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证券混业经营三大猜想 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回复监管问询之后,沸沸扬扬的两大券商合并传闻就此暂告一段落。但另一个传闻仍然无解,就是国有大行会不会得到监管允许,由此而获得券商牌照? 记者注意到,由于证券板块上周大涨,混业传闻已成业内热门话题,相关猜想也已衍生出多种模式。 中信建投证券非银首席研究员赵然认为,混业可选模式有三:一是全能型银行模式,即商业银行直接开展券商业务,类似于德意志银行的架构;二是银行控股券商模式,即要么打造全新券商,要么参股或控股券商,实现业务协同;三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该模式下控股的集团主体并非银行,而是涵盖银行、券商、保险、直投等多牌照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三大模式引发热议 记者了解到,这三种发展模式,基本涵盖了目前券商研报和受访券商人士的建议。 首先,所谓的全能型银行模式,也即券商成为银行的一个部门或事业部。赵然认为,要在这个层面实现混业,目前依然存在法律障碍。而从风险管控的角度来看,全能型银行模式易造成风险在集团内不同属性部门之间传染。这个方案还涉及政策监管框架、公司组织架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等多方面的调整,实践难度大,可能性相对较低。 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对记者称,从商业银行法的角度来看,这个模式面临的挑战在于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这一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而证券业务不在其中。当然这一条的第十四款也规定,银行可以经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但证券业务涉及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大格局,相信并不那么容易可以获得批准。” 其次,银行控股券商模式,也就是说商业银行作为母公司,旗下参股或者控股证券公司。这个思路实际上涵盖新设和通过资本运作参、控两个路径。部分券商人士认为,这条路径可稳步推进混业经营,是现阶段最实际、操作性最强的混业发展模式。 新时代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向记者表示,商业银行新设券商模式短期来看难以对现有券商构成实质性冲击;长期来看,随着商业银行逐步健全混业经营的商业模式,会对中小券商产生实质性冲击,但是这种模式打造航母级券商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并购重组模式较为容易,对于被并购券商是利好。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会对现有行业格局形成大的冲击。 这种模式面临的挑战也很现实。因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尽管明确禁止,但商业银行对获取券商牌照的渴望并未消弭。某国有大行投行部负责人曾对记者表示,该行曾多次向监管部门游说申请获得券商牌照,但不同的监管部门对此事态度并不一致。 业界和学界的探讨更是司空见惯。去年5月,工商银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李峰在《中国金融》发表题为《应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的署名文章。 明确提出,应该对部分大型重点商业银行适当给予混业牌照支持。李峰建议,监管部门可考虑在适当时机,以适当的方式给予部分大型商业银行开展混业经营所需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方面的牌照准入支持。 第三种模式就是金融控股平台模式。记者注意到,我国已经存在以光大集团、招商局集团和平安集团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平台,这些平台拥有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牌照,遵循央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定,子公司层面严格执行分业经营。近日大涨的光大证券、招商证券即为此类券商。有业内人士认为,金控平台模式虽非新的发展模式,但是银行获得券商牌照或能进一步增强内部协同。 不过也有券商人士表示,这些都是基于简单逻辑的猜想,实际推进中则复杂得多,比如券商的净资产收益率明显低于银行,从市场化的角度,银行花大价钱买一个不如自身的资产,能否实现业务协同的价值以及双方净资产收益率的提升,都有待进一步评估。 市场化体制、薪酬问题待解 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也表示,即便扫除了制度层面的障碍,一些体制机制方面的障碍未来也需要注意。实现混业经营后的具体管理中,还有更多细节需要打磨。 有熟悉银行业监管模式的券商人士向记者表示,“证券行业是一个市场化程度很高的行业,要处理好内部协同和市场化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靠内部协同,即共享银行的客户资源、业务资源等;另一方面要在管理架构和薪酬方面与市场对标。” 其中,前一个问题可以通过行政性指令或者考核手段来绑定,但激励机制则是一个难点。“薪酬太低,券商留不住人;薪酬高了,母行的人也在盯着。”上述券商人士表示。此外,还涉及资源分配问题。“比如债券和中票短融等业务,银行有开展,如果成立了新券商,这些业务可以划拨到券商吗?” “总体来看,这涉及处理好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关系,以及集团内部协同和外部市场化的问题,如果可以处理好,就能相得益彰。”上述券商人士认为。
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更加有效地运用监管政策手段,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全面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面临极大冲击。党中央、国务院迅速部署制定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综合融资成本明显降低”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评价办法》着眼于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增量扩面”,提高首贷户、续贷、信用贷款数量,进一步健全完善敢贷、愿贷、能贷机制等要求,设置专门指标,发挥监管评价“指挥棒”作用,督促商业银行优化业务结构,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畅通政策传导渠道,确保疫情以来各项稳企惠企的金融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评价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以“正向激励为主,适当监管约束,明确差异化要求,合理体现区分度”为指导思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并行、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并重、激励与适当约束并举”的原则,规定了以下事项:一是明确评价内容,设置标准化指标。提出以信贷服务为主、覆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流程的评价指标,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二是确定评价机制,规范评价组织方式及流程。按照法人为主、上下联动的原则建立监管评价组织机制,按年度实施评价。评价工作分为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等环节,各环节均有具体职责分工要求。三是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明确评价结果的运用方式,突出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协同联动,强化监管评价对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导向作用。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出台《评价办法》,既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精细化、系统化、长效化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机制的必要步骤。《评价办法》整合了近年来银保监会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一系列监管政策要求,形成“一张清单、差别权重”的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各级监管部门将引导商业银行主动对标《评价办法》,每年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深度体检”,通过监管评价,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补短板、强弱项”,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
图片来源:微摄 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更加有效地运用监管政策手段,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全面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面临极大冲击。党中央、国务院迅速部署制定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综合融资成本明显降低”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评价办法》着眼于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增量扩面”,提高首贷户、续贷、信用贷款数量,进一步健全完善敢贷、愿贷、能贷机制等要求,设置专门指标,发挥监管评价“指挥棒”作用,督促商业银行优化业务结构,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畅通政策传导渠道,确保疫情以来各项稳企惠企的金融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评价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以“正向激励为主,适当监管约束,明确差异化要求,合理体现区分度”为指导思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并行、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并重、激励与适当约束并举”的原则,规定了以下事项:一是明确评价内容,设置标准化指标。提出以信贷服务为主、覆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流程的评价指标,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二是确定评价机制,规范评价组织方式及流程。按照法人为主、上下联动的原则建立监管评价组织机制,按年度实施评价。评价工作分为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等环节,各环节均有具体职责分工要求。三是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明确评价结果的运用方式,突出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协同联动,强化监管评价对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导向作用。 出台《评价办法》,既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精细化、系统化、长效化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机制的必要步骤。《评价办法》整合了近年来银保监会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一系列监管政策要求,形成“一张清单、差别权重”的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各级监管部门将引导商业银行主动对标《评价办法》,每年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深度体检”,通过监管评价,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补短板、强弱项”,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
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更有效地运用监管政策手段,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全面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下称《评价办法》)。 《评价办法》整合近年来银保监会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要求,形成了“一张清单、差别权重”的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着眼于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增量扩面”,提高首贷户、续贷、信用贷款数量,进一步健全完善敢贷、愿贷、能贷机制等要求,设置专门指标,发挥监管评价“指挥棒”作用。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由五部分评价要素构成。分别为: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每项评价要素的得分通过对评价指标的打分,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兴业证券分析认为,整体来看,小微金融服务评价升级,维度更加全面、评价标准量化程度更高,利于提升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从得分占比来看,信贷投放仍为考核重点。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四个评价等级。《评价办法》显示,评价结果为三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要求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评价结果为四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跟踪督促评估其后续落实情况;评价结果为四级,或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监管政策落实、监管督导检查等评价要素中扣分较多的商业银行,在相关现场检查立项中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还将通过以下方式运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主要依据,监管部门应当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A级的商业银行;将单家商业银行评价结果抄送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相关上级机构等。 《评价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金融业务条线绩效考核的重要参数,并主动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流程分为以下六个环节: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银保监会应于次年5月31日前汇总形成全国商业银行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 《评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正式监管评价,从2020年度开始。
近期,一则传闻引起了投资者的重视,但有人欢喜有人愁,市场对这则消息的解读有所不同。从传闻来看,证监会计划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或将从几大商业银行中选取至少两家试点设立券商。随后,证监会也回应,目前没有更多的信息需要向市场通报,关于如何推进,有多种路径选择,现尚在讨论之中。与此同时,证监会还表示,不管通过何种方式,都不会对现有行业格局形成大的冲击。 早在前几年,市场早有相关的传闻,但最终因不同的原因搁置,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确实是国内资本市场的大事情,一旦得到落实与开展,那么将意味着国内金融混业改革将全面提速,对银行及券商业来说,自然构成重要性的影响。 不过,从目前的推进进程分析,更可能属于消息放风,借助市场舆论测试一下市场的反应。但是,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加快开放,加上这些年来的积极探讨与研究,估计这一次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也会逐渐得到落实,但具体规则与方案仍然需要一段时间去探讨。 就目前的政策监管环境来看,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短时间内很难得到全面落实,因为这将会牵涉到方方面面的问题,例如监管层面上,需要对《商业银行法》等相关规则进行修订,且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还会牵涉到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监管机构之间如何协调配合,仍然是一个不少的难题。 但是,对国内商业银行而言,这些年来也通过间接的方式获得券商牌照,有的通过境外途径间接拥有。但是,假如国内监管环境有所放宽,且允许商业银行直接持有券商牌照,将会促使银行业的积极改革。不难想象,随着未来国内金融改革的持续推进,加上外资的积极入场,未来将会面临着国内金融机构与国外金融机构的实力比拼,而按照当前的竞争状态,我们距离全球金融巨头仍然存在一些差距,若没有足够的实力,或缺乏核心竞争力,那么很难在金融持续开放的大环境下与全球金融巨头抗衡,竞争压力也会显著增大。 允许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对国内券商机构自然会构成影响,但相对而言,对头部券商影响有限,但会加快中小券商的洗牌过程。不过,换一种角度思考,虽然银行具有足够的背书与实力,但与券商相比,在银行开展券商主要业务仍然存在不少的差距。例如,以经纪业务为例,券商开展了很多年的佣金大战,各大券商早已把佣金压得非常低,且基本上把客户拿到手上,此时此刻银行加入“揽客”队列之中,显然缺乏了一些优势,除非银行具有更有力的佣金吸引力或更优质的专业服务能力,否则投资者不容易从券商机构转户至银行之中。 在激烈的佣金大战之后,客户资源的瓜分已经步入了中后段,银行要想获得券商客户资源,更可能从专业水平或优质服务等方面下功夫。但是,从实际情况下,银行还是比较欠缺这方面的竞争优势,而从大方向来看,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并非意在与券商“抢生意”,而是要增强核心竞争力,甚至与券商强强联合,优势互补,未来可能会开展一轮激烈收购、优胜劣汰的过程,这一切意在打造航母级的金融机构,并与海外金融巨头进行实力比拼。 银行,作为一个“金饭碗”的行业,多年来银行业的利润也是非常丰厚,即使把券商的利润争夺过去,也不足以让银行的利润增厚,若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那对银行股的业绩提升影响也会显得相对有限。但是,对未来银行股的估值状态,可能会有所影响,尤其是对拥有券商牌照的银行股,未来的估值会逐渐向海外知名投行或国际金融巨头靠拢。不过,要实现银行股估值的重估,仅仅增加券商牌照,还是远远不够的,与拥有悠久历史的国际金融巨头相比,我们的服务能力、专业水平以及创新意识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也是估值定价偏于保守的原因之一。 从市场的角度分析,未来打造出航母级券商、金融巨头的意愿会越来越强烈。更为关键的是,随着商业银行拥有券商牌照,未来会积极推动资金的加快入市,在银行理财逐渐打破刚性兑付的背景下,居民风险偏好会逐渐改变,间接促使居民入市的比例,为资本市场带来持续性的增量资金补充。 事实上,近年来国内资本市场在多方面助推直接融资功能以及投资功能的全面提升,在新股发行节奏加快、注册制试点改革持续提速以及新三板精选层现金申购等背景下,在提升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的同时,给予市场提供一定的赚钱效应,间接推动资金的入市热情,一举多得。在新股持续赚钱效应的影响下,新股中签率持续下降,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增配持股市值,这也是提升股市融资规模与引导资金入市同步推进的真实写照。
民生百货龙首店7月1日起正式闭店。这几年民生百货旗下门店陆续出现调整。透过民生百货旗下门店调整,折射出近年来陕西本土商业的变迁。特别是今年以来在疫情影响下,零售和百货业大面积受损。 民生百货龙首店7月1日起闭店,经营时间不足6年 早前传出商家撤柜的民生百货龙首店,宣布正式闭店。7月1日下午,记者在位于西安城北未央路上的盛龙广场一层看到,该店大门紧锁,通往盛龙广场的人行通道也已关闭,店门上贴出的通知称:因民生百货战略转型调整,龙首店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闭店。您所持的民生预付卡、会员积分等业务可在民生百货其它门店进行办理。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这份面向顾客发出的闭店通知落款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 有关民生百货龙首店撤柜和闭店消息,早几天已有传出,最终被这张闭店通知证实。 民生百货龙首店位于西安城北未央路龙首广场,据西安民生(现股票简称更名为“供销大集(000564)”)2013年10月30日晚公告称,拟与西安郅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盛龙广场物业开设门店,打造集购物、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社区性购物中心。当时租赁合同显示,租赁标的暂定总建面约42265.93平方米,租赁期自租赁起始日当日开始计算满20年。 2014年11月29日盛龙广场龙首购物中心试营业,民生百货龙首店也同步试营业。若从试营业算起,至2020年7月1日闭店,民生百货龙首店经营时间不足6年。 此前因客流不足、销售下滑,止损关闭低效门店 这几年民生百货旗下门店陆续出现调整。2018年,民生百货曲江店、西大街店关店;2019年5月6日,民生百货钟楼店传出了闭店消息。 今年以来在疫情影响下,零售和百货业大面积受损。2020年一季度,国内16家上市百货公司中,除豫园股份(600655)以外,其余15家营收均出现下滑,半数企业更遭遇亏损。今年4月初,西安南门外一家开业七年的精品百货亦宣布暂停营业。 美好生活文商旅研究院院长夏强表示,疫情对百货零售业业绩的确形成明显冲击,影响主要体现在收入下滑、甚至难以抵充日常经营和租金等成本开支方面,“这种冲击是集体性的。” 一位不愿具名的商业观察人士则认为,考虑到近两年民生百货连续有门店调整,除了大环境影响,实施闭店动作还要考虑自身经营方面。 据供销大集2019年年报显示,供销大集表示,2019年度由于西安地区传统百货行业受到新型购物中心与新零售商业冲击等影响,公司传统百货门店客流不足、销售下滑严重,为及时止损,民生百货先后关闭低效门店长安店、钟楼店。 截至2019年底,供销大集百货门店12家,其中西北地区10家。2019年,西北地区店效信息显示,百货营收90523.06万元,增长率-63.17%;净利润-9598.88万元,增长率-251.76%。 实体变迁,本土商业如何突围? 从位置看,民生百货龙首店位于龙首商圈。2018年发布的《西安市商圈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中,曾提出西安将力争用3年时间,建成以钟楼国际消费中心为引领,小寨、高新、曲江等6个城市商业中心为骨干,以三桥商圈、高新路商圈、大明宫商圈、龙首商圈等28个区域商圈为支撑,社区便民商圈为辅的商圈发展布局结构。 夏强认为,近年来西安商业骨架打破城墙限制向外延伸,城市外围新兴商圈逐渐崛起。龙首商圈虽然地处二环内,距西安市中心近在咫尺,同样也面临新兴商圈竞争,例如:同在城北的凤五、凤八等商圈聚集了多个商业巨无霸。由于龙首商圈所在老城区,商圈内老旧小区比较集中,受消费力和消费需求制约,对于商业项目经营模式和店面坪效等也提出考验。 有商业地产运营人士指出,随着近年来商业零售业态的不断调整,其实百货与购物中心的边界开始逐渐模糊,透过民生百货旗下门店调整,折射出近年来陕西本土商业的变迁。面对外埠商业资本扩张,一些老字号商场或退出,或并购重组。本土商业未来如何突围,如何在市场竞争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值得关注。 记者 查京京 文/图
图片来源:微摄-图片银行7月1日讯 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更加有效地运用监管政策手段,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全面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面临极大冲击。党中央、国务院迅速部署制定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综合融资成本明显降低”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评价办法》着眼于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增量扩面”,提高首贷户、续贷、信用贷款数量,进一步健全完善敢贷、愿贷、能贷机制等要求,设置专门指标,发挥监管评价“指挥棒”作用,督促商业银行优化业务结构,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畅通政策传导渠道,确保疫情以来各项稳企惠企的金融支持政策落地见效。《评价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以“正向激励为主,适当监管约束,明确差异化要求,合理体现区分度”为指导思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并行、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并重、激励与适当约束并举”的原则,规定了以下事项:一是明确评价内容,设置标准化指标。提出以信贷服务为主、覆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流程的评价指标,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二是确定评价机制,规范评价组织方式及流程。按照法人为主、上下联动的原则建立监管评价组织机制,按年度实施评价。评价工作分为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等环节,各环节均有具体职责分工要求。三是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明确评价结果的运用方式,突出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协同联动,强化监管评价对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导向作用。出台《评价办法》,既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精细化、系统化、长效化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机制的必要步骤。《评价办法》整合了近年来银保监会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一系列监管政策要求,形成“一张清单、差别权重”的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各级监管部门将引导商业银行主动对标《评价办法》,每年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深度体检”,通过监管评价,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补短板、强弱项”,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监管政策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级监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2019年度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开展试评价,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试评价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6月29日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银保监会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定量与定性并行。为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监管评价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二)总量与结构并重。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细分小微企业市场和融资需求,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对象、内容的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三)激励与约束并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该年度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现场检查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第三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对当年新成立的商业银行(改制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试评价。各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及附件《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表》),自主决定是否对辖内村镇银行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职能定位,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政策要求,积极改进完善本行向小微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参照本办法,对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加强督促指导。第二章 评价体系第五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由五部分评价要素构成,分别为: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各项评价要素下设若干评价指标。每项评价要素的得分通过对评价指标的打分,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评价得分由五部分要素各自得分加总产生。定量指标依据计算结果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定性指标最小计分单位为0.5分。第六条 评价指标是评价要素的构成单元。指标具体内容及分值以《评价指标表》为准。评价指标包含常规指标和加分指标两类。常规指标与加分指标的合计得分为被评价银行的最终得分。第七条 常规指标的评价内容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完成的考核目标、具体任务或必须遵守的监管要求。常规指标的分值以正向赋分为主,符合指标要求的,按具体情况得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部分指标对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商业银行实施的行为,或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实施但未能实施、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负向赋分,发生指标规定行为的,按具体情况扣分,未发生规定行为的不扣分。常规指标合计满分100分。第八条 加分指标的评价内容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监管政策明确引导、鼓励、支持商业银行发展或推进的工作。加分指标分值为正向赋分,符合指标要求的,按具体情况得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合计满分15分。第九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四个评价等级。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一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二级,其中得分在[85,90)区间者为二A,[80,85)区间者为二B,[75,80)区间者为二C;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三级,其中得分在[70,75)区间者为三A,[65,70)区间者为三B,[60,65)区间者为三C;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四级。常规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下者,当年评价结果等级直接判定为四级。第十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等级对应的评价含义如下:(一)评价结果为一级,表示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战略定位清晰,内部组织架构和机制体制健全,政策落实和制度保障有力,全面实现了各项监管考核目标,面向小微企业的产品、业务、服务方式创新成效突出,经营服务行为基本规范。(二)评价结果为二级,表示商业银行从经营战略、组织机构、内部机制体制等方面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行了专门的安排,较好地落实了政策要求,总体上实现了监管考核目标,能够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特点开展产品、业务、服务方式创新,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需及时予以改进。(三)评价结果为三级,表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机制体制、产品、业务尚有欠缺,主动作为不足,存在部分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政策落实不得力的问题,亟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四)评价结果为四级,表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存在严重缺陷,未按照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的要求落实相关政策,主要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没有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建立专门的机制体制、开发特色产品、改进业务流程,应当对该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全面检视、切实整改,监管部门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三章 评价机制第十一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第十二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对象以商业银行法人为主。银保监会负责组织、督导全国商业银行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并直接负责开展对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各银保监局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内属地监管的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第十三条 银保监会、各银保监局应当建立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具体负责对所管辖商业银行的评价工作。协调机制由各级普惠金融职能部门牵头,参与部门应当至少包括同级机构监管部门、银行检查部门、统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负责对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总体规划、专业指导和督促核查。各银保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在辖内银保监分局建立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并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自行确定分局层面相关协调机制的具体安排。第十四条 各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辖内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并可参照本办法及《评价指标表》制定具体评价标准。银保监局按照前款规定对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应当将评价结果抄报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及相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对地方法人银行的异地分支机构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应当将评价结果抄报该法人银行属地银保监局。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信息共享。地方法人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应积极配合法人银行属地银保监局,向其通报分支机构在辖内服务小微企业的情况,提供必要信息。第四章 评价流程第十五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流程分为以下六个环节: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及《评价指标表》,对本行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开展自评,并于次年2月底前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自评结果。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自评等级,各项评价要素及指标得分,对每项评价指标得分的证明材料。商业银行应当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自评工作,做到客观、全面、证据充分。对于自评得分显著高于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得分,且自评得分缺乏必要证据支持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可视情形在扣分要素中进行额外扣分。商业银行向监管部门提交的自评证明材料,应当确保真实性。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影响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的商业银行,当次监管评价结果应直接认定为四级。《评价指标表》规定需作为评价参照值的监管统计数据,各级监管部门应在银行自评工作开始前,以适当形式向相关商业银行告知。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全面收集商业银行相关信息,为监管评价做好准备。监管信息收集工作原则上由监管初评牵头部门或处室负责。信息收集内容及渠道包括:(一)定量评价指标,原则上以从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获取的数据为准。定量指标在银保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确无数据的,可通过监管检查报告、银行内外部审计报告、银行年报等材料获取。(二)定性评价指标,可从以下方面收集相关信息:1.要求银行提供本行正式印发的文件(包括且不限于内部制度文件、会议纪要、考核评价通报、内外部审计报告等)。2.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调研、督导、督查、暗访中反映的、经监管部门核查属实的情况。3.各级监管部门接到的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信访、举报、投诉等、经核查属实的情况。4.其他国家机关开展的有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外部审计、检查、处罚等情况。5.在前述材料的基础上,通过现场走访、抽查、监管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掌握的情况。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综合前期信息采集和商业银行自评结果,并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情况,开展监管初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监管初评,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牵头,按照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实施。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监管初评,由属地银保监局根据内部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具体情况,指定普惠金融职能部门牵头实施。初评人员应当对照《评价指标表》,逐项填写商业银行得分情况及评分依据,并保存好相应的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初评人员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参照第十七条规定,补充收集相关信息。属于必须由商业银行提交证明材料的评价指标,可要求商业银行补充提交证明材料,商业银行不愿或不能按要求提供的,相关指标应直接判定为最低分值。第十九条 在初评基础上,监管部门应当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复审。监管复审工作应当成立专门小组负责。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的监管复审,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复审小组组长。普惠金融部负责具体组织,按照银保监会机关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开展工作。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的监管复审小组,由属地银保监局分管普惠金融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小组长,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室具体负责组织,按照本局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协调机制实施。复审人员可视实际情况,要求商业银行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或请初评人员对打分依据进行补充说明。初评等级为一级或四级的商业银行,应当作为复审重点关注对象。对于各项要素及指标的评价得分,复审结果高于初评结果的,应当逐一书面阐明理由。第二十条 监管复审小组形成复审评价结果后,应提请本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审核批准后的结果,即为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最终结果。第二十一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形成后,监管部门应及时向被考核的商业银行通报。第二十二条 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结束后,各级普惠金融职能部门应做好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的归档工作。第二十三条 各银保监局应于次年5月10日前汇总形成辖内商业银行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书面报送银保监会。书面报告应附辖内商业银行监管评价结果明细,对评价结果为一级或四级的商业银行,应专门说明评价依据。银保监会应于次年5月31日前汇总形成全国商业银行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汇总工作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负责。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四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运用:(一)在对单家商业银行的监管通报中,专题通报评价结果。(二)将单家商业银行评价结果抄送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相关上级机构。(三)将辖内商业银行总体评价结果抄送人民银行同级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以适当形式全辖通报。(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奖励激励,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主要依据,监管部门应当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A级的商业银行。(五)评价结果为三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要求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六)评价结果为四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跟踪督促评估其后续落实情况。(七)评价结果为四级,或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监管政策落实、监管督导检查等评价要素中扣分较多的商业银行,在相关现场检查立项中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当年新成立商业银行开展监管试评价的,评价结果可不按前款要求运用。商业银行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金融业务条线绩效考核的重要参数,并主动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责令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项整改的,在下一年度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中,应当重点关注其整改落实情况。对于违反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监管评价时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别情形,对其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第二十六条 各银保监局可根据相关监管法规,结合辖内实践,积极探索创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与普惠金融工作机制及其他监管措施的联动,进一步丰富监管工具箱,完善监管激励和约束手段,强化监管评价结果对辖内商业银行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导向作用。第二十七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将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与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充分结合。在按年度开展监管评价的同时,应继续做实对商业银行的数据监测、业务督促、政策调研、监督检查等工作。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监管评价结果及各项评价要素和指标的具体得分情况,分行施策,精准发力,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确定督导、推动、检查的重点。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正式监管评价,从2020年度开始。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除特别注明或限定外,均为商业银行向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经营性贷款。本办法所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为商业银行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对《评价指标表》中包含阶段性监管考核要求的评价指标,银保监会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指标内容及适用期限。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会根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定期检视、适时修订完善本办法,推进小微金融监管评价长效化、系统化、制度化。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在每年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前,可根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政策法规最新要求和实践需要,牵头对《评价指标表》中具体指标内容及分值权重作必要和适当的调整。第三十二条 各银保监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可结合辖内情况,就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的具体协调机制和流程制定细则,报送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备案。