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近日,央行网站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2020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包银罚字[2020]第1号-第2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简称“中国银行包头分行”)违反规定向客户泄露客户风险等级和行政调查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国银行包头分行被罚款20万元。 此外,时任中国银行包头分行营业部大堂经理的吕庭芳因违反规定向客户泄露户风险等级和行政调查信息,被罚1万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近日,工信部网站发布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通报(2020年第七批)。依据《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20〕164号)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期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手机应用软件进行检查,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截至目前,尚有63款APP未完成整改,上述APP应在12月28日前完成整改落实工作。 此次检测发现,APP未经用户同意,私自收集设备MAC地址信息;将用户个人信息发送给第三方SDK的问题较多。部分头部企业APP检测仍发现问题,且未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时限整改完成。部分应用商店及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对利用技术对抗、更换“马甲”等方式故意逃避工业和信息化部监管的企业,监测发现和处置力度不够。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上述问题突出、有令不行、整改不彻底的相关企业,采取全面下架、停止接入、行政处罚以及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失信名单等措施,依法严厉处置。 其中,由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开发的APP寺库奢侈品(版本号:8.0.14)被认为涉及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应用来源为360手机助手。 寺库(SECOO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工商注册登记,是一家致力于打造全球高端消费服务平台的企业。公司旗下设有寺库商城、寺库智能、寺库拍卖和寺库金融四大核心业务板块,致力于为高端消费者提供全球一体化购物体验,通过互联网(secoo.com)、移动客户端和线下跨境体验店将全球奢侈品和精品生活带给消费者并提供一系列的增值服务。李日学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0%。 中国质量新闻网报道称,就虚假宣传而言,北京寺库公司早有“前科”。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西市监处字〔2020〕第196号)显示,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被罚30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工商西处字〔2019〕第223号)显示,北京寺库公司因构成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2019年9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北京寺库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 而天眼查APP显示,2019年至2020年,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共收到5份行政处罚书。其中,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广告宣传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西市监工罚(2020)143号)指出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删除消费者对所购商品的评价。
见习记者 冯思婕 近日,国内专业的数据智能服务商每日互动(股票代码:300766)收到了来自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发来的感谢信。工信部对每日互动积极响应和配合APP专项整治行动,发挥自身技术优势,高效助力APP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和实践给予了充分肯定。 积极配合专项行动开展 App个人信息保护成效显著 2020年7月,为切实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安全、更健康、更干净的信息环境,工信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每日互动积极配合和协助APP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用切实行动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每日互动更新并发布了《每日互动合规与安全指南》,以帮助开发者们更清楚地了解监管要求、高效落实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宜。 同时,针对不同行业的APP,每日互动整理了二十余份结构完整且现成的隐私政策全文模板,供APP开发者直接使用,在落实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方面给予了他们明确的规范指引。此外,每日互动密切关注行业动态,持续通过站内信、社交工具、邮件、人工等方式,向APP合作伙伴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政策措施,积极开展行业内的信息安全合规实践沟通。 建立全链条数据安全管控与防护机制 高度重视安全保护 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是对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构建有序的网络空间环境、发展数字经济等都具有重大意义。作为数据智能领域的实践者、创新者和维护者,每日互动深知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从成立之初开始,每日互动就结合自身实践做创新。每日互动发挥技术特长,已经建立起贯穿数据积累、数据处理和使用、数据传输和存储等全链条的数据安全管控与防护机制。同时,每日互动持续打磨产品,致力于为APP和行业伙伴提供高度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在产品的性能、可信性,信息安全保护能力等方面,每日互动得到了多个主管部门的认可,并获得了一系列权威资质证明。 多措并举促行业健康前行 积极推动行业自律 在不断提升自身信息安全保护能力的同时,每日互动更不断以实际行动积极推动行业自律。2021年1月,每日互动作为浙江省互联网协会APP用户信息保护专委会成员单位,面向全省企业发出共同做好APP个人信息保护的公开倡议,为营造更安全、更健康、更干净的APP应用环境持续努力。 多年来,每日互动积极参与行业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讨论与制定,持续开放、分享公司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实践经验。2020年8月,国内首份SDK安全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SDK安全指南》正式立项。该指南由每日互动牵头起草,对推动移动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同年10月,每日互动受邀参加工信部组织召开的APP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座谈会,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泰尔终端产业协会,中国电信、百度、华为等单位和企业共同讨论了用户权益保护相关规范标准体系。 此次工信部发来感谢信,是对每日互动积极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多措并举促行业健康前行等工作的认可和激励。未来,每日互动将继续坚定拥护工信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积极响应和落实相关工作,同行业展开深度交流,协同各方力量有效推动网络生态环境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2月1日,上交所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这是上交所在证监会指导下,认真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要求,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在总结评估前期工作实践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严把入口关、优化审核作风的又一具体举措。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过近两年的实践,科创板注册制改革试点已经初见成效,但从审核情况看,无论是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还是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意识和执业质量,距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的内在要求还有不小的提升空间。为此,上交所依据现有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和要求,制定发布了《自查表》。该《自查表》主要考虑包括:一是进一步压严压实“两个责任”,二是进一步提升审核效能把好上市企业入口关,三是进一步提升上市审核透明度和友好度。 据介绍,《自查表》主要围绕已经公布的科创板相关审核标准、问答,结合审核实践发现的问题,对发行人、中介机构在申报文件信息披露及核查把关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梳理、归纳和提炼。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的相关问题,如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持续经营能力、研发投入等。二是常见信息披露和核查问题,如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同行业可比公司选取等常见IPO申报问题,以及重大事项提示、合作研发等科创板审核实践中总结的针对性问题。 对于“实践中《自查表》所涉相关披露和核查事项存在的问题,科创板上市审核如何处理”的问题,上交所相关人士表示,《自查表》中所列披露和核查事项,涉及上市公司质量入口关,涉及信息披露质量,一直是科创板审核的问询重点,审核实践中主要采取了三方面针对性措施。一是纳入重点审核范围。重点是对于信息披露和核查不到位的申报项目,加大审核问询和质疑力度,强化中介机构的核查把关要求,有效传递审核压力。对不符合科创板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质量要求的,依法依规决定终止上市。2020年,经过审核问询和否决终止审核的企业40余家,科创板审核淘汰率保持在17%左右。 二是加强现场督导联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瑕疵或财务存在重大疑问的,及时启动现场督导。2020年共开展现场督导企业23家,其中20家撤回申请。书面审核和现场督导协同联动,对市场起到了明显的威慑作用。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2020年针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信息披露不规范、中介机构履职不到位等问题,作出通报批评决定2份,监管警示决定15份,出具监管工作函56份,约谈发行人及中介机构13家次。 上交所强调,《自查表》发布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相关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下一步,审核中对于《自查表》已经充分核查、披露的问题,上交所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简化问询,同时进一步强化与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相关的重大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问题的审核问询。对于未落实相关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上市审核的,上交所将根据《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终止发行上市审核。此外,《自查表》的执行情况和填报质量,将作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的参考依据,对于中介机构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上交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问责力度。 (责任编辑:王晨曦)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显示,2017年底,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600271.SH)将北京捷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捷文”)纳入压减计划,北京捷文可以出售股权退出,实现战略目标。 2018年年初,时任北京捷文总经理王某开始与业务相关性较强的上市公司接触询问购买意向。2018年2月,时任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科技”,300561.SZ)董事长陈某、副董事长马某与王某进行了初步的沟通,并表示愿意和王某就收购北京捷文进一步交流。 2018年3月14日,王某到珠海向陈某、马某介绍北京捷文的基本情况,并讨论了北京捷文团队所持有40%股份的处理方案。回北京后,王某向时任北京捷文董事长陈某某介绍了汇金科技的大概情况以及其收购北京捷文意向。陈某某同意与汇金科技正式会谈,并确定正式会谈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 2018年3月26日,航天信息、北京捷文、汇金科技举行了第一次正式会谈,陈某某出席了会议。会上,双方共同讨论了并购原则、方案、价格等事项,并达成了合作意向,决定继续推进汇金科技收购北京捷文100%股权事项。会后,航天信息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陈某某等人填写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018年5月23日,汇金科技与王某等人在珠海签署了《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等关于发行股份购买捷文科技股份之意向书》。2018年5月24日,汇金科技与航天信息在北京就收购事宜签署了《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捷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意向书》。2018年5月25日,汇金科技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捷文100%股权,汇金科技自2018年5月25日起开始停牌。 汇金科技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捷文100%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依法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3月26日,公开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陈某某为北京捷文董事长,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8年3月26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曾国团与陈某某存在通话联络。曾国团系陈某某老乡、朋友,2018年4月28日至5月20日曾国团与陈某某共通话5次,两人的具体通话情况如下:4月28日15时05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1分16秒;4月28日19时06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15秒;5月13日21时24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4分1秒;5月14日9时54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9分14秒;5月20日10点39分,曾国团主动致电陈某某,通话时长1分43秒。 2018年5月22日、5月23日,曾国团分两笔各50万元向其朋友颜某亮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2018年5月23日,颜某亮通过其兴业银行账户转账250万元到其外甥卢某锋名下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并转入“卢某锋”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8年5月23日,曾国团使用手机操作“卢某锋”证券账户买入54700股“汇金科技”,买入金额249.92万元。上述股票于内幕信息公开后的2018年7月31日卖出,亏损44.21万元。 厦门监管局认为,曾国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厦门监管局决定:对曾国团处以罚款15万元。 据天眼查APP显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股、以信息安全为核心技术的IT行业高新技术国有上市公司,于2000年11月1日成立,2003年7月11日在A股市场成功挂牌上市(SHA:600271)。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航天信息已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销售渠道和服务体系,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建立了近40家省级服务单位、200余家地市级服务单位、400余家基层服务网点。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9.92%。 汇金科技是一家金融安防电子信息科技产品研发和生产公司,是目前国内第三大国产中间件供应商,其核心产品为IDP系列中间件和以此为基础开发的行业应用软件,主要应用于以银行为主的金融行业、安全生产与应急等领域。陈喆为第一大股东,总计持股40.45%。 北京捷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 内幕信息知情人北京捷文董事长陈某某为北京捷文前董事长陈仕俗,陈仕俗已于2019年11月11日离任。 2018年5月25日,汇金科技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因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汇金科技,股票代码:300561)自2018年5月25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公司本次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标的公司为北京捷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让方拟将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2018年11月17日,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由于未能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经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并与相关各方协商一致,为了切实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交易对方之一航天信息根据国有产权处置的相关规定,于2018年9月终止原意向方案并进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出让捷文科技60%股权,使得公司计划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需要分开交易,增加了本次交易完成的不确定性。同时,因为公司与本次交易其他交易对方就部分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所以在目前条件下继续推进本次重组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风险。为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并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 当事人:曾国团,男,1976年12月出生,住址:福建省德化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曾国团内幕交易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科技)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曾国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曾国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底,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将北京捷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捷文)纳入压减计划,北京捷文可以出售股权退出,实现战略目标。 2018年年初,时任北京捷文总经理王某开始与业务相关性较强的上市公司接触询问购买意向。2018年2月,时任汇金科技董事长陈某、副董事长马某与王某进行了初步的沟通,并表示愿意和王某就收购北京捷文进一步交流。 2018年3月14日,王某到珠海向陈某、马某介绍北京捷文的基本情况,并讨论了北京捷文团队所持有40%股份的处理方案。回北京后,王某向时任北京捷文董事长陈某某介绍了汇金科技的大概情况以及其收购北京捷文意向。陈某某同意与汇金科技正式会谈,并确定正式会谈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 2018年3月26日,航天信息、北京捷文、汇金科技举行了第一次正式会谈,陈某某出席了会议。会上,双方共同讨论了并购原则、方案、价格等事项,并达成了合作意向,决定继续推进汇金科技收购北京捷文100%股权事项。会后,航天信息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陈某某等人填写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018年5月13日,航天信息、北京捷文、汇金科技再次会面,商谈收购的交易方案、实施计划、时间安排、尽职调查、公告披露等事项,陈某某出席了会议。 2018年5月23日,汇金科技与王某等人在珠海签署了《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等关于发行股份购买捷文科技股份之意向书》。 2018年5月24日,汇金科技与航天信息在北京就收购事宜签署了《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捷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意向书》。 2018年5月25日,汇金科技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捷文100%股权,汇金科技自2018年5月25日起开始停牌。 汇金科技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捷文100%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依法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3月26日,公开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陈某某为北京捷文董事长,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8年3月26日。 二、曾国团内幕交易“汇金科技” (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曾国团与陈某某存在通话联络 曾国团系陈某某老乡、朋友,2018年4月28日至5月20日曾国团与陈某某共通话5次,两人的具体通话情况如下:4月28日15时05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1分16秒;4月28日19时06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15秒;5月13日21时24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4分1秒;5月14日9时54分,陈某某拨打曾国团手机,通话时长9分14秒;5月20日10点39分,曾国团主动致电陈某某,通话时长1分43秒。 (二)曾国团利用“卢某锋”证券账户内幕交易“汇金科技”股票情况 2018年5月22日、5月23日,曾国团分两笔各50万元向其朋友颜某亮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2018年5月23日,颜某亮通过其兴业银行账户转账250万元到其外甥卢某锋名下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并转入“卢某锋”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8年5月23日,曾国团使用手机操作“卢某锋”证券账户买入54,700股“汇金科技”,买入金额2,499,225元。上述股票于内幕信息公开后的2018年7月31日卖出,亏损442,123.21元。 (三)曾国团利用“卢某锋”证券账户交易“汇金科技”股票的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从时间吻合程度看,涉案账户资金划转、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话时间高度吻合。曾国团名下有一个证券账户,于2007年10月8日开立,该账户自2008年8月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卢某锋”证券账户开立于2017年3月3日,2018年1月29日起未进行股票交易,闲置近4个月后,2018年5月23日,“卢某锋”证券账户突然存入资金250万元,并由曾国团操作,单笔全仓买入“汇金科技”,资金存入和买入时点距曾国团和陈某某之间通话结束仅3天,距内幕信息公开时间仅2天。 二是从交易背离程度看,相关账户交易涉案股票与平时交易风格明显不符。曾国团名下证券账户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共有39笔买入成交记录,该证券账户持股相对分散,单只股票持仓比重均未达到全仓,且从未交易过“汇金科技”。“卢某锋”证券账户开户以来交易品种较多,但在本次交易前也从未交易过“汇金科技”。2018年5月23日“卢某锋”证券账户单笔买入54,700股“汇金科技”,买入金额达2,499,225元,买入时持仓占比达100%,买入意志坚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事实,有汇金科技公告、汇金科技、航天信息、北京捷文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转账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曾国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曾国团处以罚款15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0年12月1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书(吉证监决〔2020〕14号)显示,经查,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上汽车”,835598)未按照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二条、《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时任公司董事长于贵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姚丽娜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云上汽车、于贵博、姚丽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云上汽车成立于2012年8月17日,注册资本3768.9万元人民币,吉林省云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47.81%。于贵博为吉林省云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60%。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年报,报告显示,公司2019年营收实现1.34亿元,同比增长132.92%;归母净利润1838.20万元,同比下降1.94%;扣非净利润-505.69万元,同比下降143.1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16.04万元,同比下降94.79%。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二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规定: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0〕14号 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贵博、姚丽娜: 吉林省云上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上汽车或公司)未按照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二条、《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于贵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姚丽娜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云上汽车、于贵博、姚丽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相关人员要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们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年12月14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 近日,因透露酱香酒全年销量等信息,茅台集团董事长高卫东被质疑涉信披违规。12月16日,茅台酱香系列酒2020年度全国经销商联谊会在茅台会议中心召开。会上,茅台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高卫东透露,2020年预计可完成酱香系列酒销量2.95万吨;实现含税销售额106亿元、同比增长4%,连续两年“破百”,成功站稳“百亿台阶”,对比2019年白酒上市公司营收,可以排到第8位。 针对此事,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贵州茅台董秘办,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公司主营业务都是严格按照相关信披规则披露的。“茅台系列酒不属于公司主营业务,占比不大,对公司整体的经营趋势和结果不构成特别重大影响,所以我们认为不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股价方面,12月17日,贵州茅台收盘报1865.51元,涨幅1.39%。12月18日,贵州茅台收盘报1845元,跌幅1.10%。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据中国网财经,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表示,严格意义说茅台的行为属于违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据中华网财经报道,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许峰律师认为,涉及上市公司业绩的信息尤其占比较大的业绩,出于信息披露公平性考虑,应该在指定媒体统一披露,不能通过媒体发布会提前披露,否则可能引发交易所自律监管,严重的还可能引发证监会调查并处罚。“所有的业绩,一般都是在定期报告里面去披露,如果说提前披露或者没有披露的,达到10%的标准,就可能是一个比较重大性的标准,或许会对股价产生影响。”许峰律师进一步补充道。 今年3月3日,贵州茅台发布公告称,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推荐高卫东为公司董事、董事长人选,建议李保芳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贵州茅台表示,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对上述职务调整进行审议,待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被推荐为贵州茅台新任董事长的高卫东,出生于1972年,现年48岁,为贵州省省委委员、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战备办公室)厅长(主任)、省交通运输厅党委书记。2020年3月任职茅台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3月20日晚间,贵州茅台发布公告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0年度第五次会议,会议选举高卫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年报显示,贵州茅台(600519.SH)的主要业务是茅台酒及系列酒的生产与销售。2019年,贵州茅台的系列酒实现营业收入95.42亿元,同比增长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