/6 2.2 R&D经费占GDP比重 % 1/6 2.3 基础研究人员人均经费 万元/人年 1/6 2.4 企业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1/6 2.5 有研发机构的企业所占比重 % 1/6 2.6 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业所占比重 % 1/6 创新 产出 (1/4) 3.1 每万人科技论文数 篇/万人 1/5 3.2 每万名R&D人员专利授权数 件/万人年 1/5 3.3 发明专利授权数占专利授权数的比重 % 1/5 3.4 每百家企业商标拥有量 件/百家 1/5 3.5 每万名科技活动人员技术市场成交额 亿元/万人 1/5 创新 成效 (1/4) 4.1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1/5 4.2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货物出口额的比重 % 1/5 4.3 单位GDP能耗 吨标准煤/万元 1/5 4.4 人均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人 1/5 4.5 科技进步贡献率 % 1/5 ※注:各分领域的权数均为1/4,某一分领域内指标对所属领域的权重为1/n(n为该领域指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